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工作管理,规范资格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证资格考试的公平、公正,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及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本办法所称违纪行为,是指应试人员及考试工作人员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工作有关办法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试人员,是指参加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报名、命(审)题、试做、试卷保管、监考、巡视、试卷评阅、成绩核查、发布成绩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考试中心,是指与中国精算师协会签署委托合作协议,负责考务组织的高校考点。
第四条 对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办法准确。
第五条 中国精算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委托,负责组织实施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
协会依据本办法对考试工作人员、应试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考试中心依据协会授权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不能当场认定的违纪行为或严重违纪行为,由考试中心上报协会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六条 资格考试工作接受中国保监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行为处理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考试该科目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经提醒仍抄写试卷试题及相关内容的;
(四)经提醒仍使用非指定计算器的;
(五)在试卷(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六)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七)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八)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九)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十)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十一)其他一般违纪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考试科目成绩无效,4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离开考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应试人员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或者第八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4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处理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考试相关工作,并由协会或者其所就职的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一)对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给予报名确认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的;
(三)不按考场生成座号安排应试人员座位的;
(四)提示或者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五)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者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七)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八)其他一般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协会或者其所就职的单位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与考试相关的工作,并给予相应处分:
(一)因命(审)题(卷)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或者取得相应证书的;
(三)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者传给他人的;
(五)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六)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七)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保密信息的;
(八)在评阅卷工作中,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九)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
(十)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十一)管理和监考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十二)未按规定拆启与分发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的;
(十三)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者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十四)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办法,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对应试人员违纪行为当场发现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查实情况、如实记录,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当场告知其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如实记录拒签的情况。违纪记录经考试中心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协会。
对应试人员违纪使用的物品,应当填写收据暂留保管。
第十五条 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第七条第(五)项、第(七)项所列情形,由协会根据评卷专家组意见认定为作弊试卷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发现同一科目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出错点高度一致,或者出错相同之处的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由协会根据评卷专家组意见认定为作弊试卷(即雷同试卷),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协会或者考试中心在对违纪的应试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纪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应试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试人员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七条被处分的应试人员对所受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异议,协会在收到申诉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收到日期以邮戳或传真日期为准)。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办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行为并受到相应处理的人员,由协会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按照本办法4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的期限,应当自发生违纪行为之日起,按周年计算。
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应当在处罚期限届满后参加资格考试,但可以在处罚期限届满前报名。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