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消防基础知识
第一章燃烧
第一节燃烧的本质与条件
考点一、燃烧的定义和类型:
燃烧——可燃物与氧化剂作用发生的放热反应,通常伴有火焰、发光和(或)发烟现象。
燃烧可分为有焰燃烧和无焰燃烧。通常看到的明火都是有焰燃烧;有些固体发生表面燃烧时,有发光发热的现象,但是没有火焰产生,这种燃烧方式则是无焰燃烧。
考点二、燃烧的必要条件:
燃烧的发生和发展,必须具备三个必要条件,即可燃物、助燃物和引火源。通常称为燃烧三要素。
大部分燃烧发生发展需要四个条件,即可燃物、助燃物(氧化剂)和引火源(温度)和链式反应自由基。
第二节燃烧类型及其特点
考点一、按燃烧发生瞬间的特点分类
考点二、按燃烧物形态分类(气、液、固)
1.气体燃烧
2.液体燃烧
(1)闪燃
定义:闪燃是指可燃性液体挥发出来的蒸气与空气混合达到一定的浓度或者可燃性固体加热到一定温度后,遇明火发生一闪即灭的燃烧。
原因:易燃或可燃液体在闪燃温度下蒸发的速度比较慢,蒸发出来的蒸气仅能维持一刹那的燃烧,来不及补充新的蒸气维持稳定的燃烧,因而一闪就灭了。但闪燃却是引起火灾事故的先兆之一。
闪点——易燃或可燃液体表面产生闪燃的最低温度。
少量可燃固体也存在闪燃现象,但可燃固体的闪点很难测定。
(2)沸溢
定义:燃烧过程中,这些沸程较宽的重质油品产生热波,在热波向液体深层运动时,由于温度远高于水的沸点,因而热波会使油品中的乳化水汽化,大量的蒸汽就要穿过油层向液面上浮,在向上移动过程中形成油包气的气泡,即油的一部分形成了含有大量蒸汽气泡的泡沫。这样,必然使液体体积膨胀,向外溢出,同时部分未形成泡沫的油品也被下面的蒸汽膨胀力拋出,使液面猛烈沸腾起来,这种现象称为沸溢。
沸溢形成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原油具有形成热波的特性,即沸程宽,密度相差较大;
2)原油中含有乳化水,水遇热波变成蒸汽;
3)原油黏度较大,使水蒸气不容易从下向上穿过油层。
如:原油、重油、沥青油等。
(3)喷溅
定义:在重质油品燃烧进行过程中,随着热波温度的逐渐升高,热波向下传播的距离也加大,当热波达到水垫时,水垫的水大量蒸发,蒸气体积迅速膨胀,以至把水垫上面的液体层抛向空中,向罐外喷射,这种现象叫喷溅。
3.固体燃烧
(1)蒸发燃烧(硫、磷、钾、钠、蜡烛、松香)
(2)表面燃烧(木炭、焦炭、铁、铜)
(3)分解燃烧(木材、草、棉花、煤、橡胶、塑料、纺织品)
(4)阴燃(如纸张、锯末、纤维织物、胶乳橡胶等)
上述各种燃烧形式的划分不是绝对的,有些可燃固体的燃烧往往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形式。例如,在适当的外界条件下,木材、棉、麻、纸张等的燃烧会明显地存在表面燃烧、分解燃烧、阴燃等形式。
4.闪点
(1)闪点的定义
闪点是指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可燃性液体或固体表面产生的蒸气在试验火焰作用下发生闪燃的最低温度。
(2)闪点的意义
闪点是可燃性液体性质的主要标志之一,是衡量液体火灾危险性大小的重要参数。
(3)闪点在消防上的应用
闪点是判断液体火灾危险性大小以及对可燃性液体进行分类的主要依据。可燃性液体的闪点越低,其火灾危险性也越大。
5.燃点
燃点的定义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物质在外部引火源作用下表面起火并持续燃烧一定时间所需的最低温度,称为燃点。
通常,用燃点作为评定固体火灾危险性大小的主要依据。
6.自燃点
(1)自燃点的定义
在规定的条件下,可燃物质产生自燃的最低温度,称为自燃点。
自然点是评定气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
第三节燃烧产物及典型物质的燃烧
考点一、燃烧产物的概念
由燃烧或热解作用产生的全部物质,称为燃烧产物,有完全燃烧产物和不完全燃烧产物之分。
完全燃烧产物是指可燃物中的C被氧化生成的CO2(气)、H被氧化生成的H2O(液)、S被氧化生成的SO2(气)等;
不完全燃烧产物:CO、NH3、醇类、醛类、醚类等。
第二章火灾
第一节火灾的定义、分类与危害
1.按照燃烧对象的性质分类
2.按照火灾事故所造成的灾害损失程度分类
第二节火灾发生的常见原因
1.电气使用不慎
2.吸烟不慎
3.生活用火不慎
4.生产作业不慎
5.玩火
6.放火
7.雷击
第三节建筑火灾发展及蔓延的机理
考点一、建筑火灾蔓延的传热基础
考点二、建筑火灾的烟气的流动过程
1.烟气蔓延的扩散路线
烟气在室内扩散一般有3条路线:
第一条:(最主要)着火房间→走廊→楼梯间→上部各层楼→室外;
第二条:是着火房间→室外;
第三条:是着火房间→相邻上层房间→室外。
(1)烟气羽流。在一般的建筑房间内,内部物品多为固体。当可燃固体受到外界条件的影响发生阴燃时,达到一定温度并且有适合的通风条件,阴燃便转变为明火燃烧。明火出现后,可燃物迅速燃烧。燃烧中,火源上方的火焰及燃烧生成的流动烟气通常称为火羽流。在燃烧表面上方附近为火焰区,它又可以分为连续火焰区和间歇火焰区。而火焰区上方为燃烧产物即烟气的羽流区,其流动完全由浮力效应控制,一般称其为烟气羽流或浮力羽流。
(2)顶棚射流。当烟气羽流撞击到房间的顶棚后,沿顶棚水平运动,形成一个较薄的顶棚射流层,称为顶棚射流。
研究表明,假设顶棚距离可燃物的垂直高度为H,多数情况下顶棚射流层的厚度约为距离顶棚以下高度H的5%一12%,而顶棚射流层内最高温度和最大速度出现在距离顶棚以下高度的1%处。顶棚射流的最大温度和最大速度值是估算火灾探测器和喷头热响应的重要基础。
2.烟气流动的驱动力
(1)烟囱效应
当建筑物内外温度不同时,室内外的空气密度随之出现差别,这将引发浮力驱动的流动。
(2)火风压
火风压是指建筑物内发生火灾时,在起火房间内,由于温度上升,气体迅速膨胀,对楼板和四壁形成压力。
(3)外界风的作用
风的存在可在建筑物的周围产生压力分布,而这种压力分布能够影响建筑物内的烟气流动。
考点三、建筑室内火灾发展的几个阶段
初期增长阶段——充分发展阶段——衰减阶段
轰燃是一种瞬变状态,标志着室内火灾进入全面发展阶段。
轰燃是指室内火灾由局部燃烧向所有可燃物表面都燃烧的突然转变。室内轰燃是一种瞬态过程,其中包含着室内温度、燃烧范围、气体浓度等参数的剧烈变化。目前研究认为,当建筑室内火灾出现以下三种情况,即可判断发生了轰燃:
一是顶棚附近的气体温度超过某一特定值(约600℃);
二是地面的辐射热通量超过某一特定值(约20kw/㎡);
三是火焰从通风开口喷出。
影响轰燃发生的重要因素包括室内可燃物的数量、燃烧特性与布局、房间的大小与形状、开口的大小、位置与形状、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热惯性(即导热系数、密度和比热组合成的一个参数,决定热量吸收的多少)等。
轰燃发生之前火场可能出现以下征兆:
(1)屋顶的热烟气层开始出现火焰。
(2)出现滚燃现象。
(3)热烟气层突然下降。
(4)温度突然增加。
第四节防火和灭火的基本原理与方法
灭火的基本原理实质上——破坏燃烧的必要条件
1.冷却灭火
可燃物一旦达到着火点,即会燃烧或持续燃烧。将可燃物的温度降到一定温度以下,燃烧即会停止。
2.隔离灭火
在燃烧三要素中,可燃物是燃烧的主要因素。将可燃物与氧气、火焰隔离,就可以中止燃烧、扑灭火灾。
3.窒息灭火(一般氧浓度低于15%)
可燃物的燃烧是氧化作用,需要在最低氧浓度以上才能进行,低于最低氧浓度,燃烧不能进行,火灾即被扑灭。
4.化学抑制灭火(干粉、七氟丙烷)
由于有焰燃烧是通过链式反应进行的,如果能有效地抑制自由基的产生或降低火焰中的自由基浓度,即可使燃烧中止。
第三章爆炸
第一节爆炸的定义及分类
粉尘爆炸的条件:
1.粉尘本身具有爆炸性;
2.粉尘必须悬浮在空气中,并且其浓度处于一定的范围;
3.有足以引起粉尘爆炸的引火源。
粉尘爆炸的特点:
1)与可燃气体爆炸相比,粉尘爆炸压力上升和下降速度都较缓慢,较高压力持续时间长,释放的能量大,爆炸的破坏性和对周围可燃物的烧毁程度较严重。
2)粉尘初始爆炸产生的气浪会使沉积粉尘扬起,在新的空间内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从而可能会发生二次爆炸。二次爆炸往往比初次爆炸压力更大,破坏更严重。
3)粉尘爆炸比气体爆炸所需的点火能大、引爆时间长、过程复杂。
影响粉尘爆炸的因素:
第二节爆炸极限
1.爆炸极限一般认为是物质发生爆炸必须具备的浓度范围。
2.通常以可燃物质(可燃气体、液体蒸汽和粉尘)与空气混合后的体积分数或单位体积中的质量等来表示遇火源会发生爆炸的最高或最低的浓度范围,称为爆炸浓度极限,简称爆炸极限。
3.能引起爆炸的最高浓度称为爆炸上限,能引起爆炸的最低浓度称为爆炸下限,爆炸上限和下限之间的间隔称为爆炸范围。
4.气体和液体的爆炸极限:(体积分数(%)表示)
5.除助燃物条件外,对于同种可燃气体,其爆炸极限受以下几方面影响:
6.可燃粉尘的爆炸极限:单位体积中所含粉尘的质量(g/m³)表示。
7.爆炸极限是评价可燃气体、液体蒸气、粉尘等物质火灾危险性的主要参数之一。一般来说,爆炸极限范围越大或爆炸下限越低,就越容易形成爆炸混合物,可燃物的火灾爆炸危险性就越大。
第三节爆炸危险源
1.发生爆炸必须具备两个基本要素:爆炸介质和引爆能源
2.最小点火能:
能够引燃某种可燃混合物所需的最低电火花能量值称为最小点火能,通常采用mJ作为单位。
最小点火能是衡量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火灾危险性的特性指标之一。显然,物料的最小点火能量越小,火灾危险性越大。对于存在爆炸危险的场所,了解相应爆炸混合物的最小点火能是确定建筑防爆、电气防爆等技术措施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一节爆炸品
1.爆炸品实际上是火药、炸药和爆炸性药品及其制品的总称:
2.爆炸品的特性
(1)爆炸性
(2)敏感度(最小起爆能)
第二节易燃气体
1.指温度在20℃、标准大气压101.3kPa下,与空气混合有一定易燃范围的气体。易燃气体分为两级。
Ⅰ级:爆炸下限<10%;或者爆炸极限范围≥12个百分点。
Ⅱ级:10%≤爆炸下限≤13%,且爆炸极限范围<12个百分点。
2.实际应用中分类如下:
表1-4-2常见可燃气体的相对密度与扩散系数的关系
第三节易燃液体
1.易燃液体是闭杯试验闪点不高于60℃的液体、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固体混合物的液体,但不包括由于存在其他危险已列入其他类别管理的液体。
2.易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四节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考点一、易燃固体
1.指易燃固体是指燃点低,对热、撞击、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点燃,燃烧迅速,并可能散发出有毒烟雾或有毒气体的固体。但不包括已列入爆炸品的物质。
2.易燃固体的火灾危险性
(1)燃点低、易点燃。易燃固体的着火点一般都在300℃以下,在常温下只要有能量很小的引火源与之作用即能引起燃烧。
(2)遇酸、氧化剂易燃易爆。绝大多数易燃固体与酸、氧化剂(尤其是强氧化剂)接触,能够立即引起着火或爆炸。
(3)本身或燃烧产物有毒。很多易燃固体本身具有毒害性,或者燃烧后能产生有毒的物质。例如:硫黄、三硫化四磷等,不仅与皮肤接触能引起中毒,而且粉尘吸入后也能引起中毒。
考点二、易于自燃的物质
(1)发火物质:
指即使只有少量物品与空气接触,在不到5min内便会燃烧的物质,包括混合物和溶液(液体和固体)。
如白磷、三氯化钛等。
(2)自热物质:
指发火物质以外的与空气接触不需要能源供应便能自己发热的物质。
如赛璐珞碎屑、油纸、潮湿的棉花等。
考点三、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1.遇水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释放出的热量能把反应产生的可燃气体加热到自燃点,不经点火也会着火燃烧。
如金属钠、碳化钙等;
2.遇水能发生化学反应,但释放出的热量较少,不足以把反应产生的可燃气体加热至自燃点,但当可燃气体一旦接触火源也会立即着火燃烧。
如氢化钙、保险粉(即连二亚硫酸钠)。
第五节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1.氧化性物质
2.有机过氧化物
分解爆炸性、易燃性。热稳定性差。
火灾危险性主要取决于物质本身过氧基含量和分解温度。
过氧基含量越多,其热分解温度越低,则火灾危险性越大。
第二篇
第一章概述
建筑防火是指在建筑设计和建设过程中采取防火措施,以防止火灾发生和减少火灾对生命财产的危害。
建筑防火措施
1.建筑被动防火措施:建筑防火间距、建筑耐火等级、建筑防火构造、建筑防火分区分隔、建筑安全疏散设施。
2.建筑主动防火措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
第二章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考点一、评定物质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
考点二、火灾危险性分类——生产和储存物质分类: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
1.厂房内可不按危险物质火灾危险特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
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2.厂房内可不按危险物质火灾危险特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大允许量
在生产过程中,如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以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火灾危险性的类别。
注:可不按物质危险特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大允许量
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规范:
3.1.4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3.1.5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的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建筑定性
1.建筑定性---火灾危险性
注:可不按物质危险特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大允许量。
一般规定:生产或储存单一物质
考点三、石油库储存液化烃、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2-2-4石油库储存液化烃、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举例
由于储存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会受操作环境影响,如当乙、丙类液体的操作温度高于其闪点时,气体挥发量增加,危险性也随之增加。因此,在表2-2-4的基础上,石油库储存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2.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3.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4.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B类液体;
5.闪点低于60℃但不低于55℃的轻柴油,其储运设施的操作温度低于或等于40℃时,可视为丙A类液体。
第二篇第三章建筑分类
第一节建筑分类
考点一、按建筑高度分类
注:
(1)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除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3)除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裙房: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1.本规范条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是指现行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中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本规范条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3种形式,即独立建造的、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和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2.本条表5.1.1中的“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与其他建筑贴邻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对于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或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防火设计要求应根据该建筑的主要用途确定其建筑分类。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其防火设计要求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确定;对于非住宅类老年人居住建筑,按本规范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规定确定。
3.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不大于300m²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4.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
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0.1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2)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3)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4)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该建筑的建筑高度。
(5)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也不计入层数)
(6)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这两种情况对于住宅和公建都不计入层数)
第二节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及分级
考点一、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等级
与国外(欧盟)建筑材料燃烧性能相关分级对照:
A级对应A1/A2级,B1对应B/C级,B2对应D/E级,B3对应F级。
考点二、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等级的附加信息和标识
1.附加信息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等级附加信息包括产烟特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和烟气毒性等级。
对于A2级、B级和C级建筑材料及制品应给出产烟特性等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铺地材料除外)、烟气毒性等级;
对于D级建筑材料及制品应给出产烟特性等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
2.附加信息标识
当按规定需要显示附加信息时,燃烧性能等级标识如图2-3-10所示。
示例:GB 8624 B1(B-s1,d0,t1),表示属于难燃B1级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细化分级为B级,产烟特性等级为s1级,燃烧低落物/微粒等级为d0级,烟气毒性等级为t1级。
第三节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考点一、构件的燃烧性能
我国把建筑构件按其燃烧性能分为三类:
1.不燃性构件: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构件。不起火,不微燃,不炭化。
2.难燃性构件: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构件或用燃烧性材料做成而用非燃烧性材料做保护层的构件统称为难燃性构件。难起火、难微燃、难炭化,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微燃立即停止的材料。
3.可燃性构件:凡用燃烧性材料做成的构件统称为可燃性构件。立即起火或微燃,火源移走后仍继续燃烧或微燃的材料。
考点二、构件的耐火极限
1.概念:耐火极限是指在标准耐火实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承载能力或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h)表示。(最小值min)
2.判定准则:
(1)承载能力——是指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承重或非承重建筑构件在一定时间内抵抗垮塌的能力;
(2)耐火完整性——是指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分隔构件某一面受火时,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焰和热气穿透或在背火面出现火焰的能力;
(3)耐火隔热性——是指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分隔构件当某一面受火时,能在一定时间内其背火面温度不超过规定值的能力。
注:
1)隔热性和完整性对应承载能力:如果试件的“承载能力”已不符合要求,则将自动认为试件的“隔热性”和“完整性”不符合要求。
2)隔热性对应完整性:如果试件的“完整性”已不符合要求,则将自动认为试件的“隔热性”不符合要求。
第四节建筑耐火等级
考点一、建筑耐火等级的确定
1.建筑耐火等级是由组成建筑物的墙、柱、楼板、屋顶承重构件和吊顶等主要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决定的。
2.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
3.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是以楼板的耐火极限为基准。
4.88%火灾可在1.5h内扑灭,80%火灾可在1h内扑灭。
5.一级建筑物楼板耐火极限定为1.5h,二级建筑物楼板耐火极限定为1h。
考点二、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表2-3-7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考点三、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
表2-3-8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限制
1.构件的燃烧性能:
(1)二级吊顶是难燃,三级屋吊顶房隔是难燃。
2.构件的耐火极限:(只针对于一二级重点构件)。
(1)防火墙都是3h。
(2)交通空间墙(楼梯间、前室、电梯井墙)都是2h。
(3)疏散走道两侧墙都是1h(民用建筑非承重外墙)。
(4)楼板(屋顶承重构件、疏散楼梯)1.5h和1h。
(5)梁在楼板基础上+0.5h、柱子(承重墙)在梁基础上+1h。
(6)吊顶均为0.25h。
(7)房间隔墙0.75+0.50(7550)。
3.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的适应性:
规范: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第四节建筑耐火等级
1.厂房和仓库中构件的耐火极限特殊调整
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的适应性:
规范: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
规范:民用建筑的耐火极限
规范:民用建筑的耐火极限
注:《建规》3.2.17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非上人屋面),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最多允许层数与耐火等级的适应性
口诀:甲宜单、二乙六、三丙2、三丁戊三、四丁戊一。
建筑钢结构耐火等级的设计要求
表2-3-9建筑钢结构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单位:h)
注:
1.建筑物中的墙等其他建筑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的规定;
2.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设计耐火极限可按上表规定降低0.50h;
3.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厂房(仓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屋顶承重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可按上表规定降低0.50h;
4.吊车梁的设计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上表中梁的设计耐火极限。
木结构建筑耐火等级的设计要求
木结构建筑的耐火等级介于三级和四级之间。
表2-3-11木结构建筑中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单位:h)
注:
1.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另有规定外,当同一座木结构建筑存在不同高度的屋顶时,较低部分的屋顶承重构件和屋面不应采用可燃性构件,采用难燃性屋顶承重构件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2.轻型木结构建筑的屋顶,除防水层、保温层及屋面板外,其他部分均应视为屋顶承重构件,且不应采用可燃性构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3.当建筑的层数不超过2层、防火墙间的建筑面积小于600m2且防火墙间的建筑长度小于60m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
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由木骨架外覆石膏板或其他耐火板材、内填充岩棉等隔音、绝热材料构成)的建筑,由于其只能满足难燃性墙体的相关性能,所以在使用功能和建筑高度上也受到限制: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办公建筑和丁、戊类厂房(库房)的房间隔墙和非承重外墙可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其他建筑的非承重外墙不得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且为防止火灾情况下火势通过木骨架组合墙体内部蔓延,墙体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即采用不燃性绝热和隔音材料。木骨架组合墙体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表2-3-12的规定。
表2.3.12木骨架组合墙体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单位:h)
第二篇第四章建筑消防安全布局
第一节建筑消防安全布局
考点一、建筑选址考虑的因素
考点二、城市总体布局的消防安全
应按照下列要求对城市总体布局进行检查:
(1)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等,布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布置于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与影剧院、会堂、体育馆、大型商场、游乐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或场所保持足够的防火安全距离。
(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尽量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条件受限确需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须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加强防火堤设置,或者增设防火墙等。
(3)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可燃粉尘的工厂和大型液化石油气储存基地,布置在城市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平坦、开阔等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带,并与居住区、商业区或其他人员集中地区保持足够的防火安全距离。
(4)大中型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液化石油气储罐站等,沿城市河流布置时,应布置在城市河流的下游,并采取防止液体流入河流的可靠措施。
(5)汽车加油、加气站远离人员集中的场所、重要的公共建筑。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和CNG加气母站应设置在城市建成区和中心区域以外的区域。输油、输送可燃气体干管上不得有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质。
(6)地下建筑(包括地铁、城市隧道等)与加油站的埋地油罐及其他用途的埋地可燃液体储罐保持足够的防火安全距离,其出口和风亭等设施与邻近建筑保持足够的防火安全距离。
(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布置应远离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储存区;汽车库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分开建造。
(8)装运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码头、车站布置在城市或港区的独立安全地段。装运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码头,与装运其他物品的码头之间的距离不小于最大装运船舶长度的两倍,距主航道的距离不小于最大装运船舶长度的一倍。
(9)城市消防站的布置应结合城市交通状况和各区域的火灾危险性进行合理布局;街区道路布置和市政消火栓的布局能满足灭火救援需要;街区道路中心线间距离一般在160m以内,市政消火栓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区道路布置,间距不得大于120m。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旧城区中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企业,要及时纳入改造计划,采取限期迁移或改变生产使用性质等措施。对于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和棚户区,要结合改造工程,拆除一些破旧房屋,建造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对一时不能拆除重建的,可划分占地面积不大于2500m2的防火分区,各分区之间留出不小于6m的防火通道或设置高出建筑屋面不小于50cm的防火墙。对于无市政消火栓或消防给水不足、无消防车通道的区域,要结合本区域内给水管道的改建,增加给水管道管径和消火栓,或根据具体条件修建容量为100~200m³的消防水池。
考点三、常见企业总平面的布局
常见企业总平面的布局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石油化工企业
1.企业区域规划。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的,须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2.主要出入口。厂区主要出入口不少于两个,且宜设置在不同方位。生产区的道路宜采用双车道。工艺装置区,液化烃储罐区,可燃液体的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按规定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3.企业消防站。消防站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车迅速通往工艺装置区和罐区,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且避开工厂主要人流道路。
(二)火力发电厂
1.厂区选址。厂区布置在地势较低的边缘地带,安全防护设施可以布置在地形较高的边缘地带。对于布置在厂区内的点火油罐区,其围栅高度不小于1.8m;当利用厂区围墙作为点火油罐区的围栅时,实体围墙的高度不小于2.5m。
2.主要出入口。厂区的出入口不少于两个,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出入。主厂房、点火油罐区及储煤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三)钢铁冶金企业
1.厂区选址。储存或使用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明火或散发火花以及产生大量烟气、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的车间,宜布置在厂区边缘或主要生产车间、职工生活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
2.围墙的设置。煤气罐区四周均须设置围墙,实地测量罐体外壁与围墙的间距,具体要求见表2-2-1的内容。
3.储罐的间距。实地测量露天布置的可燃气体或不可燃气体固定容积储罐之间的净距,氧气固定容积储罐与不可燃气体固定容积储罐之间的净距,不可燃气体固定容积储罐之间的净距;实地测量露天布置的液氧储罐与不可燃的液化气体储罐之间的净距,不可燃的液化气体储罐之间的净距,上述净距均不宜小于2m。
4.管道的敷设。高炉煤气、发生炉煤气、转炉煤气和铁合金电炉煤气的管道不能埋地敷设。氧气管道不得与燃油管道、腐蚀性介质管道和电缆、电线同沟敷设。动力电缆不得与可燃、助燃气体和燃油管道同沟敷设。
第二节建筑防火间距
考点一、防火间距的确定原则
防火间距
(一)厂房的防火间距
1.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和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防火间距L=A+B₁+B₂
A(基数):甲类:12;高层:13;其他均为10(取最大值)。
B₁:第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耐火等级为一二级都取0,三级取2,四级取4。)
B₂:第二座建筑的耐火等级(耐火等级为一二级都取0,三级取2,四级取4。)
举例:甲类厂房与乙类高层厂房。
耐火等级为三级的丁类厂房与丙类高层。
注意:
(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于民用建筑,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表2-4-3的规定减少25%。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4)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的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从上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
2.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3.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4.厂房外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设备的防火间距
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上表的规定。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总容量不大于15m3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5.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6.同一座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
同一座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但当厂房的占地面积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其防火间距可为6m。
工业建筑防火间距表格外考点总结:
(二)仓库的防火间距
1.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设置装卸台的甲类仓库与厂内铁路装卸线的防火间距可不受限制。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2.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名称 |
乙类仓库 |
丙类仓库 |
丁、戊类仓库 |
||||||||||
单、多层 |
高层 |
单、多层 |
高层 |
单、多层 |
高层 |
||||||||
一、 二级 |
三级 |
一、 二级 |
一、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一、 二级 |
一、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一、二级 |
|||
乙、丙、 丁、戊类 仓库 |
单、 多层 |
一、 二级 |
10 |
12 |
13 |
10 |
12 |
14 |
13 |
10 |
12 |
14 |
13 |
三级 |
12 |
14 |
15 |
12 |
14 |
16 |
15 |
12 |
14 |
16 |
15 |
||
四级 |
14 |
16 |
17 |
14 |
16 |
18 |
17 |
14 |
16 |
18 |
17 |
||
高层 |
一、 二级 |
13 |
15 |
13 |
13 |
15 |
17 |
13 |
13 |
15 |
17 |
13 |
|
民用 建筑 |
裙房, 单、 多层 |
一、 二级 |
25 |
10 |
12 |
14 |
13 |
10 |
12 |
14 |
13 |
||
三级 |
25 |
12 |
14 |
16 |
15 |
12 |
14 |
16 |
15 |
||||
四级 |
25 |
14 |
16 |
18 |
17 |
14 |
16 |
18 |
17 |
||||
高层 |
一类 |
50 |
20 |
25 |
25 |
20 |
15 |
18 |
18 |
15 |
|||
二类 |
50 |
15 |
20 |
20 |
15 |
13 |
15 |
15 |
13 |
在执行表2-4-5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表2-4-5减少2m。
(2)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6m;丁、戊类仓库不应小于4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2-4-4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三)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建筑类别 |
高层民用建筑 |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
|||
一、二级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高层民用建筑 |
一、二级 |
13 |
9 |
11 |
14 |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
一、二级 |
9 |
6 |
7 |
9 |
三级 |
11 |
7 |
8 |
10 |
|
四级 |
14 |
9 |
10 |
12 |
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表中规定减少25%。
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屋顶无天窗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5.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规范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6.相邻建筑通过底部的建筑物、连廊或天桥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7.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的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8.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9.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民用建筑防火间距调整小结:
民用建筑防火间距的调整 |
||
序号 |
措施 |
防火间距 |
1 |
单、多层:不燃性墙体(屋檐)+洞口不正对+面积≤5% |
减少25% |
2 |
较高+防火墙 |
防火间距不限 |
相同+一二级+屋顶+防火墙 |
||
高出15m+防火墙+一二级 |
||
3 |
较低+一二级+屋顶+无天窗+防火墙 |
3.5/高层4m |
4 |
较低+一二级+无天窗+高出15m+甲级 |
|
5 |
通过连廊、天桥+底部连接 |
间距不小于本表 |
6 |
低于四级 |
按四级 |
7 |
高度大于100m |
仍不应减小 |
考点二、防火间距不足的措施
1.改变建筑物的生产和使用性质,尽量降低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改变房屋部分结构的耐火性能,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2.调整生产厂房的部分工艺流程,限制库房的储存物品的数量,提高部分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
3.将建筑物的普通外墙改造为防火墙或减少相邻建筑的开口面积,如开设门窗,应采用防火门窗或加防火水幕保护。
4.拆除部分耐火等级低、占地面积小、使用价值低且与新建筑物相邻的原有陈旧建筑物。
5.设置独立的室外防火墙。
第三节建筑平面布置
设备用房布置
考点一、锅炉房和变压器室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小于6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燃油锅炉应采用丙类液体作燃料,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等级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4.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³,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当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6.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锅炉的容量应符合《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有关规定。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8.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9.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10.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考点二、柴油发电机房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布置在首层及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³,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房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5.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考点三、液化石油气瓶组
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独立的瓶组间。
2.瓶组间不应与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公共建筑贴邻,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不大于1m³的瓶组间与所服务的其他建筑贴邻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3.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大于1m³、不大于4m³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2-4-7的规定。
注:气瓶总容积应按配置气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4.在瓶组间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5.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6.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考点四、消防控制室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4.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考点五、消防设备用房
(一)消防水泵房
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消防水泵房的设置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
3.消防水泵房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二)其他消防设备用房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灭火设备室、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其他消防设备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通风、空调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间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消防水泵房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电梯机房与普通电梯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开,如开门,应设甲级防火门。
考点六、人员密集场所布置
(一)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
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包括宴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宜布置在首层、或二、三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必须布置在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如图2-4-10所示)。
2.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
3.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
4.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布置在建筑的首层或二、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确需布置在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级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这里的“一个厅、室”是指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一个相互分隔的独立单元(如图2-4-11所示)。
3.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防烟排烟设施等。
图2-4-11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布置在地下一层和四层及以上示意图
(三)剧场、电影院、礼堂
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如图2-4-12所示)。
2.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
3.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4.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5.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设施。
(四)商店、展览建筑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考点七、特殊场所布置
(一)儿童活动场所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2.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3.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4.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5.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6.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二)老年人照料设施
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
2.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3.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4.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三)医院和疗养院住院部分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如图2-4-13所示)。
医院和疗养院住院部分平面示意图
(四)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
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考点八、住宅建筑及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一)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进行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2.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
3.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二)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1.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2.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室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考点九、工业建筑附属用房布置
(一)办公室、休息室
1.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隔开,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图2-4-16所示)。
3.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且不应贴邻建造。
5.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仓库内。
(二)液体中间储罐
厂房中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m³。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如图2-4-19所示)。
(三)附属仓库
1.厂房内设置不超过一昼夜需要量的甲、乙类中间仓库时,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
2.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
3.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第五章防火防烟分区与分隔
第一节防火分区
考点一、厂房的防火分区
厂房防火分区需注意:
甲类厂房除因生产工艺需要外,宜采用单层建筑。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
考点二、仓库的防火分区
仓库防火分区需注意的:
1.仓库防火分区水平分隔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
2.甲、乙类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且甲类仓库应为单层建筑。(丙丁戊可开6*4)
3.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4.仓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外,防火分区的面积可增加1.0倍。
考点三、民用建筑防火分区
民用建筑防火分区需注意的:
1.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面积可增加1.0倍。
2.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3.裙房与高层建筑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4.商店营业厅、展览厅防火分区面积。
一、二级耐火等级+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
(1)高层建筑内≤4000㎡。
(2)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10000㎡。
(3)地下或半地下≤2000㎡。
5.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²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
下沉式广场:
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隔后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室外开敞空间除用于人员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或可能导致火灾蔓延的用途,其中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
2.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内应设置不少于1部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当连接下沉广场的防火分区需利用下沉广场进行疏散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室外开敞空间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3.确需设置防风雨蓬时,防风雨蓬不应完全封闭,四周开口部位应均匀布置,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该空间地面面积的25%,开口高度不应小于1.0m;开口设置百叶时,百叶的有效排烟面积可按百叶通风口面积的60%计算。
防火隔间:
防火隔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隔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0㎡。
2.防火隔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不同防火分区通向防火隔间的门不应计入安全出口,门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4m。
4.防火隔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5.不应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
避难走道:
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走道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2.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走道仅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且该防火分区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可设置1个直通地面的出口。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门至该避难走道最近直通地面的出口距离不应大于60m。
3.避难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该避难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4.避难走道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5.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开向前室的门应釆用甲级防火门,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应釆用乙级防火门。
6.避难走道内应设置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
防火分区的检查(综合能力)
(一)检查内容
1.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防火分区允许的最大建筑面积的确定与建筑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消防扑救能力及火灾蔓延速度等因素有关。需要注意的是:
(1)工业建筑检查时,根据火灾危险性类别、建筑耐火等级、建筑层数等因素确定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在同一座仓库或仓库任一个防火分区内储存数种火灾危险性不同的物品时,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对于同一物流建筑内同时具有物品储存与物品装卸、分拣、包装等生产性能的,目前常见的类型有作业型、储存型和综合型,其防火分区要求也有所区别。
图2-3-2物流建筑的防火分区
(2)当建筑内设置商场、展览厅、汽车库等功能区时,需注意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是否符合其特殊要求,如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常规汽车库要求减少35%。
(3)人防工程检查时,对于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道区、保龄球馆的球道区等,其面积可不计入溜冰馆、游泳馆、射击馆、保龄球馆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水泵房、污水泵房、水池、厕所、盥洗间等无可燃物的房间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面积;设置的避难走道无须划分防火分区。
(4)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传送带、中庭等开口部位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将上下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同样,对于敞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其上下连通层的防火分区面积也需要叠加计算。
第二节防火分隔
考点一、防火分区分隔
划分防火分区,应考虑水平方向的划分和垂直方向的划分。
水平防火分区,即采用一定耐火极限的墙、楼板、门窗等防火分隔物进行分隔的空间。
竖向防火分区,主要采用具有一定耐火极限的楼板做分隔构件。
每个楼层可根据面积要求划分成多个防火分区,高层建筑在垂直方向一般以每个楼层为单元划分防火分区,所有建筑物的地下室,在垂直方向尽量以每个楼层为单元划分防火分区。
考点二、设备用房分隔
考点三、中庭防火分隔
中庭是建筑中由上、下楼层贯通而形成的一种共享空间。
设计中庭的建筑最大的问题是发生火灾时,其防火分区被上、下贯通的大空间破坏。
(一)中庭建筑火灾的防火设计要求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庭应与周围相连通空间进行防火分隔。
2.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4.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5.装修2A+B1。
考点四、有顶棚的步行街(综合能力)
(一)检查内容
当步行街两侧建筑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步行街内不应布置可燃物,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步行街两侧建筑。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均不小于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小于9m。当步行街两侧的建筑为多层时,每层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商铺须设置防止火灾竖向蔓延的措施,并应符合规范关于建筑外墙开口防火措施的规定。设置回廊或挑檐时,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1.2m。
(2)两侧建筑的商铺。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每间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m²,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在上部各层设置回廊和连接天桥时,应保证步行街上部各层楼板的开口面积不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37%,且开口宜均匀布置。
(3)步行街的端部。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确需封闭时,在外墙上设置可开启的门窗,且可开启门窗的面积不小于该层外墙面积的一半。
(4)步行街的顶棚。步行街的顶棚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小于6m,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并宜采用常开式排烟口,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5%。常闭式自然排烟设施应设置在火灾时能手动和自动开启的装置。
(5)步行街的消防设施。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每隔30m设置DN65mm的消火栓,并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或消防水龙。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商铺内外均应设置疏散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每层回廊均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步行街内宜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考点五、玻璃幕墙防火分隔
1.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设自喷0.8m)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
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
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
考点六、管道井防火分隔
第三节防火分隔设施与措施
考点一、防火墙(≠防火隔墙)
防火墙是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①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②不燃性墙体。在设置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当高层厂房(仓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其他建筑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0.5m以上。
2.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水平距离天窗端面小于4.0m且天窗端面为可燃性墙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
3.建筑外墙为难燃性或可燃性墙体时,
(1)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4m以上;
(2)且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均应为宽度不小于2.0m的不燃性墙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外墙的耐火极限。
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4.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确需设置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5.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确需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料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用防火措施。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6、防火墙的构造应能在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被破坏时,不会导致防火墙倒塌。
考点二、防火卷帘
(一)设置部位
防火卷帘一般设置在
1.自动扶梯周围;
2.中庭与楼层走道、过厅相通的开口部位;
3.生产车间中大面积工艺洞口;
4.设置防火墙有困难的部位等。
(二)设置要求
1.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2.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闭的功能;不应采用水平、侧向防火卷帘。
3.除另有规定外,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规范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4.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5.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6.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GB 14102--2005)的规定。
补充:
(1)替代防火墙的防火卷帘应符合防火墙耐火极限的判定条件,或在其两侧设冷却水幕,计算水量时,其火灾延续时间按不小于3.00h考虑。
(2)设在疏散走道的防火卷帘应具有延时下降功能。在卷帘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能电动和手动控制。
(3)防火卷帘的控制器和手动按钮盒应分别安装在防火卷帘内外两侧的墙壁的便于识别的位置,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并标出上升、下降、停止等功能。(综合教材)
(三)检查方法
1.查看防火卷帘外观,检查周围是否存放商品或杂物。手动启动防火卷帘,观察防火卷帘运行平稳性能以及与地面的接触情况;使用秒表、卷尺测量卷帘的启、闭运行速度;使用声级计在距卷帘表面的水平距离1m、距地面的垂直距离1.5m处水平测量卷帘启、闭运行的噪声。检查是否满足以下要求:
(1)防火卷帘的导轨运行平稳,不允许有脱轨和明显的倾斜现象。
(2)双帘面卷帘的两个帘面同时升降,两个帘面之间的高度差不大于50mm。
(3)垂直卷帘的电动启、闭运行速度为2~7.5m/min;
其自重下降速度不大于9.5m/min。
(4)防火卷帘启、闭运行的平均噪声不大于85dB。
(5)与地面接触时,座板与地面平行,接触均匀且不倾斜。
2.拉动手动速放装置,观察防火卷帘是否具有自重恒速下降功能。防火卷帘卷门机应具有依靠防火卷帘自重恒速下降的功能,操作臂力不得大于70N。切断防火卷帘电源,加热温控释放装置,使其热敏感元件动作,观察防火卷帘动作情况,防火卷帘在温控释放装置动作后应能自动下降至全闭。
3.在控制室手动启动消防控制设备上的防火卷帘控制装置,观察防火卷帘远程启动。卷帘下降、停止等功能应正常,并向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动作信号。
4.对防火卷帘控制器进行通电功能、备用电源、火灾报警功能、故障报警功能、自动控制功能、手动控制功能和自重下降功能测试,检查是否满足以下要求:
(1)通电功能测试。将防火卷帘控制器分别与消防控制室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相关的火灾探测器、卷门机等连接并通电,防火卷帘控制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备用电源测试。切断防火卷帘控制器的主电源,观察电源工作指示灯变化情况和防火卷帘是否发生误动作。再切断卷门机主电源,使用备用电源供电,使防火卷帘控制器工作1h,用备用电源启动速放控制装置,防火卷帘能完成自重垂降,降至下限位。
(3)火灾报警功能测试。使火灾探测器组发出火灾报警信号,防火卷帘控制器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4)故障报警功能测试。任意断开电源一相或对调电源的任意两相,手动操作防火卷帘控制器按钮,或断开火灾探测器与防火卷帘控制器的连接线,防火卷帘控制器均应能发出故障报警信号。
(5)自动控制功能测试。分别使火灾探测器组发出半降、全降信号,当防火卷帘控制器接收到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分隔防火分区的防火卷帘由上限位自动关闭至全闭;防火卷帘控制器接到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后,控制防火卷帘自动关闭至中位(1.8m)处停止,接到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后,继续关闭至全闭。防火卷帘半降、全降的动作状态信号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6)手动控制功能测试。手动操作防火卷帘控制器上的按钮和手动按钮盒上的按钮,可以控制防火卷帘的上升、下降、停止。
(7)自重下降功能测试。切断卷门机电源,按下防火卷帘控制器下降按钮,防火卷帘在防火卷帘控制器的控制下,依靠自重下降至全闭。
考点三、防火门窗
(一)防火门
1.分类
2.防火要求
(1)疏散通道上的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一侧手动开启。
(2)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防火门应能自动关闭;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3)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门扇的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志。常开防火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在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动关闭和信号反馈功能,如设置与报警系统联动的控制装置和闭门器等。
(4)为保证分区间的相互独立,设在变形缝附近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较多的一侧,并保证防火门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防止烟火通过变形缝蔓延。
(5)防火门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
(6)甲、乙、丙级防火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门》(GB 12955--2008)的规定。
3.防火门的安装质量
(1)钢质防火门门框内充填水泥沙浆,门框与墙体采用预埋钢件或膨胀螺栓等连接牢固,固定点间距不宜大于600mm。
(2)防火门门扇与门框的搭接尺寸不小于12mm。
(3)门扇与上框的配合活动间隙不应大于3mm。
(4)双扇、多扇门的门扇之间缝隙不应大于3mm。
(5)门扇与下框或地面的活动间隙不应大于9mm。
(6)门扇与门框贴合面间隙、门扇与门框有合页一侧、有锁一侧及上框的贴合面间隙,均不应大于3mm。
(7)防火门门扇开启力不得大于80N。
(二)防火窗
防火窗的耐火极限与防火门相同。设置在防火墙、防火隔墙上的防火窗应采用不可开启的窗扇或具有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功能。
(综合教材)切断活动式防火窗电源,加热温控释放装置,使其热敏元件动作,活动式防火窗在温控释放装置动作后60s内应能自动关闭。
考点四、防火分隔水幕
防火分隔水幕可以起到防火墙的作用,在某些需要设置防火墙或其他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情况下,可采用防火水幕分隔。
4.3.3防护冷却水幕应直接将水喷向被保护对象;防火分隔水幕不宜用于尺寸超过15m(宽)×8m(高)的开口(舞台口除外)。
考点五、防火阀
防火阀是用于管道内阻火的活动式封闭装置。防火阀平时处于开启状态,发生火灾时,当管道内烟气温度达到70℃时,易熔合金片就会熔断断开,防火阀就会自动关闭。
(一)防火阀的设置部位
1.穿越防火分区处。
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5.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但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水平风管与竖向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6.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竖向排风管,应采取防止回流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公共建筑内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竖向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二)防火阀的设置要求
1.在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考点六、排烟防火阀
排烟防火阀是安装在排烟系统管道上起隔烟、阻火作用的阀门。当管道内的烟气达到280℃时,排烟防火阀自动关闭。
排烟防火阀的设置场所:
1.排烟管进入排风机房处,
2.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上,
3.排烟系统的支管上。
第四节防烟分区
防烟分区是在建筑内部采用挡烟设施分隔而成。划分防烟分区的目的:
1.是,将烟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2.是,提高排烟口的排烟效果。
考点一、防烟分区面积划分
表4.2.4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尚不应大于建筑空间净高的8倍。
注: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的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60m。
当空间净高大于9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
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及其排烟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相关规定。
(一)设置防烟分区应满足以下几个要求:
1.防烟分区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结构梁等划分。
2.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3.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规范要求。
4.采用隔墙等形成封闭的分隔空间时,该空间宜作为一个防烟分区。
4.2.2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的深度不应小于本标准第4.6.2条规定的储烟仓厚度。对于有吊顶的空间,当吊顶开孔不均匀或开孔率小于或等于25%时,吊顶内空间高度不得计入储烟仓厚度。
4.6.2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的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20%,且不应小于500mm,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
4.6.9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最小清晰高度不应小于其净高的1/2,其他区域的最小清晰高度应按计算确定。
有特殊用途的场所应单独划分防烟分区。
考点二、防烟分区分隔措施
划分防烟分区的构件主要有挡烟垂壁、隔墙、防火卷帘、建筑横梁等。
(一)挡烟垂壁
挡烟垂壁是用不燃材料制成,垂直安装在建筑顶棚、横梁或吊顶下,能在火灾时形成一定的蓄烟空间的挡烟分隔设施。
挡烟垂壁常设置在烟气扩散流动的路线上烟气控制区域的分界处,和排烟设备配合进行有效排烟。其从顶棚下垂的高度一般应距顶棚面50cm以上,称为有效高度。
(二)建筑横梁
当建筑横梁的高度超过50cm时,该横梁可作为挡烟设施使用。
(三)检查方法
(1)查看挡烟垂壁的外观,挡烟垂壁的标牌牢固,标识清楚,金属零部件表面无明显凹痕或机械损伤,各零部件的组装处、拼接处无错位。
(2)测量挡烟垂壁的搭接宽度。卷帘式挡烟垂壁挡烟部件由两块或两块以上织物缝制时,搭接宽度不得小于20mm;当单节挡烟垂壁的宽度不能满足防烟分区要求,采用多节垂壁搭接的形式使用时,卷帘式挡烟垂壁的搭接宽度不得小于100mm、翻板式挡烟垂壁的搭接宽度不得小于20mm。宽度测量值的允许负偏差不得大于规定值的5%。
(3)测量挡烟垂壁边沿与建筑物结构表面的最小距离,此距离不得大于60mm,测量值的允许正偏差不得大于规定值的5%。
(4)使用秒表、卷尺测量挡烟垂壁的电动下降或机械下降的运行速度和时间。卷帘式挡烟垂壁的运行速度不得小于0.07m/s;翻板式挡烟垂壁的运行时间应小于7s。挡烟垂壁必须设置限位装置,当其运行至上、下限位时,能自动停止。
(5)使防烟分区内符合联动控制逻辑的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或由消防控制中心发出控制信号,观察防烟分区内的活动式挡烟垂壁是否能自动下降至挡烟工作位置。
(6)切断系统供电,观察挡烟垂壁是否能自动下降至挡烟工作位置。
第六章安全疏散
第一节安全疏散基本参数
考点一、人员密度计算
1.办公建筑
功能区域 |
人员密度 |
|
普通办公室 |
6㎡/人 |
|
专用办公室 |
研究工作室 |
7㎡/人 |
设计绘图室 |
6㎡/人 |
|
中小会议室 |
有会议桌 |
2.0㎡/人 |
无会议桌 |
1.0㎡/人 |
2.商场
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乘以表2-6-1规定的人员密度进行计算。(小于3000㎡取上限)
楼层位置 |
地下 第二层 |
地下 第一层 |
地上第 一、二层 |
地上 第三层 |
地上第四层 及以上各层 |
人员密度 |
0.56 |
0.60 |
0.43~0.60 |
0.39~0.54 |
0.30~0.42 |
对于建材商店、家具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表2-6-1中规定值的30%确定。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录像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1.0人/㎡计算;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0.5人/㎡计算。
4.展览厅内的人员密度不宜小于0.75人/㎡。
5.有固定座位的场所
除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外,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
考点二、疏散宽度指标
我国现行规范根据允许疏散时间来确定疏散通道的百人宽度指标,从而计算出安全出口的总宽度,即实际需要设计的最小宽度。
(一)百人宽度指标
百人宽度指标是每百人在允许疏散时间内,以单股人流形式疏散所需的疏散宽度。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疏散时间控制为2min,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疏散时间控制为1.5min,根据上述公式可以计算出不同建筑每百人所需宽度。
(二)疏散宽度
1.厂房疏散宽度
厂房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1.4m,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厂房内的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表2-6-3的规定计算确定。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应不小于1.20m。
【注释】
表2-6-3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每百人净宽指标
(单位:m/百人)
厂房层数 |
一、二层 |
三层 |
四层以上 |
宽度指标 |
0.60 |
0.80 |
1.00 |
2.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宽度
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外门、走道和楼梯的各自总宽度,应按1m/百人计算确定。
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和首层楼梯间的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2-6-4的要求。
建筑类别 |
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 首层疏散外门 |
走道 |
疏散楼梯 |
|
单面布房 |
双面布房 |
|||
高层医疗建筑 |
1.30 |
1.40 |
1.50 |
1.30 |
其他高层公共建筑 |
1.20 |
1.30 |
1.40 |
1.20 |
3.体育馆的疏散宽度
体育馆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表2-6-5的规定计算确定。
观众厅座位数范围(座) |
3000~5000 |
5001~10000 |
10001~20000 |
||
疏散 部位 |
门和 走道 |
平坡地面 |
0.43 |
0.37 |
0.32 |
阶梯地面 |
0.50 |
0.43 |
0.37 |
||
楼梯 |
0.50 |
0.43 |
0.37 |
4.电影院、礼堂、剧场的疏散宽度
剧院、电影院、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的各自总宽度应根据其通过人数和表2-6-6所示的疏散净宽度指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观众厅座位数(座) |
≤2500 |
≤1200 |
||
耐火等级 |
一、二级 |
三级 |
||
疏散部位 |
门和走道 |
平坡地面 阶梯地面 |
0.65 0.75 |
0.85 1.00 |
楼梯 |
0.75 |
1.00 |
观众厅内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百人不小于0.6m的净宽度计算,且不应小于1.0m;边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m。
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 |
不宜超过20排 |
|
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 |
剧场、电影院、礼堂 |
每排不宜超22个 |
体育馆 |
每排不宜超26个 |
|
前后排排距不小于0.90m |
座位数可增加1倍,但不得超过50个 |
|
仅一侧有纵走道 |
座位数减半 |
5.其他民用建筑疏散宽度
除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外的其他公共建筑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宽度,应按下表2-6-8的要求计算确定。
建筑层数(建筑的总层数) |
建筑的耐火等级 |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地上楼层 |
1~2层 |
0.65 |
0.75 |
1.00 |
3层 |
0.75 |
1.00 |
---- |
|
≥4层 |
1.00 |
1.25 |
---- |
|
地下楼层 |
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H≤10m |
0.75 |
----- |
---- |
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H>10m |
1.00 |
----- |
---- |
地上建筑内下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内上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下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厅、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确定。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建筑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确定。
(1)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中一侧设有栏杆的疏散楼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m。
(2)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如营业厅、观众厅、礼堂、电影院、剧场和体育馆的观众厅,公共娱乐场所中的出入大厅、舞厅,候机(车、船)厅及医院的门诊大厅等面积较大,同一时间聚集人数较多的场所,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m,室外疏散小巷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m。
6.木结构建筑的疏散宽度
表2-6-7木结构建筑内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
每百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
层数 |
地上1~2层 |
地上3层 |
最小疏散净宽度 |
0.75 |
1 |
考点三、疏散距离指标
安全疏散距离包括两个部分:
一是房间内最远点到房门的疏散距离;
二是从房门到疏散楼梯间或外部出口的距离。
(一)厂房安全疏散距离
表2-6-9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生产的火灾 危险性类别 |
耐火 等级 |
单层 厂房 |
多层 厂房 |
高层 厂房 |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 (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 |
甲 |
一、二级 |
30 |
25 |
-------- |
----------------- |
乙 |
一、二级 |
75 |
50 |
30 |
---------------- |
丙 |
一、二级 三级 |
80 60 |
60 40 |
40 ---- |
30 ---- |
生产的火灾 危险性类别 |
耐火等级 |
单层 厂房 |
多层 厂房 |
高层 厂房 |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 (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 |
丁 |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
不限 60 50 |
不限 50 ----- |
50 ----- ----- |
45 ----- ----- |
戊 |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
不限 100 60 |
不限 75 ------ |
75 ----- ------ |
60 ------ ------ |
(二)公共建筑安全疏散距离
表2-6-10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
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名称 |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 之间的疏散门 |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 尽端的疏散门 |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托儿所、幼儿园、 老年人照料设施 |
25 |
20 |
15 |
20 |
15 |
10 |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
25 |
20 |
15 |
9 |
---- |
---- |
名称 |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 之间的疏散门 |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 尽端的疏散门 |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医疗建筑 |
单、多层 |
35 |
30 |
25 |
20 |
15 |
10 |
|
高层 |
病房 部分 |
24 |
---- |
---- |
12 |
---- |
---- |
|
其他 部分 |
30 |
----- |
---- |
15 |
---- |
---- |
名称 |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 之间的疏散门 |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 或尽端的疏散门 |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教学建筑 |
单、多层 |
35 |
30 |
25 |
22 |
20 |
10 |
高层 |
30 |
---- |
---- |
15 |
---- |
---- |
|
高层旅馆、展览建筑 |
30 |
---- |
---- |
15 |
---- |
---- |
|
其他建筑 |
单、多层 |
40 |
35 |
25 |
22 |
20 |
15 |
高层 |
40 |
---- |
---- |
20 |
---- |
---- |
安全出口之间:老幼娱乐25/医教单多35/高层病房24/非他高层都30/其他建筑均40;
走道两侧或尽端:老幼娱乐209/医教单多2022/高层都减半/其他单多22。
要注意的问题:
1.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
2.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增加5m;
3.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位于两个楼梯之间时,可减少5m;当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可减少2m。
4.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米处。
5.房间内任一点至该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本表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
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25%。
(三)住宅建筑安全疏散距离
表2-6-11住宅建筑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
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住宅 建筑类别 |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户门 |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户门 |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单、多层 |
40 |
35 |
25 |
22 |
20 |
15 |
高层 |
40 |
----- |
----- |
20 |
------ |
----- |
要注意的问题:
1.全部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
2.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可增加5m;
3.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可减少5m;当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可减少2m。
第二节安全出口与疏散出口
疏散出口 |
安全出口 |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
疏散门 |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门,直接开向疏散楼梯间或室外的门。是人员安全疏散的主要出口。 |
考点一、安全出口
(一)安全出口设置基本要求
每座建筑或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每个防火分区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每个房间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并应有明显标志。
(二)公共建筑安全出口设置要求
1.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建筑类别 |
要求 |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 |
建筑面积≤200㎡+人数≤50人+单层或多层首层 |
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的 一、二级多层公建 |
局部升高≤2层+人数≤50人+每层面积≤200㎡且至少设置了一个直通主体建筑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 |
除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的公共建筑。(除老幼医歌)
耐火等级 |
最多层数 |
每层最大建筑 面积(㎡) |
人数 |
一、二级 |
3层 |
200 |
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 |
三级 |
3层 |
200 |
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25人 |
四级 |
2层 |
200 |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15人 |
2.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
前提 条件 |
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 |
|
要求 |
1、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 |
|
2、建筑面积>1000㎡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
|
|
3、建筑面积≤1000㎡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 |
|
|
4、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宽度≤计算所需总净宽度的30%。 |
|
(三)住宅建筑安全出口设置要求
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可设置1个:
建筑高度 |
每一单元任一层面积 |
疏散距离 |
其他要求 |
h≤27m |
S≤650㎡ |
≤15m |
|
27<h≤54m |
≤10m |
乙级防火门+通向屋顶的 疏散楼梯+屋顶连通 |
(四)厂房、仓库设置1个安全出口
厂房类别 |
每层 建筑面积 |
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 |
甲类 |
≤100㎡ |
≤5人 |
乙类 |
≤150㎡ |
≤10人 |
丙类 |
≤250㎡ |
≤20人 |
丁、戊类 |
≤400㎡ |
≤30人 |
地下或半地下 |
≤50㎡ |
≤15人 |
仓库 |
面积 |
一座仓库 防火分区 |
≤300㎡(占地) ≤100㎡(建筑) |
地下或 半地下 |
≤100㎡(建筑) |
考点二、疏散门设置要求
(一)可设置1个疏散门: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 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 |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 |
≤50㎡ |
医疗建筑、教学建筑 |
≤75㎡ |
|
其他建筑或场所 |
≤120㎡ |
|
走道尽端 的房间(除老幼医教) |
面积<50㎡+疏散门的净宽度≥0.90m |
|
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15m且 建筑面积≤200㎡+疏散门的净宽度≥1.40m |
||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
建筑面积≤50㎡+经常停留人数≤15人的厅、室 |
|
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 |
建筑面积≤200㎡ |
|
地下或半地下房间 |
建筑面积≤50㎡+经常停留人数≤15人 |
(二)剧场、电影院、礼堂和体育馆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疏散门数量
1.剧场、电影院、礼堂:每个门平均疏散250人,容纳超过2000人超过部分,每个门平均疏散400人;
2.体育馆的观众厅:每个门平均疏散400-700人。
(三)疏散门要求
1 |
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 吊门、转门和折叠门。) |
除甲、乙类生产车间,人数≤60+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30人, 开启方向不限。 |
2 |
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
|
3 |
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 |
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
4 |
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 |
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 |
第三节疏散走道与避难走道
考点一、疏散走道
设置要求 |
1 |
走道应简捷,并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诱导灯。 |
2 |
1.8m高度内不宜设置管道、门垛等突出物,走道中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
|
3 |
尽量避免设置袋形走道 |
|
4 |
宽度应符合要求 |
|
5 |
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常开甲级防火门。 |
表2-6-14办公建筑的走道最小净宽度
走道长度 |
走道净宽 |
|
单面布房 |
双面布房 |
|
≤40 |
1.3 |
1.5 |
>40 |
1.5 |
1.8 |
考点二、避难走道
1 |
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
2 |
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应设置在不同方向。 |
仅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且该防火分区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可设置1个直通地面的出口。 |
|
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门至该避难走道最近直通地面的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60m。 |
|
3 |
避难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该避难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
4 |
避难走道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
5 |
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开向前室的门:甲级,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乙级防火门。 |
6 |
避难走道内应设置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 |
第四节疏散楼梯与楼梯间
疏散楼梯间 |
敞开楼梯间 |
|
封闭楼梯间 |
||
防烟楼梯间 |
带阳台或凹廊的防烟楼梯间 |
|
带前室的防烟楼梯间 |
||
室外疏散楼梯 |
||
剪刀楼梯 |
考点一、疏散楼梯间的一般要求
1 |
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 |
2 |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 |
3 |
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
4 |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设置卷帘。 |
5 |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
6 |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 |
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 |
|
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 |
7 |
丁、戊类厂房内第二安全出口的楼梯可采用金属梯,但其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
8 |
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 |
9 |
高度大于10m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设置通至屋顶的室外消防梯。 |
10 |
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地下、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必须共用楼梯间时,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2.00h的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有明显标志。 |
考点二、敞开楼梯间
特征 |
楼梯与走廊或大厅都是敞开在建筑物内,在发生火灾时不能阻挡烟气进入,而且可能成为向其他楼层蔓延的主要通道。 |
适用范围 |
低、多层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
具体设置场合 |
1、建筑高度≤21m的住宅建筑。 |
2、21m<建筑高度≤33m的住宅建筑,且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 |
考点三、封闭楼梯间
(一)封闭楼梯间的适用范围
厂房 |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 |
仓库 |
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 |
多层 公共 建筑 |
医疗建筑、旅馆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
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 |
|
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
|
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
|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室内疏散楼梯不能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时 |
|
公共建筑 |
高层建筑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
住宅建筑 |
建筑高度≤21m的住宅建筑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 |
21m<建筑高度≤33m的住宅建筑 |
|
地下建筑 |
地坪高差≤10m且3层以下地下、半地下建筑疏散楼梯。 |
(二)封闭楼梯间的设置要求
1 |
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 |
2 |
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
3 |
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
4 |
扩大的封闭楼梯间,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
考点四、防烟楼梯间
(一)防烟楼梯间的类型
(二)防烟楼梯间的适用范围
公共建筑 |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
住宅建筑 |
建筑高度>33m的住宅建筑 |
厂房 |
建筑高度>32m且任一层人数>10人的厂房 |
地下、半地下建筑 |
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层及3层以上 |
剪刀楼梯间 |
(三)防烟楼梯间的设置要求
1 |
应设置防烟设施 |
|||
2 |
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 |
|||
3 |
前室的使用面积 |
公共建筑、高层厂房 |
≥6.0㎡ |
|
住宅建筑 |
≥4.5㎡ |
|||
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 |
公共建筑、高层厂房、高层仓库 |
≥10㎡ |
短边≥2.4m |
|
住宅建筑 |
≥6.0㎡ |
|||
4 |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
|||
5 |
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内的墙上不应开设除疏散门和送风口外的其他门、窗、洞口 |
|||
6 |
扩大的前室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
考点五、室外疏散楼梯
(一)室外楼梯的适用范围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厂房。
(二)室外楼梯的构造要求
1 |
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0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
2 |
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
3 |
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
4 |
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 |
5 |
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
考点六、剪刀楼梯
设置条件 |
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 |
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 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 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 |
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 |
||
设置要求 |
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
|
梯段之间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
||
前室应分别设置 |
||
住宅单元 |
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6.0㎡。 |
|
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使用面积≥12.0㎡,且短边≥2.4m。 |
第五节避难层(间)
考点一、避难层
设置条件 |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 |
面积指标 |
净面积应满足避难人数的要求,并宜按5人/㎡计算。 |
设置数量 |
灭火救援场地到第一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
防火构 造要求 |
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 |
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 |
|
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开向避难区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
|
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 |
安全疏散 |
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
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
|
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
|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
|
避难层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的出口处, 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
|
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
考点二、避难间
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
1 |
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 |
2 |
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
3 |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
4 |
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
5 |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
5.5.24A 3层及3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1间避难间;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时,可不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2㎡,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5.24条的规定。
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层数大于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
第七章建筑电气防火
第一节电气线路防火
考点一、电线电缆的选择
(一)电线电缆选择的一般要求:环境因素、额定电压、裕量。
(二)电线电缆导体材料的选择:铜芯
对铜有腐蚀而对铝腐蚀相对较轻的环境、氨压缩机房等场所应选用铝芯线缆。
(三)电线电缆绝缘材料及护套的选择
1.普通电线电缆
普通聚氯乙烯电线电缆:散放有毒烟气。
不适用于地下客运设施、地下商业区、高层建筑和重要公共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
交联聚氯乙烯:不具备阻燃性能,不会产生大量有毒烟气。
适用于有“清洁”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橡胶电线电缆:严寒、移动设备。
橡胶电线电缆适用于移动式电气设备的供电线路。
2.阻燃电线电缆
定义:在规定试验条件下被燃烧,能使火焰蔓延仅在限定范围内,撤去火源后,残焰和残灼能在限定时间内自行熄灭的电缆。
性能:氧指数、发烟性。
分类:一般阻燃电缆、低烟低卤阻燃、无卤阻燃电缆。
3.耐火电线电缆
定义:在规定试验条件下,在火焰中被燃烧一定时间内能保持正常运行特性的电缆。
性能:燃烧一定时间能保持正常运行特性。
分类:有机型和无机型。
考点二、电气线路的保护措施
(一)短路保护:造成危害之前、上下级保护配合。
(二)过载保护:突然断电比过载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不应作为直接切断电路的触发信号。
(三)接地故障保护:发生带电导体与外露可导电部分、装置外可导电部分、PE线、PEN线、大地等之间的接地故障时,保护电器必须切断该故障电路。
(TN/IT/TT系统)
第二节用电设备防火
考点一、照明器具防火
(一)电气照明灯具的选型
1.有腐蚀性气体及特别潮湿的场所,应采用密闭型灯具。
2.潮湿厂房内和户外采用封闭型灯具,可采用防水灯座的开启型灯具。
3.可能直接受外来机械损伤的场所以及移动式和携带式灯具,应采用有保护网(罩)的灯具。
4.振动场所的灯具应具有防振措施。
5.人防工程的潮湿场所应采用防潮型灯具;柴油发电机房的储油间、蓄电池室等房间应采用密闭型灯具;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二)照明灯具的设置要求
1.照明电压一般采用220V,携带式照明灯具(俗称行灯)的供电电压不应超过36V。
2.36V以下和220V以上的电源插座应有明显区别,低压插头应无法插入较高电压的插座内。
3.每一照明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16A,所接光源数不宜超过25个;连接建筑组合灯具时,回路电流不宜超过25A,光源数不宜过超过60个;连接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应超过30A。
4.可燃吊顶上所有暗装、明装灯具、舞台暗装彩灯、舞池脚灯的电源导线,均应穿钢管敷设。
5.舞台暗装彩灯泡,舞池脚灯彩灯灯泡,其功率均宜在40W以下,最大不应超过60W。彩灯之间导线应焊接,所有导线不应与可燃材料直接接触。
第八章建筑防爆
第一节建筑防爆基本原则和措施
考点一、防爆措施
第二节爆炸危险性厂房、库房的布置
考点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及范围
(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掌握)
(1)根据通风条件调整区域:
考点二、爆炸危险性厂房、库房的布置
(一)总平面布局
(二)平面和空间布置
6.有爆炸危险的部位:
3.6.7: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设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
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
3.6.10: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有爆炸危险的区域与相邻区域连通处,应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与楼梯间的门错位设置。
7.其它平面和空间布置:
3.6.6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2)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3)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必须设置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积聚的有效措施,且与相邻厂房连通处应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建规3.6.11: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
建规3.6.12: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第三节爆炸危险性建筑的构造防爆
考点一、泄压
为了防止建筑物的承重构件因强大的爆炸力遭到破坏,将一定面积的建筑构、配件做成薄弱泄压设施,其面积称为泄压面积。泄压面积宜按下式计算,但当厂房的长径比大于3时,宜将建筑划分为长径比不大于3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
(一)A=10CV2/3
式中:
A—泄压面积(m²);
V—厂房的容积(m³);
C—泄压比,按规范选取(m²/m³)。
长径比——建筑平面几何外形尺寸中的最长尺寸与其横截面周长的积和4.0倍的建筑横截面积之比。(建规3.6.4)
(二)泄压设施
1.泄压设施的选择
泄压设施可为轻质屋盖、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但宜优先采用轻质屋盖,不应采用普通玻璃。
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轻质墙体的单位质量不宜超过60kg/㎡。
2.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库房)宜采用全部或局部轻质屋盖作为泄压设施。
泄压面的设置应避开人员集中的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容易发生爆炸的部位。
考点二、抗爆
(一)防爆结构形式的选择
第四节爆炸危险环境电气防爆
考点一、电气防爆原理与措施
(一)电气防爆基本原理
电气设备引燃爆炸混合物原因:
一是电气设备产生的火花、电弧。
二是电气设备表面发热。
(二)电气防爆基本措施
考点二、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
考点三、爆炸性混合物的分类、分级和分组
(一)爆炸性物质的分类
爆炸性物质可分为以下3类。
(1)I类:矿井甲烷。
(2)Ⅱ类: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含蒸气、薄雾)。
(3)Ⅲ类:爆炸性粉尘(含纤维)。
(二)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分级分组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1)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分级:ⅡA、ⅡB、ⅡC A到C危险增加
(2)最小点燃电流分级:ⅡA、ⅡB、ⅡC A到C危险增加
(3)按引燃温度分组:T1、T2、T3、T4、T5、T6,T1高,T6低
爆炸性粉尘混合物
粉尘特性(导电或非导电)分为ⅢA、ⅢB、ⅢC
考点四、防爆电器设备
(一)电气设备的基本防爆类别
(二)防爆电气设备类别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分为I类、Ⅱ类和Ⅲ类三种。
Ⅰ类:煤矿用电气设备。
Ⅱ类:除煤矿外的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Ⅲ类: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九章建筑设备防火防爆
第一节采暖系统防火防爆
考点一、选用采暖装置的原则
1.甲、乙类厂房和甲、乙类库房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
2.散发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生产厂房对采暖的要求:
(1)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输煤廊的散热器的表面平均温度不得超过130℃。
(2)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
(3)不应使用肋形散热器
考点二、采暖设备的防火防爆措施
第二节通风与空调系统防火防爆
考点一、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防爆原则
考点二、通风、空调设备防火防爆措施
1.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和不会发生火花的材料。
2.含有易燃、易爆粉尘(碎屑)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遇湿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3.排除、输送有燃烧、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并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4.排除、输送温度超过80℃的空气或其他气体以及容易起火的碎屑的管道,与可燃或难燃物体之间应保持不小于150mm的间隙,或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的不燃材料隔热,当管道互为上下布置时,表面温度较高者应布置在上面。
5.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风机等设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但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
当采取机械通风时,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三节燃油、燃气设施防火防爆
考点一、柴油发电机房防火防爆措施
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柴油发电机,其进入建筑物内的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2)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考点二、直燃机的防火防爆措施
第四节锅炉房防火防爆
考点一、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
锅炉房属于丁类生产厂房。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建规3.2.5)
燃油锅炉的油箱间、油泵间、油料加热间为丙类生产厂房,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考点二、锅炉房防火防爆措施
1.总平面布局选择下风或侧风,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
2.宜独立建造,防火墙隔开可贴邻,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或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锅炉房的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
(3)锅炉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00m³,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锅炉容量应符合《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的有关规定。
(6)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与锅炉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7)燃气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
3.锅炉房为多层时,每层至少应有两个出口,分设两侧,并设置安全疏散楼梯直达各层操作点,总宽度不超过12m,面积不超过200㎡的单层锅炉房,可开一门。门应外开,运行期间不得上锁。
4.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5.油箱间、油泵间、油加热间应用防火墙隔开,门窗应对外开启,室内的电气设备应为防爆型。
6.锅炉房电力线路不宜采用裸线或绝缘线明敷,应采用金属管或电缆布线,且不宜沿锅炉烟道、热水箱和其他载热体表面敷设,不得在煤场下通过。
第五节电力变压器防火防爆
考点一、电力变压器的安全设置
1.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宜独立建造。当确有困难时可贴邻民用建筑布置,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3.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
考点二、电力变压器本体的防火防爆措施
1.防止变压器过载运行
2.保证绝缘油质量
3.防止变压器铁芯绝缘老化损坏
4.防止检修不慎破坏绝缘
5.保证导线接触良好
6.防止雷击
7.短路保护要可靠
8.保持良好的接地:容量100KV·A以下的变压器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Ω
9.防止超温
10.变压器室应配备相应消防设施
11.应经常对运行中的变压器进行检查、维护
第十章建筑装修、保温材料防火
第一节装修材料的分类与分级
考点一、分类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
3.0.1装修材料按其使用部位和功能,可划分为:
顶棚装修材料、墙面装修材料、地面装修材料、隔断装修材料、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修装饰材料七类。
考点二、分级
3.0.2装修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应划分为四级,并应符合本规范表3.0.2的规定。
考点三、常用材料等级划分
考点四、常用装修材料等级规定
第二节装修防火的通用要求
考点一、特别场所
第三节特殊功能部位与用房装修防火要求
第四节单、多层公共建筑装修防火
5.1.1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1.1的规定:
允许放宽条件(重点):
1)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面积小于100㎡的房间,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时,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上表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2)当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上表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上表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第五节高层公共建筑装修防火
允许放宽条件:
1.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内面积小于500㎡的房间,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窗与其它部位分割时,顶棚、墙面、地面的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上表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2.除大于400㎡的观众厅、会议厅和100m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外,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格规定基础上降低一级;
3.电视塔等特殊高层建筑的内部装修,装饰织物应不低于B1级,其它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允许放宽条件:
第六节地下民用建筑装修防火
注意事项:
1.单独建造的地下民用建筑的地上部分,其门厅、休息室、办公室等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上表的基础上降低一级要求;
第七节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
考点一、建筑保温系统防火的通用要求
(一)采用内保温系统的建筑外墙,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2.对于其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
3.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做防护层,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时,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
(二)采用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外墙,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住宅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2)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2.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三)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时,该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B2级时,保温材料两侧的墙体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
除上述情况外,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按规定采用燃烧性能为B1、B2级的保温材料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
2.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
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技术要求
建筑高度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技术要求
(四)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除耐火极限符合有关规定的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外,当按有关规定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mm,其他层不应小于5mm。
(五)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六)建筑的屋面外保温系统:
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不应低于B1级。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的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当建筑的屋面和外墙外保温系统均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屋面与外墙之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进行分隔。
(七)电气线路不应穿越或敷设在燃烧性能为B1或B2级的保温材料中;确需穿越或敷设时,应采取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设置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的部位周围应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
(八)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若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则可采用B1级材料。
建规:
6.7.4A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1.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2.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第十一章灭火救援设施
第一节消防车道
考点一、消防车道设置要求
1.对于那些高度高、体量大、功能复杂、扑救困难的建筑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沿街的高层建筑,其街道的交通道路,可作为环形车道的一部分。
2.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时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必要时还应设置与环形车道相连的中间车道,且道路设置应考虑大型车辆的转弯半径。
(二)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1.对于一些使用功能多、面积大、建筑长度长的建筑,如L形、U形、口形建筑,当其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2.为了日常使用方便和消防人员快速便捷地进入建筑内院救火,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其短边长度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三)尽头式消防车道
当建筑和场所的周边受地形环境条件限制,难以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与其他道路连通的消防车道时,可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道。
(四)消防水源地消防车道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宜大于2m。
考点二、消防车道技术要求
(一)消防车道的净宽和净高
消防车道一般按单行线考虑,为便于消防车顺利通过,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距离建筑的外墙大于等于5m。
(二)消防车道的荷载
轻、中系列消防车最大总质量不超过11t,重系列消防车其总质量为15~50t。作为车道,不管是市政道路还是小区道路,一般都应能满足大型消防车的通行。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及消防车道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且应考虑建筑物的高度、规模及当地消防车的实际参数。
(三)消防车道的最小转弯半径
(四)消防车道的回车场
第二节消防车登高面、消防救援场地和灭火救援窗
考点一、合理确定消防登高面
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条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条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方便救援人员快速进入建筑展开灭火和救援。
考点二、消防救援场地的设置要求
1.最小操作场地面积
根据登高车的车长15m以及车道的宽度,最小操作场地长度和宽度不宜小于15m×10m。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10m,且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2.场地与建筑的距离
登高场地距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
3.操作场地荷载计算
虽然地下管道、暗沟、水池、化粪池等不会影响消防车荷载,但为安全起见,不宜把上述地下设施布置在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内。同时在地下建筑上布置消防登高操作场地时,地下建筑的楼板荷载应按承载大型重系列消防车计算。
4.操作空间的控制
应根据高层建筑的实际高度,合理控制消防登高场地的操作空间,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架空高压电线、树木、车库出入口等障碍,同时要避开地下建筑内设置的危险场所等的泄爆口。
考点三、灭火救援窗的设置要求
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每层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识别的明显标志。
第三节消防电梯
考点一、消防电梯的设置范围
注: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考点二、消防电梯的设置要求
消防电梯前室要求:
(二)检查方法
1.使用首层供消防人员专用的操作按钮,检查消防电梯能否下降到首层并发出反馈信号,此时其他楼层按钮不能呼叫消防电梯,只能在轿厢内控制。
2.模拟火灾报警,检查消防控制设备能否手动和自动控制电梯下降至首层,并接收反馈信号。
3.使用消防电梯轿厢内专用消防对讲电话与消防控制中心进行不少于2次的通话试验,通话语音清晰。
4.使用秒表测试消防电梯由首层直达顶层的运行时间,检查消防电梯行驶速度是否保证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
补充: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第四节直升机停机坪
考点一、直升机停机坪的设置范围
建筑高度大于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2000㎡的公共建筑,宜在屋顶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考点二、直升机停机坪的设置要求
1.设置在屋顶平台上时,距离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不应小于5m;
2.建筑通向停机坪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每个出口的宽度不宜小于0.90m;
3.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
4.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第三篇建筑消防设施
第一章概述(略)
第二章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第一节消防给水及设施
考点一、消防给水系统分类
1.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始终能满足水灭火系统所需要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火灾时无须开启消防水泵,该系统可向任何水灭火系统供水。
2.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平时不能满足水灭火系统所需要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火灾发生时需启动消防泵。该系统也可向任何水灭火系统供水。
3.低压消防给水系统。
低压消防给水系统能满足车载或手抬移动消防泵等取水所需要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管网内的压力较低,当火灾发生后,消防队员打开最近的室外消火栓,将消防车与室外消火栓连接,从室外管网内吸水加入消防车内,然后利用消防车直接加压灭火,
或者由消防车通过水泵接合器向室内管网内加压供水。建筑物室外宜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当采用市政给水管网时,应采用双路消防供水,除建筑高度超过54m的住宅外,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小于或等于20L/s时可采用一路消防供水,且室外消火栓应由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
考点二、消防给水设施的构成
消防给水设施包括:
1.消防水源(消防水池)。
2.消防水泵。
3.消防供水管道。
4.增(稳)压设备(消防气压罐)。
5.消防水泵接合器。
6.消防水箱等。
(一)消防水泵
消防水泵是通过叶轮的旋转将能量传递给水,从而增加水的动能和压力能,并将其输送到灭火设备处,以满足各种灭火设备的水量和水压要求,它是消防给水系统的心脏。
1.设置要求
(1)消防泵的设置,如表3-2-1所示。
(2)备用泵的设置:
1)设置消防水泵和消防传输泵时均需设置备用泵,其性能应与工作泵性能一致。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用一备一”或“用二备一”的比例设置备用泵。
3)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47)的规定,下列情况可不设置备用泵:
①建筑高度<54m的住宅和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25L/s的建筑;
②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10L/s的建筑。
2.消防泵的选用
所选消防泵产品应符合《消防泵》(GB 6245)的规定,并通过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测。
1.消防水泵的流量、扬程等应符合以下要求:
(1)消防水泵的性能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的要求。单台消防水泵的最小额定流量不应小于10L/s,最大额定流量不宜大于320L/s。
(2)消防水泵所配驱动器的功率应满足所选水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上任何一点运行所需功率的要求。
流量扬程曲线如图所示:
(3)当采用电动机驱动的消防水泵时,应选择电动机干式安装的消防水泵。
(4)流量扬程性能曲线应为无驼峰、无拐点的光滑曲线,零流量时的压力不应大于设计工作压力的140%,且宜大于设计工作压力的120%。
(5)当出流量为设计流量的150%时,其出口压力不应低于设计工作压力的65%。
(6)泵轴的密封方式和材料应满足消防水泵在低流量运转时的要求。
(7)消防给水同泵组的消防水泵型号应一致,且工作泵不宜超过3台。
(8)多台消防水泵并联时,应校核流量叠加对消防水泵出口压力的影响。
3.消防水泵的主要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泵外壳宜为球墨铸铁。
(2)叶轮宜为青铜或不锈钢。
4.柴油机消防水泵的有关规定
当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柴油机消防水泵应采用压缩式点火型柴油机。
(2)柴油机的额定功率应校核海拔高度和环境温度对柴油机功率的影响。
(3)柴油机消防水泵应具备连续工作的性能,试验运行时间不应小于24h。
(4)柴油机消防水泵的蓄电池应保证消防水泵随时自动启泵的要求。
(5)柴油机消防水泵的供油箱应根据火灾延续时间确定,且油箱最小有效容积应按1.5L/kW配置,柴油机消防水泵油箱内储存的燃料不应小于50%的储量。
5.轴流深井泵安装的有关规定
(1)轴流深井泵安装于水井时,
其淹没深度应满足其可靠运行的要求,在水泵出流量为150%设计流量时,其最低淹没深度应是第一个水泵叶轮底部水位线以上不少于3.2m,且海拔高度每增加300m,深井泵的最低淹没深度应至少增加0.3m。
(2)轴流深井泵安装在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上时,其第一个水泵叶轮底部应低于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线,且淹没深度应根据水力条件经计算确定,并应满足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有效储水量或有效水位能全部被利用的要求;当水泵设计流量大于125L/s时,应根据水泵性能确定淹没深度,并应满足水泵气蚀余量的要求。
(3)当轴流深井泵的电动机露天设置时,应有防雨功能。
(4)轴流深井泵的出水管与消防给水管网连接、轴流深井泵的出水管的阀门设置均应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
(5)其他应符合《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
6.消防泵的串联和并联
消防泵的串联是将一台泵的出水口与另一台泵的吸水管直接相连,且两台泵同时运行。消防泵的串联在流量不变时可增加扬程,故当单台消防泵的扬程不能满足最不利点喷头的水压要求时,系统可采用串联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泵的串联宜采用相同型号、相同规格的消防泵。在控制上,应先开启前面的消防泵,后开启后面(按水流方向)的消防泵。在有条件的情
况下,应尽量选用多级泵。
消防泵并联是指由两台或者两台以上的消防泵同时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消防泵并联的作用主要在于增大流量,但在流量叠加时,系统的流量会有所下降,选泵时应考虑这种因素。也就是说,并联工作的总流量增加了,但单台消防泵的流量却有所下降,故应适当加大单台消防泵的流量。并联时也宜选用相同型号和规格的消防泵,以使消防泵的出水压力相等、工作状态稳定。
7.消防水泵的吸水
根据离心泵的特性,水泵启动时其叶轮必须浸没在水中。为保证消防泵及时、可靠地启动,吸水管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如图3-2-3所示,即泵轴的高程要低于水源的最低可用水位。自灌式吸水时,吸水管上应装设阀门,以便于检修。
(1)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
(2)消防水泵从市政管网直接抽水时,应在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设置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
(3)当吸水口处无吸水井时,吸水口处应设置旋流防止器。
8.消防水泵管路布置
(1)消防水泵吸水管的布置要求
1)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2)消防水泵吸水管布置应避免形成气囊。消防水泵吸水管水平管段上不应有气囊和漏气现象。变径连接时,应采用偏心异径管件并应采用管顶平接。
3)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安全的要求,吸水管喇叭口在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下的淹没深度应根据吸水管喇叭口的水流速度和水力条件确定,
但不应小于600mm,当采用旋流防止器时,淹没深度不应小于200mm。
(高位水箱不应小于150mm)
4)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上应设置明杆闸阀或带自锁装置的蝶阀,但当设置暗杆阀门时应设有开启刻度和标志;当管径超过DN300mm时,宜设置电动阀门。
5)消防水泵吸水管的直径小于DN 250mm时,其流速宜为1~1.2m/s;直径大于DN 250mm时,宜为1.2~1.6m/s。
6)吸水井的布置应满足井内水流顺畅、流速均匀、不产生涡旋的要求,并应便于安装施工。
7)消防水泵的吸水管穿越消防水池时,应采用柔性套管;采用刚性防水套管时应在水泵吸水管上设置柔性接头,且管径不应大于DN150mm。
8)消防水泵吸水管可设置管道过滤器,管道过滤器的过水面积应大于管道过水面积的4倍,且孔径不宜小于3mm。
9.消防水泵出水管的布置要求
消防水泵出水管路应能承受一定压力,保证不漏水,布置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一组消防水泵应设不少于两条的输水干管与消防给水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输水管检修时,其余输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2)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设止回阀、明杆闸阀;当采用蝶阀时,应带有自锁装置;当管径大于DN300mm时,宜设置电动阀门。
(3)消防水泵出水管的直径小于DN 250mm时,其流速宜为1.5〜2.0m/s;直径大于DN 250mm时,宜为2.0〜2.5m/s。
(4)消防水泵出水管上应安装消声止回阀、控制阀和压力表;系统的总出水管上还应安装压力表和压力开关;
安装压力表时应加设缓冲装置。压力表和缓冲装置之间应安装旋塞;压力表量程在没有设计要求时,应为系统工作压力的2〜2.5倍。
10.消防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压力表的设置要求
(1)消防水泵出水管压力表的最大量程不应低于其设计工作压力的2倍,且不应低于1.60MPa。
(2)消防水泵吸水管宜设置真空表、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压力表的最大量程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应低于0.70MPa,真空表的最大量程宜为-0.1MPa。
(3)压力表的直径不应小于100mm,应采用直径不小于6mm的管道与消防水泵进出口管相接,并应设置关断阀门。
11.流量和压力测试装置
(1)单台消防给水泵的流量不大于20L/s、设计工作压力不大于0.5MPa时,泵组应预留测量用流量计和压力计接口,其他泵组宜设置泵组流量和压力测试装置。
(2)消防水泵流量检测装置的计量精度应为0.4级,最大量程的75%应大于最大一台消防水泵设计流量值的175%。
(3)消防水泵压力检测装置的计量精度应为0.5级,最大量程75%应大于最大一台消防水泵设计压力值的165%。
(4)每台消防水泵出水管上应设置DN 65mm的试水管,并应采取排水措施。
12.消防水泵的启动装置
(1)消防水泵应能手动启停和自动启动,且应确保从接到启泵信号到水泵正常运转的自动启动时间不大于2min。消防水泵不应设置自动停泵的控制功能,停泵应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工作人员根据火灾扑救情况确定。
(2)消防水泵应由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或报警阀压力开关等开关信号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房内的压力开关宜引入消防水泵控制柜内。
(3)消火栓按钮不宜作为直接启动消防泵的开关,但可作为发出报警信号的开关或启动干式消火栓系统的快速启闭装置等。
(4)稳压泵应由消防给水管网或气压水罐上设置的稳压泵自动启停泵压力开关或压力变送器控制。
13.消防水泵控制柜的设置要求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在消防水泵房或专用消防水泵控制室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应使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启泵状态。
(2)当自动水灭火系统为开式系统,且设置自动启动确有困难时,经论证后消防水泵可设置在手动启动状态,并应确保24h有人工值班。
(3)消防水泵控制柜设置在专用消防水泵控制室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0(防尘);与消防水泵设置在同一空间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防尘防射水)。
(4)消防水泵控制柜应采取防止被水淹没的措施。在高温潮湿环境下,消防水泵控制柜内应设置自动防潮除湿的装置。
(5)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机械应急启泵功能,并应保证在控制柜内的控制线路发生故障时由具有管理权限的人员在紧急时启动消防水泵。机械应急启动时,应确保消防水泵在报警后5.0min内正常工作。
(6)消防水泵控制柜前面板的明显部位应设置紧急时打开柜门的装置。
(7)消防水泵控制柜应有显示消防水泵工作状态和故障状态的输出端子及远程控制消防水泵启动的输入端子。控制柜应具有自动巡检可调、显示巡检状态和信号等功能,且对话界面应有汉语语言,图标应便于识别和操作。
14.消防水泵的动力装置
(1)消防转输泵的供电应符合消防泵的供电要求。消防泵、消防稳压泵及消防转输泵应有不间断的动力供应,也可采用内燃机作为动力装置。
(2)双路电源自动切换时间不应大于2s,一路电源与内燃机动力的切换时间不应大于15s。
(二)通信报警设备
消防水泵房应设有直通本单位消防控制中心或消防队的联络通信设备,以便在发生火灾后及时与消防控制中心或消防机构取得联络。
考点三、消防供水管道
(一)室外消防给水管道
1.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要求
(1)室外消防给水采用两路消防供水时,应布置成环状,但当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时,可布置成枝状。
(2)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进水管应仍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的供给要求。
(3)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4)管道的直径应根据流量、流速和压力要求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DN100mm,有条件的应不小于DN150mm。
2.管材、阀门和敷设
(1)管材。埋地管道宜采用球墨铸铁管、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和加强防腐的钢管等管材,室内外架空管道应采用热浸镀锌钢管等金属管材,并应考虑系统工作压力、覆土深度、土壤的性质、管道的耐腐蚀能力,可能受到土壤、建筑基础、机动车和铁路等其他附加荷载的影响及管道穿越伸缩缝和沉降缝等综合影响,合理选择管材和设计管道。
(2)阀门
1)消防给水系统的阀门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埋地管道的阀门宜采用带启闭刻度的暗杆闸阀,当设置在阀门井内时可采用耐腐蚀的明杆闸阀。
②室内架空管道的阀门宜采用蝶阀、明杆闸阀或带启闭刻度的暗杆闸阀等。
③室外架空管道宜采用带启闭刻度的暗杆闸阀或耐腐蚀的明杆闸阀。
消防给水系统管道的最高点处宜设置自动排气阀。
消防水泵出水管上的止回阀宜采用水锤消除止回阀如图3-2-8所示,当消防水泵供水高度超过24m时,应采用水锤消除器如图3-2-9所示。当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设有囊式气压水罐时,可不设水锤消除设施。在寒冷、严寒地区,室外阀门井应采取防冻措施,消防给水系统的室内外消火栓、阀门等设置位置,应设置永久性固定标志。
(二)室内消防给水管道
1.室内消火栓系统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大于20L/s,且室内消火栓不超过10个时,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可布置成枝状。
2.当由室外生产、生活、消防合用系统直接供水时,合用系统除应满足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以及生产和生活最大小时设计流量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流量和压力要求。
3.室内消防管道管径应根据系统设计流量、流速和压力要求经计算确定:室内消火栓竖管管径应根据竖管最低流量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DN100mm。
4.室内消火栓环状给水管道检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消火栓竖管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的竖管不超过1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2根。
(2)每根竖管与供水横干管相接处应设置阀门。
(3)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宜与自动喷水等其他水灭火系统的管网分开设置,当合用消防泵时,供水管路沿水流方向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
(4)消防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自动水灭火系统管道设计流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但任何消防管道的给水流速不应大于7m/s。
考点四、消防水泵接合器
1.下列场所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1)高层民用建筑、设有消防给水的住宅、超过5层的其他多层民用建筑。
(2)超过2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3)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10L/s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
(4)高层工业建筑和超过4层的多层工业建筑。
(5)城市交通隧道。
(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
2.消防水泵接合器的给水流量宜按每个10~15L/s计算。每种水灭火系统的消防水泵接合器设置的数量应按系统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但当计算数量超过3个时,可根据供水可靠性适当减少。
3.消防给水为竖向分区供水时,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内的分区,应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当建筑高度超过消防车供水高度时,消防给水应在设备层等方便操作的地点设置手抬泵或移动泵接力供水的吸水和加压接口。
4.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且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宜小于15m,并不宜大于40m。
5.墙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0.7m;与墙面上的门、窗、孔、洞的净距离不应小于2m,且不应安装在玻璃幕墙下方,如图3-2-10所示;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使进水口与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大于0.4m,且不应小于井盖的半径如图3-2-11所示。
6.组装式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按接口、本体、连接管、止回阀、安全阀、放空管、控制阀的顺序进行。
7.水泵接合器处应标注每个水泵接合器的供水系统名称,设置永久性标志铭牌,并应标明供水系统、供水范围和额定
压力。
8.组成
(1)水泵接合器是由阀门、安全阀、止回阀、栓口放水阀以及连接弯管等组成的。
(2)水泵接合器组件的排列次序应合理,按水泵接合器给水的方向,依次是止回阀、安全阀和阀门。
考点五、稳压泵
对于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层或多层建筑,当消防水箱设置高度不能满足系统最不利点灭火设备所需的水压要求时,应设置稳压泵。当稳压泵的控制不能实现防止频繁启动时,应增加隔膜式气压罐。
(一)稳压泵
稳压泵是在消防给水系统中用于稳定平时最不利点水压的给水泵。通常选用小流量、高扬程的水泵。消防稳压泵也应设置备用泵,通常可按“用一备一”原则选用,
宜采用单吸单级或单吸多级离心泵,泵外壳和叶轮等主要部件的材质宜采用不锈钢。
1.稳压泵的工作原理
稳压泵向管网中持续充水时,管网内压力升高,当达到设定的压力值(稳压上限)时,稳压泵停止工作。若管网存在渗漏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管网压力逐渐下降,当达到设定压力值P3(稳压下限)时,稳压泵再次启动。如此周而复始,从而使管网压力始终保持在设定的压力范围之间。若稳压泵启动并持续给管网补水,但管网压力仍继续下降,则可认为有火灾发生,管网内的消防水正在被使用。因此,当压力继续降到设定压
力值(消防主泵启动压力点)时,将联锁启动消防主泵,同时稳压泵停止工作。
2.稳压泵流量的确定
(1)稳压泵的设计流量不应小于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漏量和系统自动启动流量。
(2)当没有管网泄漏量数据时,稳压泵的设计流量宜按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1%~3%计,且不宜小于1L/s。
(3)消防给水系统所采用报警阀压力开关等自动启动流量应根据产品确定。
3.稳压泵设计压力的确定
(1)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满足系统自动启动和管网充满水的要求。
(2)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保持系统自动启泵压力设置点处的压力在准工作状态时大于系统设置自动启泵压力,且增加值宜为0.07~0.1MPa。
(3)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保持系统最不利点处水灭火设施在准工作状态时的静水压力大于0.15MPa。
4.稳压泵的供电要求
消防稳压泵的供电要求同消防泵的供电要求。
(二)气压罐
1.气压罐的工作原理
设置稳压泵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防止稳压泵频繁启停的技术措施,稳压泵常与小型气压罐配合使用,当采用气压水罐时,其调节容积应根据稳压泵启泵次数不大于15次/h计算确定,但有效容积不宜小于150L。
2.气压罐的工作压力
气压罐的最小设计工作压力应满足系统最不利点灭火设备所需的水压要求。
考点六、消防水池
(一)满足下列条件时,应设消防水池
1.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道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
2.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的情况下,且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20L/s或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构)筑物。
(二)消防水池设置的要求
1.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的消防水池、水塔和高位消防水池等应采取防冻措施。
2.消防水池有效容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市政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建(构)筑物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2)当市政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建(构)筑物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3.消防水池进水管应根据其有效容积和补水时间确定,补水时间不宜大于48h,但当消防水池有效总容积大于2000m³时,不应大于96h,消防水池进水管管径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mm。
4.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500m³时,宜设两格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当大于1000m³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每格(或座)消防水池应设置独立的出水管,并应设置满足最低有效水位的连通管,且其管径应能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要求。
5.对于消防水池,当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时,应有保证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如图3-2-15,3-2-16所示)
6.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注:消防水池(箱)最低有效水位是消防水泵吸水喇叭口或出水管喇叭口以上600mm水位,当消防水泵吸水管或消防水箱出水管上设置防止旋流器时,最低有效水位为防止旋流器顶部以上200mm。
7.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8.储存有室外消防用水的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供消防车取水的取水口或取水井,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m;取水口(井)与被保护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15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40m,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当采取防止辐射热的保护措施时可减小为40m。
(三)容积计算
水池的容积分为有效容积(储水容积)和无效容积(附加容积),其总容积为有效容积与无效容积之和。
1.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
Va=(Qp-Qb)t
式中Va—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m3)
Qp—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m3/h)
Qb—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可连续补充的流量(m3/h)
t—火灾延续时间(h)
火灾延续时间是指从消防车到达火场后开始出水时起,至火灾被基本扑灭的时间段。不同场所消火栓系统和固定冷却水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3-2-1的规定。
火灾延续时间:(消火栓)
工业:甲、乙、丙类3小时。
公建:高层中的商、展、综3小时、超过50米的金、科、高、档、书3小时。
人防工程:建筑小于3000㎡的1小时。
自喷:1小时。
水幕:看用途。
当建筑群共用消防水池时,消防水池的容积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幢建筑物的用水量计算确定。
2.消防水池的补水。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3,当仅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m3。
消防水池进水管应根据其有效容积和补水时间确定,补水时间不宜大于48h,但当消防水池有效总容积大于2000m3时,不应大于96h,消防水池进水管管径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火灾时消防水池连续补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池应采用两路消防给水;
(2)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连续补水流量应按消防水池最不利进水管供水量计算,并可按下式计算:
qf=3600Av
式中:qf—火灾时消防水池的补水流量,m3/h;
A—消防水池给水管断面面积,m2;
V—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m/s。
(3)消防水池进水管管径和流量应根据市政给水管网或其他给水管网的压力、入户引入管管径、消防水池进水管管径,以及火灾时其他用水量等经水力计算确定,当计算条件不具备时,给水管的平均流速不宜大于1.5m/s。
3.高位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应能满足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且其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所需消防用水量,并符合下列规定:
(1)高位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和水位等应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
(2)高位消防水池的通气管和呼吸管等应采取防止鼠虫等进入的技术措施。
(3)除可一路消防供水的建筑物外,向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给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4)当高层民用建筑采用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高位消防水池储存室内消防用水量确有困难,但火灾发生时补水可靠,其总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室内消防用水量的50%。
(5)高层民用建筑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池总有效容积大于200m³时,宜设置蓄水有效容积相等且可独立使用的两格;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应设置独立的两座。每格(或座)应有一条独立的出水管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
(6)高位消防水池设置在建筑物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且消防水池及其支承框架与建筑构件应连接牢固。
考点七、消防水箱
(一)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消防水箱设置的目的:
1.提供系统启动初期的消防用水量和水压,在消防泵出现故障的紧急情况下应急供水,确保喷头开放后立即喷水,以及时控制初期火灾,并为外援灭火争取时间。
2.利用高位差为系统提供准工作状态下所需的水压,以达到管道内充水并保持一定压力的目的。
设置常高压给水系统并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的水量和水压的建筑物,或设置干式消防竖管的建筑物,可不设置消防水箱。
3.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其具体设置要求如下:
(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6m3,但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不应小于50m3,当建筑高度大于150m时,不应小于100m3。
(2)多层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8m3,当一类高层住宅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应小于36m3。
(3)二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2m3。
(4)建筑高度大于21m的多层住宅,不应小于6m3。
(5)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当小于或等于25L/s时,不应小于12m3,大于25L/s时不应小于18m3。
(6)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且小于30000m2的商店建筑,不应小于36m3,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0m2的商店,不应小于50m3,当与上述第(1)条规定不一致时应取其较大值。
4.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且最低有效水位应满足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的静水压力,其具体设置要求如下:
(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低于0.1MPa,但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应低于0.15MPa。
(2)高层住宅、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不应低于0.07MPa;多层住宅不宜低于0.07MPa。
(3)工业建筑不应低于0.1MPa,当建筑体积小于20000m3时,不宜低于0.07MPa。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水灭火系统应根据喷头灭火需求压力确定,但最小不应小于0.1MPa。
(5)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第(1)~(4)条的静压要求时,应设稳压泵。
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和最不利点静水压力:
5.进水管的管径应满足消防水箱8h充满水的要求,但管径不应小于DN32mm,进水管宜设置液位阀或浮球阀。
6.溢流管的直径不应小于进水管直径的2倍,且不应小于DN100mm,溢流管的喇叭口直径不应小于溢流管直径的1.5~2.5倍。进水管应在溢流水位以上接入,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高度应等于进水管管径,但最小不应小于100mm,最大不应大于150mm。
7.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管径应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出水要求,且不应小于DN100mm。
8.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应位于高位消防水箱最低水位以下,并应设置防止消防用水进入高位消防水箱的止回阀。
9.高位消防水箱的进、出水管应设置带有指示启闭装置的阀门。
10.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和水位等应符合前述有关消防水池设置的要求。
11.室内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层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且层数超过2层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重要建筑,必须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2)其他建筑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但当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且采用安全可靠的消防给水形式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但应设置稳压泵。
第二节室外消火栓系统
考点一、系统组成
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通常是指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设置在建筑物外墙外的消防给水系统,主要承担城市、集镇、居住区或工矿企业等室外部分的消防给水任务。
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由以下设施组成:消防水源、消防供水设备、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包括进水管、干管和相应的配件、附件)、室外消火栓灭火设施(包括室外消火栓、水带、水
枪等)。
考点二、系统工作原理
1.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2.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3.低压消防给水系统
考点四、室外消火栓的设置范围
1.在城市、居住区、工厂、仓库等的规划和建筑设计中,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
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
2.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周围应设室外消火栓。
3.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4.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物体积小于或等于3000m3的戊类厂房;或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物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考点五、室外消火栓的设置要求
(一)市政消火栓
1.市政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室外消火栓;在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宜采用干式地上式室外消火栓,严寒地区宜增设消防水鹤。当采用地下式室外消火栓时,地下消火栓井的直径不宜小于1.5m,且当地下式室外消火栓的取水口在冰冻线以上时,应采取保温措施。地下式市政消火栓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2.市政消火栓宜采用直径DN150的室外消火栓,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外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50mm或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
(2)室外地下式消火栓应有直径为100mm和65mm的栓口各一个。
3.市政消火栓宜在道路的一侧设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但当市政道路宽度超60m时,应在道路的两侧交叉错落设置市政消火栓,市政桥桥头和城市交通隧道出入口等市政公用设施处,应设置市政消火栓,其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间距不应大于120m。
4.市政消火栓应布置在消防车易于接近的人行道和绿地等地点,且不应妨碍交通。应避免设置在机械易撞击的地点,确有困难时,应采取防撞措施。距路边不宜小于0.5m,并不应大于2m,距建筑外墙或外墙边缘不宜小于5m。
5.当市政给水管网设有市政消火栓时,其平时运行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14MPa,火灾时水力最不利市政消火栓的出流量不应小于15L/s,且供水压力从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MPa。
6.严寒地区在城市主要干道上设置消防水鹤的布置间距宜为1000m,连接消防水鹤的市政给水管的管径不宜小于DN200,火灾时消防水鹤的出流量不宜低于30L/s,且供水压力从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MPa。
(二)室外消火栓
1.建筑室外消火栓的布置除应符合本节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市政消火栓的有关规定。
2.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根据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和保护半径经计算确定,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每个室外消火栓的出流量宜按10~15L/s计算,室外消火栓宜沿建筑周围均匀布置,且不宜集中布置在建筑一侧;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的室外消火栓数量不宜少于2个。
3.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等建筑应在出入口附近设置室外消火栓,距出入口的距离不宜小于5m,并不宜大于40m;停车场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车场周边设置,与最近一排汽车的距离不宜小于7m,距加油站或油库不宜小于15m。
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烃罐罐区等构筑物的室外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或防护墙外,数量应根据每个罐的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但距罐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
5.工艺装置区等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
场所,其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数量应根据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且间距不应大于60m。当工艺装置区宽度大于120m时,宜在该装置区内的路边设置室外消火栓。当工艺装置区、罐区、堆场、可燃气体和液体码头等构筑物的面积较大或高度较高,室外消火栓的充实水柱无法完全覆盖时,宜在适当部位设置室外固定消防炮。当工艺装置区、储罐区、堆场等构筑物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其室外消火栓处宜配置消防水带和消防水枪,工艺装置区等需要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场所,
应设置在工艺装置休息平台处。
6.当室外消防给水引入管设有倒流防止器且发生火灾时因其水头损失导致室外消火栓不能满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7.2.8的要求时,应在该倒流防止器前设置一个室外消火栓。
第三节室内消火栓系统
考点一、系统组成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由消防给水、管网、室内消火栓及系统附件等组成,如图所示。
考点二、系统工作原理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工作原理与系统采用的给水方式有关,通常针对建筑消防给水系统采用的是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中,系统设有消防泵和高位消防水箱。当火灾发生后,现场人员可以打开消火栓箱,将水带与消火栓栓口连接,打开消火栓的阀门,消火栓即可投入使用。按下消火栓箱内的按钮向消防控制中心报警,同时设在高位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和设在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的压力开关或报警阀压力开关等开关信号应能直接启动消防水泵。
在供水的初期,由于消火栓泵的启动需要一定的时间,其初期供水由高位消防水箱来供给。对于消火栓泵的启动,还可由消防泵现场、消防控制中心控制,消火栓泵一旦启动便不得自动停泵,其停泵只能由现场手动控制。
考点三、系统设置场所
(一)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建筑如下: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仓库)。
2.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以及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3.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4.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5.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6.对于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当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二)可不设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建筑如下:
1.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物和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的其他建筑。
2.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层、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小于或等于3000m3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小于或等于50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
3.粮食仓库、金库以及远离城镇且无人值班的独立建筑。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考点四、低、高层室内消火栓系统类型
室内消火栓系统按建筑类型不同,可分为低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高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同时,根据低层建筑和高层建筑给水方式的不同,又可再进行细分。给水方式是指建筑物消火栓给水系统的供水方案。
1.低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及其给水方式
(1)直接给水方式。直接给水方式无加压水泵和水箱,室内消防用水直接由室外消防给水管网提供,其构造简单、投资少,可充分利用外网水压,节省能源。但由于其内部无储存水量,
外网一旦停水,则内部立即断水,可靠性差。当室外给水管网所供水量和水压在全天任何时候均能满足系统最不利点消火栓设备所需水量和水压时,可采用这种供水方式。
采用这种给水方式,当生产、生活、消防合用管网时,其进水管上设置的水表应考虑消防流量,当只有一条进水管时,可在水表节点处设置旁通管。
(2)设有消防水泵和消防水箱的给水方式。这种给水方式同时设有消防水泵和消防水箱,是最常用的给水方式如图所示。系统中的消防用水平时屋顶水箱提供,生产、生活水泵定时向水箱补水,火灾发生时可启动消防水泵向系统供水。当室外消防给水管网的水压经常不能满足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所需水压时,宜采用这种给水方式。当室外管网不允许消防水泵直接吸水时,应设消防水池。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要求,水泵启动后,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
2.高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及其给水方式
(1)不分区消防给水方式。整栋大楼采用一个区供水,系统简单、设备少。当高层建筑最低消火栓栓口处的静水压力不大于1.0MPa,且系统工作压力不大于2.4MPa时,可采用此种给水方式。
(2)分区消防给水方式。当高层建筑最低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大于1.0MPa或系统工作压力大于2.4MPa时,应采用分区给水系统。分区供水形式应根据系统压力、建筑特征,综合技术经济和安全可靠性等因素确定,可采用消防水泵并行或串联、减压水箱和减压阀减压的形式,但当系统的工作压力大于2.4MPa时,应采用消防水泵串联或减压水箱分区供水形式。
注:高层建筑自动水灭火系统报警阀处的工作压力大于1.6MPa或喷头处的工作压力大于1.2MPa,也需要采用分区供水。
考点五、消防水泵串联分区供水
采用消防水泵串联分区供水时,宜采用消防水泵转输水箱串联供水方式,并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消防水泵转输水箱串联时,转输水箱的有效储水容积不应小于60m3,转输水箱可作为高位消防水箱。(如图所示)
提示:
a.转输水箱溢流宜排到下方的消防水池内。
b.转输水箱兼作高位水箱,可仍按60m³考虑。
c.转输水箱应设自动补水管,不可用转输管道兼做补水管。否则,会有自动停泵。
d.启泵次序:从转输水箱吸水的供水泵先启动,转输泵后启动。
2.串联转输水箱的溢流管宜连接到消防水池。
3.当采用消防水泵直接串联时,应采取确保供水可靠性的措施,且消防水泵从低区到高区应能依次顺序启动。
4.当采用消防水泵直接串联时,应校核系统供水压力,并应在串联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设置减压型倒流防止器。高层建筑水泵直接串联系统如图3-2-27所示。
提示:
a.启泵次序:转输泵先启动,供水泵后启动。
b.转输泵和低区供水泵应分别设置。
考点六、减压阀减压分区供水及减压水箱减压分区供水
(一)采用减压阀减压分区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如图所示。
提示:
a.安全阀的启动压力可设为减压阀阀后静压力+0.4MPa。
b.临时高压系统采用减压阀分区时,减压阀组与水泵输水管连接,其设置要求与此图相同。
1.消防给水所采用的减压阀性能应安全可靠,并应满足消防给水的要求。
2.减压阀应根据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和压力选择,且设计流量应在减压阀流量压力特性曲线的有效段内,并校核在150%设计流量时,减压阀的出口动压不应小于设计值的65%。
3.每一供水分区应设不少于两组减压阀组,每组减压阀组宜设置备用减压阀。
4.减压阀仅应设置在单向流动的供水管上,不应设置在有双向流动的输水干管上。
5.减压阀宜采用比例式减压阀,当超过1.2MPa时,宜采用先导式减压阀。
6.减压阀的阀前阀后压力比值不宜大于3∶1,当一级减压阀减压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减压阀串联减压,但串联减压不应大于两级,第二级减压阀宜采用先导式减压阀,阀前后压力差不宜超过0.4MPa。
7.减压阀后应设置安全阀,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能满足系统安全,且不应影响系统的供水安全性(如图)。
(二)减压水箱减压分区供水
采用减压水箱减压分区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如图。
1.减压水箱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水位和设置场所,应符合水箱、水池的相关规定。
2.减压水箱的布置和通气管、呼吸管等,应符合高位消防水箱的规定。
3.减压水箱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8m³,且宜分为两格。
4.减压水箱应有两条进出水管,且每条进出水管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5.减压水箱进水管的水位控制应可靠,宜采用水位控制阀。
6.减压水箱进水管应设置防冲击和溢水的技术措施,并宜在进水管上设置紧急关闭阀门,溢流水宜回流到消防水池。
考点七、室内消火栓设置要求
(一)室内消火栓的设置
1.应采用DN65mm的室内消火栓,并可与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水龙设置在同一箱体内。配置公称直径DN65mm有内衬里的消防水带,长度不宜超过25m;宜配置喷嘴当量直径16mm或19mm的消防水枪,但当消火栓设计流量为2.5L/s时,宜配置喷嘴当量直径11mm或13mm的消防水枪。
2.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层高小于2.2m的管道层且只敷设管道时可不设消火栓,但宜在管道层的入口处附近设置两个消火栓以备消防队员灭火使用。
3.屋顶设有直升机停机坪的建筑,应在停机坪出入口处或非电气设备机房处设置消火栓,且距停机坪机位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5m。
4.消防电梯前室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并应计入消火栓使用数量。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可跨防火分区借用。
注:在≤30m范围内,A处可借用消火栓1。
5.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的要求,但表3-2-3中规定的场所可采用1支消防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6.建筑室内消火栓的设置位置应满足火灾扑救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楼梯间及其休息平台和前室、走道等明显易于取用,以及便于火灾扑救的位置。(如图所示)
(2)住宅的室内消火栓宜设置在楼梯间及其休息平台。
(3)汽车库内消火栓的设置不应影响汽车的通行和车位的设置,并应确保消火栓的开启。
(4)同一楼梯间及其附近不同层设置的消火栓,其平面位置宜相同。
(5)冷库的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常温穿堂或楼梯间内。
7.建筑室内消火栓栓口的安装高度应便于消防水龙带的连接和使用,其距地面高度宜为1.1米,其出水方向应便于消防水带的敷设,并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或向下。
8.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应设置带有压力表的试验消火栓,其设置位置对于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在其屋顶设置,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可设置在顶层出口处或水箱间内等便于操作和防冻的位置;对于单层建筑宜设置在水力最不利处,且应靠近出入口。
9.室内消火栓宜按直线距离计算其布置间距,对于消火栓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布置的建筑物,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30m;对于消火栓按1支消防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布置的建筑物,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50m。
10.建筑高度不大于27m住宅,当设置消火栓系统时,可采用干式消防竖管。干式消防竖管宜设置在楼梯间休息平台,且仅应配置消火栓栓口,干式消防竖管应设置消防车供水接口,消防车供水接口应设置在首层便于消防车接近和安全的地点,竖管顶端应设置自动排气阀。
11.住宅户内宜在生活给水管道上预留一个接DN15mm消防软管或轻便水龙的接口。跃层住宅和商业网点的室内消火栓应至少满足1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并宜设置在户门附近。
(二)室内消火栓栓口压力和消防水枪充实水柱
充实水柱是指由水枪喷嘴起至射流90%的水柱水量穿过直径为380mm圆孔处的一段射流长度。
1.消火栓栓口动压力不应大于0.5MPa,当大于0.7MPa时,必须设置减压装置。
2.高层建筑、厂房、库房和室内净空高度超过8m的民用建筑等场所,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0.35MPa,且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达到13m;其他场所的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0.25MPa,且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达到10m。
(三)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水龙的设置要求
1.消防软管卷盘应配置内径不小于φ19mm的消防软管,其长度宜为30m,轻便水龙应配置DN25mm有内衬里的消防水带,长度宜为30m。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水龙应配置当量喷嘴直径为6mm的消防水枪。
2.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水龙的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3.剧院、会堂闷顶内的消防软管卷盘应设在马道入口处,以方便工作人员使用。
第四节设计参数
考点一、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功能、体积、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2-4的规定。
耐火 等级 |
建筑物名称及类别 |
建筑体积V/m3 |
|||||||
V≤ 1500 |
1500< V≤3000 |
3000<V≤5000 |
5000<V ≤20000 |
20000<V ≤50000 |
V> 50000 |
||||
一、 二级 |
工业建筑 |
厂房 |
甲、乙 |
15 |
20 |
25 |
30 |
35 |
|
丙 |
15 |
20 |
25 |
30 |
40 |
||||
丁、戊 |
15 |
20 |
|||||||
仓库 |
甲、乙 |
15 |
25 |
- |
|||||
丙 |
15 |
25 |
35 |
45 |
|||||
丁、戊 |
15 |
20 |
|||||||
民用建筑 |
住宅 |
15 |
|||||||
公共建筑 |
单层及多层 |
15 |
25 |
30 |
40 |
||||
高层 |
- |
25 |
30 |
40 |
|||||
地下建筑(包括地铁、) 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 |
15 |
20 |
25 |
30 |
|||||
三级 |
工业建筑 工业建筑 |
乙、丙 |
15 |
20 |
30 |
40 |
45 |
- |
|
丁、戊 |
15 |
20 |
25 |
35 |
|||||
单层及多层民用建筑 |
15 |
20 |
25 |
30 |
- |
||||
四级 |
丁、戊类工业建筑 |
15 |
20 |
25 |
- |
||||
单层及多层民用建筑 |
15 |
20 |
25 |
- |
注:
1.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火栓设计流量较大的相邻两座建筑物的体积之和确定。
2.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库房,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相应耐火等级的丙类物品库房确定。
3.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木结构的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消火栓设计流量确定。
4.当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00m2时,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表规定的最大值增加一倍。
5.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表中的公共建筑确定。
考点二、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功能、体积、高度、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确定。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2-5的规定。
建筑物 名称 |
高度h/m、层数、体积V/m³、 座位数n/个、火灾危险性 |
消火栓设计流量/(L/s) |
同时使用消防水枪数/支 |
每根竖管最小流量/(L/s) |
|||
工业 建筑 |
厂房
|
h≤24 |
甲、乙、丁、戊 |
10 |
2 |
10 |
|
丙 |
V≤5000 |
10 |
2 |
10 |
|||
V>5000 |
20 |
4 |
15 |
||||
24<h≤50 |
乙、丁、戌 |
25 |
5 |
15 |
|||
丙 |
30 |
6 |
15 |
||||
h>50 |
乙、丁、戊 |
30 |
6 |
15 |
|||
丙 |
40 |
8 |
15 |
建筑物 名称 |
高度h/m、层数、体积V/m³、 座位数n/个、火灾危险性 |
消火栓设计 流量 /(L/s) |
同时使用消防水 枪数/支 |
每根竖管最小流量 /(L/s) |
|||
工业 建筑 |
仓库 |
h≤24 |
甲、乙、丁、戊 |
10 |
2 |
10 |
|
丙 |
V≤5000 |
15 |
3 |
15 |
|||
V>5000 |
25 |
5 |
15 |
||||
h>24 |
丁、戊 |
30 |
6 |
15 |
|||
丙 |
40 |
8 |
15 |
民用 建筑 |
高层 |
住宅 |
27<h≤54 |
10 |
2 |
10 |
h>54 |
20 |
4 |
10 |
|||
二类公共建筑 |
h≤50 |
20 |
4 |
10 |
||
一类公共建筑 |
h≤50 |
30 |
6 |
15 |
||
h>50 |
40 |
8 |
15 |
注:
1.丁、戊类高层厂房(仓库)室内消火栓的设计流量可按本表减少10L/s,同时使用消防水枪数量可按本表减少2支。
2.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及多层住宅楼梯间中的干式消防竖管,其消火栓设计流量可不计入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3.当一座多层建筑有多种使用功能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分别按本表中不同功能计算,且应取最大值。
4.当建筑物室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一种或两种以上自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高层建筑当高度不超过50m且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超过20L/s时,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按本表减少5L/s;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减少50%,但不应小于10L/s。
5.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当为多层建筑时,应按本表中的宿舍、公寓确定;当为高层建筑时,应按本表中的公共建筑确定。
第三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一节系统分类和组成
考点一、系统组成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等组成的,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灭火系统。
考点二、系统分类
第二节系统工作原理与适用范围
考点一、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湿式系统)
(一)系统组成
图3-3-7湿式系统的工作原理
考点二、末端试水装置
(一)组成
末端试水装置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其作用是检验系统的可靠性,测试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管道充水时间。
如图所示:
1—最不利点处喷头;
2—压力表;
3—控制阀;
4—试水接头;
5—排水漏斗
(二)设置要求
1.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洒水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
2.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有标识,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5m,且应配备有足够排水能力的排水设施。
3.试水接头出水口的流量系数,应等同于同楼层或防火分区内选用的最小流量系数的洒水喷头。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采取孔口方式排入排水管道,排水立管宜设伸顶通气管,且管径不应小于75mm。
考点三、水流指示器
(一)功能
水流指示器是用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将水流信号转换成电信号的一种水流报警装置。其功能是及时报告发生火灾的部位。
(二)设置要求
1.在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内,除报警阀组控制的洒水喷头仅保护不超过防火分区面积的同层场所外,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
2.仓库内顶板下洒水喷头与货架内置洒水喷头应分别设置水流指示器。
3.当在水流指示器入口前设置控制阀时,应采用信号阀。
(三)湿式报警阀组构件组成及用途
1.湿式报警阀组的组成如图所示。
(四)湿式系统适用范围
湿式系统是应用最为广泛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之一,适合在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环境中使用。在温度低于4℃的场所使用湿式系统,存在系统管道和组件内充水冰冻的危险;在温度高于70℃的场所采用湿式系统,存在系统管道和组件内充水蒸汽压力升高而破坏管道的危险。
(五)系统控制
湿式系统应由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或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
考点四、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一)系统组成
干式系统由闭式喷头、干式报警阀、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供水与配水管道、充气设备以及供水设施等组成,在准备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气体。
(二)工作原理
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由消防水箱或稳压泵、气压给水设备等稳压设施维持干式报警阀入口前管道内的充水压力,报警阀出口后的管道内充满有压气体(通常采用压缩空气)。报警阀处于关闭状态。发生火灾时,闭式喷头受热动作,喷头开启,管道中的有压气体从喷头喷出,干式报警阀系统侧压力下降,造成干式报警阀水源侧压力大于系统侧压力,干式报警阀被自动打开,压力水进入供水管道,将剩余压缩空气从系统立管顶端或横干管最高处的排气阀或已打开的喷头处喷出,然后喷水灭火。在干式报警阀被打开的同时,通向水力警铃和压力开关的通道也被打开,水流冲击水力警铃和压力开关,压力开关直接自动启动系统消防水泵供水(如图所示)。
注:
1.系统侧压力表测试的为系统气压。
2.干式报警阀组有体外防复位机构,湿式报警阀组没有。
3.气流止回阀:防止系统灭火时,水流进入供气管路。
4.安全阀:供气管路压力过高时泄压
5.主排水阀:灭火后,排掉系统侧多余的水,使系统恢复至伺应状态。
6.无延迟器。
(三)适用范围
干式系统适用于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
(四)系统控制
干式系统应由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或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
考点五、雨淋系统
雨淋系统属于开式系统,开式系统的组成如图。
(一)系统组成
雨淋系统由开式喷头、雨淋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供水与配水管道以及供水设施等组成。雨淋系统采用开式喷头,由雨淋报警阀控制喷水范围,由配套使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传动管控制,自动启动雨淋报警阀组和启动消防水泵。
(二)工作原理
(三)雨淋阀的组成如图3-3-11所示。
图3-3-10雨淋系统的工作原理
(四)适用范围
雨淋系统主要适用于需大面积喷水、快速扑灭火灾的特别危险场所。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或室内净空高度超过一定高度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或火灾危险性等级属于严重危险级Ⅱ级的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
(五)系统控制
雨淋系统和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当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雨淋报警阀时,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和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直接启动消防水泵;当采用充液(水)传动管控制雨淋报警阀时,应由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和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直接启动消防水泵。雨淋系统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2min。
雨淋报警阀的自动控制可采用电动、液(水)动或气动方式。当雨淋报警阀采用充液(水)传动管自动控制时,闭式喷头与雨淋报警阀之间的高程差应根据雨淋报警阀的性能确定。
考点六、水幕系统
(一)系统组成
水幕系统由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雨淋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报警阀、供水与配水管道、控制阀以及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成,与前几种系统不同之处在于水幕系统不具备直接灭火的能力,是用于防火分隔和冷却保护分隔物。
(二)工作原理(和雨淋系统工作原理基本相同)
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由消防水箱或稳压泵、气压给水设备等稳压设施维持管道内充水的压力。发生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雨淋报警阀组,系统管网压力开关启动供水泵,向系统管网和喷头供水。
(三)适用范围
防火分隔水幕系统利用密集喷洒形成的水墙或多层水帘,可封堵防火分区处的孔洞,阻挡火灾和烟气的蔓延,因此适用于局部防火分隔处。防护冷却水幕系统则利用喷水在物体表面形成的水膜,控制防火分区处分隔物的温度,使分隔物的完整性和隔热性免遭火灾破坏,因此适用于对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的冷却保护。
(四)系统控制(同雨淋系统)
(五)预作用自动灭火系统
考点七、预作用自动灭火系统
(一)系统组成
预作用系统由闭式喷头、预作用装置、水流报警装置、供水与配水管道、充气设备和供水设施等组成,如图所示,在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发生火灾时,由火灾报警系统、充气管道上的压力开关联锁控制预作用装置和启动消防水泵,并转换为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与湿式系统、干式系统的不同之处在于系统采用预作用装置,并配套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预作用系统既兼有湿式、干式系统的优点,又避免了湿式、干式系统的缺点,在不允许出现误喷或管道漏水的重要场所,可替代湿式系统使用;在低温或高温场所中替代干式系统使用,可避免喷头开启后延迟喷水的缺点。
(二)工作原理
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由消防水箱或稳压泵、气压给水设备等稳压设施维持雨淋阀入门前管道内充水的压力,阀后的管道内平时无水或充以有压气体。发生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报警阀,配水管道开始排气充水,使系统在闭式喷头动作前转换成湿式系统,并在闭式喷头开启后立即喷水(如图3-3-9所示)。
预作用系统的工作原理
(三)适用范围
预作用系统可消除干式系统在喷头开放后延迟喷水的弊病,因此其在低温和高温环境中可替代干式系统。
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充水、严禁系统误喷的忌水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四)系统控制
预作用系统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或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
预作用装置的自动控制方式可采用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接控制,或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误喷的场所,宜采用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接控制的预作用系统。
2.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充水的场所和用于替代干式系统的场所,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控制的预作用系统。
第三节系统设计主要参数
考点一、火灾危险等级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共分为4类8级,即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Ⅱ级)、严重危险级(Ⅰ、Ⅱ级)和仓库危险级(Ⅰ、Ⅱ、Ⅲ级)。
1.轻危险级
一般是指可燃物品较少、火灾放热速率较低、外部增援和人员疏散较容易的场所。
2.中危险级
一般是指内部可燃物数量、火灾放热速率中等,火灾初期不会引起剧烈燃烧的场所。大部分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划归中危险级。根据此类场所种类多、范围广的特点,再细分为中Ⅰ级和中Ⅱ级。
3.严重危险级
一般是指火灾危险性大,且可燃物品数量多,火灾发生时容易引起猛烈燃烧并可能迅速蔓延的场所。
4.仓库火灾危险级
根据仓库储存物品及其包装材料的火灾危险性,将仓库火灾危险等级划分为Ⅰ、Ⅱ、Ⅲ级。仓库火灾危险Ⅰ级一般是指储存食品、烟酒以及用木箱、纸箱包装的不燃或难燃物品的场所;仓库火灾危险Ⅱ级一般是指储存木材、纸、皮革等物品和用各种塑料瓶、盒包装的不燃物品及各类物品混杂储存的场所;仓库火灾危险Ⅲ级一般是指储存A组塑料与橡胶及其制品等物品的场所。
表3-3-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举例
考点二、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一)民用建筑和厂房采用湿式系统时的设计基本参数
民用建筑和厂房采用湿式系统时的设计参数不应低于表的规定。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1.仅在走道设置单排闭式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如下图所示)
2.在装有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表3-3-2规定值的1.3倍确定。
3.干式系统的作用面积按表3-3-2规定值的1.3倍确定。(注:干式系统有滞后喷水的缺点,所以作用面积要比湿式系统扩大)
4.采用仅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接控制预作用装置时,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表3-3-2的规定值确定;采用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控制预作用装置时,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表3-3-2规定值的1.3倍确定。(注: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控制系统时,系统也有滞后喷水的缺点,故作用面积要比湿式系统扩大)
5.雨淋系统的喷水强度和作用面积应按表3-3-2的规定值确定,且每个雨淋报警阀控制的喷水面积不宜大于表3-3-2中的作用面积。
6.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二)民用建筑和厂房高大空间场所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下表的规定。
民用建筑和厂房高大空间场所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注:
(1)表中未列入的场所,应根据本表规定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类比确定。
(2)当民用建筑高大空间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为12m<h≤18m时,应采用非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最大净空高度超过8m的超级市场采用的湿式系统,其设计参数应按仓库湿式系统设计基本参数执行。
考点三、局部应用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1.局部应用系统应用于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民用建筑中,为局部设置且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湿式系统。设置局部应用系统的场所应为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I级场所。
2.局部应用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喷水强度不应低于6L/(min•m2),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0.5h。喷头的选型、布置和作用面积(按开放喷头数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系统。采用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系统,喷头的布置应符合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I级场所的有关规定,作用面积内开放的喷头数量应符合表3-3-11的规定。
表3-3-11采用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时作用面积内开放喷头数量
(2)采用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系统。采用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系统,喷头应采用正方形布置,其布置间距应按照直立型、下垂型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布置间距要求,且不应小于2.4m,作用面积应按开放喷头数不少于6只确定。
考点四、水幕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1.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注:
(1)防护冷却水幕的喷水点高度每增加1m,喷水强度应增加0.1L/(s•m),但超过9m时喷水强度仍采用1L/(s•m)。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系统设置部位的耐火极限要求。
2.防护冷却系统设计要求
当采用防护冷却系统保护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系统应独立设置,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喷头设置高度不应超过8m,当设置高度为4~8m时,应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
(2)喷头设置高度不超过4m时,喷水强度不应小于0.5L/(s•m);当超过4m时,每增加1m,喷水强度应增加0.1L/(s•m)。
(3)喷头的设置应确保喷洒到被保护对象后布水均匀,喷头间距应为1.8~2.4m。
(4)喷头溅水盘与防火分隔设施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0.3m。
(5)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系统设置部位的耐火极限要求。
考点五、持续喷水时间
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另有特殊规定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h确定。
第四节系统主要组件及设置要求
考点一、喷头分类
1.按灵敏度分类
(1)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响应时间指数为RTI≤28±8(m•s)0.5。
(2)快速响应洒水喷头,响应时间指数为RTI≤50(m•s)0.5。
(3)特殊响应洒水喷头,响应时间指数为50<RTI≤80(m•s)0.5。
(4)标准响应洒水喷头,响应时间指数为80<RTI≤350(m•s)0.5。
2.按公称动作温度
闭式喷头根据热敏感元件可分为易熔元件喷头和玻璃球喷头。
玻璃球喷头的公称动作温度分为13个温度等级,易熔元件喷头的公称动作温度分为7个温度等级。为了区分不同公称动作温度的喷头,将感温玻璃球中的液体和易熔元件喷头的轭臂标示为不同的颜色,如表3-3-13所示。
表3-3-13洒水喷头的公称动作温度和色标
考点二、喷头选型
3-3-14设置闭式系统的场所,洒水喷头类型和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应符合表3-3-14的规定;仅用于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的洒水喷头和设置货架内置洒水喷头的场所,可不受此表规定的限制。
1.闭式系统的洒水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
2.湿式系统的洒水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做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洒水喷头。
(2)吊顶下布置洒水喷头,应采用下垂型洒水喷头或吊顶型洒水喷头。
(3)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I级住宅建筑、宿舍、旅馆建筑客房、医疗建筑病房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洒水喷头。
(4)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洒水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5)顶板为水平面,且无梁、通风管道等障碍物影响喷头洒水的场所,可采用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6)住宅建筑和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宜采用家用喷头。
(7)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可采用边墙型洒水喷头。
3.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应采用直立型洒水喷头或干式下垂型喷头。
4.水幕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分隔水幕应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
(2)防护冷却水幕应采用水幕喷头。
5.下列场所宜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当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时,系统应为湿式系统。
(1)公共娱乐场所、中庭环廊。
(2)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及治疗区域,老年、少儿、残疾人的集体活动场所。
(3)超出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高度的楼层。
(4)地下商业场所。
6.同一隔间内应采用相同热敏性能的洒水喷头。
7.雨淋系统的防护区内应采用相同的洒水喷头。
8.不宜选用隐蔽式洒水喷头,确需采用时,应仅适用于轻危险级和中危险级I级场所。
9.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备用喷头,其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每种型号均不得少于10只。
考点三、喷头设置要求
1.直立型、下垂型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布置。直立型、下垂型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布置,包括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的间距,应根据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喷头类型和工作压力确定,并应符合表3-3-15的规定,且不应小于1.8m。
表3-3-15直立型、下垂标准覆盖面积晒水喷头的布置
注:
(1)设置单排洒水喷头的闭式系统,其洒水喷头间距应按地面不留漏喷空白点确定。
(2)严重危险级或仓库危险级场所宜采用流量系数大于80的洒水喷头。
2.直立型、下垂型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布置。直立型、下垂型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应采用正方形布置,其布置间距不应大于表3-3-16的规定,且不应小于2.4m。
表3-3-16直立型、下垂型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布置间距
3.边墙型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布置。边墙型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与间距,应符合表3-3-17的规定。
表3-3-17边墙型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
最大保护跨度与间距布置(单位:m)
注:
(1)两排相对洒水喷头应交错布置。
(2)室内跨度大于两排相对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时,应在两排相对喷头中间增设一排喷头。
4.边墙型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布置。边墙型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和配水支管上的洒水喷头间距,应按洒水喷头在工作压力下能够喷湿对面墙和邻近端墙距溅水盘1.2m高度以下的墙面确定,且保护面积内的喷水强度应符合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的规定。
5.直立型、下垂型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特殊应用喷头和家用喷头的布置。除吊顶型洒水喷头及吊顶下设置的洒水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特殊应用喷头和家用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符合表3-3-18的规定。
表3-3-18喷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单位:mm)
6.图书馆、档案馆、商场、仓库中通道上方洒水喷头的布置。图书馆、档案馆、商场、仓库中的通道上方宜设有喷头。喷头与被保护对象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3m,喷头溅水盘与保护对象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3-3-19的规定。
表3-3-19喷头溅水盘与保护对象的最小垂直距离(单位:mm)
7.货架内置洒水喷头的布置。货架内置洒水喷头宜与顶板下洒水喷头交错布置,其溅水盘与上方层板的距离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与其下部储物顶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50mm。当货架内置洒水喷头上方有孔洞、缝隙时,可在洒水喷头的上方设置挡水板。挡水板应为正方形或圆形金属板,其平面面积不宜小于0.12m2,周围弯边的下沿宜与洒水喷头的溅水盘平齐。
8.通透性吊顶场所洒水喷头的布置。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当通透面积占吊顶总面积的比例大于70%时,喷头应设置在吊顶上方,且通透性吊顶开口部位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mm,开口部位的厚度不应大于开口的最小宽度,喷头间距及溅水盘与吊顶上表面的距离应符合表3-3-20的规定。
表3-3-20通透性吊顶场所喷头布置要求
9.闷顶和技术夹层内洒水喷头的设置。净空高度大于800mm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内应设置洒水喷头,当同时满足下列情况时,可不设置洒水喷头:闷顶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采用不燃材料套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风管保温材料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无其他可燃物。
10.水幕喷头的布置。防火分隔水幕的喷头布置,应保证水幕的宽度不小于6m。采用水幕喷头时,喷头不应少于3排;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时,喷头不应少于2排。防护冷却水幕的喷头宜布置成单排。
11.防护冷却系统喷头的布置。当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需采用防护冷却系统保护时,喷头应根据可燃物的情况,在防火分隔设施的一侧或两侧布置;外墙可只在需要保护的一侧布置。
12.斜面顶板或吊顶场所的喷头布置。顶板或吊顶为斜面时,喷头应垂直于斜面,并应按斜面距离确定喷头间距。坡屋顶的屋脊处应设一排喷头,当屋顶坡度不小于1/3时,喷头溅水盘至屋脊的垂直距离不应大于800mm;当屋顶坡度小于1/3时,喷头溅水盘至屋脊的垂直距离不应大于600mm。
13.边墙型洒水喷头溅水盘与顶板和背墙的距离应符合表3-3-21的规定。
表3-3-21边墙型洒水喷头溅水盘与顶板和背墙的距离(单位:mm)
14.喷头布置的其它要求。同一场所内的喷头应布置在同一平面上,并应贴近顶板安装,使闭式喷头处于有利于接触火灾热气流的位置。除吊顶型洒水喷头及吊顶下设置的洒水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和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75mm,且不应大于150mm。当在梁或其他障碍物底面下方的平面上布置洒水喷头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同时溅水盘与梁等障碍物底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5mm,且不应大于100mm。当在梁间布置洒水喷头时,洒水喷头与梁的距离应符合规范规定。确有困难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550mm,以避免洒水遭受阻挡。梁间布置的洒水喷头,溅水盘与顶板距离达到550mm仍不能符合规范规定时,应在梁底面的下方增设洒水喷头。
考点四、报警阀组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根据不同的系统选用不同的报警阀组。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的闭式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水幕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阀。
2.报警阀组宜设在安全及易于操作的地点,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2m。设置报警阀组的部位应设有排水设施。
3.水力警铃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05MP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在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或公共通道的外墙上。
(2)与报警阀连接的管道,其管径应为20mm,总长不宜大于20m。
4.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洒水喷头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800只;干式系统不宜超过500只(干式系统的缺点决定的)。
(2)当配水支管同时设置保护吊顶下方和上方空间的洒水喷头时,应只将数量较多一侧的洒水喷头计入报警阀组控制的洒水喷头总数。
5.串联接入湿式系统配水干管的其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报警阀组,其控制的洒水喷头数计入湿式报警阀组控制的洒水喷头总数。
6.每个报警阀组供水的最高与最低位置洒水喷头,其高程差不宜大于50m。
7.雨淋报警阀组的电磁阀,其入口应设过滤器;并联设置雨淋报警阀组的雨淋系统,其雨淋报警阀控制腔的入口应设止回阀。
8.控制阀安装在报警阀的入口处,用于在系统检修时关闭系统。控制阀应保持在常开位置,保证系统时刻处于警戒状态。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其启闭状态的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中心;采用其他阀门时,必须用锁具锁定阀位。
考点五、水流指示器
(一)功能
水流指示器是用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将水流信号转换成电信号的一种水流报警装置。其功能是及时报告发生火灾的部位。
(二)设置要求
1.在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内,除报警阀组控制的洒水喷头仅保护不超过防火分区面积的同层场所外,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
2.仓库内顶板下洒水喷头与货架内置洒水喷头应分别设置水流指示器。
3.当在水流指示器入口前设置控制阀时,应采用信号阀。
考点六、压力开关
(一)功能
压力开关是一种压力传感器,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的一个部件,其作用是将系统的压力信号转化为电信号。接压力开关的管道充水压力达到设定值时,压力开关受到水压的作用后接通电触点,输出信号,实现报警和启动消防水泵。压力开关如下图所示。
(二)设置要求
1.雨淋系统和防火分隔水幕系统,其水流报警装置应采用压力开关。
2.压力开关安装在系统管网或报警阀延迟器出口后的报警管道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用压力开关控制消防水泵和稳压泵,并应能调节启、停稳压泵的压力。
考点七、末端试水装置
(一)组成
末端试水装置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其作用是检验系统的可靠性,测试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管道充水时间。
如图所示:
1—最不利点处喷头;
2—压力表;
3—控制阀;
4—试水接头;
5—排水漏斗
(二)设置要求
1.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洒水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
2.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有标识,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5m,且应配备有足够排水能力的排水设施。
3.试水接头出水口的流量系数,应等同于同楼层或防火分区内选用的最小流量系数的洒水喷头。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采取孔口方式排入排水管道,排水立管宜设伸顶通气管,且管径不应小于75mm。
(三)管道
1.管道的工作压力。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水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2MPa。其他用水设施不应设置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配水管道上。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中各配水管入口的压力均不宜大于0.4MPa。
2.管道的材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配水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涂覆钢管、不锈钢管或铜管。当报警阀入口前管道采用不防腐钢管时,应在报警阀前设置过滤器。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为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I级时,可采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采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材及管件时,系统应选用湿式系统,并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配水管及配水支管的直径不应超过DN80mm,且不应穿越防火分区;
当设置在有吊顶场所时,吊顶内不应有可燃物,且吊顶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当设置在无吊顶场所时,该场所的顶板应为水平、光滑顶板,且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100mm。
火灾危险等级为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I级的场所,洒水喷头与配水管道之间可采用消防洒水软管连接,但系统应为湿式系统,且消防洒水软管应设置在吊顶内,长度不应超过1.8m。
3.配水支管控制的喷头数量。配水管两侧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标准流量喷头数,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不应超过8只,同时在吊顶上下设置喷头的配水支管,上下侧均不应超过8只。严重危险级和仓库危险级场所均不应超过6只。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中配水支管、配水管控制的标准流量洒水喷头数量,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
4.管道的直径。管道的直径应经水力计算确定。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其管径不应小于25mm。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的供气管道,采用钢管时,管径不宜小于15mm;采用铜管时,管径不宜小于10mm。
5.充水时间。干式系统、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开启预作用装置的预作用系统,其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1min;雨淋系统和仅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预作用装置的预作用系统,其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2min。
第四章水喷雾灭火系统
第一节系统灭火机理
考点一、系统灭火机理
1.表面冷却。对于气体和闪点低于灭火所使用水的温度的液体火灾,表面冷却是无效的。
2.窒息。水雾滴受热后汽化形成水蒸气,其体积为原液态水体积的1680倍,可使燃烧物质周围空气中的氧含量降低,燃烧将会因缺氧而受到抑制或中断,实现窒息灭火。
3.乳化。乳化只适用于不溶于水的可燃液体,当水雾滴喷射到正在燃烧的液体表面时,由于水雾滴的冲击,在液体表层造成搅拌作用,从而造成液体表层的乳化,由于乳化层的不燃性而使燃烧中断。对于某些轻质油类,乳化层只在连续喷射水雾的条件下存在,但对于黏度大的重质油类,乳化层在喷射停止后仍能保持相当长的时间,有利于防止复燃。
4.稀释。对于水溶性液体(如酒精)火灾,允许系统设计为控制灭火和稀释灭火,利用水来稀释液体,使液体的燃烧速度降低,并有足够的喷雾强度和覆盖面实现灭火。
第二节系统分类
1.按启动方式可分为电动启动水喷雾灭火系统和传动管启动水喷雾灭火系统。
(1)电动启动水喷雾灭火系统。
电动启动水喷雾灭火系统是以普通的火灾报警系统作为火灾探测系统,通过传统的点式火灾探测器、线型火灾探测器和吸气式火灾探测器探测火灾。当有火情发生时,火灾探测器将火警信号传到火灾报警控制器上,火灾报警控制器打开雨淋阀的电磁阀,雨淋阀控制腔的压力下降,雨淋阀打开,供水侧水压降低,系统压力开关自动启动消防水泵,系统喷水灭火。
(2)传动管启动水喷雾灭火系统。
传动管启动水喷雾灭火系统是以传动管作为火灾探测系统,传动管内充满压缩空气或压力水。传动管启动水喷雾灭火系统一般比较适用于防爆场所,不适合安装普通火灾探测系统的场所。
传动管启动水喷雾灭火系统按传动管内的充压介质不同,可分为充液传动管和充气传动管两种。充液传动管内的介质一般为压力水,这种方式适用于不结冰的场所,充液传动管的末端或最高点应安装自动排气阀。充气传动管内的介质一般是压缩空气,平时由空压机或其它气源保持传动管内的气压。这种方式适用于所有场所,但在北方寒冷地区,应在传动管的最低点设置冷凝器和汽水分离器,以保证传递管不会因冷凝水结冰而堵塞。
第三节系统工作原理与适用范围
考点一、系统工作原理
考点二、系统适用范围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防护目的主要有两个,即灭火和防护冷却,其适用范围随不同的防护目的而设定。
(一)灭火的适用范围
1.固体火灾。水喷雾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固体物质火灾。
2.可燃液体火灾。水喷雾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丙类液体火灾和饮料酒火灾,如燃油锅炉、发电机油箱、丙类液体输油管道火灾等。
3.电气火灾。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离心雾化喷头喷出的水雾具有良好的电绝缘性,因此可用于扑救油浸式电力变压器、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井、电缆夹层等处发生的电气火灾。
(二)防护冷却的适用范围
1.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装卸设施的防护冷却。
2.火灾危险性大的化工装置及管道,如加热器、反应器、蒸馏塔等的防护冷却。
(三)典型设置场所
1.建筑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自备发电机房。
2.单台容量在40MW及以上的厂矿企业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W及以上的可燃油油浸电厂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125MW及以上的独立变电所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
3.输送机皮带、电缆、液氨储罐。
4.甲B、乙、丙类液体储罐,全压力、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
(四)不适用范围
1.不适宜用水扑救的物质
(1)过氧化物。过氧化物是指过氧化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钡、过氧化镁等。这类物质遇水后会发生剧烈的分解反应,放出反应热并生成氧气,其与某些有机物、易燃物、可燃物、轻金属及其盐类化合物接触时能引起剧烈的分解反应,由于反应速度过快,可能引起爆炸或燃烧。
(2)遇水燃烧物质。遇水燃烧物质包括金属钾、金属钠、碳化钙(电石)、碳化铝、碳化钠、碳化钾等。这类物质遇水后能使水分解,夺取水中的氧与之化合,并放出热量和产生可燃气体造成燃烧或爆炸的恶果。
2.使用水雾会造成爆炸或破坏的场所
(1)高温密闭的容器内或空间内。当水雾喷入时,由于水雾的急剧汽化使容器或空间内的压力急剧升高,有造成破坏或爆炸的危险。
(2)表面温度经常处于高温状态的可燃液体。当水雾喷射至其表面时会造成可燃液体的飞溅,致使火灾蔓延。
第四节系统设计参数
考点一、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
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当用于灭火时不应小于0.35MPa;当用于防护冷却时不应小于0.2MPa,但对于甲B、乙、丙类液体储罐不应小于0.15MPa。(如下表所示)
考点二、水喷雾灭火系统的保护面积
1.保护面积是指保护对象的全部暴露外表面面积。其保护面积可按以下原则确定:
(1)按保护对象的规则外表面面积确定。
(2)当保护对象的外表面面积不规则时,应按包容保护对象的最小规则形体的外表面面积确定。
(3)变压器的保护面积除应按扣除底面面积以外的变压器油箱外表面面积确定外,还应包括散热器的外表面面积和油枕及集油坑的投影面积。
(4)分层敷设电缆的保护面积应按整体包容电缆的最小规则形体的外表面面积确定。
(5)输送机皮带的保护面积应按上行皮带的上表面面积确定。
(6)开口可燃液体容器的保护面积应按液面面积确定。
(7)当水喷雾系统用于室内保护对象时,保护面积可按室内建筑面积或保护对象的外表面面积确定。
(8)甲、乙类液体泵,可燃气体压缩机及其他相关设备,其保护面积应按相应设备的投影面积确定,且水雾应包络密封面和其他关键部位。
(9)系统用于冷却甲B、乙、丙类液体储罐时,着火的地上固定顶储罐及距着火储罐罐璧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相邻地上储罐应同时冷却,当相邻地上储罐超过3座时,可按3座较大的相邻储锻计算消防冷却水用量。着火的浮顶罐应冷却,其相邻储罐可不冷却。着火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外表面面积计算,相邻罐的保护面积可按实际需要冷却部位的外表面面积计算,但不得小于罐壁外表面面积的1/2。
考点三、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响应时间
响应时间是指由火灾报警设备发出信号至系统中最不利点水雾喷头喷出水雾的时间,它是系统由报警到实施喷水灭火的时间参数。系统的供给强度、持续供给时间和响应时间应符合表3-4-1的规定。
表3-4-1系统的供给强度、持续供给时间和响应时间
续表
第五节系统组件及设置要求
考点一、水雾喷头
水雾喷头按结构可分为离心雾化型水雾喷头和撞击型水雾喷头两种。
(一)水雾喷头的分类
1.离心雾化型水雾喷头,分为A型和B型,其外形如图3-4-5所示。(适用扑救电气火灾)
A型水雾喷头的进水口与出水口成90°角,安装后喷头出水方向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调节。B型水雾喷头的出水口和进水口在一条直线上,安装后是完全固定不可调节的。
2.撞击型水雾喷头
撞击型水雾喷头的压力水流通过撞击外置的溅水盘,在设定区域分散为均匀的锥形水雾。喷头由溅水盘、分流锥、框架本体和滤网组成。撞击型水雾喷头根据需要可以水平安装,也可以下垂、斜向安装,其外形如图3-4-6所示。
(二)水雾喷头的主要性能参数
1.工作压力。水雾喷头的雾化效果与喷头的工作压力有直接关系。通常情况下,喷头的工作压力越大,其水雾滴粒径越小,雾化效果越好,灭火和冷却效率也就越高。当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时,能获得良好的分布形状和雾化效果,满足防护冷却的要求;当压力大于或等于0.35MPa时,能获得良好的雾化效果,满足灭火的要求。
2.雾化角。常见雾化角有30°、45°、60°、90°和120°五种规格。
3.流量系数。水雾喷头的流量系数K为16~102,由喷头制造商自行确定。
4.有效射程。水雾喷头的有效射程是指喷头水平喷射时,水雾达到的最高点与喷口之间的距离。水雾锥是指在水雾有效射程内水雾形成的圆锥体。
水雾喷头的有效射程与雾化角有直接关系。同一水雾喷头,雾化角小,则射程远,反之则近。有效射程是水雾喷头的重要性能参数,在有效射程范围内的水雾强度能够达到设计要求,可满足灭火控火或防护冷却要求,因此,水雾喷头与保护对象的有效距离不应大于水雾喷头的有效射程。离心雾化型水雾喷头的垂直喷射曲线如图所示。
5.水雾滴平均直径。压力越大,水雾滴平均直径越小。一般水雾粒径应在0.3~1mm的范围内。
(三)水雾喷头布置要求
1.基本原则
保护对象的水雾喷头数量根据设计喷雾强度、保护面积和水雾喷头特性,按计算公式确定。应使水雾直接喷射和完全覆盖保护对象,如不能,则增加数量。水雾喷头与保护对象的距离不得大于水雾喷头的有效射程,与电气带电(裸露)部分的安全净距应符合相关标准。
2.布置方式
水雾喷头的平面布置方式可为矩形或菱形。当按矩形布置时,水雾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水雾喷头水雾锥底圆半径的1.4倍;当按菱形布置时,水雾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水雾喷头水雾锥底圆半径的1.7倍,如图所示。
3.保护变压器的水雾喷头的布置要求
保护对象为油浸式变压器时,水雾喷头应布置在变压器周围,不宜布置在变压器顶部;保护变压器顶部的水雾不应直接喷向高压套管;变压器的绝缘子升高座孔口、油枕、散热器、集油坑均应设水雾喷头进行保护;水雾喷头之间的水平距离与垂直距离应满足水雾锥相交的要求。
4.保护储罐、球罐的水雾喷头的布置要求
(1)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时,水雾喷头宜布置在保护对象周围,其与保护储罐外壁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0.7m。
(2)当保护对象为球罐时,水雾喷头的喷口应面向球心;水雾锥沿球罐纬线方向应相交,沿经线方向应相接;当球罐的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m³时,水雾锥沿球罐纬线方向应相交,沿经线方向宜相接,但赤道以上环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6m;无防护层的球罐钢支柱和罐体液位计、阀门等处应设水雾喷头进行保护。
(3)当保护对象为卧式储罐时,水雾喷头的布置应使水雾完全覆盖裸露表面,储罐液位计、阀门等处应设水雾喷头保护。
5.保护电缆的水雾喷头的布置要求
当保护对象为电缆时,水雾喷头喷射的水雾应完全包围电缆。电缆水平敷设或垂直敷设时,都按平面保护对象考虑。对于水平敷设的电缆,喷头宜布置在其上方;对于垂直敷设的电缆,喷头可沿其侧面布置。多层水平或垂直敷设的电缆,其层间没有装设耐火隔板时,设置的喷头要采用包围式,使中间层的电缆处于水雾的包围中,以便迅速窒息灭火。当电缆支架阻挡水雾时,在该部位应增设喷头。
6.保护输送机皮带的水雾喷头的布置要求
当保护对象为输送机皮带时,水雾应完全包络输送机的机头、机尾和上、下行皮带。由于输送机皮带是一种做平面往返运动的保护对象,在没有停机前,皮带的着火部位可能随之往返运动,极易造成火灾蔓延,故其喷头的布置应采用包围式,使水雾覆盖上行皮带、输送物、下行皮带以及支架构件等全部表面。
考点二、雨淋阀
雨淋阀作为水喷雾灭火系统中的系统报警控制阀,起着重要作用。雨淋阀分为角式雨淋阀和直通雨淋阀两种。
1.角式雨淋阀
灭火后,手动将电磁阀复位,稍后雨淋阀将自行复位。
2.直通雨淋阀
灭火后,需手动复位雨淋阀。
考点三、管道
1.水喷雾系统的管道分为雨淋阀前管道和阀后管道两部分。
2.阀后管道应采用内外热镀锌钢管,且管道上不应设置其他用水设施。系统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6MPa,3.系统管道应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连接,或螺纹、法兰连接。镀锌管道不得采用电焊、气焊挖孔、热煨弯或其他破坏镀锌层的操作。
4.系统管道采用镀锌钢管时,管径不应小于25mm;采用不锈钢管或铜管时,管径不应小于20mm。系统管道的最低处或水容易聚集的地方应设置放水阀或排污口。
第五章细水雾灭火系统
第一节系统灭火机理
细水雾是指在最小设计工作压力下,经喷头喷出并在喷头轴线下方1m处的平面上形成的雾滴粒径DV0.50小于200μm、DV0.99小于400μm的水雾滴。
考点一、细水雾的成雾原理
1.单流体系统射流成雾原理
2.双流体异管系统射流成雾原理
3.双流体同管系统射流成雾原理
考点二、细水雾的灭火机理
1.吸热冷却
2.隔氧窒息
3.辐射热阻隔
4.浸湿作用
第二节系统分类
细水雾灭火系统主要按工作压力、应用方式、动作方式、雾化介质和供水方式进行分类。
1.按工作压力分为低压系统、中压系统、高压系统。
2.按应用方式分为全淹没式系统和局部应用式系统。
(1)全淹没式系统。向整个防护区喷放细水雾,并持续一定时间,保护其内部所有保护对象,适用于扑救相对封闭空间内的火灾。
(2)局部应用式系统。直接向保护对象喷放细水雾,并持续一定时间,保护空间内某具体保护对象,适用于扑救大空间内具体保护对象的火灾。
3.按动作方式分为开式系统和闭式系统。
4.按雾化介质分为单流体系统和双流体系统。
5.按供水方式分为以下三种系统。
(1)泵组式系统(适用于高、中和低压系统)。
(2)瓶组式系统(适用于中、高压系统)。
(3)瓶组与泵组结合式系统(适用于高、中和低压系统)。
第三节系统组成、工作原理与适用范围
考点一、开式细水雾灭火系统
1.系统组成
开式细水雾灭火系统包括全淹没应用方式和局部应用方式,是采用开式细水雾喷头,由配套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联锁或远程控制、手动控制启动后,控制一组喷头同时喷水的自动细水雾灭火系统。工作原理基本同开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考点二、闭式细水雾灭火系统
1.系统组成
闭式细水雾灭火系统又可以分为湿式、干式和预作用系统三种形式。适宜于采用非密集柜存储的图书库、资料库和档案库等保护对象。
2.工作原理
除喷头不同外,工作原理与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相同,有关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组成与工作原理参见本篇第三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有关内容。
考点三、系统适用范围
(一)适用范围
细水雾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以下火灾:
1.可燃固体火灾(A类)
细水雾灭火系统可以有效扑救相对封闭空间内的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包括纸张、木材、纺织品和塑料泡沫、橡胶等固体火灾等。
2.可燃液体火灾(B类)
细水雾灭火系统可以有效扑救相对封闭空间内的可燃液体火灾,包括正庚烷或汽油等低闪点可燃液体和润滑油、液压油等中、高闪点可燃液体火灾。
3.电气火灾(E类)
细水雾灭火系统可以有效扑救电气火灾,包括电缆、控制柜等电子、电气设备火灾和变压器火灾等。
(二)不适用范围
1.细水雾灭火系统不适用于能与水发生剧烈反应或产生大量有害物质的活泼金属及其化合物火灾,包括:
(1)活性金属,如锂、钠、钾、镁、钛、锆、铀、钚等。
(2)金属醇盐,如甲醇钠等。
(3)金属氨基化合物,如氨基钠等。
(4)碳化物,如碳化钙等。
(5)卤化物,如氯化甲酰、氯化铝等。
(6)氢化物,如氢化铝锂等。
(7)卤氧化物,如三溴氧化磷等。
(8)硅烷,如三氯一氟甲烷等。
(9)硫化物,如五硫化二磷等。
(10)氰酸盐,如甲基氰酸盐等。
2.可燃气体火灾
细水雾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可燃气体火灾,包括液化天然气等低温液化气体的场合。
3.可燃固体深位火灾
细水雾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可燃固体的深位火灾。
第四节系统设计参数
考点一、系统选型
注:系统宜采用泵组式系统,闭式系统不应采用瓶组系统。
考点二、设计参数
1.系统宜选用泵组系统,闭式系统不应采用瓶组系统。
2.开式系统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时,防护区内影响灭火有效性的开口宜在系统动作时联动关闭。当防护区内的开口不能在系统启动时自动关闭,宜在该开口部位的上方增设喷头。
3.开式系统采用局部应用方式时,保护对象周围的气流速度不宜大于3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4.喷头的最低设计工作压力不应小于1.20MPa。
5.闭式系统的作用面积不宜小于140m2。每套泵组所带喷头数量不应超过100只。
考点三、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的防护区容积
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其单个防护区的容积,泵组系统不宜大于3000m3,瓶组系统不宜超过260m3,且瓶组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宜超过3个。当大于该体积时,宜将该防护区分成多个更小的防护区进行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各分区的火灾危险性相同或相近时,系统的设计参数可根据其中容积最大分区的参数确定。
2.当各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存在较大差异时,系统的设计参数应分别按各自分区的参数确定。
3.当应用条件与表3-5-4不相符合时,应经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确定。
第五节系统组件及设置要求
考点一、细水雾喷头
(一)喷头的选择
1.电子数据处理机房、通信机房的地板夹层,宜选择适用于低矮空间的喷头。
2.闭式系统,选择响应时间指数不大于50(m•s)0.5的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且同一防护区内应采用相同热敏性能的喷头。
3.腐蚀性环境应选用采用防腐材料或具有防腐镀层的喷头。
4.电气火灾危险场所不宜采用撞击雾化型细水雾喷头。
(二)喷头的布置要求
1.闭式系统喷头布置要求
闭式系统的喷头布置应能保证细水雾喷放均匀并完全覆盖保护区域;喷头与墙壁的距离不应大于喷头最大布置间距的1/2;喷头的感温组件与顶棚或梁底的距离不宜小于75mm,并不宜大于150mm。当场所内设置吊顶时,喷头可贴邻吊顶布置。
2.开式系统喷头布置要求
对于电缆隧道或夹层,喷头宜布置在电缆隧道或夹层的上部。
3.喷头备品
系统应按喷头的型号规格存储备用喷头,其数量不应小于相同型号规格喷头实际设计使用总数的1%,且分别不应少于5只。
考点二、控制阀的设置
1.开式系统应按防护区设置分区控制阀,且宜在分区控制阀上或阀后邻近位置设置泄放试验阀。
2.闭式系统应按楼层或防火分区设置分区控制阀,且应为带开关锁定或开关指示的阀组。分区控制阀宜靠近防护区设置,并应设置在防护区外便于操作、检查和维护的位置。
考点三、系统管网
系统管道连接件的材质应与管道相同。系统管道宜采用专用接头或法兰连接,也可采用亚弧焊焊接。
系统管道和管道附件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系统的最大工作压力。对于泵组式系统,水泵吸水口至储水箱之间的管道、管道附件、阀门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1MPa。
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环境中的细水雾灭火系统,其管网和组件应采取可靠的静电导除措施。
第六章气体灭火系统
第一节系统灭火机理
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机理与气体灭火剂的属性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不同的灭火剂,其灭火机理各不相同。
第二节系统分类和组成
考点一、系统分类
1.系统分类
第三节系统工作原理与控制方式
气体灭火系统工作原理因灭火剂种类、灭火方式、结构特点、加压方式和控制方式的不同而各不相同。
考点一、系统工作原理
(一)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内储压式七氟丙烷灭火系统与惰性气体灭火系统
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内储压式七氟丙烷灭火系统与惰性气体灭火系统灭火机理
系统工作原理
当防护区发生火灾,产生烟雾、高温和光辐射使烟感、温感、感光等探测器探测到火灾信号,探测器将火灾信号转变为电信号传送到报警灭火控制器,控制器自动发出声光报警并经逻辑判断后,启动联动装置,经过一段时间延时,发出系统启动信号,启动驱动气体瓶组上的容器阀释放驱动气体,打开通向发生火灾的防护区的选择阀,同时打开灭火剂瓶组的容器阀,各瓶组的灭火剂经连接管汇集到集流管,通过选择阀到达安装在防护区内的喷头进行喷放灭火,同时安装在管道上的信号反馈装置动作,将信号传送到控制器,由控制器启动防护区外的释放警示灯和警铃。
另外,通过压力开关监测系统是否正常工作,若启动指令发出,而压力开关的信号未反馈,则说明系统存在故障,值班人员应在听到事故报警后尽快到储瓶间,手动开启储存容器上的容器阀,实施人工启动灭火。
(二)外储压式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与干粉灭火系统类似)
控制器发出系统启动信号,启动驱动气体瓶组上的容器阀释放驱动气体,打开通向发生火灾的防护区的选择阀,同时打开加压单元气体瓶组的容器阀,加压气体经减压进入灭火剂瓶组,加压后的灭火剂经连接管汇集到集流管,通过选择阀到达安装在防护区内的喷头进行喷放灭火。
考点二、系统控制方式
1.自动控制
将灭火控制器上控制方式选择锁置于“自动”位置时,灭火系统处于自动控制状态,当防护区发生火情,感烟探测器与感温探测器同时发出火灾信号(只有一路信号时,只报警不启动),报警灭火控制器即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同时发出联动指令,关闭风机、防火阀等联动设备,经过一段延时时间,发出灭火指令,打开电磁瓶头阀释放启动气体,启动气体通过启动管道打开相应的选择阀和瓶头阀,释放灭火剂,实施灭火。
2.手动控制
将灭火控制器上的控制方式选择锁置于“手动”位置时,灭火系统处于手动控制状态。当防护区发生火情,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信号后,控制器只报警不启动灭火装置,人员确认火灾后,可按下防护区外手动控制盒或控制器上“紧急启动按钮”即可按规定程序启动灭火系统释放灭火剂,实施灭火。在自动控制状态,仍可实现电气手动控制。
3.机械应急启动工作方式
在控制器失效且职守人员判断为火灾时,应立即通知现场所有人员撤离现场,在确定所有人员撤离现场后,方可按以下步骤实施应急机械启动:手动关闭联动设备并切断电源;打开对应保护区选择阀;成组或逐个打开对应保护区储瓶组上的容器阀,即刻实施灭火。
4.紧急启动/停止工作方式
当气体灭火控制器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时并正处于延时阶段时,如发现为误报火警时可立即按下紧急启动/停止按钮,系统将停止实施灭火操作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注:预制灭火系统只有自动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
第四节系统适用范围
第五节系统设计参数
考点一、防护区的设置要求
1.防护区的划分
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可合为一个防护区;
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800m²,且容积不宜大于3600m3;
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m²,且容积不宜大于1600m³。
2.耐火性能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
3.耐压性能
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a。
4.泄压能力
对于全封闭的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防护区设置的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泄压口面积按相应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定计算。对于设有防爆泄压设施或门窗缝隙未设密封条的防护区可不设泄压口。
5.封闭性能
在喷放灭火剂前,应自动关闭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
6.环境温度
防护区的最低环境温度不应低于-10℃。
考点二、防护区安全要求
1.防护区应设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保证防护区内所有人员能在30s内撤离完毕。
2.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音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以及防护区采用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久性标志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信号,应保持到防护区通风换气后,以手动方式解除。
3.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4.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少于每小时5次。
5.储瓶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储瓶间内应设应急照明;储瓶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地下储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设在下部,可通过排风管排出室外。
6.经过有爆炸危险和变电、配电场所的管网以及布设在以上场所的金属箱体等,应设防静电接地。
7.有人工作防护区的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不应大于有毒性反应浓度。
8.防护区内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2.5MPa。
9.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与应急操作应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与措施。
10.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宜配置空气呼吸器。
考点三、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
(一)一般规定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全淹没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局部应用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不需封闭空间条件的具体保护对象的非深位火灾。
1.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气体、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表面火灾,在喷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其面积不应大于防护区总内表面面积的3%,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2)对固体深位火灾,除泄压口以外的开口,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3)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a。
(4)防护区的通风机和通风管道中的防火阀,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2.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3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2)在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3)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启动释放二氧化碳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可燃、助燃气体的气源。
3.全淹没灭火系统的设计
二氧化碳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7倍,并不得低于34%。当防护区内存有两种及两种以上可燃物时,防护区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应采用可燃物中最大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
全淹没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的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min。当扑救固体深位火灾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7min,并应在前2min内使二氧化碳的浓度达到30%。
4.局部应用系统的设计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可采用面积法或体积法。当保护对象的着火部位是比较平直的表面时,宜采用面积法;当着火对象为不规则物体时,应采用体积法。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二氧化碳喷射时间不应小于0.5min。对于燃点温度低于沸点温度的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的火灾,二氧化碳的喷射时间不应小于1.5min。
考点四、其他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
(一)一般规定
1.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惰化设计浓度;无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和固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灭火设计浓度。
2.几种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时,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应按其中最大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确定。
3.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
4.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
5.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为防护区的灭火设计用量与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剩余量和管网内的灭火剂剩余量之和。
6.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h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
7.当组合分配系统保护5个及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或者在48h内不能恢复时,二氧化碳应有备用量,8.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对于高压系统和单独设置备用储存容器的低压系统,备用量的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应能与主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9.同一集流管上的储存容器,其规格、充压压力和充装量应相同。
10.同一防护区,当设计两套或三套管网时,集流管可分别设置,系统启动装置必须共用。
11.各管网上喷头流量均应按同一灭火设计浓度、同一喷放时间进行设计。管网上不应采用四通管件进行分流。
12.喷头的保护高度和保护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6.5m,最小保护高度不应小于0.3m;13.喷头安装高度小于1.5m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4.5m;喷头安装高度不小于1.5m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7.5m。
14.喷头宜贴近防护区顶面安装,距顶面的最大距离不宜大于0.5m。
15.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10台。
16.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
(二)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1.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
2.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5.8%,设计规范中未列出的,应经试验确定。
3.图书、档案、票据和文物资料库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10%。
4.油浸变压器室、带油开关的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9%。
5.通信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8%。
6.在通信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8s;在其他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0s。
7.灭火浸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材、纸张、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20min;
(2)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内的电气设备火灾,应采用5min;
(3)其他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10min;
(4)气体和液体火灾,不应小于1min。
(5)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应采用氮气增压输送,氮气的含水量不应大于0.006%。
8.储存容器的增压压力宜分为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级,2.5+0.1MPa(表压)。
(2)二级,4.2+0.1MPa(表压)。
(3)三级,5.6+0.1MPa(表压)。
9.七氟丙烷单位容积的充装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级增压储存容器,不应大于1120kg/m3。
(2)二级增压焊接结构储存容器,不应大于950kg/m3。
(3)二级增压无缝结构储存容器,不应大于1120kg/m3。
(4)三级增压储存容器,不应大于1080kg/m3。
管网的管道内容积,不应大于流经该管网的七氟丙烷储存量体积的80%。
(三)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
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28.1%,规范中未列出的,应经试验确定。当IG541混合气体灭火剂喷放至设计用量的95%时,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60s且不应小于48s。
1.灭火浸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材、纸张、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20min。
(2)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内的电气设备火灾,宜采用10min。
(3)其他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10min。
2.储存容器充装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级充压(15.0MPa)系统,充装量应为211.15kg/m3。
(2)二级充压(20.0MPa)系统,充装量应为281.06kg/m3。
第六节系统组件及设置要求
考点一、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一)灭火剂储存装置
1.二氧化碳系统分为高压系统和低压系统。
2.高压系统的储存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储存容器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15MPa,储存容器或容器阀上应设泄压装置,其泄压动作压力应为(19±0.95)MPa;储存容器中二氧化碳的充装系数应按国家现行《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储存装置的环境温度应为0~49℃。
3.低压系统的储存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储存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2.5MPa,并应采取良好的绝热措施。储存容器上至少应设置两套安全泄压装置,其泄压动作压力应为(2.38±0.12)MPa;储存装置的高压报警压力设定值应为2.2MPa,低压报警压力设定值应为1.8MPa;其环境温度宜为-23~49℃。
4.储存装置应设称重检漏装置。当储存容器中充装的二氧化碳量损失10%时,应及时补充;储存装置的布置应方便检查和维护,并应避免阳光直射;储存装置宜设在专用的储存容器间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可设置在固定的安全围栏内。专用的储存容器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应靠近防护区,出口应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室内应保持干燥和良好通风;设在地下的储存容器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通向室外。
(二)容器阀
1.容器阀按其结构形式,可分为差动式和膜片式两种。容器阀的启动方式一般有手动启动、气启动、电磁启动和电爆启动等方式。与之对应的启动装置有手动启动器、气启动器、电磁启动器、电爆启动器。
(三)选择阀
1.在多个保护区域的组合分配系统中,每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在集流管上的排气支管上应设置与该区域对应的选择阀。选择阀的位置宜靠近储存容器,并应便于手动操作,方便检查维护。选择阀上应设有标明防护区的铭牌。
2.选择阀可采用电动、气动或机械操作方式。选择阀的工作压力,高压系统不应小于12MPa,低压系统不应小于2.5MPa。
3.系统启动时,选择阀应在容器阀动作之前或同时打开。
(四)喷头
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喷头安装在管网的末端,用于向防护区喷洒灭火剂。
2.喷头是用来控制灭火剂的流速和喷射方向的组件。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喷头布置应使防护区内二氧化碳分布均匀,喷头应接近顶棚或屋顶安装。
3.设置在有粉尘或喷漆作业等场所的喷头,应增设不影响喷射效果的防尘罩。
(五)压力开关
压力开关可以将压力信号转换成电气信号,一般设置在选择阀前后,以判断各部位的动作正确与否。
(六)安全阀
1.安全阀一般设置在储存容器的容器阀上及组合分配系统中的集流管部分。在组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部分,由于选择阀平时处于关闭状态,在容器阀的出口处至选择阀的进口端之间形成了一个封闭的空间,因而在此空间内容易形成一个危险的高压区。为了防止储存器发生误喷射,因此在集流管末端设置一个安全阀或泄压装置,当压力值超过规定值时,安全阀自动开启泄压以保证管网系统的安全。
(七)管道
1.输送气体灭火剂的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无缝钢管内外应进行防腐处理,防腐处理宜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方式。
2.输送气体灭火剂的管道安装在腐蚀性较大的环境里,宜采用不锈钢管。
3.输送启动气体的管道,宜采用铜管。
4.管道的连接,当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80mm时,宜采用螺纹连接;大于80mm时,宜采用法兰连接。
考点二、其他气体灭火系统
(一)一般规定
1.储存容器、驱动气体储瓶的设计与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2.储存装置的储存容器与其他组件的公称工作压力,不应小于在最高环境温度下所承受的工作压力。
3.在储存容器或容器阀上,应设安全泄压装置和压力表。组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应设安全泄压装置。安全泄压装置的动作压力,应符合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规定。
4.喷头的布置应满足喷放后气体灭火剂在防护区内均匀分布的要求。当保护对象属可燃液体时,喷头射流方向不应朝向液体表面。
(二)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组件专用要求
储存容器或容器阀以及组合分配系统集流管上的安全泄压装置的动作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存容器增压压力为2.5MPa时,应为(5.0±0.25)Mpa(表压)。
2.储存容器增压压力为4.2Mpa,最大充装量为950kg/m3时,应为(7.0±0.35)Mpa(表压);最大充装量为1120kg/m3时,应为(8.4±0.42)Mpa(表压)。
3.储存容器增压压力为5.6MPa时,应为(10.0±0.5)Mpa(表压)。
增压压力为2.5MPa的储存容器,宜采用焊接容器;增压压力为4.2MPa的储存容器,可采用焊接容器或无缝容器;增压压力为5.6MPa的储存容器,应采用无缝容器。在容器阀和集流管之间的管道上应设单向阀。
(三)l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组件专用要求
储存容器或容器阀以及组合分配系统集流管上的安全泄压装置的动作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级充压(15.0MPa)系统,应为(20.7±1.0)MPa(表压)。
2.二级充压(20.0MPa)系统,应为(27.6±1.4)MPa(表压)。
储存容器应采用无缝容器。
(四)操作与控制
1.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的规定,并应选用灵敏度级别高的火灾探测器。
2.管网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预制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
3.采用自动控制启动方式时,根据人员安全撤离防护区的需要,应有不大于30s的可控延迟喷射;对于平时无人工作的防护区,可设置为无延迟喷射。
4.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大于无毒性反应浓度(NOAEL浓度)的防护区和采用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手动与自动控制的转换装置。当人员进入防护区时,应能将灭火系统转换为手动控制方式;当人员离开时,应能恢复为自动控制方式。防护区内外应设手动、自动控制状态的显示装置。
5.自动控制装置应在接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手动控制装置和手动与自动转换装置应设在防护区疏散出口的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面1.5m。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设在储瓶间内或防护区疏散出口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
6.气体灭火系统的操作与控制,应包括对开口封闭装置、通风机械和防火阀等设备的联动操作与控制。
7.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各防护区灭火控制系统的有关信息,应传送给消防控制室。
8.气体灭火系统的电源,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采用气动力源时,应保证系统操作和控制需要的压力和气量。
9.组合分配系统启动时,选择阀应在容器阀开启前或同时打开。
第七章泡沫灭火系统
第一节系统灭火机理
1.隔氧窒息作用。
2.辐射热阻隔作用。
3.吸热冷却作用。
第二节系统组成和分类
考点一、系统组成
泡沫灭火系统一般由泡沫液储罐、泡沫消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产生装置、火灾探测与启动控制装置、控制阀门及管道等系统组件组成。
1.按喷射方式划分
(1)液上喷射系统。液上喷射系统是指泡沫从液面上喷入被保护储罐内的灭火系统,如图3-7-1、3-7-2所示。与液下喷射灭火系统相比较,这种系统有泡沫具有不易受油的污染、可以使用廉价的普通蛋白泡沫等优点。它有固定式、半固定式、移动式三种应用形式。
(2)液下喷射系统。液下喷射系统是指泡沫从液面下喷入被保护储罐内的灭火系统。泡沫在注入液体燃烧层下部之后,上升至液体表面并扩散开,形成一个泡沫层的灭火系统,如图3-7-4、3-7-5所示。该系统通常设计为固定式和半固定式。
(3)半液下喷射系统。半液下喷射系统是指泡沫从储罐底部注入,并通过软管浮升到液体燃料表面进行灭火的泡沫灭火系统,如图所示。
水溶性液体火灾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
扑救水溶性液体火灾应采用液上喷射或半液下喷射泡沫,不能采用液下喷射泡沫。
对于非水溶性液体火灾,当采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时,选用蛋白、氟蛋白、成膜氟蛋白或水成膜泡沫液均可;
当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时,必须选用氟蛋白、成膜氟蛋白或水成膜泡沫液。
泡沫液的储存温度应为0~40℃。
2.按系统结构划分
(1)固定式系统。固定式系统是指由固定的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产生器(或喷头)和管道等组成的灭火系统。
(2)半固定式系统。半固定式系统是指由固定的泡沫产生器与部分连接管道,泡沫消防车或机动消防泵,用水带连接组成的灭火系统。
(3)移动式系统。移动式系统是指由消防车、机动消防泵或有压水源、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枪、泡沫炮或移动式泡沫产生器,用水带等连接组成的灭火系统。
3.按发泡倍数划分
(1)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是指发泡倍数小于20的泡沫灭火系统。该系统是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及石油化工装置区等场所的首选灭火系统。
(2)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是指发泡倍数为20~200的泡沫灭火系统。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在实际中应用较少,且多用作辅助灭火设施。
(3)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是指发泡倍数大于200的泡沫灭火系统。
4.按系统形式划分
(1)全淹没系统。由固定式泡沫产生器将泡沫喷放到封闭或被围挡的保护区内,并在规定时间内达到一定泡沫淹没深度的灭火系统。
(2)局部应用系统。由固定式泡沫产生器直接或通过导泡筒将泡沫喷洒到火灾部位的灭火系统。
(3)移动系统。移动系统是指车载式或便携式系统,移动式高倍数灭火系统可作为固定系统的辅助设施,也可作为独立系统用于某些场所。移动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适用于发生火灾部位难以接近的较小火灾场所、流淌面积不超过100m²的液体流淌火灾场所。
(4)泡沫—水喷淋系统。由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泡沫液与水供给设施组成,并能在发生火灾时按预定时间与供给强度向防护区依次喷洒泡沫与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泡沫喷雾系统。采用泡沫喷雾喷头,在发生火灾时按预定时间与供给强度向被保护设备或防护区喷洒泡沫的自动灭火系统。
第三节系统型式的选择
考点一、系统选择基本要求
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选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宜为固定式。
3.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可选用液上喷射、液下喷射或半液下喷射系统;
(2)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或半液下喷射系统;
(3)非水溶性液体外浮顶、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18m的固定顶储罐以及水溶性液体的立式储罐,不得选用泡沫炮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4)高度大于7m或直径大于9m的固定顶储罐,不得选用泡沫枪作为主要灭火设施;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
第四节系统设计要求
考点一、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一)基本要求
1.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储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
2.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应配置用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泡沫枪的数量及其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相关规定,每支辅助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240L/min。
3.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宜沿防火堤外均匀布置泡沫消火栓,且泡沫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60m。
4.当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大于或等于100L/s时,系统的泵、比例混合装置及其管道上的控制阀、干管控制阀宜具备远程控制功能。
5.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应具备半固定式系统功能。
6.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在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启动后,将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应大于5min。
(二)固定顶储罐
1.固定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其横截面积确定。
2.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例规定:
(1)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上喷射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7-1的规定。
表3-7-1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攻击事件
(2)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下或半液下喷射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5.0L/(min•m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
(3)水溶性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上或半液下喷射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7-2的规定。
表3-7-2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注:本表未列出的水溶性液体,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应由试验确定。
3.液上喷射系统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当一个储罐所需的泡沫产生器数量大于1个时,宜选用同规格的泡沫产生器,且应沿罐周均匀布置;水溶性液体储罐应设置泡沫缓冲装置。
(三)外浮顶储罐
钢制单盘式与双盘式外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可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m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外浮顶储罐泡沫堰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密封或挡雨板上方时,泡沫堰板应高出密封圈0.2m;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金属挡雨板下部时,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0.3m。
(2)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时,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不应小于0.6m;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浮顶上时,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不宜小于0.6m。
(3)应在泡沫堰板的最低部位设置排水孔,排水孔的开孔面积宜按每1m²环形面积280mm²确定,排水孔高度不宜大于9mm。
(四)内浮顶储罐
钢制单盘式、双盘式与敞口隔舱式内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其他内浮顶储罐应按固定顶储罐对待。
钢制单盘式、双盘式与敞口隔舱式内浮顶储罐的泡沫堰板设置、单个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及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泡沫堰板与罐壁的距离不应小于0.55m,其高度不应小于0.5m;单个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不应大于24m;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m²);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考点二、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一)全淹没系统
1.全淹没系统的防护区应为封闭或设置灭火所需的固定围挡的区域,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的围挡应为不燃结构,且应在系统设计灭火时间内具备围挡泡沫的能力。
(2)在充分考虑人员撤离的前提下,门、窗等位于设计淹没深度以下的开口,应在泡沫喷放前或泡沫喷放的同时自动关闭;对于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全淹没系统应对其泡沫损失进行相应补偿。
(3)利用防护区外部空气发泡的封闭空间,应设置排气口,排气口的位置应避免燃烧产物或其他有害气体回流到高倍数泡沫发生器进气口。
(4)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下的墙上设置窗口时,宜在窗口部位设置网孔基本尺寸不大于3.15mm的钢丝网或钢丝纱窗。
(5)排气口在灭火系统工作时应自动或手动开启,其排气速度不宜超过5m/s。
(6)防护区内应设置排水设施。
2.泡沫淹没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泡沫淹没深度不应小于最高保护对象高度的1.1倍,且应高于最高保护对象最高点以上0.6m。
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汽油、煤油、柴油或苯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高于起火部位2m;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由试验确定。
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不应小于25min;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不应小于15min。
A类火灾单独使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大于60min;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时,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大于30min。
(二)局部应用系统
1.局部应用系统的保护范围应包括火灾蔓延的所有区域;对于多层或三维立体火灾,应提供适宜的泡沫封堵设施;对于室外场所,应考虑风等气候因素的影响。高倍数泡沫灭火器的供给速率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达到规定覆盖厚度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2)淹没或覆盖A类火灾保护对象最高点的厚度不应小于0.6m。
(3)对于汽油、煤油、柴油或苯,覆盖起火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m。
(4)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覆盖深度应由试验确定。
(5)当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用于扑救A类和B类火灾时,其泡沫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
考点三、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采用液上喷射形式,且保护面积应为油罐的横截面积。
2.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没计用量,应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
3.系统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4L/(min•m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4.固定顶油罐与内浮顶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产生器与管道布置,当中倍数泡沫产生器设置数量大于或等于3个时,可每两个产生器共用1根管道引至防火堤外。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剂应采用特制8%型氟蛋白泡沫液。
考点四、泡沫-水雨淋系统和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
1.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
2.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之和不应小于60min。
3.泡沫—水雨淋系统的保护面积应按保护场所内的水平面面积或水平面投影面积确定。
4.设计时应进行管道水力计算,自雨淋阀开启至系统各喷头达到设计喷洒流量的时间不得超过60s。
5.闭式泡沫一水喷淋系统
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5L/(min•m²)。
考点五、泡沫喷雾系统
泡沫喷雾系统保护非水溶性液体室内场所时,泡沫混合液或预混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5L/(min·m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
泡沫喷雾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和机械应急启动方式。在自动控制状态下,灭火系统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60s。
(一)泡沫液的选择
1.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低倍数泡沫液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液上喷射系统时,应选用蛋白、氟蛋白、成膜氟蛋白或水成膜泡沫液。
(2)当采用液下喷射系统时,应选用氟蛋白、成膜氟蛋白或水成膜泡沫液。
(3)当选用水成膜泡沫液时,其抗烧水平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剂》(GB 15308)规定的C级。
2.保护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枪系统、泡沫炮系统泡沫液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吸气型泡沫产生装置时,应选用蛋白、氟蛋白、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
(2)当采用非吸气型喷射装置时,应选用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
3.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以及用一套系统同时保护水溶性和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必须选用抗溶泡沫液。
4.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液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油罐的中倍数泡沫灭火剂应采用专用8%型氟蛋白泡沫液。
(2)除油罐外的其他场所,可选用中倍数泡沫液或高倍数泡沫液。
5.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利用热烟气发泡时,应采用耐温耐烟型高倍数泡沫液。
6.当采用海水作为系统水源时,必须选择适用于海水的泡沫液。
第五节系统组件及设置要求
考点一、泡沫消防泵
泡沫液泵应能耐受时长不低于10min的空载运转。除水力驱动型泵外,泡沫液泵应按规范对泡沫消防泵的相关规定设置动力源和备用泵,备用泵的规格、型号应与工作泵相同,工作泵故障时应能自动与手动切换到备用泵。
考点二、泡沫比例混合器
泡沫比例混合器是一种使水与泡沫原液按规定比列混合成混合液,以供泡沫产生设备发泡的装置。我国目前生产的泡沫比例混合器有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平衡式泡沫比例混合器、管线式泡沫比例混合器。
(一)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
1.适用范围
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适用于建有独立泡沫消防泵站的场所,尤其适用于储罐规格较单一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2.设置要求
(1)水池相对水位不宜过高,以保证泡沫比例混合器出口压力(背压)为零或负压。但当其进口(即泡沫消防泵出口)压力为0.7~0.9MPa时,出口压力可为0.02~0.03MPa。否则,会影响泡沫混合比的精度。
(2)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液入口不应高于泡沫液储罐最低液面1m,否则,对吸入的泡沫液量有影响,进而影响到泡沫混合比的精度。
(3)比例混合器的出口压力大于零时,其吸液管上应设有防止水倒流入泡沫液储罐的措施。采用该泡沫比例混合器的系统,如果误开泡沫液储罐与水池相通的阀门,当泡沫液液面高于水液面时,泡沫液会流到水池中;当水液面高于泡沫液液面时,水会流到泡沫液储罐中,为此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预防。
(4)为防止泡沫比例混合器被异物堵塞或其他故障对系统安全性造成影响,要求并联安装一个备用泡沫比例混合器。
(二)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
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适用于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也可用于集中控制流量基本不变的一个或多个防护区的全淹没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分为无囊式压力比例混合装置(如图3-7-8所示)和囊式压力比例混合装置(如图3-7-8所示)两种,它们主要由比例混合器与泡沫液压力储罐及管路构成。
1.适用范围
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是工厂生产的由比例混合器与泡沫液储罐组成一体的独立装置,安装时不需要再调整其混合比等,其产品样本中一并给出了安装图,所以设计与安装方便、配置简单、利于自动控制。它适用于全厂统一采用高压或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石油化工企业,尤其适用于分散设置独立泡沫站的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区。
2.设计要求
采用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压力比例混合器的单罐容积不宜大于10m³。
(2)无囊式压力比例混合器,当单罐容积大于5m³且储罐内无分隔设施时,宜设置一台小容积压力比例混合器,其容积应大于0.5m³,并能保证系统按最大设计流量连续提供3min的泡沫混合液。
(3)无囊式压力比例混合器的控制阀门应采用合格产品且应选型得当,以防止泡沫液储罐进水,使泡沫液失效。
3.使用方法
与混合器配套的消防水泵的压力,必须符合混合器进口工作压力范围的要求,否则将影响混合比,降低泡沫质量;混合器使用时应首先开启排气阀,随后开启进水阀,当排气阀出水时即可关闭,待储罐内压力升到需要值时,可开启储液阀,混合液即可输出;混合器使用后,要将出液阀、进水阀分别关闭,然后开启排气阀,待压力表回零后,开启放液阀,将储罐内泡沫液和水放尽。
(三)平衡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如图所示)
1.适用范围
平衡式比例混合器的适用范围较广,目前工程中采用较多。尤其设置若干个独立泡沫站的大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多采用水力驱动式平衡式泡沫比例混合器。
2.设计要求
当采用平衡式泡沫比例混合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比例混合器的泡沫液进口压力应大于水进口压力,但其压差不应大于0.2MPa。
(2)比例混合器的泡沫液进口管道上应设单向阀。
(3)当采用水力驱动式泡沫液泵时,可不设置备用泵。
(4)为保证系统使用或试验后用水冲洗干净,不留残液,泡沫液管道上应设冲洗及放空管道。
(四)管线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如图所示)
1.适用范围
管线式泡沫比例混合器的混合比精度通常不高,因此在固定式泡沫系统中很少使用,主要用于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与泡沫炮、泡沫枪、泡沫产生器装配为一体使用。
考点三、泡沫产生装置
第八章干粉灭火系统
第一节系统灭火机理
考点一、干粉灭火剂
干粉灭火剂是由灭火基料(如小苏打、磷酸铵盐等)和适量的流动助剂(硬脂酸镁、云母粉、滑石粉等)以及防潮剂(硅油)在一定工艺条件下研磨、混合配置成的固体粉末灭火剂。
(一)干粉灭火剂的类型(如下表所示)
(二)注意事项
1.BC类与ABC类干粉不能兼容。
2.BC类干粉与蛋白泡沫或者化学泡沫不兼容,因为干粉对蛋白泡沫和一般合成泡沫有较大的破坏作用。
3.对于一些扩散性很强的气体,如氢气、乙炔气体,干粉喷射后难以稀释整个空间的气体,对于精密仪器、仪表会留下残渣,用干粉灭火不适宜。
(三)干粉的灭火机理
1.化学抑制作用
2.隔离作用
3.冷却与窒息作用
第二节系统组成和分类
考点一、系统组成
干粉灭火系统由干粉灭火设备和自动控制设备两大部分组成。前者由干粉储存容器、驱动气体瓶组、启动气体瓶组、减压阀、管道及喷嘴组成;后者由火灾探测器、信号反馈装置、报警控制器等组成。
图3-8-1干粉灭火系统组成
1—启动气体瓶组;
2—驱动气体瓶组;
3—减压阀;
4—干粉储存容器
5—干粉枪及卷盘;
6—喷嘴;
7—火灾探测器;
8—控制装置
考点二、系统分类
(一)按应用方式分类
1.全淹没干粉灭火系统
将干粉灭火剂释放到整个防护区,通过在防护区空间建立起灭火浓度来实施灭火的系统形式。特点是对防护区提供整体保护,适用于较小的封闭空间、火灾燃烧表面不易确定且不会复燃的场合,如油泵房等类场合。
2.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
通过喷嘴直接向火焰或燃烧表面喷射灭火剂实施灭火的系统。当不宜在整个房间建立灭火浓度或仅保护某一局部范围、某一设备、室外火灾危险场所等时,可选择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例如用于保护甲、乙、丙类液体的敞顶罐或槽,不怕粉末污染的电气设备以及其他场所等。
(二)按设计情况分类
1.设计型干粉灭火系统
根据保护对象的具体情况,通过设计计算确定的系统形式。该系统所有参数都需经设计确定,并按要求选择各部件设备型号。一般较大的保护场所或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宜采用设计型系统。
2.预制型干粉灭火系统
由工厂生产的系列成套干粉灭火设备,系统的规格是通过对保护对象进行灭火试验后预先设计好的,即所有参数都已确定,使用时只需选型,不必设计计算。保护对象不是很大且无特殊要求的场所,一般选择预制型系统。
(三)按系统保护情况分类
1.组合分配系统
当一个区域有几个保护对象且每个保护对象发生火灾后又不会蔓延时,可选用组合分配系统,即用一套系统同时保护多个保护对象。
2.单元独立系统
若火灾的蔓延情况不能预测,则每个保护对象应单独设置一套单元独立系统保护。
(四)按驱动气体储存方式分类
1.储气式干粉灭火系统
储气式干粉灭火系统是指将驱动气体(氮气、二氧化碳)单独储存在储气瓶中,灭火使用时,再将驱动气体充入干粉储罐,进而驱动干粉喷射实施灭火。干粉灭火系统大多采用这种系统形式。
2.储压式干粉灭火系统
储压式干粉灭火系统是指将驱动气体与干粉灭火剂同储于一个容器内,灭火时直接启动干粉储罐。这种系统结构比储气式系统简单,但要求驱动气体不能泄漏。
3.燃气式干粉灭火系统
燃气式干粉灭火系统是指驱动气体不采用压缩气体,而是在火灾时点燃燃气发生器内的固体燃料,通过燃烧生成的燃气压力来驱动干粉喷射实施灭火。
第三节系统工作原理与适用范围
干粉灭火系统启动方式可分为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
考点一、工作原理
(一)自动控制方式
1.保护对象着火后,温度上升达到规定值,探测器发出火灾信号到控制器,然后由控制器打开相应报警设备(如声光及警铃),当启动机构接收到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后将启动瓶打开,启动瓶内的氮气通过管道将高压驱动气体瓶组的瓶头阀打开,瓶中的高压驱动气体进入集气管,经过高压阀进入减压阀,减压至规定压力后,通过进气阀进入干粉储罐内,搅动罐中干粉灭火剂,使罐中干粉灭火剂疏松形成便于流动的气粉混合物,当干粉罐内的压力升到规定压力数值时,定压动作机构开始动作,打开干粉罐出口球阀,干粉灭火剂则经过总阀门、选择阀、输粉管和喷嘴喷向着火对象,或者经喷枪射到着火对象的表面进行灭火。
2.为了提高系统的可靠性,最大限度地避免由于探测器误报引起灭火系统误动作,从而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通常在保护场所设置两种不同类型或两组同一类型的探测器进行复合探测。只有当两种不同类型或两组同一类型的火灾探测器均检测出保护场所存在火灾时,才能发出启动灭火系统的指令。
(二)手动控制方式
1.手动启动是防护区内或保护对象附近的人员在发现火险时启动灭火系统的手段之一,故要求它们安装在靠近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同时又是能够确保操作人员安全的位置。为了避免操作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错按其他按钮,故要求所有手动启动装置都应明显地标示出其对应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名称。
考点二、适用范围
干粉灭火系统迅速可靠,适用于火焰蔓延迅速的易燃液体;它造价低,占地小,不冻结,对于无水及寒冷的我国北方尤为适宜。
(一)系统适用范围
1.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2.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
3.可燃固体表面火灾。
4.带电设备火灾。
(二)系统不适用范围
1.硝化纤维、炸药等无空气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与强氧化剂。
2.钾、钠、镁、钛、锆等活泼金属及其氢化物。
第四节系统设计参数
干粉灭火系统是依靠驱动气体(惰性气体)驱动干粉的,干粉固体所占体积与驱动气体相比小得多,宏观上类似于气体灭火系统,因此,可采用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数据。防护区围护结构具有一定耐火极限和强度是保证灭火的基本条件。
考点一、干粉灭火系统
(一)一般规定
干粉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应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扑救具体保护对象的火灾应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1.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干该防护区总内表面面积的15%,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2)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力不宜小于1200Pa。
2.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2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2)在喷头和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3)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有可燃气体和易燃、可燃液体供应源时,启动干粉灭火系统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气体、液体的供应源。
3.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宜采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
4.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多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
5.组合分配系统保护的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不得超过8个。当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超过5个,或者在喷放后48h内不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时,灭火剂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6.备用干粉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并能与主用干粉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二)全淹没灭火系统
1.全淹没灭火系统的灭火剂设计浓度不得小于0.65kg/m³。
2.淹没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大于30s。
3.全淹没灭火系统喷头布置,应使防护区内灭火剂分布均匀。
4.防护区应设泄压口,并宜设在外墙上,其高度应大于防护区净高的2/3。
(三)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30s;室外或有复燃危险的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60s。
(四)预制灭火装置
1.预制灭火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灭火剂储存量不得大于150kg。
(2)管道长度不得大于20m。
(3)工作压力不得大于2.5MPa。
2.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宜用一套预制灭火装置保护。
3.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灭火装置最多不得超过4套,并应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间差不得大于2s。
第五节系统组件及设置要求
考点一、系统组件
储存装置由干粉储存容器、容器阀、安全泄压装置、驱动气体储瓶、瓶头阀、集流管、减压阀、压力报警及控制装置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干粉储存容器应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相关规定,驱动气体储瓶及其充装系数应符合《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2.干粉储存容器设计压力可取1.6MPa或2.5MPa压力级;其干粉灭火剂的装量系数不应大于0.85;其增压时间不应大于30s。
3.安全泄压装置的动作压力及额定排放量应按《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 16668)执行。
4.干粉储存容器应满足驱动气体系数、干粉储存量、输出容器阀出口干粉输送速率和压力的要求。
驱动气体应选用惰性气体,宜选用氮气。驱动压力不得大于干粉储存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
储存装置的布置应方便检查和维护,并应避免阳光直射,其环境温度应为-20~50℃。
储存装置宜设在专用的储存装置间内。专用储存装置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靠近防护区,出口应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通道;
(2)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宜保持干燥和良好通风,并应设应急照明。
当采取防湿、防冻、防火等措施后,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可设置在固定的安全围栏内。
考点二、系统设置要求
1.驱动气体管道连接必须牢固,每安装一段管道就应吹扫一次,保证管内干净。在减压阀前,要经过过滤网。
2.干粉灭火剂须按规定的品种和数量灌装,灌装最好在晴天,避免在阴雨天操作,并应一次装完,立即密封。
3.全淹没系统喷头应均匀分布,喷头间距不大于2.25m,喷头与墙的距离不大于1m,每个喷头的保护容积不大于14m3。
BC类干粉中较成熟和经济的是碳酸氢钠干粉,故扑灭BC类火灾推荐采用碳酸氢钠干粉;ABC类干粉固然也能扑灭BC类火灾,但不经济,故不推荐用ABC类干粉扑灭BC类火灾。扑灭A类火灾只能用ABC类干粉,其中较成熟和经济的是磷酸铵盐干粉,所以扑灭A类火灾推荐采用磷酸铵盐干粉。
第九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一节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类
考点一、分类
(一)根据探测火灾特征参数分类
1.感温火灾探测器,即响应异常温度、温升速率和温差变化等参数的探测器。
2.感烟火灾探测器,即响应悬浮在大气中的燃烧和/或热解产生的固体或液体微粒的探测器,进一步可分为离子感烟、光电感烟、红外光束、吸气型等火灾探测器。
3.感光火灾探测器,即响应火焰发出的特定波段电磁辐射的探测器,又称火焰探测器,进一步可分为紫外、红外及复合式等火灾探测器。
4.气体火灾探测器,即响应燃烧或热解产生的气体的火灾探测器。
5.复合火灾探测器,即将多种探测原理集于一身的探测器,进一步可分为烟温复合、红外紫外复合等火灾探测器。
(二)根据监视范围分类
1.点型火灾探测器,即响应一个小型传感器附近的火灾特征参数的探测器。
2.线型火灾探测器,即响应某一连续路线附近的火灾特征参数的探测器。
此外,还有一种多点型火灾探测器,即响应多个小型传感器(如热电偶)附近的火灾特征参数的探测器。
(三)根据其是否具有复位(恢复)功能分类
1.可复位探测器,即在响应后和在引起响应的条件终止时,不更换任何组件即可从报警状态恢复到监视状态的探测器。
2.不可复位探测器,即在响应后不能恢复到正常监视状态的探测器。
(四)根据其是否具有可拆卸性分类
1.可拆卸探测器,即探测器设计成容易从正常运行位置上拆下来,以方便维修和保养。
2.不可拆卸探测器,即在维修和保养时,探测器设计成不容易从正常运行位置上拆下来。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分类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手动触发器件,它通过手动操作报警按钮向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按编码方式分为编码型报警按钮与非编码型报警按钮。
考点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类及其适用范围
(一)区域报警系统
区域报警系统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组成,系统中可包括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和指示楼层的区域显示器
区域报警系统适用于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
(二)集中报警系统
集中报警系统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如图)。集中报警系统适用于具有联动要求的保护对象。
(三)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且包含两个及以上集中报警系统(如图)。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一般适用于建筑群或体量很大的保护对象,这些保护对象中可能设置几个消防控制室,也可能由于分期建设而采用了不同企业的产品或同一企业不同系列的产品,或由于系统容量限制而设置了多个起集中作用的火灾报警控制器等情况,这些情况下均应选择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第二节系统组成、工作原理与适用范围
考点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组成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由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及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组成(如图)。
(一)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由火灾报警控制器、触发器件和火灾警报装置等组成。
1.触发器件
主要包括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2.火灾报警装置
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用以接收、显示和传递火灾报警信号,并能发出控制信号和具有其他辅助功能的控制指示设备称为火灾报警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就是其中最基本的一种。火灾报警控制器担负着为火灾探测器提供稳定的工作电源;监视探测器及系统自身的工作状态;接收、转换、处理火灾探测器输出的报警信号,进行声光报警,指示报警的具体部位及时间,同时执行相应辅助控制等诸多任务。
3.火灾警报装置
以声光和音响等方式向报警区域发出火灾警报信号。
4.电源
主电源应当采用消防电源,备用电源可采用蓄电池。
(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在火灾发生时,联动控制器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准确发出联动控制信号给消防供水泵、报警阀、防火门、防火阀、防烟排烟阀和通风等消防设备,实现对火灾警报、消防应急广播、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防排烟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火分隔系统的联动控制,接收并显示上述系统设备的动作反馈信号,同时接收消防水池、高位水箱等消防设施的动态监测信号,实现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状态监视功能。
1.消防联动控制器
消防联动控制器是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核心组件。它通过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信息,按预设逻辑对建筑中设置的自动消防系统(设施)进行联动控制。
消防联动控制器可直接发出控制信号,通过驱动装置控制现场的受控设备;对于控制逻辑复杂且在消防联动控制器上不便实现直接控制的情况,可通过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如防火卷帘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等)间接控制受控设备,同时接收自动消防系统(设施)动作的反馈信号。
2.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用于接收并显示保护区域内的火灾探测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防火门及卷帘系统、电梯、消防电源、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消防通信等各类消防系统及系统中的各类消防设备(设施)运行的动态信息和消防管理信息,同时还具有信息传输和记录功能(如图所示)。
3.消防电气控制装置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功能是控制各类消防电气设备,它一般通过手动或自动的工作方式来控制各类消防泵、防排烟风机、电动防火门、电动防火窗、防火卷帘、电动阀等各类电动消防设施的控制装置及双电源互换装置,并将相应设备的工作状态反馈给消防联动控制器进行显示。
4.消防电动装置
消防电动装置的功能是实现电动消防设施的电气驱动或释放,它是包括电动防火门窗、电动防火阀、电动防烟阀、电动排烟阀、气体驱动器等电动消防设施的电气驱动或释放装置。
5.消防联动模块
消防联动模块是用于消防联动控制器和其所连接的受控设备或部件之间信号传输的设备,包括输入模块、输出模块和输入输出模块。输入模块的功能是接收受控设备或部件的信号反馈并将信号输入到消防联动控制器中进行显示,输出模块的功能是接收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输出信号并发送到受控设备或部件,输入输出模块则同时具备输入模块和输出模块的功能。
6.消火栓按钮
消火栓按钮是手动启动消火栓系统的控制按钮。
7.消防应急广播设备
在火灾或意外事故发生时通过控制功率放大器和扬声器进行应急广播的设备。它的主要功能是向现场人员通报火灾发生,指挥并引导现场人员疏散。
8.消防电话
消防电话是用于消防控制室与建筑物中各部位之间通话的电话系统。它由消防电话总机、消防电话分机、消防电话插孔构成。消防电话的总机设在消防控制室,分机分设在其他各个部位。电话总机是消防电话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与消防电话分机进行全双工语音通信。消防电话分机设置在建筑物中各关键部位,能够与消防电话总机进行全双工语音通信;消防电话插孔安装在建筑物各处,插上电话手柄就可以和消防电话总机通信。
考点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作原理
(一)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1.火灾发生时,安装在保护区域现场的火灾探测器,将火灾产生的烟雾、热量和光辐射等火灾特征参数转变为电信号,经数据处理后,将火灾特征参数信息传输至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直接由火灾探测器做出火灾报警判断,将报警信息传输到火灾报警控制器。
2.火灾报警控制器在接收到探测器的火灾特征参数信息或报警信息后,经报警确认判断,显示报警探测器的部位,记录探测器火灾报警的时间。
3.处于火灾现场的人员,在发现火灾后可立即触动安装在现场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手动报警按钮便将报警信息传输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控制器在接收到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息后,经报警确认判断,显示动作的手动报警按钮的部位,记录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的时间。火灾报警控制器在确认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息后,驱动安装在被保护区域现场的火灾警报装置,发出火灾警报,向处于被保护区域内的人员警示火灾的发生。
(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火灾发生时,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等联动触发信号传输至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按照预设的逻辑关系对接收到的触发信号进行识别判断,在满足逻辑关系条件时,消防联动控制器按照预设的控制时序启动相应自动消防系统(设施),实现预设的消防功能;消防控制室的消防管理人员也可以通过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直接启动相应的消防系统(设施),从而实现相应消防系统(设施)预设的消防功能。消防联动控制接收并显示消防系统(设施)动作的反馈信息。
第三节系统设计要求
考点一、系统形式选择与设计要求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
1.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宜采用区域报警系统。
2.不仅需要报警,而且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且只需设置一台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保护对象,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并应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
3.设置两个及两个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或已设置两个及两个以上集中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
1.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
(1)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以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组成,系统中可包括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和指示楼层的区域显示器。
(2)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员值班的场所。
(3)系统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时,该装置应具有传输相关设备的有关信息的功能;系统未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时,应设置火警传输设备。
2.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
(1)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
(2)系统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应急广播的控制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等起到集中控制作用的消防设备,均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
(3)系统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传输相关设备的有关信息的功能。
3.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
(1)有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确定其中一个为主消防控制室。
(2)主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所有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并应能控制重要的消防设备;各分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设备之间可以互相传输并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
(3)系统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传输相关设备的有关信息的功能。
考点二、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一)报警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可将一个防火分区或一个楼层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也可将发生火灾时需要同时联动消防设备的相邻几个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
2.电缆隧道的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封闭长度区间组成,一个报警区域不应超过相连的3个封闭长度区间。
3.道路隧道的报警区域应根据排烟系统或灭火系统的联动需要确定,且不宜超过150m。
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报警区域应由一个储罐区组成,每个50000m3及以上的外浮顶储罐应单独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
(二)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2;从主要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2.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和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的长度,不宜超过100m;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为20~100m。
3.下列场所应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1)敞开或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
(2)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走道、坡道。
(3)电气管道井、通信管道井、电缆隧道。
(4)建筑物闷顶、夹层。
考点三、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一)火灾探测器选择的一般规定
对火灾初期有阴燃阶段,产生大量的烟和少量的热,很少或没有火焰辐射的场所,应选择感烟火灾探测器。对火灾发展迅速,可产生大量热、烟和火焰辐射的场所,可选择感温火灾探测器、感烟火灾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或其组合。对火灾发展迅速,有强烈的火焰辐射和少量的烟、热的场所,应选择火焰探测器。对火灾初期有阴燃阶段,且需要早期探测的场所,宜增设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
(二)点型探测器的选择
1.对不同高度的房间,可按表3-9-1选择点型火灾探测器。注:表中A1、A2、B、C、D、E、F、G为点型感温探测器的不同类别。
2.下列场所宜选择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1)饭店、旅馆、教学楼、办公楼的厅堂、卧室、办公室、商场等。
(2)计算机房、通信机房、电影或电视放映室等。
(3)楼梯、走道、电梯机房、车库等。
(4)书库、档案库等。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不宜选择点型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
(1)相对湿度经常大于95%。
(2)气流速度大于5m/s。
(3)有大量粉尘、水雾滞留。
(4)可能产生腐蚀性气体。
(5)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滞留。
(6)产生醇类、醚类、酮类等有机物质。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不宜选择点型光电感烟火灾探测器:
(1)有大量粉尘、水雾滞留。
(2)可能产生蒸气和油雾。
(3)高海拔地区。
(4)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滞留。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宜选择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且应根据使用场所的典型应用温度和最高应用温度选择适当类别的感温火灾探测器:
(1)相对湿度经常大于95%。
(2)可能发生无烟火灾。
(3)有大量粉尘。
(4)吸烟室等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或蒸气滞留的场所。
(5)厨房、锅炉房、发电机房、烘干车间等不宜安装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场所。
(6)需要联动熄灭“安全出口”标志灯的安全出口内侧。
(7)其他无人滞留且不适合安装感烟火灾探测器,但发生火灾时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
6.注意:
(1)可能产生阴燃或发生火灾不及时报警将造成重大损失的场所,不宜选择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2)温度在0℃以下的场所,不宜选择定温探测器。
(3)温度变化较大的场所,不宜选择具有差温特性的探测器。
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宜选择点型火焰探测器或图像型火焰探测器:
(1)火灾时有强烈的火焰辐射。
(2)可能发生液体燃烧等无阴燃阶段的火灾。
(3)需要对火焰做出快速反应。
8.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不宜选择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焰探测器:
(1)在火焰出现前有浓烟扩散。
(2)探测器的镜头易被污染。
(3)探测器的“视线”易被油雾、烟雾、水雾和冰雪遮挡。
(4)探测区域内的可燃物是金属和无机物。
(5)探测器易受阳光、白炽灯等光源直接或间接照射
9.探测区域内正常情况下有高温物体的场所,不宜选择单波段红外火焰探测器。
10.正常情况下有明火作业,探测器易受X射线、弧光和闪电等影响的场所,不宜选择紫外火焰探测器。
11.下列场所宜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
(1)使用可燃气体的场所。
(2)燃气站和燃气表房以及存储液化石油气罐的场所。
(3)其他散发可燃气体和可燃蒸气的场所。
12.在火灾初期产生一氧化碳的下列场所,可选择点型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烟不容易对流或顶棚下方有热屏障的场所,在棚顶上无法安装其他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场所,需要多信号复合报警的场所。
13.污物较多且必须安装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场所,应选择间断吸气的点型采样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或具有过滤网和管路自清洗功能的管路采样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三)线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1.无遮挡的大空间或有特殊要求的房间,宜选择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不宜选择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1)有大量粉尘、水雾滞留。
(2)可能产生蒸气和油雾。
(3)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滞留。
(4)固定探测器的建筑结构由于振动等原因会产生较大位移的场所。
3.下列场所或部位,宜选择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1)电缆隧道、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桥架。
(2)不易安装点型探测器的夹层、闷顶。
(3)各种皮带输送装置。
(4)其他环境恶劣不适合点型探测器安装的场所。
4.下列场所或部位,宜选择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
(1)除液化石油气外的石油储罐。
(2)需要设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易燃易爆场所。
(3)需要监测环境温度的地下空间等场所宜设置具有实时温度监测功能的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
(4)公路隧道、敷设动力电缆的铁路隧道和城市地铁隧道等。
5.线型定温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保证其不动作温度符合设置场所的最高环境温度的要求。
(四)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1.下列场所宜选择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1)具有高速气流的场所。
(2)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不适宜的大空间、舞台上方、建筑高度超过12m或有特殊要求的场所。
(3)低温场所。
(4)需要进行隐蔽探测的场所。
(5)需要进行火灾早期探测的重要场所。
(6)人员不宜进入的场所。
2.灰尘比较大的场所,不应选择没有过滤网和管路自清洗功能的管路采样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考点四、系统设备的设计与设置
(一)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设计容量
1.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计容量
任意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2.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设计容量
任意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1600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1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二)总线短路隔离器的设计参数
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三)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设置
1.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有人值班的房间和场所。
2.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主显示屏高度宜为1.5~1.8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3.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中的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设置在无人员值班的场所。
(1)本区域内无需要手动控制的消防联动设备。
(2)本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所有信息在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均有显示,且能接收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联动控制信号,并自动启动相应的消防设备。
(3)设置的场所只有值班人员可以进入。
考点五、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一)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半径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和A1、A2、B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按表3-9-2确定;C、D、E、F、G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根据生产企业设计说明书确定,但不应超过表3-9-4规定。
(二)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要求
1.感烟火灾探测器、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应根据探测器的保护面积A和保护半径R确定,并不应超过相关规定的范围。
(三)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设置数量
1.探测区域的每个房间应至少设置一只火灾探测器。
2.一个探测区域内所需设置的探测器数量,不应小于的计算值。
N=S/(K•A)
式(3-9-1)
式中:
N——探测器数量(只),N应取整数;
S——该探测区域面积(m2);
A——探测器的保护面积(m2);
K——修正系数,容纳人数超过10000人的公共场所宜取0.7~0.8;容纳人数为2000~10000人的公共场所宜取0.8~0.9,容纳人数为500~2000人的公共场所宜取0.9~1,其他场所可取1。
3.在有梁的顶棚上设置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感温火灾探测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梁凸出顶棚的高度小于200mm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2)当梁凸出顶棚的高度为200~600mm时,应按相关规定确定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和一只探测器能够保护的梁间区域的数量。
(3)当梁凸出顶棚的高度超过600mm时,被梁隔断的每个梁间区域应至少设置一只探测器。
(4)当被梁隔断的区域面积超过一只探测器的保护面积时,被隔断的区域应按式3-9-1计算探测器的设置数量。
(5)当梁间净距小于1m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4.锯齿形屋顶和坡度大于15°的人字形屋顶,应在每个屋脊处设置一排点型探测器。
5.房间被书架、设备或隔断等分隔,其顶部至顶棚或梁的距离小于房间净高的5%时,每个被隔开的部分应至少安装一只点型探测器。
(四)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1.探测器的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m~1m,距地高度不宜超过20m。
2.相邻两组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0.5m,探测器的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00m。
3.探测器应设置在固定结构上。
4.探测器的设置应保证其接收端避开日光和人工光源直接照射。
5.选择反射式探测器时,应保证在反射板与探测器间任何部位进行模拟试验时,探测器均能正确响应。
(五)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探测器在保护电缆、堆垛等类似保护对象时,应采用接触式布置;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设置时,宜设置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
2.设置在顶棚下方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至顶棚的距离宜为0.1m。探测器的保护半径应符合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保护半径要求;探测器至墙壁的距离宜为1~1.5m。
3.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每个光栅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符合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要求。
4.设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场所有联动要求时,宜采用两只不同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组合。
5.与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连接的模块不宜设置在长期潮湿或温度变化较大的场所。
(六)管路采样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1.非高灵敏型探测器的采样管网安装高度不应超过16m;高灵敏型探测器的采样管网安装高度可超过16m;采样管网安装高度超过16m时,灵敏度可调的探测器应设置为高灵敏度,且应减小采样管长度和采样孔数量。
2.探测器的每个采样孔的保护面积、保护半径,应符合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保护半径的要求
3.一个探测单元的采样管总长不宜超过200m,单管长度不宜超过100m,同一根采样管不应穿越防火分区。采样孔总数不宜超过100个,单管上的采样孔数量不宜超过25个。
4.当采样管道采用毛细管布置方式时,毛细管长度不宜超过4m。
5.吸气管路和采样孔应有明显的火灾探测器标识。
6.在设置过梁、空间支架的建筑中,采样管路应固定在过梁、空间支架上。
7.当采样管道布置形式为垂直采样时,每2℃温差间隔或3m间隔(取最小者)应设置一个采样孔,采样孔不应背对气流方向。
8.采样管网应按经过确认的设计软件或方法进行设计。
9.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故障信号等信息应传给火灾报警控制器,涉及消防联动控制时,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还应传给消防联动控制器。
(七)感烟火灾探测器在格栅吊顶场所的位置
1.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不大于15%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吊顶下方。
2.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大于30%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吊顶上方。
3.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为15%~30%时,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根据实际试验结果确定。
4.探测器设置在吊顶上方且火警确认灯无法观察到时,应在吊顶下方设置火警确认灯。
5.地铁站台等有活塞风影响的场所,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为30%~70%时,探测器宜同时设置在吊顶上方和下方。
考点六、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1.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间距
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30m。
2.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部位
(1)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疏散通道或出入口处。列车上设置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每节车厢的出入口和中间部位。
(2)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1.3~1.5m,且应有明显的标志。
考点七、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设置
1.每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宾馆、饭店等场所应在每个报警区域设置一台区域显示器。当一个报警区域包括多个楼层时,宜在每个楼层设置一台仅显示本楼层的区域显示器。
2.区域显示器应设置在出入口等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
考点八、火灾警报器的设置
1. 火灾警报器应设置在每个楼层的楼梯口、消防电梯前室、建筑内部拐角等处的明显部位,且不宜与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灯具设置在同一面墙上。
2.每个报警区域内应均匀设置火灾警报器,其声压级不应小于60dB;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其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火灾警报器设置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2m。
考点九、消防应急广播的设置
1.民用建筑内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和大厅等公共场所。
2.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W,其数量应能保证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25m,走道末端距最近的扬声器距离不大于12.5m;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客房设置专用扬声器时,其功率不宜小于1W。壁挂扬声器的底边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2m。
考点十、消防专用电话的设置
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多线制消防专用电话系统中的每个电话分机应与总机单独连接。
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配变电室、计算机网络机房、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防排烟机房、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企业消防站、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消防电梯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均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消防专用电话分机应固定安装在明显且便于使用的部位,并应有区别于普通电话的标识。
2.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或消火栓按钮等处,宜设置电话插孔,并宜选择带有电话插孔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3.各避难层应每隔20m设置一个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
4.电话插孔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
5.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考点十一、模块的设置
1.每个报警区域内的模块宜相对集中设置在本报警区域内的金属模块箱中。
2.严禁将模块设置在配电(控制)柜(箱)内。本报警区域内的模块不应控制其他报警区域的设备。
考点十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的设置
1.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并应符合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设置要求。
2.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与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等消防设备之间,应采用专用线路连接。
考点十三、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设置
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未设置消防控制室时,应设置在火灾报警控制器附近的明显部位。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与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设备之间,应采用专用线路连接。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设置,应保证有足够的操作和检修间距。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手动报警装置,应设置在便于操作的明显部位。
考点十四、防火门监控器的设置
1.防火门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未设置消防控制室时,应设置在有人员值班的场所。
2.电动开门器的手动控制按钮应设置在防火门内侧墙面上,距门不宜超过0.5m,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0.9~1.3m。
3.防火门监控器的设置应符合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设置要求。
考点十五、布线设计要求
(一)布线设计的一般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和50V以下供电的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300/50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采用交流220/380V的供电和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450/75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铜芯绝缘导线和铜芯电缆线芯的最小截面面积,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和传输线路设置在室外时,应埋地敷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和传输线路设置在地(水)下隧道或湿度大于90%的场所时,线路及接线处应做防水处理。
采用无线通信方式的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线通信模块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额定通信距离的75%。
(2)无线通信模块应设置在明显部位,且应有明显标识。
(二)室内布线设计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B1级以上的钢性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电线电缆。
3.线路暗敷设时,宜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B1级以上的刚性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线路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金属封闭线槽保护。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可明敷。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用的电缆竖井,宜与电力、照明用的低压配电线路电缆竖井分别设置。
5.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合用时,应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用的电缆和电力、照明用的低压配电线路电缆分别布置在竖井的两侧。不同电压等级的线缆不应穿入同一根保护管内,当合用同一线槽时,线槽内应有隔板分隔。
6.采用穿管水平敷设时,除报警总线外,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不应穿入同一根管内。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盒、控制设备盒、扬声器箱的线路,均应加金属保护管保护。
7.火灾探测器的传输线路,宜选择不同颜色的绝缘导线或电缆。正极“+”线应为红色,负极“-”线应为蓝色或黑色。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导线的颜色应一致,接线端子应有标号。
考点十六、消防联动控制设计要求
(一)消防联动控制设计的一般规定
1.在火灾报警后经逻辑确认(或人工确认),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在3s内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准确发出联动控制信号给相应的消防设备,当消防设备动作后将动作信号反馈给消防控制室并显示。
2.消防联动控制器与各个受控设备之间的接口参数应能够兼容和匹配。
3.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除应采用联动控制方式外,还应在消防控制室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或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采用直接手动控制,手动控制盘上的启停按钮应与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的控制箱(柜)直接用控制线或控制电缆连接。
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其联动触发信号应采用两个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
(二)防烟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1.防烟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由加压送风口所在防火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与”逻辑),作为送风口开启和加压送风机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在接收到满足逻辑关系的联动触发信号后,联动控制火灾层和相关层前室等需要加压送风场所的加压送风口开启和加压送风机启动。由同一防烟分区内且位于电动挡烟垂壁附近的两只独立的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与”逻辑)作为电动挡烟垂壁降落的联动触发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在接收到满足逻辑关系的联动触发信号后,联动控制电动挡烟垂壁的降落。
2.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由同一防烟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与”逻辑)作为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在接收到满足逻辑关系的联动触发信号后,联动控制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的开启,同时停止该防烟分区的空气调节系统。
由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动作信号作为排烟风机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在接收到满足逻辑关系的联动触发信号后,联动控制排烟风机的启动。
3.防烟系统、排烟系统的手动控制设计。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手动控制送风口、电动挡烟垂壁、排烟口、排烟窗、排烟阀的开启或关闭及防烟风机、排烟风机等设备的启动或停止,防烟、排烟风机的启动、停止按钮应采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上,并应直接手动控制防烟、排烟风机的启动与停止。
4.送风口、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和关闭的动作信号,防烟、排烟风机启动和停止及电动防火阀关闭的动作信号,均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5.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设置的280℃排烟防火阀在关闭后应直接联动控制风机停止,排烟防火阀及风机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三)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1.防火门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1)由常开防火门所在防火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与”逻辑),作为常开防火门关闭的联动触发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在接收到满足逻辑关系的联动触发信号后,联动控制防火门关闭或向防火门监控器发出联动触发信号,由防火门监控器联动控制防火门关闭。
(2)疏散通道上各防火门的开启、关闭及故障状态信号应反馈至防火门监控器。
2.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的联动控制设计
防火卷帘的升降应由防火卷帘控制器控制,防火卷帘的联动触发信号可以由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组成,也可以由防火卷帘控制器直接连接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组成。防火卷帘控制器直接连接在火灾探测器上时,防火卷帘控制器在接收到满足逻辑关系的联动触发信号后,按规定的控制时序联动控制防火卷帘的下降。
防火卷帘控制器不直接连接在火灾探测器上时,消防联动控制器在接收到满足逻辑关系的联动触发信号后,按规定的控制逻辑时序向防火卷帘控制器发出联动控制信号,由防火卷帘控制器控制防火卷帘的下降。
防火卷帘下降至距楼板面1.8m处、下降到楼板面的动作信号和防火卷帘控制器直接连接的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1)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的联动控制设计遵循以下原则:
1)防火分区内任两只独立的感烟火灾探测器或任一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防火卷帘下降的首个联动触发信号,防火卷帘控制器在接收到满足逻辑关系的联动触发信号后,联动控制防火卷帘下降至距楼板面1.8m处。
2)任一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防火卷帘下降的后续联动触发信号,防火卷帘控制器在接收到满足逻辑关系的联动触发信号后,联动控制防火卷帘下降到楼板面。
3)在卷帘的任一侧距卷帘纵深0.5~5m内应设置不少于两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温火灾探测器。
(2)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的手动控制设计。由防火卷帘两侧设置的手动控制按钮控制防火卷帘的升降。
3.非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的联动控制设计
(1)非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的联动控制设计遵循以下原则:
由防火卷帘所在防火分区内任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与”逻辑)作为防火卷帘下降的联动触发信号,防火卷帘控制器在接收到满足逻辑关系的联动触发信号后,联动控制防火卷帘直接下降到楼板表面。
(2)非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的手动控制设计。由防火卷帘两侧设置的手动控制按钮控制防火卷帘的升降,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手动控制防火卷帘的降落。
(四)电梯的联动控制设计
1.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强制所有电梯停于首层或电梯转换层的功能。
2.电梯运行状态信息和停于首层或转换层的反馈信号,应传送给消防控制室显示,轿厢内应设置能直接与消防控制室通话的专用电话。
(五)火灾警报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并应在确认火灾后启动建筑内的所有火灾声光警报器。
2.未设置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声光警报器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控制;设置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声光警报器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控制。公共场所宜设置具有同一种火灾变调声的火灾声警报器;具有多个报警区域的保护对象,宜选用带有语音提示的火灾声警报器;学校、工厂等各类日常使用电铃的场所,不应使用警铃作为火灾声警报器。火灾声警报器设置带有语音提示功能时,应同时设置语音同步器。
3.同一建筑内设置多个火灾声警报器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同时启动和停止所有火灾声警报器的工作。火灾声警报器单次发出火灾警报时间宜为8~20s,同时设有消防应急广播时,火灾声警报应与消防应急广播交替循环播放。
4.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信号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当确认火灾后,应同时向全楼进行广播。
5.消防应急广播的单次语音播放时间宜为10~30s,应与火灾声警报器分时交替工作,可采取1次声警报器播放、1次或2次消防应急广播播放的交替工作方式循环播放。
在消防控制室应能手动或按预设控制逻辑联动控制选择广播分区、启动或停止应急广播系统,并应能监听消防应急广播。在通过传声器进行应急广播时,应自动对广播内容进行录音。消防控制室内应能显示消防应急广播的广播分区的工作状态。消防应急广播与普通广播或背景音乐广播合用时,应具有强制切入消防应急广播的功能。
(六)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1.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启动应急照明控制器实现。
2.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实现。
3.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实现。
当确认火灾后,由发生火灾的报警区域开始,顺序启动全楼疏散通道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系统全部投入应急状态的启动时间不应大于5s。
(七)相关联动控制设计
1.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切断火灾区域及相关区域的非消防电源的功能,当需要切断正常照明时,宜在自动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动作前切断。
2.火灾时可立即切断的非消防电源有普通动力负荷、自动扶梯、排污泵、空调用电、康乐设施、厨房设施等。火灾时不应立即切掉的非消防电源有正常照明、生活给水泵、安全防范系统设施、地下室排水泵、客梯和I~Ⅲ类汽车库作为车辆疏散口的提升机。
3.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自动打开涉及疏散的电动栅杆等的功能,宜开启相关区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摄像机监视火灾现场。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打开疏散通道上由门禁系统控制的门和庭院的电动大门的功能,并应具有打开停车场出入口挡杆的功能。
消防系统中常见连锁触发和连锁控制信号表
常见联动触发信号、联动控制信号及联动反馈信号表
常见联动触发信号、联动控制信号及联动反馈信号表
常见联动触发信号、联动控制信号及联动反馈信号表
常见联动触发信号、联动控制信号及联动反馈信号表
常见联动触发信号、联动控制信号及联动反馈信号表
第四节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和火灾系统组成,能够在保护区域内泄漏可燃气体的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条件下提前报警,从而预防由于可燃气体泄漏引发的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考点一、系统适用场所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适用于使用、生产或聚集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场所可燃气体浓度探测,在泄漏或聚集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爆炸下限前发出报警信号,提醒专业人员排除火灾、爆炸隐患,实现火灾的早期预防,避免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考点二、系统组成及工作原理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独立子系统,属于火灾预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组成示意图如图所示。
1.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用于为所连接的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供电,接收来自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指示报警部位,记录并保存报警信息的装置。
2.可燃气体探测器
可燃气体探测器是能对泄漏可燃气体响应,自动产生报警信号并向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传输报警信号及泄漏可燃气体浓度信息的器件。
3.系统工作原理
发生可燃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探测器将浓度参数传至控制器;或直接由探头做超限报警判断,传到控制器。经确认判断,显示泄漏部位并发出浓度信息,记录时间,同时警报装置声光警报,警示人员;必要时可控制并关断燃气阀门,防止燃气的进一步泄漏。
考点三、系统设计
(一)系统设计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是一个独立的子系统,属于火灾预警系统,应独立组成。气体探测器接入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不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
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将报警信号传至图形显示装置或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显示应与火灾报警信息有所区别;石化行业涉及过程控制探头接入DCS等生产控制系统,但其报警信号应接入消防控制室。
1.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设置
探测气体密度小于空气密度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顶部,探测气体密度大于空气密度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下部,探测气体密度与空气密度相当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可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中间部位或顶部。
可燃气体探测器宜设置在可能产生可燃气体的部位附近。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保护半径,应符合规范规定,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保护区域长度不宜大于60m。
2.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设置
当有消防控制室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可设置在保护区域附近;当无消防控制室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员值班的场所。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设置应符合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设置要求。
第五节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考点一、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分类
1.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按工作方式分类。
(1)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即可以自成系统,不需要配接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2)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即自身不具有报警功能,需要配接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组成系统。
2.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按工作原理分类。
(1)剩余电流保护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即当被保护线路的相线直接或通过非预期负载对大地接通,而产生近似正弦波形且其有效值呈缓慢变化的剩余电流,当该电流大于预定数值时即自动报警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2)测温式(过热保护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即当被保护线路的温度高于预定数值时自动报警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3)故障电弧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即当被保护线路上发生故障电弧时,发出报警信号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考点二、系统适用场所
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适用于具有电气火灾危险场所,尤其是变电站、石油石化、冶金等不能中断供电的重要供电场所的电气故障探测,在产生一定电气火灾隐患的条件下发出报警信号,提醒专业人员排除电气火灾隐患,实现电气火灾的早期预防,避免电气火灾的发生。
考点三、系统组成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独立子系统,属于火灾预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组成示意图如图所示。
1.电气火灾监控器
监控器为探测器供电,接收探测器报警信号,发声、光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指示报警部位,记录并保存报警信息的装置。
2.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对保护线路中的剩余电流、温度等电气故障参数响应,自动产生报警信号并向电气火灾监控器传输报警信号的器件。
考点四、系统工作原理
电气故障时,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将保护线路中的剩余电流、温度等电气故障参数信息转变为电信号,经数据处理后,探测器做出报警判断,将报警信息传到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经确认判断,显示部位,记录时间,驱动警报装置,发出声光警报,警示人员采取措施,排除电气故障、消除电气火灾隐患,防止电气火灾的发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工作原理如图所示。
考点五、系统设计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是一个独立的子系统,属于火灾预警系统,应独立组成。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接入电气火灾监控器,不应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
当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时,应由电气火灾监控器将报警信号传输至消防控制室的图形显示装置或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但其显示应与火灾报警信息有区别;在无消防控制室且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数量不超过8个时,可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1.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以设置在低压配电系统首端为基本原则,宜设置在第一级配电柜(箱)的出线端。在供电线路泄漏电流大于500mA时,宜在其下一级配电柜(箱)上设置。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宜设置在IT系统的配电线路和消防配电线路中。选择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时,应计及供电系统自然漏流的影响,并选择参数合适的探测器;探测器报警值宜为300~500mA。具有探测线路故障电弧功能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其保护线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00m。
2.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设置在电缆接头、端子、重点发热部件等部位。保护对象为1000V及以下的配电线路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采用接触式设置。保护对象为1000V以上的供电线路,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宜选择光栅光纤测温式或红外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光栅光纤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直接设置在保护对象的表面。
3.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
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要求。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但该类信息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示应有区别。未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将报警信号传至有人员值班的场所。
4.电气火灾监控器的设置
设有消防控制室时,电气火灾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保护区域附近;设置在保护区域附近时,应将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传入消防控制室。未设消防控制室时,电气火灾监控器应设置在有人员值班的场所。
第六节消防控制室
考点一、消防控制室的建筑防火设计
设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考点二、消防控制室的功能要求
控制室设备应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消防电源监控器等设备,或具有相应功能的组合设备。
消防控制室应有火灾报警的外线电话、竣工图、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
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应确定主控和分控。主控应对系统共用消防设备进行控制,显示状态;主控能显示各分控设备状态信息,可对分控制室内的消防设备及其控制的消防系统和设备进行控制;分控之间可以互相传输、显示,不互控。
消防设备应为符合国家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消防控制室的设计、建设和运行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系统各设备应兼容。
1.消防控制室资料(略)
2.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
消防控制室管理应实行每日24h双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应急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接到火灾警报后,值班人员应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火灾确认后,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报警;还应立即启动单位内部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3.消防控制室的设备布置
(1)消防控制室内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2)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3)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4)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5)在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之间有明显的间隔。
4.消防控制室的控制与显示功能
(1)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应在10s内显示输入的火灾报警信号和反馈信号的状态信息,100s内显示其他输入信号的状态信息;应采用中文标注和中文界面,界面对角线长度不应小于430mm;应能显示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报警信息、故障信息和相关联动反馈信息。
5.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信息记录要求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记录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记录不少于10000条,记录备份后方可被覆盖。应具有产品维护保养的内容时间、系统程序的进入和退出时间、操作人员姓名或代码等内容的记录,存储记录容量不应少于10000条,记录备份后方可被覆盖。应记录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及系统内各个消防设备(设施)的制造商、产品有效期,记录容量不应少于10000条,记录备份后方可被覆盖。应能对历史记录打印归档或刻录存盘归档。
6.信息传输要求
图形显示收到报警、联动信号10s内将相应信息按规定的通讯协议格式传送给监控中心。收到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后100s内将相应信息按规定的通讯协议格式传送给监控中心。具有自动向监控中心传输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功能时,应能在发出传输信息指令后100s内将相应信息按规定的通讯协议格式传送给监控中心。应能接收监控中心的查询指令并按规定的通讯协议格式将信息传送给监控中心。
第十章防烟排烟系统
防排烟系统的设置场所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建筑内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应设置防烟设施。
1.民用建筑中应设置排烟设施的有:
(1)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²和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中庭。
(3)公共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100㎡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4)建筑面积大于300㎡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5)建筑中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2.工业建筑中应设置排烟设施的有:
(1)人员、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
(2)丙类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3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3)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丁类生产车间。
(4)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丙类仓库。
(5)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库)房中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库)房中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3.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和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第一节自然通风与自然排烟
自然通风与自然排烟是建筑火灾烟气控制中防烟排烟的方式,是经济适用且有效的防排烟方式。
考点一、自然通风方式
(一)自然通风方式的选择
对于建筑高度≤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的楼梯间、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宜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防烟系统。
1.当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相关条件时,楼梯间可不设防烟系统。
(1)当采用敞开的凹廊、阳台作为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时(如图3-10-1所示)。
(2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具有两个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2.0m²,合用前室分别不小于3.0m²(如图所示)。
2.当加压送风口设置在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
(二)自然通风设施的设置
1.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的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m²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m²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2.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m²,合用前室、共用前室不应小于3m²。
3.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不应小于2m²。
4.可开启外窗应方便开启,设置在高处的可开启外窗应设置距地面高度为1.3~1.5m的开启装置。
考点二、自然排烟方式
(一)自然排烟方式的选择
高层建筑主要受自然条件的影响较大,许多场所无法满足自然排烟条件,故一般采用机械排烟方式较多。多层建筑受外部条件影响较小,一般采用自然排烟方式较多。
(二)自然排烟设施的设置
1.排烟窗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设置在外墙上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储烟仓以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的自然排烟窗(口)可设置在室内净高度的1/2以上。
(2)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形式应有利于火灾烟气的排出。
(3)当房间面积不大于200㎡时,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方向可不限。
(4)自然排烟窗(口)宜分散均匀布置,且每组的长度不宜大于3m。
(5)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6)室内或走道的任一点至防烟分区内最近的排烟窗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公共建筑室内高度超过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7.5m。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其水平距离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倍。
2.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设置在高位不便于直接开启的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距地面高度1.3m〜1.5m的手动开启装置。净空高度大于9m的中庭、建筑面积大于2000㎡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尚应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
3.厂房、仓库的自然排烟窗(口)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设置在外墙时,自然排烟窗(口)应沿建筑物的两条对边均匀设置;
(2)当设置在屋顶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屋面均匀设置且宜采用自动控制方式开启;当屋面斜度小于或等于12°时,每200m²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自然排烟窗(口);当屋面斜度大于12°时,每400m²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自然排烟窗(口)。
4.除洁净厂房外,设置自然排烟或机械排烟系统的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的制鞋、制衣、玩具、塑料、木器加工储存等丙类工业建筑,尚宜或可在屋面上设置可熔性采光带(窗),其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或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预应力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0%。
(2)其他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5%。
(3)可熔性采光带(窗)按其实际面积计算。
要求制作采光带和采光窗的可熔材料必须是只在高温条件下(一般大于最高环境温度50℃)自行熔化且不产生熔滴的可燃材料,其熔化温度应为120~150℃范围内。
第二节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在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是确保火灾中建筑疏散楼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安全的主要措施。
考点一、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组成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主要由送风口、送风管道、送风机和吸风口组成。
考点二、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工作原理
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是通过送风机所产生的气体流动和压力差来控制烟气的流动,即在建筑内发生火灾时,对着火区以外的有关区域进行送风加压,使其保持一定正压,以防止烟气侵入的防烟方式(如图所示)。
为保证疏散通道不受烟气侵害以及人员安全疏散,发生火灾时,从安全性的角度出发,高层建筑内可分为四个安全区:
第一类安全区为防烟楼梯间、避难层;
第二类安全区为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第三类安全区为走道;第四类安全区为房间。
依据上述原则,加压送风时应使防烟楼梯间压力>前室压力>走道压力>房间压力,同时还要保证各部分之间的压差不要过大,造成开门困难影响疏散。
考点三、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选择
1.建筑高度≤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100m的住宅建筑,当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其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上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当前室的加压送风口的设置不符合上述规定时,防烟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建筑高度>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100m的住宅建筑,当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独立前室有多个门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4.建筑高度≤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100m的住宅建筑)当防烟楼梯间在裙房高度以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时,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裙房的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送风口也应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上。
5.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地上、地下部分的加压送风量,相加后作为共用加压送风系统风量;
(2)应采取有效措施分别满足地上、地下部分的送风量的要求。
6.建筑地下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当无自然通风条件或自然通风不符合要求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7.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m²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8.避难层的防烟系统可根据建筑构造、设备布置等因素选择自然通风系统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不应小于2m²。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层(间),尚应在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1%。
9.避难走道应在其前室及避难走道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下列情况可仅在前室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避难走道一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30m;
(2)避难走道两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60m。
10.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设计,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11.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建筑,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井(管)道确有困难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楼梯间多点部位送风的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1/2。
(2)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量应按计算值的送风量增加20%取值。
(3)加压送风口不宜设在影响人员疏散的位置。
考点四、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主要设计参数
(一)加压送风量的选取
1.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1.2倍。
2.封闭避难层(间)、避难走道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间)、避难走道的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少于30m³/h计算。避难走道前室的送风量应按直接开向前室的疏散门的总断面积乘以1.0m/s门洞断面风速计算。
(二)风压的有关规定
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满足走廊至前室至楼梯间的压力呈递增分布,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30Pa。
2.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50Pa。
3.当系统余压值超过最大允许压力差时应采取泄压措施。
(三)送风风速
1.当采用金属管道时,管道风速不应大于20m/s;
2.当采用非金属材料管道时,不应大于15m/s。
3.加压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考点五、机械加压送风的组件与设置要求
(一)机械加压送风机
机械加压送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其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送风机的进风口宜直通室外,且应采取防止烟气被吸入的措施。
2.送风机的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
3.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层面。当必须设在同一层面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风机出风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4.送风机宜设置在系统的下部,且应采取保证各层送风量均匀性的措施。
5.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该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6.当在送风机出风管或进风管上安装单向风阀或电动风阀时,应采取发生火灾时阀门自动开启的措施。
(二)加压送风口
加压送风口用作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风口,具有赶烟和防烟的作用。加压送风口分常开和常闭两种形式。
1.除直灌式加压送风方式外,楼梯间宜每隔2层〜3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
2.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并应设手动开启装置;
3.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4.送风口不宜设置在被门挡住的部位。
需要注意的是,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
(三)送风管道
1.送风井(管)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不应采用土建井道。
2.竖向设置的送风管道应独立设置在管道井内,当确有困难时,未设置在管道井内或与其他管道合用管道井的送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3.水平设置的送风管道,当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未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4.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与相邻部位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四)余压阀
余压阀是控制压力差的阀门。为了保证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的正压值,防止正压值过大而导致疏散门难以推开,应在防烟楼梯间与前室之间、前室与走道之间设置余压阀,控制余压阀两侧正压间的压力差不超过50Pa。
第三节机械排烟系统
考点一、机械排烟系统的组成
机械排烟系统是由挡烟垂壁(活动式或固定式挡烟垂壁,或挡烟隔墙、挡烟梁)、排烟口(或带有排烟阀的排烟口)、排烟防火阀、排烟道、排烟风机和排烟出口组成的。
考点二、机械排烟系统的选择
1.建筑内应设排烟设施,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房间、走道及中庭等,均应采用机械排烟方式。
2.人防工程以下位置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和大厅。
(2)丙、丁类生产车间。
(3)总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4)电影放映间和舞台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同一个防烟分区内不应同时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和机械排烟方式。
考点三、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
1.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
2.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3.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开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以合用,但应符合排烟系统的要求,且当排烟口打开时,每个排烟合用系统的管道上需联动关闭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控制阀门不应超过10个。
考点四、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一)排烟量的设计原则
1.排烟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该系统计算风量的1.2倍。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的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20%,且不应小于500mm;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同时,储烟仓底部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安全疏散所需的最小清晰高度,最小清晰高度应按标准的相关规定计算确定。
除中庭外,下列场所每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空间净高小于等于6m的场所,其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m³/(h•㎡)计算,且取值不小于15000m³/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
(2)当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系统时,其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13000m³/h,或在走道两端(侧)均设置面积不小于2㎡的自然排烟窗(口)且两侧自然排烟窗(口)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2/3。
(3)当公共建筑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需设置排烟系统时,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60m³/(h•㎡)计算,且不小于13000m³/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回廊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
2.当一个排烟系统担负多个防烟分区排烟时,其系统排烟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系统负担具有相同净高场所时,对于建筑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应按排烟量最大的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对于建筑空间净高为6m及以下的场所,应按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
(2)当系统负担具有不同净高场所时,应采用上述方法对系统中每个场所所需的排烟量进行计算,并取其中的最大值作为系统排烟量。
3.中庭排烟量的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庭周围场所设有排烟系统时,中庭采用机械排烟系统的,中庭排烟量应按周围场所防烟分区中最大排烟量的2倍数值计算,且不应小于107000m³/h;中庭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应按上述排烟量和自然排烟窗(口)处风速不大于0.5m/s计算有效开窗面积。
(2)当中庭周围场所不需设置排烟系统,仅在回廊设置排烟系统时,回廊的排烟量不应小于标准的相关规定,中庭的排烟量不应小于40000m³/h;中庭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应按上述排烟量和自然排烟窗(口)处风速不大于0.4m/s计算有效开窗面积。
(二)排烟风速
当采用金属风道时,管道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采用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考点五、机械排烟系统的组件与设置要求
(一)排烟风机
1.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式或轴流排烟风机(满足280℃时连续工作30min的要求),排烟风机入口处应设置280℃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该阀应与排烟风机联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2.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系统的顶部,烟气出口宜朝上,并应高于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进风口,两者垂直距离或水平距离应符合: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机出风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3.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该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风机两侧应有600mm以上的空间。对于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共用的系统,其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房内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机房内不得设有用于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
(3)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的连接部件,应能在280℃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保证其结构完整性。
(二)排烟防火阀
排烟系统竖向穿越防火分区时,垂直风管应设置在管井内,且与垂直风管连接的水平风管应设置280℃排烟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安装在排烟系统的管道上,平时处于开启的状态,当管内烟气温度达到280℃时自动关闭,同时排烟风机停机。
(三)排烟阀(口)
1.排烟阀(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烟口应设在防烟分区所形成的储烟仓内,当用隔墙或挡烟垂壁划分防烟分区时,每个防烟分区应分别设置排烟口,排烟口的设置应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2)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场所内排烟口应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其最近的边缘与吊顶的距离不应大于0.5m。
2.发生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口),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3.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4.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不应大于最大允许排烟量。
5.当排烟阀(口)设在吊顶内,并通过吊顶上部空间进行排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封闭式吊顶的吊平顶上设置的烟气流入口的颈部烟气速度不宜大于1.5m/s,且吊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非封闭吊顶的吊顶开孔率不应小于吊顶净面积的25%,且应均匀布置。
6.单独设置的排烟口,平时应处于关闭状态,其控制方式可采用自动或手动开启方式,手动开启装置的位置应便于操作;当排风口和排烟口合并设置时,应在排风口或排风口所在支管处设置自动阀门,该阀门必须具有防火功能,且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发生火灾时,着火防烟分区内的阀门仍应处于开启状态,其他防烟分区内的阀门应全部关闭。
7.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8.当同一分区内设置数个排烟口时,要求做到所有排烟口能同时开启,排烟量应等于各排烟口排烟量的总和。
(四)排烟管道
1.排烟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烟管道及其连接部件应能在280℃时连续30min保证其结构完整性。
(2)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3)水平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吊顶内,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确有困难时,可直接设置在室内,但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
(4)设置在走道部位吊顶内的排烟管道,以及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但设备用房和汽车库的排烟管道耐火极限可不低于0.50h。
2.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五)挡烟垂壁
挡烟垂壁是为了阻止烟气沿水平方向流动而垂直向下吊装在顶棚上的挡烟构件,其有效高度不小于500mm。挡烟垂壁可采用固定式或活动式,当建筑物净空较高时可采用固定式,将挡烟垂壁长期固定在顶棚上;当建筑物净空较低时,宜采用活动式。挡烟垂壁应使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如钢板、防火玻璃、无机纤维织物、不燃无机复合板等。活动式的挡烟垂壁应由感烟探测器控制,或与排烟口联动,或受消防控制中心控制,但同时应能就地手动控制。当活动式挡烟垂壁落下时,其下端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1.80m。
考点六、补风
(一)补风系统的选择
对于建筑地上部分的机械排烟的走道、小于500㎡的房间,可以不专门为这些场所设置补风系统。除这些场所以外的排烟系统均应设置补风系统。
(二)补风的方式
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可采用疏散外门、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等自然进风方式以及机械送风方式。
(三)补风的主要设计参数
1.补风量
(1)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
2.补风风速
机械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人员密集场所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5m/s;
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3m/s。
(四)补风系统组件与设置
1.补风口
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时,补风口位置不限;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2.补风机
补风机的设置与机械加压送风机的要求相同。排烟区域所需的补风系统应与排烟系统联动开闭。
第四节防烟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
考点一、防烟系统的联动控制
1.加压送风机的启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现场手动启动;
(2)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加压风机应能自动启动。
2.当防火分区内火灾确认后,应能在15s内联动开启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开启该防火分区楼梯间的全部加压送风机;
(2)应开启该防火分区内着火层及其相邻上下层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常闭送风口,同时开启加压送风机。
3.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宜设有测压装置及风压调节措施。
4.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防烟系统的送风机、阀门等设施启闭状态。
考点二、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
1.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现场手动启动;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
(5)排烟防火阀在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2.机械排烟系统中的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消防控制室手动开启和现场手动开启功能,其开启信号应与排烟风机联动。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开启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阀、排烟口、排烟风机和补风设施,并应在30s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3.当火灾确认后,担负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应仅打开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其他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呈关闭状态。
4.活动挡烟垂壁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和现场手动启动功能,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活动挡烟垂壁,60s以内挡烟垂壁应开启到位。
5.自动排烟窗可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和温度释放装置联动的控制方式。当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时,自动排烟窗应在60s内或小于烟气充满储烟仓时间内开启完毕。带有温控功能自动排烟窗,其温控释放温度应大于环境温度30℃且小于100℃。
6.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排烟系统的排烟风机、补风机、阀门等设施启闭状态。
第十一章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第一节系统的分类和组成
考点一、消防应急灯具的分类
考点二、系统的分类与组成(如表3-11-1所示)
图3-11-2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方式的集中控制型系统
图3-11-3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的集中控制型系统
图3-11-4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方式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图3-11-5灯具采用自带电源供电方式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第二节系统工作原理、功能与性能要求
考点一、系统的工作原理
(一)集中控制型系统
集中控制型系统中设置有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控制器采用通信总线与其配接的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连接,并进行数据通信;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通过配电回路和通信回路与其配接的灯具连接,为灯具供配电,并与灯具进行数据通信。应急照明控制器通过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控制灯具的工作状态,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也可直接联锁控制灯具的工作状态。应急照明控制器能够采用自动和手动方式控制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及其配接灯具的应急启动,接收并显示其工作状态。
(二)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未设置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通过配电回路与其配接的灯具连接,为灯具供配电。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直接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工作状态,可采用自动和手动方式控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及其配接灯具的应急启动。
考点二、系统的性能要求
(一)系统的持续应急时间
系统的持续应急时间是指系统应急启动后,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小于1h。
3.其他建筑,不应小于0.5h。
4.城市交通隧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类隧道不应小于1.5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2h。
(2)三、四类隧道不应小于1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1.5h。
(二)地面水平最低照度
考点三、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
在火灾状态下,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危险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0.25s。
2.其他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3.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标志灯光源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第三节系统设计要求
考点一、系统类型的选择
系统类型的选择应根据建(构)筑物的规模、使用性质、日常管理及维护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2.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宜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3.其他场所可选择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考点二、灯具的设计
(一)灯具的选型
灯具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采用节能光源的灯具,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光源色温不应低于2700K。
2.不应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替代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3.灯具的蓄电池电源宜优先选择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属等对环境有害物质的蓄电池。
4.设置在距地面8m及以下的灯具的电压等级及供电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19年案例考点)
(1)应选择A型灯具。
(2)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应选择集中电源A型灯具。
(3)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场所可选择自带电源B型灯具。
5.灯具面板或灯罩的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的面板可以采用厚度4mm及以上的钢化玻璃外,设置在距地面1m及以下的标志灯的面板或灯罩不应采用易碎材料或玻璃材质。
(2)在顶棚、疏散路径上方设置的灯具的面板或灯罩不应采用玻璃材质。
6.标志灯的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高度大于4.5m的场所,应选择特大型或大型标志灯。
(2)室内高度为3.5~4.5m的场所,应选择大型或中型标志灯。
(3)室内高度小于3.5m的场所,应选择中型或小型标志灯。
7.灯具及其连接附件的防护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室外或地面上设置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
(2)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内设置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3)B型灯具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4。
8.标志灯应选择持续型灯具。
9.交通隧道和地铁隧道宜选择带有米标的方向标志灯。
(二)标志灯的设置
1.出口标志灯的设置(略)
2.方向标志灯的设置
(1)有围护结构的疏散走道、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走道、楼梯两侧距地面、梯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柱面上。
2)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应在疏散走道上方增设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方向标志灯。
2)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
(2)展览厅、商店、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营业厅等开敞空间场所的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疏散通道两侧设置了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柱面上;当疏散通道两侧无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疏散通道的上方。
2)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5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
(3)保持视觉连续的方向标志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疏散走道、疏散通道地面的中心位置。
2)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m。
(4)方向标志灯箭头的指示方向应按照疏散指示方案指向疏散方向,并导向安全出口。
3.楼层标志灯的设置
楼梯间每层应设置指示该楼层的标志灯。
4.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具的设置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口、安全出口附近应增设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具。
考点三、系统配电的设计
系统配电应根据系统的类型、灯具的设置部位、灯具的供电方式进行设计。
(一)系统配电设计的一般规定
1.灯具电源的组成和电源转换要求
灯具的电源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组成,且蓄电池电源的供电方式分为集中电源供电方式和灯具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灯具的供电与电源转换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灯具的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均由集中电源提供,灯具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在集中电源内部实现输出转换后由同一配电回路为灯具供电。
(2)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灯具的主电源通过应急照明配电箱一级分配电后为灯具供电,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断开后,灯具自动转入自带蓄电池供电。
2.系统配电独立性要求
应急照明配电箱和集中电源的输入及输出回路中均不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输出回路严禁接入系统以外的开关装置、插座及其他负载。
(二)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
1.水平疏散区域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原则
水平疏散区域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以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等为基本单元设置配电回路。
(2)除住宅建筑外,不同的防火分区、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不能共用同一配电回路。
(3)避难走道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4)防烟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内设置的灯具应由前室所在楼层的配电回路供电。
(5)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和相关疏散通道,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2.竖向疏散区域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原则
竖向疏散区域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室外疏散楼梯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2)敞开楼梯间内设置的灯具应由灯具所在楼层或就近楼层的配电回路供电。
(3)避难层和避难层连接的下行楼梯间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3.灯具配电回路配接灯具数量和供电范围的设计原则
任一配电回路配接灯具的数量、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接灯具的数量不宜超过60只。
(2)道路交通隧道内,配接灯具的范围不宜超过1000m。
(3)地铁隧道内,配接灯具的范围不应超过一个区间的1/2。
4.灯具配电回路额定配接功率和额定工作电流的设计原则
任一配电回路的额定功率、额定电流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接灯具的额定功率总和不应大于配电回路额定功率的80%。
(2)A型灯具配电回路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6A,B型灯具配电回路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10A。
考点四、灯具供配电装置的设计
灯具供配电装置的设计包括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计和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设计。
(一)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计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计包括应急照明配电箱的选型、设置、供电和输出回路等。
1.应急照明配电箱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进、出线口分开设置在箱体下部的产品。
(2)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的产品;在电气竖井内,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33的产品。
2.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设置在值班室、设备机房、配电间或电气竖井内。
(2)人员密集场所,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非人员密集场所,多个相邻防火分区可设置一个共用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3)防烟楼梯间应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封闭楼梯间宜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3.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消防电源的专用应急回路或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
(2)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
(3)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变压装置可设置在应急照明配电箱内或其附近。
4.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出回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8路,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12路。
(2)沿电气竖井垂直方向为不同楼层的灯具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每个输出回路在公共建筑中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层,在住宅建筑中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18层。
(二)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设计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设计包括集中电源的选择、设置、供电和输出回路等。
1.集中电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系统的类型及规模、灯具及其配电回路的设置情况、集中电源的设置部位及设备散热能力等因素综合选择适宜电压等级与额定输出功率的集中电源;集中电源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大于5kW;设置在电缆竖井中的集中电源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大于1kW。
(2)蓄电池电源宜优先选择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属等对环境有害物质的蓄电池(组)。
(3)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的产品;在电气竖井内,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33的产品。
2.集中电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综合考虑配电线路的供电距离、导线截面、压降损耗等因素,按防火分区的划分情况设置集中电源;灯具总功率大于5kW的系统,应分散设置集中电源。
(2)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配电间内或电气竖井内;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时,应符合相关规定;集中电源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1kW时,可设置在电气竖井内。
(3)设置场所不应有可燃气体管道、易燃物、腐蚀性气体或蒸气。
(4)酸性电池的设置场所不应存放带有碱性介质的物质,碱性电池的设置场所不应存放带有酸性介质的物质。
(5)设置场所宜通风良好,设置场所的环境温度不应超出电池标称的工作温度范围。
3.集中电源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集中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消防电源的专用应急回路供电,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
(2)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集中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正常照明线路供电,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
4.集中电源的输出回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电源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8路。
(2)沿电气竖井垂直方向为不同楼层的灯具供电时,集中电源的每个输出回路在公共建筑中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层,在住宅建筑中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18层。
考点五、应急照明控制器及集中控制型系统通信线路的设计
(一)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设计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设计包括应急照明控制器的选型、设置和供电等。
1.应急照明控制器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具有能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干接点信号或DC24V信号接口的产品。
(2)应急照明控制器采用通信协议与消防联动控制器通信时,应选择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的通信接口和通信协议的兼容性满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 22134)有关规定的产品。
(3)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的产品;在电气竖井内,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33的产品。
(4)控制器的蓄电池电源宜优先选择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属等对环境有害物质的蓄电池。
2.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容量设计。任一台应急照明控制器直接控制灯具的总数量不应大于3200只。
3.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控制、显示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接收、显示、保持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中设置的应急照明控制器还应能接收、显示、保持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区域信号或联动控制信号。
(2)应能按预设逻辑自动、手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
(3)应能接收、显示、保持其配接的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工作状态信息。
4.系统设置多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起集中控制作用的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控制、显示功能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按预设逻辑自动、手动控制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配接系统设备的应急启动。
(2)应能接收、显示、保持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及其配接的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工作状态信息。
5.建(构)筑物中存在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时,所有区域的疏散指示方案、系统部件的工作状态应在应急照明控制器或专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上以图形方式显示。
6.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有人值班的场所;系统设置多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起集中控制作用的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可设置在电气竖井、配电间等无人值班的场所。
(2)在消防控制室地面上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2)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3)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4)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3)在消防控制室墙面上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主显示屏高度宜为1.5~1.8m。
2)设备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
3)设备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7.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供电。其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控制器的自带蓄电池电源应至少使控制器在主电源中断后工作3h。
(二)集中控制型系统通信线路的设计
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按灯具配电回路设置灯具通信回路,且灯具配电回路和灯具通信回路配接的灯具应一致。
考点六、系统线路的选择
系统线路应选择铜芯导线或铜芯电缆,系统线路电压等级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额定工作电压等级为50V以下时,应选择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300/500V的线缆。
2.额定工作电压等级为220/380V时,应选择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450/750V的线缆。
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的配电线路和通信线路应选择耐腐蚀橡胶线缆。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除地面设置的灯具外,系统的配电线路应选择耐火线缆,系统的通信线路应选择耐火线缆或耐火光纤。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除地面设置的灯具外,系统配电线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系统的配电线路应选择阻燃或耐火线缆。
(2)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系统的配电线路应选择耐火线缆。
考点七、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
1.在非火灾状态下,系统正常工作模式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保持主电源为灯具供电。
(2)系统内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宜保持熄灭状态,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保持节电点亮模式。
(3)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区域内所有标志灯应按该区域疏散指示方案保持节电点亮模式。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区域内相关标志灯应按该区域可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工况条件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保持节电点亮模式。
2.在非火灾状态下,系统主电源断电后,系统的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联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应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应超过0.5h。
(2)系统主电源恢复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联锁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恢复原工作状态;或灯具持续点亮时间达到设计文件规定的时间,且系统主电源仍未恢复供电时,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联锁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熄灭。
3.在非火灾状态下,任一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照明电源断电后,系统的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在主电源供电状态下,联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2)该区域正常照明电源恢复供电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联锁控制其配接的灯具恢复原工作状态。
4.系统自动应急启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作为系统自动应急启动的触发信号。
(2)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自动执行下列控制操作:
1)控制系统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2)控制B型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切断主电源输出。
3)A型集中电源应保持主电源输出,待接收到其主电源断电信号后,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保持主电源输出,待接收到其主电源断电信号后,自动切断主电源输出。
5.系统手动应急启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系统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2)控制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切断主电源输出。
6.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改变相应标志灯具指示状态的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送的被借用防火分区的火灾报警区域信号作为控制改变该区域相应标志灯具指示状态的触发信号。
(2)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被借用防火分区的火灾报警区域信号后,应自动执行下列控制操作:
1)接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控制该区域内需要变换指示方向的方向标志灯改变箭头指示方向。
2)控制被借用防火分区入口处设置的出口标志灯的“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熄灭、“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的光源应急点亮。
3)该区域内其他标志灯的工作状态不应改变。
考点八、备用照明设计
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系统备用照明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备用照明灯具可采用正常照明灯具,在火灾时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2.备用照明灯具应由正常照明电源和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互投后供电。
第十二章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一节系统组成和工作原理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能够对联网用户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实时状态监测,实现对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以及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的接收、查询和管理,并为联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由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报警传输网络、监控中心以及火警信息终端等几部分组成
1.用户信息传输装置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是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前端设备,设置在联网用户端,对联网用户的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并能通过报警传输网络与监控中心进行信息传输。
2.报警传输网络
报警传输网络是联网用户和监控中心之间的数据通信网络,进行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的传输。
3.监控中心
监控中心作为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核心,是对远程监控系统中的各类信息进行集中管理的节点。监控中心的主要设备包括报警受理系统、信息查询系统、用户服务系统,同时还包括通信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网络设备、电源设备等。
4.火警信息终端
火警信息终端设置在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用于接收并显示监控中心发送的火灾报警信息。
第二节系统设计
考点一、系统的设计原则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应能保证系统具有实时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扩展性。
1.实时性
通过对建筑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的监控,及时准确地将报警监控信息传送到监控中心,经监控中心确认后将火警信息传送到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将故障信息等其他报警监控信息发送到相关部门。在处理报警信息过程中,应体现火警优先的原则。
2.适用性
系统提供翔实的入网单位及其建筑消防设施信息,为消防救援机构防火及灭火救援提供有效服务。系统对用户实施主动巡检,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并通知有关单位和消防救援机构。系统可以为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重点单位信息管理系统提供联网单位的动态数据。
3.安全性
系统必须在合理的访问控制机制下运行。用户对系统资源的访问,必须进行身份认证和授权,用户的权限分配应遵循最小授权原则并做到角色分离。对系统的用户活动等安全相关事件做好日志记录并定期进行系统检查工作。
4.可扩展性
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用户容量和监控中心的通信传输信道容量及信息存储能力等,应留有一定的余量,具备可扩展性。
考点二、系统功能与性能要求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通过对各建筑物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实施远程监控,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实现快速处置,从而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使其能够在火灾防控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1.主要功能
能接收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传送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能接收联网用户发送的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能为消防救援机构提供查询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及消防安全管理信息;能为联网用户提供自身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查询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服务;能根据联网用户发送的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进行数据实时更新。
2.主要性能要求
监控中心能同时接收和处理不少于3个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获取火灾报警信息到监控中心接收显示的响应时间不大于20s;监控中心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转发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的时间不大于3s;监控中心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之间的通信巡检周期不大于2h,并能够动态设置巡检方式和时间。监控中心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等记录应备份,其保存周期不少于1年;按年度进行统计处理后,保存至光盘、磁带等存储介质上;录音文件的保存周期不少于6个月;远程监控系统具有统一的时钟管理,累计误差不大于5s。
第十三章建筑灭火器配置
第一节灭火器的分类
考点一、灭火器型号与标识
1.各类灭火器一般都有特定的型号与标识,我国灭火器的型号是按照《消防产品型号编制方法》(CN 11-1982)编制的。它由类、组、特征代号及主要参数几部分组成。类、组、特征代号用大写汉语拼音字母表示,一般编在型号首位,是灭火器本身的代号,通常用“M”表示。灭火剂代号编在型号第二位:F—干粉灭火剂;T—二氧化碳灭火剂;Y—1211灭火剂;Q—清水灭火剂。形式号编在型号第三位,是各类灭火器结构特征的代号。
2.目前我国灭火器的结构特征有手提式(包括手轮式)、推车式、鸭嘴式、舟车式、背负式五种,其中型号分别用S、T、Y、Z、B表示。型号最后面的阿拉伯数字代表灭火剂重量或容积,一般单位为kg或L。
如“MF/ABC2”表示2kgABC干粉灭火器,
“MSQ9”表示容积为9L的手提式清水灭火器,
“MFT50”表示50kg推车式(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
国家标准规定,灭火器型号应以汉语拼音大写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标于筒体。
考点二、灭火器的分类
1.水基型灭火器
(1)清水灭火器
清水灭火器是指筒体中充装的是清洁的水,并以二氧化碳(氮气)为驱动气体的灭火器。一般有6L和9L两种规格,灭火器容器内分别盛装有6L和9L的水。
(2)水基型泡沫灭火器
(3)水基型水雾灭火器
2.干粉灭火器
3.二氧化碳灭火器
4.洁净气体灭火器
第二节灭火器的构造
考点一、手提式灭火器
手提储压式灭火器主要由筒体、器头(阀门)、喷(头)管、保险销、灭火剂、驱动气体(一般为氮气,与灭火剂一起充装在灭火器筒体内,额定压力一般为1.2~1.5MPa)、压力表以及铭牌等组成。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的结构与其他手提式灭火器的结构基本相似,但由于二氧化碳灭火器的充装压力较大,取消了压力表,增加了安全阀。
判断二氧化碳灭火器是否失效一般采用称重法。标准要求二氧化碳灭火器每年至少检查一次;低于额定充装量的95%就应进行检修。
灭火时,如果可燃液体在容器内燃烧,则使用者应将喇叭筒提起,从容器的一侧上部向燃烧的容器中喷射,但不能将二氧化碳射流直接冲击可燃液面,以防止将可燃液体冲出容器而扩大火势,造成灭火困难。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扑救电气火灾时,如果电压超过600V,则应先断电后灭火。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时,在室外使用的,应选择在上风方向喷射,使用时宜佩戴手套,不能直接用手抓住喇叭筒外壁或金属连接管,以防止手被冻伤;在室内狭小空间使用的,灭火后操作者应迅速离开,以防窒息。
考点二、推车式灭火器
推车式灭火器一般由两人配合操作,使用时两人一起将灭火器推或拉到燃烧处,在离燃烧物10m左右停下,一人快速取下喷枪(二氧化碳灭火器为喇叭筒)并展开喷射软管,然后握住喷枪(二氧化碳灭火器为喇叭筒根部的手柄),另一人快速按逆时针方向旋动手轮,并开到最大位置。灭火方法和注意事项与手提式灭火器基本一致。
第三节灭火器的灭火机理与适用范围
灭火器的适用范围如表3-13-1所示。
考点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一)工业建筑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1.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扑救困难,容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场所。
2.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扑救较难的场所。
3.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扑救较易的场所。
灭火器配置场所与危险等级的对应关系如表3-13-2所示。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略)
考点二、民用建筑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人员密集程度,用电用火情况,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如表3-13-5所示。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如表3-13-5所示。
第四节灭火器的配置要求
考点一、灭火器的配置
(一)灭火器的设置
1.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2.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3.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应上锁。
4.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当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也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5.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二)灭火器的选择
灭火器的选择应考虑下列因素:
1.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2.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3.灭火器的灭火效能和通用性。
4.灭火剂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
5.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
6.使用灭火器人员的体能。
(三)灭火器配置场所的配置设计计算
一般可按下述步骤和要求进行考虑和设计:
1.确定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
2.划分计算单元,计算各单元的保护面积。
3.计算各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
4.确定各单元内的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
5.计算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
6.确定各单元和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的类型、规格与数量。
7.确定每具灭火器的设置方式和要求。
8.一个计算单元内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9.在工程设计图上,用灭火器图例和文字标明灭火器的型号、数量与设置位置。
(四)灭火器配置场所计算单元的划分
1.计算单元的划分
(1)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均相同的相邻场所,可将一个楼层或一个防火分区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2)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或火灾种类不相同的场所,应分别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3)同一计算单元不得跨越防火分区和楼层。
2.计算单元保护面积(S)的计算
(1)建筑物应按其建筑面积进行计算。
(2)可燃物露天堆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按堆垛和储罐的占地面积进行计算。
考点二、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的计算
在确定了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后,应根据式(3-13-1)
计算该单元应配置的灭火器的最小灭火级别:
式3-13-1
式中:Q—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A或B);
S—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
U—A类或B类火灾场所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A或㎡/B);
K—修正系数。
火灾场所单位灭火级别的最大保护面积依据火灾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从表3-13-6或表3-13-7中选取。
修正系数值按表3-13-8的规定取值。
注: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网吧、商场、寺庙以及地下场所等的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在相应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增加30%。
四、计算单元中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计算
计算单元中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按式
3-13-2进行计算:
式3-13-2
式中:
Qe—计算单元中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
(A或B);
N—计算单元中的灭火器设置点数(个)。
五、灭火器设置点的确定
每个灭火器设置点实配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和数量不得小于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和数量的计算值。计算单元中的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依据火灾的危险等级、灭火器型式(手提式或推车式)按不大于表3-13-9和表3-13-10规定的最大保护距离合理设置,并应保证最不利点至少在1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
第十四章消防供配电
第一节消防用电及负荷等级
表3-14-1消防用电及消防负荷等级
表3-14-1消防用电及消防负荷等级
表3-14-1消防用电及消防负荷等级
第二节消防电源供配电系统
考点一、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方式
(一)消防负荷的电源设计
消防电源要在变压器的低压出线端设置单独的主断路器,不能与非消防负荷共用同一路进线断路器和同一低压母线段。消防电源应独立设置,即从建筑物变电所低压侧封闭母线处或进线柜处就将消防电源分出而各自成独立系统。如果建筑物为低压电缆进线,则从进线隔离电器下端将消防电源分开,从而确保消防电源相对建筑物而言是独立的,提高了消防负荷供电的可靠性。
(二)消防备用电源的设计
当消防电源由自备应急发电机组提供备用电源时,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或二级的要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并在30s内供电;当采用中压柴油发电机组时,火灾确认后要在60s内供电。
工作电源与应急电源之间要采用自动切换方式,同时按照负载容量由大到小的原则顺序启动。电动机类负载启动间隔宜在10~20s之间。
当采用柴油发电机组作为消防备用电源时,其电压等级要符合下列规定:
(1)供电半径不大于400m时,宜采用低压柴油发电机组。
(2)供电半径大于400m时,宜采用中压柴油发电机组。
(3)线路电压降应不大于供电电压的5%。
消防备用电源应满足火灾时消防设备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
(三)配电设计
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泵和消防电梯要由变配电站或主配电室直接出线,采用放射式供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以及疏散照明可采用放射式或树干式供电。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及消防电梯的两路低压电源应能在设备机房内自动切换,其他消防设备的电源应能在每个防火分区配电间内自动切换;消防控制室的两路低压电源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内自动切换。
消防负荷的配电线路所设置的保护电器要具有短路保护功能,但不宜设置过负荷保护装置,如设置只能动作于报警而不能用于切断消防供电。
消防负荷的配电线路不能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和过、欠电压保护,因为在火灾这种特殊情况下,不管消防线路和消防电源处于什么状态或故障,为消防设备供电是最重要的。
考点二、电线电缆的选择
1.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布线要选择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和采用50V以下电压供电的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300/50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
3.采用交流220/380V的供电和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450/75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
4.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系统的水平分支线路不宜跨越防火分区,当跨越防火分区时应采取防止火灾延燃的措施。
第四篇其他建筑、场所防火
第一章概述(略)
第二章石油化工防火
考点一、区域规划
4.1.2石油化工企业应远离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源地、重要交通枢纽等区域,并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民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1.3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4.1.4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4.1.5石油化工企业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
4.1.6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4.1.7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
(1)不宜通过生产区;
(2)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
4.1.8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
考点二、工厂总平面布置
4.2.3全厂性办公楼、中央控制室、中央化验室、总变电所等重要设施应布置在相对高处。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但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的阶梯上,但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措施。
4.2.4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4.2.5空分站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宜位于散发乙炔及其他可燃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2.5A中央控制室宜布置在行政管理区。
4.2.6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2.6A 2座及2座以上的高架火炬宜集中布置在同一个区域。火炬高度和火炬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确保事故放空时辐射热不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
4.2.7汽车装卸设施、液化烃灌装站及各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
4.2.8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可燃液体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
4.2.8A事故水池和雨水监测池宜布置在厂区边缘的较低处,可与污水处理场集中布置。事故水池距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距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4.2.9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
4.2.10消防站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应按行车路程计,行车路程不宜大于2.5km,并且接火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宜超过5min。对丁、戊类的局部场所,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可加大到4km;
(2)应便于消防车迅速通往工艺装置区和罐区;
(3)宜避开工厂主要人流道路;
(4)宜远离噪声场所;
(5)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2.11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
(2)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
(3)在可燃液体罐组防火堤内可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15cm、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的草皮;
(4)液化烃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
(5)厂区的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
考点三、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
5.5.4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入储罐或其他容器,泵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宜接至泵的入口管道、塔或其他容器;
(2)可燃气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至火炬系统或其他安全泄放设施;
(3)泄放后可能立即燃烧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应经冷却后接至放空设施;
(4)泄放可能携带液滴的可燃气体应经分液罐后接至火炬系统。
5.5.11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所限,无法排入火炬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过排气筒、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续排放的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20m以外斜上45°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如图所示);
(2)间歇排放的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10m以外斜上45°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如图所示);
(3)安全阀排放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方,排放管口应高出8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m以上。
考点四、储运设施
6.1.1可燃气体、助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基础、防火堤、隔堤及管架(墩)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防火堤的耐火极限不得小于3h。
6.1.2液化烃、可燃液体储罐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保冷层采用阻燃型泡沫塑料制品时,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
考点五、可燃液体地上储罐
6.2.1储罐应采用钢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浮顶储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150000m³;
(2)固定顶和储存甲B、乙A类可燃液体内浮顶储罐直径不应大于48m;
(3)储罐罐壁高度不应超过24m;
(4)容积大于等于50000m³的浮顶储罐应设置两个盘梯,并应在罐顶设置两个平台。
6.2.6罐组的总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浮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600000m³;
(2)内浮顶罐组的总容积:采用钢制单盘或双盘时不应大于360000m³;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及其与采用钢制单盘或双盘内浮顶的混合罐组不应大于240000m³;
(3)固定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20000m³;
(5)固定顶罐和浮顶、内浮顶罐的混合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20000m³;
(6)固定顶罐和浮顶、内浮顶罐的混合罐组中浮顶、内浮顶罐的容积可折半计算。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
6.3.1液化烃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助燃气体储罐应分别成组布置。
6.3.1A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应大于4000m³。
6.3.2液化烃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液化烃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2排;
(2)每组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12个;
(3)全冷冻式储罐的个数不宜多于2个;
(4)全冷冻式储罐应单独成组布置;
(5)储罐不能适应罐组内任一介质泄漏所产生的最低温度时,不应布置在同一罐组内。
消防设备设施
8.3.8消防水泵的主泵应采用电动泵,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机泵,且应按100%备用能力设置,柴油机的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运转6h的要求;柴油机的安装、布置、通风、散热等条件应满足柴油机组的要求。
8.7.2下列场所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1.甲、乙类和闪点等于或小于90℃的丙类可燃液体的固定顶罐及浮盘为易熔材料的内浮顶罐:
(1)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0m³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2)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m³的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2.甲、乙类和闪点等于或小于90℃的丙类可燃液体的浮顶罐及浮盘为非易熔材料的内浮顶罐:
(1)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00m³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2)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m³的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第三章地铁防火
考点一、耐火等级
4.1.1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地下车站及其出入口通道、风道;
(2)地下区间、联络通道、区间风井及风道;
(3)控制中心;
(4)主变电所;
(5)易燃物品库、油漆库;
(6)地下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及其他检修用房。
4.1.2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地上车站及地上区间;
2.地下车站出入口地面厅、风亭等地面建(构)筑物;
3.运用库、检修库、综合维修中心的维修综合楼、物质总库的库房、调机库、牵引降压混合变电所、洗车机库(棚)、不落轮镟库、工程车库和综合办公楼等生活辅助建筑。
考点二、防火分隔
4.1.4车站(车辆基地)控制室(含防灾报警设备室)、变电所、配电室、通信及信号机房、固定灭火装置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废水泵房、通风机房、环控电控室、站台门控制室、蓄电池室等火灾时需运作的房间,应分别独立设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4.1.5车站内的商铺设置以及与地下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相邻的车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台层、站厅付费区、站厅非付费区的乘客疏散区以及用于乘客疏散的通道内,严禁设置商铺和非地铁运营用房。
(2)在站厅非付费区的乘客疏散区外设置的商铺,不得经营和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商品,不得储存可燃性液体类商品。每个站厅商铺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m²,单处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m²。商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与其他部位分隔,商铺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
(3)在站厅的上层或下层设置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时,站厅严禁采用中庭与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连通;在站厅非付费区连通商业等非地铁功能场所的楼梯或扶梯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防火卷帘应能分别由地铁、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控制,楼梯或扶梯周围的其他临界面应设置防火墙。在站厅层与站台层之间设置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时,站台至站厅的楼梯或扶梯不应与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连通,楼梯或扶梯穿越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的部位周围应设置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4.2.3地下一层侧式站台与同层站厅公共区可划为同一个防火分区,但站台上任一点至车站直通地面的疏散通道口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50m;当大于50m时,应在与同层站厅的邻接面处或站厅的适当位置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等进行分隔。
4.2.4上、下重叠平行站台的车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层站台穿越上层站台至站厅的楼梯或扶梯,应在上层站台的楼梯或扶梯开口部位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2)上、下层站台之间的联系楼梯或扶梯,除可在下层站台的楼梯或扶梯开口处人员上下通行的部位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外,其他部位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4.2.5多线同层站台平行换乘车站的各站台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纵向防火隔墙,该防火隔墙应延伸至站台有效长度外不小于10m。
4.2.6点式换乘车站站台之间的换乘通道和换乘梯,除可在下层站台的通道或楼梯或扶梯口处人员上下通行的部位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外,其他部位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4.2.7侧式站台与同层站厅换乘车站,除可在站台连接同层站厅的通道口部位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外,其他部位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墙。
4.2.8通道换乘车站的站间换乘通道两侧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通道内应采用2道耐火极限均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
4.2.9站厅层位于站台层下方时,除可在站厅至站台的楼梯或扶梯开口处人员上下通行的部位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外,其他部位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6.1.1在所有管线(道)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电缆通道和管沟隔墙处,均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紧密填实。在难燃或可燃材质的管线(道)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处,应在墙体或楼板两侧的管线(道)上采取防火封堵措施。在管道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处两侧各1.0m范围内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6.1.3防火墙上、防烟楼梯间和避难走道的前室入口处、联络通道处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防火隔墙上的门、管道井的检查门及其他部位的疏散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1.7防火墙上的窗口应采用固定式甲级防火窗。
6.1.8防火隔墙上的窗口应采用固定式乙级防火窗,必须设置活动式防火窗时,应具备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功能。
6.1.9乘客的疏散通道上不应设置防火卷帘。
考点三、防火分区
4.2地下车站
4.2.1站台和站厅公共区可划分为同一个防火分区,站厅公共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5000m²。
4.2.2站厅设备管理区应与站厅、站台公共区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设备管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m²。消防水泵房、污水和废水泵房、厕所、盥洗、茶水、清扫等房间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4.3地上车站
4.3.1站厅公共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宜大于5000m²。
4.3.2站厅设备管理区应与站台、站厅公共区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设备管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²;对于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高架车站,其设备管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m²。
站台
站厅
考点四、安全疏散
5.1.1站台至站厅或其他安全区域的疏散楼梯、自动扶梯和疏散通道的通过能力,应保证在远期或客流控制期中超高峰小时最大客流量时,一列进站列车所载乘客及站台上的候车乘客能在4min内全部撤离站台,并应能在6min内全部疏散至站厅公共区或其他安全区域。
5.1.4每个站厅公共区应至少设置2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且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换乘车站共用一个站厅公共区时,站厅公共区的安全出口应按每条线不少于2个设置。
5.1.11站厅公共区与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的安全出口应各自独立设置。两者的连通口和上、下联系楼梯或扶梯不得作为相互间的安全出口。
5.4.2两条单线载客运营地下区间之间应设置联络通道,相邻两条联络通道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大于600m,通道内应设置一道并列二樘且反向开启的甲级防火门。
5.5.5车辆基地和其建筑上部其他功能场所的人员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且不得相互借用。
考点五、装修材料
6.3.6站厅、站台、人员出入口、疏散楼梯及楼梯间、疏散通道、避难走道、联络通道等人员疏散部位和消防专用通道,其墙面、地面、顶棚及隔断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但站台门的绝缘层和地上具有自然排烟条件的房间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可为B1级。
6.3.1地上车站公共区的墙面和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满足自然排烟条件的车站公共区,其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6.3.2休息室、更衣室、卫生间等场所,其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墙面、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B1级。除架空地板的燃烧性能可为B1级外,设备管理区用房的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6.3.3中央控制室、应急指挥室、控制中心的顶棚和墙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地面、隔断、调度台椅、窗帘及其他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B1级。
6.3.4除地面绝缘材料外,主变电所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6.3.7疏散通道和疏散楼梯的地面材料应具有防滑特性。
6.3.8广告灯箱、导向标志、座椅、电话亭、售检票亭(机)等固定设施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B1级,垃圾箱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6.3.9车站内使用的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在设备管理区设置的玻璃门、窗,其耐火性能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6.3.10室内装修材料不得采用石棉制品、玻璃纤维和塑料类制品。
考点六、消防设施
3.1.1地上车站建筑的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车站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7.1.1除高架区间外,地铁工程应设置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
8.1.5站厅公共区和设备管理区应采用挡烟垂壁或建筑结构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站厅公共区内每个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²,设备管理区内每个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750m²。
8.1.7挡烟垂壁或划分防烟分区的建筑结构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凸出顶棚或封闭吊顶不应小于0.5m。挡烟垂壁的下缘至地面、楼梯或扶梯踏步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3m。
8.4.7用于防烟与排烟的管道、风口与阀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风口与阀门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2、排烟管道不应穿越前室或楼梯间,必须穿越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9.5.4门禁的联动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将火灾信息发送至门禁系统,由门禁系统控制门解禁;
(2)门禁系统应能在车站控制室或消防控制室内手动控制;
(3)当供电中断时,门禁系统应能自动解禁。
11.1.1地铁的消防用电负荷应为一级负荷。其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变电所操作电源和地下车站及区间的应急照明用电负荷应为特别重要负荷。
11.1.5应急照明应由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供电,并应按公共区与设备管理区分回路供电。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应由同一分支回路供电。
11.2.4应急照明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站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小于3.0lx,楼梯或扶梯、疏散通道转角处的照度不应低于5.0lx;
(2)地下区间道床面疏散照明的最低水平照度不应小于3.0lx;
(3)变电所、配电室、环控电控室、通信机房、信号机房、消防水泵房、车站控制室、站长室等应急指挥和应急设备设置场所的备用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度的50%;
(4)其他场所的备用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度的10%。
11.2.5地下车站及区间应急照明的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由正常照明转换为应急照明的切换时间不应大于5s。
第四章城市交通隧道防火
考点一、分类
表4-4-2单孔和双孔隧道分类表
考点二、建筑防火
12.1.3隧道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类隧道和通行机动车的三类隧道,其承重结构体耐火极限的测定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对于一、二类隧道,火灾升温曲线应采用本规范附录C第C.0.1条规定的RABT标准升温曲线,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00h和1.50h;对于通行机动车的三类隧道,火灾升温曲线应采用本规范附录C第C.0.1条规定的HC标准升温曲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2)其他类别隧道承重结构体耐火极限的测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9978.1的规定;对于三类隧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对于四类隧道,耐火极限不限。
12.1.4隧道内的地下设备用房、风井和消防救援出入口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地面的重要设备用房、运营管理中心及其他地面附属用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2.1.5除嵌缝材料外,隧道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12.1.9隧道内的变电站、管廊、专用疏散通道、通风机房及其他辅助用房等,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等分隔措施与车行隧道分隔。
(解释条文:其分隔要求可参照本规范第6章有关建筑物内重要房间的分隔要求确定)
6.2.7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12.1.10隧道内地下设备用房的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m²,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与车道或其他防火分区相通的出口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必须至少设置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²且无人值守的设备用房可设置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建筑面积不大于200㎡时,该安全出口可通向相邻防火分区或利用隧道中邻近的人员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
考点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
12.2.1在进行城市交通的规划和设计时,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四类隧道和行人或通行非机动车辆的三类隧道,可不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7.4.16城市交通隧道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隧道内宜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
(2)管道内的消防供水压力应保证用水量达到最大时,最低压力不应小于0.30MPa,但当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超过0.70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
(3)在隧道出入口处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
(4)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双向同行车道或单行通行但大于3车道时,应双面间隔设置;
(5)隧道内允许通行危险化学品的机动车,且隧道长度超过3000m时,应配置水雾或泡沫消防水枪。
考点四、灭火器
12.2.4隧道内应设置ABC类灭火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通行机动车的一、二类隧道和通行机动车并设置3条及以上车道的三类隧道,在隧道两侧均应设置灭火器,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4具;
(2)其他隧道,可在隧道一侧设置灭火器,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2具;
(3)灭火器设置点的间距不应大于100m。
考点五、通风和排烟系统
12.3.1通行机动车的一、二、三类隧道应设置排烟设施。
12.3.2隧道内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长度大于3000m的隧道,宜采用纵向分段排烟方式或重点排烟方式;
(2)长度不大于3000m的单洞单向交通隧道,宜采用纵向排烟方式;
(3)单洞双向交通隧道,宜采用重点排烟方式。
12.3.3机械排烟系统与隧道的通风系统宜分开设置。合用时,合用的通风系统应具备在火灾时快速转换的功能,并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的要求。
12.3.4隧道内设置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全横向和半横向通风方式时,可通过排风管道排烟;
(2)采用纵向排烟方式时,应能迅速组织气流、有效排烟,其排烟风速应根据隧道内的最不利火灾规模确定,且纵向气流的速度不应小于2m/s,并应大于临界风速;
(3)排烟风机和烟气流经的风阀、消声器、软接等辅助设备,应能承受设计的隧道火灾烟气排放温度,并应能在250℃下连续正常运行不小于1.0h。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12.3.5隧道的避难设施内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其送风的余压值应为30Pa~50Pa。
12.3.6隧道内用于火灾排烟的射流风机,应至少备用一组。
考点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4.1隧道入口外100m~150m处,应设置隧道内发生火灾时能提示车辆禁入隧道的警报信号装置。
12.4.2一、二类隧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行机动车的三类隧道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火灾自动探测装置;
(2)隧道出入口和隧道内每隔100m~150m处,应设置报警电话和报警按钮;
(3)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或应每隔100m~150m处设置发光警报装置。
12.4.3隧道用电缆通道和主要设备用房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4.4对于可能产生屏蔽的隧道,应设置无线通信等保证灭火时通信联络畅通的设施。
12.4.5封闭段长度超过1000m的隧道宜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建筑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8.1.7条和第8.1.8条的规定。隧道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
考点七、供电
12.5.4隧道内严禁设置可燃气体管道;电缆线槽应与其他管道分开敷设。当设置10kV及以上的高压电缆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分隔体与其他区域分隔。
12.5.1一、二类隧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三类隧道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第五章加油加气站防火
表4-5-1加油站的等级划分(单位:m3)
考点一、站址选择
4.0.2在城市建成区不宜建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CNG加气母站。在城市中心区不应建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CNG加气母站。
4.0.3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加气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但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
4.0.13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加油加气站的加油加气作业区。架空通信线路不应跨越加气站的加气作业区。
考点二、站内平面布置
5.0.2站区内停车位和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内车道或停车位宽度应按车辆类型确定。CNG加气母站内单车道或单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4.5m,双车道或双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9m;其他类型加油加气站的车道或停车位,单车道或单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或双车停车位不应小于6m。
(2)站内的道路转弯半径应按行驶车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m。
(3)站内停车位应为平坡,道路坡度不应大于8%,且宜坡向站外。
(4)加油加气作业区内的停车位和道路路面不应采用沥青路面。
5.0.5加油加气作业区内,不得有"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
5.0.10加油加气站内设置的经营性餐饮、汽车服务等非站房所属建筑物或设施,不应布置在加油加气作业区内。
5.0.11加油加气站内的爆炸危险区域,不应超出站区围墙和可用地界线。
考点三、加油工艺及设施
6.1.1除橇装式加油装置所配置的防火防爆油罐外,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应埋地设置,严禁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
6.1.2汽车加油站的储油罐,应采用卧式油罐。
6.2.1加油机不得设置在室内。
6.3.8汽油罐与柴油罐的通气管应分开设置。通气管管口高出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4m。沿建(构)筑物的墙(柱)向上敷设的通气管,其管口应高出建筑物的顶面1.5m及以上。通气管管口应设置阻火器。
6.3.9通气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50mm。
6.3.13加油站内的工艺管道除必须露出地面的以外,均应埋地敷设。当采用管沟敷设时,管沟必须用中性沙子或细土填满、填实。
考点四、消防设施
10.1.1加油加气站工艺设备应配置灭火器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2台加气机应配置不少于2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加气机不足2台应按2台配置。
(2)每2台加油机应配置不少于2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1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具6L泡沫灭火器。加油机不足2台应按2台配置。
(3)地上LPG储罐、地上LNG储罐、地下和半地下LNG储罐、CNG储气设施,应配置2台不小于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配置。
(4)地下储罐应配置1台不小于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配置。
(5)LPG泵和LNG泵、压缩机操作间(棚),应按建筑面积每50㎡配置不少于2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6)一、二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5块、沙子2m³;三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不少于2块、沙子2m³。加油加气合建站应按同级别的加油站配置灭火毯和沙子。
10.1.2其余建筑的灭火器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
考点一、燃煤电厂
3.0.2发电厂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主厂房的锅炉房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
3.0.9发电厂建筑物内电缆夹层的内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不燃烧体。
3.0.8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和计算机房,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级的装修材料。
3.0.3主厂房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1600MW级及以下机组不应大于6台机组的建筑面积;
(2)600MW级以上机组、1000MW级机组不应大于4台机组的建筑面积;
(3)其地下部分不应大于1台机组的建筑面积。
3.0.4当屋内卸煤装置的地下部分与地下转运站或运煤隧道连通时,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
3.0.5每座室内贮煤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50000㎡。每个防火分区面积不宜大于12000㎡,当防火分区面积大于12000㎡时,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10m的通道或高度大于堆煤表面高度3m的防火墙进行分隔。
3.0.12其他厂房的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0.5消防车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4.0m,坡度不宜大于8%。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宜小于5.0m,在困难地段不应小于4.5m。
4.0.11点火油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单独布置;
(2)点火油罐区四周应设置1.8m高的围墙;当利用厂区围墙作为点火油罐区的围墙时,该段厂区围墙应为2.5m高的实体围墙。
4.0.12制氢站、供氢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布置为独立建(构)筑物;
(2)制氢站、供氢站四周应设置不低于2.5m高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4.0.13液氨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液氨区应单独布置在通风条件良好的厂区边缘地带,避开人员集中活动场所和主要人流出入口,并宜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液氨区应设置不低于2.2m高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当利用厂区围墙作为液氨区的围墙时,该段围墙应采用不低于2.5m高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4.0.14厂区管线与电力线路的综合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宜架空敷设;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应妨碍消防车的通行;
(2)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及储罐区等;
(3)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用可燃材料建造的屋顶及甲、乙类建(构)筑物;不应跨越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及可燃气体储罐区。
5.1.1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集中控制楼的安全出口均不应少于2个。上述安全出口可利用通向相邻车间的乙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车间地面层至少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5.1.2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最远工作地点到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应大于75m;集中控制楼最远工作地点到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
5.1.3主厂房至少应有1个能通至各层和屋面且能直接通向室外的封闭楼梯间,其他疏散楼梯可为敞开式楼梯;集中控制楼至少应设置1个通至各层的封闭楼梯间。
5.2.5配电装置室房间内任一点到房间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
5.3.3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等室内疏散门应为甲级防火门,电子设备间、发电机出线小室、电缆夹层、电缆竖井等室内疏散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上述房间中间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3.4主厂房各车间隔墙上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3.5主厂房煤仓间带式输送机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3.7主厂房疏散楼梯间内部不应穿越可燃气体管道,蒸汽管道,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和电缆或电缆槽盒。
7.13.1单机容量为50MW~150MW的燃煤电厂,应设置集中报警系统。
7.13.2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的燃煤电厂,应设置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7.13.4消防控制室应与集中控制室合并设置。
7.13.8运煤系统内的火灾探测器及相关连接件的IP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
7.11.2点火油罐区防火堤内面积每400㎡应配置1具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当计算数量超过6具时,可采用6具。
10.1.2主厂房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6台机组的建筑面积;其他厂房(仓库)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0.2.1天然气调压站、燃油处理室及供氢站应与其他辅助建筑分开布置。
10.4.1燃气轮机采用的燃料为天然气或其他类型气体燃料时,外壳应装设可燃气体探测器。
10.4.2当发生熄火时,燃机入口燃料快速关断阀宜在1s内关闭。
10.5.7燃汽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的灭火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随主机设备成套供货,其火灾报警控制器可布置在燃机控制间并应将火灾报警信号上传至集中报警控制器。
考点二、变电站
11.3.2总油量超过100kg的屋内油浸变压器,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11.3.3屋内单台总油量为100kg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挡油设施及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挡油设施的容积宜按油量的20%设计。
11.3.5地下变电站的变压器应设置能贮存最大一台变压器油量的事故贮油池。
11.7.1变电站的消防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泵、自动灭火系统、与消防有关的电动阀门及交流控制负荷,户内变电站、地下变电站应按I类负荷供电;户外变电站应按Ⅱ类负荷供电;
(2)变电站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当本身带有不停电电源装置时,应由站用电源供电;当本身不带有不停电电源装置时,应由站内不停电电源装置供电;当电源采用站内不停电电源装置供电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正常工作,不停电电源的输出功率应大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全负荷功率的120%不停电电源的容量应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在火灾状态同时工作负荷条件下连续工作3h以上;
(3)消防用电设备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
(4)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疏散通道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继续工作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h。
第七章飞机库防火
考点一、飞机库
3.0.1飞机库可分为Ⅰ、Ⅱ、Ⅲ类,各类飞机库内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符合表4-7-2的规定。
3.0.2 I类飞机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Ⅱ、Ⅲ类飞机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飞机库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284
4.3.1飞机库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Ⅲ类飞机库可沿飞机库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尚应设置回车场。
4.3.2飞机库的长边长度大于220.0m时,应设置进出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消防车出入口,消防车道出入飞机库的门净宽度不应小于车宽加1.0m,门净高度不应低于车高加0.5m,且门的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4.5m。
4.3.3消防车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6.0m,消防车道边线距飞机库外墙不宜小于5.0m,消防车道上空4.5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消防车道与飞机库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满载时的压力。
第八章汽车库、修车库防火
汽车库:用于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修车库:用于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
停车场:专用于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或构筑物。
机械式汽车库: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车的汽车库。
敞开式汽车库:任一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大于该层四周外墙体总面积的25%,敞开区域均匀布置在外墙上且其长度不小于车库周长的50%的汽车库。
高层汽车库:建筑高度大于24m的汽车库或设在高层建筑内地面层以上楼层的汽车库。
考点一、分类
1.当屋面露天停车场与下部汽车库共用汽车坡道时,其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汽车库的车辆总数内。
2.室外坡道、屋面露天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汽车库的建筑面积之内。
3.公交汽车库的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值增加2.0倍。
考点二、耐火等级
3.0.3汽车库和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应为一级。
2.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I类汽车库、修车库,应为一级;
3.Ⅱ、Ⅲ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续表
考点三、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3汽车库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
4.1.4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组合建造。当符合下列要求时,汽车库可设置在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地下部分:
(1)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建筑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
(2)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4.1.5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建筑,且应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Ⅳ类汽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4.1.6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与其贴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
4.1.7为汽车库、修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1)贮存量不超过1.0t的甲类物品库房;
(2)总安装容量不大于5.0m3/h的乙炔发生器间和贮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的乙炔气瓶库;
(3)1个车位的非封闭喷漆间或不大于2个车位的封闭喷漆间;
(4)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场所。
4.1.8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
4.1.9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
4.2.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之间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其中,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表4.2.1的规定值增加3m;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表4-8-1的规定值增加2m。
表4-8-1汽车库、修车库之间及汽车库、修车库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单位:m)
考点四、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5.1.1汽车库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规定。其中,敞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应叠加计算,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表5.1.1规定的2.0倍;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表4-8-2的规定减少35%。
5.1.2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汽车库,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不应大于本规范第5.1.1条规定的2.0倍。
5.1.3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停车数量超过100辆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为多个停车数量不大于100辆的区域,但当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成多个停车单元,且停车单元内的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时,应分隔为停车数量不大于300辆的区域;
(2)汽车库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选用快速响应喷头;
(3)楼梯间及停车区的检修通道上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4)汽车库内应设置排烟设施,排烟口应设置在运输车辆的通道顶部。
5.1.4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5.1.5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当修车部位与相邻使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和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m2。
5.1.6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贴邻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2)设在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停车场)、修车库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3)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洞口的上方,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性防火挑檐;
(4)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墙的高度,不应小于1.2m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防火挑檐。
5.1.7汽车库内设置修理车位时,停车部位与修车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5.1.8修车库内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和喷漆的工段,当超过3个车位时,均应采用防火隔墙等分隔措施。
6.1.4充电设备及供电装置应在明显位置设置电源切断装置。
6.1.5新建汽车库内配建的分散充电设施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应集中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的首层、二层或三层。当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布置在地下车库的首层,不应布置在地下建筑四层及以下。
(2)设置独立的防火单元,每个防火单元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6.1.5的规定。
表6.1.5集中布置的充电设施区防火单元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3)每个防火单元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h的防火隔墙或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与其他防火单元和汽车库其他部位分隔。当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
(4)当防火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5)当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配建分散充电设施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6.1.7集中布置的充电设施区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配置灭火器,并宜选用干粉灭火器。(按照严重危险级别配备)
考点五、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
6.0.1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设置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他场所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
6.0.2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火分区的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Ⅳ类汽车库和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1个。
6.0.6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大于60m。对于单层或设置在建筑首层的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室外最近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60m。
6.0.7与住宅地下室相连通的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人员疏散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当不能直接进入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间时,应在汽车库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之间设置连通走道,走道应采用防火隔墙分隔,汽车库开向该走道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0.8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不设置人员安全出口,但应按下列规定设置供灭火救援用的楼梯间:
(1)每个停车区域当停车数量大于100辆时,应至少设置1个楼梯间;
(2)楼梯间与停车区域之间应采用防火隔墙进行分隔,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0.9m。
6.0.9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总数不应少于2个,且应分散布置。
6.0.10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可设置1个:
(1)Ⅳ类汽车库;
(2)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的Ⅲ类地上汽车库;
(3)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停车数量小于或等于100辆且建筑面积小于4000㎡的地下或半地下汽车库;
(4)Ⅱ、Ⅲ、Ⅳ类修车库。
6.0.11Ⅰ、Ⅱ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量大于100辆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当采用错层或斜楼板式,坡道为双车道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首层或地下一层至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汽车库内的其他楼层的汽车疏散坡道可设置1个。
6.0.12Ⅳ类汽车库设置汽车坡道有困难时,可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升降机的数量不应少于2台,停车数量少于25辆时,可设置1台。
6.0.13汽车疏散坡道的净宽度,单车道不应小于3.0m,双车道不应小于5.5m。
6.0.14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相邻两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毗邻设置的两个汽车坡道应采用防火隔墙分隔。
考点六、消防设施
7.1.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汽车库、修车库,可不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停车数量不大于5辆的汽车库;
(2)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Ⅳ类修车库。
7.1.3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消防给水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在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最不利点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小于10m;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消防给水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0.1MPa(从室外地面算起)。
7.1.5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Ⅰ、Ⅱ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小于20L/s;
(2)Ⅲ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小于15L/s;
(3)Ⅳ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小于10L/s。
7.1.8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其消防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Ⅰ、Ⅱ、Ⅲ类汽车库及Ⅰ、Ⅱ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2)Ⅳ类汽车库及Ⅲ、Ⅳ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5L/s,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一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7.1.9室内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同层相邻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高层汽车库和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m。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易于取用的明显地点,栓口距离地面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垂直。
7.2.1除敞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外,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Ⅰ、Ⅱ、Ⅲ类地上汽车库;
(2)停车数大于10辆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
(3)机械式汽车库;
(4)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
(5)Ⅰ类修车库。
7.2.3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宜采用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水喷淋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有关规定:
(1)Ⅰ类地下、半地下汽车库;
(2)Ⅰ类修车库;
(3)停车数大于100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
7.2.4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可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停车数量不大于50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采用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和《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的有关规定。
8.2.1除敞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1000m2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和修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排烟系统,并应划分防烟分区。
8.2.2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2000㎡,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
9.0.7除敞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外,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Ⅰ类汽车库、修车库;
(2)Ⅱ类地下、半地下汽车库、修车库;
(3)Ⅱ类高层汽车库、修车库;
(4)机械式汽车库;
(5)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
第九章洁净厂房防火
考点一、洁净厂房
5.2.1洁净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2.3生产类别为甲、乙类生产的洁净厂房宜为单层厂房,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单层厂房宜为3000㎡,多层厂房宜为2000㎡。丙、丁、戊类生产的洁净厂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5.2.4洁净室的顶棚、壁板及夹芯材料应为不燃烧体,且不得采用有机复合材料。顶棚和壁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4h,疏散走道顶棚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
5.2.5在一个防火分区内的综合性厂房,洁净生产区与一般生产区域之间应设置不燃烧体隔断措施。隔墙及其相应顶棚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隔墙上的门窗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6h。穿隔墙或顶板的管线周围空隙应采用防火或耐火材料紧密填堵。
5.2.7洁净厂房每一生产层,每一防火分区或每一洁净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要求时可设1个:
(1)对甲、乙类生产厂房每层的洁净生产区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且同一时间内的生产人员总数不超过5人。
(2)对丙、丁、戊类生产厂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设置。
5.2.10洁净厂房同层洁净室(区)外墙应设可供消防人员通往厂房洁净室(区)的门窗,其门窗洞口间距大于80m时,应在该段外墙的适当部位设置专用消防口。
专用消防口的宽度不应小于750mm,高度不应小于1800mm,并应有明显标志。楼层的专用消防口应设置阳台,并从二层开始向上层架设钢梯。
6.5.7洁净厂房中的疏散走廊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7.4.1洁净厂房必须设置消防给水设施,消防给水设施设置设计应根据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建筑物耐火等级以及建筑物的体积等因素确定。
7.4.3洁净室的生产层及可通行的上、下技术夹层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消火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同时使用水枪数不应少于2只,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应小于10m,每只水枪的出水量应按不小于5L/s计算。
7.4.5洁净厂房内设有贵重设备、仪器的房间设置固定灭火设施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预作用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当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时,不应采用卤代烷1211以及能导致人员窒息和对保护对象产生二次损害的灭火剂。
9.3.3洁净厂房的生产层、技术夹层、机房、站房等均应设置火灾报警探测器。洁净厂房生产区及走廊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9.3.4洁净厂房应设置消防值班室或控制室,并不应设在洁净区内。消防值班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
9.3.6洁净厂房中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贮存和使用场所及入口室或分配室应设可燃气体探测器。有毒气体、液体的贮存和使用场所应设气体检测器。报警信号应联动启动或手动启动相应的事故排风机,并应将报警信号送至消防控制室。
第十章信息机房防火
考点一、信息机房
3.1.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数据中心应为A级:
(1)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2)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3.1.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数据中心应为B级:
(1)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2)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3.1.4不属于A级或B级的数据中心应为C级。
A级数据中心举例:金融行业、国家气象台、国家级信息中心、重要的军事部门、交通指挥调度中心、广播电台、电视台、应急指挥中心、邮政、电信等行业的数据中心及企业认为重要的数据中心。
B级数据中心举例: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博物馆、档案馆、会展中心;政府办公楼等的数据中心。
13.1.2 A级数据中心的主机房宜设置气体灭火系统,也可设置细水雾灭火系统。当A级数据中心内的电子信息系统在其他数据中心内安装有承担相同功能的备份系统时,也可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3.1.3 B级数据中心和C级数据中心的主机房宜设置气体灭火系统,也可设置细水雾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3.1.4总控中心等长期有人工作的区域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3.1.5数据中心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13.1.6数据中心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和建筑灭火器,室内消火栓系统宜配置消防软管卷盘。
13.2.1数据中心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3.2.2当数据中心按照厂房进行设计时,数据中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为丙类,数据中心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13.2.2的规定。当主机房设有高灵敏度的吸气式烟雾探测火灾报警系统时,主机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增加50%。
13.2.3当数据中心按照民用建筑设计时,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13.2.3-1的规定。各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13.2.3-2的规定。建筑内全部采用自动灭火系统时,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区域,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
13.3.1采用管网式气体灭火系统或细水雾灭火系统的主机房,应同时设置两组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系统应与灭火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联动。
13.4.1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主机房,应配置专用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第十一章古建筑防火
考点一、古建筑
4.1.1设置消防分区,应保持文物建筑及其环境风貌的真实性、完整性,单个消防分区的占地面积宜为3000㎡~5000㎡。
6.3.1文物建筑应按严重危险级配备灭火器。
6.3.2应选择对受保护文物、文物建筑危害小的灭火器。
6.3.3文物建筑每层配置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
6.3.4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9.1.6文物建筑的配电箱外壳应为金属外壳,箱体电气防护等级室内不应低于IP54,室外不应低于IP65。
9.1.7文物建筑的照明光源宜使用冷光源,且灯具附件无危险高温。各种开关应采用密闭型。
第十二章人民防空工程防火
考点一、人民防空工程
3.1.2人防工程内不得使用和储存液化石油气、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或等于0.75的可燃气体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燃料。
3.1.3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
3.1.4医院病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
3.1.12人防工程内不得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4.3.2人防工程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出入口地面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2.2人防工程的采光窗井与相邻地面建筑的最小防火间距
注:1、防火间距按人防工程有窗外墙与相邻地面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
2、当相邻的地面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1.1人防工程内应采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防火分区应在各安全出口处的防火门范围内划分;
(2)水泵房、污水泵房、水池、厕所、盥洗间等无可燃物的房间,其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面积之内;
(3)与柴油发电机房或锅炉房配套的水泵间、风机房、储油间等,应与柴油发电机房或锅炉房一起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
(4)防火分区的划分宜与防护单元相结合;
(5)工程内设置有旅店、病房、员工宿舍时,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并应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且疏散楼梯不得与其他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共用。
4.2.4下列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灭火剂储瓶室,变配电室、通信机房、通风和空调机房、可燃物存放量平均值超过30kg/㎡火灾荷载密度的房间等,墙上应设置常闭的甲级防火门;
(2)柴油发电机房的储油间,墙上应设置常闭的甲级防火门,并应设置高150mm的不燃烧、不渗漏的门槛,地面不得设置地漏;
(3)同一防火分区内厨房,食品加工等用火用电用气场所,墙上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人员频繁出入的防火门应设置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常开式防火门;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隔墙上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4.4.2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位于防火分区分隔处安全出口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当使用功能上确定需要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在其旁设置与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走道相通的甲级防火门;
(2)公共场所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在关闭后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3)公共场所人员频繁出入的防火门,应采用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的常开式防火门;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防火门,应设置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的常闭防火门,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其他部位的防火门,宜选用常闭的防火门;
(4)用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代替甲级防火门时,其耐火性能应符合甲级防火门的要求;且不得用于平战结合公共场所的安全出口处;
(5)常开的防火门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5.1.1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3人的防火分区,可只设置一个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
5.1.5安全疏散距离应满足下列规定:
(1)房间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2)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医院应为24m;旅馆应为30m;其他工程应为4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其最大距离应为上述相应距离的一半;
(3)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意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当该防火分区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疏散距离可增加25%。
2.0.10避难走道:走道两侧为实体防火墙,并设置有防烟等设施,仅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5.2.5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前室,前室面积不应小于6m2,前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7.2.1下列人防工程和部位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1)建筑面积大于300㎡的人防工程;
(2)电影院、礼堂、消防电梯间前室和避难走道。
7.2.2下列人防工程和部位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有困难时,也可设置局部应用系统,局部应用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
(1)建筑面积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500㎡的地下商店和展览厅;
(2)建筑面积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1000㎡的影剧院、礼堂、健身体育场所、旅馆、医院等;建筑面积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500㎡的丙类库房。
7.2.3下列人防工程和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除丁、戊类物品库房和自行车库外,建筑面积大于500㎡丙类库房和其他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人防工程;
(2)大于800个座位的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且吊顶下表面至观众席室内地面高度不大于8m时;舞台使用面积大于200㎡时;观众厅与舞台之间的台口宜设置防火幕或水幕分隔;
(3)符合本规范第4.4.3条第2款规定的防火卷帘;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商店和展览厅;
(6)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和装机总容量大于300kW柴油发电机房。
7.2.4下列部位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或细水雾灭火系统:
(1)图书、资料、档案等特藏库房;
(2)重要通信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机房;
(3)变配电室和其他特殊重要的设备房间。
7.2.5营业面积大于500㎡的餐饮场所,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且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
7.2.6人防工程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8.1.1建筑面积大于5000m²的人防工程,其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m2的人防工程可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消防疏散照明和消防备用照明可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8.2.4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墙面设置的疏散标志灯距地面不应大于1m,间距不应大于15m;
(2)设置在疏散走道上方的疏散标志灯的方向指示应与疏散通道垂直,其大小应与建筑空间相协调;标志灯下边缘距室内地面不应大于2.5m,且应设置在风管等设备管道的下部;
(3)沿地面设置的灯光型疏散方向标志的间距不宜大于3m,蓄光型发光标志的间距不宜大于2m。
8.4.1下列人防工程或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商店、展览厅和健身体育场所;
(2)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丙、丁类生产车间和丙、丁类物品库房;
(3)重要的通信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机房,柴油发电机房和变配电室,重要的实验室和图书、资料、档案库房等;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