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二)
第四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考点12: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①如实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施工资料;②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提出违法要求;不得压缩合同工期;③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④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⑤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⑥依法发包拆除工程给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并负责拆除工程备案;⑦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口诀:一备案、两不得、三提供
考点13: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①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②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和措施建议;
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方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事故的措施建议。
③对设计成果承担责任。
考点14: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①根据强制性标准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②安全事故隐患处理;(三种情况处理)
③根据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进行安全监理。
考点15: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①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②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③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五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考点16: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部门 |
职责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综合工作、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安全生产、使用、经营许可证、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
公安机关 |
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道路运输通行证,负责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
考点17: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安全管理的规定
步骤 |
部门 |
职责 |
① |
建设单位 |
安全条件论证 |
② |
具备国家规定的 资质条件的机构 |
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
③ |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自收到(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考点18:安全使用许可证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②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③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④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人员、设备、预案、评价)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考点19:经营许可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考点20: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规定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考点21: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节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考点22:烟花爆竹许可证主管部门及审查时限
名称 |
主管部门 |
审查时限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第1步:设区的市政府安监 |
20日审查+报省 |
第2步:省政府安监 |
45日审查+核发 |
|
批发许可证 |
设区的市政府安监 |
30日审查+核发 |
零售许可证 |
县政府安监 |
20日审查+核发 |
道路运输许可证 |
托运人向运达地县政府公安部门 |
3日审查+核发 |
运达后,收货人3日内将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
||
焰火燃放许可证 |
公安部门(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
20日审查+核发 |
考点23:从业人员的安全资格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 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口诀:引选混装筑造押运
考点24:烟花爆竹生产和使用的安全管理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考点24:烟花爆竹生产和使用的安全管理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考点25: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第七节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考点26:民用爆炸物品许可证主管部门及审查时限
|
名称 |
主管部门 |
审查时限 |
生产 |
生产许可证 |
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
45日审查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
—— |
|
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登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3日内)→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 |
|||
销售 |
销售许可证 |
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
30日审查 |
销售许可证→工商部门登记(可销售)→县级公安机关备案(3日内) |
考点27:民用爆炸物品许可证主管部门及审查时限
|
名称 |
主管部门 |
审查时限 |
购买 |
购买许可证 |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5日审查 |
运输 |
运输许可证 |
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
3日审查 |
运达后,收货单位签注,3日内将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
|||
作业 |
爆破作业单位 许可证 |
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20日审查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部门登记→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县级公安机关备案(3日内) |
考点28: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相关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对雷管编码打号。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和雷管编码规则,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规定。
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在专门场地或者专门的试验室进行。严禁在生产车间或者仓库内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
考点29: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购买的特别规定
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