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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三)
中建教育 / 2023-03-14

 第六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三)

第七节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考点30: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考点30: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第八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考点3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适用范围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口诀:游客抄起电压锅。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考点32: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规定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考点33: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考点33: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考点34:公共服务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电梯应当至少15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考点34:公共服务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至少应当每月召开一次会议。

 

第九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考点35:应急预案的演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考点35:应急预案的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考点36: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考点37:应急值班制度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全生产监管理职责的部门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3应急救援队伍。

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第十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考点38: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等级

死亡

重伤

(急性工业中毒)

直接经济损失

(元)

一般

<3人

<10人

<1000万

较大

3人~10人

10人~50人

1000万~5000万

重大

10人~30人

50人~100人

5000万~1亿

特大

≥30人

≥100人

≥1亿

总结:死亡313;重伤经济151

1.死亡人数不包括失踪、下落不明人数。

2.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人数,注意轻伤、工业中毒不要统计。

3.只统计直接经济损失。

 

考点39:事故报告程序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事故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考点40事故报告与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

事故报告内容★(模拟打电话)

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②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

③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④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④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⑤已经采取的措施;

⑤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考点41: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规定

特别重大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

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

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

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一般事故

县级人民政府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

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考点42:事故调查与批复的时限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第十一节  工伤保险条例

考点43: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规定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考点44: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考点45:工伤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故意犯罪的; 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考点46:工伤认定

认定机构

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工伤认定时限

1、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按以上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保险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权利义务明确的,15日作出决定)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举证责任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考点47: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考点47: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考点48: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考点48: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伤残待遇:

劳动关系

伤残等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按月)

不得解除

一级

27月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90%

保险基金支付

退休后停付

二级

25月

85%

三级

23月

80%

四级

21月

75%

可解除:

职工提出

五级

18月

70%

难以安排工作

用人单位支付

六级

16月

60%

可解除:

合同到期或

职工提出

七级

13月

-

-

八级

11月

-

-

九级

9月

-

-

十级

7月

-

-

 

第十二节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考点49: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范围

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1)体育比赛活动;口诀:过节文体展,人才买彩票。

2)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3)展览、展销等活动;

4)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5)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口诀:影音公寓

 

考点50: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

 

第十三节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考点51: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经期:水温234、高强34级;孕期:高温、噪声、强度34级;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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