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块一 消防安全管理
注:“模块一 消防安全管理”的内容与《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科目共用
考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考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考点三、公安部令第143号《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考点四、《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考点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考点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
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考点七、消防安全管理
考点八、《消防控制室通用要求》
4.1 消防控制室资料
消防控制室内应保存下列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
a)建(构)筑物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等;
b)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灭火预案、应急疏散预案等;
c)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职、义务消防人员等内容;
d)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e)值班情况、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及巡查情况的记录;
f)消防设施一览表,包括消防设施的类型、数量、状态等内容;
g)消防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系统和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等;
h)设备运行状况、接报警记录、火灾处理情况、设备检修检测报告等资料,这些资料应能定期保存和归档。
考点九、《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4.6 不应擅自关停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时发现故障,应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消防系统的,应有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并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
5.2 消防控制室值班时间和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a)实行每日24h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b)每班工作时间应不大于8h,每班人员应不少于2人。值班期间每2h记录一次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记录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火警或故障情况。
c)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其他消防设施及其相关设备如设置在手动状态时,应有在火灾情况下迅速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可靠措施。
5.3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接到报警信号后,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a)接到火灾报警信息后,应以最快方式确认。
b)确认属于误报时,查找误报原因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见表B.1)。
c)火灾确认后,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d)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同时报告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
6.1.4 建筑消防设施巡查频次应满足下列要求:
a)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应结合公共娱乐场每2h巡查一次的要求,视情况将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部分或全部纳入其中,但全部建筑消防设施应保证每日至少巡查一次;
b)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巡查一次;
c)其他单位,每周至少巡查一次。
考点十、《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
4.2 预案的分级
预案根据设定灾情的严重程度和场所的危险性,从低到高依次分为以下五级:
a)一级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无人员伤亡或被困,燃烧面积小的普通建筑火灾的预案;
b)二级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3人以下伤亡或被困,燃烧面积大的普通建筑火灾,燃烧面积较小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等特殊场所火灾的预案;
c)三级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伤亡或被困,燃烧面积小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等特殊场所火灾的预案;
d)四级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伤亡或被困,燃烧面积较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等特殊场所火灾的预案;
e)五级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30人以上伤亡或被困,燃烧面积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等特殊场所火灾的预案。
4.3 预案的分类
按照单位规模大小、功能及业态划分、管理层次等要素,可分为总预案、分预案和专项预案三类。
4.4 预案实施原则
预案的实施应遵循分级负责、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全员学习培训、定期实战演练、不断修订完善。
6.7.2 组织机构
6.7.2.1 预案应明确单位的指挥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任总指挥,消防安全管理人任副总指挥,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并具体组织实施。
6.7.2.2 预案宜建立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不在位的情况下,由当班的单位负责人或第三人替代指挥的梯次指挥体系。
6.7.2.3 预案应明确通信联络组、灭火行动组、疏散引导组、防护救护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等行动机构。
6.7.3 岗位职责
6.7.3.1 预案应结合每个组织机构在应急行动中需要动用的资源、涉及的工作环节,按照下列要求明确每个组织机构及其成员在应急行动中的角色和职责:
a)指挥机构由总指挥、副总指挥、消防归口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人员、资源配置,应急队伍指挥调动,协调事故现场等有关工作,批准预案的启动与终止,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组织保护事故现场,收集整理相关数据、资料,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讲评;
b)通信联络组由现场工作人员及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组成,负责与指挥机构和当地消防部门、区域联防单位及其他应急行动涉及人员的通信、联络;
c)灭火行动组由自动灭火系统操作员、指定的一线岗位人员和专职或志愿消防员组成,负责在发生火灾后立即利用消防设施、器材就地扑救初起火灾;
d)疏散引导组由指定的一线岗位人员和专职或志愿消防员组成,负责引导人员正确疏散、逃生;
e)防护救护组由指定的具有医护知识的人员组成,负责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f)安全保卫组由保安人员组成,负责阻止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消防部门开展火灾调查;
g)后勤保障组由相关物资保管人员组成,负责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
6.8 应急响应
6.8.1 响应措施
单位制定的各级预案应与辖区消防机构预案密切配合、无缝衔接,可根据现场火情变化及时变更火警等级,响应措施如下:
a)一级预案应明确由单位值班带班负责人到场指挥,拨打“119”报告一级火警,组织单位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值班人员到场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灾扩大;
b)二级预案应明确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到场指挥,拨打“119” 报告二级火警,调集单位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和专业消防力量到场处置,组织疏散人员、扑救初起火灾、抢救伤员、保护 财产,控制火势扩大蔓延;
c)三级以上预案应明确由消防安全责任人到场指挥,拨打“119”报告相应等级火警,同时调集单位所有消防力量到场处置,组织疏散人员、扑救初起火灾、抢救伤员、保护财产,有效控制火灾蔓延扩大,请求周边区域联防单位到场支援。
考点十一、应急预案的编制与演练
(一)应急预案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三类:
1)法规制度依据,包括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涉及消防安全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
2)客观依据,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等。
3)主观依据,包括员工的变化程度、消防安全素质和防火灭火技能等。
(二)应急预案的编制范围主要包括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建重点工程、其他需要制订应急预案的单位或场所
(三)应急预案的分类
1、多层建筑类
2、高层类
3、地下建筑类
4、一般的工矿企业类
5、化工类
6、其他
(四)应急预案制订的程序
1、明确范围,明确重点部位;
2、调查研究,收集资料;
3、科学计算,确定人员力量和器材装备;
4、确定灭火救援应急行动意图;
5、严格审核,不断充实完善必要时还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充分论证并通过演练进行验证。
考点十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章 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
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 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 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第十九条 对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评审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审;与特殊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审。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七人,且独立出具评审意见。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请评审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同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 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 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第三十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 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复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
考点十三、《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6 直接判定要素
6.1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6.2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6.3 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 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
6.4 甲、乙类生产场所和仓库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6.5 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其总净宽度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80%。
6.6 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7 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国家工程建 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火灾报警设施。
6.8 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6.9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以及老年人活动场所,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6.10 人员密集场所的居住场所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GB 8624规定的A级。
考点十四、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管理规则(试行)
考点十五、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管理
第三十四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内餐饮场所的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餐饮场所宜集中布置在同一楼层或同一楼层的集中区域;
2、餐饮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及甲、乙类液体燃料;
3、餐饮场所使用天然气作燃料时,应当采用管道供气。设置在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50平方米或座位数大于75座的餐饮场所不得使用燃气;
4、不得在餐饮场所的用餐区域使用明火加工食品,开放式食品加工区应当采用电加热设施;
5、厨房区域应当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6、厨房内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当设置能够联动切断燃气输送管道的自动灭火装置,并能够将报警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7、炉灶、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当采取隔热或散热等防火措施;
8、厨房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厨房的油烟管道应当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9、餐饮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当关闭燃气设备的供气阀门。
第三十五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内其他重点部位的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儿童活动场所,包括儿童培训机构和设有儿童活动功能的餐饮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内或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
2、电影院在电影放映前,应当播放消防宣传片,告知观众防火注意事项、火灾逃生知识和路线;
3、宾馆的客房内应当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客房内应当设置醒目、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客房内的窗帘和地毯应当采用阻燃制品;
4、仓储场所不得采用金属夹芯板搭建,内部不得设置员工宿舍;
5、展厅内布展时用于搭建和装修展台的材料均应采用不燃和难燃材料,确需使用的少量可燃材料,应当进行阻燃处理;
6、汽车库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增加停车数,汽车坡道上不得停车,汽车出入口设置的电动起降杆,应当具有断电自动开启功能;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设置应当符合《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的相关规定;
7、配电室内建筑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电柜、配电箱应当有区别于其他配电装置的明显标识,配电室工作人员应当能正确区分消防配电和其他民用配电线路,确保火灾情况下消防配电线路正常供电;
8、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制冷机房、空调机房、油浸变压器室的防火分隔不得被破坏,其内部设置的防爆型灯具、火灾报警装置、事故排风机、通风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应当保持完好有效;
9、燃油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内设置的储油间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立方米;燃气锅炉房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并能够联动控制锅炉房燃烧器上的燃气速断阀、供气管道的紧急切断阀和通风换气装置;
10、柴油发电机房内的柴油发电机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每月至少启动试验一次,确保应急情况下正常使用。
第六十七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单位或建筑的基本情况、重点部位及火灾危险分析;
2、明确火灾现场通信联络、灭火、疏散、救护、保卫等任务的 负责人;
3、火警处置程序;
4、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5、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6、通信联络、安全防护和人员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和保障措施;
7、灭火应急救援的准备。
第八十条 消防档案管理应当至少符合下列要求:
1、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应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2、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3、消防档案的内容应当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4、消防档案应当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并按年度进行分类归档。
模块二 建筑防火检查
考点一、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检查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3.1.4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3.1.5 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3 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分类应根据停车(车位)数量和总建筑面积确定,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注:1 当屋面露天停车场与下部汽车库共用汽车坡道时,其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汽车库的车辆总数内。
2 室外坡道、屋面露天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汽车库的建筑面积之内。
3 公交汽车库的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值增加2.0倍。
3.0.3 汽车库和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应为一级。
2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I类汽车库、修车库,应为一级。
3 Ⅱ、Ⅲ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 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考点二、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检查
消防车道:
1、A>150m(长条形建筑物)
2、A+B>220m(“L”形建筑物)
3、A+B+C>220m(“U”形建筑物)
平面布置:
6.2.7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设置在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考点三、防火防烟分区检查
物流建筑的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时,储存区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和储存区部分建筑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自动化控制的丙类高架仓库除外)
当建筑内设置商场、展览厅、汽车库等功能区时,需注意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是否符合其特殊要求,如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常规汽车库要求减少35%。
4.2.4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应符合表规定,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8倍。
注:1、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的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 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60m;
2、当空间净高大于9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
3、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及其排烟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
挡烟垂壁 GA 533
5.1 通用要求
5.1.2 材料
5.1.2.1 挡烟垂壁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5.1.2.2 制作挡烟垂壁的金属板材的厚度不应小于0.8mm,其熔点不应低于750℃。
5.1.2.3 制作挡烟垂壁的不燃无机复合板的厚度不应小于10.0mm,其性能应符合GB 25970的规定。
5.2.2 运行性能
按6.6.2的规定进行试验,活动式挡烟垂壁的运行性能应符合以下要求:
a)从初始安装位置自动运行至挡烟工作位置时,其运行速度不应小于0.07m/s,而且总运行时间不应大于60s;
b)应设置限位装置;当运行至挡烟工作位置的上、下限位时,应能自动停止。
防火门:
防火门是由门板、门框、锁具、闭门器、顺序器、五金件、防火密封件,以及电动控制装置等组成的,符合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等要求的防火分隔物。防火检查中,通过对防火门的选型、外观、安装质量和系统功能等进行检查,核实防火门的设置是否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防火卷帘:
防火卷帘是指由帘面、导轨、座板、门楣、箱体并配以卷门机和控制箱组成的,符合耐火完整性等要求的防火分隔物,它可以有效地阻止火势从门、窗、洞口蔓延。常见的防火卷帘有钢质防火卷帘、无机纤维复合防火卷帘。防火检查中,通过对防火卷帘的设置部位、选型、外观、安装质量和系统功能等进行检查,核实防火卷帘的设置是否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考点四、安全疏散设施检查
(5)汽车库、修车库。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内的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Ⅳ类汽车库和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6)人防工程。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人防工程仅设1个安全出口时,检查内容以及检查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1)如有防火墙隔成多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2)建筑面积不大于500㎡,且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容纳人数不大于30人的防火分区,当设置仅用于采光或进风的竖井并且竖井内有金属梯直通地面、防火分区通向竖井处设置有不低于乙级的常闭防火门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或1个与相邻防火分区相通的防火门。
3)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3人的防火分区,可只设置1个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观众厅疏散出去的时间不大于2min,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观众厅疏散出去的时间不大于1.5min。
体育馆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观众厅内人员的疏散时间依据不同容量按3min~4min控制,观众厅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要求一般不能大于400人~700人。(3000~5000)人、(5001~10000)人和(10001~20000)人,是根据人员出观众厅的疏散时间分别控制在3min、3.5min、4min来确定的。
据调查,剧场、电影院等观众厅的疏散门宽度多在1.65m以上,即可通过3股疏散人流。这样,一座容纳人数不大于2000人的剧场或电影院,如果池座和楼座的每股人流 通过能力按40人/min计算(池座平坡地面按43人/min,楼座阶梯地面按37人/min),则250人需要的疏散时间为250/(3×40)=2.08(min),与规定的控制疏散时间基本吻合。
如一座容纳人数为2400人的剧场,按规定需要的疏散门数量为:2000/250+400/400=9(个),则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为:2400/9≈267(人),按2min控制疏散时间计算出每个疏散门所需通过的人流股数为:267/(2×40)≈3.3(股)。此时,一般宜按4股通行能力来考虑设计疏散门的宽度,即采用4×0.55=2.2(m)较为合适。
疏散距离
考点五、防爆检查
(一)有爆炸危险的厂房的总体布局
主要检查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及其总(分)控制室、相关设备用房的布置位置。检查要求为:
(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宣独立设置。
(2)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时,可贴邻外墙设置。
(3)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宣布置在厂房外的独立建筑内,且建筑外墙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小于10m。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可以布置在厂房内的单独房间内,需检查是否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分隔离。
(二)有爆炸危险的厂房的平面布置
主要检查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设备,疏散楼梯,办公室和休息室,排风设备等在厂房内的布置。检查要求为:
(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布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
(2)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
(3)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有爆炸危险的区域与相邻区域连通处,应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门斗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门采用甲级防火门并与楼梯间的门错位设置。
(4)办公室、休息室不得布置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还要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5)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粉尘的排风系统, 排风设备不得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三)采取的防爆措施
主要检查有爆炸危险的厂房、仓库是否采取了有效的防爆措施。检查要求为:
(1)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 厂房,其地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不燃烧防火材料密封。
(2)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例如,在桶装仓库门洞处修筑高为150~300mm的慢坡;或是在仓库门口砌筑高为150~300mm的门槛,再在门槛两边填沙土形成慢坡,便于装卸。
(3)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例如,使室内地面高出室外地面,将仓库屋面严密遮盖;为防止渗漏雨水,装卸这类物品的仓库栈台应设防雨水的遮挡等。
(四)泄压设施的设置
主要对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仓库、厂房或仓库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检查其泄压设施设置的有效性。检查要求为:
(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2)厂房和仓库的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并应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每平方米的质量不宜大于60kg。
(3)厂房和仓库的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在顶部盖板应设置泄压设施。屋顶上的泄压设施要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4)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作为泄压面积。顶棚尽量平整、无死角,厂房上部空间保证通风良好。
(5)有爆炸危险的厂房、粮食筒仓工作塔和上通廊设置的泄压面积严格按计算确定。
考点六、建筑装修和保温系统检查
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材料,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可采用B1级材料。
模块三 消防设施安装、检测与维护管理
考点一、消防设施质量控制、维护管理与消防控制室管理
一、消防设施安装调试与检测验收
二、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要求
(一)
考点二、消防给水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12.2 进场检验
12.2.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施工前应对采用的主要设备、系统组件、管材管件及其他设备、 材料进行进场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主要设备、系统组件、管材管件及其他设备、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认证书;
2 消防水泵、消火栓、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水龙、报警阀组、电动(磁)阀、压力开关、流量开关、消防水泵接合器、沟槽连接件等系统主要设备和组件,应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
3 稳压泵、气压水罐、消防水箱、自动排气阀、信号阀、止回阀、安全阀、减压阀、倒流防止器、蝶阀、闸阀、流量计、压力表、水位计等,应经相应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
4 气压水罐、组合式消防水池、屋顶消防水箱、地下水取水和地表水取水设施,以及其附件等,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相关资料。
12.2.2 消防水泵和稳压泵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水泵和稳压泵的流量、压力和电机功率应满足设计要求;
2 消防水泵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泵》GB 6245、 《离心泵技术条件》(Ⅰ)类GB/T 16907或《离心泵技术条件(Ⅱ)》GB /T 5656的有关规定;
3 稳压泵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离心泵技术条件(Ⅱ类)》GB/T 5656 的有关规定;
4 消防水泵和稳压泵的电机功率应满足水泵全性能曲线运行的要求;
5 泵及电机的外观表面不应有碰损,轴心不应有偏心。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和查验认证文件。
12.2.3 消火栓的现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4 消火栓固定接口应进行密封性能试验,应以无渗漏、无损伤为合格。试验数量宜从每批中抽查1%,但不应少于5个,应缓慢而均匀地升压1.6MPa,应保压2min。当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合格时,不应使用该批消火栓。 当仅有1个不合格时,应再抽查2%,但不应少于10个,并应重新进行密封性能试验;当仍有不合格时,亦不应使用该批消火栓;
12.3.2 消防水泵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水泵安装前应校核产品合格证,以及其规格、型号和性能与设计要求应一致,并应根据安装使用说明书安装;
2 消防水泵安装前应复核水泵基础混凝土强度、隔振装置、坐标、标高、尺寸和螺栓孔位置;
3 消防水泵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和《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的有关规定;
4 消防水泵安装前应复核消防水泵之间,以及消防水泵与墙或其他设备之间的间距,并应满足安装、运行和维护管理的要求;
5 消防水泵吸水管上的控制阀应在消防水泵固定于基础上后再进行安装,其直径不应小于消防水泵吸水口直径,且不应采用没有可靠锁定装置的控制阀,控制阀应采用沟漕式或法兰式阀门;
6 当消防水泵和消防水池位于独立的两个基础上且相互为刚性连
接时,吸水管上应加设柔性连接管;
当消防水泵和消防水池位于独立基础上时,由于沉降不均匀,
可能造成消防水泵吸水管受内应力,最终应力加在消防水泵上,
将会造成消防水泵损坏。最简单的解决方法是加一段柔性连接管;
7 吸水管水平管段上不应有气囊和漏气现象。变径连接时,应采用偏心异径管件并应采用管顶平接;
8 消防水泵出水管上应安装消声止回阀、控制阀和压力表;
系统的总出水管上还应安装压力表和压力开关;安装压力表时应加设缓冲装置。压力表和缓冲装置之间应安装旋塞;压力表量程在没有设计要求时,应为系统工作压力的2倍~2.5倍;
9 消防水泵的隔振装置、进出水管柔性接头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说明和安装使用说明。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实设计图、核对产品的性能检验报告、直观检查。
12.3.6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按接口、本体、连接管、止回阀、安全阀、放空管、控制阀的顺序进行,止回阀的安装方向应使消防用水能从消防水泵接合器进入系统,整体式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按其使用安装说明书进行;
2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消防水泵接合器永久性固定标志应能识别其所对应的消防给水系统或水灭火系统,当有分区时应有分区标识;
4 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应采用铸有“消防水泵接合器”标志的铸铁井盖,并应在其附近设置指示其位置的永久性固定标志;
5 墙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其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0.7m;与墙面上的门、窗、孔、洞的净距离不应小于2.0m,且不应安装在玻璃幕墙下方;
6 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使进水口与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大于0.4m,且不应小于井盖的半径;
7 消火栓水泵接合器与消防通道之间不应设有妨碍消防车加压供水的障碍物;
8 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井的砌筑应有防水和排水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实设计图、核对产品的性能检验报告、直观检查。
12.3.9 室内消火栓及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水龙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消火栓及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水龙的选型、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同一建筑物内设置的消火栓、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水龙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栓口、消防水枪和水带及配件;
3 试验用消火栓栓口处应设置压力表;
4 当消火栓设置减压装置时,应检查减压装置符合设计要求,且安装时应有防止砂石等杂物进入栓口的措施;
5 室内消火栓及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水龙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固定标志,当室内消火栓因美观要求需要隐蔽安装时,应有明显的标志,并应便于开启使用;
6 消火栓栓口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栓口不应安装在门轴侧;
7 消火栓栓口中心距地面应为1.1m,特殊地点的高度可特殊对待,允许偏差±20mm。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30%,但不应小于10个。
检验方法:核实设计图、核对产品的性能检验报告、直观检查。
12.3.10 消火栓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火栓的启闭阀门设置位置应便于操作使用,阀门的中心距箱侧面应为140mm,距箱后内表面应为100mm,允许偏差±5mm;
2 室内消火栓箱的安装应平正、牢固,暗装的消火栓箱不应破坏隔墙的耐火性能;
3 箱体安装的垂直度允许偏差为±3mm;
4 消火栓箱门的开启不应小于120°;
5 安装消火栓水龙带,水龙带与消防水枪和快速接头绑扎好后,应根据箱内构造将水龙带放置;
6 双向开门消火栓箱应有耐火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没有要求时应至少满足1h耐火极限的要求;
7 消火栓箱门上应用红色字体注明“消火栓”字样。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30%,但不应小于10个。
检验方法:直观和尺量检查。
12.3.16 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道钢塑过渡接头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塑过渡接头的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管端与聚乙烯管道连接,应符合热熔连接或电熔连接的规定;
2 钢塑过渡接头钢管端与金属管道连接应符合相应的钢管焊接、
法兰连接或机械连接的规定;
3 钢塑过渡接头钢管端与钢管应采用法兰连接,不得采用焊接
连接,当必须焊接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12.3.17 埋地管道的连接方式和基础支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震裂度在7度及7度以上时宜采用柔性连接的金属管道或钢丝
网骨架塑料复合管等;
2 当采用球墨铸铁时宜采用承插连接;
3 当采用焊接钢管时宜采用法兰和沟槽连接件连接;
4 当采用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时应采用电熔连接;
5 埋地管道的施工时除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
6 埋地消防给水管道的基础和支墩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对支墩
没有要求时,应在管道三通或转弯处设置混凝土支墩。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检验方法:直观检查。
12.3.18 架空管道应采用热浸镀锌钢管,并宜采用沟槽连接件、螺纹、法兰和卡压等方式连接;架空管道不应安装使用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等非金属管道。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检验方法:直观检查。
12.3.20 架空管道的支吊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空管道支架、吊架、防晃或固定支架的安装应固定牢固,其型式、材质及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设计的吊架在管道的每一支撑点处应能承受5倍于充满水的管重,且管道系统支撑点应支撑整个消防给水系统;
3 管道支架的支撑点宜设在建筑物的结构上,其结构在管道悬吊点应能承受充满水管道重量另加至少114kg的阀门、法兰和接头等附加荷载,充水管道的参考重量可按表12.3.20-1选取;
6 下列部位应设置固定支架或防晃支架:
1)配水管宜在中点设一个防晃支架,但当管径小于DN50时可不设;
2)配水干管及配水管,配水支管的长度超过15m,每15m长度内应至少设1个防晃支架,但当管径不大于DN40可不设;
3)管径大于DN50的管道拐弯、三通及四通处应设1个防晃支架;
4)防晃支架的强度,应满足管道、配件及管内水的重量再加50%的水平方向推力时不损坏或不产生永久变形;当管道穿梁安装时,管道再用紧固件固定于混凝土结构上,宜可作为1个防晃支架处理。
12.3.21 架空管道每段管道设置的防晃支架不应少于1个;当管道改变方向时,应增设防晃支架;立管应在其始端和终端设防晃支架或采用管卡固定。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30%,不应少于10件。
检验方法:直观检查。
12.3.24 架空管道外应刷红色油漆或涂红色环圈标志,并应注明管道名称和水流方向标识。红色环圈标志,宽度不应小于20mm,间隔不宜大于4m,在一个独立的单元内环圈不宜少于2处。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30%,不应少于10件。
检验方法:直观检查。
12.3.26 消防给水系统减压阀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装位置处的减压阀的型号、规格、压力、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减压阀安装应在供水管网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
3 减压阀水流方向应与供水管网水流方向一致;
4 减压阀前应有过滤器;
5 减压阀前后应安装压力表;
6 减压阀处应有压力试验用排水设施。
12.4 试压和冲洗
12.4.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试压和冲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网安装完毕后,应对其进行强度试验、冲洗和严密性试;
2 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宜用水进行。干式消火栓系统应做水压试验和气压试验;
5 系统试压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埋地管道的位置及管道基础、支墩等经复查应符合设计要求;
2)试压用的压力表不应少于2只;精度不应低于1.5级,量程应为试验压力值的1.5倍~2倍;
3)试压冲洗方案已经批准;
4)对不能参与试压的设备、仪表、阀门及附件应加以隔离或拆除;加设的临时盲板应具有突出于法兰的边耳,且应做明显标志,并记录临时盲板的数量。
6 系统试压过程中,当出现泄漏时,应停止试压,并应放空管网中的试验介质,消除缺陷后,应重新再试;
7 管网冲冼宜用水进行。冲洗前,应对系统的仪表采取保护措施;
8 冲洗前,应对管道防晃支架、支吊架等进行检查,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12.4.2 压力管道水压强度试验的试验压力应符合表12.4.2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12.4.3 水压强度试验的测试点应设在系统管网的最低点。对管网注水时,应将管网内的空气排净,并应缓慢升压,达到试验压力后,稳压30min后,管网应无泄漏、无变形,且压力降不应大于0.05MPa。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12.4.4 水压严密性试验应在水压强度试验和管网冲洗合格后进行。试验压力应为系统工作压力,稳压24h,应无泄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12.4.7 气压严密性试验的介质宜采用空气或氮气,试验压力应为0.28MPa,且稳压24h,压力降不应大于0.01MPa。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12.4.8 管网冲洗的水流流速、流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水流流速、流量;管网冲洗宜分区、分段进行;水平管网冲洗时,其排水管位置应低于冲洗管网。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使用流量计和直观检查。
13.1.2 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水源调试和测试;
2 消防水泵调试;
3 稳压泵或稳压设施调试;
4 减压阀调试;
5 消火栓调试;
6 自动控制探测器调试;
7 干式消火栓系统的报警阀等快速启闭装置调试,并应包含报警阀的附件电动或磁阀等阀门的调试;
8 排水设施调试;
9 联锁控制试验。
13.1.4 消防水泵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以自动直接启动或手动直接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在55s内投入正常运行,且应无不良噪声和振动;
2 以备用电源切换方式或备用泵切换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分别在1min或2min内投入正常运行;
3 消防水泵安装后应进行现场性能测试,其性能应与生产厂商提供的数据相符,并应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和压力的要求
4 消防水泵零流量时的压力不应超过设计额定压力的140%;当出流量为设计额定流量的150%时,其出口压力不应低于设计额定压力的65%。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用秒表检查。
A缺陷项
13.2.4 水源的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检查室外给水管网的进水管管径及供水能力,并应检查高位消防水箱、高位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池等的有效容积和水位测量装置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当采用地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其水位、水量、水质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应根据有效水文资料检查天然水源枯水期最低水位、
常水位和洪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应根据地下水井抽水试验资料确定常水位、最低水位、 出水量和水位测量装置等技术参数和装备应符合设计要求。
13.2.6 消防水泵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2 工作泵、备用泵、吸水管、出水管及出水管上的泄压阀、 水锤消除设施、止回阀、信号阀等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吸水管、出水管上的控制阀应锁定在常开位置,并应有明显标记;
7 消防水泵启动控制应置于自动启动挡;
13.2.7 稳压泵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稳压泵的型号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13.2.8 减压阀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减压阀的型号、规格、设计压力和设计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6 减压阀的水头损失应小于设计阀后静压和动压差。
13.2.9 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和高位消防水箱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和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水位、报警水位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 进出水管、溢流管、排水管等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溢流管应采用间接排水;
13.2.13 消火栓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火栓的设置场所、位置、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7.2节~第7.4节的有关规定;
13.2.15 消防给水系统流量、压力的验收,应通过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和末端试水装置进行放水试验, 系统流量、压力和消火栓充实水柱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13.2.16 控制柜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控制柜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控制柜的图纸塑封后应牢固粘贴于柜门内侧;
3 控制柜的动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11章的有关规定;
4 控制柜的质量应符合产品标准和本规范第12.2.7条的要求;
5 主、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13.2.17 应进行系统模拟灭火功能试验,且应符合下列 要求:
2 流量开关、低压压力开关和报警阀压力开关等动作,应能自动启动消防水泵及与其联锁的相关设备,并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3 消防水泵启动后,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C缺陷项
13.2.3 系统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设计文件、竣工资料;
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调试报告;
3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4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5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6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质量控制检查资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13.2.9 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和高位消防水箱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4 管道、阀门和进水浮球阀等应便于检修,人孔和爬梯位置应合理;
5 消防水池吸水井、吸(出)水管喇叭口等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13.2.10 气压水罐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2 气压水罐气侧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13.2.11 干式消火栓系统报警阀组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5 控制阀均应锁定在常开位置;
13.2.13 消火栓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2 室内消火栓的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13.2.17 应进行系统模拟灭火功能试验,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干式消火栓报警阀动作,水力警铃应鸣响压力开关动作;
考点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3.2 材料 设备管理
3.2.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对采用的系统组件、管件及其他设备、材料进行现场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组件、管件及其他设备、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认证书。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相关资料。
2 喷头、报警阀组、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消防水泵、水泵接合器等系统主要组件,应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稳压泵、自动排气阀、信号阀、多功能水泵控制阀、止回阀、泄压阀、减压阀、蝶阀、闸阀、压力表等,应经相应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相关资料。
3.2.7 喷头的现场检验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喷头的商标、型号、公称动作温度、响应时间指数(RTI)、制造厂及生产日期等标志应齐全。
2 喷头的型号、规格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喷头外观应无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
4 喷头螺纹密封面应无伤痕、毛刺、缺丝或断丝现象。
5 闭式喷头应进行密封性能试验,以无渗漏、无损伤为合格试验数量应从每批中抽查1%,并不得少于5只,试验压力应为3.0MPa,保压时间不得少于3min。当两只及两只以上不合格时,不得使用该批喷头。当仅有一只不合格时,应再抽查2%,并不得少于10只,并重新进行密封性能试验;当仍有不合格时,亦不得使用该批喷头。
检查数量:符合本条第5款的规定。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及在专用试验装置上测试,主要测试设备有试压泵、压力表、秒表。
3.2.8 阀门及其附件的现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阀门的商标、型号、规格等标志应齐全,阀门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阀门及其附件应配备齐全,不得有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
3 报警阀除应有商标、型号、规格等标志外,尚应有水流方向的永久性标志。
4 报警阀和控制阀的阀瓣及操作机构应动作灵活、无卡涩现象,阀体内应清洁、无异物堵塞。
5 水力警铃的铃锤应转动灵活、无阻滞现象;传动轴密封性能好,不得有渗漏水现象。
6 报警阀应进行渗漏试验。试验压力应为额定工作压力的2倍,保压时间不应小于5min,阀瓣处应无渗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及在专用试验装置上测试,主要测试设备有试压泵、压力表、秒表。
3.2.9 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自动排气阀、减压阀、泄压阀、多功能水泵控制阀、止回阀、信号阀、水泵接合器及水位、气压、阀门限位等自动监测装置应有清晰的铭牌、安全操作指示标志和产品说明书;水流指示器、水泵接合器、减压阀、止回阀、过滤器、泄压阀、多功能水泵控制阀应有水流方向的永久性标志;安装前应进行主要功能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及在专用试验装置上测试,主要测试设备有试压泵、压力表、秒表。
4 供水设施安装与施工
4.1 一般规定
4.1.1 消防水泵、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消防气压给水设备、消防水泵接合器等供水设施及其附属管道的安装,应清除其内部污垢和杂物。安装中断时,其敞口处应封闭。
4.1.2 消防供水设施应采取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其安装位置应便于日常操作和维护管理。
4.2 消防水泵安装
主控项目
4.2.1 消防水泵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和安装使用说明书。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4.2.2 消防水泵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的有关
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尺量和观察检查。
4.2.3 吸水管及其附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吸水管上宜设过滤器,并应安装在控制阀后。
2 吸水管上的控制阀应在消防水泵固定于基础上之后再进行安装,其直径不应小于消防水泵吸水口直径,且不应采用没有可靠锁定装置的蝶阀,蝶阀应采用沟槽式或法兰式蝶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 当消防水泵和消防水池位于独立的两个基础上且相互为刚性连接时,吸水管上应加设柔性连接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 吸水管水平管段上不应有气囊和漏气现象。变径连接时,应采用偏心异径管件并应采用管顶平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2.4 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上应安装止回阀、控制阀和压力表,或安装控制阀、多功能水泵控制阀和压力表;系统的总出水管上还应安装压力表;安装压力表时应加设缓冲装置。缓冲装置的前面应安装旋塞;压力表量程应为工作压力的2.0倍~2.5倍。止回阀或多功能水泵控制阀的安装方向应与水流方向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2.5 在水泵出水管上,应安装由控制阀、检测供水压力、流量用的仪表及排水管道组成的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或预留可供连接流量压力检测装置的接口,其通水能力应与系统供水能力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3 消防水箱安装和消防水池施工
Ⅰ 主控项目
4.3.1 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的施工和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有关规定。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的水位显示装置设置方式及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和观察检查。
4.3.2 钢筋混凝土消防水池或消防水箱的进水管、出水管应加设防水套管,对有振动的管道应加设柔性接头。组合式消防水池或消防水箱的进水管、出水管接头宜采用法兰连接,采用其他连接时应做防锈处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Ⅱ 一般项目
4.3.3 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的容积、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时,池(箱)外壁与建筑本体结构墙面或其他池壁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施工或装配的需要。无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0.7m;安装有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1.0m,且管道外壁与建筑本体墙面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6m;设有人孔的池顶,顶板面与上面建筑本体板底的净空不应小于0.8m,拼装形式的高位消防水箱底与所在地坪的距离不宜小于0.5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尺量检查。
5.1.12 螺纹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宜采用机械切割,切割面不得有飞边、毛刺;管道螺纹密封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螺纹基本尺寸》GB/T 196、《普通螺纹公差》GB/T 197和《普通螺纹管路系列》GB/T 1414的有关规定。
2 当管道变径时,宜采用异径接头;在管道弯头处不宜采用补芯,当需要采用补芯时,三通上可用1个,四通上不应超过2个;公称直径大于50mm的管道不宜采用活接头。
2 管道支架、吊架、防晃支架的型式、材质、加工尺寸及焊接质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管道支架、吊架的安装位置不应妨碍喷头的喷水效果;管道支架、吊架与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300mm;与末端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750mm。
检查数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5处。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
4 配水支管上每一直管段、相邻两喷头之间的管段设置的吊架均不宜少于1个,吊架的间距不宜大于3.6m。
检查数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5处。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尺量检查。
5 当管道的公称直径等于或大于50mm时,每段配水干管或配水管设置防晃支架不应少于1个,且防晃支架的间距不宜大于15m;当管道改变方向时,应增设防晃支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尺量检查。
6 竖直安装的配水干管除中间用管卡固定外,还应在其始端和终端设防晃支架或采用管卡固定,其安装位置距地面或楼面的距离宜为1.5m~1.8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尺量检查。
5.1.16 管道穿过建筑物的变形缝时,应采取抗变形措施。穿过墙体或楼板时应加设套管,套管长度不得小于墙体厚度,穿过楼板的套管其顶部应高出装饰地面20mm:
穿过卫生间或厨房楼板的套管,其顶部应高出装饰地面50mm,且套管底部应与楼板底面相平。套管与管道的间隙应采用不燃材料填塞密实。
检查数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5处。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尺量检查。
5.1.17 管道横向安装宜设2‰~5‰的坡度,且应坡向排水管;当局部区域难以利用排水管将水排净时,应采取相应的排水措施。当喷头数量小于或等于5只时,可在管道低凹处加设堵头;当喷头数量大于5只时,宜装设带阀门的排水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水平尺和尺量检查。
5.1.18 配水干管、配水管应做红色或红色环圈标志。红色环圈标志,宽度不应小于20mm,间隔不宜大于4m,在一个独立的单元内环圈不宜少于2处。
检查数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5处。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尺量检查。
5.1.19 管网在安装中断时,应将管道的敞口封闭。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1.20 涂覆钢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
1 涂覆钢管严禁剧烈撞击或与尖锐物品碰触,不得抛、摔、滚、拖;
2 不得在现场进行焊接操作;
3 涂覆钢管与铜管、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连接时应采用专用过渡接头。
5.1.24 消防洒水软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
1 消防洒水软管出水口的螺纹应和喷头的螺纹标准一致。
2 消防洒水软管安装弯曲时应大于软管标记的最小弯曲半径。
3 消防洒水软管应安装相应的支架系统进行固定,确保连接喷头处锁紧。
4 消防洒水软管波纹段与接头处60mm之内不得弯曲。
5 应用在洁净室区域的消防洒水软管应采用全不锈钢材料制作的编织网型式焊接软管,不得采用橡胶圈密封的组装型式的软管。
6 应用在风烟管道处的消防洒水软管应采用全不锈钢材料制作的编织网型式焊接型软管,且应安装配套防火底座和与喷头响应温度对应的自熔密封塑料袋。
5.2 喷头安装
Ⅰ 主控项目
5.2.1 喷头安装必须在系统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系统试压、冲洗记录表。
5.2.2 喷头安装时,不应对喷头进行拆装、改动,并严禁给喷头、隐蔽式喷头的装饰盖板附加任何装饰性涂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2.5 喷头安装时,溅水盘与吊顶、门、窗、洞口或障碍物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5处。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尺量检查。
5.2.6 安装前检查喷头的型号、规格、使用场所应符合设计要求。系统采用隐蔽式喷头时,配水支管的标高和吊顶的开口尺寸应准确控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5.2.9 当梁、通风管道、排管、桥架宽度大于1.2m时,增设的喷头应安装在其腹面以下部位。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2.10 当喷头安装在不到顶的隔断附近时,喷头与隔断的水平距离和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5.2.10的规定(见图5.2.10)(图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尺量检查。
5.2.11 下垂式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为150mm~360mm。直立式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为100mm~150mm。
5.2.14 直立式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下的障碍物,满足下列任一要求时,可以忽略不计。
1 腹部通透的屋面托架或桁架,其下弦宽度或直径不大于10cm。
2 其他单独的建筑构件,其宽度或直径不大于10cm。
3 单独的管道或线槽等,其宽度或直径不大于10cm,或者多根管道或线槽,总宽度不大于10cm。
5.3 报警阀组安装
主控项目
5.3.1 报警阀组的安装应在供水管网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安装时应先安装水源控制阀、报警阀,然后进行报警阀辅助管道的连接。水源控制阀、报警阀与配水干管的连接,应使水流方向一致。报警阀组安装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当设计无要求时,报警阀组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明显位置,距室内地面高度宜为1.2m;两侧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5m;正面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2m;报警阀组凸出部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m。安装报警阀组的室内地面应有排水设施,排水能力应满足报警阀调试、验收和利用试水阀门泄空系统管道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系统试压、冲洗记录表,观察检查和尺量检查。
5.3.2 报警阀组附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压力表应安装在报警阀上便于观测的位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2 排水管和试验阀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 水源控制阀安装应便于操作,且应有明显开闭标志和可靠的锁定设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3.3 湿式报警阀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使报警阀前后的管道中能顺利充满水;压力波动时,
水力警铃不应发生误报警。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开启阀门以小于一个喷头的流量放水。
2 报警水流通路上的过滤器应安装在延迟器前,且便于排渣操作的位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3.4 干式报警阀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安装在不发生冰冻的场所。
2 安装完成后,应向报警阀气室注入高度为50mm~ 100mm的清水。
3 充气连接管接口应在报警阀气室充注水位以上部位,且充气连接管的直径不应小于15mm;止回阀、截止阀应安装在充气连接管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尺量检查。
4 气源设备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 安全排气阀应安装在气源与报警阀之间,且应靠近报警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 加速器应安装在靠近报警阀的位置,且应有防止水进入加速器的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 低气压预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配水干管一侧。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8 下列部位应安装压力表:
(1)报警阀充水一侧和充气一侧;
(2)空气压缩机的气泵和储气罐上;
(3)加速器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9 管网充气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5.3.5 雨淋阀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雨淋阀组可采用电动开启、传动管开启或手动开启,开启控制装置的安装应安全可靠。水传动管的安装应符合湿式系统有关要求。
2 预作用系统雨淋阀组后的管道若需充气,其安装应按干式报警阀组有关要求进行。
3 雨淋阀组的观测仪表和操作阀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便于观测和操作。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 雨淋阀组手动开启装置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在发生火灾时应能安全开启和便于操作。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和开启阀门检查。
5 压力表应安装在雨淋阀的水源一侧。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4 其他组件安装
Ⅰ 主控项目
5.4.1 水流指示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流指示器的安装应在管道试压和冲洗合格后进行,水流指示器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和检查管道试压和冲洗记录。
2 水流指示器应使电器元件部位竖直安装在水平管道上侧,其动作方向应和水流方向一致;安装后的水流指示器浆片、膜片应动作灵活,不应与管壁发生碰擦。(防止管道凝结水滴入电器元件部位)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开启阀门放水检查。
5.4.2 控制阀的规格、型号和安装位置均应符合设计
要求;安装方向应正确,控制阀内应清洁、无堵塞、无渗漏;主要控制阀应加设启闭标志;隐蔽处的控制阀应在明显处设有指示其位置的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4.3 压力开关应竖直安装在通往水力警铃的管道上,且不应在安装中拆装改动。管网上的压力控制装置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4.4 水力警铃应安装在公共通道或值班室附近的外墙上,且应安装检修、测试用的阀门。水力警铃和报警阀的连接应采用热镀锌钢管,当镀锌钢管的公称直径为20mm时,其长度不宜大于20m;安装后的水力警铃启动时,警铃声强度应不小于70dB。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和开启阀门放水,
水力警铃启动后检查压力表的数值。
5.4.5 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的安装位置应便于检查、
试验,并应有相应排水能力的排水设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Ⅱ 一般项目
5.4.6 信号阀应安装在水流指示器前的管道上,与水流指示器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300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尺量检查。
5.4.7 排气阀的安装应在系统管网试压和冲洗合格后进行;排气阀应安装在配水干管顶部、配水管的末端,且应确保无渗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自动排气阀是湿式系统上设置的能自动排出管网内气体的专用产品。调试充水过程中排气)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管道试压和冲洗记录。
5.4.10 减压阀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减压阀安装应在供水管网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管道试压和冲洗记录。
2 减压阀安装前应进行检查:其规格型号应与设计相符;阀外控制管路及导向阀各连接件不应有松动;外观应无机械损伤,并应清除阀内异物。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和手扳检查。
3 减压阀水流方向应与供水管网水流方向一致。(减压阀是单向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 应在进水侧安装过滤器,并宜在其前后安装控制阀。
5 可调式减压阀宜水平安装,阀盖应向上。
6 比例式减压阀宜垂直安装;当水平安装时,单呼吸孔减压阀其孔口应向下,双呼吸孔减压阀其孔口应呈水平位置。
7 安装自身不带压力表的减压阀时,应在其前后相邻部位安装压力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4.11 多功能水泵控制阀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装应在供水管网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管道试压和冲洗记录。
2 安装前应进行检查:其规格型号应与设计相符;主阀各部件应完好;紧固件应齐全,无松动;
各连接管路应完好,接头紧固;外观应无机械 损伤,并应清除阀内异物。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和手扳检查。
(用于高层建筑给水系统和其它给水系统的水泵出口管路上,防止和减弱水泵启闭时管线的水锤水击,防止水倒流保护水泵,维护管路安全)
3 水流方向应与供水管网水流方向一致。
4 出口安装其他控制阀时应保持一定间距,以便于维修和管理。
5 宜水平安装,且阀盖向上。
6 安装自身不带压力表的多功能水泵控制阀时,应在其前后相邻部位安装压力表。
7 进口端不宜安装柔性接头。
(水泵进口压力如果受到限制,有可能造成泵叶异常振动;
管道尺寸不足会造成泵进口压力异常;软管在一定条件下会向内收缩,或瘪掉。这时管道尺寸也变了。)
5.4.12 倒流防止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在管道冲洗合格以后进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管道试压和冲洗记录。
2 不应在倒流防止器的进口前安装过滤器或者使用带过滤器的倒流防止器。(防止堵塞造成紧急情况下供水中断)
3 宜安装在水平位置,当竖直安装时,排水口应配备专用弯头。倒流防止器宜安装在便于调试和维护的位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 倒流防止器两端应分别安装闸阀,而且至少有一端应安装挠性接头。
5 倒流防止器上的泄水阀不宜反向安装,泄水阀应采取间接排水方式,其排水管不应直接与排水管(沟)连接。
6 安装完毕后首次启动使用时,应关闭出水闸阀,缓慢打开进水闸阀。待阀腔充满水后,缓慢打开出水闸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 系统的试压和冲洗
6.1 一般规定
6.1.1 管网安装完毕后,必须对其进行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冲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冲洗记录表
6.1.2 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宜用水进行。干式喷水灭火系统、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应做水压试验和气压试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水压试验和气压试验记录表。
6.1.3 系统试压完成后,应及时拆除所有临时盲板及试验用的管道,并应与记录核对无误,且应按本规范附录C表C.0.2的格式填写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1.4 管网冲洗应在试压合格后分段进行。冲洗顺序应先室外,后室内;先地下,后地上;室内部分的冲洗应按配水干管、配水管、配水支管的顺序进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1.5 系统试压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埋地管道的位置及管道基础、支墩等经复查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观察、尺量检查。
2 试压用的压力表不应少于2只;精度不应低于1.5级,量程应为试验压力值的1.5倍~2.0倍。
3 试压冲洗方案已经批准。
4 对不能参与试压的设备、仪表、阀门及附件应加以隔离或拆除;加设的临时盲板应具有突出于法兰的边耳,且应做明显标志,
并记录临时盲板的数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1.6 系统试压过程中,当出现泄漏时,应停止试压,并应放空管网中的试验介质,消除缺陷后重新再试。
6.1.7 管网冲洗宜用水进行。冲洗前,应对系统的仪表采取保护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1.8 管网冲洗前,应对管道支架、吊架进行检查,
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6.1.9 对不能经受冲洗的设备和冲洗后可能存留脏物、
杂物的管段,应进行清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1.10 冲洗直径大于100mm的管道时,应对其死角和底部进行敲打,但不得损伤管道。
6.1.11 管网冲洗合格后,应按本规范附录C表C.0.3的要求填写记录。
6.1.12 水压试验和水冲洗宜采取用生活用水进行,不得使用海水或含有腐蚀性化学物质的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2 水压试验
Ⅰ 主控项目
6.2.1 当系统设计工作压力等于或小于1.0MPa时,水压强度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工作压力的1.5倍,并不应低于1.4MPa;当系统设计工作压力大于1.0MPa时,水压强度试验压力应为该工作压力加0.4MPa
6.2.2 水压强度试验的测试点应设在系统管网的最低点。对管网注水时应将管网内的空气排净,并应缓慢升压,
达到试验压力后稳压30min后,管网应无泄漏、无变形,且压力降不应大于0.05MPa。
6.2.3 水压严密性试验应在水压强度试验和管网冲洗合格后进行。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工作压力,稳压24h,
应无泄漏。
(以上)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Ⅱ 一般项目
6.2.4 水压试验时环境温度不宜低于5℃,当低于5℃时,水压试验应采取防冻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用温度计检查。
6.2.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水源干管、进户管和室内埋地管道,应在回填前单独或与系统一起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和水压严密性试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和检查水压强度试验和水压严密性试验记录。
6.3 气压试验
Ⅰ 主控项目
6.3.1 气压严密性试验压力应为0.28MPa,且稳压24h,压力降不应大于0.01MPa。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Ⅱ一般项目
6.3.2 气压试验的介质宜采用空气或氮气。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4 冲洗
6.4.1 管网冲洗的水流流速、流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水流流速、流量;管网冲洗宜分区、分段进行;水平管网冲洗时,其排水管位置应低于配水支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流量计和观察检查。
6.4.2 管网冲洗的水流方向应与灭火时管网的水流方向一致。
6.4.3 管网冲洗应连续进行。当出口处水的颜色、透明度与入口处水的颜色、透明度基本一致时冲洗方可结束。
(以上两项)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4.4 管网冲洗宜设临时专用排水管道,其排放应通畅和安全。排水管道的截面面积不得小于被冲洗管道截面面积的60%。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和尺量、试水检查。
6.4.5 管网的地上管道与地下管道连接前,应在配水干管底部加设堵头后对地下管道进行冲洗。
6.4.6 管网冲洗结束后,应将管网内的水排除干净,必要时可采用压缩空气吹干。
(以上两项)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2 调试内容和要求
Ⅰ 主控项目
7.2.1 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水源测试。
2 消防水泵调试。
3 稳压泵调试。
4 报警阀调试。
5 排水设施调试。
6 联动试验。
7.2.3 消防水泵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以自动或手动方式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在55s内投入正常运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秒表检查。
2 以备用电源切换方式或备用泵切换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在1min或2min内投入正常运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秒表检查。
7.2.4 稳压泵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调试。当达到设计启动条件时,稳压泵应立即启动;当达到系统设计压力时,稳压泵应自动停止运行;当消防主泵启动时,稳压泵应停止运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2.5 报警阀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湿式报警阀调试时,在末端装置处放水,当湿式报警阀进口水压大于0.14MPa、放水流量大于1L/s时,报警阀应及时启动;带延迟器的水力警铃应在5s~90s内发出报警铃声,不带延迟器的水力警铃应在15s内发出报警
铃声;压力开关应及时动作,启动消防泵并反馈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压力表、流量计、秒表和观察检查。
2 干式报警阀调试时,开启系统试验阀,报警阀的启动时间、启动点压力、水流到试验装置出口所需时间,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压力表、流量计、秒表、声强计和观察检查。
3 雨淋阀调试宜利用检测、试验管道进行。自动和手动方式启动的雨淋阀,应在15s之内启动;公称直径大于200mm的雨淋阀调试时,应在60s之内启动。雨淋阀调试时,当报警水压为0.05MPa时,水力警铃应发出报警铃声。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压力表、流量计、秒表、声强计和观察检查。
Ⅱ 一般项目
7.2.6 调试过程中,系统排出的水应通过排水设施全部排走。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2.7 联动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并应按本规范附录C表C.0.4的要求进行记录:
1 湿式系统的联动试验,启动一只喷头或0.94L/s~1.5L/s的流量从末端试水装置处放水时,水流指示器、报警阀、压力开关、水力警铃和消防水泵等应及时动作,并发出相应的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打开阀门放水、使用流量计和观察检查。
2 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水幕系统的联动试验,可采用专用测试仪表或其他方式,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种探测器输入模拟火灾信号,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启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传动管启动的雨淋系统、水幕系统联动试验时,启动1只喷头,雨淋阀打开,压力开关动作,水泵启动。
3 干式系统的联动试验,启动1只喷头或模拟1只喷头的排气量排气,报警阀应及时启动,压力开关、水力警铃动作并发出相应信号。
(以上两项)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A缺陷项
8.0.4 系统供水水源的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检查室外给水管网的进水管管径及供水能力,并应检查高位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池容量,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当采用天然水源作系统的供水水源时,其水量、水质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检查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的技术措施。
8.0.6 消防水泵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4 打开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试水阀,当采用主电源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启动正常;关掉主电源,主、备电源应能正常切换。备用电源切换时,消防水泵应在1min或2min内投入正常运行。自动或手动启动消防泵时应在55s内投入正常运行。
8.0.12 系统应进行系统模拟灭火功能试验,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3 压力开关动作,应启动消防水泵及与其联动的相关设备,并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4 电磁阀打开,雨淋阀应开启,并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8.0.8 管网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的材质、管径、接头、连接方式及采取的防腐、防冻措施,应符合设计规范及设计要求。
8.0.9 喷头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喷头设置场所、规格 、型号、公称动作温度、响应时间指数(RTI)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抽查设计喷头数量10%,总数不少于40个,合格率应为100%。
8.0.11 系统流量、压力的验收,应通过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进行放水试验,系统流量、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C缺陷项
8.0.3 系统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设计变更通知书、竣工图。
2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3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质量控制检查资料。
6 系统试压、冲洗记录。
7 系统调试记录。
8.0.6 消防水泵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7 消防水泵启动控制应置于自动启动档,消防水泵应互为备用。
8.0.8 管网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2 管网排水坡度及辅助排水设施,应符合本规范第5.1.17条的规定。
3 系统中的末端试水装置、试水阀、排气阀应符合设计要求。
8.0.12 系统应进行系统模拟灭火功能试验,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报警阀动作,水力警铃应鸣响。
2 水流指示器动作,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8.0.7 报警阀组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5 控制阀均应锁定在常开位置。
8.0.9 喷头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3 有腐蚀性气体的环境和有冰冻危险场所安装的喷头,应采取防护措施。
4 有碰撞危险场所安装的喷头应加设防护罩。
5 各种不同规格的喷头均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品,其数量不应小于安装总数的1%,且每种备用喷头不应少于10个。
月7 |
1)电动、内燃机驱动的消防水泵(增压泵)启动运行测试; |
季2 |
1)报警阀组的试水阀放水及其启动性能测试。 |
年5 |
1)水源供水能力测试。 |
|
故障 |
故障原因分析 |
故障处理 |
湿式报警阀组 |
报警阀组 漏水 |
①排水阀门未完全关闭。 |
①关紧排水阀门。 ②更换阀瓣密封垫。 |
报警阀启动后报警管路不排水 |
①报警管路控制阀关闭。 堵塞。 |
①开启报警管路控制阀。 |
|
湿式报警阀组 |
报警阀报警管路误报警 |
①未按照安装图纸安装或者未按照调试要求进行调试。 |
①按照安装图纸核对报警阀组组件安装情况;重新对报警阀组伺应状态进行调试。 |
水力警铃工作不正常(不响、 响度不够、不能持续报警) |
①产品质量问题或者安装调试不符合要求。 |
①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的,更换水力 警铃;安装缺少组件或者未按照图纸安装的,重新进行安装调试。 |
|
开启测试阀,消防水泵不能正常启动 |
①压力开关设定值不正确。 |
①将压力开关内的调压螺母调整到规定值。 |
设备 |
故障 |
故障原因分析 |
故障处理 |
雨淋报警阀组 |
自动滴水阀漏水 |
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
①更换存在问题的产品或者部件。 |
复位装置不能复位 |
水质过脏,有细小杂质进入复位装置密封面。 |
拆下复位装置,用清水冲洗干净后重新安装,调试到位。 |
|
长期无故报警 |
①未按照安装图纸进行安装调试。 |
①检查各组件安装情况,按照安装图纸重新进行安装调试。 |
|
系统测试不报警 |
①水中的杂质堵塞了报警管道上过滤器的滤网。 |
①拆下过滤器,用清水将滤网冲洗干净后,重新安装到位。 |
|
雨淋 报警 阀组 |
雨淋报警阀不能进入伺应状态 |
①复位装置存在问题。 |
①修复或者更换复位装置。 复位球阀)。 拆下过滤器的滤网,用清水冲洗干净后,重新安装到位。 |
水流指示器 (打开末端试水装置,达到规定流量时水流指示器不动作,关闭末端试水装置后,水力指示器反馈信号仍然显示为动作信号。) |
①桨片被管腔内杂物卡阻。 到位。 |
①清除水流指示器管腔内的 杂物。 |
设备 |
故障 |
故障原因分析 |
故障处理 |
预作用装置 |
报警阀 漏水 |
①排水控制阀门未关紧。 |
①关紧排水控制阀门。 |
压力表读数不正常 |
①预作用装置前的供水控制阀未打开。 |
①完全开启报警阀前控制阀。 |
|
系统管道内有积水 |
复位或者试验后,未将管道内的积水排完。 |
开启排水控制阀,完全排除系统内积水。 |
|
传动管喷头被堵塞 |
①消防用水水质存在问题,如,有杂物等。 |
①对水质进行检测,清理不干净、影响系统正常使用的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部分:洒水喷头
Automatic sprinkler system-Part 1:Sprinklers
GB 5135.1-2019
2019-12-17发布
2020-07-01实施
划分的方式 |
喷头类型 |
保护范围 |
标准覆盖面积+扩大覆盖面积 |
响应性能 |
快速响应+标准响应+特殊响应 |
安装方式 |
直立型+下垂型+边墙型+吊顶型 |
喷头口径 |
标准流量+大口径+超大口径+特大口径 |
适用场所 |
家用+早期抑制+特殊应用 |
5.2 公称动作温度和颜色标志
玻璃泡喷头 |
易熔合金喷头 |
||
公称动作温度(℃) |
工作液色标 |
公称动作温度(℃) |
轭臂色标 |
57 |
橙 |
57~77 |
无色 |
68 |
红 |
80~107 |
白 |
79 |
黄 |
121~149 |
蓝 |
93 |
绿 |
163~191 |
红 |
107 |
绿 |
204~246 |
绿 |
121 |
天蓝 |
260~302 |
橙 |
141 |
蓝 |
320~343 |
橙 |
163 |
淡紫 |
水幕喷头
|
|
182 |
紫红 |
||
204 |
黑 |
||
227 |
黑 |
||
260 |
黑 |
||
343 |
黑 |
5.3 型号
5.3.1 洒水喷头的型号由产品代号、性能代号、公称流量系数、公称动作温度、自定义代号等部分组成。
5.3.2 产品代号为ZST,表示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洒水喷头。
5.3.3 性能代号表示洒水喷头的安装位置等特性。性能代号如下: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部分:洒水喷头
a)直立型洒水喷头:Z;
b)下垂型洒水喷头:X;
c)直立边墙型洒水喷头:BZ;
d)下垂边墙型洒水喷头:BX;
e)水平边墙型洒水喷头:BS;
f)齐平式洒水喷头:DQ;
g)嵌入式洒水喷头:DR;
h)隐蔽式洒水喷头:DY;
i)干式下垂型洒水喷头:GX;
j)干式直立型洒水喷头:GZ。
5.3.4 标记示例
a)快速响应洒水喷头、特殊响应洒水喷头、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在产品代号前分别加“K”“T”“EC”,
并以“一”与产品代号间隔。标准响应洒水喷头在产品代号前不加代号。
b)自定义代号由制造商规定,用于表征热敏元件的类型、产品特殊结构等信息,由大写英文字母、阿拉伯数字或其组合构成,字符不宜超过3个。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部分:洒水喷头
5.1 公称动作温度和颜色标志
表1 公称动作温度和颜色标志
玻璃球型ESFR喷头 |
易熔元件型ESFR喷头 |
||
公称动作温度°C |
工作液颜色 |
公称动作温度°C |
轭臂颜色 |
68 |
红 |
68~74 |
无色标 |
93 |
绿 |
93~104 |
白 |
第9部分: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
|
密封试验 |
保压时间 |
强度试验 |
保压时间 |
其他 |
|
5135-1 |
3MPa ESFR3.4 |
3min |
4.8 MPa |
1min |
质量10只 |
0.1g |
5135-10 |
压 |
|
1.5P |
5min |
|
额P1.2MPa |
5135-16 |
软2P |
5min |
4P |
5min |
|
额P1.2MPa |
5135-2 |
报2P |
5min |
4P |
5min |
0.14MPa+15L/min 15s/15-90s |
额1.2/1.6Mpa |
延 |
|
2P |
5min |
|
||
5135-7 |
指 |
|
2P |
5min |
15-37.5L/min+2-90s |
额P1.2MPa |
5135-21 |
末1.5P |
5min |
1.1P |
5min |
|
额P1.2MPa |
5135-17 |
减2P |
5min |
4P |
5min |
|
额P1.2MPa |
考点四、气体灭火系统
4.2.3 管材、管道连接件的规格尺寸、厚度及允许偏差应符合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每一品种、规格产品按20%计算。
检查方法:用钢尺和游标卡尺测量。
4.3.1 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选择阀、安全泄放装置、阀驱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系统组件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组件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
2 组件外露非机械加工表面保护涂层完好。
3 组件所有外露接口均设有防护堵、盖,且封闭良好,接口螺纹和法兰密封面无损伤。
4 铭牌清晰、牢固、方向正确。
5 同一规格的灭火剂储存容器,其高度差不宜超过20mm。
6 同一规格的驱动气体储存容器,其高度差不宜超过10mm。
4.3.3 灭火剂储存容器内的充装量、充装压力及充装 系数、装量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灭火剂储存容器的充装量、充装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充装系数或装量系数应符合设计规范规定。
2 不同温度下灭火剂的储存压力应按相应标准确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称重、液位计或压力计测量。
5.3 选择阀及信号反馈装置的安装
5.3.1 选择阀操作手柄应安装在操作面一侧,当安装高度超过1.7m时应采取便于操作的措施。
5.3.2 采用螺纹连接的选择阀,其与管网连接处宜采用活接。
5.3.3 选择阀的流向指示箭头应指向介质流动方向。
5.3.4 选择阀上应设置标明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或编号的永久性标志牌,并应便于观察。
5.3.5 信号反馈装置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5.5.3 管道支、吊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应固定牢靠,管道支、吊架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5.5.3的规定。
2 管道末端应采用防晃支架固定,支架与末端喷嘴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0mm。
3 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50mm的主干管道,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至少应各安装1个防晃支架,当穿过建筑物楼层时,每层应设1个防晃支架。当水平管道改变方向时,应增设防晃支架。
5.5.4 灭火剂输送管道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并合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按本规范第E.1节的规定执行。
5.5.5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外表面宜涂红色油漆。在吊 顶内、活动地板下等隐蔽场所内的管道,可涂红色油漆色环,色环宽度不应小于50mm。每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色环宽度应一致,间距应均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8 控制组件的安装
5.8.1 灭火控制装置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防护区内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的规定。
5.8.2 设置在防护区处的手动、自动转换开关应安装在防护区入口便于操作的部位,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楼)面1.5m。
5.8.3 手动启动、停止按钮应安装在防护区入口便于操作的部位,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楼)面1.5m;防护区的声光报警装置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
5.8.4 气体喷放指示灯宜安装在防护区入口的正上方。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2 调试
6.2.1 调试时,应对所有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按本规范第E.2节的规定进行系统手动、自动模拟启动试验,并应合格。
6.2.2 调试时,应对所有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按本规范第E.3节的规定进行模拟喷气试验,并应合格。柜式气体灭火装置、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预制灭火系统的模拟喷气试验宜各取1套分别按产品标准中有关“联动试验”的规定进行试验。
6.2.3 设有灭火剂备用量且储存容器连接在同一集流管上的系统应按本规范第E.4节的规定进行模拟切换操作试验,并应合格。
7.4 系统功能验收
7.4.1 系统功能验收时,应进行模拟启动试验,并合格。
检查数量:按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总数(不足5个按5个)的20%检查。
检查方法:按本规范第E.2节的规定执行。
7.4.2 系统功能验收时,应进行模拟喷气试验,并合格。
检查数量:组合分配系统应不少于1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柜式气体灭火装置、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预制灭火系统应各取1套。
检查方法:按本规范第E.3节或按产品标准中有关“联动试验”的规定执行。
7.4.3 系统功能验收时,应对设有灭火剂备用量的系统进行模拟切换操作试验,并合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按本规范第E.4节的规定执行。
7.4.4 系统功能验收时,应对主、备用电源进行切换 试验,并合格。
检查方法:将系统切换到备用电源,按本规范第E.2节的规定执行。
8 维护管理
8.0.1 气体灭火系统投入使用时,应具备下列文件,并应有电子备份档案,永久储存:
1 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2 系统工作流程图和操作规程。
3 系统维护检查记录表。
4 值班员守则和运行日志。
8.0.5 每日应对低压二氧化碳储存装置的运行情况、储存装置间的设备状态进行检查并记录。
8.0.6 每月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储存装置的液位计检查,灭火剂损失10%时应及时补充。
2 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管网灭火系统及IG541灭火系统等系统的检查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安全泄放装置、选择阀、阀驱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全部系统组件应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表面应无锈蚀,保护涂层应完好,铭牌和保护对象标志牌应清晰,手动操作装置的防护罩、铅封和安全标志应完整。
2)灭火剂和驱动气体储存容器内的压力,不得小于设计储存压力的90%。
3)预制灭火系统的设备状态和运行状况应正常。
8.0.7 每季度应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1次全面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物的种类、分布情况,防护区的开口情况,应符合设计 规定。
2 储存装置间的设备、灭火剂输送管道和支、吊架的固定,应无松动。
3 连接管应无变形、裂纹及老化。必要时,送法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或更换。
4 各喷嘴孔口应无堵塞。
5 对高压二氧化碳储存容器逐个进行称重检查,灭火剂净重不得小于设计储存量的90%。
6 灭火剂输送管道有损伤与堵塞现象时,应按本规范第E.1节的规定进行严密性试验和吹扫。
8.0.8 每年应按本规范第E.2节的规定,对每个防护区进行1次模拟启动试验,并应按本规范第7.4.2条规定进行1次模拟喷气试验。
8.0.9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剂储存容器的维护管理应按 国家现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钢瓶的维护管理应按国家现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的规定执行。灭火剂输送管道耐压试验周期应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规定执行。
附录E1 强度和严密性试验方法
E.1 管道强度试验和气密性试验方法
E.1.1 水压强度试验压力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 对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应取15.0MPa;对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应取4.0MPa。
2 对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应取13.0MPa。
3 对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和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应取1.5倍系统最大工作压力,系统最大工作压力可按表E取值。
E.1.2 进行水压强度试验时,以不大于0.5MPa/s的速率缓慢升压至试验压力,保压5min,检查管道各处无渗漏,无变形为合格。
E.1.3 当水压强度试验条件不具备时,可采用气压强度试验代替。气压强度试验压力取值: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取80%水压强度试验压力,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取10.5MPa,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和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取1.15倍最大工作压力。
E.1.4 气压强度试验应遵守下列规定:
试验前,必须用加压介质进行预试验,试验压力宜为0.2MPa。
试验时,应逐步缓慢增加压力,当压力升至试验压力的50%时,如未发现异状或泄漏,继续按试验压力的10%逐级升压,每级稳压3min,直至试验压力。保压检查管道各处无变形,无泄漏为合格。
E.1.5 灭火剂输送管道经水压强度试验合格后还应进行气密性试验,经气压强度试验合格且在试验后未拆卸过的管道可不进行气密性试验。
E.1.6 灭火剂输送管道在水压强度试验合格后,或气密性试验前,应进行吹扫。吹扫管道可采用压缩空气或 氮气,吹扫时,管道末端的气体流速不应小于20m/s,采用白布检查,直至无铁锈、尘土、水渍及其他异物 出现。
E.1.7 气密性试验压力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 对灭火剂输送管道,应取水压强度试验压力的2/3。
2 对气动管道,应取驱动气体储存压力。
E.1.8 进行气密性试验时,应以不大于0.5MPa/s的升压速率缓慢升压至试验压力,关断试验气源3min内压力降不超过试验压力的10%为合格。
E.1.9 气压强度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加压介质可采用空气或氮气。气动管道试验时应采取防止误喷射的措施。
E.2 模拟启动试验方法
E.2.1 手动模拟启动试验可按下述方法进行:按下手动启动按钮,观察相关动作信号及联动设备动作是否正常(如发出声、光报警,启动输出端的负载响应,关闭通风空调、防火阀等)。人工使压力信号反馈装置动作,观察相关防护区门外的气体喷放指示灯是否正常。
E.2.2 自动模拟启动试验可按下述方法进行:
1 将灭火控制器的启动输出端与灭火系统相应防护区驱动装置连接。驱动装置应与阀门的动作机构脱离。也可以用1个启动电压、电流与驱动装置的启动电压、电流相同的负载代替。
2 人工模拟火警使防护区内任意1个火灾探测器动作,观察单一火警信号输出后,相关报警设备动作是否正常(如警铃、 蜂鸣器发出报警声等)。
3 人工模拟火警使该防护区内另一个火灾探测器动作,观察复合火警信号输出后,相关动作信号及联动设备动作是否正常(如发出声、光报警,启动输出端的负载响应,关闭通风空调、防火阀等)。
E.3 模拟喷气试验方法
E.3.1 模拟喷气试验的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及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应采用其充装的灭火剂进行模拟喷气试验。试验采用的储存容器数应为选定试验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设计用量所需容器总数的5%,且不得少于1个。
2 低压二氧化碳应采用二氧化碳灭火剂进行模拟喷气试验。试验应选定输送管道最长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进行,喷放量应不小于设计用量的10%。
3 卤代烷灭火系统模拟喷气试验不应采用卤代烷灭火剂,宜采用氮气进行。氮气或压缩空气储存容器与被试验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用的灭火剂储存容器的结构、型号、规格应相同,连接与控制方式应一致,氮气或压缩空气的充装压力按设计要求执行。氮气或压缩空气储存容器数不应少于灭火剂储存容器数的20%,且不得少于一个。
4 模拟喷气试验宜采用自动启动方式。
考点五、泡沫灭火系统
4.2.2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泡沫液,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现场取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其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1 6%型低倍数泡沫液设计用量大于或等于7.0t;
2 3%型低倍数泡沫液设计用量大于或等于3.5t;
3 6%蛋白型中倍数泡沫液最小储备量大于或等于2.5t;
4 6%合成型中倍数泡沫液最小储备量大于或等于2.0t;
5 高倍数泡沫液最小储备量大于或等于1.0t;
6 合同文件规定现场取样送检的泡沫液。
检查数量:按送检需要量。检查方法:检查现场取样按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剂通用技术条件》GB 15308的规定对发泡性能(发泡倍数、析液时间)和灭火性能(灭火时间、 抗烧时间)的检验报告。
4.2.5 管材及管件的规格尺寸和壁厚及允许偏差应符合其产品标准和设计的要求。
检查数量:每一规格、型号产品按件数抽查20%,且不少于1件。
检查方法:用钢尺和游标卡尺测量。
4.3.4 阀门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应采用清水进行,强度试验压力为公称压力的1.5倍;严密性试验压力为公称压力的1.1倍。
公称直径DN/mm |
最短试验持续时间/s |
||
严密性试验 |
强度试验 |
||
金属密封 |
非金属密封 |
||
≤50 |
15 |
15 |
15 |
65~200 |
30 |
15 |
60 |
200~450 |
60 |
30 |
180 |
检查数量:每批(同牌号、同型号、同规格)按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个;主管道上的隔断阀门,应全部试验。
检查方法:将阀门安装在试验管道上,有液流方向要求的阀门试验管道应安装在阀门的进口,然后管道充满水,排净空气,用试压装置缓慢升压,待达到严密性试验压力后,在最短试验持续时间内,阀瓣密封面不渗漏为
合格;最后将压力升至强度试验压力,在最短试验持续时间内,壳体填料无渗漏为合格。
5.3 泡沫液储罐的安装
5.3.1 泡沫液储罐的安装位置和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泡沫液储罐周围应留有满足检修需要的通道,其宽度不宜小于0.7m的通道,且操作面不宜小于1.5m;当泡沫液储罐上的控制阀距地面高度大于1.8m时,应在操作面处设置操作平台或操作凳。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尺测量。
5.3.2 常压泡沫液储罐的现场制作、安装和防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制作的常压钢质泡沫液储罐,泡沫液管道出液口不应高于泡沫液储罐最低液面1m,泡沫液管道吸液口距泡沫液储罐底面不应小于0.15m,且宜做成喇叭口形。
2 现场制作的常压钢质泡沫液储罐应该进行严密性试验,试验压力为储罐装满水后的静压力,试验时间不应小于30min,目测应无渗漏。
5.4.2 环泵式比例混合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环泵式比例混合器的安装标高的允许偏差为±10mm。
2 备用的环泵式比例混合器应并联安装在系统上,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4.4 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整体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应竖直安装在压力水的水平管道上;并应在水和泡沫液进口的水平管道上分别安装压力表,且与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进口处的距离不宜大于0.3m。
2 分体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的平衡压力流量控制阀应竖直安装。
3 水力驱动式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的泡沫液泵应水平安装,安装尺寸和管道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和观察检查。
7 管道安装完毕应进行水压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试验应采用清水进行,试验时,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 低于5℃时,应防冻措施;
2)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5倍;
3)试验前应将泡沫产生装置、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隔离;
4)试验合格后,应按本规范表B.0.2-4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管道充满水,排净空气,用试压装置缓慢升压,当压力升至试验压力后,稳压10min,管道无损坏、变形,再将试验压力降至设计压力,稳压30min,以压力下降、无渗漏为合格。
8 管道试压合格后,应用清水进行冲洗,冲洗合格后,不得再进行影响管内清洁的其他施工,并应按本规范表B.0.2-5进行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宜采用最大流量,流速不低于1.5m/s,以排出水色和透明度与入口水目测一致为合格。
9 地上管道应在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涂漆防腐。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5.5 泡沫喷淋管道的安装除应符合第5.5.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喷淋管道支、吊架与泡沫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0.3m;与末端泡沫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0.5m。
检查数量:按安装总数的10%检查,且不得少于5个。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
2 泡沫喷淋分支管上每一直管段、相邻两泡沫喷头之间 的管段设置的支、吊架均不宜少于1个;且支、吊架的间距不宜大于3.6m;当泡沫喷头的设置高度大于10m时,支、吊架的间距不宜大于3.2m。
检查数量:按安装总数的10%检查,但不得少于5个。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
6 连接泡沫产生装置的泡沫混合液管道上控制阀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阀应安装在防火堤外压力表接口的外侧,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2)泡沫混合液管道设置在地上时,控制阀的安装高度宜为1.1~1.5m;
7 当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同时又具备半固定系统功能时,应在防火堤外泡沫混合液管道上安装带控制阀和带闷盖的管牙接口,并应符合本条第6款的有关规定。
8 泡沫混合液立管上设置的控制阀,其安装高度宜为1.1~1.5m,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当控制阀的安装高度大于1.8m时,应设置操作平台或操作凳。
9 消防泵的出液管上设置的带控制阀的回流管,应符合设计要求,控制阀的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0.6~1.2m。
5.6.3 高倍数泡沫发生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倍数泡沫发生器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距高倍数泡沫发生器的进气端小于或等于0.3m处不应有遮挡物。
3 在高倍数泡沫发生器的发泡网前小于或等于1.0m处,不应有影响泡沫喷放的障碍物。
5.6.4 泡沫喷头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喷头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在系统试压、冲洗合格后安装。
2 泡沫喷头的安装应牢固、规整,安装时不得拆卸或损坏其喷头上的附件。
3 顶部安装的泡沫喷头应安装在被保护物的上部,其坐标的允许偏差,室外安装为15mm,室内安装为10mm;标高的允许偏差,室外安装为±15mm,室内安装为±10mm。
4 侧向安装的泡沫喷头应安装在被保护物的侧面并应对准被保护物体,其距离允许偏差为20mm。
6.2 系统调试
6.2.3 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调试时,应与系统喷泡沫试验同时进行,其混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流量计测量;蛋白、氟蛋白等折射指数高的泡沫液可用手持折射仪测量,水成膜、抗溶水成膜等折射指数低的泡沫液可有手持导电度测量仪测量。
6.2.6 泡沫灭火系统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为手动灭火系统时,应以手动控制的方式进行一次喷水试验;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应以手动和自动控制的方式各进行一次喷水试验,其各项性能指标均应达到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当为手动灭火系统时,选择最远的防护区或储罐;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选择最大和最远两个防护区或储罐分别以手动和自动的方式进行试验。
检查方法:用压力表、流量计、秒表测量。
2 低、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喷水试验完毕,将水放空后,进行喷泡沫试验;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应以自动控制的方式进行;喷射泡沫的时间不应小于1min;实测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及泡沫混合液的发泡倍数及到达最不利点防护区或储罐的时间和湿式联用系统自喷水至喷泡沫的转换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选择最不利点的防护区或储罐,进行一次试验。
检查方法: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按本规范第6.2.3条的检查方法测量;泡沫混合液的发泡倍数按本规范附录C的方法 测量;喷射泡沫的时间和泡沫混合液或泡沫到达最不利点防护区或储罐的时间及湿式联用系统自喷水至喷泡沫的转换时间,用秒表测量。
3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喷水试验完毕,将水放空后,应以手动或自动控制的方式对防护区进行喷泡沫试验,喷射泡沫的时间不应小于30s,实测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和泡沫供给速率及自接到火灾模拟信号至开始喷泡沫的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按本规范第6.2.3条的检查方法测量;泡沫供给速率的检查方法,应记录各高倍数泡沫产生器进口端压力表读数,用秒表测量喷射泡沫的时间,然后按制造厂给出的曲线查出对应的发泡量,经计算得出的泡沫供给速率,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的最小供给速率;喷射泡沫的时间和自接到火灾模拟信号至开始喷泡沫的时间,用秒表测量。
7.2.2 泡沫灭火系统应对系统功能进行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喷泡沫试验应合格。
检查数量:任选一个防护区或储罐,进行一次试验。
检查方法:按本规范第6.2.6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2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喷泡沫试验应合格。
检查数量:任选一个防护区,进行一次试验。
检查方法:按本规范第6.2.6条第3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周 |
每周应对消防泵和备用动力进行一次启动试验 |
月 |
1 对低、中、高倍数泡沫产生器,泡沫喷头,固定式泡沫炮,泡沫比例混合器 (装置),泡沫液储罐进行外观检查,应完好无损。 2 对固定式泡沫炮的回转机构、仰俯机构或电动操作机构进行检查,性能应达到标准的要求。 3 泡沫消火栓和阀门的开启与关闭应自如,不应锈蚀。 4 压力表、管道过滤器、金属软管、管道及附件不应有损伤。 5 对摇控功能或自动控制设施及操纵机构进行检查,性能应符合设计。 6 对储罐上的低、中倍数泡沫混合液立管应清除锈渣。 7 动力源和电气设备工作状况应良好。 8 水源及水位指示装置应正常。 |
半年 |
每半年除储罐上泡沫混合液立管和液下喷射防火堤内泡沫管道及高倍数泡沫产生器进口端控制阀后的管道外,其余管道应全部冲洗,清除锈渣, |
两年 |
1 对于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的液上、液下及半液下喷射、泡沫喷淋、固定式泡沫炮和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进行喷泡沫试验, 并对系统所有的组件、设施、管道及管件进行全面检查。 2 对于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在防护区内进行喷泡沫试验, 并对系统所有组件、设施、管道及附件进行全面检查。 |
考点六、建筑灭火器
3.2.3 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应方便灵活,其箱门开启后不得阻挡人员安全疏散。除不影响灭火器取用和人员疏散的场合外,开门型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75°,翻盖型灭火器箱的翻盖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00°。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与实测。
3.2.4 挂钩、托架安装后应能承受一定的静载荷,不应出现松动、脱落、断裂和明显变形。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但不少于3个;总数少于3
个时,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以5倍的手提式灭火器的载荷悬挂于挂钩、托架上,作用5min,观察是否出现松动、脱落、断裂和明显变形等现象;当5倍的手提式灭火器质量小于45kg时,应按45kg进行检查。
3.2.7 嵌墙式灭火器箱及挂钩、托架的安装高度应满足手提式灭火器顶部离地面距离不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距离不小于0.08m的规定。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但不少于3个;总数少于3个时,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与实测。
GA139
5.3 外观质量
5.3.3 灭火器箱箱门关闭到位后,应与四周框面平齐,其平面度公差不应大于2mm;箱门与框之间的间隙应均匀平直,最大间隙不座大于2.5mm。
5.3.4 灭火器箱正面上的零部件,凸出箱门外表平面的高度不应大于15mm;其余各面的零部件,凸出该面外表面的高度不应超过10mm。
箱盖在正面上凸出不座超过30mm,在侧面上凸出不应超过45mm,但均不应小于15mm。
5.4.1 开门式灭火器箱应设置箱门关紧装置,但不应安装锁具。箱门宽度大于700mm的开门式灭火器箱宜采用双开门式。
5.4.2 灭火器箱箱门(箱盖)开启操作应轻便灵活,
无卡阻现象,开启力不应大于50N。
5.4.3 开门式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60°;翻盖式灭火器箱的箱盖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00°。
GB 50444
4.2 配置验收
4.2.1 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照灭火器配置单元的总数,随机抽查20%,并不得少于3个;少于3个配置单元的,全数检查。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全数检查。
验收方法:对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进行。
|
验收检查项目及要求 |
缺陷级别 |
1 |
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要求。 |
严重(A) |
2 |
灭火器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
严重(A) |
3 |
同一灭火器配置单元内的不同类型灭火器,其灭火剂能相容。 |
严重(A) |
4 |
灭火器的保护距离符合规定,保证配置场所的任一点都在灭火器设置点的保护范围内。 |
严重(A) |
1 |
设有夹持带的挂钩、托架,夹持带的开启方式从正面可以看到。夹持带打开时,手提式灭火器不掉落。 |
轻(C) |
2 |
灭火器箱箱门开启方便灵活,开启不阻挡人员安全疏散;开门型灭火器箱箱门开启角度不小于165°,翻盖型灭火器箱的翻盖开启角度应不小于100°(不影响取用和疏散的场合除外)。 |
轻(C) |
3 |
嵌墙式灭火器箱及灭火器挂钩、托架安装高度,满足手提式灭火器顶部距离地面不大于1.50m,底部距离地面不小于0.08m的要求,其设置点与设计点的垂直偏差不大于0.01m。 |
轻(C) |
4 |
推车式灭火器设置在平坦场地,不得设置在台阶上。在没有外力作用下,推车式灭火器不得自行滑动。 |
轻(C) |
5 |
推车式灭火器的设置和防止自行滑动的固定措施等不得影响其操作使用和正常行驶移动。 |
轻(C) |
6 |
在灭火器箱的箱体正面和灭火器设置点附近的墙面上,应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标志,这些标志宜选用发光标志。 |
轻(C) |
1 |
灭火器设置点附近无障碍物,取用灭火器方便,且不影响人员安全疏散。 |
重(B) |
2 |
手提式灭火器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者挂钩、托架上,以及直接摆放在干燥、洁净的地面上。 |
重(B) |
3 |
灭火器(箱)不得被遮挡、拴系或者上锁。 |
重(B) |
4 |
灭火器摆放稳固。灭火器的铭牌朝外,灭火器的器头向上。 |
重(B) |
5 |
灭火器配置点设置在通风、干燥、洁净的地方,环境温度不得超出灭火器使用温度范围。 设置在室外和特殊场所的灭火器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
重(B) |
6 |
挂钩、托架安装后能承受一定的静载荷,无松动、脱落、断裂和明显变形。以5倍的手提式灭火器的载荷(≧45kg)悬挂于挂钩、托架上,作用5min。 |
重(B) |
7 |
挂钩、托架安装,保证可用徒手方式便捷地取用手提式灭火器。 2具及2具以上的手提式灭火器相邻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时,保证可任意地取用其中1具。 |
重(B) |
8 |
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配置点,在其醒目部位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发光标志。 |
重(B) |
验收判定标准 |
|||
设施 |
合格标准 |
||
|
严重缺陷项(A) |
重缺陷项(B) |
B+轻缺陷项(C)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
0 |
≤2 |
≤6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2 |
≤5% |
|
灭火器 |
≤1 |
≤4 |
|
泡沫灭火系统 |
功能验收合格 |
||
气体灭火系统 |
不能有一项为不合格 |
5.1.1 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应由相关技术人员承担。
5.1.2 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5.2 检查
5.2.1 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5.2.2 下列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
1 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2 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
5.2.3 日常巡检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置。
5.2.4 灭火器的检查记录应予保留。
灭火器数量符合配置安装要求,灭火器压力指示器指向绿区。
(红表欠压,黄表超压)。灭火器外观无明显损伤和缺陷,保险装置的铅封(塑料带、线封)完好无损。经维修的灭火器,维修标识符合规定。
配置检查 |
1、灭火器是否放置在配置图表规定的设置点位置。 |
2、灭火器的落地、托架、挂钩等设置方式是否符合配置设计要求,手提式灭火器的挂钩、托架安装后是否能承受一定的静载荷,并不出现松动、脱落、断裂和明显变形。 |
|
3、灭火器的铭牌是否朝外,并且器头宜向上。 |
|
4、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是否符合配置设计要求。 |
|
5、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包括可燃物的检种类和物态等,是否发生变化。 |
|
6、灭火器是否达到送修条件和维修期限。 |
|
7、灭火器是否达到报废条件和报废期限。 |
|
8、室外灭火器是否有防雨、防晒等保护措施。 |
|
9、灭火器周围是否存在有障碍物、遮挡、拴系等影响取用的现象。 |
|
10、灭火器箱是否上锁,箱内是否干燥、清洁。 |
|
11、特殊场所中灭火器的保护措施是否完好。 |
外观检查 |
12、灭火器的铭牌是否无残缺,并清晰明了。 |
13、灭火器铭牌上关于灭火剂、驱动气体的种类、充装压力、总质量、灭火级别、制造厂名和生产日期或维修日期等标志及操作说明是否齐全。 |
|
14、灭火器的铅封、销闩等保险装置是否未损坏或遗失。 |
|
15、灭火器的筒体是否无明显的损伤(磕伤、划外伤)、缺陷,锈蚀(特别是筒底和焊)、泄漏。 |
|
16、灭火器喷射软管是否完好、无明显龟裂,喷嘴不堵塞。 |
|
17、灭火器的驱动气体压力是否在工作压力范围内(贮压式灭火器查看压力指示器是否指示在绿区范围内,二氧化碳灭火器和储气瓶式灭火器可用称重法检查)。 |
|
18、灭火器的零部件是否齐全,并且无松动、脱落或损伤现象。 |
|
19、灭火器是否未开启、喷射过。 |
5.3 送修
5.3.1 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
5.3.2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规定。
使用达到下列规定年限的灭火器,建筑使用管理单位需要分批次向灭火器维修企业送修。
1)手提式、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3年,首次维修后每满1年;
2)手提式、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首次维修后每满2年。
送修灭火器时,一次送修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需要选择相同类型、相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且其灭火级别不得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5.4 报废
5.4.1 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
1 酸碱型灭火器;
2 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3 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4 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5 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5.4.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 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 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5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
6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
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7 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 被火烧过。
6.1.2 灭火器维修应按6.2~6.8的程序进行。
6.2 维修前检查
6.3 拆卸灭火器
6.4 灭火剂回收处理
6.5 水压试验
6.6 更换零部件
6.7 再充装
6.8 维修记录和维修标识
6.3.1 拆卸灭火器应采用安全的拆卸方法,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灭火器器头或阀门。
6.3.2 拆卸后,应对灭火器气瓶(筒体)内部进行检查,确认其内部是否存在7.2规定的缺陷。属于报废的灭火器应进行报废处理。
6.3.3 拆卸后,应对灭火器器头(阀门)和贮气瓶等零部件进行检查,确认是否存在6.6.3规定的可更换要求。
6.4 灭火剂回收处理
6.4.1 为防止维修中清除的灭火剂对环境造成污染,应对清除的灭火剂进行分类回收处理。
6.4.2 干粉灭火剂的回收处理要求如下:
a)从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器内清除的剩余灭火剂应按ABC干粉和BC干粉灭火剂分别进行回收储存,且应防止两类不同灭火剂混杂后产生污染。这类灭火剂不应用于再充装。
b)从未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器内清除的灭火剂应按灭火器铭牌标志上标明的灭火剂成分分别进行回收。经检验,干粉灭火剂的主要组分含量、含水率、吸湿率、抗结块性(针入度)和斥水性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后,且无外来杂质,则可用于再充装。应保持检验记录。不符合要求的灭火剂应按a)的要求进行回收储存。
c)回收储存的不可用于再充装的干粉灭火剂应送有能力处理干粉灭火剂的生产企业用作辅料处理后再利用,或送有关的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处理。
6.4.4 从水基型灭火器内清除的灭火剂,应按符合环保要求的方法进行处理。
6.4.5 洁净气体灭火器内的灭火剂,应按符合环保要求的方法进行处理。用于回收再利用时,应对其进行纯度和含水率检验,经检验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后,则可用于再充装。应保持检验记录。
6.4.6 二氧化碳灭火器内的灭火剂,应按符合环保要求的方法进行处理。用于回收再利用时,应对其进行纯度和含水率检验,经检验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后,则可用于再充装。应保持检验记录。
6.5.2 水压试验应按灭火器铭牌标志上规定的水压试验压力进行,水压试验时不应有泄漏、部件脱落、破裂和可见的宏观变形。二氧化碳灭火器钢瓶的残余变形率不应大于3%。应保持检验记录。
6.5.3 经水压试验合格的零部件应清洗干净。清洗不应使用有机溶剂。
6.6 更换零部件
6.6.1 维修机构应按原灭火器生产企业的灭火器装配图样和可更换零部件明细表进行部件更换。灭火器气瓶(筒体)不可更换。
6.6.2 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的零部件的特性保持一致。零部件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应保持检验记录。
6.6.3 有下列缺陷的零部件应作更换:
a)器头或阀门有明显的裂纹和损伤、阀杆变形、弹簧锈蚀、密封件破损、超压保护装置损坏、水压试验不符合要求等缺陷;
b)灭火器的压把、提把等金属件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
c)贮气瓶式灭火器的顶针有肉眼可见的缺陷;
d)虹吸管和贮气瓶式灭火器的出气管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
e)压力指示器,若卸压后指示不在零位、指示区域不清晰、外表面有变形、损伤等缺陷,或示值误差不符合GB4351.1中相关的要求;
f)喷嘴有变形、开裂、脱落、损伤等缺陷;
g)喷射软管有变形、龟裂、断裂等缺陷;
h)喷射控制阀(喷枪)损坏;
i)水基型灭火器的滤网有损坏;
j)贮气瓶的水压试验不符合要求或永久性标志不符合GB 4351.1或GB 8109中规定的要求;
k)橡胶和塑料零部件有变形、变色、龟裂或断裂等缺陷;
l)推车式灭火器的车轮、车架组件的固定单元、喷射软管和喷枪的固定装置有损坏;
m)干粉灭火剂的主要组分含量、含水率、吸湿率、抗结块性(针入度)、斥水性不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规定的要求,或有外来杂质,或存在其他任何疑问;
n)洁净气体灭火剂和二氧化碳灭火剂的纯度、含水率不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规定的要求。
6.6.4 经水压试验合格的气瓶(筒体),若外部有部分涂层脱落,但无锈蚀时,允许补加涂层,补加涂层应光滑、平整、色泽一致,无气泡、流痕、皱纹等缺陷。补加涂层不应覆盖铭牌。
6.6.5 每次维修时,下列零部件应作更换:
a)密封片、圈、垫等密封零件;
b)水基型灭火剂;
c)二氧化碳灭火器的超压安全膜片。
6.7 再充装
6.7.1 在进行灭火剂再充装时,应按原灭火器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操作
6.7.2 任何一种灭火器均不应变更充装其他类型的灭火剂。
6.7.3 再充装的灭火剂应与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的灭火剂的特性保持一致。
6.7.7 再充装前,应对未更换的零部件进行清洁处理。除水基型灭火器的零部件外,其余灭火器的零部件应进行干燥处理。
6.7.8 ABC和BC干粉灭火剂灌装设备应单独使用,充装场地应独立分隔,确保不同种类的干粉灭火剂不相互混合和交叉污染。
6.7.9 灭火剂的充装应采用专用灌装设备。灭火剂的充装量和充装密度应符合该型号灭火器的充装要求,并应逐具进行复称确认,做好记录。
7 报废与回收处置
7.1 灭火器自出厂日期算起,达到以下年限的,应报废:
a)水基型灭火器——6年;
b)干粉灭火器——10年;
c)洁净气体灭火器——10年;
d)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7.2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报废:
a)永久性标志模糊,无法识别;
b)气瓶(筒体)被火烧过;
c)气瓶(筒体)有严重变形;
d)气瓶(筒体)外部涂层脱落面积大于气瓶(筒体)总面积1/3;
e)气瓶(筒体)外表面、联接部位、底座有腐蚀的凹坑;
f)气瓶(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g)气瓶(筒体)内部有锈屑或内表面有腐蚀的凹坑;
h)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
i)气瓶(筒体)的联接螺纹有损伤;
j)气瓶(筒体)水压试验不符合6.5.2的要求;
k)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
L)由不合法的维修机构维修过的;
m)法律或法规明令禁止使用的。
8.2 灭火器气密性试验
8.2.1 对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卸除喷射软管组件或车架等附件,将已充装灭火剂的灭火器气瓶或已充装驱动气体的贮气瓶浸没在550-5℃的清水槽中,保持30min,并注意观察。
8.2.2 对贮压式灭火器,卸除喷射软管组件及车架等
附件,将已充装灭火剂的灭火器气瓶(筒体)浸没在水温不低于5℃的清水槽中,保持30min,并注意观察。
8.6 灭火剂充装量检查
8.6.1 先称出灭火器的总质量,泄压(回收气体类灭火剂),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卸下器头和部件,清除灭火剂,再复原装上器头和部件,称出灭火器的空质量,将灭火器的总质量减去灭火器的空质量,即为灭火剂充装量。
8.6.2 维修工序中的灭火剂充装量检查可采用复称的方法
进行,复称用的秤的准确度应不低于灌装设备的计量准确度。
8.7 内部结构和内部腐蚀检查
用目测方法观察灭火器气瓶(筒体)内表面和内部结构。
9 检验规则
9.1 检验分类
灭火器维修检验分为维修出厂检验和维修确认检验。
9.2 维修出厂检验
9.2.1 维修过的灭火器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加贴维修合格证。
9.2.2 维修出厂检验应逐具进行,检验项目应按表1规定,
并保持检验记录。
9.2.3 在检验中存在表2所列不合格项的灭火器应进行返工或报废,返工后的灭火器应再按表1规定重新进行检验。
9.3 维修确认检验
9.3.1 维修机构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维修确认检验,并保持检验记录。
9.3.2 维修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维修确认检验:
a)首批维修产品;
b)暂停灭火器维修半年以上,恢复维修时;
c)维修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
9.3.3 维修确认检验的样本应在经维修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检验项目和样本数按表1的规定。维修确认检验的抽样基数:手提式灭火器应不少于15具,推车式灭火器应不少于5具。
9.3.4 检验中存在表2所列不合格项的,应判维修确认检验不符合。
考点七、防烟排烟系统
6.2.1 风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的材料品种、规格、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当采用金属风管且设计无要求时,钢板或镀锌钢板的厚度应符合本规范表6.2.1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风管、材料加工批的数量抽查10%,且不少于5件。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直观检查,查验风管、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验报告。
2 有耐火极限要求的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垫料等必须为不燃材料,材料品种、规格、厚度及耐火极限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风管、材料加工批的数量抽查10%,且不应少于5件。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直观检查与点燃试验,查验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符合国家市场准入要求的检验报告。
6.2.2 风管部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防火阀、送风口、防烟阀、排烟阀或排烟口等必须符合有关消防产品标准的规定,其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手动开启灵活、关闭可靠严密。
检查数量:按种类、批抽查10%,且不得少于2个。
检查方法:测试、直观检查,查验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符合国家市场准入要求的检验报告。
2 电动防火阀、送风口和排烟阀或排烟口等的驱动装置,动作应可靠,在最大工作压力下工作正常。
检查数量:按批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件。
检查方法:测试、直观检查,查验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符合国家市场准入要求的检验报告。
3 防烟、排烟系统柔性短管的制作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
全数检查:直观检查与点燃试验,查验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符合国家市场准入要求的检验报告。
6.2.3 风机应符合产品标准和有关消防产品标准的规定,其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出口方向应正确。
全数检查:核对、直观检查,查验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符合国家市场准入要求的检验报告。
6.2.4 活动挡烟垂壁、及其电动驱动装置和控制装置应符合有关消防产品标准的规定,其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动作可靠。
检查数量:按批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件。
检查方法:测试,直观检查,查验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符合国家市场准入要求的检验报告。
6.2.5 自动排烟窗的驱动装置和控制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动作可靠。
检查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件。
检查方法:测试,直观检查,查验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符合国家市场准入要求的检验报告。
6.2.6 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进场检验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D表D.0.2填写。
6.3 风管安装
6.3.1 金属风管的制作和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采用法兰连接时,风管法兰材料规格应按本标准表6.3.1选用,其螺栓孔的间距不得大于150mm,矩形风管法兰四角处应设有螺孔;
2 板材应采用咬口连接或铆接,除镀锌钢板及含有复合保护层的钢板外,板厚大于1.5mm的可采用焊接;
3 风管应以板材连接的密封为主,可辅以密封胶嵌缝或其它方法密封,密封面宜设在风管的正压侧;
4 无法兰连接风管的薄钢板法兰高度及连接应按本规范表6.3.1的规定执行;
5 排烟风管的隔热层应采用厚度不小于40mm的不燃绝热材料,绝热材料的施工及风管加固、导流片的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不小于30%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直观检查。
6.4.2 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并应固定牢靠,表面平整、不变形,调节灵活;排烟口距可燃物或可燃构件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不小于30%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直观检查。
6.4.4 挡烟垂壁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型号、规格、下垂的长度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活动挡烟垂壁与建筑结构(柱或墙)面的缝隙不应大于60mm,由两块或两块以上的挡烟垂帘组成的连续性挡烟垂壁,各块之间不应有缝隙,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3 活动挡烟垂壁的手动操作按钮应固定安装在距楼地面1.3m~1.5m之间便于操作、明显可见处。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核对,尺量检查、动作检查。
6.4.5 排烟窗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型号、规格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安装应牢固、可靠,符合有关门窗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并应开启、关闭灵活;
3 手动开启机构或按钮应固定安装在距楼地面1.3m~1.5m之间,并应便于操作、明显可见;
4 自动排烟窗驱动装置的安装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技术文件要求,并应灵活、可靠。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核对,操作检查、动作检查。
6.5 风机安装
6.5.1 风机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其出口方向应正确,排烟风机的出口与加压送风机的进口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3.3.5条的要求。
6.5.2 风机外壳至墙壁或其它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600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核对、直观检查。
6.5.3 风机应设在混凝土或钢架基础上,且不应设置减振装置;若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共用且需要设置减振装置时,不应使用橡胶减振装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核对、直观检查。
7.2.2 常闭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的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行手动开启、复位试验,阀门动作应灵敏、可靠,远距离控制机构的脱扣钢丝连接不应松弛、不脱落;
2 模拟火灾,相应区域火灾报警后,同一防火分区的常闭送风口和同一防烟分区内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联动开启;
3 阀门开启后的状态信号应能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阀门开启后应能联动相应的风机启动。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7.2.3 活动挡烟垂壁的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动操作挡烟垂壁按钮进行开启、复位试验,挡烟垂壁应灵敏、可靠地启动与到位后停止,下降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模拟火灾,相应区域火灾报警后,同一防烟分区内挡烟垂壁应在60s以内联动下降到设计高度;
3 挡烟垂壁下降到设计高度后应能将状态信号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7.2.4 自动排烟窗的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动操作排烟窗开关进行开启、关闭试验,排烟窗动作应灵敏、可靠;
2 模拟火灾,相应区域火灾报警后,同一防烟分区内排烟窗应能联动开启;完全开启时间应符合本规范第5.2.6条的规定;
3 与消防控制室联动的排烟窗完全开启后,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7.2.5 送风机、排烟风机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动开启风机,风机应正常运转2.0h,叶轮旋转方向应正确、 运转平稳、无异常振动与声响;
2 应核对风机的铭牌值,并应测定风机的风量、风压、电流和电压,其结果应与设计相符;
3 应能在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风机的启动、停止;风机的启动、 停止状态信号应能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4 当风机进出风管上安装单向风阀或电动风阀时,风阀的开启与关闭应与风机的启动、停止同步。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7.2.6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速及余压的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取送风系统末端所对应的送风最不利的三个连续楼层模拟起火层及其上下层,封闭避难层(间)仅需选取本层,调试送风系统使上述楼层的楼梯间、前室及封闭避难层(间)的风压值及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值与设计值的偏差不大于10%;
2 对楼梯间和前室的调试应单独分别进行,且互不影响;
3 调试楼梯间和前室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时应同时开启三个楼层的疏散门。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7.2.7 机械排烟系统风速和风量的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设计模式,开启排烟风机和相应的排烟阀或排烟口,调试排烟系统使排烟阀或排烟口处的风速值及排烟量值达到设计要求;
2 开启排烟系统的同时,还应开启补风机和相应的补风口, 调试补风系统使补风口处的风速值及补风量值达到设计要求;
3 应测试每个风口风速,核算每个风口的风量及其防烟分区总风量。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7.3 联动调试
7.3.1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联动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任何一个常闭送风口开启时,相应的送风机均应能同时启动
2 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调试时,当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发出火警信号后,应在15s内启动有关部位的送风口、送风机,启动的送风口、送风机应与设计要求,联动启动方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规定,其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7.3.2 机械排烟系统的联动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任何一个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均应能联动启动;
2 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调试。当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发出火警信号后,机械排烟系统应启动有关部位的排烟阀或排烟口、排烟风机;启动的排烟阀或排烟口、排烟风机应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一致,其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3 有补风要求的机械排烟场所,当火灾确认后,补风系统应启动;
4 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合用,当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发出火警信号后,由通风、空调系统转换为排烟系统的时间应符合本规范第5.2.3条的要求。
7.3.3 自动排烟窗的联动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排烟窗应在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发出火警信号后联动开启到符合要求的位置;
2 动作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7.3.4 活动挡烟垂壁的联动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动挡烟垂壁应在火灾报警后联动下降到设计高度;
2 动作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8.1.4 (B)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 施工图、设计说明书、设计变更通知书和设计审核意见书、竣工图;
3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4 防烟、排烟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5 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
8.2.1 (C)防烟、排烟系统观感质量的综合验收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表面应平整、无损坏;接管合理,风管的连接以及风管与风机的连接,应无明显缺陷;
2 风口表面应平整,颜色一致,安装位置正确,风口可调节部件应能正常动作;
3 各类调节装置安装应正确牢固、调节灵活,操作方便;
4 风管、部件及管道的支、吊架型式、位置及间距应符合要求;
5 风机的安装应正确牢固;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30%抽查。
8.2.2 防烟、排烟系统设备手动功能的验收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送风机、排烟风机应能正常手动启动和停止,状态信号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2 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应能正常手动开启和复位,阀门关闭严密,动作信号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3 活动挡烟垂壁、自动排烟窗应能正常手动开启和复位,动作信号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30%抽查。
8.2.3 防排烟系统设备应按设计联动启动,且其功能验收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送风口的开启和送风机的启动应符合本规范第5.1.3条的规定;
2 排烟阀或排烟口的开启和排烟风机的启动应符合本规范第5.2.3条及5.2.4条的规定;
3 活动挡烟垂壁开启到位的时间应符合本规范第5.2.5条的规定;
4 自动排烟窗开启完毕的时间应符合本规范第5.2.6条的规定;
5 补风机的启动应符合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
6 各部件、设备动作状态信号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2.4 自然通风及自然排烟设施验收,下列项目应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的布置方式和面积;
2 避难层(间)可开启外窗或百叶窗的布置方式和面积;
3 设置自然排烟场所的可开启外窗、排烟窗、可熔性采光带(窗)的布置方式和面积。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30%检查。
8.2.5 机械防烟系统的验收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取送风系统末端所对应的送风最不利的三个连续楼层模拟起火层及其上下层,封闭避难层(间)仅需选取本层,测试前室及封闭避难层(间)的风压值及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值,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3.4.4条和第3.4.6条规定且偏差不大于设计值的10%;
2 对楼梯间和前室的测试应单独分别进行,且互不影响;
3 测试楼梯间和前室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时,应同时开启三个楼层的疏散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2.6 机械排烟系统的性能验收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启任一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口、风机启动后测试排烟口处的风速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偏差不大于设计值的10%;
2 设有补风系统的场所,还应测试补风口风速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偏差不大于设计值的10%。
检查数量:各系统全数检查。
8.2.7 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设备、部件型号规格与设计不符,无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符合消防产品准入制度规定的检验报告,系统验收不符合本规范第8.2.2条~第8.2.6条任一款功能及主要性能参数要求的,定为A类不合格;
2 不符合本规范第8.1.4条任一款要求的定为B类不合格;
3 不符合本规范第8.2.1条任一款要求的定为C类不合格;
4 系统验收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B+C≤6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部位 |
工作内容 |
周期 |
风管(道)及风口部件 |
目测巡检完好状况,有无异物变形 |
每周 |
室外进风口、排烟口 |
巡检进风口、出风口是否通畅 |
每周 |
系统电源 |
巡查电源状态、电压 |
每周 |
防烟、排烟风机 |
手动或自动启动试运转,检查有无锈蚀、螺丝松动 |
每季 |
挡烟垂壁 |
手动或自动启动、复位试验,有无升降障碍 |
每季 |
排烟窗 |
手动或自动启动、复位试验,有无开关障碍 |
每季 |
供电线路 |
检查供电线路有无老化,双回路自动切换电源功能等 |
每季 |
排烟防火阀 |
手动或自动启动、复位试验检查,有无变形、锈蚀及弹簧性能,确认性能可靠 |
半年 |
送风阀或送风口 |
手动或自动启动、复位试验检查,有无变形、锈蚀及弹簧性能,确认性能可靠 |
半年 |
排烟阀或排烟口 |
手动或自动启动、复位试验检查,有无变形、锈蚀及弹簧性能,确认性能可靠 |
半年 |
系统联动试验 |
检验系统的联动功能及主要技术性能参数 |
一年 |
9.0.6 排烟窗的温控释放装置、排烟防火阀的易熔片应有10%的备用件,且不少于10只。
9.0.7 当防烟排烟系统采用无机玻璃钢风管时,应每年对该风管质量检查,检查面积应不少于风管面积的30%;风管表面应光洁、无明显泛霜、结露和分层现象。
考点八、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II 照明灯安装
4.5.6 照明灯宜安装在顶棚上。
4.5.7 当条件限制时,照明灯可安装在走道侧面墙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高度不应在距地面1m~2m之间;
2 在距地面1m以下侧面墙上安装时,应保证光线照射在灯具的水平线以下。
4.5.8 照明灯不应安装在地面上。
III 标志灯安装
4.5.9 标志灯的标志面宜与疏散方向垂直。
4.5.10 出口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安装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内侧上方居中的位置;受安装 条件限制标志灯无法安装在门框上侧时,可安装在门的两侧,但门完全开启时标志灯不能被遮挡。
2 室内高度不大于3.5m的场所,标志灯底边离门框距离不应大于200mm;室内高度大于3.5m的场所,特大型、大型、 中型标志灯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3m,且不宜大于6m。
3 采用吸顶或吊装式安装时,标志灯距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所在墙面的距离不宜大于50mm。
4.5.11 方向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证标志灯的箭头指示方向与疏散指示方案一致。
2 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两侧的墙面或柱面上时,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应小于1m。
3 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上方时:
1)室内高度不大于3.5m的场所,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宜为2.2m~2.5m;
2)室内高度大于3.5m的场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标志灯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3m,且不宜大于6m。
4 当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转角处的上方或两侧时,标志灯与转角处边墙的距离不应大于1m。
5 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在疏散走道增设的方向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走道的顶部,且标志灯的标志面应与疏散方向垂直、箭头应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6 当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的地面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的中心位置;
2)标志灯的所有金属构件应采用耐腐蚀构件或做防腐处理,标志灯配电、通信线路的连接应采用密封胶密封;
3)标志灯表面应与地面平行,高于地面距离不应大于3mm,标志灯边缘与地面垂直距离高度不应大于1mm。
4.5.12 楼层标志灯应安装在楼梯间内朝向楼梯的正面墙上,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宜为2.2m~2.5m。
4.5.13 多信息复合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安全出口、疏散出口附近设置的标志灯,应安装在安全 出口、疏散出口附近疏散走道、疏散通道的顶部;
2 标志灯的标志面应与疏散方向垂直、指示疏散方向的箭头应指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
5.3.4 应对集中电源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集中电源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的规定:
1 操作级别;
2 故障报警功能;
3 消音功能;
4 电源分配输出功能;
5 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转换手动测试功能;
6 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通信故障连锁控制功能;
7 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灯具应急状态保持功能。
5.3.5 应接通应急照明配电箱的电源,使应急照明配电箱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3.6 应对应急照明配电箱进行下列主要功能检查并 记录,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的规定:
1 主电源分配输出功能;
2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主电源输出关断测试功能;
3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通信故障连锁控制功能;
4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灯具应急状态保持功能。
5.4 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
I 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功能调试
5.4.1 系统功能调试前,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灯具自带的蓄电池应连续充电24h。
5.4.2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应对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应保持主电源输出;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保持主电源输出;
2 系统内所有照明灯的工作状态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3 系统内所有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应符合本标准第3.6.5(3)款的规定。
5.4.3 切断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的主电源断电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主电源断电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主电源输出;
2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开始主电源断电持续应急时间计时;
3 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4 恢复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供电,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恢复原工作状态;
5 使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达到设计文件规定的时间,集中 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灯具的光源应熄灭。
II 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功能调试
5.4.5 系统功能调试前,应将应急照明控制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相连,使应急照明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5.4.6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对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系统自动应急启动信号,显示启动时间;
2 系统内所有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3 B型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主电源输出;
4 A型集中电源、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保持主电源输出;切断主电源后,A型集中电源应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主电源输出。
5.4.7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被借用防火分区的火灾报警区域信号,对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中标志灯指示状态的改变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标志灯具的指示状态改变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控制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的启动信号,显示启动时间;
2 该防火分区内,按不可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工况条件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需要变换指示方向的方向标志灯应改变箭头指示方向,通向被借用防火分区入口的出口标志灯的“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应熄灭、“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的光源应应急点亮;灯具改变指示状态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3 该防火分区内其他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应保持不变。
5.4.8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代表相应疏散预案的消防联动控制信号,对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站台和站厅等场所中标志灯指示状态的改变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标志灯具的指示状态改变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控制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的启动信号,显示启动时间;
2 该区域内,按照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需要变换指示方向的方向标志灯应改变箭头指示方向,通向需要关闭的疏散出口处设置的出口标志灯“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应熄灭、“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的光源应应急点亮;灯具改变指示状态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3 该区域内其他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应保持不变。
5.4.9 手动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一键启动按钮,对系统的手动应急启动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手动应急启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手动应急启动信号,显示启动时间;
2 系统内所有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3 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主电源的输出;
4 照明灯设置部位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应符合本标准第3.2.5条的规定;
5 灯具点亮的持续工作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4条的规定。
集中控制 |
手动应急启动 |
每月、季对XT一次手急启 |
火灾自动应急启动 |
每年每防火区一次火态自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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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应急时间 |
每月每台灯电池持续时间 |
|
非集中控制 |
手动应急启动 |
每月、季对XT一次手急启 |
持续应急时间 |
每月每台灯电池持续时间 |
考点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2 布线
3.2.1 各类管路明敷时,应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吊杆直径不应小6mm。
3.2.2 各类管路暗敷时,应敷设在不燃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3.2.3 管路经过建筑物的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变形缝处,应采取补偿措施,线缆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应留有适当余量。
3.2.4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路连接处,均应做密封处理。
3.2.5 符合下列条件时,管路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1 管路长度每超过30m且无弯曲时;
2 管路长度每超过20m且有1个弯曲时;
3 管路长度每超过10m且有2个弯曲时;
4 管路长度每超过8m且有3个弯曲时。
3.2.6 金属管路入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塑料管入盒应采取相应固定措施。
3.2.7 槽盒敷设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1 槽盒始端、终端及接头处;
2 槽盒转角或分支处;
3 直线段不大于3m处。
3.2.14 从接线盒、槽盒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控制设备、扬声器的线路,当采用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保护时,
其长度不应大于2m。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应入盒,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
3.3 系统部件的安装
3.3.1 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火灾显示盘、控制中心监控设备、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电话总机、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设备、防火门监控器、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传输 设备、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等控制与显示类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
2 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 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楼)面100mm~200mm。
3.3.2 控制与显示类设备的引入线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线应整齐,不宜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2 线缆芯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应与设计文件一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褪色:
3 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应超过2根;
4 线缆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
3.3.3 控制与显示类设备应与消防电源、备用电源直接连接,不应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
Ⅱ探测器安装
3.3.6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点型家用火灾探测器、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2 探测器周围水平距离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3 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最近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4 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安装探测器时、宜居中,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安装间距的一半;
5 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确需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3.3.7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测器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m~1.0m,高度大于12m的空间场所增设的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
2 发射器和接器(反射式探测器的探测器和反射板)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00m。
3 相邻两组探测器光束轴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器光束辅线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0.5m;
4 发射器和接收器(反射式探测器的探测器和反射板)应安装在固定结构上,且应安装牢固,确需安装在钢架等容易发生位移形变的结构上时,结构的位移不应影响探测器的正常运行;
5 发射器和接收器(反射式探测器的探测器和反射板)之间的光路上应无遮挡物;
6 应保证接收器(反射式探测器的探测器)避开日光和人工光源直接照射。
3.3.8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敷设在顶棚下方的线型差温火灾探测器至顶棚距离宜为0.1m,相邻探测器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探测器至墙壁距离宜为1.0m~1.5m;
2 在电缆桥架、变压器等设备上安装时,宜采用接触式布置,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敷设时,宜敷设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
3 探测器敏感部件应采用产品配套的固定装置固定,固定装置的间距不宜大于2m;
4 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敏感部件应采用连续无接头方式安装,如确需中间接线,应采用专用接线盒连接,敏感部件安装敷设时应避免重力挤压冲击,不应硬性折弯、扭转,探测器的弯曲半径宜大于0.2m;
5 分布式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感温光纤不应打结,光纤弯曲时,弯曲半径应大于50mm,每个光通道配接的感温光纤的始端及末端应各设置不小于8m的余量段,感温光纤穿越相邻的报警区域时,两侧应分别设置不小8m的余量段;
6 光栅光纤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信号处理单元安装位置不应受强光直射,光纤光栅感温段的弯曲半径应大于0.3m。
3.3.9 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灵敏度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当设置为高灵敏度时,可安装在天棚高度大于16m的场所,并应保证至少有两个采样孔低于16m;
2 非高灵敏度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不宜安装在天棚高度大于16m的场所;
3 采样管应牢固安装在过梁、空间支架等建筑结构上;
4 在大空间场所安装时,每个采样孔的保护面积、保护半径应满足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保护半径的要求,当采样管道布置形式为垂直采样时,每2℃温差间隔或3m间隔(取最小者)应设置一个采样孔,采样孔不应背对气流方向;
5 采样孔的直径应根据采样管的长度及敷设方式、采样孔的数量等因素确定,并应满足设计文件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采样孔需要现场加工时,应采用专用打孔工具;
6 当采样管道采用毛细管布置方式时,毛细管长度不宜超过4m;
7 采样管和采样孔应设置明显的火灾探测器标识。
3.3.10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位置应保证其视场角覆盖探测区域,并应避免光源直接照射在探测器的探测窗口;
2 探测器的探测视角内不应存在遮挡物;
3 在室外或交通隧道场所安装时,应采取防尘、防水措施。
3.3.11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位置应根据探测气体密度确定,若其密度小于空气密度,探测器应位于可能出现泄漏点的上方或探测气体的最高可能聚集点上方,若其密度大于或等于空气密度,探测器应位于可能出现泄漏点的下方;
2 在探测器周围应适当留出更换和标定的空间;
3 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在安装时,应使发射器和接收器的窗口避免日光直射,且在发射器与接收器之间不应有遮挡物,发射器和接收器的距离不宜大于60m,两组探测器之间的轴线距离不应大于14m。
3.3.13 探测器底座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安装牢固,与导线连接应可靠压接或焊接,当采用焊接时,不应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2 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
3 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
3.3.14 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应朝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3.3.15 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调试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
Ⅲ 系统其他部件安装
3.3.16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防火卷帘手动控制装置、气体灭火系统手动与自动控制转换装置、气体灭火系统现场启动和停止按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防火卷帘手动控制装置、气体灭火系统手动与自动控制转换装置、气体灭火系统现场启动和停止按钮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其底边距地(楼)面的高度宜为1.3m~1.5m,且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消火栓按钮应设置
在消火栓箱内,疏散通道设置的防火卷帘两侧均应设置手动控制装置;
2 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
3 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
3.3.19 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火灾警报器、喷洒光警报器、气体灭火系统手动与自动控制状态显示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扬声器和火灾声警报装置宜在报警区域内均匀安装,扬声器在走道内安装时,距走道末端的距离不应大于12.5m;
2 火灾光警报装置应安装在楼梯口、消防电梯前室、建筑内部拐角等处的明显部位,且不宜与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安装在同一面墙上,确需安装在同一面墙上时,距离不应小于1m;
3 气体灭火系统手动与自动控制状态显示装置应安装在防护区域内的明显部位,喷洒光警报器应安装在防独区域外,
且应安装在出口门的上方;
4 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底边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2m;
5 应安装牢固,表面不应有破损。
3.3.21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传感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感器与裸带电导体应保证安全距离,金属外壳的传感器应有保护接地;
2 传感器应独立支撑或固定,应安装牢固,并应采取防潮、防腐蚀等措施;
3 传感器输出回路的连接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1.0mm2的双绞铜芯导线,并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其端部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
4 传感器的安装不应破坏被监控线路的完整性,不应增加线路接点。
3.3.22 防火门监控模块与电动闭门器、释放器、门磁开关等现场部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门监控模块至电动闭门器、释放器、门磁开关等现场部件之间连接线的长度不应大于3m;
2 防火门监控模块、电动闭门器、释放器、门磁开关等现场部件应安装牢固;
3 门磁开关的安装不应破坏门扇与门框之间的密闭性。
4 系统调试
4.1.3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联动启动和显示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到满足联动触发条件的报警信号后,应在3s内发出控制相应受控设备动作的启动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记录启动时间;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受控部件的动作反馈信息,显示部件的类型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4.3.6 应对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复位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复位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调整探测器的光路调节装置,使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2 应采用减光率为0.9dB的减光片或等效设备遮挡光路,探测器不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3 应采用产品生产企业设定的减光率为1.0dB~10.0dB的减光片或等效设备遮挡光路,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和信息显示动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4 应采用减光率为11.5dB的减光片或等效设备遮挡光路,探测器的火警或故障确认灯应点亮,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故障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5 选择反射式探测器时,应在探测器正前方0.5m处按本标准第4.3.6条第2款~第4款的规定对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进行检查;
6 应撤除减光片或等效设备,手动操作控制器的复位键后,控制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熄灭。
4.3.12 应对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复位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复位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探测器监视区域内最不利处应采用专用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向探测器释放试验光波,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在30s点亮并保持;
2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3 应使探测器监测区域的环境恢复正常,手动操作控制器的复位键后,控制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熄灭。
Ⅱ 消防联动控制器现场部件调试
4.5.5 应对模块的离线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模块的离线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模块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的通信总线处于离线状态,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显示故障部件的类型和地址注释信息,
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4.5.6 应对模块的连接部件断线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模块的连接部件断线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模块与连接部件之间的连接线断路,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显示故障部件的类型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4.5.7 应对输入模块的信号接收及反馈功能、复位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输入模块的信号接收及反馈功能、复位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核查输入模块和连接设备的接口是否兼容;
2 应给输入模块提供模拟的输入信号,输入模块应在3s内动作并点亮动作指示灯;
3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模块的动作反馈信息,显示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4 应撤除模拟输入信号,手动操作控制器的复位键后,控制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输入模块的动作指示灯应熄灭。
4.5.8 应对输出模块的启动、停止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输出模块的启动、停止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核查输出模块和受控设备的接口是否兼容;
2 应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向输出模块发出启动控制信号,输出模块应在3s内动作,并点亮动作指示灯;
3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有启动光指示,显示启动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4 应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向输出模块发出停止控制信号,输出模块应在3s内动作,并熄灭动作指示灯。
Ⅱ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调试
4.8.4 应对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监控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监控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报警值设定;
2 应采用剩余电流发生器对探测器施加报警设定值的剩余电流,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应在30s内点亮并保持;
3 监控设备的监控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同时监控设备应显示发出报警信号探测器的报警值。
4.8.5 应对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监控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监控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报警值设定;
2 应采用发热试验装置给监控探测器加热至设定的报警温度,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应在40s内点亮并保持;
3 监控设备的监控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同时监控设备应显示发出报警信号探测器的报警值。
4.8.6 应对故障电弧探测器的监控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监控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切断探测器的电源线和被监测线路,将故障电弧发生装置接入探测器,接通探测器的电源,使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2 应操作故障电弧发生装置,在1s内产生9个及以下半周期故障电弧,探测器不应发出报警信号;
3 应操作故障电弧发生装置,在1s内产生14个及以上半周期故障电弧,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应在30s内点亮并保持;
4 监控设备的监控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4.12 火灾警报、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调试
I 火灾警报器调试
4.12.1 应对火灾声警报器的火灾声警报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警报器的火灾声警报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操作控制器使火灾声警报器启动;
2 在警报器生产企业声称的最大设置间距、距地面1.5m~1.6m处,声警报的A计权声压级应大于60dB,环境噪声大于60dB时,声警报的A计权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3 带有语音提示功能的声警报应能清晰播报语音信息。
4.8 火灾警报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
|
1 联动控制 方式 |
4.8.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并应在确认火灾后启动建筑内的所有火灾声光警报器。 |
4.8 火灾警报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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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联动控制 方式 |
4.8.8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信号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当确认火灾后,应同时向全楼进行广播。 启动或停止应急广播系统,并应能监听消防应急广播。在通过传声器进行应急广播时,应自动对广播内容进行录音。 |
Ⅳ 火灾警报、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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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6 应将广播控制设备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相连接,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状态, 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火灾警报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火灾警报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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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发条件 |
1 应使报警区域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两只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和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
联动动作 |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火灾警报装置和应急广播控制装置动作的启动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 4 报警区域内所有的火灾声光警报器和扬声器应按下列规定交替工作: 1)报警区域内所有的火灾声光警报器应同时启动,持续工作8s~20s后, 所有的火灾声光警报器应同时停止警报; 2)警报停止后,所有的扬声器应同时进行1次~2次消防应急广播,每次广播10s~30s后,所有的扬声器应停止播放广播信息。 |
图形显示 |
5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启动信号,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
4.12.7 联动控制控制功能检查过程应在报警区域内所有的火灾声光警报器或扬声器持续工作时,对系统的手动插入操作优先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手动插入操作优先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总线控制盘上火灾警报或消防应急广播停止控制按钮、按键,报警区域内所有的火灾声光警报器或扬声器应停止正在进行的警报或应急广播;
2 应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总线控制盘上火灾警报或消防应急广播启动控制按钮、按键,报警区域内所有的火灾声光警报器或扬声器应恢复警报或应急广播。
4.13 防火卷帘系统调试
I 防火卷帘控制器调试
4.13.1 应将防火卷帘控制器与防火卷帘卷门机、手动控制装置、火灾探测器相连接,接通电源,使防火卷帘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应对防火卷帘控制器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控制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防火卷帘控制器》GA386的规定:
Ⅱ 防火卷帘控制器现场部件调试
4.13.2 应对防火卷帘控制器配接的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卷帘控制器的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卷帘控制器的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使探测器监测区域的烟雾浓度、温度达到探测器的报警设定阈值,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
2 防火卷帘控制器应在3s内发出卷帘动作声、光信号,控制防火卷帘下降至距楼板面1.8m处或楼板面。
4.13.3 应对防火卷帘手动控制装置的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手动控制装置的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手动操作手动控制装置的防火卷帘下降、停止、上升控制按键(钮);
2 防火卷帘控制器应发出卷帘动作声、光信号,并控制卷帘执行相应的动作。
4.6.2 防火卷帘的升降应由防火卷帘控制器控制。 4.6.3 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联动控制方式 |
1 联动控制方式,防火分区内任两只独立的感烟火灾探测器或任一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应联动控制防火卷帘下降至距楼板面1.8m 处;任一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应联动控制防火卷帘下降到楼板面;在卷帘的任一侧距卷帘纵深0.5m~5m内应设置不少于2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温火灾探测器。 |
2 手动控制方式 |
2 手动控制方式,应由防火卷帘两侧设置的手动控制按钮控制防火卷帘的升降。 |
4.6.4 非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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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联动控制方式 |
应由防火卷帘所在防火分区内任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防火卷帘下降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联动控制防火卷帘直接下降到楼板面。 |
2 手动控制方式 |
应由防火卷帘两侧设置的手动控制按钮控制防火卷帘的升降,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手动控制防火卷帘的降落。 |
3 反馈 |
4.6.5 防火卷帘下降至距楼板面1.8m处、下降到楼板面的动作信号和防火卷帘控制器直接连接的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
Ⅲ 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系统联动控制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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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4 应使防火卷帘控制器与卷门机相连接,使防火卷帘控制器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相连接,接通电源,使防火卷帘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控制工作状态。 4.13.5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对防火卷帘控制器不配接火灾探测器的防火卷帘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防火卷帘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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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发条件 |
1 应使一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烟火灾探测器,或报警区域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两只感烟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系统设备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联动动作 |
1)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控制防火卷帘下降至距楼板面1.8m处的启动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 2)防火卷帘控制器应控制防火卷帘降至距楼板面1.8m处。 |
触发条件 |
2 应使一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温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系统设备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联动动作 |
1)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控制防火卷帘下降至楼板面的启动信号; 2)防火卷帘控制器应控制防火卷帘下降至楼板面。 |
反馈 |
3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防火卷帘下降至距楼板面1.8m处、楼板面的反馈信号。 |
图形显示 |
4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和设备动作的反馈信号,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
4.13.6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对防火卷帘控制器配接火灾探测器的防火卷帘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防火卷帘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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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发条件 |
1 应使一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烟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
联动动作 |
防火卷帘控制器应控制防火卷帘下降至距楼板面1.8m处; |
触发条件 |
2 应使一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温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
联动动作 |
防火卷帘控制器应控制防火卷帘下降至楼板面; |
反馈 |
3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防火卷控制器配接的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 防火卷帘下降至距楼板面1.8m处、楼板面的反馈信号; |
图形显示 |
4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和设备动作的反馈信号,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
Ⅳ 非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系统控制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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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7 应使防火卷帘控制器与卷门机相连接,使防火卷帘控制器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相连接,接通电源,使防火卷帘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控制工作状态。 4.13.8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对防火卷帘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防火卷帘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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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发条件 |
1 应使报警区域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两只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
联动动作 |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控制防火卷帘下降至楼板面的启动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 3 防火卷帘控制器应控制防火卷帘下降至楼板面; |
反馈 |
4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防火卷帘下降至楼板面的反馈信号; |
图形显示 |
5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和设备动作的反馈信号,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
4.6 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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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联动控制方式 |
1 应由常开防火门所在防火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常开防火门关闭的联动触发信号,联动触发信号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或防火门监控器联动控制防火门关闭。 |
2 手动控制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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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反馈 |
2 疏散通道上各防火门的开启、关闭及故障状态信号应反馈至防火门监控器。 |
Ⅲ 防火门监控系统联动控制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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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8 应使防火门监控器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相连接,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控制工作状态。 4.14.9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对防火门监控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防火门监控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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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发条件 |
1 应使报警区域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两只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和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
联动动作 |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控制防火门闭合的启动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 3 防火门监控器应控制报警区域内所有常开防火门关闭; |
反馈 |
4 防火门监控器应接收并显示每一樘常开防火门完全闭合的反馈信号; |
图形显示 |
5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和设备动作的反馈信号,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
续表
4.15.9 在联动控制进入启动延时阶段,应对系统的手动插入操作优先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手动插入操作优先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操作灭火控制器对应该防护区域的停止按钮、按键,
灭火控制器应停止正在进行的操作;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灭火控制器的手动停止控制信号;
3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灭火控制器的手动停止控制信号。
4.15.10 应对系统的现场紧急启动、停止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现场紧急启动、停止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手动操作防护区域内设置的现场启动按钮;
2 灭火控制器应控制启动防护区域内设置的火灾声光警报器;
3 灭火控制器应进入启动延时,显示延时时间;
4 灭火控制器应控制关闭该防护区域的电动送排风阀门、防火阀、门、窗;
5 延时期间,手动操作防护区域内设置的现场停止按钮、灭火控制器应停止正在进行的操作;
6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灭火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停止信号;
7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灭火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停止信号,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4.16.6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在消防控制室对消防泵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消防泵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直接手动控制单元的消防泵启动控制按钮、按键,对应的消防泵控制箱、柜应控制消防泵启动;
2 应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直接手动控制单元的消防泵停止控制按钮、按键,对应的消防泵控制箱、柜应控制消防泵停止运转;
3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直接手动启动、停止控制信号。
4.16.9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在消防控制室对预作用阀组、排气阀前电动阀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预作用阀组、排气阀前电动阀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直接手动控制单元的预作用阀组、排气阀前电动阀的开启控制按钮、按键,对应的预作用阀组、排气阀前电动阀应开启;
2 应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直接手动控制单元的预作用阀组、排气阀前电动阀的关闭控制按钮、按键,对应的预作用阀组、排气阀前电动阀应关闭;
3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直接手动启动、停止控制信号。
4.16.13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在消防控制室对雨淋阀组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雨淋阀组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直接手动控制单元的雨淋阀组的开启控制按钮、按键,对应的雨淋阀组应开启;
2 应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直接手动控制单元的雨淋阀组的关闭控制按钮、按键,对应的雨淋阀组应关闭;
3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直接手动启动、停止控制信号。
4.17 消火栓系统调试
4.18.6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在消防控制室对加压送风机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
记录,加压送风机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直接手动控制单元的加压送风机开启控制按钮、按键,对应的风机控制箱、柜应控制加压送风机启动;
2 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直接手动控制单元的加压送风机停止控制按钮、按键,对应的风机控制箱、柜应控制加压送风机停止运转;
3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直接手动
启动、停止控制信号。
续表
4.1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调试
1 A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控制室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
2)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基本配置与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符合性;
3)系统部件的选型与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4)系统部件消防产品准入制度的符合性;
5)系统内的任一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
6)系统内的任一消防联动控制器、输出模块和消火栓按钮的启动功能;
7)参与联动编程的输入模块的动作信号反馈功能;
8)系统内的任一火灾警报器的火灾警报功能;
9)系统内的任一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设备和广播扬声器的应急广播功能;
10)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转换功能;
11)防火卷帘控制器的控制功能;
12)防火门监控器的启动功能;
13)气体灭火控制器的启动控制功能;
1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消防水泵、预作用阀组、雨淋阀组的消防控制室直接手动控制功能;
15)加压送风系统、排烟系统、电动挡烟垂壁的联动控制功能,送风机、排烟风机的消防控制室直接手动控制功能;
16)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
17)电梯、非消防电源等相关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
18)系统整体联动控制功能。
2 B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控制室存档文件资料的符合性;
2)本标准第5.0.3条规定资料的齐全性、符合性;
3)系统内的任一消防电话总机和电话分机的呼叫功能;
4)系统内的任一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和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可燃气体报警功能;
5)系统内的任一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器)和探测器的监控报警功能;
6)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和传感器的监控报警功能。
3 其余项目均应为C类项目。
5.0.6 系统检测、验收结果判定准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类项目不合格数量为0、B类项目不合格数量小于或等于2、B类项目不合格数量与C类项目不合格数量之和小于或等于检查项目数量5%的,系统检测、验收结果应为合格;
2 不符合本条第1款合格判定准则的,系统检测、验收结果应为不合格。
5.0.7 各项检测、验收项目中有不合格的,应修复或
更换,并应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加倍检验。
6.0.6 不同类型的探测器、手报、模块等现场部件应有不少于设备总数1%的备品。
6.0.7 系统设备的维修、保养及系统产品的寿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GB 29837的规定,达到寿命极限的产品应及时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