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安全生产部门规章(一)
第七章 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第一节 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
考点1: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范围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年内,金属冶炼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达到15%左右并逐步提高。
每个注册周期内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8学时(专业课程学时应不少于继续教育总学时的一半)。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可根据需要申请重新注册。
第二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考点2: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 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生产经营单位 |
从业人员 |
初次培训 |
再培训 |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 (鲜花金矿) |
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48学时 |
16学时 |
新上岗从业人员 |
72学时 |
20学时 |
|
其他 |
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32学时 |
12学时 |
新上岗从业人员 |
24学时 |
—— |
考点3: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煤矿、非煤矿山、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 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考点3: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三节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考点4:特种作业人员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1)项、第(2)项、第(4)项和第(5)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考点5: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原则上主要是免除相关专业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
考点5: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或记载信息发生变化或毁损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考点6: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考点6: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1)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3)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4)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5)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6)特种作业操作证存在被撤销或注销情形的。
考点7: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1)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2)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3)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4)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节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考点8:安全培训机构的要求
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
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考点9:安全培训的管理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考点9:安全培训的管理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考点10:安全培训的考核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①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②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 ③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①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②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③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
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
考点11:安全培训的发证
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书。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五节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考点12: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考点13:重大事故隐患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案例考点】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考点14:事故隐患治理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案例考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考点15: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监督检查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
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
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六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考点16: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种类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 |
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 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 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 |
专项应急预案 |
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 |
现场处置方案 |
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 |
考点17:应急预案的评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考点18:应急预案的备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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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
抄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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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仙住金矿 密集易燃爆 |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 (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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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总部 |
国务院主管部门 |
应急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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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 所属单位 |
省级主管部门 |
同级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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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仙住金矿 (非央企、不含发煤矿) |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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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 |
按以上规定 报送备案 |
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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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 |
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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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 |
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 |
考点19:应急预案的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考点19:应急预案的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考点20:应急预案的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6)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七节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考点21:较大涉险事故的范围
(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 巧记:315
(4)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
(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6)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考点22:事故信息的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民报官1小时)
考点22:事故信息的报告
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官报官2小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乡镇安监站(办)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级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考点23:事故信息的续报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
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日续报。
考点24:举报事故信息的处置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事故信息举报后,应当立即与事故单位或者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联系,并进行调查核实。
考点24:举报事故信息的处置
下级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组织查证核实。
发生较大涉险事故:2个月内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核实结果;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在5日内对事故情况进行初步查证,并将事故初步查证的简要情况报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详细核实结果在2个月内报告。
考点25:现场调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派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事故等级 |
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的负责人 |
特别重大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 |
重大事故 |
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 |
较大事故 |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 |
一般事故 |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人 |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必要的, 可以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