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块一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3.1.2 一起火灾灭火所需消防用水的设计流量应由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最大设计流量之和确定;
2 两座及以上建筑合用消防给水系统时,应按其中一座设计流量最大者确定;
3 当消防给水与生活、生产给水合用时,合用系统的给水设计流量应为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与生活、生产用水最大小时流量之和。计算生活用水最大小时流量时,淋浴用水量宜按15%计,浇洒及洗刷等火灾时能停用的用水量可不计。
注:
1 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火栓设计流量较大的相邻两座建筑物的体积之和确定;
2 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库房,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相应耐火等级的丙类物品库房确定;
3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木结构的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消火栓设计流量确定;
4 当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00㎡时,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表规定的最大值增加一倍。
3.3.3 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表3.3.2中的公共建筑确定。
注:
1 丁、戊类高层厂房(仓库)室内消火栓的设计流量可按本表减少10L/s,同时使用消防水枪数量可按本表减少2支;
2 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及多层住宅楼梯间中的干式消防竖管,其消火栓设计流量可不计入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3 当一座多层建筑有多种作用功能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分别按本表中不同功能计算,且应取最大值。
3.5.3 当建筑物室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一种或两种以上自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
高层建筑当高度不超过50m且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超过 20L/s 时,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按本规范表3.5.2减少5L/s;
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减少50%,但不应小于10L/s。
3.5.4 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当为多层建筑时,应按本规范表3.5.2中的宿舍、公寓确定,当为高层建筑时,应按本规范表3.5.2中的公共建筑确定。
3.6 消防用水量
3.6.1 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室内、外消防给水用水量之和计算,两座及以上建筑合用时,应取最大者,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3.6.2 不同场所消火栓系统和固定冷却水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3.6.2的规定。
表3.6.2 不同场所的火灾延续时间
4.2 市政给水
4.2.1 当市政给水管网连续供水时,消防给水系统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
4.2.2 用作两路消防供水的市政给水管网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市政给水厂应至少两条输水干管向市政给水管网输水;
2 市政给水管网应为环状管网;
3 应至少有两条不同的市政给水干管上不少于两条引入管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
4.3 消防水池
4.3.1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时,应设置消防水池:
1 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网或入户引入管不能满足室内、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2 当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或只有一条入户引入管,且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20L/s或建筑高度大于50m时;
3 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建筑室内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4.3.2 消防水池有效容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市政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2 当市政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4.3.3 消防水池的给水管应根据其有效容积和补水时间确定,补水时间不宜大于48h,但当消防水池有效总容积大于2000m³时,不应大于96h。消防水池进水管管径应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4.3.4 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³,当仅设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m³。
4.3.5 火灾时消防水池连续补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应采用两路消防给水;
2 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连续补水流量应按消防水池最不利进水管供水量计算,并可按下式计算:qf=3600Av(4.3.5)
式中: qf——火灾时消防水池的补水流量(m³/h);
A——消防水池进水管断面面积(㎡);
v ——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m/s) 。
3 消防水池进水管管径和流量应根据市政给水管网或其他给水管网的压力、入户引入管管径、消防水池进水管管径,以及火灾时其他用水量等经水力计算确定,当计算条件不具备时,
给水管的平均流速不宜大于1.5m/s。
4.3.6 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500m³ 时,宜设两格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当大于1000m³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每格(或座)消防水池应设置独立的出水管,并应设置满足最低有效水位的连通管,且其管径应能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要求。
4.3.7 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
2 取水口(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3 取水口(井)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等构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40m;
4 取水口(井)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当采取防止辐射热保护措施时,可为40m。
4.3.8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4.3.9 消防水池的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
2 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3 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
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提示:
1、在溢流水位、最低有效水位时应报警。
2、水位低于正常水位50~100mm时,应向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报警。
3、消防水泵启动后低于正常水位时报警应停止。
4、室外水池的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可采用电子显示装置。
4.3.11 高位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应能满足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且其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所需消防用水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位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本规范第4.3.8条和第4.3.9条的规定;
2 高位消防水池的通气管和呼吸管等应符合本规范第4.3.10条的规定;
3 除可一路消防供水的建筑物外,向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给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4 当高层民用建筑采用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高位消防水池储存室内消水用水量确有困难,但火灾时补水可靠,其总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室内消防用水量的50%;
5 高层民用建筑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池总有效容积大于 200m³时,宜设置蓄水有效容积相等且可独立使用的两格;
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应设置独立的两座。每格或座应有一条独立的出水管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
6 高位消防水池设置在建筑物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且消防水池及其支承框架与建筑构件应连接牢固。
5 供水设施
5.1 消防水泵
5.1.1 消防水泵宜根据可靠性、安装场所、消防水源、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和扬程等综合因素确定水泵的型式,水泵驱动器宜采用电动机或柴油机直接传动,消防水泵不应采用双电动机或基于柴油机等组成的双动力驱动水泵。
5.1.2 消防水泵机组应由水泵、驱动器和专用控制柜等组成;一组消防水泵可由同一消防给水系统的工作泵和备用泵组成。
5.1.3 消防水泵生产厂商应提供完整的水泵流量扬程性能
曲线,并应标示流量、扬程、气蚀余量、功率和效率等参数。
5.1.4 单台消防水泵的最小额定流量不应小于10L/s,最大额定流量不宜大于320L/s。
5.1.5 当消防水泵采用离心泵时,泵的型式宜根据流量、扬程、气蚀余量、功率和效率、转速、噪声,以及安装场所的环境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5.1.6 消防水泵的选择和应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的性能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的要求;
2 消防水泵所配驱动器的功率应满足所选水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上任何一点运行所需功率的要求;
3 当采用电动机驱动的消防水泵时,应选择电动机干式安装的消防水泵;
4 流量扬程性能曲线应为无驼峰、无拐点的光滑曲线,零流量时的压力不应大于设计工作压力的140%,且宜大于设计工作压力的120%;
5 当出流量为设计流量的150%时,其出口压力不应低于设计工作压力的65%;
6 泵轴的密封方式和材料应满足消防水泵在低流量时运转的要求;
7 消防给水同一泵组的消防水泵型号宜一致,且工作泵不宜超过3台;
8 多台消防水泵并联时,应校核流量叠加对消防水泵出口压力的影响。
5.1.7 消防水泵的主要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泵外壳宜为球墨铸铁;
2 叶轮宜为青铜或不锈钢。
5.1.8 当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柴油机消防水泵应采用压缩式点火型柴油机;
2 柴油机的额定功率应校核海拔高度和环境温度对柴油机功率影响;
3 柴油机消防水泵应具备连续工作的性能,试验运行时间不应小于24h;
4 柴油机消防水泵的蓄电池应保证消防水泵随时自动启泵的要求;
5 柴油机消防水泵的供油箱应根据火灾延续时间确定,且油箱最小有效容积应按1.5L/kW配置,柴油机消防水泵油箱内储存的燃料不应小于50%的储量。
5.1.10 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其性能应与工作泵性能一致,但下列建筑除外:
1 建筑高度小于54m的住宅和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等于25L/s的建筑;
2 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等于10L/s的建筑。
5.1.11 一组消防水泵应在消防水泵房内设置流量和压力测试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台消防给水泵的流量不大于20L/s、设计工作压力不大于0.50MPa时,泵组应预留测量用流量计和压力计接口,其他泵组宜设置泵组流量和压力测试装置;
2 消防水泵流量检测装置的计量精度应为0.4级,最大量程的 75%应大于最大一台消防水泵设计流量值的175%;
3 消防水泵压力检测装置的计量精度应为0.5级,最大量程的 75%应大于最大一台消防水泵设计压力值的165%;
4 每台消防水泵出水管上应设置DN65的试水管,并应采取排水措施。
5.1.12 消防水泵吸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
2 消防水泵从市政管网直接抽水时,应在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设置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
3 当吸水口处无吸水井时,吸水口处应设置旋流防止器。
5.1.13 离心式消防水泵吸水管、出水管和阀门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
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2 消防水泵吸水管布置应避免形成气囊;
3 一组消防水泵应设不少于两条的输水干管与消防给水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输水管检修时,其余输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4 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安全的要求,吸水管喇叭口在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下的淹没深度应根据吸水管喇叭口的水流速度和水力条件确定,但不应小于600mm,当采用旋流防止器时,淹没深度不应小于 200mm;
5 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上应设置明杆闸阀或带自锁装置的蝶阀,但当设置暗杆阀门时应设有开启刻度和标志;
当管径超过DN300时,宜设置电动阀门;
6 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设止回阀、明杆闸阀;当采用蝶阀时,
应带有自锁装置;当管径大于DN300时,宜设置电动阀门;
7 消防水泵吸水管的直径小于DN250时,其流速宜为1.0m/s~1.2m/s;直径大于DN250时,宜为1.2m/s~1.6m/s;
8 消防水泵出水管的直径小于DN250时,其流速宜为1.5m/s~2.0m/s;直径大于DN250时,宜为2.0m/s~2.5m/s;
9 吸水井的布置应满足井内水流顺畅、流速均匀、不产生涡漩的
要求,并应便于安装施工;
10 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出水管道穿越外墙时,应采用防水套管;当穿越墙体和楼板时,应符合本规范第12.3.19条第5款的要求;
11 消防水泵的吸水管穿越消防水池时,应采用柔性套管;采用刚性防水套管时应在水泵吸水管上设置柔性接头,且管径不应大于 DN150。
5.1.15 消防水泵吸水管可设置管道过滤器,管道过滤器的过水面积应大于管道过水面积的4倍,且孔径不宜小于3mm。
5.1.16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止消防水泵低流量空转过热的技术措施。
5.1.17 消防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置压力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出水管压力表的最大量程不应低于其设计工作压力的2倍,且不应低于1.60MPa;
2 消防水泵吸水管宜设置真空表、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压力表的最大量程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应低于0.70MPa,真空表的最大量程宜为-0.10MPa;
3 压力表的直径不应小于100mm,应采用直径不小于6mm的管道与消防水泵进出口管相接,并应设置关断阀门。
8.3.3 消防水泵出水管上的止回阀宜采用水锤消除止回阀,当消防水泵供水高度超过24m时,应采用水锤消除器。
当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设有囊式气压水罐时,可不设水锤消除设施。
10.1.7 消防水泵或消防给水所需要的设计扬程或设计压力,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P——消防水泵或消防给水系统所需要的设计扬程或设计压力(MPa);
K2——安全系数,可取1.20〜1.40;宜根据管道的复杂程度和不可预见发生的管道变更所带来的不确定性;
H——当消防水泵从消防水池吸水时,H为最低有效水位至最不利水灭火设施的几何高差;当消防水泵从市政给水管网直接吸水时, H为火灾时市政给水管网在消防水泵入口处的设计压力值的高程至最不利水灭火设施的几何高差(m);
P0——最不利点水灭火设施所需的设计压力(MPa)。
11 控制与操作
11.0.1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在消防水泵房或专用消防水泵控制室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应使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启泵状态;
2 当自动水灭火系统为开式系统,且设置自动启动确有困难时,经论证后消防水泵可设置在手动启动状态,并应确保24h有人工值班。
11.0.2 消防水泵不应设置自动停泵的控制功能,停泵应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工作人员根据火灾扑救情况确定。
11.0.3 消防水泵应确保从接到启泵信号到水泵正常运转的自动启动时间不应大于2min。
11.0.4 消防水泵应由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或报警阀压力开关等开关信号应能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消防水泵房内的压力开关宜引入消防水泵控制柜内。
11.0.5 消防水泵应能手动启停和自动启动。
11.0.6 稳压泵应由消防给水管网或气压水罐上设置的稳压泵自动启停泵压力开关或压力变送器控制。
11.0.7 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应具有下列控制和显示功能:
1 消防控制柜或控制盘应设置专用线路连接的手动直接启泵按扭;
2 消防控制柜或控制盘应能显示消防水泵和稳压泵的运行状态;
3 消防控制柜或控制盘应能显示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等水源的高水位、低水位报警信号,以及正常水位。
11.0.8 消防水泵、稳压泵应设置就地强制启停泵按钮,
并应有保护装置。
11.0.9 消防水泵控制柜设置在专用消防水泵控制室时,
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0;与消防水泵设置在同一空间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
11.0.11 当消防给水分区供水采用转输消防水泵时,转输泵宜在消防水泵启动后再启动;当消防给水分区供水采用串联消防水泵时,上区消防水泵宜在下区消防水泵启动后再启动。
11.0.12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机械应急启泵功能,并应保证在控制柜内的控制线路发生故障时由有管理权限的人员在紧急时启动消防水泵。机械应急启动时,应确保消防水泵在报警5.0min内正常工作。
11.0.13 消防水泵控制柜前面板的明显部位应设置紧急时打开柜门的装置。
11.0.14 火灾时消防水泵应工频运行,消防水泵应工频直接启泵;当功率较大时,宜采用星三角和自耦降压变压器启动,不宜采用有源器件启动。消防水泵准工作状态的自动巡检应采用变频运行,定期人工巡检应工频满负荷运行并出流。
11.0.15 当工频启动消防水泵时,从接通电路到水泵达到额定转速的时间不宜大于表11.0.15的规定值。
11.0.16 电动驱动消防水泵自动巡检时,巡检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巡检周期不宜大于7d,且应能按需要任意设定;
2 以低频交流电源逐台驱动消防水泵,使每台消防水泵低速转动的时间不应少于2min;
3 对消防水泵控制柜一次回路中的主要低压器件宜有巡检功能,并应检查器件的动作状态;
4 当有启泵信号时,应立即退出巡检,进入工作状态;
5 发现故障时,应有声光报警,并应有记录和储存功能;
6 自动巡检时,应设置电源自动切换功能的检查。
11.0.17 消防水泵的双电源切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路电源自动切换时间不应大于2s;
2 当一路电源与内燃机动力的切换时间不应大于15s。
11.0.18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有显示消防水泵工作状态和故障状态的输出端子及远程控制消防水泵启动的输入端子。控制柜应具有自动巡检可调、显示巡检状态和和信号等功能,
且对话界面应有汉语语言,图标应便于识别和操作。
11.0.19 消火栓按钮不宜作为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开关,
但可作为发出报警信号的开关或启动干式消火栓系统的快速启闭装置等。
13.1.4 消防水泵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以自动直接启动或手动直接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在55s内投入正常运行,且应无不良噪声和振动;
2 以备用电源切换方式或备用泵切换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分别在1min或2min内投入正常运行;
3 消防水泵安装后应进行现场性能测试,其性能应与生产厂商提供的数据相符,并应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和压力的要求
4 消防水泵零流量时的压力不应超过设计额定压力的140%;当出流量为设计额定流量的150%时,其出口压力不应低于设计额定压力的65%。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用秒表检查。
13.2.6 消防水泵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水泵运转应平稳,应无不良噪声的振动;
2 工作泵、备用泵、吸水管、出水管及出水管上的泄压阀、水锤消除设施、止回阀、信号阀等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吸水管、出水管上的控制阀应锁定在常开位置,并应有明显标记;
3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方式,并应保证全部有效储水被有效利用;
4 分别开启系统中的每一个末端试水装置、试水阀和试验消火栓,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压力开关(管网)、高位消防水箱流量开关等信号的功能,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5 打开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试水阀,当采用主电源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启动正常;关掉主电源,主、备电源应能正常切换;备用泵启动和相互切换正常;消防水泵就地和远程启停功能应正常;
6 消防水泵停泵时,水锤消除设施后的压力不应超过水泵出口设计额定压力的1.4倍;
7 消防水泵启动控制应置于自动启动挡;
8 采用固定和移动式流量计和压力表测试消防水泵的性能,水泵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和采用仪表检测。
6.1.9 室内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层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且层数超过2层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重要建筑,必须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2 其他建筑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但当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且采用安全可靠的消防给水形式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但应设稳压泵;
3 当市政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在满足生产、生活最大小时用水量后,仍能满足初期火灾所需的消防流量和压力时,市政直接供水可替代高位消防水箱。
5.2.5 高位消防水箱间应通风良好,不应结冰,当必须设置在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的非采暖房间时,应采取防冻措施,环境温度或水温不应低于5℃。
5.2.6 高位消防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和水位等,应符合本规范第4.3.8条和第4.3.9条的规定;
2 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根据出水管喇叭口和防止旋流器的淹没深度确定,当采用出水管喇叭口时,应符合本规范第5.1.13条第4款的规定;当采用防止旋流器时应根据产品确定,且不应小于150mm的保护高度;
3 高位消防水箱的通气管、呼吸管等应符合本规范第4.3.10条的规定;
4 高位消防水箱外壁与建筑本体结构墙面或其他池壁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施工或装配的需要,无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 0.7m;安装有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1.0m,且管道外壁与建筑本体墙面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6m,设有人孔的水箱顶,其顶面与其上面的建筑物本体板底的净空不应小于0.8m;
5 进水管的管径应满足消防水箱8h充满水的要求,但管径不应小于DN32,进水管宜设置液位阀或浮球阀;
6 进水管应在溢流水位以上接入,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高度应等于进水管管径,但最小不应小于100mm,最大不应大于150mm;
7 当进水管为淹没出流时,应在进水管上设置防止倒流的措施或在管道上设置虹吸破坏孔和真空破坏器,虹吸破坏孔的孔径不宜小于管径的1/5,且不应小于25mm。但当采用生活给水系统补水时,进水管不应淹没出流;
8 溢流管的直径不应小于进水管直径的2倍,且不应小于DN100,溢流管的喇叭口直径不应小于溢流管直径的1.5倍~2.5倍;
9 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管径应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出水要求,且不应小于DN100;
10 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应位于高位消防水箱最低水位以下,
并应设置防止消防用水进入高位消防水箱的止回阀;
11 高位消防水箱的进、出水管应设置带有指示启闭装置的阀门。
5.3 稳压泵
5.3.1 稳压泵宜采用离心泵,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单吸单级或单吸多级离心泵;
2 泵外壳和叶轮等主要部件的材质宜采用不锈钢。
5.3.2 稳压泵的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稳压泵的设计流量不应小于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漏量和系统自动启动流量;
2 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漏量应根据管道材质、接口形式等确定,当没有管网泄漏量数据时,稳压泵的设计流量宜按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1%~3%计,且不宜小于1L/s;
3 消防给水系统所采用报警阀压力开关等自动启动流量应根据产品确定。
5.3.3 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满足系统自动启动和管网充满水的要求;
2 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保持系统自动启泵压力设置点处的压力在准工作状态时大于系统设置自动启泵压力值,且增加值宜为 0.07MPa~0.10MPa;
3 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保持系统最不利点处水灭火设施在准工作状态时的静水压力应大于0.15MPa。
5.3.4 设置稳压泵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防止稳压泵频繁启停的技术措施,当采用气压水罐时,其调节容积应根据稳压泵启泵次数不大于15次/h计算确定,但有效储水容积不宜小于150L。
5.3.5 稳压泵吸水管应设置明杆闸阀,稳压泵出水管应设置消声止回阀和明杆闸阀。
5.3.6 稳压泵应设置备用泵。
12.3.6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按接口、本体、连接管、止回阀、安全阀、放空管、控制阀的顺序进行,止回阀的安装方向应使消防用水能从消防水泵接合器进入系统,整体式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按其使用安装说明书进行;
2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消防水泵接合器永久性固定标志应能识别其所对应的消防给水系统或水灭火系统,当有分区时应有分区标识;
4 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应采用铸有“消防水泵接合器”标志的铸铁井盖,并应在其附近设置指示其位置的永久性固定标志;
5 墙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其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0.7m;与墙面上的门、窗、孔、洞的净距离不应小于2.0m,且不应安装在玻璃幕墙下方;
6 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使进水口与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大于0.4m,且不应小于井盖的半径;
7 消火栓水泵接合器与消防通道之间不应设有妨碍消防车加压供水的障碍物;
8 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井的砌筑应有防水和排水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实设计图、核对产品的性能检验报告、直观检查。
6.1.5 市政消火栓或消防车从消防水池吸水向建筑供应室外消防给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供消防车吸水的室外消防水池的每个取水口宜按一个室外消火栓 计算,且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距建筑外缘5m~150m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但当为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时;
距建筑外缘5m~40m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当市政给水管网为环状时,符合本条上述内容的室外消火栓出流量宜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但当市政给水管网为枝状时,计入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宜超过一个市政消火栓的出流量。
6.2 分区供水
6.2.1 符合下列条件时,消防给水系统应分区供水:
1 系统工作压力大于2.40MPa;
2 消火栓栓口处静压大于1.0MPa;
3 自动水灭火系统报警阀处的工作压力大于1.60MPa或喷头处的工作压力大于1.20MPa。
6.2.2 分区供水形式应根据系统压力、建筑特征,经技术经济和安全可靠性等综合因素确定,可采用消防水泵并行或串联、减压水箱和减压阀减压的形式,但当系统的工作压力大于2.4MPa时,应采用消防水泵串联或减压水箱分区供水形式。
6.2.3 采用消防水泵串联分区供水时,宜采用消防水泵转输水箱串联供水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消防水泵转输水箱串联时,转输水箱的有效储水容积不应小于60m³,转输水箱可作为高位消防水箱;
2 串联转输水箱的溢流管宜连接到消防水池;
3 当采用消防水泵直接串联时,应采取确保供水可靠性的措施,且消防水泵从低区到高区应能依次顺序启动;
4 当采用消防水泵直接串联时,应校核系统供水压力,并应在串联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设置减压型倒流防止器。
提示:
1、转输水箱溢流宜排到下方的消防水池内。
2、转输水箱兼作高位水箱,可仍按60m³考虑。
3、转输水箱应设自动补水管,不可用转输管道兼做补水管。
否则,会有自动停泵,违反第11.0.2条。
4、启泵次序:从转输水箱吸水的供水泵先启动,转输泵后启动。
6.2.4 采用减压阀减压分区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给水所采用的减压阀性能应安全可靠,并应满足消防给水的要求;
2 减压阀应根据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和压力选择,且设计流量应在减压阀流量压力特性曲线的有效段内,并校核在150%设计流量时,减压阀的出口动压不应小于设计值的65%;
3 每一供水分区应设不少于两组减压阀组,每组减压阀组宜设置备用减压阀;
4 减压阀仅应设置在单向流动的供水管上,不应设置在有双向流动的输水干管上;
5 减压阀宜采用比例式减压阀,当超过1.20MPa时,宜采用先导式减压阀;
6 减压阀的阀前阀后压力比值不宜大于3:1,当一级减压阀减压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减压阀串联减压,但串联减压不应大于两级,第二级减压阀宜采用先导式减压阀,阀前后压力差不宜超过0.40MPa;
7 减压阀后应设置安全阀,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能满足系统安全,且不应影响系统的供水安全性。
8.3.4 减压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减压阀应设置在报警阀组入口前,当连接两个及以上报警阀组时,应设置备用减压阀;
2 减压阀的进口处应设置过滤器,过滤器的孔网直径不宜小于 4目/c㎡~5目/c㎡,过流面积不应小于管道截面积的4倍;
3 过滤器和减压阀前后应设压力表,压力表的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最大量程宜为设计压力的2倍;
4 过滤器前和减压阀后应设置控制阀门;
5 减压阀后应设置压力试验排水阀;
6 减压阀应设置流量检测测试接口或流量计;
7 垂直安装的减压阀,水流方向宜向下;
8 比例式减压阀宜垂直安装,可调式减压阀宜水平安装;
9 减压阀和控制阀门宜有保护或锁定调节配件的装置;
10 接减压阀的管段不应有气堵、气阻。
12.3.26 消防给水系统减压阀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装位置处的减压阀的型号、规格、压力、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减压阀安装应在供水管网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
3 减压阀水流方向应与供水管网水流方向一致;
4 减压阀前应有过滤器;
5 减压阀前后应安装压力表;
6 减压阀处应有压力试验用排水设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核实设计图、核对产品的性能检验报告、直观检查。
13.1.7 减压阀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减压阀的阀前阀后动静压力应满足设计要求;
2 减压阀的出流量应满足设计要求,当出流量为设计额定流量的150%时,阀后动压不应小于额定设计压力的65%;
3 减压阀在小流量、设计流量和设计流量的150%时不应出现噪声明显增加;
4 测试减压阀的阀后动静压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压力表、流量计、声强计和直观检查。
13.2.8 减压阀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减压阀的型号、规格、设计压力和设计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减压阀阀前应有过滤器,过滤器的过滤面积和孔径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8.3.4条第2款的规定;
3 减压阀阀前阀后动静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减压阀处应有试验用压力排水管道;
5 减压阀在小流量、设计流量和设计流量的150%时不应出现噪声明显增加或管道出现喘振;
6 减压阀的水头损失应小于设计阀后静压和动压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压力表、流量计和直观检查。
6.2.5 采用减压水箱减压分区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减压水箱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水位和设置场所,应符合本规范第4.3.8条、第4.3.9条、第5.2.5条和5.2.6条第2款的规定;
2 减压水箱的布置和通气管、呼吸管等,应符合本规范第5.2.6条第3款~第11款的规定;
3 减压水箱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8m³,且宜分为两格;
4 减压水箱应有两条进、出水管,且每条进、出水管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5 减压水箱进水管的水位控制应可靠,宜采用水位控制阀;
6 减压水箱进水管应设置防冲击和溢水的技术措施,并宜在进水管上设置紧急关闭阀门,溢流水宜回流到消防水池。
7 消火栓系统
7.1 系统选择
7.1.1 市政消火栓和建筑室外消火栓应采用湿式消火栓系统。
7.1.2 室内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室内消火栓系统。
7.1.3 室内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宜采用干式消火栓系统。
7.1.4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 的多层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湿式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干式消防竖管。
7.1.5 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城市隧道及其他构筑物的消火栓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并宜采用干式消火栓系统和干式室外消火栓。
7.1.6 干式消火栓系统的充水时间不应大于5min,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供水干管上宜设干式报警阀、雨淋阀或电磁阀、电动阀等快速启闭装置,当采用电动阀时开启时间不应超过30s;
2 当采用雨淋阀、电磁阀和电动阀时,在消火栓箱处应设置直接开启快速启闭装置的手动按钮;
3 在系统管道的最高处应设置快速排气阀。
7.2 市政消火栓
7.2.1 市政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室外消火栓;在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宜采用干式地上式室外消火栓,严寒地区宜增置消防水鹤。当采用地下式室外消火栓,地下消火栓井的直径不宜小于1.5m,且当地下式室外消火栓的取水口在冰冻线以上时,应采取保温措施。
7.2.2 市政消火栓宜采用直径 DN150 的室外消火栓,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外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50mm或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
2 室外地下式消火栓应有直径为100mm和65mm的栓口各一个。
7.2.3 市政消火栓宜在道路的一侧设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但当市政道路宽度超过60m时,应在道路的两侧交叉错落设置市政消火栓。
7.2.4 市政桥桥头和城市交通隧道出入口等市政公用设施处,应设置市政消火栓。
7.2.5 市政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间距不应大于120m。
7.2.6 市政消火栓应布置在消防车易于接近的人行道和绿地等地点,且不应妨碍交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市政消火栓距路边不宜小于0.5m,并不应大于2.0m;
2 市政消火栓距建筑外墙或外墙边缘不宜小于 5.0m;
3 市政消火栓应避免设置在机械易撞击的地点,确有困难时,应采取防撞措施。
7.2.8 当市政给水管网设有市政消火栓时,其平时运行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14MPa,火灾时水力最不利市政消火栓的出流量不应小于15L/s,且供水压力从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0MPa。
7.2.9 严寒地区在城市主要干道上设置消防水鹤的布置间距宜为1000m,连接消防水鹤的市政给水管的管径不宜小于DN200。
7.2.10 火灾时消防水鹤的出流量不宜低于30L/s,且供水压力从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0MPa。
7.2.11 地下式市政消火栓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7.3 室外消火栓
7.3.1 建筑室外消火栓的布置除应符合本节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本规范第7.2节的有关规定。
7.3.2 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根据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和保护半径经计算确定,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0m,每个室外消火栓的出流量宜按10L/s~15L/s计算。
7.3.3 室外消火栓宜沿建筑周围均匀布置,且不宜集中布置在建筑一侧;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的室外消火栓数量不宜少于2个。
7.3.4 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等建筑应在出入口附近设置室外消火栓,且距出入口的距离不宜小于5m,并不宜大于40m。
7.3.5 停车场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车场周边设置,且与最近一排汽车的距离不宜小于7m,距加油站或油库不宜小于15m。
7.3.6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烃罐罐区等构筑物的室外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或防护墙外,数量应根据每个罐的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但距罐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
7.3.7 工艺装置区等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场所,其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数量应根据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且间距不应大于60.0m。当工艺装置区宽度大于120.0m时,宜在该装置区内的路边设置室外消火栓。
7.4.2 室内消火栓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采用DN65室内消火栓,并可与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水龙设置在同一箱体内;
2 应配置公称直径65有内衬里的消防水带,长度不宜超过25.0m;消防软管卷盘应配置内径不小于ф19的消防软管,其长度宜为30.0m;轻便水龙应配置公称直径25有内衬里的消防水带,长度宜为30.0m;
3 宜配置当量喷嘴直径16mm或19mm的消防水枪,但当消火栓设计流量为2.5L/s时宜配置当量喷嘴直径11mm或13mm的消防水枪;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水龙应配置当量喷嘴直径6mm的消防水枪。
7.4.3 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7.4.4 屋顶设有直升机停机坪的建筑,应在停机坪出入口处或非电器设备机房处设置消火栓,且距停机坪机位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7.4.5 消防电梯前室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并应计入消火栓使用数量。
7.4.6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的要求,但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0m且体积小于或等于5000m³的多层仓库、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4m且每单元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住宅,以及本规范表3.5.2中规定可采用1支消防水枪的
场所,可采用1支消防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7.4.7 建筑室内消火栓的设置位置应满足火灾扑救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楼梯间及其休息平台和前室、走道等明显易于取用,以及便于火灾扑救的位置;
2 住宅的室内消火栓宜设置在楼梯间及其休息平台;
3 汽车库内消火栓的设置不应影响汽车的通行和车位的设置, 并应确保消火栓的开启;
4 同一楼梯间及其附近不同层设置的消火栓,其平面位置宜相同;
5 冷库的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常温穿堂或楼梯间内。
7.4.8 建筑室内消火栓栓口的安装高度应便于消防水龙带的连接和使用,其距地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应便于消防水带的敷设,并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或向下。
7.4.9 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应设置带有压力表的试验消火栓,其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在其屋顶设置,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可设置在顶层出口处或水箱间内等便于操作和防冻的位置;
2 单层建筑宜设置在水力最不利处,且应靠近出入口。
7.4.10 室内消火栓宜按直线距离计算其布置间距,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火栓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布置的建筑物,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30.0m;
2 消火栓按1支消防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布置的的建筑物,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50.0m。
7.4.11 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水龙的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7.4.12 室内消火栓栓口压力和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火栓栓口动压力不应大于0.50MPa,当大于0.70MPa时必须设置减压装置;
2 高层建筑、厂房、库房和室内净空高度超过 8m 的民用建筑等场所,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0.35MPa,且消防防水枪充实水柱应按13m计算;其他场所,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 0.25MPa,且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按10m计算。
10.2 消火栓
10.2.1 室内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可按下式计算:
R0=K3Ld+Ls (10.2.1)
式中: R0 ——消火栓保护半径(m);
K3 ——消防水带弯曲折减系数,宜根据消防水带转弯数量取 0.8~0.9;
Ld ——消防水带长度(m);
Ls ——水枪充实水柱长度在平面上的投影长度。按水枪倾角为 45°时计算,取0.71Sk(m);
Sk ——水枪充实水柱长度,按本规范第7.4.12条第2款和第7.4.16条第2款的规定取值(m) 。
12.2.3 消火栓的现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2 减压稳压消火栓应保证可靠、无堵塞现象;
13 活动部件应转动灵活,材料应耐腐蚀,不应卡涩或脱扣;
14 消火栓固定接口应进行密封性能试验,应以无渗漏、
无损伤为合格。试验数量宜从每批中抽查1%,但不应少于5个,应缓慢而均匀地升压1.6MPa,应保压2min。当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合格时,不应使用该批消火栓。当仅有1个不合格时,应再抽查2%,但不应少于10个,并应重新进行密封性能试验;当仍有不合格时,亦不应使用该批消火栓;
13.1.8 消火栓的调试和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验消火栓动作时,应检测消防水泵是否在本规范规定的时间内自动启动;
2 试验消火栓动作时,应测试其出流量、压力和充实水柱的长度;并应根据消防水泵的性能曲线核实消防水泵供水能力;
3 应检查旋转型消火栓的性能能否满足其性能要求;
4 应采用专用检测工具,测试减压稳压型消火栓的阀后动静压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压力表、流量计和直观检查。
13.2.13 消火栓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火栓的设置场所、位置、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7.2节~第7.4节的有关规定;
2 室内消火栓的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消火栓的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7章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消防救援和火灾扑救工艺的要求;
4 消火栓的减压装置和活动部件应灵活可靠,栓后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抽查消火栓数量10%,且总数每个供水分区不应少于10个, 合格率应为100%。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尺量检查。
8.1.2 下列消防给水应采用环状给水管网:
1 向两栋或两座及以上建筑供水时;
2 向两种及以上水灭火系统供水时;
3 采用设有高位消防水箱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
4 向两个及以上报警阀控制的自动水灭火系统供水时。
8.1.3 向室外、室内环状消防给水管网供水的输水干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输水干管应仍能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8.1.4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消防给水采用两路消防供水时应采用环状管网,但当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时可采用枝状管网;
2 管道的直径应根据流量、流速和压力要求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DN100;
3 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4 管道设计的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
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
8.1.5 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消火栓系统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大于20L/s,且室内消火栓不超过10个时,除本规范第8.1.2条外,可布置成枝状;
2 当由室外生产生活消防合用系统直接供水时,合用系统除应满足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以及生产和生活最大小时设计流量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流量和压力要求;
3 室内消防管道管径应根据系统设计流量、流速和压力要求经计算确定;室内消火栓竖管管径应根据竖管最低流量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DN100。
8.1.6 室内消火栓环状给水管道检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消火栓竖管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的竖管不超过1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2根;
2 每根竖管与供水横干管相接处应设置阀门。
8.1.7 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宜与自动喷水等其他水灭火系统的管网分开设置;当合用消防泵时,供水管路沿水流方向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
8.1.8 消防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自动水灭火系统管道设计流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219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38的有关规定,但任何消防管道的给水流速不应大于7m/s。
8.3.2 消防给水系统管道的最高点处宜设置自动排气阀。
8.2 管道设计
8.2.1 消防给水系统中采用的设备、器材、管材管件、阀门和配件等系统组件的产品工作压力等级,应大于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工作压力,且应保证系统在可能最大运行压力时安全可靠。
8.2.2 低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工作压力应根据市政给水管网和其他给水管网等的系统工作压力确定,且不应小于0.60MPa。
8.2.3 高压和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工作压力应根据系统在供水时,可能的最大运行供水压力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位消防水池、水塔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工作压力,应为高位消防水池、水塔最大静压;
2 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工作压力,应根据市政给水管网的工作压力确定;
3 采用高位消防水箱稳压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工作 压力,应为消防水泵零流量时的压力与水泵吸水口最大静水压力之和;
4 采用稳压泵稳压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工作压力,
应取消防水泵零流量时的压力、消防水泵吸水口最大静压二者之和与稳压泵维持系统压力时两者其中的较大值。
8.2.5 埋地管道当系统工作压力不大于1.20MPa时,宜采用球墨铸铁管或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给水管道;当系统工作压力大于1.20MPa小于1.60MPa时,宜采用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加厚钢管和无缝钢管;当系统工作压力大于1.60MPa时,宜采用无缝钢管。钢管连接宜采用沟槽连接件(卡箍)和法兰,当采用沟槽连接件连接时,
公称直径小于等于DN250的沟槽式管接头系统工作压力不应大于2.50MPa,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DN300的沟槽式管接头系统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60MPa。
8.2.6 埋地金属管道的管顶覆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最小管顶覆土应按地面荷载、埋深荷载和冰冻线对管道的综合影响确定;
2 管道最小管顶覆土不应小于0.70m;但当在机动车道下时管道最小管顶覆土应经计算确定,并不宜小于0.90m;
3 管道最小管顶覆土应至少在冰冻线以下0.30m。
8.2.7 埋地管道采用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的聚乙烯(PE)原材料不应低于 PE80;
2 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的内环向应力不应低于8.0MPa;
3 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的复合层应满足静压稳定性和剥离强度的要求;
4 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及配套管件的熔体质量流动速率
(MFR),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热塑性塑料熔体质量流动速率和熔体体积流动速率的测定》GB/T 3682 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时,加工前后MFR变化不应超过±20%;
5 管材及连接管件应采用同一品牌产品,连接方式应采用可靠的电熔连接或机械连接;
6 管材耐静压强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埋地聚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101的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
7 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道最小管顶覆土深度,在人行道下不宜小于0.80m,在轻型车行道下不应小于1.0m,且应在冰冻线下0.3m;在重型汽车道路或铁路、高速公路下应设置保护套管,套管与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的净距不应小于100mm;
8 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道与热力管道间的距离,应在保证聚乙烯管道表面温度不超过40℃的条件下计算确定,但最小净距不应小于1.50m。
8.2.8 架空管道当系统工作压力小于等于1.20MPa时,
可采用热浸锌镀锌钢管;当系统工作压力大于1.20MPa时,应采用热浸镀锌加厚钢管或热浸镀锌无缝钢管;当系统工作压力大于1.60MPa时,应采用热浸镀锌无缝钢管。
8.2.9 架空管道的连接宜采用沟槽连接件(卡箍)、螺纹、法兰、卡压等方式,不宜采用焊接连接。当管径小于等于 DN50时,应采用螺纹和卡压连接,当管径大于DN50时,应采用沟槽连接件连接、法兰连接,当安装空间较小时应采用沟槽连接件连接。
8.3 阀门及其他
8.3.1 消防给水系统的阀门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埋地管道的阀门宜采用带启闭刻度的暗杆闸阀,当设置在阀门井内时可采用耐腐蚀的明杆闸阀;
2 室内架空管道的阀门宜采用蝶阀、明杆闸阀或带启闭刻度的暗杆闸阀等;
3 室外架空管道宜采用带启闭刻度的暗杆闸阀或耐腐蚀的明杆闸阀;
4 埋地管道的阀门应采用球墨铸铁阀门,室内架空管道的阀门应采用球墨铸铁或不锈钢阀门,室外架空管道的阀门应采用球墨铸铁阀门或不锈钢阀门。
9.2.1 下列建筑物和场所内应采取消防排水措施:
1 消防水泵房; 2 设有消防给水系统的地下室;
3 消防电梯的井底; 4 仓库。
9.3.1 消防给水系统试验装置处应设置专用排水设施,
排水管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水灭火系统末端试水装置处的排水立管管径,应根据末端试水装置的泄流量确定,并不宜小于DN75;
2 报警阀处的排水立管宜为DN100;
3 减压阀处的压力试验排水管道直径应根据减压阀流量确定,但不应小于DN100。
12.3.20 架空管道的支吊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空管道支架、吊架、防晃或固定支架的安装应固定牢固,其型式、材质及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设计的吊架在管道的每一支撑点处应能承受5倍于充满水的管重,且管道系统支撑点应支撑整个消防给水系统;
3 管道支架的支撑点宜设在建筑物的结构上,其结构在管道悬吊点应能承受充满水管道重量另加至少114kg的阀门、法兰和接头等附加荷载,充水管道的参考重量可按表12.3.20-1选取;
6 下列部位应设置固定支架或防晃支架:
1)配水管宜在中点设一个防晃支架,但当管径小于DN50时可不设;
2)配水干管及配水管,配水支管的长度超过15m,每15m长度内应至少设1个防晃支架,但当管径不大于DN40可不设;
3)管径大于DN50的管道拐弯、三通及四通位置处应设1个防晃支架;
4)防晃支架的强度,应满足管道、配件及管内水的重量再加50%的水平方向推力时不损坏或不产生永久变形;当管道穿梁安装时,管道再用紧固件固定于混凝土结构上,宜可作为1个防晃支架处理。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30%,不应少于10件。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12.3.24 架空管道外应刷红色油漆或涂红色环圈标志,并应注明管道名称和水流方向标识。红色环圈标志,
宽度不应小于20mm,间隔不宜大于4m,在一个独立的单元内环圈不宜少于2处。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30%,不应少于10件。
检验方法:直观检查。
12.4 试压和冲洗
12.4.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试压和冲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网安装完毕后,应对其进行强度试验、冲洗和严密性试;
2 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宜用水进行。干式消火栓系统应做水压试验和气压试验;
4 管网冲洗应在试压合格后分段进行。冲洗顺序应先室外,后室内;先地下,后地上;室内部分的冲洗应按供水干管、水平管和立管的顺序进行;
5 系统试压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埋地管道的位置及管道基础、支墩等经复查应符合设计要求;
2)试压用的压力表不应少于2只;精度不应低于1.5级,量程应为试验压力值的1.5倍~2倍;
3)试压冲洗方案已经批准;
4)对不能参与试压的设备、仪表、阀门及附件应加以隔离或拆除;加设的临时盲板应具有突出于法兰的边耳,且应做明显标志,
并记录临时盲板的数量。
6 系统试压过程中,当出现泄漏时,应停止试压,并应放空管网中的试验介质,消除缺陷后,应重新再试;
7 管网冲冼宜用水进行。冲洗前,应对系统的仪表采取保护措施;
8 冲洗前,应对管道防晃支架、支吊架等进行检查,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9 对不能经受冲冼的设备和冲冼后可能存留脏物、杂物的管段,应进行清理;
10 冲洗管道直径大于DN100时,应对其死角和底部进行振动,但不应损伤管道;
12 水压试验和水冲洗宜采用生活用水进行,不应使用海水或含有腐蚀性化学物质的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12.4.2 压力管道水压强度试验的试验压力应符合表12.4.2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12.4.3 水压强度试验的测试点应设在系统管网的最低点。对管网注水时,应将管网内的空气排净,并应缓慢升压,
达到试验压力后,稳压30min后,管网应无泄漏、无变形,且压力降不应大于0.05MPa。
12.4.4 水压严密性试验应在水压强度试验和管网冲洗合格后进行。试验压力应为系统工作压力,稳压24h,应无泄漏。
12.4.5 水压试验时环境温度不宜低于5℃,当低于5℃时,水压试验应采取防冻措施。
12.4.6 消防给水系统的水源干管、进户管和室内埋地管道应在回填前单独或与系统同时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和水压严密性试验。
12.4.7 气压严密性试验的介质宜采用空气或氮气,
试验压力应为0.28MPa,且稳压24h,压力降不应大于0.01MPa。
12.4.8 管网冲洗的水流流速、流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水流流速、流量;管网冲洗宜分区、分段进行;水平管网冲洗时,其排水管位置应低于冲洗管网。
12.4.12 管网的地上管道与地下管道连接前,应在管道连接处加设堵头后,对地下管道进行冲洗。
12.4.13 管网冲洗结束后,应将管网内的水排除干净。
12.4.14 干式消火栓系统管网冲洗结束,管网内水排除干净后,宜采用压缩空气吹干。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13.2.12 管网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的材质、管径、接头、连接方式及采取的防腐、防冻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管道标识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管网排水坡度及辅助排水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系统中的试验消火栓、自动排气阀应符合设计要求;
4 管网不同部位安装的报警阀组、闸阀、止回阀、电磁阀、信号阀、水流指示器、减压孔板、节流管、减压阀、柔性接头、排水管、排气阀、泄压阀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5 干式消火栓系统允许的最大充水时间不应大于5min;
6 干式消火栓系统报警阀后的管道仅应设置消火栓和有信号显示的阀门;
7 架空管道的立管、配水支管、配水管、配水干管设置的支架,应符合本规范第12.3.19~12.3.23条的规定;
8 室外埋地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12.3.17、12.3.22条等的规定。
检查数量:本条第7款抽查20%,且不应少于5处;本条第1款~第6款、第8款全数抽查。
检查方法:直观和尺量检查、秒表测量。
13.1.2 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水源调试和测试;
2 消防水泵调试;
3 稳压泵或稳压设施调试;
4 减压阀调试;
5 消火栓调试;
6 自动控制探测器调试;
7 干式消火栓系统的报警阀等快速启闭装置调试,并应包含报警阀的附件电动或磁阀等阀门的调试;
8 排水设施调试;
9 联锁控制试验。
13.2 系统验收
13.2.1 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质检、设计、施工、监理参加,验收不合格不应投入使用。
13.2.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工程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E的要求填写。
A 缺陷项
13.2.4 水源的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检查室外给水管网的进水管管径及供水能力,并应检查高位消防水箱、高位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池等的有效容积和水位测量装置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当采用地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其水位、水量、水质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应根据有效水文资料检查天然水源枯水期最低水位、常水位和洪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应根据地下水井抽水试验资料确定常水位、最低水位、出水量和水位测量装置等技术参数和装备应符合设计要求。
13.2.6 消防水泵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2 工作泵、备用泵、吸水管、出水管及出水管上的泄压阀、水锤消除设施、止回阀、信号阀等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吸水管、出水管上的控制阀应锁定在常开位置,并应有明显标记;
7 消防水泵启动控制应置于自动启动挡;
13.2.17 应进行系统模拟灭火功能试验,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2 流量开关、低压压力开关和报警阀压力开关等动作,应能自动启动消防水泵及与其联锁的相关设备,并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3 消防水泵启动后,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13.2.7 稳压泵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稳压泵的型号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13.2.8 减压阀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减压阀的型号、规格、设计压力和设计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6 减压阀的水头损失应小于设计阀后静压和动压差。
13.2.13 消火栓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火栓的设置场所、位置、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7.2节~第7.4节的有关规定;
13.2.9 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和高位消防水箱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和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水位、报警水位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 进出水管、溢流管、排水管等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溢流管应采用间接排水;
13.2.15 消防给水系统流量、压力的验收,应通过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和末端试水装置进行放水试验,
系统流量、压力和消火栓充实水柱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13.2.16 控制柜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控制柜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控制柜的图纸塑封后应牢固粘贴于柜门内侧;
3 控制柜的动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11章的有关规定;
4 控制柜的质量应符合产品标准和本规范第12.2.7条的要求;
5 主、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C 缺陷项
13.2.3 系统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设计文件、竣工资料;
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调试报告;
3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4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5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6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质量控制检查资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13.2.9 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和高位消防水箱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4 管道、阀门和进水浮球阀等应便于检修,人孔和爬梯位置应合理;
5 消防水池吸水井、吸(出)水管喇叭口等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13.2.10 气压水罐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2 气压水罐气侧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13.2.11 干式消火栓系统报警阀组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5 控制阀均应锁定在常开位置;
13.2.13 消火栓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2 室内消火栓的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13.2.17 应进行系统模拟灭火功能试验,且应符合下列
要求:
1 干式消火栓报警阀动作,水力警铃应鸣响压力开关动作;
消防水泵接合器:
调试:源泵稳减栓探快排锁;
验收:ABC;
检查:月季年。
模块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3.1.4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3.1.5 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3.6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3.6.1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3.6.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3.6.3 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应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
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不宜大于60kg/㎡。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3.6.4 厂房的泄压面积宜按下式计算,但当厂房的长径比大于3时,宜将建筑划分为长径比不大于3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A=10CV2/3
A-泄压面积(㎡);V-厂房的容积(m³);C-泄压比(㎡/m³)。
长径比为建筑平面几何外形尺寸中的最长尺寸与其横截面周长的积和4.0倍的建筑横截面积之比。
3.6.5 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作为泄压面积。顶棚应尽量平整、
无死角,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
3.6.6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2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3 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3.6.7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布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
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
3.6.8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3.6.9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3.6.10 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与相邻区域连通处,应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与楼梯间的门错位设置。
3.6.11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
3.6.12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3.6.14 有爆炸危险的仓库或仓库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宜按本节规定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
注:1、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的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60m;
2、当空间净高大于9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
疏散距离
1、1、A>150m(长条形建筑物)
2、A+B>220m(“L”形建筑物)
3、A+B+C>220m(“U”形建筑物)
8.2.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厂房和仓库;
2 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注: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3 体积大于5000m³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4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5 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³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8.2.2 本规范第8.2.1条未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和符合本规范第8.2.1条规定的下列建筑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1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
2 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³的丁类厂房;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³的戊类厂房 (仓库);
3 粮食仓库、金库、远离城镇且无人值班的独立建筑;
4 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
5 室内无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³的其他建筑。
8.1.2 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³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8.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系统以及下列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1、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
2、超过4层的厂房或仓库;
3、其他高层建筑;
4、超过2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0㎡的地下建筑(地下室)。
8.1.11 建筑外墙设置有玻璃幕墙或采用火灾时可能脱落的墙体装饰材料或构造时,供灭火救援用的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应设置在距离建筑外墙相对安全的位置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8.1.10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公共建筑内应设置灭火器,其他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宜设置灭火器。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应设置灭火器。
8.2.3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8.2.4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设置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0m。
8.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不小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
2 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3 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木器厂房。
4 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
5 高层乙、丙类厂房;
6 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厂房。
8.3.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仓库外,下列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棉、毛、丝、麻、化纤、
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注:单层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的棉花库房,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的火柴仓库;
3 邮政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0㎡的空邮袋库;
4 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
5 设计温度高于0℃的高架冷库,设计温度高于0℃且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500㎡的非高架冷库;
6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
7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
8.3.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
3 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8.3.4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
3 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办公建筑等;
4 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5 大、中型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
6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7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
8.4.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厂房;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卷烟仓库;
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 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5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6 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7 大、中型幼儿园,老年人建筑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
8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9 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0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
11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的营业厅;
12 其它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3 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8.4.2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54m、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8.5.2 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 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
2 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丁类生产车间;
3 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丙类仓库;
4 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8.5.3 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 中庭;
3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4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5 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8.5.4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10.1.1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2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10.1.2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 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
4 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5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 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10.1.5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 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3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10.1.7 消防配电干线宜按防火分区划分,消防配电支线不宜穿越防火分区。
10.1.8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10.1.9 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应独立设置;按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宜独立设置。消防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
10.3.1 除建筑高度小于27米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
3、建筑面积大于100㎡(原300)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10.3.2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lx;
2、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lx;对于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lx;
3、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对于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内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10.0lx。
10.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10.3.4 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10.3.5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2 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10.3.6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 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的展览建筑;
2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地上商店;
3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6 车站、码头、机场超过3000㎡候车、候船、航站楼的公共部位。
4 设置在距地面8m及以下的灯具的电压等级及供电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A型灯具;
2)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应选择集中电源A型灯具;
3)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场所可选择自带电源B型灯具。
5 灯具面板或灯罩的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的面板可以采用厚度4mm及以上的钢化玻璃外,设置在距地面1m及以下的标志灯的面板或灯罩不应采用易碎材料或玻璃材质;
2)在顶棚、疏散路径上方设置的灯具的面板或灯罩不应采用玻璃材质。
6 标志灯的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高度大于4.5m的场所,应选择特大型或大型标志灯;
2)室内高度为3.5m~4.5m的场所,应选择大型或中型标志灯;
3)室内高度小于3.5m的场所,应选择中型或小型标志灯。
7 灯具及其连接附件的防护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室外或地面上设置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
2)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内设置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3)B型灯具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4。
8 标志灯应选择持续型灯具。
9 交通隧道和地铁隧道宜选择带有米标的方向标志灯。
3.2.3 火灾状态下,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危险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0.25s;
2 其他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3 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标志灯光源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3.2.4 系统应急启动后,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 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²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²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3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4 城市交通隧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类隧道不应小于1.5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2.0h;
2)三、四隧类道不应小于1.0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1.5h。
3.2.9 方向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维护结构的疏散走道、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走道、楼梯两侧距地面、梯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柱面上;
2)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应在疏散走道上方增设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方向标志灯;
3)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
2 展览厅、商店、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营业厅等开敞空间场所的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疏散通道两侧设置了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柱面上;当疏散通道两侧无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疏散通道的上方。
2)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5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
3 保持视觉连续的方向标志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疏散走道、疏散通道地面的中心位置;
2)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m。
4 方向标志灯箭头的指示方向应按照疏散指示方案指向疏散方向,并导向安全出口。
3.2.10 楼梯间每层应设置指示该楼层的标志灯(以下简称“楼层标志灯”)。
3.2.11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口、安全出口附近应增设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具。
模块三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4.2.6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
1、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洒水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的场所;
2、设置场所的净空高度超过本规范第6.1.1条的规定,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的场所;(喷头开放滞后)
3、火灾危险等级为严重危险级Ⅱ级的场所。
4.2.7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宜采用设置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时,系统应为湿式系统,且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本规范第5.0.5条的规定。
1、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13.5m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12.0m,储物类别为仓库危险级Ⅰ、Ⅱ级或沥青制品、箱装不发泡塑料的仓库及类似场所;
2、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12.0m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10.5m,储物类别为袋装不发泡塑料、箱装发泡塑料和袋装发泡塑料的仓库及类似场所。
4.2.8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宜采用设置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本规范第5.0.6条的规定。
1、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12.0m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10.5m,储物类别为仓库危险级Ⅰ、Ⅱ级或箱装不发泡塑料的仓库及类似场所;
2、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7.5m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6.0m,储物类别为袋装不发泡塑料和箱装发泡塑料的仓库及类似场所。
6 系统组件
6.1 喷头
6.1.1 设置闭式系统的场所,洒水喷头类型和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应符合表6.1.1的规定;仅用于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的洒水喷头和设置货架内置洒水喷头的场所,可不受此表规定的限制。
续表
6.1.2 闭式系统的洒水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
6.1.3 湿式系统的洒水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做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洒水喷头;
2、吊顶下布置的洒水喷头,应采用下垂型洒水喷头或吊顶型洒水喷头;
3、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级住宅建筑、宿舍、旅馆建筑客房、医疗建筑病房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洒水喷头;
4、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洒水喷头或吊顶型洒水喷头;
5、顶板为水平面,且无梁、通风管道等障碍物影响喷头洒水的场所,可采用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6、住宅建筑和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宜采用家用喷头。
7、不宜选用隐蔽式洒水喷头;确需采用时,应仅适用于轻危险级和中危险级Ⅰ级场所。
6.1.4 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应采用直立型洒水喷头或干式下垂型洒水喷头。
6.1.5 水幕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分隔水幕应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
2、防护冷却水幕应采用水幕喷头。
6.1.6 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可采用边墙型洒水喷头。
6.1.7 下列场所宜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当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时,系统应为湿式系统。
1、公共娱乐场所、中庭环廊;
2、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及治疗区域,老年、少儿、残疾人的集体活动场所;
3、超出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高度的楼层;
4、地下商业场所。
6.1.8 同一隔间内应采用相同热敏性能的洒水喷头。
是为了防止混装不同喷头对系统的启动与操作造成不良影响。
6.1.9 雨淋系统的防护区内应采用相同的洒水喷头。
6.1.10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备用洒水喷头,其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每种型号均不得少于10只。
7 喷头布置
7.1 一般规定
7.1.1 喷头应布置在顶板或吊顶下易于接触到火灾热气流并有利于均匀布水的位置。当喷头附近有障碍物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2节的规定或增设补偿喷水强度的喷头。
7.1.2 直立型、下垂型 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布置,包括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的间距,应根据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洒水喷头类型和工作压力确定,并不应大于表7.1.2的规定,且不应小于1.8m。
7.1.3 边墙型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与间距,应符合表7.1.3的规定:
注:
1、两排相对洒水喷头应交错布置。
2、室内最大跨度大于两排相对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时,应在两排相对喷头中间增设一排喷头。
7.1.4 直立型、下垂型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应采用正方形布置,其布置间距不应大于表7.1.4的规定,且不应小于2.4m。
7.1.5 边墙型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和配水支管上的洒水喷头间距,应按洒水喷头工作压力下能够喷湿对面墙和邻近端墙距溅水盘1.2m高度以下的墙面确定,且保护面积内的喷水强度应符合本规范表5.0.1的规定。
7.1.6 除吊顶型洒水喷头及吊顶下设置的洒水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和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为75mm~150m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在梁或其它障碍物底面下方的平面上布置洒水喷头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同时溅水盘与梁等障碍物底面的垂直距离应为25mm~100mm。
2、当在梁间布置洒水喷头时,洒水喷头与梁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的规定。确有困难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550mm。梁间布置的洒水喷头,溅水盘与顶板距离达到550mm仍不能符合本规范第7.2.1条的规定时,应在梁底面的下方增设洒水喷头。
3、密肋梁板下方的洒水喷头,溅水盘与密肋梁板底面的垂直距离应为25mm~100mm。
7.1.7 除吊顶型洒水喷头及吊顶下设置的洒水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特殊应用喷头和家用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符合表7.1.7的规定。
7.1.9 货架内置洒水喷头宜与顶板下洒水喷头交错布置,其溅水盘与上方层板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7.1.6条的规定,与其下部储物顶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50mm。
7.1.10 挡水板应为正方形或圆形金属板,其平面面积不宜小于0.12m2,周围弯边的下沿宜与洒水喷头的溅水盘平齐。除下列情况和相关规范另有规定外,其它场所或部位不应采用挡水板。
1、设置货架内置洒水喷头的仓库,当货架内置洒水喷头上方有孔洞、缝隙时,可在洒水喷头的上方设置挡水板。
2、宽度大于本规范第7.2.3条规定的障碍物,增设的洒水喷头上方有孔洞、缝隙时,可在洒水喷头的上方设置挡水板。
7.1.11 净空高度大于800mm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内应设置洒水喷头,当同时满足下列情况时,可不设置洒水喷头。
1、闷顶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采用不燃材料套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
2、风管保温材料等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制作;
3、无其它可燃物。
7.1.13 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当通透面积占吊顶总面积的比例大于70%时,喷头应设置在吊顶上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通透性吊顶开口部位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mm,且开口部位的厚度不应大于开口的最小宽度;
2、喷头间距及溅水盘与吊顶上表面的距离应符合表7.1.13的规定。
7.1.15 边墙型洒水喷头溅水盘与顶板和背墙的距离应符合表7.1.15的规定。(单位:mm)
7.1.16 防火分隔水幕的喷头布置,应保证水幕的宽度不小于6m。采用水幕喷头时,喷头不应少于3排;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时,喷头不应少于2排。防护冷却水幕的喷头宜布置成单排。
7.2.3 当梁、通风管道、成排布置的管道、桥架等障碍物的宽度大于1.2m时,其下方应增设喷头;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和特殊应用喷头的场所,当障碍物宽度大于0.6m时,其下方应增设喷头。
7.2.6 边墙型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正前方1.2m范围内,边墙型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和边墙型家用喷头正前方2.4m范围(图7.2.6)内,顶板或吊顶下不应有阻挡喷水的障碍物,其布置要求应符合表7.2.6-1和表7.2.6-2的要求。
3.2.7 喷头的现场检验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喷头的商标、型号、公称动作温度、响应时间指数(RTI)、制造厂及生产日期等标志应齐全。
2、喷头的型号、规格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喷头外观应无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
4、喷头螺纹密封面应无伤痕、毛刺、缺丝或断丝现象。
5、闭式喷头应进行密封性能试验,以无渗漏、无损伤为合格
试验数量应从每批中抽查1%,并不得少于5只,试验压力应为3.0MPa,保压时间不得少于3min。当两只及两只以上不合格时,不得使用该批喷头。当仅有一只不合格时,应再抽查2%,并不得少于10只,并重新进行密封性能试验;当仍有不合格时,亦不得使用该批喷头。
检查数量:符合本条第5款的规定。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及在专用试验装置上测试,主要测试设备有试压泵、压力表、秒表。
5.2 喷头安装
Ⅰ 主控项目
5.2.1 喷头安装必须在系统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
5.2.2 喷头安装时,不应对喷头进行拆装、改动,并严禁给喷头、隐蔽式喷头的装饰盖板附加任何装饰性涂层。
5.2.3 喷头安装应使用专用扳手,严禁利用喷头的框架施拧;喷头的框架、溅水盘产生变形或释放原件损伤时,应采用规格、型号相同的喷头更换。
5.2.4 安装在易受机械损伤处的喷头,应加设喷头防护罩。
5.2.5 喷头安装时,溅水盘与吊顶、门、窗、洞口或障碍物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5处。
5.2.7 当喷头的公称直径小于10mm时,应在配水干管或配水管上安装过滤器。
5.2.11 下垂式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为150mm~360mm。直立式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为100mm~150mm。
5.2.14 直立式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下的障碍物,满足下列任一要求时,可以忽略不计。
1、腹部通透的屋面托架或桁架,其下弦宽度或直径不大于10cm。
2、其他单独的建筑构件,其宽度或直径不大于10cm。
3、单独的管道或线槽等,其宽度或直径不大于10cm,或者多根管道或线槽,总宽度不大于10cm。
8.0.9 喷头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严重A) 1、喷头设置场所、规格 、型号、公称动作温度、响应时间指数(RTI)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抽查设计喷头数量10%,总数不少于40个,合格率应为100%。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尺量检查。
(重B)2、喷头安装间距,喷头与楼板、墙、梁等障碍物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抽查设计喷头数量5%,总数不少于20个,距离偏差±15mm,合格率不小于95%时为合格。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尺量检查。
(轻C)3、有腐蚀性气体的环境和有冰冻危险场所安装的喷头,应采取防护措施。
4、有碰撞危险场所安装的喷头应加设防护罩。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轻C) 5、各种不同规格的喷头均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品,其数量不应小于安装总数的1%,且每种备用喷头不应少于10个。
5.2 公称动作温度和颜色标志
玻璃泡喷头 |
易熔合金喷头 |
||
公称动作温度(℃) |
工作液色标 |
公称动作温度(℃) |
轭臂色标 |
57 |
橙 |
57~77 |
无色 |
68 |
红 |
80~107 |
白 |
79 |
黄 |
121~149 |
蓝 |
93 |
绿 |
163~191 |
红 |
107 |
绿 |
204~246 |
绿 |
121 |
天蓝 |
260~302 |
橙 |
141 |
蓝 |
320~343 |
橙 |
163 |
淡紫 |
水幕喷头
|
|
182 |
紫红 |
||
204 |
黑 |
||
227 |
黑 |
||
260 |
黑 |
||
343 |
黑 |
5.3 型号
5.3.1 洒水喷头的型号由产品代号(ZST)、性能代号、公称流量系数、公称动作温度、自定义代号等部分组成。
5.3.2 产品代号为ZST,表示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洒水喷头。
5.1 公称动作温度和颜色标志
4 分类
5.0.1 民用建筑和厂房采用湿式系统时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1的规定。
5.0.2 民用建筑和厂房高大空间场所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2的规定。
注:
1、表中未列入的场所,应类比确定。
2、当民用建筑高大空间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为12m<h≤18m时,应采用非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
5.0.3 最大净空高度超过8m的自选商场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按仓库的规定执行。
5.0.4 仓库及类似场所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为仓库危险级Ⅰ级~Ⅲ级时,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4-1~表5.0.4-4的规定;
2、当仓库危险级Ⅰ级、仓库危险级Ⅱ级场所中混杂储存仓库危险级Ⅲ级物品时,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4-5的规定。
5.0.4-1 仓库危险Ⅰ级场所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注:
1、货架储物高度大于7.5m时,应设置货架内置洒水喷头。顶板下洒水喷头的喷水强度不应低于18L/(min﹒m2),作用面积不应小于200m2,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2h。
2、本表中字母J表示货架内置洒水喷头, “J”前的数字表示货架内置洒水喷头的层数。
最大净空高度是指室内地面到屋面板的垂直距离,顶板为斜面时,应为室内地面到屋脊处的垂直距离。
5.0.4-2 仓库危险Ⅱ级场所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注:货架储物高度大于7.5m时,应设置货架内置洒水喷头。顶板下洒水喷头的喷水强度不应低于20L/(min﹒m2),作用面积不应小于200m2,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2h。
5.0.4-3 货架储存时仓库危险级Ⅲ级场所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注:
1、作用面积不应小于200m2,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2h。
6、货架储物高度大于7.5m时,应设置货架内置洒水喷头,顶板下洒水喷头的喷水强度不应低于22.0L/(min﹒m2),作用面积不应小于200m2,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2h。
5.0.4-4 堆垛储存时仓库危险Ⅲ级场所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注:作用面积不小于240㎡,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2h。
5.0.4-5 仓库危险ⅠⅡ级场所中混杂储存仓库危险Ⅲ级场所物品时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5.0.6 仓库及类似场所采用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时,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6的规定。
5.0.7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仓库及类似场所,当采用货架储存时应采用钢制货架,并应采用通透层板,且层板中通透部分的面积不应小于层板总面积的50%。当采用木制货架或采用封闭层板货架时,其系统设置应按堆垛储物仓库确定。
5.0.5 仓库及类似场所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时,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5的规定。
续表
5.0.8 货架仓库的最大净空高度或最大储物高度超过本规范第5.0.5条的规定时,应设货架内置洒水喷头,且货架内置洒水喷头上方的层间隔板应为实层板。货架内置洒水喷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仓库危险级Ⅰ级、Ⅱ级场所应在自地面起每3.0m设置一层货架内置洒水喷头,仓库危险级Ⅲ级场所应在自地面起每1.5m~3.0m设置一层货架内置洒水喷头,且最高层货架内置洒水喷头与储物顶部的距离不应超过3.0m。
2、当采用流量系数等于80的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时,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20MPa;当采用流量系数等于115的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时,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10MPa。
3、洒水喷头间距不应大于3m,且不应小于2m。计算货架内开放洒水喷头数量不应小于表5.0.8的规定。
4、设置2层及以上货架内置洒水喷头时,洒水喷头应交错布置。
6.2 报警阀组
6.2.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报警阀组。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的闭式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水幕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报警阀。
6.2.2 串联接入湿式系统配水干管的其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报警阀组,其控制的洒水喷头数计入湿式报警阀组控制的洒水喷头总数。 (系统检修时,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将会受到影响)
6.2.3 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洒水喷头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800只;干式系统不宜超过500只;
2、当配水支管同时设置保护吊顶下方和上方空间的洒水喷头时,应只将数量较多一侧的洒水喷头计入报警阀组控制的洒水喷头总数。(开放一侧不会蔓延到另一侧)
6.2.4 每个报警阀组供水的最高与最低位置洒水喷头,其高程差不宜大于50m。(均衡喷头流量和压力)
6.2.5 雨淋报警阀组的电磁阀,其入口应设过滤器。并联设置雨淋报警阀组的雨淋系统,其雨淋报警阀控制腔的入口应设止回阀。
6.2.6 报警阀组宜设在安全及易于操作的地点,报警阀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2m。设置报警阀组的部位应设有排水设施。
6.2.7 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当不采用信号阀时,控制阀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
6.2.8 水力警铃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05MP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在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或公共通道的外墙上;
2、与报警阀连接的管道,其管径应为20mm,总长不宜大于20m。
3.2.8 阀门及其附件的现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3、报警阀除应有商标、型号、规格等标志外,尚应有水流方向的永久性标志。
6、报警阀应进行渗漏试验。试验压力应为额定工作压力的2倍,保压时间不应小于5min,阀瓣处应无渗漏。
3.2.9 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自动排气阀、减压阀、泄压阀、多功能水泵控制阀、止回阀、信号阀、水泵接合器及水位、气压、阀门限位等自动监测装置应有清晰的铭牌、安全操作指示标志和产品说明书;水流指示器、水泵接合器、减压阀、止回阀、过滤器、泄压阀、多功能水泵控制阀应有水流方向的永久性标志;安装前应进行主要功能检查。
5.3.4 干式报警阀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安装在不发生冰冻的场所。
2、安装完成后,应向报警阀气室注入高度为50mm~100mm的清水。
3、充气连接管接口应在报警阀气室充注水位以上部位,且充气连接管的直径不应小于15mm;止回阀、截止阀应安装在充气连接管上。
4、气源设备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安全排气阀应安装在气源与报警阀之间,且应靠近报警阀。
6、加速器应安装在靠近报警阀的位置,且应有防止水进入加速器的措施。
7、低气压预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配水干管一侧。
8、下列部位应安装压力表:
(1)报警阀充水一侧和充气一侧;
(2)空气压缩机的气泵和储气罐上;
(3)加速器上。
9、管网充气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7.2.5 报警阀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湿式报警阀调试时,在末端装置处放水,当湿式报警阀进口水压大于0.14MPa、放水流量大于1L/s时,报警阀应及时启动;带延迟器的水力警铃应在5s~90s内发出报警铃声,不带延迟器的水力警铃应在15s内发出报警铃声;压力开关应及时动作,启动消防泵并反馈信号。
2、干式报警阀调试时,开启系统试验阀,报警阀的启动时间、启动点压力、水流到试验装置出口所需时间,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3、雨淋阀调试宜利用检测、试验管道进行。自动和手动方式启动的雨淋阀,应在15s之内启动;公称直径大于200mm的雨淋阀调试时,应在60s之内启动。雨淋阀调试时,当报警水压为0.05MPa时,水力警铃应发出报警铃声。
Ⅱ 一般项目
7.2.7 联动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并应按本规范附录C表C.0.4的要求进行记录:
1、湿式系统的联动试验,启动一只喷头或0.94L/s~1.5L/s的流量从末端试水装置处放水时,水流指示器、报警阀、压力开关、水力警铃和消防水泵等应及时动作,并发出相应的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打开阀门放水、使用流量计和观察检查。
2、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水幕系统的联动试验,可采用专用测试仪表或其他方式,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种探测器输入模拟火灾信号,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启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传动管启动的雨淋系统、水幕系统联动试验时,启动1只喷头,雨淋阀打开,压力开关动作,水泵启动。
3、干式系统的联动试验,启动1只喷头或模拟1只喷头的排气量排气,报警阀应及时启动,压力开关、水力警铃动作并发出相应信号。
5.0.10 干式系统和雨淋系统的设计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干式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表5.0.1、表5.0.4-1~5.0.4-5的规定值确定,系统作用面积应按对应值的1.3倍确定。(注意不包括高大空间那个表格)
2、雨淋系统的喷水强度和作用面积应按本规范表5.0.1的规定值确定,且每个雨淋报警阀控制的喷水面积不宜大于表5.0.1中的作用面积。
5.0.11 预作用系统的设计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表5.0.1、表5.0.4-1~5.0.4-5的规定值确定;
2、当系统采用仅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接控制预作用装置时,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本规范表5.0.1、表5.0.4-1~5.0.4-5的规定值确定;
3、当系统采用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控制预作用装置时,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本规范表5.0.1、表5.0.4-1~5.0.4-5规定值的1.3倍确定。
11 操作与控制
11.0.1 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应由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和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
11.0.2 预作用系统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和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
11.0.3 雨淋系统和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消防水泵的自动启动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雨淋报警阀时,消防水泵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和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直接自动启动;
2、当采用充液(水)传动管控制雨淋报警阀时,消防水泵应由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和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直接启动。
11.0.4 消防水泵除具有自动控制启动方式外,还应具备下列启动方式:
1、消防控制室(盘)远程控制;
2、消防水泵房现场应急操作。
11.0.5 预作用装置的自动控制方式可采用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接控制,或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误喷的场所,宜采用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接控制的预作用系统;
2、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充水的场所和用于替代干式系统的场所,宜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控制的预作用系统。
11.0.7 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和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应同时具备下列三种开启报警阀组的控制方式:
1、自动控制;
2、消防控制室(盘)远程控制;
3、预作用装置或雨淋报警阀处现场手动应急操作。
11.0.8 当建筑物整体采用湿式系统,局部场所采用预作用系统保护且预作用系统串联接入湿式系统时,除应符合第11.0.1条的规定外,预作用装置的控制方式还应符合本规范第11.0.7条的规定。
11.0.9 快速排气阀入口前的电动阀应在启动消防水泵的同时开启。(快速排气)
11.0.10 消防控制室(盘)应能显示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信号阀、消防水泵、消防水池及水箱水位、有压气体管道气压,以及电源和备用动力等是否处于正常状态的反馈信号,并应能控制消防水泵、电磁阀、电动阀等的操作。
4.11 报警延迟时间
不安装延迟器的湿式报警阀,按5.8.5的规定进行试验,系统侧放水后15s内报警装置应开始连续报警。安装延迟器的湿式报警阀,按5.8.5的规定进行试验,系统侧放水后5s~90s内报警装置应开始发出连续报警。
4.17 水力警铃响度
按5.10.3的规定进行试验,当水力警铃喷嘴进水口处压力分别为0.20Mpa,0.30Mpa,1.00Mpa时,距离水力警铃3.0m处三个测量位置的响度平均值不应小于85dB(A),而且每个测量值均不得低于80dB(A)。
当喷嘴进口处压力为0.05Mpa时,三个测量位置的响度平均值不应小于70dB(A)。
4.3.3 防护冷却水幕应直接将水喷向被保护对象;防火分隔水幕不宜用于尺寸超过15m(宽)×8m(高)的开口(舞台口除外)。
5.0.14 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表5.0.14的规定表5.0.14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注:
1、防护冷却水幕的喷水点高度每增加1m,喷水强度应增加0.1L/(s.m),但超过9m时喷水强度仍采用1.0L/(s.m);
2、系统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系统设置部位的耐火极限要求;
3、喷头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1.16条的规定。
5.0.15 当采用防护冷却系统保护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系统应独立设置,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喷头设置高度不应超过8m;当设置高度为4m~8m时,应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
2、喷头设置高度不超过4m时,喷水强度不应小于0.5L/(s.m);当超过4m时,每增加1m,喷水强度应增加0.1L/(s.m);
3、喷头的设置应确保喷洒到被保护对象后布水均匀,喷头间距应为1.8m~2.4m;喷头溅水盘与防火分隔设施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0.3m,与顶板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7.1.15条的规定;
4、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系统设置部位的耐火极限要求。
5.0.16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h确定。
5.0.17 利用有压气体作为系统启动介质的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其配水管道内的气压值应根据报警阀的技术性能确定;利用有压气体检测管道是否严密的预作用系统,配水管道内的气压值不宜小于0.03MPa,且不宜大于0.05MPa。
6.4 压力开关
6.4.1 雨淋系统和防火分隔水幕,其水流报警装置应采用压力开关。
(雨淋系统和水幕系统采用开式喷头,平时报警阀出口后的管道内(系统侧)没有水,系统启动后的管道充水阶段,管内水的流速较快,容易损伤水流指示器,因此采用压力开关较好。)
6.5 末端试水装置
6.5.1 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洒水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
6.5.3 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有标识,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5m,并应采取不被他用的措施。
6.5.2 末端试水装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试水接头出水口的流量系数,应等同于同楼层或防火分区内的最小流量系数洒水喷头。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排水立管宜设伸顶通气管,且管径不应小于75mm。
6.3.1 除报警阀组控制的洒水喷头只保护不超过防火分区面积的同层场所外,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报告着火部位)
6.3.2 仓库内顶板下洒水喷头与货架内置洒水喷头应分别设置水流指示器。
6.3.3 当水流指示器入口前设置控制阀时,应采用信号阀。
6.8 灵敏度
按7.5规定的方法进行灵敏度试验,水流指示器应满足下列要求:
a)流量小于或等于15.0L/min时,应无报警信号输出;
b)输出报警信号时,流量应大于15.0L/min且小于或等于37.5L/min;
c)流量大于或等于37.5L/min时,应输出报警信号,且报警信号随流量的增加应无变化;
d)复位时间不应大于5s。
8 管道
8.0.1 配水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20MPa,并不应设置其他用水设施。
8.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材及管件时,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为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Ⅰ级,系统应为湿式系统,并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且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材及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2、应用于公称直径不超过DN80的配水管及配水支管,且不应穿越防火分区;
3、当设置在有吊顶场所时,吊顶内应无其他可燃物,吊顶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
4、当设置在无吊顶场所时,该场所应为轻危险级场所,顶板应为水平、光滑顶板,且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100mm。
8.0.6 系统中直径等于或大于100mm的管道,应分段采用法兰或沟槽式连接件(卡箍)连接。水平管道上法兰间的管道长度不宜大于20m;立管上法兰间的距离,不应跨越3个及以上楼层。净空高度大于8m的场所内,立管上应有法兰。
8.0.7 管道的直径应经水力计算确定。配水管道的布置,应使配水管入口的压力均衡。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中各配水管入口的压力均不宜大于0.40MPa。
8.0.8 配水管两侧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标准流量洒水喷头数量,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不应超过8只,同时在吊顶上下设置喷头的配水支管,上下侧均不应超过8只。严重危险级及仓库危险级场所均不应超过6只。
8.0.11 干式系统、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开启预作用装置的预作用系统,其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1min;雨淋系统和仅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预作用装置的预作用系统,其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2min。
8.0.12 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的供气管道,采用钢管时,管径不宜小于15mm;采用铜管时,管径不宜小于10mm。
8.0.13 水平设置的管道宜有坡度,并应坡向泄水阀。充水管道的坡度不宜小于2‰,准工作状态不充水管道的坡度不宜小于4‰。
9.2 管道水力计算
9.2.1 管道内的水流速度宜采用经济流速,必要时可超过5m/s,但不应大于10m/s。
9.2.4 水泵扬程或系统入口的供水压力应按下式计算:
模块四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5.1.15 管道支架、吊架、防晃支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3、管道支架、吊架的安装位置不应妨碍喷头的喷水效果;管道支架、吊架与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300mm;与末端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750mm。
4、配水支管上每一直管段、相邻两喷头之间的管段设置的吊架均不宜少于1个,吊架的间距不宜大于3.6m。
5、当管道的公称直径等于或大于50mm时,每段配水干管或配水管设置防晃支架不应少于1个,且防晃支架的间距不宜大于15m;当管道改变方向时,应增设防晃支架。
6、竖直安装的配水干管除中间用管卡固定外,还应在其始端和终端设防晃支架或采用管卡固定,其安装位置距地面或楼面的距离宜为1.5m~1.8m。
5.1.16 管道穿过建筑物的变形缝时,应采取抗变形措施。穿过墙体或楼板时应加设套管,套管长度不得小于墙体厚度,穿过楼板的套管其顶部应高出装饰地面20mm:穿过卫生间或厨房楼板的套管,其顶部应高出装饰地面50mm,且套管底部应与楼板底面相平。套管与管道的间隙应采用不燃材料填塞密实。
5.1.17 管道横向安装宜设2‰~5‰的坡度, 且应坡向排水管;当局部区域难以利用排水管将水排净时,应采取相应的排水措施。当喷头数量小于或等于5只时,可在管道低凹处加设堵头;当喷头数量大于5只时,宜装设带阀门的排水管。
5.1.18 配水干管、配水管应做红色或红色环圈 标志。红色环圈标志,宽度不应小于20mm, 间隔不宜大于4m,在一个独立的单元内环圈不宜少于2处。
6 系统的试压和冲洗
6.1 一般规定
6.1.1 管网安装完毕后,必须对其进行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冲洗。
6.1.2 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宜用水进行。干式喷水灭火系统、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应做水压试验和气压试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水压试验和气压试验记录表。
8 系统验收
C缺陷项
8.0.3 系统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设计变更通知书、竣工图。
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3、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质量控制检查资料。
6、系统试压、冲洗记录。
7、系统调试记录。
8.0.6 消防水泵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7、消防水泵启动控制应置于自动启动档,消防水泵应互为备用。
8.0.8 管网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2、管网排水坡度及辅助排水设施,应符合本规范第5.1.17条的规定。
3、系统中的末端试水装置、试水阀、排气阀应符合设计要求。
8.0.12 系统应进行系统模拟灭火功能试验,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报警阀动作,水力警铃应鸣响。
2、水流指示器动作,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8.0.7 报警阀组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5、控制阀均应锁定在常开位置。
8.0.9 喷头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3、有腐蚀性气体的环境和有冰冻危险场所安装的喷头,应采取防护措施。
4、有碰撞危险场所安装的喷头应加设防护罩。
5、各种不同规格的喷头均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品,其数量不应小于安装总数的1%,且每种备用喷头不应少于10个。
A缺陷项
8.0.4 系统供水水源的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检查室外给水管网的进水管管径及供水能力,并应检查高位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池容量,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2、当采用天然水源作系统的供水水源时,其水量、水质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检查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的技术措施。
8.0.6 消防水泵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4、打开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试水阀,当采用主电源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启动正常;关掉主电源,主、备电源应能正常切换。备用电源切换时,消防水泵应在1min或2min内投入正常运行。自动或手动启动消防泵时应在55s内投入正常运行。
8.0.12 系统应进行系统模拟灭火功能试验,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3、压力开关动作,应启动消防水泵及与其联动的相关设备,并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4、电磁阀打开,雨淋阀应开启,并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8.0.8 管网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道的材质、管径、接头、连接方式及采取的防腐、防冻措施,应符合设计规范及设计要求。
8.0.9 喷头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喷头设置场所、规格 、型号、公称动作温度、响应时间指数(RTI)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抽查设计喷头数量10%,总数不少于40个,合格率应为100%。
8.0.11 系统流量、压力的验收,应通过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进行放水试验,系统流量、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模块五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3.1.5 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 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任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1600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1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3.1.6 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3.1.7 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3.1.8 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5.2.1 对不同高度的房间,可按表5.2.1选择点型火灾探测器。
5.2.2 下列场所宜选择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1 饭店、旅馆、教学楼、办公楼的厅堂、卧室、办公室、商场、列车载客车厢等。
2 计算机房、通信机房、电影或电视放映室等。
3 楼梯、走道、电梯机房、车库等。
4 书库、档案库等。
5.2.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不宜选择点型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
1 相对湿度经常大于95%。
2 气流速度大于5m/s。
3 有大量粉尘、水雾滞留。
4 可能产生腐蚀性气体。
5 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滞留。
6 产生醇类、醚类、酮类等有机物质。
5.2.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不宜选择点型光电感烟火灾探测器:
1 有大量粉尘、水雾滞留。
2 可能产生蒸气和油雾。
3 高海拔地区。
4 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滞留。
5.2.5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宜选择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且应根据使用场所的典型应用温度和最高应用温度选择适当类别的感温火灾探测器:
1 相对湿度经常大于95%。
2 可能发生无烟火灾。
3 有大量粉尘。
4 吸烟室等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或蒸气滞留的场所。
5 厨房、锅炉房、发电机房、烘干车间等不宜安装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场所。
6 需要联动熄灭“安全出口”标志灯的安全出口内侧。
7 其他无人滞留且不适合安装感烟火灾探测器,但发生火灾时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
5.2.11 下列场所宜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
1 使用可燃气体的场所。
2 燃气站和燃气表房以及存储液化石油气罐的场所。
3 其他散可燃气体和可燃蒸气的场所。
5.2.12 在火灾初期产生一氧化碳的下列场所可选择点型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
1 烟不容易对流或顶棚下方有热屏障的场所。
2 在棚顶上无法安装其他点型火灾测器的场所。
3 需要多信号复合报警的场所。
5.3.1 无遮挡的大空间或有特殊要求的房间,宜选择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5.3.3 下列场所或部位,宜选择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1 电缆隧道、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桥架。
2 不易安装点型探测器的夹层、闷顶。
3 各种皮带输送装置。
4 其他环境恶劣不适合点型探测器安装的场所。
5.3.4 下列场所或部位,宜选择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
1 除液化石油气外的石油储罐。
2 需要设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易燃易爆场所。
3 需要监测环境温度的地下空间等场所宜设置具有实时温度监测功能的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
4 公路隧道、敷设动力电缆的铁路隧道和城市地铁隧道等。
5.4.1 下列场所宜选择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1 具有高速气流的场所。
2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不适宜的大空间、舞台上方、建筑高度超过12m或有特殊要求的场所。
3 低温场所。
4 需要进行隐蔽探测的场所。
5 需要进行火灾早期探测的重要场所。
6 人员不宜进入的场所。
6.2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6.2.2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探测区域的每个房间应至少设置一只火灾探测器。
条文说明:”每个房间”是指一个探测区域中可相对独立的房间,即使该房间的面积比一只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小得多,也应设置一只探测器保护。
2、感烟火灾探测器和A1、A2、B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按表6.2.2确定。
3、感烟火灾探测器、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应根据探测器的保护面积A和保护半径R确定,并不应超过本规范附录E探测器安装间距的极限曲线D1~D11(含D9′)规定的范围。
4 一个探测区域内所需设置的探测器数量,不应小于公式的计算值:
式中:N——探测器数量(只),N应取整数;
S——该探测区域面积(㎡);
K——修正系数,容纳人数超过10000人的公共场所宜取0.7~0.8;容纳人数为2000人~10000人的公共场所宜取0.8~0.9,容纳人数为500人~2000人的公共场所宜取0.9~1.0,其他场所可取1.0;
A——探测器的保护面积(㎡)。
表6.2.2 感烟火灾探测器和A1、A2、B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
注:建筑高度不超过14m的封闭探测空间,且火灾初期会产生大量的烟时,可设置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6.2.3 在有梁的顶棚上设置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感温火灾探测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小于200mm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C、D、E、F、G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房高极限值为4m,梁高限度为200mm;B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房高极限值为6m,梁高限度为225mm;A1、A2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房高极限值为8m,梁高限度为275mm;感烟火灾探测器房高极限值为12m,梁高限度为375mm。若梁高超过上述限度,即线性曲线右边部分,均需计梁的影响。
3 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超过600mm时,被梁隔断的每个梁间区域应至少设置一只探测器。
5 当梁间净距小于1m时(视为平顶棚),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6.2.4 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点型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1/2。
6.2.5 点型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6.2.6 点型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6.2.7 房间被书架、设备或隔断等分隔,其顶部至顶棚或梁的距离小于房间净高的5%时,每个被隔开的部分应至少安装一只点型探测器。
6.2.8 点型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探测器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6.2.10 锯齿形屋顶和坡度大于15°的人字形屋顶,应在每个屋脊处设置一排点型探测器,探测器下表面至屋顶最高处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6.2.9条的规定。
6.2.11 点型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6.2.12 在电梯井、升降机井设置点型探测器时,其位置宜在井道上方的机房顶棚上。
6.2.15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测器的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m~1.0m,距地高度不宜超过20m。
2 相邻两组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0.5m,探测器的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00m。
3 探测器应设置在固定结构上。
4 探测器的设置应保证其接收端避开日光和人工光源直接照射。
5 选择反射式探测器时,应保证在反射板与探测器间任何部位进行模拟试验时,探测器均能正确响应。
6.2.16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测器在保护电缆、堆垛等类似保护对象时,应采用接触式布置;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设置时,宜设置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
2 设置在顶棚下方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至顶棚的距离宜为0.1m。探测器的保护半径应符合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保护半径要求;探测器至墙壁的距离官为1m~1.5m。
3 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每个光栅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符合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要求
4 设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场所有联动要求时,宜采用两只不同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组合。
5 与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连接的模块不宜设置在长期潮湿或温度变化较大的场所。
6.2.17 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高灵敏型探测器的采样管网安装高度不应超过16m; 高灵敏型探测器的采样管网安装高度可超过16m;采样管 网安装高度超过16m时,灵敏度可调的探测器应设置为高灵敏度,且应减小采样管长度和采样孔数量。
2 探测器的每个采样孔的保护面积、保护半径,应符合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保护半径的要求。
3 一个探测单元的采样管总长不宜超过200m,单管长度不宜超过100m,同一根采样管不应穿越防火分区。采样孔总数不宜超过100个,单管上的采样孔数量不宜超过25个。
4 当采样管道采用毛细管布置方式时,毛细管长度不宜超过4m。
5 吸气管路和采样孔应有明显的火灾探测器标识。
6 有过梁、空间支架的建筑中,采样管路应固定在过梁、空间支架上。
7 当采样管道布置形式为垂直采样时,每2℃温差间隔或3m间隔(取最小者)应设置一个采样孔,采样孔不应背对气流方向。
8 采样管网应按经过确认的设计软件或方法进行设计。
9 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故障信号等信息应传给火灾报警控制器,涉及消防联动控制时,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还应传给消防联动控制器。
6.2.18 感烟火灾探测器在格栅吊顶场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镂空面积与总面积比例不大于15%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吊顶下方。
2 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大于30%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吊顶上方。
3 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为15%~30%时,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根据实际试验结果确定。
4 探测器设置在吊顶上方且火警确认灯无法观察时,应在吊顶下方设置火警确认灯。
5 地铁站台等有活塞风影响的场所,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为30%~70%时,探测器宜同时设置在吊顶上方和下方。
6.3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6.3.1 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30m。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疏散通道或出入口处。列车上设置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每节车厢的出入口和中间部位。
6.3.2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 部位。当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1.3m~1.5m,且应有明显的标志。
3.3.8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敷设在顶棚下方的线型差温火灾探测器至顶棚距离宜为0.1m,相邻探测器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探测器至墙壁距离宜为1.0m~1.5m;
2 在电缆桥架、变压器等设备上安装时,宜采用接触式布置,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敷设时,宜敷设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
3 探测器敏感部件应采用产品配套的固定装置固定,固定装置的间距不宜大于2m;
4 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敏感部件应采用连续无接头方式安装,如确需中间接线,应采用专用接线盒连接,敏感部件安装敷设时应避免重力挤压冲击,不应硬性折弯、扭转,探测器的弯曲半径宜大于0.2m;
5 分布式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感温光纤不应打结,光纤弯曲时,弯曲半径应大于50mm,每个光通道配接的感温光纤的始端及末端应各设置不小于8m的余量段,感温光纤穿越相邻的报警区域时,两侧应分别设置不小8m的余量段;
6 光栅光纤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信号处理单元安装位置不应受强光直射,光纤光栅感温段的弯曲半径应大于0.3m。
4.3.6 应对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复位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复位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调整探测器的光路调节装置,使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2 应采用减光率为0.9dB的减光片或等效设备遮挡光路,探测器不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3 应采用产品生产企业设定的减光率为1.0dB~10.0dB的减光片或等效设备遮挡光路,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和信息显示动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4 应采用减光率为11.5dB的减光片或等效设备遮挡光路,探测器的火警或故障确认灯应点亮,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故障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4.3.10 应对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采样管路气流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采样管路气流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产品说明书改变探测器的采样管路气流,使探测器处于故障状态,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的故障指示灯应点亮;
2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故障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3 应恢复探测器的正常采样管路气流,使探测器和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6.4 区域显示器的设置
6.4.1 每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宾馆、饭店等场所应在每个报警区域设置一台区域显示器。当一个报警区域包括多个楼 层时,宜在每个楼层设置一台仅显示本楼层的区域 显示器。
6.4.2 区域显示器应设置在出入口等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当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1.3m~1.5m。
6.5 火灾警报器的设置
6.5.1 火灾光警报器应设置在每个楼层的楼梯口、 消防电梯前室、建筑内部拐角等处的明显部位,且不宜与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灯具设置在同一面墙上。
6.5.2 每个报警区域内应均匀设置火灾警报器,其声压级不应小于60dB;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其声压级应高于背景躁声15dB。
6.5.3 当火灾警报器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底边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2m。
6.6 消防应急广播的设置
6.6.1 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民用建筑内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和大厅等公共场所。每个扬 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W,其数量应能保证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25m,走道末端距最近的扬声器距离不应大于12.5m。
2 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3 客房设置专用扬声器时,其功率不宜小于1W。
6.6.2 壁挂扬声器的底边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2m。
6.8 模块的设置
6.8.1 每个报警区域内的模块宜相对集中设置在本报警区域内的金属模块箱中。
6.8.2 模块严禁设置在配电(控制)柜(箱)内。
6.8.3 本报警区域内的模块不应控制其他报警区域的设备。
6.8.4 未集中没置的模块附近应有尺寸不小100mm×100mm的标识。
6.9.2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与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等消防设备之间,应采用专用线路连接。
6.11 防火门监控器的设置
6.11.1 防火门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未设置消防控制室时,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6.11.2 电动开门器的手动控制按钮应设置在防火门内侧墙面上,距门不宜超过0.5m,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0.9m~1.3m。
6.11.3 防火门监控器的设置应符合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设置要求。
Ⅲ 系统其他部件安装
3.3.16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防火卷帘手动控制装置、气体灭火系统手动与自动控制转换装置、气体灭火系统现场启动和停止按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防火卷帘手动控制装置、气体灭 火系统手动与自动控制转换装置、气体灭火系统现场启动和停止按钮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其底边距地(楼)面的高度宜为1.3m~1.5m,且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消火栓按钮应设置在消火栓箱内,疏散通道设置的防火卷帘两侧均应设置手动控制装置;
2 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
3 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
9.1.6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供电系统的正常工作,不宜自动切断供电电源。
9.2.1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以设置在低压配电系统首端为基本原则,宜设置在第一级配电柜(箱)的出线端。在供电线路泄露电流大于500mA时,宜在其下一级配电柜(箱)设置。
9.2.2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宜设置在IT系统的配电线路和消防配电线路中。
9.2.3 选择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时,应计及供电系统自然漏流的影响,并应选择参数合适的探测器;探测器报警值宜为300mA~500mA。
10.1.3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通信设备等的 电源,宜由UPS电源装置或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供电。
10.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不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
10.1.5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输出功率应大于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全负荷功率的120%,蓄电池组的容量应保证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在火灾状态同时工作负荷条件下连续工作3h以上。
10.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点阻值不应大于1Ω。
2 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点阻值不应大于4Ω。
10.2.3 由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各消防电子设备的专用接地线应选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面积不应小于4mm²。
10.2.4 消防控制室接地板与建筑接地体之间,应采用线芯截面面积不小于25mm²的铜芯绝缘导线连接。
11.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电线电缆。
11.2.3 线路暗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B1级以上的刚性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
线路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金属封闭线槽保护。
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可直接明敷。
4.16.5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对湿式干式喷水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湿式、干式喷水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报警阀防护区域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一只火灾探测器或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报警信号、使报警阀的压力开关动作;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控制消防水泵启动的启动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
3 消防泵控制箱、柜应控制启动消防泵;
4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干管水流指示器的动作反馈信号,显示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5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受控设备的动作反馈信号,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4.16.6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在消防控制室对消防泵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消防泵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直接手动控制单元的消防泵启动控制按钮、按键,对应的消防泵控制箱、柜应控制消防泵启动;
2 应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直接手动控制单元的消防泵停止控制按钮、按键,对应的消防泵控制箱、柜应控制消防泵停止运转;
3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直接手动启动、停止控制信号。
Ⅳ 预作用式喷水灭火系统控制调试
4.16.7 应使消防联动控制器与消防泵控制箱、柜及预作用阀组等设备相连接,接通电源,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控制工作状态。
4.16.8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对预作用式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预作用式喷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报警阀防护区域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两只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和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控制预作用阀组开启的启动信号, 系统设有快速排气装置时,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同时发出控制排气阀前电动阀开启的启动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
3 预作用阀组、排气阀前的电动阀应开启;
4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预作用阀组、排气阀前电动阀的动作反馈信号,显示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5 开启预作用式灭火系统的未端试水装置,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干管水流指示器的动作反馈信号,显示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6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受控设备的动作反馈信号,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4.16.9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在消防控制室对预作用阀组、排气阀前电动阀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预作用阀组、排气阀前电动阀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直接手动控制单元的预作用阀组、排气阀前电动阀的开启控制按钮、按键,对应的预作用阀组、排气阀前电动阀应开启;
2 应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直接手动控制单元的预作用阀组、排气阀前电动阀的关闭控制按钮、按键,对应的预作用阀组、排气阀前电动阀应关闭;
3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直接手动启动、停止控制信号。
4.16.10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在消防控制室对消防泵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消防泵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6.6条的规定。
V 雨淋系统控制调试
4.16.11 应使消防联动控制器与消防泵控制箱、柜及雨淋阀组等设备相连接,接通电源,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控制工作状态。
4.16.12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对雨淋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雨淋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雨淋阀组防护区域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两只感温火灾探测器,或一只感温火灾探测器和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控制雨淋阀组开启的启动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
3 雨淋阀组应开启;
4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雨淋阀组、干管水流指示器的动作反馈信号,显示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5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受控设备的动作反馈信号,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4.16.13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在消防控制室对雨淋阀组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 并记录,雨淋阀组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直接手动控制单元的雨淋阀组的开启控制按钮、按键,对应的雨淋阀组应开启;
2 应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直接手动控制单元的雨淋阀组的关闭控制按钮、按键,对应的雨淋阀组应关闭;
3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直接手动启动、停止控制信号。
4.16.14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在消防控制室对消防泵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消防泵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616条的规定。
Ⅵ 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控制调试
4.16.15 应使消防联动控制器与消防泵控制箱、柜及雨淋阀组等设备相连接,接通电源,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处手自动控制工作状态。
4.16.16 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用于防火卷帘保护时,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对水幕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水幕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防火卷帘所在报警区域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一只火灾探测器或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使防火卷帘下降至楼板面;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控制雨淋阀组开启的启动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
3 雨淋阀组应开启;
4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防火卷帘下降至楼板面的限位反馈信号和雨淋阀组、干管水流指示器的动作反馈信号,显示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5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防火卷帘下降至楼板面的限位反馈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受控设备的动作反馈信号,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4.16.17 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用于防火分隔时,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对水幕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水幕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报警区域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两只感温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控制雨淋阀组开启的启动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
3 雨淋阀组应开启;
4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雨淋阀组、干管水流指示器的动作反馈信号,显示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5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火灾报警控制 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受控设备的动作反馈信号,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4.16.18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在消防控制室对雨淋阀组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雨淋阀组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6.13条的规定。
4.16.19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在消防控制室对消防泵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消防泵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6.6条的规定。
4.15.8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对气体、干粉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气体、干粉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防护区域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一只火灾探测器或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系统设备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控制灭火系统动作的首次启动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
2)灭火控制器应控制启动防护区域内设置的声光警报器。
2 应使防护区域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另一只火灾探测器或另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系统设备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控制灭火系统动作的第二次启动信号;
2)灭火控制器应进入启动延时,显示延时时间;
3)灭火控制器应控制关闭该防护区域的电动送排风阀门、防火阀、门、窗;
4)延时结束,灭火控制器应控制启动灭火装置和防护区域外设置的火灾声光警报器、喷洒光警报器;
5)灭火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受控设备动作的反馈信号。
3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灭火控制器的启动 信号、受控设备动作的反馈信号。
4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灭火控制器的控制状态信息、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启动信号、灭火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受控设备的动作反馈信号,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4.15.9 在联动控制进入启动延时阶段,应对系统的手动插入操作优先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手动插入操作优先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操作灭火控制器对应该防护区域的停止按钮、按键,灭火控制器应停止正在进行的操作;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灭火控制器的手动停止控制信号;
3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灭火控制器的手动停止控制信号。
4.15.10 应对系统的现场紧急启动、停止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现场紧急启动、停止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手动操作防护区域内设置的现场启动按钮;
2 灭火控制器应控制启动防护区域内设置的火灾声光警报器;
3 灭火控制器应进入启动延时,显示延时时间;
4 灭火控制器应控制关闭该防护区域的电动送排风阀门、防火阀、门、窗;
5 延时期间,手动操作防护区域内设置的现场停止按钮、灭火控制器应停止正在进行的操作;
6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灭火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停止信号;
7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灭火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停止信号,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4.18.5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对加压送风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加压送风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报警区域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两只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和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发出控制电动送风口 开启、加压送风机启动的启动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
3 相应的电动送风口应开启,风机控制箱、柜应控制加压送风机启动;
4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电动送风口、加压送风机的动作反馈信号,显示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5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受控设备的动作反馈信号,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4.18.6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在消防控制室对加压送风机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加压送风机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直接手动控制单元的加压送风机开启控制按钮、按键,对应的风机控制箱、柜应控制加压送风机启动;
2 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直接手动控制单元的加压送风机停止控制按钮、按键,对应的风机控制箱、柜应控制加压送风机停止运转;
3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直接手动启动、停止控制信号。
Ⅳ 电动挡烟垂壁、排烟系统控制调试
4.18.7 应使消防联动控制器与风机控制箱、柜等设备相连接,接通电源,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控制工作状态。
4.18.8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 对电动挡烟垂壁、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电动挡烟垂壁、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防烟分区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两只感烟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发出控制电动挡烟垂壁下降,控制排烟口、排烟阀、排烟窗开启,控制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动防火阀关闭的启动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
3 电动挡烟垂壁、排烟口、排烟阀、排烟窗、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动防火阀应动作;
4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电动挡烟垂壁、排烟口、排烟阀、排烟窗、空气调节系统电动防火阀的动作反馈信号,显示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5 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到排烟口、排烟阀的动作反馈信 号后,应发出控制排烟风机启动的启动信号;
6 风机控制箱、柜应控制排烟风机启动;
7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排烟分机启动的 动作反馈信号,显示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8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火灾报警控制 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受控设备的动作反馈信号,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4.18.9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在消防控制室对排烟风机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排烟风机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直接手动控制单元的排烟风机开启控制按钮、按键,对应的风机控制箱、柜应控制排烟风机启动;
2 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直接手动控制单元的排烟风机停止控制按钮、按键,对应的风机控制箱、柜应控制排烟风机停止运转;
3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直接手动启动、停止控制信号。
Ⅲ 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系统联动控制调试
4.13.4 应使防火卷帘控制器与卷门机相连接,使防火卷帘控制器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相连接,接通电源,使防火卷帘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控制工作状态。
4.13.5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对防火卷帘控制器不配接火灾探测器的防火卷帘系统的联动 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防火卷帘系统的联动控制功 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一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烟火灾探测器,或报警 区域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两只感烟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 报警信号,系统设备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控制防火卷帘下降至距楼板面1.8m处的启动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
2)防火卷帘控制器应控制防火卷帘降至距楼板面1.8m处。
2 应使一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温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系统设备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控制防火卷帘下降至楼板面的启动信号;
2)防火卷帘控制器应控制防火卷帘下降至楼板面。
3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防火卷帘下降至距楼板面1.8m处、楼板面的反馈信号。
4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和设备动作的反馈信号,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4.13.6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对防火卷帘控制器配接火灾探测器的防火卷帘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防火卷帘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一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烟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防火卷帘控制器应控制防火卷帘下降至距楼板面1.8m处;
2 应使一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温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防火卷帘控制器应控制防火卷帘下降至楼板面;
3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防火卷控制器配接的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防火卷帘下降至距楼板面1.8m处、楼板面的反馈信号;
4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和设备动作的反馈信号,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Ⅳ 非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系统控制调试
4.13.7 应使防火卷帘控制器与卷门机相连接,使防火卷帘控制器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相连接,接通电源,使防火卷帘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控制工作状态。
4.13.8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对防火卷帘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 防火卷帘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报警区域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两只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控制防火卷帘下降至楼板面的启动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
3 防火卷帘控制器应控制防火卷帘下降至楼板面;
4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防火卷帘下降至楼板面的反馈信号;
5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和设备动作的反馈信号,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4.13.9 应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手动控制工作状态, 对防火卷帘的手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防火卷帘的手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总线控制盘上的防火卷帘下降控制按钮、按键,对应的防火卷帘控制器应控制防火卷帘下降;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防火卷帘下降至楼板面的反馈信号。
3.3.22 防火门监控模块与电动闭门器、释放器、门磁开关等现场部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门监控模块至电动闭门器、释放器、门磁开关等现场部件之间连接线的长度不应大于3m;
2 防火门监控模块、电动闭门器、释放器、门磁开关等现场部件应安装牢固;
3 门磁开关的安装不应破坏门扇与门框之间的密闭性。
4.14.9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对防火门监控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防火门监控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报警区域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两只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和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控制防火门闭合的启动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
3 防火门监控器应控制报警区域内所有常开防火门关闭;
4 防火门监控器应接收并显示每一樘常开防火门完全闭合的反馈信号;
5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受控设备的动作反馈信号,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4.1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调试
I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调试
4.19.1 应使消防联动控制器与应急照明控制器等设备相连接,接通电源,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控制工作状态。应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对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报警区域内任两只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和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2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警控制输出触点应动作,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相应联动控制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
3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按预设逻辑控制配接的消防应急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系统蓄电池电源的转换;
4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启动的动作反馈信号,显示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5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受控设备的动作反馈信号,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Ⅱ 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调试
4.19.2 应使火灾报警控制器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等设备相连接,接通电源。应根据设计文件的规定,对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应急启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应急启动控制功能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报警区域内任两只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和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2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警控制输出触点应动作,控制系统蓄电池电源的转换、消防应急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
4.12 火灾警报、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调试
I火灾警报器调试
4.12.1 应对火灾声警报器的火灾声警报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警报器的火灾声警报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操作控制器使火灾声警报器启动;
2 在警报器生产企业声称的最大设置间距、距地面1.5m~1.6m处,声警报的A计权声压级应大于60dB,环境噪声大于60dB时,声警报的A计权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3 带有语音提示功能的声警报应能清晰播报语音信息。
4.12.2 应对火灾光警报器的火灾光警报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警报器的火灾光警报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操作控制器使火灾光警报器启动;
2 在正常环境光线下,警报器的光信号在警报器生产企业声称的最大设置间距处应清晰可见。
4.12.3 应对火灾声光警报器的火灾声警报、光警报功能分别进行检查并记录,警报器的火灾声警报、光警报功能应分别符合本标准第4.12.1条和第4.12.2条的规定。
Ⅱ 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设备调试
4.12.4 应将各广播回路的扬声器与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设备相连接,接通电源,使广播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对广播控制设备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广播控制设备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的规定:
1 自检功能;
2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3 故障报警功能;
4 消音功能;
5 应急广播启动功能;
6 现场语言播报功能;
7 应急广播停止功能。
Ⅲ 扬声器调试。
4.12.5 应对扬声器的广播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扬声器的广播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操作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设备使扬声器播放应急广播信息;
2 语音信息应清晰;
3 在扬声器生产企业声称的最大设置间距、距地面1.5m~1.6m处,应急广播的A计权声压级应大于60dB,环境噪声大于60dB时,应急广播的A计权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Ⅳ 火灾警报、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调试
4.12.6 应将广播控制设备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相连接,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状态,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火灾警报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火灾警报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报警区域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两只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和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火灾警报装置和应急广播控制装置动作的启动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
3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与普通广播或背景音乐广播系统合用时,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应停止正常广播。
4 报警区域内所有的火灾声光警报器和扬声器应按下列规定交替工作:
1)报警区域内所有的火灾声光警报器应同时启动,持续工作8s~20s后,所有的火灾声光警报器应同时停止警报;
2)警报停止后,所有的扬声器应同时进行1次~2次消防应急广播,每次广播10s~30s后,所有的扬声器应停止播放广播信息。
5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启动信号,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4.12.7 联动控制控制功能检查过程应在报警区域内所有的火灾声光警报器或扬声器持续工作时,对系统的手动插入操作优先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手动插入操作优先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总线控制盘上火灾警报或消防应急广播停止控制按钮、按键,报警区域内所有的火灾声光警报器或扬声器应停止正在进行的警报或应急广播;
2 应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总线控制盘上火灾警报或消防应急广播启动控制按钮、按键,报警区域内所有的火灾声光警报器或扬声器应恢复警报或应急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