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数字汇总)
中建教育 / 2023-07-25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数字汇总)1Z3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期限为10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5
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2.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提前12个月续展期,延后6个月宽
展期。
3.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
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
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
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5.一般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连带责任
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
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6.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7.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8.安装工程一切险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若超过3个月,应另行加收保
险费。
9.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
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1Z302000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1.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
许可证。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3.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
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4.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
关报告,并按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
/ 2 /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5.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
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6.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
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7.企业在建筑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
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变更结果应当在资质证书
变更后15日内,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8.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
个月。
9.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
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10.建造师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
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有效期为3年。
11.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申请在两个
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4)受到刑事处罚,刑
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
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
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
年的;(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
事故的;(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11)其他。
12.因非承包方的原因致使工程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同时担任两
个项目的项目经理。
13.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
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
14.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个人,不得再担任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证
书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执业资格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其执
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 3 /1Z303000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
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1)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
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2.本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
以上;(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3)勘察、
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
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
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5.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
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
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
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
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6.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7.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
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
8.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
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9.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10.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1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12.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
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1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
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三分之二。
14.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 4 /15.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
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16.《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进一步规
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17.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己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
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18.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9.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
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20.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2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22.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目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
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23.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优良信用信息公
开期限一般为3年。
24.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
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
个月。
25.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
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
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
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1Z304000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1.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
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
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2.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
款之日起算。
/ 5 /3.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法定
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4.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
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5.《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
行使撤销权;(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3)当事
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
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6.解除合同的程序,当事人对异议期限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最长期为3个月。
7.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有下列情形的,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
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
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9.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
10.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
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
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
1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
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2.预告解除——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
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3.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
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4.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
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
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
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
的平均工资。
15.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16.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6 /17.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
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
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
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18.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
不受第一条时效期限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19.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20.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
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21.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
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除外。
22.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1Z305000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昼间70dB(A),夜间55dB(A)。夜间噪声最大声
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
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2.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设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
单位必须在开工1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申报。
3.暂时不能开工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当
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4.城市范围内主要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5m的封闭围挡,一般路段施工工
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m的封闭围挡。
5.加强建筑垃圾的回收再利用,力争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达到30%,建筑物拆除
产生的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大于40%。对于碎石类、土石方类建筑垃圾,可采用地基填
埋、铺路等方式提高再利用率,力争再利用率大于50%。
6.图纸会审时,应审核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的相关内容,达到材料损耗率比定额损耗率
降低30%;应就地取材,施工现场500公里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用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
以上。
7.力争施工中非传统水源和循环水的再利用量大于30%。
8.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
/ 7 /9.临时设施的占地面积应按用地指标所需的最低面积设计。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
率大于90%。
10.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级人民政
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
11.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
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
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1Z30600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1.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
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有效期延期3年。
3.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
许可证颁发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
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1)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
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2)建筑施
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3)
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4)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
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项目负
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6.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
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
7.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8.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
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
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
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9.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
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8 /10.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负责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1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12.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13.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的规定,建立施工现
场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14.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15.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
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6.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之日起1年
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7.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
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18.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
定申请。
19.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
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0.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延长,但延长不超过12个月。
21.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
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报告。
22.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
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及时补报。
23.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经批准,提
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24.一般、较大、重大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
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
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25.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
证安全的措施报相关部门备案。
26.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相关资料报相关部门备案。
/ 9 /1Z307000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1.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
免费公开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解释与标准具有同等效力。解释发布后,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免费公
开解释文本。
2.国家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
3.行业标准一般也是5年复审一次。
4.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
定应取样数量的30%。
5.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
档案。
6.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
关部门备案。
7.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8.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9.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
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10.建设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11.建设工程保修期起始日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12.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2)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交工的,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3)发包人原因不能按时交工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自动进入缺陷责
任期。
13.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
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
结算总额的3%。
/ 10 /14.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进行核实。无异议,发包人应在
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15.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人不予答复,
视同认可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
1Z308000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1.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
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
15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日。
2.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
(1)普通诉讼时效:3年
(2)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时效期间:4年
(3)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1年
3.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4.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
时效中止(中途停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5.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
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
人民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6.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
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7.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
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发送原告。
8.普通程序的审判组织应当采用合议制。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
事人。
9.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上诉。
10.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
审人民法院。
11.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12.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
/ 11 /起10日内提出。
13.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2年。这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
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14.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申请执行。
15.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
事人。
16.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17.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包括合议仲裁庭和独任仲裁庭两种,即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
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
18.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19.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此处仲裁案件时间
和诉讼同)
20.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
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2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政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2.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5日内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
2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4.行政争议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
起诉。
25.经过行政复议不服而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
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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