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技术
中建教育 / 2015-01-12
日本1978年在其《内线规程》(JEAC8001—1978)第190条明确要求建筑面积在150㎡以上的旅馆、饭店、公寓、集体宿舍、家庭公寓、公共住宅、公共浴室等地必须安装能自动报警的漏电火灾报警器。此规程为日本电气火灾的控制起了重要作用,电气火灾只占火灾的2%-3%(其人均用电量为我国的8倍)。IEC国际电工委员会1200-531994-10中594.4条明确要求采用二级或三级剩余电流保护装置,防止由于漏电引起的电气火灾和人身触电事故。我国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一些电气规范中对接地故障火灾作出防范规定。例如《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T/T16)。
以2005年为例,十大火灾中死亡人数最多的两起吉林省辽源市中心医院特大火灾、汕头华南宾馆特大火灾,均为电气火灾,有关专家积极呼吁尽快采取有效的技术防范措施,遏制电气火灾的上升势头,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相继制订或修改了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在建筑中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局部修订条文9.5.1条、强制性国标《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都强调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在防止因接地故障而引起的电气火灾的防护作用,要求在建筑物内安装剩余电流动作火灾监控系统。预防建筑电气火灾,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已经基本齐全(还有有关的其他规范正在报批中),今后有关场所设计、应用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将越来越多。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属于新型报警设备,根据2005年11月发布的“高规”修订条文要求,并结合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有关产品标准和安装使用标准的升级,针对目前,工程中设计、安装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尚无统一规定,这一新型电气防火装置遇到的新问题,进行统一规范。
一、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功能定义
(一)应具有检测过电流、漏电电流、过电压、欠电压等信号,发出声光报警,准确显示其故障状态,并动作切断电源。
(二)可监视各故障点的变化,各故障点应能自动记录当前状态。
(三)储存各种故障和操作试验信号,信号存储时间不应少于12个月。
(四)显示系统电源状态。
(五)应采用总线制方式,实现“遥调、遥测、遥控、遥讯”,通信距离1.2km以上、总线可采用1平方毫米铜芯导线。
(六)各故障点应具有可现场地址编码功能
(七)监控主机应采用工业控制机或与火灾报警系统共用一台监控主机
二、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
(一)规范中有关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相关条文
目前,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主要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2005局部修订条文:9.5.1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等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此外,报批中的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1.2.7条:商店、剧院、电影院、体育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新制定并已在报批中的《建筑电气火灾预防要求和检测方法》有关条文也明确要求“应在电源进线端设置自动切断电源或报警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规范条文用词为“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表明应该是一个联网的整体装置,是一个完整系统,而不是以往分散设置的单个漏电报警器或传统漏电开关可以胜任的。《高规》条文说明中,也特别强调“这些设备要采用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以确保质量安全”,可见并非是使用普通漏电开关就可以的,许多电气设计人员往往有此错误倾向。
关于“宜”字的把握,规范用词说明指出: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可见,“宜”原则上是首先要考虑设置的,没有特殊情况,没有经消防主管部门同意,是不能随便选择取消设置的。
(二)漏电报警器具体设计安装位置
由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建筑设计规范,而不是漏电火灾报警系统产品检验标准,更不是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因此,条文要求比较粗,造成目前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设计、施工、验收没有明确标明,势必影响到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工程的顺利施工和运行,影响其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功能的正常发挥。
1.根据国标《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中,关于分级保护的规定,安装剩余电流火灾监控装置时,应对建筑物内防火区域作出合理的分布设计,确定适当的保护范围、预定的剩余电流动作值和动作时间,并应满足分级保护的动作特性要求,缩小故障切断电源时引起的停电范围。因此,设计时首先应对控制配电系统的相关参数有一个比较清楚的了解,研究有关控制配电线路的相关图纸,并将建筑电气的分布情况进行调查,确定配电设备(配电箱、盘、柜)的位置,把漏电报警器分配到相应的配电设备上,根据实际情况、如:整定电流、正常泄露电流的估算、确定漏电报警器的数量配置。为避免重复设置,分配原则如下:根据建筑用电负荷和线路具体情况,确定采用两级或三级保护模式;一般所有的两级开关处都要安装漏电报警器;三级处开关是否安装应根据负荷实际情况和建筑用途、火灾危险性等实际情况确定。在确定了漏电报警器安装位置后,应以总线方式设计、布线,总线制为四芯线,应形成独立的系统总线,系统总线转换成RS232或RS485串口,与PC机控制系统构成的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总线制传送仪和PC机控制系统应安装在消防中心或控制值班室。
2.重要负荷:包括消防、安防、应急电源、通道照明线路及不允许断电的重要场所,根据GB139554.6规定,应安装报警式的漏电报警器,具有采集漏电电流、过电流等信号,超过设定值时,只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但不切断电源,同时将采集的信号,通过总线方式,传送到控制中心,可设置手动断电模式,既保证了用电安全又保证了供电的不间断性。3.设计中必须注意分级保护、避免大范围停电的原则为防止电气火灾,GB13955-2005强调采用分级保护时,电源端或分支线路上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应与末端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动作特性应当协调配合,实现具有动作选择性的分级保护,避免大面积停电。一般情况下,在电源进线端或分支主回路上,应选用低灵敏度延时型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而在末端,漏电动作电流IΔn≤30mA,额定动作时间Tn<0.1s,主要用于防人身触电保护,与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是互补关系。
建筑各楼层总进线处可安装一台或若干台漏电报警器,但应根据正常泄露电流大小,正确并选择参数适合的漏电报警器。一般总进线处的剩余电流定为200~500mA。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用电量不断增加,但电气火灾也随之剧增,从而也给国家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据《中国火灾统计年鉴》统计,自1993年—2002年全国范围内共发生电气火灾203780起,占火灾总数近30%,电气火灾造成人身伤亡的数字也是惊人的,仅2000—2002年,就造成3215人的伤亡。特别是在重、特大火灾中,电气火灾所占比例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