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社 事业发〔2022〕9 号) 北京市会计人员职称评
中建教育 / 2023-12-21
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社
事业发〔2022〕9 号)
北京市会计人员职称评价
基本标准条件
会计人员申报职称评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
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热爱会
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会计人员继续
教育,同时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助理会计师
(一)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正确理解并执行财经政策、会
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能独立处理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会计工作。
(二)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下同)
以上学历,从事会计专业工作。
二、会计师
(一)系统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掌握并能正确执行财经政策、会
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有扎实的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能独立负责某领域会
计工作。
(二)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会计专业工作;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会计专业工作满 1 年;
3.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会计专业工作满 2 年;
4.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会计专业工作满 4 年;
5.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会计专业工作满 5 年。
三、高级会计师
(一)基本条件
1.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具有较高的政策
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积极参与完成会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
告、管理方法或制度创新等。
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2
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
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5 年;
(3)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10
年。
(二)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从事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具有较强的研究和实践能力。作为主要参与
人,参与所在行业或单位管理改革、体制机制建设,为保障事业发展做出积极贡
献;或在财会管理与监督、预算管理、资产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发挥保障作用,
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2.从事企业及其它会计工作,具有较强的研究和实践能力。作为主要参与人,
参与企业或所在单位重大经营管理、内部挖潜增效、价值创造、产业布局等重大
发展战略决策实施,制定工作方案并得到实践运用,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或积极参与企业或所在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业财融合、风险控制等日常管
理工作,能够总结实践规律、发现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得到实践运用;
或在企业重组并购等活动中发挥显著的咨询服务作用,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成果条件:
在会计专业领域,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完成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
得到有效应用的财会制度、行业标准、专业教材、学术著作等,或作为第一作者
(或独立撰写)在专业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3 项及以上。
四、正高级会计师
(一)基本条件
1.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熟悉会计、财务、
审计、金融、税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把握工作规律;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
富,能主持完成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重大会计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
济效益。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会计相关
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发展。
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高级会计师或密切相近专业高级职称
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5 年;
(2)已取得密切相近专业的正高级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
作满 3 年。
(二)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从事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具有很强的研究和实践能力。主持所在行业
或单位管理改革、体制机制建设,为保障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以及在财会管
理与监督、预算管理、资产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发挥重要保障作用,取得显著
的经济社会效益。
2.从事企业及其它会计工作,具有很强的研究和实践能力:主持企业或所在
单位重大经营管理、内部挖潜增效、价值创造、产业布局等重大发展战略决策实
施,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业财融合、风险控制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以及在
企业重组并购等活动中发挥显著的咨询服务作用,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应具备下列成果条件:
在会计专业领域,主持完成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财会制
度、行业标准、专业教材、学术著作等,或作为第一作者(或独立撰写)在国内
外核心期刊上发表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3 项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