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二)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考点18: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
特种设备事故等级 |
调查部门 |
特别重大事故 |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 |
重大事故 |
国务院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
较大事故 |
省、自治区、直辖市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
一般事故 |
设区的市级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考点19:建筑许可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考点19:建筑许可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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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 |
开工报告(官~民) |
申请主体 |
建设单位 |
建设单位 |
管理机关 |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按国务院规定的 权限和程序 |
开工期限 |
领证后3个月内 |
获批后6个月内 |
不能按期 开工 |
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最迟9个月内开工) 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自行废止 |
不予延期 (超过6个月重新办理) |
因故中止 施工 |
<1年,报告后即可复工 (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报告) |
停工、复工应报告 |
≧1年,核验不符合条件——重新办理 核验符合条件——恢复施工 |
考点20: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考点21:建筑工程监理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考点22: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