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数字汇总)
中建教育 / 2023-07-28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数字汇总)1.事故上报:单位负责人1小时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逐级上报2小时。
2.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统计:经查实的瞒报、漏报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在接到生产安全事
故信息通报后24小时内,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中进行填报。
3.紧急情况承包人暂停施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
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
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
4.紧急情况监理人指令: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
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5.紧急情况项目经理采取措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
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
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6.隐蔽工程检查: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
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
7.招标文件出售: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8.现场人员信息变更:应当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在建筑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中作相
应变更。
9.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
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0.移交场地、开工通知、预付款、预付款担保: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
人移交施工现场。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预付款的支付按
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发包人要求承
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
11.项目经理授权下属人员履行某项职责: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
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12.监理规划: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
13.更换总监: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
14.事故补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火灾、道路运输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
内)伤亡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伤亡人员变化情况。
15.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
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6.诚信行为公布: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公布期
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
17.提供图纸: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18.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19.发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
/ 2 /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
更换。
20.劳务合同结算:全部工作完成,经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
完整的结算资料,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
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尾款。
21.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
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2.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对于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
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3.拆除工程备案:对于应当拆除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拆
除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涉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
织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的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主
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4.事故批复: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
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
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25.招标信息修正: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招标
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出。
26.专业分包结算: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支付工
程竣工结算价款。
27. DAB裁决:合同双方在收到DAB决定后28天内,均未提出异议,则该决定即是最终
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8.资金来源证明: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
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29.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
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30.索赔:28天。
31.工资延期支付:建筑施工企业因暂时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
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
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32.环保验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33.起重登记: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
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34.拖延验收-实际竣工日期: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
/ 3 /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35.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
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该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36.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
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37.承包人暂停施工: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承包人
违约的情形,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38.开工通知拖延: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
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39.拖延验收-缺陷责任期: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
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40.试生产申请环保验收:对于需要试生产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投入
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其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41.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42.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及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
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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