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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教育】《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中建教育 / 2021-10-12

 

中建教育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第 1 页
【建规】3.1.2 同一座厂房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
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 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
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
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 20%。
关于 5%的注意事项:
1)在乙、丙、丁、戊类的厂房中出现了不同火灾危险性的生产部位;
2)这个 5%是占比本楼层(该楼层只有一个防火分区那就是该楼层的面积即可)或本防火分区中(该楼层
有若干个防火分区,该危险性不同的生产部位所在的其中的防火分区的面积)的面积比例;
3)小于 5%,如果占比面积等于 5%仍然按照火灾危险性大的(也就是甲类)来定义整栋建筑;
4)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在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应采用
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
也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规定。
(一)组成该建筑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防火墙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承重墙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50
不燃性 2.00
难燃性 0.50
楼梯间和前室的墙,电梯井
的墙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50
难燃性 0.50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难燃性 0.25
非承重外墙
房间隔墙
不燃性 0.75
不燃性 0.50
难燃性 0.50
难燃性 0.25《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第 2 页
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不燃性 3.0
不燃性 2.5
不燃性 2.0
难燃性 0.5
不燃性 2.0
不燃性 1.5
不燃性 1.0
难燃性 0.5
楼板
不燃性 1.5
不燃性 1.0
不燃性 0.75
难燃性 0.5
屋顶
承重构件
不燃性 1.5
不燃性 1.0
难燃性 0.5
可燃性
疏散楼梯
不燃性 1.5
不燃性 1.0
不燃性 0.75
可燃性
吊顶
(包括吊顶格栅)
不燃性 0.25
难燃性 0.25
难燃性 0.15
可燃性
(二)建筑构件的特殊变化
规范中要求
表格要求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4.00h
防火墙 3.00h
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 2.50h 和
2.00h。
3.00h,2.50h)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
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
(1.50h)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内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
应提高 0.25h。
不燃 0.50h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
限不应低于 0.75h。
(1.00h)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
低于 1.50h 和 1.00h。
非上人一二级
不燃材料即可
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
不应低于 0.25h;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 0.50h。
(三)建筑的定性
不应低于二级(一、二级)
可以三级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
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m²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
明火的丁类厂房
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m²的单层丙类厂房
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0m²的单层丁类厂房《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第 3 页
锅炉房
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 4t/h 时,可采
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不应低于二级(一、二级)
不应低于三级(一、二、三级)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
品的建筑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
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
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
(四)厂房内部的中间仓库
在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生产车间和中间仓库的耐火等级应当一致,且该耐火等级要按仓库和厂房两者
中要求较高者确定。
(一)厂房的防火间距
1.防火间距的缩减在不同的对象之间有一定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具体要求
厂房和厂房之间
除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 4m
厂房和仓库之间
丙丁戊类厂房和丙丁戊类仓库才能缩减
厂房和民用建筑之间
丙丁戊类厂房和民用建筑才能缩减
仓库和民用建筑之间
丁戊类仓库和民用建筑才能缩减
民用建筑和民用建筑之间
超过 100 米的民用建筑防火间距不能缩减
2.仓库防火间距的缩减技术措施
1)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表减少 2m。
2)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 6m;丁、戊类仓库不应
小于 4m。
3)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
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有关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1.两个严禁及甲乙类不应设置在地下
设置要求
两个严禁及甲乙类不应设
置在地下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和仓库内。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第 4 页
2.办公室休息室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
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
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
他部位分隔,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中间仓库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 1 昼夜的需要量;
2)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4)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4.中间储罐
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 5m³。
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防火隔墙和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
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变配电室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
供甲、乙类厂房专用10kV 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等标准的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一)厂房的防火分区
生产的火灾
危险性类别
厂房的
耐火等级
最多
允许层数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单层厂房
多层厂房
高层厂房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
(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
一级
二级
宜采用
单层
4000
3000
3000
2000
一级
二级
不限
6
5000
4000
4000
3000
2000
1500
一级
二级
三级
不限
不限
2
不限
8000
3000
6000
4000
2000
3000
2000
500
500
一、二级
不限
不限
不限
4000
1000《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第 5 页
三级
四级
3
1
4000
1000
2000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5000
1500
不限
3000
6000
1000
(二)仓库的防火分区
储存物品的
火灾危险性类别
仓库的
耐火等
最多
允许
层数
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单层仓库
多层仓库
高层仓库
地下或半地下
仓库
(包括地下或
半地下室)
每座
仓库
防火
分区
每座
仓库
防火
分区
每座
仓库
防火
分区
防火分区
3、4 项、
1、2、5、6
一级
一、二级
1
1
180
750
60
250
1、3、
4 项
一、二级
三级
3
1
2000
500
500
250
900
300
2、5、
6 项
一、二级
三级
5
1
2800
900
700
300
1500
500
1 项
一、二级
三级
5
1
4000
1200
1000
400
2800
700
——
——
150
2 项
一、二级
三级
不限
3
6000
2100
1500
700
4800
1200
1200
400
4000
1000
300
序号
注意的几点
1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 1.0 倍。
2
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3
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 1.0 倍计算。
4
仓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外,防火分区的面积可增加 1.0 倍。
(一)疏散宽度
1.厂房疏散宽度《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第 6 页
厂房内的疏散楼梯、走道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下表的规定计算确定。
厂房层数(总层数)
1~2
3
≥4
最小疏散净宽度(
m/百人)
0.60
0.80
1.00
厂房内疏散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 0.9m,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 1.4m,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
小于 1.1m。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应
不小于 1.20m。
(二)厂房安全疏散距离
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生产的火灾
危险性类别
耐火
等级
单层
厂房
多层
厂房
高层
厂房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
(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
一、二级
30
25
--------
-----------------
一、二级
75
50
30
----------------
一、二级
三级
80
60
60
40
40
----
30
----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60
50
不限
50
-----
50
-----
-----
45
-----
-----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100
60
不限
75
------
75
-----
------
60
------
------
(三)安全出口的借用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
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 1
个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
建筑
防爆
设置要求
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
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2、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3、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应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
生尖锐碎片的材料。
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
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不宜大于 60kg/m²。
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4、厂房的泄压面积宜按下式计算,但当厂房的长径比大于 3 时,宜将建筑划分为长径比不大于 3 的《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第 7 页
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
式中:A——泄压面积(
m²);V——厂房的容积(
m³);
C——泄压比
5、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作为泄压面积。顶棚应尽量
平整、无死角,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
6、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2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3 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
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7、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布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
泄压设施附近。
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
8、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9、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10、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有爆炸危险的区域与相邻区域连通处,应设置门斗等
防护措施。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与楼梯
间的门错位设置。
11、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设置
隔油设施。
12、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采取防水
浸渍的措施。
设备
防爆
设置要求
1、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
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 25%。
2、为甲、乙类厂房服务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应分别布置在不同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
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3、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
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4、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5、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当送风机布
置在单独分隔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时,可采用普通型的通风设备。
6、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对于遇
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7、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宜布置在厂房外的独立建筑内,建筑外墙与所属厂房
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m。
具备连续清灰功能,或具有定期清灰功能且风量不大于 15000m³/h、集尘斗的储尘量小于 60kg 的干
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可布置在厂房内的单独房间内,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和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8、净化或输送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或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净化有爆炸危
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9、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2 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3 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
10、排除和输送温度超过 80℃的空气或其他气体以及易燃碎屑的管道,与可燃或难燃物体之间的间
隙不应小于 150mm,或采用厚度不小于 50mm 的不燃材料隔热;当管道上下布置时,表面温度较高者
应布置在上面。
11、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
当采取机械通风时,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 3 次/h 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 6 次
/h 确定;
2 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 6 次/h 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 12
次/h 确定。
设置要求
1、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 82.5℃。输煤廊的散热器表面
平均温度不应超过 130℃。
设备
2、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
防爆
3、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
1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
2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
4、供暖管道不应穿过存在与供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房间,确需穿
过时,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5、供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大于 100℃时,不应小于 100mm 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2 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不大于 100℃时,不应小于 50mm 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第 8 页《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第 9 页
高层民用建筑
单、多层民用建筑
一类
二类
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住宅建筑(包括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 27m,但不大于
54m 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
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 的
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
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
筑)
①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
②建筑高度 24m 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
筑面积大于 1000 ㎡的商店、展览、电
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
功能组合的建筑。
③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独立建
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④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
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
⑤藏书超过 100 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除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的其他
高层建筑
①建筑高度大
于 24m 的 单 层 公共 建
筑。
②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的其他公共建筑。
补充:【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重要公共建筑物 B.0.1
1 地市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楼。
2 设计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 1500 人(座)的体育馆、会堂、影剧院、娱乐场所、车站、证券交易所等人员
密集的公共室内场所。
3 藏书量超过 50 万册的图书馆;地市级及以上的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等建筑物。
4 省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建筑。
5 设计使用人数超过 5000 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他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
6 使用人数超过 500 人的中小学校及其他未成年人学校;使用人数超过 200 人的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
员康复设施;150 张床位及以上的养老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这些设施有围墙者,从围墙中心线算起;
无围墙者,从最近的建筑物算起。
7 总建筑面积超过 20000 ㎡的商店(商场)建筑,商业营业场所的建筑面积超过 15000 ㎡的综合楼。
8 地铁出入口、隧道出入口。《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第 10 页
【建规】5.1.2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
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 5.1.2 的规定。
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防火墙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承重墙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50
不燃性 2.00
难燃性 0.50
非承重外墙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可燃性
楼梯间和前室的墙,电梯井的墙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50
难燃性 0.50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难燃性 0.25
房间隔墙
不燃性 0.75
不燃性 0.50
难燃性 0.50
难燃性 0.25
不燃性 3.0
不燃性 2.5
不燃性 2.0
难燃性 0.5
不燃性 2.0
不燃性 1.5
不燃性 1.0
难燃性 0.5
楼板
不燃性 1.5
不燃性 1.0
不燃性 0.5
可燃性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性 1.5
不燃性 1.0
可燃性 0.5
可燃性
疏散楼梯
不燃性 1.5
不燃性 1.0
不燃性 0.5
可燃性
吊顶
(包括吊顶格栅)
不燃性 0.25
难燃性 0.25
难燃性 0.15
可燃性
使用性质
耐火等级
建筑层数
一般要求
民用建筑
三级
5 层
四级
2 层
特殊要求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
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教学建筑、食
堂、菜市场。
三级
2 层
四级
1 层
老年人照料设施(除木结构以外)、剧场、电影院、礼堂。
三级
2 层
建筑耐火等级的影响因素:
楼板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
表格:一级 1.5h《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第 11 页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
极限不应低于 0.75h。
表格:二级 1.00h
房 间
隔墙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75h。
表格:不燃,0.5h
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 ㎡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0.50h 的
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 0.30h 的不燃性墙体。
表格:不燃,0.5h;
难燃,0.75h。降
低要求
吊顶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耐火极限不限。
表格:二级,难燃,
0.25h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建
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
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25h。
表格:难燃,0.15h
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表 格 : 难 燃 ,
0.25h/0.15h
不应低于一级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一类高层建筑。
不应低于二级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建筑。
不应低于三级
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独立建造的剧场、电影院和礼堂
汽车库、修车库。
注意:(1)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防火间距不能缩减;
2)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按民用建筑确定;
3)与预装式变电站不应小于 3m;《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第 12 页
4)与单台蒸发量不大于 4t/h 或热水锅炉不大于 2.8Mw 的燃煤锅炉房按民用建筑确定;
人密场所
商店、展览、电影院、剧场、礼堂、歌舞娱乐场所。
特殊场所
儿童用房、老年人照料设施、医院和疗养院住院部分。
设备用房
油浸变压器、发电机房、锅炉房、水泵房、消防控制室。
其他
住宅与商业服务网点、住宅与非住宅。
设置楼层、高差 10m、防火分隔、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疏散门数量、不与人员
密集场所等贴临。
(一)人密场所、特殊场所和设备用房
商店
展览
设置要求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 2 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
为单层。
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
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歌厅、舞厅、录像厅、夜总
会、卡拉 OK 厅和具有卡拉
OK 功能的餐厅或包房、各
类游艺厅、桑拿浴室的休息
室和具有桑拿服务功能的
客房、网吧等场所,不包括
电影院和剧场的观众厅。
设置要求
1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2 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
3 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4 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
10m;
5 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m
²;
6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
隔墙和 1.00h 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
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剧场、电
设置要求《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第 13 页
影院、礼
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 2 层;确需
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2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
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 2 个,且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400m²。
3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4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5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会议厅、
多功能厅
设置要求
建筑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设置在三级耐火
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确需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其他楼层
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 2 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400m²;
2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3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儿童活动
场所
设置要求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
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 3 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
筑时,不应超过 2 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2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儿童活动
场所
设置要求
4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 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6 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
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第 14 页
老年人照
料设施
设置要求
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
设置在建筑的下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或所在楼层位置的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 5.3.1A
条的规定(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 32m,不应大于
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 2 层。);
2 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
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
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m²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 30 人。
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
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m²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 30 人。
3 层及 3 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²(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
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 1 间避难
间;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
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时,可不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
于 12m²,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 5.5.24
条的规定。
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层数大于 2 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
医院和
疗养院
设置要求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 2 层;
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分隔,隔
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设置要求
燃油或
燃气锅
炉、油浸
变压器、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
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
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
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第 15 页
充有可
燃油的
高压电
容器和
多油开
1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或
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
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 6m。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 0.75 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
半地下。
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 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50h 的不
燃性楼板分隔。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
门、窗。
4 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 1m³,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设置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
6 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面应
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8 应设置与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
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 的规定。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
不应大于 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 630kV·A;
10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通风
换气的要求。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
当采取机械通风时,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 3 次/h 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
6 次/h 确定;
2 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 6 次/h 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
12 次/h 确定。
柴油发
电机房
设置要求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
2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3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5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
甲级防火门。《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第 16 页
4 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 1m³,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
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6 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设置在建筑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2 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
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3 燃气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规定。
消防控
制室
设置要求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
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3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4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 消防控制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消防水
泵房
设置要求
消防水泵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
高差大于 10m 的地下楼层;
3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隔墙和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
位隔开,其疏散门应直通安全出口,且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二)液化石油气瓶组
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独立的瓶组间。
2、瓶组间不应与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公共建筑贴邻,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不大于 1m³
的瓶组间与所服务的其他建筑贴邻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3、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大于 1m³、不大于 4m³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表的《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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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注:气瓶总容积应按配置气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名称
液化石油气气瓶的独立瓶组间
的总容积 V/m³
V≤2
2<V≤4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25
30
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
民用建筑
15
20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8
10
道路(路边)
主要
10
次要
5
4、在瓶组间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5、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6、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的规定。
(三)住宅与非住宅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且无门、窗、洞口防火隔墙1.50h 的不
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性
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2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
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 6.4.4 条的规定进行分隔;
3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
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
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第 18 页
防火
分区
设置要求
1 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1.0 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 1.0 倍计算。
2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3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
卷帘分隔时,应符合相关规定。(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 30m 时,防火卷帘的宽
度不应大于 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 30m 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 1/3,
且不应大于 20m。)
中庭
设置要求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
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采用防火
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 1.00h 的非隔热性
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
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6.5.3 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
门、窗;
2 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第 19 页
4 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营业
厅、
展览
设置要求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
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 4000m²;
2 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 10000m²;
3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 2000m²。
建筑面积
大于
20000m²
的地下或
半地下商
设置要求
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
限不低于 2.00h 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00m²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
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下沉式广
设置要求
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隔后的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
于 13m。室外开敞空间除用于人员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或可能导致火灾蔓延的用途,其中
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 169m²。
2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内应设置不少于 1 部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当连接下沉广场的防
火分区需利用下沉广场进行疏散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室外开敞
空间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3 确需设置防风雨篷时,防风雨篷不应完全封闭,四周开口部位应均匀布置,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
该空间地面面积的 25%,开口高度不应小于 1.0m;开口设置百叶时,百叶的有效排烟面积可按百叶
通风口面积的 60%计算。
防火
隔间
设置要求
防火隔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隔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 6.0m²;《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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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防火隔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 不同防火分区通向防火隔间的门不应计入安全出口,门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4m;
4 防火隔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5 不应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
避难
走道
设置要求
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走道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50h。
2 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走道仅与一个防火分区相
通且该防火分区至少有 1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可设置 1 个直通地面的出口。任一防火分区通
向避难走道的门至该避难走道最近直通地面的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60m。
3 避难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该避难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4 避难走道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5 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6.0m²,开向前室的门应
采用甲级防火门,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 避难走道内应设置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
(一)人员密度
人员
密度
设置要求
办公建筑
1、普通办公室每人使用面积为 6 ㎡;
2、手工绘图室每人使用面积为 6 ㎡;
3、研究工作室每人使用面积为 7 ㎡;
4、会议室分中、小会议室和大会议室,中、小会议室每人使用面积:有会议桌的
不应小于 2.0 ㎡;
无会议桌的不小于 1.0 ㎡;
歌舞娱乐游
艺放映
录像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 1.0 人/㎡计算;
其他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 0.5 人/
㎡计算;
餐馆、饮食
店、食堂等餐
饮场所
固定座位的 1.1 倍(除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外的其他公共建筑)
展览厅
展览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展览厅的建筑面积和人员密度计算,展览厅的人员密度《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第 21 页
不宜小于 0.75 人/㎡计算;
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乘以表 5.5.21-2 规定的人员密度计算。对于建材商店、家具和
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表 5.5.21-2 规定值的 30%确定。
(二)百人宽度指标
百人
宽度
指标
设置要求
除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外的其他公共建筑
1 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 100
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 5.5.21-1 的规定计算确定。
2 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内下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
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3 地下建筑内上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下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4 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厅、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
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 100 人不小于 1.00m 计算确定。
(三)规范允许的最小宽度《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第 22 页
单多层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1.10m。(住宅 1.0m)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 1.40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 1.40m
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3.00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
剧场、电影院和礼堂的疏散宽度:
借用
宽度
设置要求
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
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
2 建筑面积大于 1000m²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0m²
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1 个;《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3 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其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 30%,建筑各层
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
(四)疏散距离
设置要求
第 23 页《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第 24 页
特殊
变化
1 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5m。
2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
本表的规定减少 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m。
3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25%。
4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
层数不超过 4 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
间不大于 15m 处;
5 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 5.5.17 规定的袋形走道两
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 2 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
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
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 10m 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 25%。
疏散
距离
设置要求
消防电梯前室应在首层经过长度不大于 30m 的走道直通室外;
避难层设备区和管道区直通避难层的走道不应小于 5m;
剪刀楼梯间要求疏散门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 10m;
两个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小于 5m;
避难走道从疏散门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 60m;
基本
要求
设置要求
1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位置、数量、宽度及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2 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每
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
于 5m。
3 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面,通向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
4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
5 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 1.0m 的防护挑檐。
一个
安全
出口
设置要求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
于 2 个。设置 1 个安全出口或 1 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第 25 页
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²且人数不超过 50 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
的首层;
2 除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
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合下表规定的公共建筑。
一个
安全
出口
设置要求
除人员密集场所外,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m²、使用人数不超过 30 人且埋深不大于 10m 的地下或半地
下建筑(室),当需要设置 2 个安全出口时,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利用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
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防火分区建
筑面积不大于 50m²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 15 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可设置 1 个安全
出口或 1 部疏散楼梯。
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 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 650m²,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
出口的距离大于 15m 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2 建筑高度大于 27m、不大于 54m 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 650m²,或任一户门
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 10m 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建筑高度大于 27m,但不大于 54m 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设置一座疏散楼梯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
面,且单元之间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当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
过屋面连通时,应设置 2 个安全出口。
3 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借用
设置要求
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
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
2 建筑面积大于 1000m²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0m²
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1 个;
3 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其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 30%,建筑各层
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
独立
或直
通室
设置要求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
出口和疏散楼梯;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第 26 页
剧场、电影院、礼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设备用房(柴油发电机房除外)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一个
疏散
设置要求
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
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 1 个疏散门:
1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面
积不大于 50m²;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 75m²;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
积不大于 120m²;
2 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 50m²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 0.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
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 15m、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²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 1.40m;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²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 15 人的厅、室。
4 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²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 15
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间,可设置 1 个疏散门。
疏散
设置要求
剧场、电影院、礼堂和体育馆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剧场、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 250 人;当
容纳人数超过 2000 人时,其超过 2000 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 400 人;
2 对于体育馆的观众厅,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 400 人~700 人。
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
转门和折叠门。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 60 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 30 人的
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2 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但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
门或卷帘门。
3 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防烟
楼梯
设置要求
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2 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3 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 10m 或 3 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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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4 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1 裙房(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疏散楼梯可按本规范单、多层建筑的要
求确定)
2 建筑高度不大于 32m 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3 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接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1)医疗建筑、旅馆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2)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
3)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4)六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5)除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 10m 或 3 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
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6)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宜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不能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
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剪刀
楼梯
设置要求
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
于 10m 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2 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1.0h 的防火隔墙
3 楼梯间的前室应分别设置。
设置要求
人防
设有下列公共活动场所的人防工程,当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 10m 时,应设置防
烟楼梯间;当地下为两层,且地下第二层的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 10m 时,应设置
封闭楼梯间。
1 电影院、礼堂;
2 建筑面积大于 500 ㎡的医院、旅馆;
3 建筑面积大于 1000 ㎡的商场、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健身体育场所。
设置要求
汽车
库修
汽车库、修车库的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高层汽车库、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大于 10m 的地下汽车库应采《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第 28 页
车库
用防烟楼梯间,其他汽车库、修车库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2 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3 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 1.1m。
设置要求
楼梯
间一
般要
1 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
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0m。
2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
3 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4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设置卷帘。
5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6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
气体管道,住宅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
封闭
楼梯
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
2 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3 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
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4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与
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防烟
楼梯
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防烟设施。
2 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
3 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 6.0m²;住宅建筑,不应小于 4.5m²。
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 10.0m²;
住宅建筑,不应小于 6.0m²。
4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 除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内的墙上不应开设除疏散门和送风口外的其他门、
窗、洞口。
6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
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公建(㎡)
住宅(㎡)《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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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前室
6
4.5
消防电梯前室
6
6
合用前室
10
6
共用前室
-
6
共用前室进一步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
3in1)
-
12
(一)分级
3.0.2 装修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应划分为四级,并应符合本规范表 3.0.2 的规定。
燃烧性能等级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
A 级
不燃材料(制品)
B1
难燃材料(制品)
B2
可燃材料(制品)
B3
易燃材料(制品)
口诀:不难可以
(二)常用材料等级划分
材料性质
级别
材料类型
各部位材
A
花岗石、大理石、水磨石、水泥制品、混凝土制品、石膏板、石灰制品、黏土制品、
玻璃、瓷砖、马赛克、钢铁、铝、铜合金、玻镁板、硅酸钙板、金属复合板等。
顶棚材料
B1
纸面石膏板、纤维石膏板、水泥刨花板、矿棉装饰吸声板、玻璃棉装饰吸声板、珍珠
岩装饰吸声板、难燃胶合板、难燃中密度纤维板、岩棉装饰板、难燃木材、铝箔复合
材料、难燃酚醛胶合板、铝箔玻璃钢复合材料、复合铝箔玻璃棉板等。
墙面
材料
B1
纸面石膏板、纤维石膏板、水泥刨花板、矿棉板、玻璃棉板、珍珠岩板、难燃胶合板、
难燃中密度纤维板、防火塑料装饰板、难燃双面刨花板、多彩涂料、难燃墙纸、难燃
墙布、难燃仿花岗岩装饰板、氯氧镁水泥经装配式墙板、难燃玻璃钢平板、PVC 塑料
护墙板、轻质高强复合墙板、阻燃模压木质复合板材、彩色阻燃人造板、难燃玻璃钢
等。
B2
各类天然木材、木制人造板、竹材、纸制装饰板、装饰微薄木贴面板、印刷木纹人造
板、塑料贴面装饰板、聚脂装饰板、复塑装饰板、塑纤板、胶合板、塑料壁纸、无纺
贴墙布、墙布、复合壁纸、天然材料壁纸、人造革等。
材料性质
级别
材料类型《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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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
材料
B1
硬 PVC 塑料地板,水泥刨花板、水泥木丝板、氯丁橡胶地板、难燃羊毛地毯等。
B2
半硬质 PVC 塑料地板、PVC 卷材地板、木地板氯纶地毯等。
装饰
织物
B1
经阻燃处理的各类难燃织物等
B2
纯毛装饰布、纯麻装饰布、经阻燃处理的其他织物等。
其他
装饰
材料
B1
聚氯乙烯塑料、酚醛塑料、聚碳酸酯塑料、聚四氟乙烯塑料、三氯氰胺、脲醛
塑料、硅树脂塑料装饰型材、经阻烯处理的各类织物等。另见顶棚材料和墙面
材料内中的有关材料。
B2
经组燃处理的聚乙烯、聚丙烯、聚氨酯、聚苯乙烯、玻璃钢、化纤织物、木制
品等。
(三)常用装修材料等级规定
3.0.4:安装在金属龙骨上燃烧性能达到 B1级的纸面石膏板、矿棉吸声板可作为 A 级装修材料使用。
3.0.5:单位重量小于 300g/㎡的纸质、布质壁纸,当直接粘贴在 A 级基材上时,可做为 B1级装修材料使
用。
3.0.6:施涂于 A 级基材上的无机装饰涂料,可做为 A 级装修材料使用;施涂于 A 级基材上,湿涂覆比小
于 1.5kg/㎡,且涂层干膜厚度不大于 1.0mm 的有机装修涂料,可作为 B1级装修材料使用。
3.0.7:当采用不同装修材料进行分层装修时,各层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复
合型装修材料应由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整体测试并划分其燃烧性能等级。
部位
空间位置
顶棚
墙面
地面及其他
消防控制室
A
A
B1
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
A
B1
B1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地上
A
B1
B1
地下一层
A
A
B1
中庭、走马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等共享空间
A
A
B1
图书室、资料室、档案室和存放文物的房间
A
A
B1
特殊贵重设备用房
A
A
B1
设备机房
A
A
A
建筑内的厨房
A
A
A
疏散楼梯间和前室、避难走道、防火隔间、消防电梯轿厢、地下建
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
A
A
A
部位
空间位置《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第 31 页
挡烟垂壁
A
变形缝
基层应采用 A 级材料,表面装修应采用不低于 B1
配电箱/控制面板/接线盒/开关/插座等
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 B1级的装修材料上
灯具和灯饰
靠近非 A 级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
施。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 B1级。
无窗房间、经常使用明火的餐厅、科研实验室
除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为 A 级外,应提高一级
1)允许放宽条件(重点)(单层、多层公共建筑):
1、除本规范第 4 章规定的场所和本规范表 5.1.1 中序号为 11~13 规定的部位外,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
积小于 100 ㎡的房间,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时,其
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上表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2、除本规范第 4 章规定的场所和本规范表 5.1.1 中序号为 11~13 规定的部位外,当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
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上表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当同
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上表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2)允许放宽条件(重点)(高层公共建筑):
1、除本规范第 4 章规定的场所和本规范表 5.2.1 中序号为 10~12 规定的部位外,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内面积
小于 500 ㎡的房间,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窗与其它
部位分隔时,顶棚、墙面、地面的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上表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2、除本规范第 4 章规定的场所和本规范表 5.2.1 中序号为 10~12 规定的部位外,以及大于 400 ㎡的观众厅、
会议厅和 100m 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外,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顶棚外,其内部装
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格规定基础上降低一级;
3、电视塔等特殊高层建筑的内部装修,装饰织物应不低于 B1 级,其它均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
3)注意事项(重点)(地下民用建筑):
1、单独建造的地下民用建筑的地上部分,门厅、休息室、办公室等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上
表的基础上降低一级要求;
(一)采用内保温系统的建筑外墙,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
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火 A 级的保温材料。
2、对于其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 B1 级的保温材料。
3、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做防护层,采用燃烧性能为 B1 级的保温材料时,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10mm。
(二)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时,该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有关技《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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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规范的规定;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 B1、B2 级时,保温材料两侧的墙体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应
小于 50mm。
(三)采用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外墙,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技术要求
建筑及
场所
建筑高度
h)
A 级保温
材料
B
1
级保温材料
B
2
级保温材料
人员密集场
——
应采用
不允许
不允许
住宅建筑
h>100m
应采用
不允许
不允许
27m<h≤100m
宜采用
可采用:
1、每层设置防火隔离带;
2、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
不应低于 0.50h
不允许
h≤27m
宜采用
可采用,
每层设置防火隔离带
可采用,
1、每层设置防火隔离
带;
2、建筑外墙上门、窗
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
于 0.50h
建筑及场所
建筑高度
h)
A 级保温材料
B1级保温材料
B2级保温材料
除住宅建筑
和设置人员
密集场所的
建筑外的其
他建筑
h>50m
应采用
不允许
不允许
24m<h≤
50m
宜采用
可采用:
1、每层设置防火隔离带;
2、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
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0.50h。
不允许
h≤24m
宜采用
可采用,每层设置防火隔
离带
可采用:
1、每层设置防火隔离带;
2、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
整性不应低于 0.50h
建筑高度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技术要求
场所
建筑高度
h)
A 级保温材料
B
1
级保温材料《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第 33 页
人员密集场所
——
应采用
不允许
非人员密集场所
h>24m
应采用
不允许
h≤24m
宜采用
可采用,
每层设置防火隔离带
除上述情况外,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按规定采用燃烧性能为 B1、B2 级的保温材料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采用 B1 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的公共建筑或采用 B1 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 的
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0.50h。
2、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材料,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
应小于 300mm。
3、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除耐火极
限符合有关规定的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外,当按有关规定采用 B1、B2 级保温材料时,防护层厚度首层不
应小于 15mm,其他层不应小于 5mm。
(四)建筑的屋面外保温系统
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 级;
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 1.00h 时,不应低于 B1 级。采用 B1、B2 级保温材料的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
料做防护层,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 10mm。
当建筑的屋面和外墙外保温系统均采用 B1、B2级保温材料时,屋面与外墙之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 500mm 的不
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进行分隔。
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材料;若建筑高度不大于 50m 时,则可采用 B1 级材料。
【建规】6.7.4 A 除本规范第 6.7.3 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
应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保温材料:
1、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2、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 ㎡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建筑类型
设置要求
民用
建筑
单、多层公共建筑
>3000 座的体育馆
>2000 座的会堂
占地面积>3000 ㎡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
高层建筑
均应设置《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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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
单、多层厂房
占地面积>3000 ㎡的甲、乙、丙类厂房
高层厂房
均应设置
仓库
占地面积>1500 ㎡的乙、丙类仓库
(一)消防车道技术要求
1.消防车道的净宽和净高
消防车道一般按单行线考虑,为便于消防车顺利通过,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 4m,消防
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 8%。距离建筑的外墙大于等于 5m。
2.消防车道的最小转弯半径
消防车道基本尺寸要求
名称
要求
净宽度
应≥4.0m
净空高度
应≥4.0m
坡度
宜≤8%
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参考
消防车类别
转弯半径(
m)
普通消防车
9
登高车
12
特种车
16-20
3.消防车道的回车场
目前,我国普通消防车的转弯半径为 9m,登高车的转弯半径为 12m,一些特种车辆的转弯半径为 16m~20m。
普通消防车不应小于 12m×12m,而重型消防车和特种消防车需 15m×15m 的回车场,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
小于 18m×18m。
(二)合理确定消防登高面
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条长边或周边长度的 1/4 且不小于一条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
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 4m。
建筑高度不大于 50m 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
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应根据高层建筑的实际高度,合理控制消防登高场地的操作空间,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
作的架空高压电线、树木、车库出入口等障碍,同时要避开地下建筑内设置的危险场所等的泄爆口。《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第 35 页
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方便救援人
员快速进入建筑展开灭火和救援。登高场地距建筑外墙不宜小于 5m,且不应大于 10m。
根据登高车的车长 15m 以及车道的宽度,最小操作场地长度和宽度不宜小于 15m×10m。对于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建筑,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 20m×10m,且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 3%。
(三)灭火救援窗的设置要求
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每层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 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 1.2m,间距不宜大于 20m,且每个防火
分区不应少于 2 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
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识别的明显标志。
(四)消防电梯
1.消防电梯的设置范围
设置条件
设置要求
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33m
分别设置在不同的防
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
分区应≥1 台
公共建筑
1、一类高层
2、建筑高度>32m 的二类高层
地下或半地下
建筑(室)
1、地上部分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
2、埋深>10m 且总建筑面积>3000m²
3、5 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 ㎡(包括设置在其他建
筑内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高层厂房
(仓库)
建筑高度>32m 且设置电梯
每个防火分区宜设置 1
2.消防电梯的设置要求
1
应能每层停靠
2
载重量不应小于 800kg
3
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 60s
4
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控制面板应采取防水措施(10L/S,2m³)
5
首层的消防电梯入口处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6
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7
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第 36 页
3.消防电梯前室要求
1、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 30m 的通道通向室外;
单独
前室
-
≥6m²
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 2.4m;
合用
前室
公共建筑、
高层厂房(仓库)
≥10m²
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 2.4m;
住宅建筑
≥6m²
≥12m²(与剪刀防烟楼梯间共用前室合用)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 2.4m;
3、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本规范第 5.5.27 条规定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
门、窗、洞口;
4、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五)避难层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 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
宜大于 50m。
2 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上下层断开。
3 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 5.0 人/m²计算。
4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
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
向避难区;
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 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5 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6 应设置消火栓消防软管卷盘。
7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应急广播。
8 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9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独立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六)避难间
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 2 个,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 25.0m²确定。
2 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
3 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4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消防应急广播。
5 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6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独立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3 层及 3 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²(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
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 1 间避难间;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
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时,可不设置避难间。
避难间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 12m²,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消防电梯的前室,其他要求
应符合本规范第 5.5.24 条的规定。
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层数大于 2 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
第 37 页《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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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要求
室外
环网
建筑物室外宜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当采用市政给水管网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两路消防供水,除建筑高度超过 54m 的住宅外,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小于等于 20L/s
时可采用一路消防供水;
2 室外消火栓应由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
3 室外消防给水采用两路消防供水时应采用环状管网,但当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时可采用枝状管
网;
市政
环网
设置要求
设有市政消火栓的市政给水管网宜为环状管网,但当城镇人口小于 2.5 万人时,可为枝状管网
用作两路消防供水的市政给水管网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市政给水厂应至少两条输水干管向市政给水管网输水;
2 市政给水管网应为环状管网;
3 应至少有两条不同的市政给水干管上不少于两条引入管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
设置要求
室内
环网
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消火栓系统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大于 20L/s,且室内消火栓不超过
10 个时,除以下条件外,可布置成枝状;
下列消防给水应采用环状给水管网:
1 向两栋或两座及以上建筑供水时;
2 向两种及以上水灭火系统供水时;
3 采用设有高位消防水箱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
4 向两个及以上报警阀控制的自动水灭火系统供水时。
为什
么设
消防
设置要求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时,应设置消防水池:
1 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网或入户引入管不能满足室内、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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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池
流量;
2 当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或只有一条入户引入管,且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 20L/s 或建筑高度大于
50m 时;
3 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建筑室内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
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 100m³,当仅设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 50m³。
设计
流量
3.1.2 一起火灾灭火所需消防用水的设计流量应由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
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等需要同
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最大设计流量之和确定;
2 两座及以上建筑合用消防给水系统时,应按其中一座设计流量最大者确定;
用水
3.6.1 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室内、外消防给水用水量之和计算,两座
及以上建筑合用时,应取最大者。
建筑
场所与火灾危险性
火灾延续
时间/h
工业
建筑
仓库
甲、乙、丙类仓库
3
丁、戊类仓库
2
厂房
甲、乙、丙类厂房
3
丁、戊类厂房
2
民用
建筑
公共
建筑
高层建筑中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财贸
金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和高级宾馆等
3
其他公共建筑
2
住宅
人防
工程
建筑面积小于 3000 ㎡
1
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 3000 ㎡
2
地下建筑、地铁车站
有效
容积
设置要求
4.3.2 消防水池有效容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市政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
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第 40 页
2 当市政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
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
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 100m³,当仅设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 50m³。
消防
水池
火灾时消防水池连续补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应采用两路消防给水;
2 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连续补水流量应按消防水池最不利进水管供水量计算,并可按下式计算:
3 消防水池进水管管径和流量应根据市政给水管网或其他给水管网的压力、入户引入管管径、消防
水池进水管管径,以及火灾时其他用水量等经水力计算确定,当计算条件不具备时,给水管的平均
流速不宜大于 1.5m/s。
消防
水池
消防水池的给水管应根据其有效容积和补水时间确定,补水时间不宜大于 48h,但当消防水池有效
总容积大于 2000m³时,不应大于 96h。消防水池进水管管径应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 DN100。
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 500m³时,宜设两格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当大于 1000m³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每格(或座)消防水池应设置独立的出水管
,并应设置满足最低有效水位的连通管,且其管径应能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要求。
消防
水池
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 6.0m;
2 取水口(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 15m;
3 取水口(井)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等构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 40m;
4 取水口(井)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 60m,当采取防止辐射热保护措施时,可为 40m
消防
水池
消防水池的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
2 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
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3 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4 消防水池应设置通气管;
5 消防水池通气管、呼吸管和溢流水管等应采取防止虫鼠等进入消防水池的技术措施。
消防水泵机组应由水泵、驱动器和专用控制柜等组成;一组消防水泵可由同一消防给水系统的工作泵和备
用泵组成。《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第 41 页
消防
水泵
设置要求
5.1.2 消防水泵机组应由水泵、驱动器和专用控制柜等组成;一组消防水泵可由同一消防给水系统
的工作泵和备用泵组成。
5.1.4 单台消防水泵的最小额定流量不应小于 10L/s,最大额定流量不宜大于 320L/s。
消防水泵的选择和应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的性能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的要求;
2 消防水泵所配驱动器的功率应满足所选水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上任何一点运行所需功率的要求;
3 当采用电动机驱动的消防水泵时,应选择电动机干式安装的消防水泵;
4 流量扬程性能曲线应为无驼峰、无拐点的光滑曲线,零流量时的压力不应大于设计工作压力的
140%,且宜大于设计工作压力的 120%;
5 当出流量为设计流量的 150%时,其出口压力不应低于设计工作压力的 65%;
6 泵轴的密封方式和材料应满足消防水泵在低流量时运转的要求;
7 消防给水同一泵组的消防水泵型号宜一致,且工作泵不宜超过 3 台;
8 多台消防水泵并联时,应校核流量叠加对消防水泵出口压力的影响。
设置要求
3.5.3 当建筑物室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等一种或两种以上自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高层建筑当高度不超过 50m 且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
超过 20L/s 时,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按本规范表 3.5.2 减少 5L/s;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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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减少 50%,但不应小于 10L/s。
设置要求
10.1.9 消火栓系统管网水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消火栓系统的管网在水力计算时不应简化,应根据枝状或事故状态下环状管网进行水力计
算;
2 室内消火栓系统管网在水力计算时,可简化为枝状管网。
室内消火栓系统的竖管流量应按本规范第 8.1.6 条第 1 款规定可关闭竖管数量最大时,剩余一组
最不利的竖管确定该组竖管中每根竖管平均分摊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且不应小于本规范表 3.5.2 规
定的竖管流量。
室内消火栓系统供水横干管的流量应为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设置要求
10.1.7 消防水泵或消防给水所需要的设计扬程或设计压力,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P——消防水泵或消防给水系统所需要的设计扬程或设计压力(MPa);
k2——安全系数,可取 1.201.40;宜根据管道的复杂程度和不可预见发生的管道变更所带来
的不确定性;
H——当消防水泵从消防水池吸水时,H 为最低有效水位至最不利水灭火设施的几何高差;当消
防水泵从市政给水管网直接吸水时,H 为火灾时市政给水管网在消防水泵入口处的设计压力值的高程
至最不利水灭火设施的几何高差(
m);
P0——最不利点水灭火设施所需的设计压力(
MPa)。
扬程影响的其他地方:
1、系统工作压力;
2、管道选材;
3、管道水压强度试验;
4、分区供水等等
设置要求
驱动器
影响的
安装间
消防水泵机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邻两个机组及机组至墙壁间的净距,当电机容量小于 22kW 时,不宜小于 0.60m;当电动机
容量不小于 22kW,且不大于 55kW 时,不宜小于 0.8m;当电动机容量大于 55kW 且小于 255kW 时
,不宜小于 1.2m;当电动机容量大于 255kW 时,不宜小于 1.5m;
2 当消防水泵就地检修时,应至少在每个机组一侧设消防水泵机组宽度加 0.5m 的通道;《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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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消防水泵房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1.2m。
4 当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时,机组间的净距增加 0.2m,但不应小于 1.2m。
设置要求
启动
时间
消防水泵应确保从接到启泵信号到水泵正常运转的自动启动时间不应大于 2min。
消防水泵的双电源切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路电源自动切换时间不应大于 2s;
2 当一路电源与内燃机动力的切换时间不应大于 15s。
设置要求
当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柴油机消防水泵应采用压缩式点火型柴油机;
2 柴油机的额定功率应校核海拔高度和环境温度对柴油机功率的影响;
3 柴油机消防水泵应具备连续工作的性能,试验运行时间不应小于 24h;
4 柴油机消防水泵的蓄电池应保证消防水泵随时自动启泵的要求;
5 柴油机消防水泵的供油箱应根据火灾延续时间确定,且油箱最小有效容积应按 1.5L/kW 配置,柴
油机消防水泵油箱内储存的燃料不应小于 50%的储量。
设置要求
自动
1 连锁启动
2 联动启动
手动
1 现场手动
2 远程启动
机械应急
5min
设置要求
控制
与操
1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在消防水泵房或专用消防水泵控制室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应使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启泵状态;
2)当自动水灭火系统为开式系统,且设置自动启动确有困难时,经论证后消防水泵可设置在手动
启动状态,并应确保 24h 有人工值班。
2 消防水泵不应设置自动停泵的控制功能,停泵应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工作人员根据火灾扑救情况确
定。《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第 44 页
3 消防水泵应确保从接到启泵信号到水泵正常运转的自动启动时间不应大于 2min。
设置要求
4 消防水泵应由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或报警阀
压力开关等开关信号应能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消防水泵房内的压力开关宜引入消防水泵控制柜内
5 消防水泵应能手动启停和自动启动。
6 消防水泵、稳压泵应设置就地强制启停泵按钮,并应有保护装置。
7 消防水泵控制柜设置在专用消防水泵控制室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30;与消防水泵设置在同
一空间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5。
设置要求
8 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应具有下列控制和显示功能:
(1)消防控制柜或控制盘应设置专用线路连接的手动直接启泵按扭;
2)消防控制柜或控制盘应能显示消防水泵和稳压泵的运行状态;
3)消防控制柜应能显示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等水源的高水位、低水位报警信号,以及正常水
位。
9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机械应急启泵功能,并应保证在控制柜内的控制线路发生故障时由有管理权
限的人员在紧急时启动消防水泵,应确保消防水泵在报警 5.0min 内正常工作。
设置要求
9 火灾时消防水泵应工频运行,消防水泵应工频直接启泵;当功率较大时,宜采用星三角和自耦降压
变压器启动,不宜采用有源器件启动。
10 消防水泵的双电源切换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双路电源自动切换时间不应大于 2s;
2)当一路电源与内燃机动力的切换时间不应大于 15s。
11 消火栓按钮不宜作为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开关,但可作为发出报警信号的开关或启动干式消火栓
系统的快速启闭装置等。
设置要求
离心式消防水泵吸水管、出水管和阀门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消防
给水设计流量;
2 消防水泵吸水管布置应避免形成气囊;《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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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安全的要求,吸水管喇叭口在消防水池
最低有效水位下的淹没深度应根据吸水管喇叭口的水流速度和水力条件确定,但不应小于 600mm,当
采用旋流防止器时,淹没深度不应小于 200mm;
设置要求
4 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上应设置明杆闸阀或带自锁装置的蝶阀,但当设置暗杆阀门时应设有开启刻度和
标志;当管径超过 DN300 时,宜设置电动阀门;
5 消防水泵吸水管的直径小于 DN250 时,其流速宜为 1.0m/s~1.2m/s;直径大于 DN250 时,宜为 1.2m/s
~1.6m/s;
6 吸水井的布置应满足井内水流顺畅、流速均匀、不产生涡漩的要求,并应便于安装施工;
7 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出水管道穿越外墙时,应采用防水套管;当穿越墙体和楼板时,应符合要求;
8 消防水泵的吸水管穿越消防水池时,应采用柔性套管;采用刚性防水套管时应在水泵吸水管上设置
柔性接头,且管径不应大于 DN150。
设置要求
离心式消防水泵吸水管、出水管和阀门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组消防水泵应设不少于两条的输水干管与消防给水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输水管检修时,其
余输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2 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设止回阀、明杆闸阀;当采用蝶阀时,应带有自锁装置;当管径大于 DN300
时,宜设置电动阀门;
3 消防水泵出水管的直径小于 DN250 时,其流速宜为 1.5m/s~2.0m/s;直径大于 DN250 时,宜为 2.0m/s
~2.5m/s;
设置要求
消防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置压力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出水管压力表的最大量程不应低于其设计工作压力的 2 倍,且不应低于 1.60MPa;
2 消防水泵吸水管宜设置真空表、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压力表的最大量程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但不应低于 0.70MPa,真空表的最大量程宜为-0.10MPa;
3 压力表的直径不应小于 100mm,应采用直径不小于 6mm 的管道与消防水泵进出口管相接,并应设置
关断阀门。
设置要求
一组消防水泵应在消防水泵房内设置流量和压力测试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台消防给水泵的流量不大于 20L/s、设计工作压力不大于 0.50MPa 时,泵组应预留测量用流量计《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和压力计接口,其他泵组宜设置泵组流量和压力测试装置;
2 消防水泵流量检测装置的计量精度应为 0.4 级,最大量程的 75%应大于最大一台消防水泵设计流量
值的 175%;
3 消防水泵压力检测装置的计量精度应为 0.5 级,最大量程的 75%应大于最大一台消防水泵设计压力
值的 165%;
4 每台消防水泵出水管上应设置 DN65 的试水管,并应采取排水措施。
设置要求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小于 36m³,但当建筑高度大于 100m 时,不应小于 50m³,当建筑高度大于 150m
时,不应小于 100m³;
2 多层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 18m³,当一类高层住宅建筑高度超过 100m
时,不应小于 36m³;
3 二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 12m³;
4 建筑高度大于 21m 的多层住宅,不应小于 6m³;
5 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当小于或等于 25L/s 时,不应小于 12m³,大于 25L/s 时不应小于 18m³;
6 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0 ㎡且小于 30000 ㎡的商店建筑,不应小于 36m³,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0 ㎡的商店
,不应小于 50m³,当与本条第 1 款规定不一致时应取其较大值。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且最低有效水位应满足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的
静水压力,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低于 0.10MPa,但当建筑高度超过 100m 时,不应低于 0.15MPa;
2 高层住宅、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不应低于 0.07MPa,多层住宅不宜低于 0.07MPa;
3 工业建筑不应低于 0.10MPa,当建筑体积小于 20000m³时,不宜低于 0.07MPa;
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水灭火系统应根据喷头灭火需求压力确定,但最小不应小于 0.10MPa;
5 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本条第 1 款~第 4 款的静压要求时,应设稳压泵。
1 高位消防水箱可采用热浸锌镀锌钢板、钢筋混凝土、不锈钢板等建造。
2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高位消防水箱在屋顶露天设置时,水箱的人孔以及进出水管的阀门等应采取锁具或阀门箱等保护措施
2)严寒、寒冷等冬季冰冻地区的消防水箱应设置在消防水箱间内,当必须在屋顶露天设置时,应防冻隔热
3)高位消防水箱与基础应牢固连接。
5.2.5 高位消防水箱间当必须设置在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的非采暖房间时,应采取防冻措施,环境
温度或水温不应低于 5℃。
第 46 页《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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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位消防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和水位等,应符合规定;
2 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根据出水管喇叭口和防止旋流器的淹没深度确定,当采用出水管喇叭口
时,应符合规定;当采用防止旋流器时不应小于 150mm 的保护高度;
3 高位消防水箱的通气管、呼吸管等应符合规定;
4 高位消防水箱外壁与建筑本体结构墙面或其他池壁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施工或装配的需要,无管道的侧
面,净距不宜小于 0.7m;安装有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 1.0m,且管道外壁与建筑本体墙面之间的通道
宽度不宜小于 0.6m,设有人孔的水箱顶,其顶面与其上面的建筑物本体板底的净空不应小于 0.8m;
5 进水管的管径应满足消防水箱 8h 充满水的要求,但管径不应小于 DN32,进水管宜设置液位阀或浮球阀;
6 进水管应在溢流水位以上接入,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高度应等于进水管管径,但最小不应
小于 100mm,最大不应大于 150mm;
7 当进水管为淹没出流时,应在进水管上设置防止倒流的措施或在管道上设置虹吸破坏孔和真空破坏器,
虹吸破坏孔的孔径不宜小于管径的 1/5,且不应小于 25mm。但当采用生活给水系统补水时,进水管不应淹
没出流;
8 溢流管的直径不应小于进水管直径的 2 倍,且不应小于 DN100,溢流管的喇叭口直径不应小于溢流管直径
的 1.5 倍~2.5 倍;
9 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管径应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出水要求,且不应小于 DN100;
10 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应位于高位消防水箱最低水位以下,并应设置防止消防用水进入高位消防水箱的止
回阀;
11 高位消防水箱的进、出水管应设置带有指示启闭装置的阀门。
设置要求
流量
稳压泵的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稳压泵的设计流量不应小于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漏量和系统自动启动流量;
2 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漏量应根据管道材质、接口形式等确定,当没有管网泄漏量数据时,
稳压泵的设计流量宜按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 1%~3%计,且不宜小于 1L/s;
3 消防给水系统所采用报警阀压力开关等自动启动流量应根据产品确定。
压力
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满足系统自动启动和管网充满水的要求;
2 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保持系统自动启泵压力设置点处的压力在准工作状态时大于系统设置自动启
泵压力值,且增加值宜为 0.07MPa~0.10MPa;
3 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保持系统最不利点处水灭火设施在准工作状态时的静水压力应大于 0.15MPa
一般
技术
1 稳压泵宜采用离心泵,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单吸单级或单吸多级离心泵;《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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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2)泵外壳和叶轮等主要部件的材质宜采用不锈钢。
2 设置稳压泵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防止稳压泵频繁启停的技术措施,当采用气压水罐时
,其调节容积应根据稳压泵启泵次数不大于 15 次/h 计算确定,但有效储水容积不宜小于 150L。
3 稳压泵吸水管应设置明杆闸阀,稳压泵出水管应设置消声止回阀和明杆闸阀。
4 稳压泵应设置备用泵。
设置要求
水泵
接合
1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给水流量宜按每个 10L/s~15L/s 计算。每种水灭火系统的消防水泵接合器设
置的数量应按系统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但当计算数量超过 3 个时,可根据供水可靠性适当减少;
2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向多栋建筑供水时,消防水泵接合器应在每座建筑附近就近设置。
3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供水范围,应根据当地消防车的供水流量和压力确定。
4 消防给水为竖向分区供水时,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内的分区,应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当建筑
高度超过消防车供水高度时,消防给水应在设备层等方便操作的地点设置手抬泵或移动泵接力供水
的吸水和加压接口。
5 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且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宜小于 15m
,并不宜大于 40m。
6 墙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 0.70m;与墙面上的门、窗、孔、洞的净距离不应小
于 2.0m,且不应安装在玻璃幕墙下方;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使进水口与井盖底面的距离
不大于 0.4m,且不应小于井盖的半径。
7 水泵接合器处应设置永久性标志铭牌,并应标明供水系统、供水范围和额定压力。
5.4.1 下列场所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1 高层民用建筑;
2 设有消防给水的住宅、超过五层的其他多层民用建筑;
3 超过 2 层或建筑面积大于 10000 ㎡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
(室)、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 10L/s 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
4 高层工业建筑和超过四层的多层工业建筑;
5 城市交通隧道。
5.4.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均应设
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设置要求
水泵
接合
1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给水流量宜按每个 10L/s~15L/s 计算。每种水灭火系统的消防水泵接合器设
置的数量应按系统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但当计算数量超过 3 个时,可根据供水可靠性适当减少;
2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向多栋建筑供水时,消防水泵接合器应在每座建筑附近就近设置。
3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供水范围,应根据当地消防车的供水流量和压力确定。
4 消防给水为竖向分区供水时,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内的分区,应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当建筑《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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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超过消防车供水高度时,消防给水应在设备层等方便操作的地点设置手抬泵或移动泵接力供水
的吸水和加压接口。
5 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且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宜小于 15m
,并不宜大于 40m。
6 墙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 0.70m;与墙面上的门、窗、孔、洞的净距离不应小
于 2.0m,且不应安装在玻璃幕墙下方;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使进水口与井盖底面的距离
不大于 0.4m,且不应小于井盖的半径。
7 水泵接合器处应设置永久性标志铭牌,并应标明供水系统、供水范围和额定压力。
设置要求
选材
埋地
1 埋地管道宜采用球墨铸铁管、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和加强防腐的钢管等管材;
2 埋地管道当系统工作压力不大于 1.20MPa 时,宜采用球墨铸铁管或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
给水管道;当系统工作压力大于 1.20MPa 小于 1.60MPa 时,宜采用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
加厚钢管和无缝钢管;当系统工作压力大于 1.60MPa 时,宜采用无缝钢管;
3 钢管连接宜采用沟槽连接件(卡箍)和法兰,当采用沟槽连接件连接时,公称直径小于等
于 DN250 的接头系统工作压力不应大于 2.50MPa,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 DN300 的接头系统工
作压力不应大于 1.60MPa。
室内
外架
1 室内外架空管道应采用热浸锌镀锌钢管等金属管材。
2 架空管道当系统工作压力小于等于 1.20MPa 时,可采用热浸锌镀锌钢管;当系统工作压力
大于 1.20MPa 时,应采用热浸镀锌加厚钢管或热浸镀锌无缝钢管;当系统工作压力大于
1.60MPa 时,应采用热浸镀锌无缝钢管。
3 架空管道的连接宜采用沟槽连接件(卡箍)、螺纹、法兰、卡压等方式,不宜采用焊接连
接。当管径小于或等于 DN50 时,应采用螺纹和卡压连接,当管径大于 DN50 时,应采用沟槽
连接件连接、法兰连接,当安装空间较小时应采用沟槽连接件连接。
立管的数量
长度
10.2.1 室内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可按下式计算:《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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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
消防水带有效
长度 k3Ld
水枪充实水柱长度在平面上的
投影长度 0.71Sk
室内消火栓的保
护半径 R0
高层建筑、厂房、库房和室内净空高
度超过 8m 的民用建筑等场所
22.0
0.71*13=9.23
29.23
22.5
31.73
其他场所
22.0
0.71*10=7.10
27.10
22.5
29.60
立管的数量
长度
7.4.6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的要求,
但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24.0m 且体积小于或等于 5000m³的多层仓库、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54m 且每
单元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住宅,以及本规范表 3.5.2 中规定可采用 1 支消防水枪的场所,可采用 1
支消防水枪的 1 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7.4.10 室内消火栓宜按直线距离计算其布置间距,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火栓按 2 支消防水枪的 2 股充实水柱布置的建筑物,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 30.0m;
2 消火栓按 1 支消防水枪的 1 股充实水柱布置的建筑物,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 50.0m。
7.4.5 消防电梯前室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并应计入消火栓使用数量。
管径
3.5.1 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功能、体积、高度、耐火等级、火灾危险
性等因素综合确定。
3.5.2 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 3.5.2 的规定。
10.1.9 消火栓系统管网水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消火栓系统的管网在水力计算时不应简化,应根据枝状或事故状态下环状管网进行水力计算;
2 室内消火栓系统管网在水力计算时,可简化为枝状管网。
室内消火栓系统的竖管流量应按本规范第 8.1.6 条第 1 款规定可关闭竖管数量最大时,剩余一组最
不利的竖管确定该组竖管中每根竖管平均分摊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且不应小于本规范表 3.5.2 规
定的竖管流量。《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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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消火栓系统供水横干管的流量应为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8.1.6 室内消火栓环状给水管道检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消火栓竖管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的竖管不超过 1 根,当竖管超过 4 根时,可关闭不相
邻的 2 根;
2 每根竖管与供水横干管相接处应设置阀门。
设置要求
埋地金属管道的管顶覆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最小管顶覆土应按地面荷载、埋深荷载和冰冻线对管道的综合影响确定;
2 管道最小管顶覆土不应小于 0.70m;但当在机动车道下时管道最小管顶覆土应经计算确定,
并不宜小于 0.90m;
3 管道最小管顶覆土应至少在冰冻线以下 0.30m。
埋地管道采用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道最小管顶覆土深度,在人行道下不宜小于 0.80m,在轻型车行道下
不应小于 1.0m,且应在冰冻线下 0.3m;在重型汽车道路或铁路、高速公路下应设置保护套管
,套管与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的净距不应小于 100mm;
2 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道与热力管道间的距离,应在保证聚乙烯管道表面温度不超过 40℃的
条件下计算确定,但最小净距不应小于 1.50m。
设置要求
条件
和方
符合下列条件时,消防给水系统应分区供水:
1 系统工作压力大于 2.40MPa;
2 消火栓栓口处静压大于 1.0MPa;
3 自动水灭火系统报警阀处的工作压力大于 1.60MPa 或喷头处的工作压力大于 1.20MPa。
分区供水形式应根据系统压力、建筑特征,经技术经济和安全可靠性等综合因素确定,可采用消防
水泵并行或串联、减压水箱和减压阀减压的形式,但当系统的工作压力大于 2.40MPa 时,应采用消
防水泵串联或减压水箱分区供水形式。《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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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
工作
压力
高压和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工作压力应根据系统在供水时,可能的最大运行压力确定,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位消防水池、水塔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工作压力,应为高位消防水池、水塔最大静
压;
2 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工作压力,应根据市政给水管网的工作压力确
定;
3 采用高位消防水箱稳压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工作压力,应为消防水泵零流量时的压力
与水泵吸水口最大静水压力之和;
4 采用稳压泵稳压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工作压力,应取消防水泵零流量时的压力、消防
水泵吸水口最大静压二者之和与稳压泵维持系统压力时两者其中的较大值。
减压
采用减压阀减压分区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给水所采用的减压阀性能应安全可靠,并应满足消防给水的要求;
2 减压阀应根据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和压力选择,且设计流量应在减压阀流量压力特性曲线的有效段
内,并校核在 150%设计流量时,减压阀的出口动压不应小于设计值的 65%;
3 每一供水分区应设不少于两组减压阀组,每组减压阀组宜设置备用减压阀;
4 减压阀仅应设置在单向流动的供水管上,不应设置在有双向流动的输水干管上;
5 减压阀宜采用比例式减压阀,当超过 1.20MPa 时,宜采用先导式减压阀;
6 减压阀的阀前阀后压力比值不宜大于 3:1,当一级减压阀减压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减压阀串
联减压,但串联减压不应大于两级,第二级减压阀宜采用先导式减压阀,阀前后压力差不宜超过
0.40MPa;
7 减压阀后应设置安全阀,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能满足系统安全,且不应影响系统的供水安全性。
水泵
串联
采用消防水泵串联分区供水时,宜采用消防水泵转输水箱串联供水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消防水泵转输水箱串联时,转输水箱的有效储水容积不应小于 60m³,转输水箱可作为高位
消防水箱;
2 串联转输水箱的溢流管宜连接到消防水池;
3 当采用消防水泵直接串联时,应采取确保供水可靠性的措施,且消防水泵从低区到高区应能依次
顺序启动;
4 当采用消防水泵直接串联时,应校核系统供水压力,并应在串联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设置减压型倒
流防止器。
减压
水箱
采用减压水箱减压分区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减压水箱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水位和设置场所,应符合规定;
2 减压水箱的布置和通气管、呼吸管等,应符合规定;
3 减压水箱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 18m³,且宜分为两格;
4 减压水箱应有两条进、出水管,且每条进、出水管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5 减压水箱进水管的水位控制应可靠;《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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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减压水箱进水管应设置防冲击和溢水的技术措施,并宜设置紧急关闭阀门,溢流水宜回流到消防
水池。
设置要求
1 市政消火栓和建筑室外消火栓应采用湿式消火栓系统。
2 室内环境温度不低于 4℃,且不高于 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室内消火栓系统。
3 室内环境温度低于 4℃或高于 70℃的场所,宜采用干式消火栓系统。
4 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 的多层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湿式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干式消防竖管。
5 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城市隧道及其他构筑物的消火栓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并宜采用干式
消火栓系统和干式室外消火栓。
设置要求
1 市政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室外消火栓;在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宜采用干式地上式室外消火栓
,严寒地区宜增置消防水鹤。
2 严寒地区在城市主要干道上设置消防水鹤的布置间距宜为 1000m,连接消防水鹤的市政给水管的管
径不宜小于 DN200。
3 火灾时消防水鹤的出流量不宜低于 30L/s,且供水压力从地面算起不应小于 0.10MPa。
设置要求
1 市政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室外消火栓;在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宜采用干式地上式室外消火栓
,严寒地区宜增置消防水鹤。当采用地下式室外消火栓,地下消火栓井的直径不宜小于 1.5m,且当
地下式室外消火栓的取水口在冰冻线以上时,应采取保温措施。
2 市政消火栓宜采用直径 DN150 的室外消火栓,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外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 150mm 或 100mm 和两个直径为 65mm 的栓口;
2)室外地下式消火栓应有直径为 100mm 和 65mm 的栓口各一个。
3 市政消火栓宜在道路的一侧设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但当市政道路宽度超过 60m 时,应在道路的
两侧交叉错落设置市政消火栓。
4 市政桥桥头和城市交通隧道出入口等市政公用设施处,应设置市政消火栓。
5 市政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 150m,间距不应大于 120m。
6 市政消火栓应布置在消防车易于接近的人行道和绿地等地点,且不应妨碍交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市政消火栓距路边不宜小于 0.5m,并不应大于 2.0m;
2)市政消火栓距建筑外墙或外墙边缘不宜小于 5.0m;
3)市政消火栓应避免设置在机械易撞击的地点,确有困难时,应采取防撞措施。《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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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当市政给水管网设有市政消火栓时,其平时运行工作压力不应小于 0.14MPa,火灾时水力最不利市
政消火栓的出流量不应小于 15L/s,且供水压力从地面算起不应小于 0.10MPa。
8 地下式市政消火栓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设置要求
1 建筑室外消火栓的布置除应符合本节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本规范市政消火栓规定。
2 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根据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和保护半径经计算确定,保护半径不应大于
150.0m,每个室外消火栓的出流量宜按 10L/s~15L/s 计算。
3 室外消火栓宜沿建筑周围均匀布置,且不宜集中布置在建筑一侧;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的室外消火
栓数量不宜少于 2 个。
4 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等建筑应在出入口附近设置室外消火栓,且距出入口的距离不宜小于 5m,并
不宜大于 40m。
5 停车场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车场周边设置,且与最近一排汽车的距离不宜小于 7m,距加油站或油
库不宜小于 15m。
6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烃罐罐区等构筑物的室外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或防护墙外,数量
应根据每个罐的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但距罐壁 15m 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
内。
7 工艺装置区等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场所,其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数量应根据设
计流量经计算确定,且间距不应大于 60.0m。当工艺装置区宽度大于 120.0m 时,宜在该装置区内的
路边设置室外消火栓。
设置要求
市政消火栓或消防车从消防水池吸水向建筑供应室外消防给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取水口宜按一个室外消火栓计算,且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 150m;
距建筑外缘 5m~150m 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但当为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时,
距建筑外缘 5m~40m 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当市政给水管网为环状时,符合本条上述内容的室外消火栓出流量宜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但当市政给水管网为枝状时,计入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宜超过一个市政消火栓的出流量。
设置要求
消防软管卷盘
设置场所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 200m²的商业服务网点
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设置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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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距不应大于 30.0m。
设置要求
室内消火栓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采用 DN65 室内消火栓,并可与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水龙设置在同一箱体内;
2 应配置公称直径 65 有内衬里的消防水带,长度不宜超过 25.0m;消防软管卷盘应配置内径不小于
ф19 的消防软管,其长度宜为 30.0m;轻便水龙应配置公称直径 25 有内衬里的消防水带,长度宜为
30.0m;
3 宜配置当量喷嘴直径 16mm 或 19mm 的消防水枪,但当消火栓设计流量为 2.5L/s 时宜配置当量喷嘴
直径 11mm 或 13mm 的消防水枪;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水龙应配置当量喷嘴直径 6mm 的消防水枪。
1 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2 消防电梯前室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并应计入消火栓使用数量。
3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有 2 支消防水枪的 2 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的要求,但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24.0m 且体积小于或等于 5000m³的多层仓库、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54m 且每单
元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住宅。
4 跃层住宅和商业网点的室内消火栓应至少满足一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并宜设置在户门
附近。
建筑室内消火栓的设置位置应满足火灾扑救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楼梯间及其休息平台和前室、走道等明显易于取用,以及便于火灾扑救的位
置;
2 住宅的室内消火栓宜设置在楼梯间及其休息平台;
3 汽车库内消火栓的设置不应影响汽车的通行和车位的设置,并应确保消火栓的开启;
4 同一楼梯间及其附近不同层设置的消火栓,其平面位置宜相同;
5 冷库的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常温穿堂或楼梯间内。
室内消火栓宜按直线距离计算其布置间距,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火栓按 2 支消防水枪的 2 股充实水柱布置的建筑物,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 30.0m;
2 消火栓按 1 支消防水枪的 1 股充实水柱布置的建筑物,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 50.0m。
室内消火栓栓口压力和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火栓栓口动压力不应大于 0.50MPa,当大于 0.70MPa 时必须设置减压装置;
2 高层建筑、厂房、库房和室内净空高度超过 8m 的民用建筑等场所,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
0.35MPa,且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按 13m 计算;其他场所,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 0.25MPa,且消
防水枪充实水柱应按 10m 计算。
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应设置带有压力表的试验消火栓,其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在其屋顶设置,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可设置在顶层出口处或水箱间内等《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第 56 页
便于操作和防冻的位置;
2 单层建筑宜设置在水力最不利处,且应靠近出入口。
(一)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
表 A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分类
火灾危险等级
设置场所分类
轻危险级
住宅建筑、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建筑高度为 24m 及以下的旅办公楼;仅在走道设置
闭式系统的建筑等。
中危险
Ⅰ级
1、高层民用建筑:旅馆、办公楼、综合楼、邮政楼、金融电信楼、指挥调度楼、广播
电视楼(塔)等;
2、公共建筑(含单多高层):医院、疗养院;图书馆(书库除外)、档案馆、展览馆
(厅);影剧院、音乐厅和礼堂(舞台除外)及其他娱乐场所;火车站、机场码头的
建筑;总建筑面积小于 5000 ㎡的商场、总建筑面积小于 1000 ㎡的地下商场等;
3、文化遗产建筑:木结构古建筑、国家文物保护单位等;
4、工业建筑:食品、家用电器、玻璃制品等工厂的备料与生产车间等;冷藏库、钢屋
架等建筑构件。
中危
险级
Ⅱ级
1、民用建筑:书库、舞台(葡萄架除外)、汽车停车场(库)、总建筑面积 5000 ㎡
及以上的商场、总建筑面积 1000 ㎡及以上的地下商场、净空高度不超过 8m、物品高度
不超过 3.5m 的超级市场等;
2、工业建筑:棉毛麻丝及化纤的纺织、织物及制品、木材木器及胶合板、谷物加工、
烟草及制品、饮用酒(啤酒除外)、皮革及制品、造纸及纸制品、制药等工厂的备料
与生产车间等。
严重危
险级
Ⅰ级
印刷厂、酒精制品、可燃液体制品等工厂的备料与车间、净空高度不超过不超过 8m、
物品高度超过 3.5m 的超级市场等。
Ⅱ级
易燃液体喷雾操作区域、固体易燃物品、可燃的气溶胶制品、溶剂清洗、喷涂油漆、
沥青制品等工厂的备料及生产车间、摄影棚、舞台葡萄架下部等。
仓库危
险级
Ⅰ级
食品、烟酒;木箱、纸箱包装的不燃、难燃物品等。
Ⅱ级
木材、纸、皮革、谷物及制品、棉毛麻丝化纤及制品、家用电器、电缆、B 组塑料与橡
胶及其制品、钢塑混合材料制品、各种塑料瓶盒包装的不燃、难燃物品及其制品、钢
塑混合材料制品、各种塑料瓶盒包装的不燃、难燃物品及各类物品混杂储存的仓库等。《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第 57 页
Ⅲ级
A 组塑料与橡胶及其制品;沥青制品等。
(二)系统选型
设置要求
系统
选型
4.2.2 环境温度不低于 4℃且不高于 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4.2.3 环境温度低于 4℃或高于 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4.2.4 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1、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误喷的场所;
2、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充水的场所;
3、用于替代干式系统的场所。
4.2.6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
1、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洒水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的场所;
2、设置场所的净空高度超过本规范第 6.1.1 条的规定,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的场所;
3、火灾危险等级为严重危险级Ⅱ级的场所。
表 6.1.1 洒水喷头类型和场所净空高度
设置场所
喷头类型
场所净空高
度 h(
m)
一只喷头的保护面积
响应时间性能
流量系数 K
普通场所
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快速响应喷头
特殊响应喷头
标准响应喷头
K≥80
h≤8
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快速响应喷头
K≥80
高大空间
场所
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快速响应喷头
K≥115
8<h≤12
非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
非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
12<h≤18
厂房
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特殊响应喷头
标准响应喷头
K≥80
h≤8
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标准响应喷头
K≥80
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特殊响应喷头
标准响应喷头
K≥115
8<h≤12
非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
仓库
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特殊响应喷头
K≥80
h≤9《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第 58 页
标准响应喷头
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
h≤12
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
h≤13.5
表 5.0.1 民用建筑和厂房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火灾危险等级
最大净空高度 h(
m)
喷水强度[L/(
min·㎡]
作用面积(㎡)
轻危险级
h≤8
4
160
中危险级
Ⅰ级
6
Ⅱ级
8
严重危险级
Ⅰ级
12
260
Ⅱ级
16
注:系统最不利点处洒水喷头的工作压力不低于 0.05MPa。
注:
1、系统最不利点处洒水喷头的工作压力应根据计算确定,且不应低 0.05MPa。
2、火灾持续喷水时间均为 1h,局部应用系统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 0.5h。
3、无吊顶的梁间洒水喷头布置可采用不等距方式,但喷水强度仍应符合本表的要求。
4、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净空高度 h≤8m 时,系统喷水强度应按湿式系统参数的 1.3 倍确
定。净空高度 h>8m 时喷水强度应根据试验确定。
设置要求
干式系统
干式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表的规定值确定,系统作用面积应按对应值的 1.3 倍确定;
预作用
系统
1、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表的规定值确定;
2、当系统采用仅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接控制预作用装置时,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表的
规定值确定;
3、当系统采用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控制预作用装置时,系
统的作用面积应按表规定值的 1.3 倍确定。
4、利用有压气体检测管道是否严密的预作用系统,配水管道内的气压值不宜小于 0.03MPa,
且不宜大于 0.05MPa。
雨淋系统
雨淋系统的喷水强度和作用面积应按表的规定值确定,且每个雨淋报警阀控制的喷水面积
不宜大于表中的作用面积。
格栅吊顶
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表规定值的 1.3 倍确定。《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第 59 页
表 5.0.2 民用建筑和厂房高大空间场所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适用场所
最大净空高度 h
m)
喷水强度[L/
min·㎡]
作用面积
(㎡)
喷头间距
m)
中庭、体育馆、航站楼等
8﹤h≤12
12
160
1.8≤s≤
3.0
12﹤h≤18
15
影剧院、音乐厅、会展中
心等
8﹤h≤12
15
12﹤h≤18
20
制衣制鞋、玩具、木器、
电子生产车间等
8﹤h≤12
15
棉纺厂、麻纺厂、泡沫塑
料生产车间等
20
注: 1、表中未列入的场所,应根据本表规定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类比确定。
2、当民用建筑高大空间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为 12m<h≤18m 时,应采用非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
表 5.0.4-1 仓库危险级Ⅰ级场所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储存方式
最大净空高
度 h(
m)
最大储物高度 hs
m)
喷水强度
[L/(
min·㎡]
作用面
积(㎡)
持续喷水时
间(
h)
堆垛、托盘
9.0
hs≤3.5
8.0
160
1.0
3.5<hs≤6.0
10.0
200
1.5
6.0<hs≤7.5
14.0
单、双、多排货
hs≤3.0
6.0
160
3.0<hs≤3.5
8.0
单、双排货架
3.5<hs≤6.0
18.0
200
6.0<hs≤7.5
14.0+1J
双排货架
3.5<hs≤4.5
12.0
4.5<hs≤6.0
18.0
6.0<hs≤7.5
18.0+1J
注:1、货架储物高度大于 7.5m 时,应设置货架内置洒水喷头。顶板下洒水喷头的喷水强度不应低于 18L/
min·㎡),作用面积不应小于 200 ㎡,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 2h。《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第 60 页
表 5.0.4-2 仓库危险级Ⅱ级场所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储存方式
最大净空高度
h(
m)
最大储物高度 hs
m)
喷水强度
[L/(
min·㎡]
作用面积
(㎡)
持续喷水
时间(
h)
堆垛、托盘
9.0
hs≤3.5
8.0
160
1.5
3.5<hs≤6.0
16.0
200
2.0
6.0<hs≤7.5
22.0
单、双、
多排货架
hs≤3.0
8.0
160
1.5
3.0<hs≤3.5
12.0
200
单、双排货架
3.5<hs≤6.0
24.0
280
2.0
6.0<hs≤7.5
22.0+1J
200
双排货架
3.5<hs≤4.5
18.0
4.5<hs≤6.0
18.0+1J
6.0<hs≤7.5
18.0+2J
注:1、货架储物高度大于 7.5m 时,应设置货架内置洒水喷头。顶板下洒水喷头的喷水强度不应低于 20L/
min·㎡),作用面积不应小于 200 ㎡,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 2h。
表 5.0.4-3 货架储存时仓库危险级Ⅲ场所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最大净空
高度 h(
m)
最大储物高度
hs
m)
货架类型
喷水强度
[L/(
min·㎡]
货架内置洒水喷头
层数
高度(
m)
流量系数
K
1
4.5
1.5<hs≤3.0
单、双、多
12.0
2
6.0
单、双、多
18.0
3
7.5
3.0<hs≤4.5
单、双、多
24.5
4
单、双、多
12.0
1
3.0
80
5
4.5<hs≤6.0
单、双
24.5
6
单、双、多
12.0
1
4.5
115
7
9.0
单、双、多
18.0
1
3.0
80
8
8.0
单、双、多
24.5
9
9.0
6.0<hs≤7.5
单、双、多
18.5
1
4.5
115
10
单、双、多
32.5
《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第 61 页
单、双、多
12.0
2
3.0,6.0
80
11
注:1、作用面积不应小于 200 ㎡,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 2h。
表 5.0.14 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水幕系统类别
喷水点高度 h(
m)
喷水强度[L/(
s.m)]
喷头工作压力(
MPa)
防火分隔水幕
h≤12
2
0.1
防护冷却水幕
h≤4
0.5
注:1、防护冷却水幕的喷水点高度每增加 1m,喷水强度应增加 0.1L/(
s.m),但超过 9m 时喷水强度仍采
用 1.0L/(
s.m)。
2、系统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系统设置部位的耐火极限要求。
3、喷头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7.1.16 条的规定。
7.1.16 防火分隔水幕的喷头布置,应保证水幕的宽度不小于 6m。采用水幕喷头时,喷头不应少于 3 排;采
用开式洒水喷头时,喷头不应少于 2 排。防护冷却水幕的喷头宜布置成单排。
表 2.8 水幕系统
系统类别
喷水点高度(
m)
喷水强度(
L/s
•m)
喷头工作压力(
MPa)
持续喷水时间(
h)
防火分隔水幕
h12
2.0
0.1
不应小于系统设置
部位的耐火极限要
防护冷却水幕
h≤4
0.5
0.1
4<h≤5
0.6
5<h≤7
0.7
7<h≤8
0.8
7<h≤8
0.9
h>8
1.0
设置要求
5.0.15 当采用防护冷却系统保护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系统应独立设置,且应
符合下列要求:《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第 62 页
1、喷头设置高度不应超过 8m;当设置高度为 4m-8m 时,应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
2、喷头设置高度不超过 4m 时,喷水强度不应小于 0.5L/(
s·m);当超过 4m 时,每增加 1m,喷水
强度应增加 0.1L/(
s·m);
3、喷头的设置应确保喷洒到被保护对象后布水均匀,喷头间距应为 1.8m-2.4m;喷头溅水盘与防火分
隔设施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0.3m,与顶板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 7.1.15 条的规定;
4、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系统设置部位的耐火极限要求。
表 2.9 防护冷却系统
喷水设置高度
m)
喷水强度)[L/
s.m)]
计算长度(
m)
保护场所设置自喷
系统
保护场所不设置自喷
系统
持续喷水
时间(
h)
h≤4
≥0.5
不应小于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作用面积
的长边长度
按防火分隔设施最长
的一个防火分区计算
不应小于系统设置
部位的耐火极限要
4<h≤5
≥0.6
5<h≤7
≥0.7
7<h≤8
≥0.8
7<h≤8
≥0.9
(一)系统组件之喷头
设置闭式系统的场所,洒水喷头类型和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应符合表 6.1.1 的规定;仅用于保护室内钢屋
架等建筑构件的洒水喷头和设置货架内置洒水喷头的场所,可不受此表规定的限制。
表 6.1.1 洒水喷头类型和场所净空高度
设置场所
喷头类型
场所净空高度 h
m)
一只喷头的保护面积
响应时间性能
流量系数 K
普通场
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快速响应喷头
特殊响应喷头
标准响应喷头
K≥80
h≤8
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快速响应喷头
K≥80
高大空
间场所
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快速响应喷头
K≥115
8<h≤12
非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
非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
12<h≤18《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第 63 页
厂房
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特殊响应喷头
标准响应喷头
K≥80
h≤8
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标准响应喷头
K≥80
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特殊响应喷头
标准响应喷头
K≥115
8<h≤12
非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
仓库
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特殊响应喷头
标准响应喷头
K≥80
h≤9
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
h≤12
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
h≤13.5
设置要求
系统
选型
4.2.7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宜采用设置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采用
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时,系统应为湿式系统,且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本规范第 5.0.5 条的规
定。
1、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 13.5m 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 12.0m,储物类别为仓库危险级Ⅰ、Ⅱ级或
沥青制品、箱装不发泡塑料的仓库及类似场所;
2、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 12.0m 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 10.5m,储物类别为袋装不发泡塑料、箱装
发泡塑料和袋装发泡塑料的仓库及类似场所。
4.2.8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宜采用设置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系统设计
基本参数应符合本规范第 5.0.6 条的规定。
1、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 12.0m 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 10.5m,储物类别为仓库危险级Ⅰ、Ⅱ级或
箱装不发泡塑料的仓库及类似场所;
2、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 7.5m 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 6.0m,储物类别为袋装不发泡塑料和箱装发
泡塑料的仓库及类似场所。
货架
内喷
5.0.8 货架仓库的最大净空高度或最大储物高度超过本规范第 5.0.5 条的规定时,应设货架内置洒
水喷头,且货架内置洒水喷头上方的层间隔板应为实层板。货架内置洒水喷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
定:
1、仓库危险级Ⅰ级、Ⅱ级场所应在自地面起每 3.0m 设置一层货架内置洒水喷头,仓库危险级Ⅲ级
场所应在自地面起每 1.5m-3.0m 设置一层货架内置洒水喷头,且最高层货架内置洒水喷头与储物顶
部的距离不应超过 3.0m;
2、当采用流量系数等于 80 的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时,工作压力不应小于 0.20MPa;当采用流量
系数等于 115 的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时,工作压力不应小于 0.10MPa;
3、洒水喷头间距不应大于 3m,且不应小于 2m。计算货架内开放洒水喷头数量不应小于表 5.0.8 的
规定;《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第 64 页
4、设置 2 层及以上货架内置洒水喷头时,洒水喷头应交错布置。
动作
温度
玻璃球洒水喷头的公称动作温度分为 13 档,应在玻璃球工作液中作出相应的颜色标志。
易熔元件洒水喷头的公称动作温度分为 7 档,应在喷头轭臂或相应的位置作出颜色标志。
规格
型号
性能代号表明喷头的洒水分布类型、热响应类型或安装位置等特性,由下列符号构成:
直立型喷头:ZSTZ
下垂型喷头:ZSTX
直立边墙型喷头:ZSTBZ
水平边墙型喷头:ZSTBS
齐平式喷头:ZSTDQ
嵌入式喷头:ZSTDR
隐蔽式喷头:ZSTDY
干式喷头:ZSTG
ZSTX 20-68℃表示下垂型、下垂安装,公称口径为 20mm,公称动作温度为 68℃的喷头。
设置要求
干式和预
作用系统
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应采用直立型洒水喷头或干式下垂型洒水喷头。
水幕系统
1、防火分隔水幕应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
2、防护冷却水幕应采用水幕喷头。
快速响应
洒水喷头
1、公共娱乐场所、中庭环廊;
2、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及治疗区域,老年、少儿、残疾人的集体活动场所;
3、超出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高度的楼层;
4、地下商业场所。
其他要求
1、同一隔间内应采用相同热敏性能的洒水喷头。
2、雨淋系统的防护区内应采用相同的洒水喷头。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备用洒水喷头,其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 1%,且每种型号均不得少
于 10 只。
表 7.1.2 直立型、下垂型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布置
火灾危险等级
正方形布置
的边长(
m)
矩形或者平行四边
形布置的长边边长
m)
一只喷头的最大
保护面积(㎡)
喷头与端墙的
距离(
m)
最大
最小
轻危等级
4.4
4.5
20.0
2.2
0.1
中危险级Ⅰ级
3.6
4.0
12.5
1.8
中危险级Ⅱ级
3.4
3.6
11.5
1.7
严重危险级、仓库危
3
3.6
9.0
1.5《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第 65 页
险级
注:1、设置单排洒水喷头的闭式系统,其洒水喷头间距应按地面不留漏喷空白点确定。
2、严重危险级或仓库危险级场所宜采用流量系数大于 80 的洒水喷头。
表 7.1.4
直立型、下垂型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布置间距
火灾危险等级
正方形布置的边长(
m)
一只喷头的最大保
护面积(㎡)
喷头与端墙的距离(
m)
最大
最小
轻危险级
5.4
29.0
2.7
0.1
中危险级Ⅰ级
4.8
23.0
2.4
中危险级Ⅱ级
4.2
17.5
2.1
严重危险级
3.6
13.0
1.8
表 7.1.3 边墙型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与间距
火灾危险等级
配水支管上喷头的最大间距
m)
单排喷头的最大保护
跨度(
m)
两排相对喷头的最大保护跨
度(
m)
轻危险级
3.6
3.6
7.2
中危险级Ⅰ级
3.0
3.0
6.0
注:1、两排相对洒水喷头应交错布置。
2、室内跨度大于两排相对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时,应在两排相对喷头中间增设一排喷头。
设置要求
除吊顶型洒水喷头及吊顶下设置的洒水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和扩大覆盖
面积洒水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为 75mm-150m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在梁或其他障碍物底面下方的平面上布置洒水喷头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 300mm,
同时溅水盘与梁等障碍物底面的垂直距离应为 25mm-100mm。
2、当在梁间布置洒水喷头时,洒水喷头与梁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 7.2.1 条的规定。确有困难时,
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 550mm。梁间布置的洒水喷头,溅水盘与顶板距离达到 550mm 仍不能
符合本规范第 7.2.1 条的规定时,应在梁底面的下方增设洒水喷头。
3、密肋梁板下方的洒水喷头,溅水盘与密肋梁板底面的垂直距离应为 25mm-100mm。
4、无吊顶的梁间洒水喷头布置可采用不等距方式,但喷水强度仍应符合要求。
除吊顶型洒水喷头及吊顶下设置的洒水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和扩大覆盖
面积洒水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为 75mm-150m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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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在梁或其他障碍物底面下方的平面上布置洒水喷头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 300mm,
同时溅水盘与梁等障碍物底面的垂直距离应为 25mm-100mm。
2、当在梁间布置洒水喷头时,洒水喷头与梁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 7.2.1 条的规定。确有困难时,
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 550mm。梁间布置的洒水喷头,溅水盘与顶板距离达到 550mm 仍不能
符合本规范第 7.2.1 条的规定时,应在梁底面的下方增设洒水喷头。
3、密肋梁板下方的洒水喷头,溅水盘与密肋梁板底面的垂直距离应为 25mm-100mm。
4、无吊顶的梁间洒水喷头布置可采用不等距方式,但喷水强度仍应符合要求。
设置要求
早期抑制快速响应
喷头、特殊应用喷头
和家用喷头
除吊顶型洒水喷头及吊顶下设置的洒水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早期抑制快速响应
喷头、特殊应用喷头和家用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 7.1.7 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
mm)
喷头类型
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 S
L
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
直立型
100≤SL≤150
下垂型
150≤SL≤360
特殊应用喷头
150≤SL≤200
家用喷头
25≤SL≤100
设置要求
喷头与通道障
碍物的要求
图书馆、档案馆、商场、仓库中的通道上方宜设有喷头。喷头与被保护对象的水平距离
不应小于 0.30m,喷头溅水盘与保护对象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表 7.1.8 喷头溅水盘与保护对象的最小垂直距离(
mm)
喷头类型
最小垂直距离
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450
特殊应用喷头、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
900
设置要求
挡水
挡水板应为正方形或圆形金属板,其平面面积不宜小于 0.12 ㎡,周围弯边的下沿宜与洒水喷头的《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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溅水盘平齐。除下列情况和相关规范另有规定外,其他场所或部位不应采用挡水板:
1、设置货架内置洒水喷头的仓库,当货架内置洒水喷头上方有孔洞、缝隙时,可在洒水喷头的上
方设置挡水板;
2、增设的洒水喷头上方有孔洞、缝隙时,可在洒水喷头的上方设置挡水板。
设置要求
增设
喷头
当梁、通风管道、成排布置的管道、桥架等障碍物的宽度大于 1.2m 时,其下方应增设喷头;采用
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和特殊应用喷头的场所,当障碍物宽度大于 0.6m 时,其下方应增设喷头。
(二)系统组件之报警阀组
设置要求
报警
阀组
数量
6.2.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报警阀组。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的闭式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
阀组。水幕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报警阀。
6.2.2 串联接入湿式系统配水干管的其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报警阀组,其控制
的洒水喷头数计入湿式报警阀组控制的洒水喷头总数。
6.2.3 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洒水喷头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 800 只;干式系统不宜超过 500 只;
2、当配水支管同时设置保护吊顶下方和上方空间的洒水喷头时,应只将数量较多一侧的洒水喷头
计入报警阀组控制的洒水喷头总数。
6.2.4 每个报警阀组供水的最高与最低位置洒水喷头,其高程差不宜大于 50m。
(三)系统组件之水流指示器
设置要求
水流
指示
6.3.1 除报警阀组控制的洒水喷头只保护不超过防火分区面积的同层场所外,每个防火分区、每个
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
6.3.2 仓库内顶板下洒水喷头与货架内置洒水喷头应分别设置水流指示器。
6.3.3 当水流指示器入口前设置控制阀时,应采用信号阀。信号阀应安装在水流指示器前的管道上,
与水流指示器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300mm。
(四)系统组件之压力开关
设置要求
压力开关
6.4.1 雨淋系统和防火分隔水幕,其水流报警装置应采用压力开关。
6.4.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用压力开关控制稳压泵,并应能调节启停压力。
(五)系统组件之末端试水装置《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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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要求
末端
试水
装置
6.5.1 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洒水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直
径为 25mm 的试水阀。
6.5.2 末端试水装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试水接头出水口的流量系数 ,应等
同于同楼层或防火分区内的最小流量系数洒水喷头。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
排入排水管道 ,排水立管宜设伸顶通气管,且管径不应小于 75mm。
6.5.3 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有标识,距地面的高度宜为 1.5m,并应采取不被他用的措施。
(六)系统组件之管道
设置要求
8.0.1 配水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 1.20MPa,并不应设置其他用水设施。
8.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氯化聚氯乙烯(
PVC-C)管材及管件时,设置应为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
Ⅰ级,湿式系统,并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且氯化聚氯乙烯(
PVC-C)管材及管件系统应为应符合
下列要求:
1、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9 部分塑料管道及管件》GB/T 5135.19 的规定;
2、应用于公称直径不超过 DN80 的配水管及配水支管,且不应穿越防火分区;
3、当设置在有吊顶场所时,吊顶内应无其他可燃物,吊顶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
4、当设置在无吊顶场所时,该场所应为轻危险级场所,顶板应为水平、光滑顶板,且喷头溅水盘与
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 100mm。
8.0.4 洒水喷头与配水管道采用消防洒水软管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洒水软管仅适用于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Ⅰ级场所,且系统应为湿式系统;
2、消防洒水软管应设置在吊顶内;
3、消防洒水软管的长度不应超过 1.8m。
8.0.8 配水管两侧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标准流量洒水喷头数量,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不应超过 8
只,同时在吊顶上下设置喷头的配水支管,上下侧均不应超过 8 只。严重危险级及仓库危险场所均
不应超过 6 只。
8.0.10 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其管径不应小于 25mm。
8.0.11 干式系统、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开启预作用装置的预作用系
统 ,其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 1min;雨淋系统和仅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预作用装置的
预作用系统,其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 2min。《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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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MF/ABC2”表示 2kgABC 干粉灭火器,
“MSQ9”表示容积为 9L 的手提式清水灭火器,
“MFT50”表示 50kg 推车式(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
灭火器种类
灭火机理
灭火范围
水基型灭火器
清水灭火器
冷却、窒息
A 类
泡沫灭火器
冷却、窒息、阻隔辐射热
A 类、B 类、
水雾灭火器
冷却、窒息、乳化、稀释
A 类、B 类、C 类、E 类
干粉灭火器
BC 类干粉
化学抑制、窒息和冷却
B 类、C 类、E 类
ABC 类干粉
化学抑制、隔离、
窒息和冷却
A 类、B 类、C 类、E 类
二氧化碳灭火器
冷却、窒息
B 类、C 类、E 类(不得选用
装有金属喇叭筒的二氧化碳
灭火器)
洁净气体灭火器
窒息
A 类、B 类、C 类、E 类
注:D 类火灾场所应选用扑灭金属火灾的专用灭火器
(一)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
严重危险级:各工厂的总控制室、分控制室;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
企业的控制室、设备间;酒精度大于 60 度的白酒库房。
中危险级:各种电缆廊道;汽车、大型拖拉机停车库;酒精度小于 60 度的白酒库房;低温冷库;地市级及《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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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的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轻危险级:原木库房、堆场;氟里昂厂房。
危险
等级
举例
1、县级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单位、档案馆、博物馆的库房、展览室、阅览室。
2、设备贵重或可燃物多的实验室。
3、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演播室、道具间和发射塔楼。
4、专用电子计算机房。
5、城镇及以上的邮政信函和包裹分拣房、邮袋库、通信枢纽及其电信机房。
6、客房数在 50 间以上的旅馆、饭店的公共活动用房、多功能厅、厨房。
7、体育场(馆)、电影院、剧院、会堂、礼堂的舞台及后台部位。
8、住院床位在 50 张及以上的医院的手术室、理疗室、透视室、心电图室、
药房、住院部、门诊部、病历室。
9、建筑面积在 2000 ㎡及以上的图书馆、展览馆的珍藏室、阅览室、书库、
展览厅。
10、民用机场的候机厅、安检厅及空管中心、雷达机房。
11、超高层建筑和一类高层建筑的写字楼、公寓楼。
12、电影、电视摄影棚。
13、建筑面积在 1000 ㎡及以上的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商场、商店的库房及铺面。
14、建筑面积在 200 ㎡及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15、老人住宿床位在 50 张及以上的养老院。
16、幼儿住宿床位在 50 张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17、学生住宿床位在 100 张及以上的学校集体宿舍。
18、县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大楼的会议室。
19、建筑面积在 500 ㎡及以上的车站和码头的候车(船)室、行李房。
20、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
21、汽车加油站、加气站。
22、机动车交易市场(包括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及其展销厅。
23、民用液化气、天然气灌装站、换瓶站、调压站。《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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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级以下的文物保护单位、档案馆、博物馆的库房、展览室、阅览室。
2、一般的实验室。
3、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会议室、资料室。
4、设有集中空调、电子计算机、复印机等设备的办公室。
5、城镇以下的邮政信函和包裹分拣房、邮袋库、通信枢纽及其电信机房。
6、客房数在 50 间以下的旅馆、饭店的公共活动用房、多功能厅和厨房。
7、体育场(馆)、电影院、剧院、会堂、礼堂的观众厅。
8、住院床位在 50 张以下的医院的手术室、理疗室、透视室、心电图室、
药房、住院部、门诊部、病历室。
9、建筑面积在 2000 ㎡以下的图书馆、展览馆的珍藏室、阅览室、书库、
展览厅。
10、民用机场的检票厅、行李厅。
11、二类高层建筑的写字楼、公寓楼。
12、高级住宅、别墅。
13、建筑面积在 1000 ㎡以下的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商场、商店的库房及铺面。
14、建筑面积在 200 ㎡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
15、老人住宿床位在 50 张以下的养老院。
16、幼儿住宿床位在 50 张以下的托儿所、幼儿园。
17、学生住宿床位在 100 张以下的学校集体宿舍。
18、县级以下的党政机关办公大楼的会议室。
19、学校教室、教研室。
20、建筑面积在 500 ㎡以下的车站和码头的候车(船)室、行李房。
21、百货楼、超市、综合商场的库房、铺面。
22、民用燃油、燃气锅炉房。
23、民用的油浸变压器室和高、低压配电室。
1、日常用品小卖店及经营难燃烧或非燃烧的建筑装饰材料商店。
2、未设集中空调、电子计算机、复印机等设备的普通办公室。
3、旅馆、饭店的客房。《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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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普通住宅。
5、各类建筑物中以难燃烧或非燃烧的建筑构件分隔的并主要存储难燃烧或非燃烧材料的辅助房间。
(二)灭火器的配置
1.灭火器的设置
1)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2)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3)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
地面高度不应大于 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0.08m。灭火器箱不应上锁。
4)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当灭火器设置在室
外时,也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5)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2.灭火器配置场所的配置设计计算:一个计算单元内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 2 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
不宜多于 5 具。
(三)灭火器配置场所计算单元的划分
1.计算单元的划分
1)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均相同的相邻场所,可将一个楼层一个防火分区作为一个计
算单元。
2)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或火灾种类不相同的场所,应分别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3)同一计算单元不得跨越防火分区和楼层。
2.计算单元保护面积
S)的计算
1)建筑物应按其建筑面积进行计算。
2)可燃物露天堆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按堆垛和储罐的占地面积进行计算。
7.1.1 灭火器配置的设计与计算应按计算单元进行。灭火器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和最少需配数量的计算值应
进位取整。
7.1.2 每个灭火器设置点实配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和数量不得小于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和数量的计算值。
7.1.3 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并应保证最不利点至少在 1 具灭火
器的保护范围内。
3.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的计算
在确定了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后,应根据下式计算该单元应配置的灭火器的最小灭火级别:
式中:
Q—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
A 或 B);
S—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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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A 类或 B 类火灾场所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A 或㎡/B);
K—修正系数。
火灾场所单位灭火级别的最大保护面积依据火灾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从下表中选取。
A 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
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
3A
2A
1A
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A)
50
75
100
B、C 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
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
89B
55B
21B
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B)
0.5
1
1.5
修正系数值按下表的规定取值。
计算单元
K
未设室内消火栓系统和灭火系统
1
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
0.9
设有灭火系统
0.7
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和灭火系统
0.5
可燃物露天堆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
0.3
注: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吧、场、庙以及下场所等的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在相应
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增加 30%。
4.计算单元中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计算
计算单元中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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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e—计算单元中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
A 或 B);
N—计算单元中的灭火器设置点数(个)。
建筑灭火器的配置
A 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
m)
灭火器类型危险等级
手提式灭火器
推车式灭火器
严重危险级
15
30
中危险级
20
40
轻危险级
25
50
B、C 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
m)
灭火器类型危险等级
手提式灭火器
推车式灭火器
严重危险级
9
18
中危险级
12
24
轻危险级
15
30
(一)系统形式及容量
系统
形式
区域报警系统
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宜采用区域报警系统。
集中报警系统
不仅需要报警,同时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且只设置一台具有集中控制功
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保护对象,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
并应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设置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或已设置两个及以上集中报警系统
的保护对象,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区域
报警
系统
1 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组成,系统中可
包括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和指示楼层的区域显示器。
2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3 系统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时,该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范附录 A 和附录 B 规定的有关信息
的功能;系统未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时,应设置火警传输设备。《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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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
报警
系统
1 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
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
2 系统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应急广播的控制装
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等起集中控制作用的消防设备,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
3 系统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范附录 A 和附录 B 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
控制
中心
报警
系统
1 有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确定一个主消防控制室。
2 主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所有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并应能控制重要的消防设备;各
分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之间可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
3 系统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范附录 A 和附录 B 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
4 其他设计应符合集中报警系统的规定。
系统
容量
3.1.5 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
数,均不应超过 3200 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 200 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
定容量 10%的余量;
任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 1600
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 100 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 10%的余量。
3.1.6 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
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 32 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
离器。
3.1.7 高度超过 100m 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
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二)探测器
6.2.2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测区域的每个房间应至少设置一只火灾探测器。
2 感烟火灾探测器和 A1、A2、B 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按表 6.2.2 确定;C、
D、E、F、G 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根据生产企业设计说明书确定,但不应
超过表 6.2.2 的规定。
4 一个探测区域内所需设置的探测器数量,不应小于公式(
6.2.2)的计算值:
式中:N——探测器数量(只),N 应取整数;
S——该探测区域面积(㎡);
K——修正系数,容纳人数超过 10000 人的公共场所宜取 0.7~0.8;容纳人数为 2000 人~10000
人的公共场所宜取 0.8~0.9,容纳人数为 500 人~2000 人的公共场所宜取 0.9~1.0,其他场所可《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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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 1.0;
A——探测器的保护面积(㎡)。
探测
区域
1 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
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 500 ㎡;
从主要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 1000 ㎡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2 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和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的长度,不宜超过 100m;空气
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为 20m~100m。
报警
区域
1 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可将一个防火分区或一个楼层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也
可将发生火灾时需要同时联动消防设备的相邻几个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
2 电缆隧道的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封闭长度区间组成,一个报警区域不应超过相连的 3 个封闭
长度区间;道路隧道的报警区域应根据排烟系统或灭火系统的联动需要确定,且不宜超过 150m。
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报警区域应由一个储罐区组成,每个 50000m³及以上的外浮顶储罐
应单独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
4 列车的报警区域应按车厢划分,每节车厢应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
单独
划分
探测
区域
1 敞开或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
2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走道、坡道。
3 电气管道井、通信管道井、电缆隧道。
4 建筑物闷顶、夹层。
可燃
气体
8.1.1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和火灾声光警报器等组成。
8.1.2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独立组成,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
当可燃气体的报警信号需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接入。
8.1.4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起集中控制功
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但该类信息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示应有区别。
8.1.5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发出报警信号时,应能启动保护区域的火灾声光警报器。
8.1.6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保护区域内有联动和警报要求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
动控制器联动实现。
8.1.7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设置在有防爆要求的场所时,尚应符合有关防爆要求。
可燃
气体
8.2.1 探测气体密度小于空气密度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顶部,探测气体密度大
于空气密度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下部,探测气体密度与空气密度相当时,可燃
气体探测器可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中间部位或顶部。
8.2.2 可燃气体探测器宜设置在可能产生可燃气体部位附近。
8.2.4 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保护区域长度不宜大于 60m。《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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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
气体
在厨
房设
7.3.2 可燃气体探测器在厨房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天然气的用户应选择甲烷探测器,使用液化气的用户应选择丙烷探测器,使用煤制气的用
户应选择一氧化碳探测器。
2 连接燃气灶具的软管及接头在橱柜内部时,探测器宜设置在橱柜内部。
3 甲烷探测器应设置在厨房顶部,丙烷探测器应设置在厨房下部,一氧化碳探测器可设置在厨房
下部,也可设置在其他部位。
4 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宜设置在灶具正上方。
5 宜采用具有联动关断燃气关断阀功能的可燃气体探测器。
6 探测器联动的燃气关断阀宜为用户可以自己复位的关断阀,并应具有胶管脱落自动保护功能。
电气
火灾
监控
9.1.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可用于具有电气火灾危险的场所。
9.1.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由下列部分或全部设备组成:
1 电气火灾监控器。
2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3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9.1.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及电气火灾危险性设置,并应根据电气线路敷设和用
电设备的具体情况,确定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形式与安装位置。在无消防控制室且电气火灾监控
探测器设置数量不超过 8 只时,可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电气
火灾
监控
9.1.4 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
9.1.5 在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
装置或起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但该类信息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示应有区别。
9.1.6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供电系统的正常工作,不宜自动切断供电电源。
9.1.7 当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用于电气火灾监控时,可接入电气火灾监控器。
电气
火灾
监控
9.2.1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以设置在低压配电系统首端为基本原则,宜设置在第一级
配电柜(箱)的出线端。在供电线路泄漏电流大于 500mA 时,宜在其下一级配电柜(箱)设置。
9.2.2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宜设置在 IT 系统的配电线路和消防配电线路中。
9.2.3 选择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时,应计及供电系统自然漏流的影响,并应选择参数合
适的探测器;探测器报警值宜为 300mA~500mA。
9.2.4 具有探测线路故障电弧功能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其保护线路的长度不宜大于 100m。
电气
火灾
监控
9.3.1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设置在电缆接头、端子、重点发热部件等部位。
9.3.2 保护对象为 1000V 及以下的配电线路,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采用接触式布置。
9.3.3 保护对象为 1000V 以上的供电线路,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宜选择光栅光纤测温式或红
外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光栅光纤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直接设置在保护对象的表
面。《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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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测
器的
选择
5.1.1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火灾初期有阴燃阶段,产生大量的烟和少量的热,很少或没有火焰辐射的场所,应选择感烟火
灾探测器。
2 对火灾发展迅速,可产生大量热、烟和火焰辐射的场所,可选择感温火灾探测器、感烟火灾探测
器、火焰探测器或其组合。
3 对火灾发展迅速,有强烈的火焰辐射和少量烟、热的场所,应选择火焰探测器。
4 对火灾初期有阴燃阶段,且需要早期探测的场所,宜增设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
5 对使用、生产可燃气体或可燃蒸气的场所,应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
6 应根据保护场所可能发生火灾的部位和燃烧材料的分析,以及火灾探测器的类型、灵敏度和响应
时间等选择相应的火灾探测器,对火灾形成特征不可预料的场所,可根据模拟试验的结果选择火灾
探测器。
7 同一探测区域内设置多个火灾探测器时,可选择具有复合判断火灾功能的火灾探测器和火灾报警
控制器。
探测
5.2.2 下列场所宜选择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1 饭店、旅馆、教学楼、办公楼的厅堂、卧室、办公室、商场、列车载客车厢等。
2 计算机房、通信机房、电影或电视放映室等。
3 楼梯、走道、电梯机房、车库等。
4 书库、档案库等。
5.2.5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宜选择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且应根据使用场所的典型应用温度
和最高应用温度选择适当类别的感温火灾探测器:
1 相对湿度经常大于 95%。
2 可能发生无烟火灾。
3 有大量粉尘。
4 吸烟室等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或蒸气滞留的场所。
5 厨房、锅炉房、发电机房、烘干车间等不宜安装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场所。
6 需要联动熄灭“安全出口”标志灯的安全出口内侧。
5.2.1 对不同高度的房间,可按表 5.2.1 选择点型火灾探测器。
表 5.2.1 对不同高度的房间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房间高度 h
m)
点型感烟
火灾探测器
点型感温度火灾探测器
火焰探测器
A1、A2
B
C、D、E、F、G
12<h≤20
不适合
不适合
不适合
不适合
适合
8<h≤12
适合
不适合
不适合
不适合
适合《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第 79 页
6<h≤8
适合
适合
不适合
不适合
适合
4<h≤6
适合
适合
适合
不适合
适合
h≤4
适合
适合
适合
适合
适合
5.3.1 无遮挡的大空间或有特殊要求的房间,宜选择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5.3.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不宜选择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1 有大量粉尘、水雾滞留。
2 可能产生蒸气和油雾。
3 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滞留。
4 固定探测器的建筑结构由于振动等原因会产生较大位移的场所。结构由于振动等原因会产生较大
位移的场所。
6.2.15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测器的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 0.3m~1.0m,距地高度不宜超过 20m。
2 相邻两组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14m,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7m,且不应小于 0.5m,
探测器的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 100m。
3 探测器应设置在固定结构上。
4 探测器的设置应保证其接收端避开日光和人工光源直接照射。
5 选择反射式探测器时,应保证在反射板与探测器间任何部位进行模拟试验时,探测器均能正确响
应。
12.4.3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探测器应设置在建筑顶部。
2 探测器宜采用分层组网的探测方式。
3 建筑高度不超过 16m 时,宜在 6m~7m 增设一层探测器。
4 建筑高度超过 16m 但不超过 26m 时,宜在 6m~7m 和 11m~12m 处各增设一层探测器。
5 由开窗或通风空调形成的对流层为 7m~13m 时,可将增设的一层探测器设置在对流层下面 1m 处。
6 分层设置的探测器保护面积可按常规计算,并宜与下层探测器交错布置。
6.2.17 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高灵敏型探测器的采样管网安装高度不应超过 16m;高灵敏型探测器的采样管网安装高度可超
过 16m;采样管网安装高度超过 16m 时,灵敏度可调的探测器应设置为高灵敏度,且应减小采样管
长度和采样孔数量。
2 探测器的每个采样孔的保护面积、保护半径,应符合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保护半径
的要求。
3 一个探测单元的采样管总长不宜超过 200m,单管长度不宜超过 100m,同一根采样管不应穿越防
火分区。采样孔总数不宜超过 100 个,单管上的采样孔数量不宜超过 25 个。《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4 当采样管道采用毛细管布置方式时,毛细管长度不宜超过 4m。
5 吸气管路和采样孔应有明显的火灾探测器标识。
6 有过梁、空间支架的建筑中,采样管路应固定在过梁、空间支架上。
7 当采样管道布置形式为垂直采样时,每 2℃温差间隔或 3m 间隔(取最小者)应设置一个采样孔,
采样孔不应背对气流方向。
8 采样管网应按经过确认的设计软件或方法进行设计。
9 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故障信号等信息应传给火灾报警控制器,涉及消防联动控制时,探测器
的火灾报警信号还应传给消防联动控制器。
12.4.4 管路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探测器的采样管宜采用水平和垂直结合的布管方式,并应保证至少有两个采样孔在 16m 以下,并
宜有 2 个采样孔设置在开窗或通风空调对流层下面 1m 处。
2 可在回风口处设置起辅助报警作用的采样孔。
6.2.3 在有梁的顶棚上设置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感温火灾探测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小于 200mm 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3 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超过 600mm 时,被梁隔断的每个梁间区域应至少设置一只探测器。
4 当被梁隔断的区域面积超过一只探测器的保护面积时,被隔断的区域应按本规范第 6.2.2 条第 4
款规定计算探测器的设置数量。
5 当梁间净距小于 1m 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6.2.4 在宽度小于 3m 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点型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
距不应超过 10m;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 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
器安装间距的 1/2。
6.2.5 点型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5m。
6.2.6 点型探测器周围 0.5m 内,不应有遮挡物。
6.2.8 点型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5m,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探测器至多孔
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5m。
6.2.18 感烟火灾探测器在格栅吊顶场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不大于 15%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吊顶下方。
2 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大于 30%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吊顶上方。
3 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为 15%~30%时,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根据实际试验结果确定。
4 探测器设置在吊顶上方且火警确认灯无法观察时,应在吊顶下方设置火警确认灯。
5.3.3 下列场所或部位,宜选择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1 电缆隧道、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桥架。
2 不易安装点型探测器的夹层、闷顶。
3 各种皮带输送装置。
4 其他环境恶劣不适合点型探测器安装的场所。
第 80 页《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第 81 页
5.3.4 下列场所或部位,宜选择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
1 除液化石油气外的石油储罐。
2 需要设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易燃易爆场所。
3 需要监测环境温度的地下空间等场所宜设置具有实时温度监测功能的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
4 公路隧道、敷设动力电缆的铁路隧道和城市地铁隧道等。
基本
要求
4.1.1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向各相关的受控设备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并接受相关
设备的联动反馈信号。
4.1.2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电压控制输出应采用直流 24V,其电源容量应满足受控消防设备同时启动
且维持工作的控制容量要求。
4.1.3 各受控设备接口的特性参数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联动控制信号相匹配。
4.1.4 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除应采用联动控制方式外,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
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4.1.5 启动电流较大的消防设备宜分时启动。
4.1.6 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其联动触发信号应采用两个独立的报警触发装
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
(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湿式
系统
和干
式系
1 联动控制方式,应由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的动作信号作为触发信号,直接控制启动喷淋消防泵,
联动控制不应受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影响。
2 手动控制方式,应将喷淋消防泵控制箱(柜)的启动、停止按钮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
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直接手动控制喷淋消防泵的启动、停止。
3 水流指示器、信号阀、压力开关、喷淋消防泵的启动和停止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预作
用系
1 联动控制方式,应由同一报警区域内两只及以上独立的感烟火灾探测器或一只感烟火灾探测器与
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预作用阀组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控制
预作用阀组的开启,使系统转变为湿式系统;当系统设有快速排气装置时,应联动控制排气阀前的
电动阀的开启。湿式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 4.2.1 条的规定。
2 手动控制方式,应将喷淋消防泵控制箱(柜)的启动和停止按钮、预作用阀组和快速排气阀入口
前的电动阀的启动和停止按钮,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
动控制盘,直接手动控制喷淋消防泵的启动、停止及预作用阀组和电动阀的开启。
3 水流指示器、信号阀、压力开关、喷淋消防泵的启动和停止的动作信号,有压气体管道气压状态
信号和快速排气阀入口前电动阀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雨淋
系统
1 联动控制方式,应由同一报警区域内两只及以上独立的感温火灾探测器或一只感温火灾探测器与
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雨淋阀组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控制《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雨淋阀组的开启。
2 手动控制方式,应将雨淋消防泵控制箱(柜)的启动和停止按钮、雨淋阀组的启动和停止按钮,
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直接手动控制雨淋消
防泵的启动、停止及雨淋阀组的开启。
3 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雨淋阀组、雨淋消防泵的启动和停止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
器。
1 联动控制方式,当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用于防火卷帘的保护时,应由防火卷帘下落到楼板面的动
作信号与本报警区域内任一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水幕阀组启动的联动
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水幕系统相关控制阀组的启动;
仅用水幕系统作为防火分隔时,应由该报警区域内两只独立的感温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作为
水幕
水幕阀组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水幕系统相关控制阀组的启动。
系统
2 手动控制方式,应将水幕系统相关控制阀组和消防泵控制箱(柜)的启动、停止按钮用专用线路
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并应直接手动控制消防泵的启
动、停止及水幕系统相关控制阀组的开启。
3 压力开关、水幕系统相关控制阀组和消防泵的启动、停止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二)消火栓系统
4.3.1 联动控制方式,应由消火栓系统出水干管上设置的低压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
设置的流量开关或报警阀压力开关等信号作为触发信号,直接控制启动消火栓泵,联动控制不应
消火
受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影响。当设置消火栓按钮时,消火栓按钮的动作信号应作
栓系
为报警信号及启动消火栓泵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消火栓泵的启动。
4.3.2 手动控制方式,应将消火栓泵控制箱(柜)的启动、停止按钮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
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并应直接手动控制消火栓泵的启动、停止。
(三)气体灭火系统
4.4.1 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应分别由专用的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控制。
4.4.2 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直接连接火灾探测器时,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的
自动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由同一防护区域内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
气体
钮的报警信号或防护区外的紧急启动信号,作为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探测器的组合宜采用感烟火
泡沫
灾探测器和感温火灾探测器,各类探测器应按本规范第 6.2 节的规定分别计算保护面积。
系统
2 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在接收到满足联动逻辑关系的首个联动触发信号后,应启动设
置在该防护区内的火灾声光警报器,且联动触发信号应为任一防护区域内设置的感烟火灾探测器、
其他类型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首次报警信号;在接收到第二个联动触发信号后,应发
出联动控制信号,且联动触发信号应为同一防护区域内与首次报警的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
第 82 页《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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钮相邻的感温火灾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
3 联动控制信号应包括下列内容:
1)关闭防护区域的送(排)风机及送(排)风阀门:
2)停止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及关闭设置在该防护区域的电动防火阀;
3)联动控制防护区域开口封闭装置的启动,包括关闭防护区域的门、窗;
4)启动气体灭火装置、泡沫灭火装置,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可设定不大于 30s 的延
迟喷射时间。
4 平时无人工作的防护区,可设置为无延迟的喷射,应在接收到满足联动逻辑关系的首个联动触发
信号后按本条第 3 款规定执行除启动气体灭火装置、泡沫灭火装置外的联动控制;在接收到第二个
联动触发信号后,应启动气体灭火装置、泡沫灭火装置。
5 气体灭火防护区出口外上方应设置表示气体喷洒的火灾声光警报器,指示气体释放的声信号应与
该保护对象中设置的火灾声警报器的声信号有明显区别。启动气体灭火装置、泡沫灭火装置的同时,
应启动设置在防护区入口处表示气体喷洒的火灾声光警报器;组合分配系统应首先开启相应防护区
域的选择阀,然后启动系统。
(四)防火门
防火
4.6.1 防火门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由常开防火门所在防火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
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常开防火门关闭的联动触发信号,联动触发信号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
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或防火门监控器联动控制防火门关闭。
2 疏散通道上各防火门的开启、关闭及故障状态信号应反馈至防火门监控器。
(五)防火卷帘
防火
卷帘
4.6.3 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联动控制方式,防火分区内任两只独立的感烟火灾探测器或任一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烟
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应联动控制防火卷帘下降至距楼板面 1.8m 处;任一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
帘的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应联动控制防火卷帘下降到楼板面;在卷帘的任一侧距卷帘纵深
0.5m~5m 内应设置不少于 2 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温火灾探测器。
2 手动控制方式,应由防火卷帘两侧设置的手动控制按钮控制防火卷帘的升降。
防火
卷帘
4.6.3 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联动控制方式,防火分区内任两只独立的感烟火灾探测器或任一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烟
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应联动控制防火卷帘下降至距楼板面 1.8m 处;任一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
帘的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应联动控制防火卷帘下降到楼板面;在卷帘的任一侧距卷帘纵深
0.5m~5m 内应设置不少于 2 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温火灾探测器。
2 手动控制方式,应由防火卷帘两侧设置的手动控制按钮控制防火卷帘的升降。《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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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
卷帘
4.6.4 非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联动控制方式,应由防火卷帘所在防火分区内任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防火卷
帘下降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联动控制防火卷帘直接下降到楼板面。
2 手动控制方式,应由防火卷帘两侧设置的手动控制按钮控制防火卷帘的升降,并应能在消防控制
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手动控制防火卷帘的降落。
4.6.5 防火卷帘下降至距楼板面 1.8m 处、下降到楼板面的动作信号和防火卷帘控制器直接连接的感
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六)电梯
电梯
4.7.1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强制所有电梯停于首层或电梯转换层的功能。
4.7.2 电梯运行状态信息和停于首层或转换层的反馈信号,应传送给消防控制室显示,轿厢内应
设置能直接与消防控制室通话的专用电话。
(七)火灾警报和消防应急广播
火灾
警报
和消
防应
急广
4.8.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并应在确认火灾后启动建筑内的所有火灾声光警
报器。
4.8.2 未设置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声光警报器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控制;设
置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声光警报器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控
制。
4.8.3 公共场所宜设置具有同一种火灾变调声的火灾声警报器;具有多个报警区域的保护对象,宜
选用带有语音提示的火灾声警报器;学校、工厂等各类日常使用电铃的场所,不应使用警铃作为火
灾声警报器。
4.8.4 火灾声警报器设置带有语音提示功能时,应同时设置语音同步器。
4.8.5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个火灾声警报器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同时启动和停止所有火灾声警
报器工作。
4.8.6 火灾声警报器单次发出火灾警报时间宜为 8s~20s,同时设有消防应急广播时,火灾声警报
应与消防应急广播交替循环播放。
4.8.7 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
4.8.8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信号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当确认火灾后,应同时向全楼
进行广播。
4.8.9 消防应急广播的单次语音播放时间宜为 10s~30s,应与火灾声警报器分时交替工作,可采取
1 次火灾声警报器播放、1 次或 2 次消防应急广播播放的交替工作方式循环播放。
4.8.10 在消防控制室应能手动或按预设控制逻辑联动控制选择广播分区、启动或停止应急广播系
统,并应能监听消防应急广播。在通过传声器进行应急广播时,应自动对广播内容进行录音。《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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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2 消防应急广播与普通广播或背景音乐广播合用时,应具有强制切入消防应急广播的功能。
(八)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应急
照明
和疏
散指
4.9.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启动应急照明
控制器实现。
2 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应急照明集中电
源和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实现。
3 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消防应急照明配
电箱实现。
火灾
报警
控制
4.3.1 应切断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并将任意一个总线回路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
灾报警按钮等部件相连接后接通电源,使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4.3.2 应对火灾报警控制器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控制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
灾报警控制器》GB 4717 的规定:
1 自检功能。
2 操作级别。
3 屏蔽功能。
4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5 故障报警功能:
1)备用电源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2)配接部件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6 短路隔离保护功能。
7 火警优先功能。
8 消音功能。
9 二次报警功能。
10 负载功能。
11 复位功能。
4.3.3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依次与其他回路相连接,使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在备电工作状态下,
按本标准第 4.3.2 条第 5 款第 2 项、第 6 款、第 10 款、第 11 款的规定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功能
检查并记录,控制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GB 4717 的规定。
探测器
离线故
1 探测器由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的,应使探测器处于离线状态,探测器不由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
的,应使探测器电源线和通信线分别处于断开状态;《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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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故障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 4.1.2 条的规定。
探测器
火灾报
警功
能、复
位功能
1 对可恢复探测器,应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使探测器监测区域的烟雾浓度、
温度、气体浓度达到探测器的报警设定阈值;对不可恢复的探测器,应采取模拟报警方法使探测
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当有备品时,可抽样检查其报警功能;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
2 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 4.1.2 条的规定;
3 应使可恢复探测器监测区域的环境恢复正常,使不可恢复探测器恢复正常,手动操作控制器的
复位键后,控制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熄灭。
线型光
束感烟
火灾探
测器火
灾报警
功能、
复位功
1 应调整探测器的光路调节装置,使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2 应采用减光率为 0.9dB 的减光片或等效设备遮挡光路,探测器不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3 应采用产品生产企业设定的减光率为 1.0dB~10.0dB 的减光片或等效设备遮挡光路,探测器的火
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和信息显示动能应符合本标准第 4.1.2 条的
规定;
4 应采用减光率为 11.5dB 的减光片或等效设备遮挡光路,探测器的火警或故障确认灯应点亮,火
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故障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 4.1.2 条的规定;
5 选择反射式探测器时,应在探测器正前方 0.5m 处按本标准第 4.3.6 条第 2 款~第 4 款的规定对
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进行检查;
6 应撤除减光片或等效设备,手动操作控制器的复位键后,控制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探测器
的火警确认灯应熄灭。
线型感温火灾探
测器的敏感部件
故障功能
1 应使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信号处理单元和敏感部件间处于断路状态,探测器信号处
理单元的故障指示灯应点亮;
2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故障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 4.1.2 条的规定。
线型感温火灾
探测器火灾报
警功能、复位功
1 对可恢复探测器,应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使任一段长度为标准报警
长度的敏感部件周围温度达到探测器报警设定阈值;对不可恢复的探测器,应采取模拟报
警方法使探测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当有备品时,可抽样检查其报警功能;探测器的火警
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
2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 4.1.2 条的规定;
3 应使可恢复探测器敏感部件周围的温度恢复正常,使不可恢复探测器恢复正常监视状
态,手动操作控制器的复位键后,控制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熄
灭。
管路采样式吸气
1 应根据产品说明书改变探测器的采样管路气流,使探测器处于故障状态,探测器或其《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第 87 页
感烟火灾探测器
的采样管路气流
故障报警功能
控制装置的故障指示灯应点亮;
2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故障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 4.1.2 条的规定;
3 应恢复探测器的正常采样管路气流,使探测器和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管路采样式吸气
感烟火灾探测器
的火灾报警功能、
复位功能
1 应在采样管最末端采样孔加入试验烟,使监测区域的烟雾浓度达到探测器报警设定阈
值,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的火警确认灯应在 120s 内点亮并保持;
2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 4.1.2 条的规定;
3 应使探测器监测区域的环境恢复正常,手动操作控制器的复位键后,控制器应处于正
常监视状态,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的火警确认灯应熄灭。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
像型火灾探测器的火
灾报警功能、复位功
能进
1 在探测器监视区域内最不利处应采用专用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向探测器
释放试验光波,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在 30s 点亮并保持;
2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 4.1.2 条的规定;
3 应使探测器监测区域的环境恢复正常,手动操作控制器的复位键后,控制器应处
于正常监视状态,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熄灭。
手动火灾报警按
钮的离线故障报
警功能
1 应使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处于离线状态;
2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故障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 4.1.2 条的规定。
手动火灾报警按
钮的火灾报警功
1 使报警按钮动作后,报警按钮的火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
2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 4.1.2 条的规定;
3 应使报警按钮恢复正常,手动操作控制器的复位键后,控制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报警按钮的火警确认灯应熄灭。
联动
控制器
4.5.1 消防联动控制器调试时,应在接通电源前按以下顺序做好准备工作:
1 应将消防联动控制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
2 应将任一备调回路的输入/输出模块与消防联动控制器连接;
3 应将备调回路的模块与其控制的受控设备连接;
4 应切断各受控现场设备的控制连线;
5 应接通电源,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联动
控制器
4.5.2 应对消防联动控制器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控制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 的规定:
1 自检功能。
2 操作级别。《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第 88 页
3 屏蔽功能。
4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5 故障报警功能:
1)备用电源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2)配接部件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6 总线隔离器的隔离保护功能。
7 消音功能。
8 控制器的负载功能。
9 复位功能。
10 控制器自动和手动工作状态转换显示功能。
模块的离线故
障报警功能
1 应使模块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的通信总线处于离线状态,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故障声、
光信号;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显示故障部件的类型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
应符合本标准第 4.2.2 条的规定。
模块的连接部
件断线故障报
警功能
1 应使模块与连接部件之间的连接线断路,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显示故障部件的类型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
应符合本标准第 4.2.2 条的规定。
模块的信号
接收及反馈
功能、复位功
1 应核查输入模块和连接设备的接口是否兼容;
2 应给输入模块提供模拟的输入信号,输入模块应在 3s 内动作并点亮动作指示灯;
3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模块的动作反馈信息,显示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
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 4.2.2 条的规定;
4 应撤除模拟输入信号,手动操作控制器的复位键后,控制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输入
模块的动作指示灯应熄灭。
模块的启动、
停止功能
1 应核查输出模块和受控设备的接口是否兼容;
2 应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向输出模块发出启动控制信号,输出模块应在 3s 内动作,并点亮
动作指示灯;
3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有启动光指示,显示启动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
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 4.2.2 条的规定;
4 应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向输出模块发出停止控制信号,输出模块应在 3s 内动作,并熄灭
动作指示灯。
电话总机功能
1 自检功能;《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第 89 页
2 故障报警功能;
3 消音功能;
4 电话分机呼叫电话总机功能;
5 电话总机呼叫电话分机功能。
电话分机功能
1 呼叫电话总机功能;
2 接受电话总机呼叫功能。
可燃气体报警
功能、复位功
1 应对探测器施加浓度为探测器报警设定值的可燃气体标准样气,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应
在 30s 内点亮并保持;
2 控制器的可燃气体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 4.1.2 条的规定;
3 应清除探测器内的可燃气体,手动操作控制器的复位键后,控制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应熄灭。
可燃气体探测
器的遮挡故障
报警功
1 应将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发射器发出的光全部遮挡,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的故障指示灯
应在 100s 内点亮;
2 控制器的故障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 4.1.2 条的规定。
剩余电流式
电气火灾监
控探测器的
监控报警功
1 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报警值设定;
2 应采用剩余电流发生器对探测器施加报警设定值的剩余电流,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应在
30s 内点亮并保持;
3 监控设备的监控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 4.1.2 条的规定,同时监控设备应
显示发出报警信号探测器的报警值。
测温式电气
火灾监控探
测器的监控
报警功能
1 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报警值设定;
2 应采用发热试验装置给监控探测器加热至设定的报警温度,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应在 40s
内点亮并保持;
3 监控设备的监控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 4.1.2 条的规定,同时监控设备应
显示发出报警信号探测器的报警值。
故障电
弧探测
器的监
控报警
功能
1 应切断探测器的电源线和被监测线路,将故障电弧发生装置接入探测器,接通探测器的电源,
使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2 应操作故障电弧发生装置,在 1s 内产生 9 个及以下半周期故障电弧,探测器不应发出报警信
号;
3 应操作故障电弧发生装置,在 1s 内产生 14 个及以上半周期故障电弧,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
应在 30g 内点亮并保持;
4 监控设备的监控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 4.1.2 条的规定。《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第 90 页
火灾
警报
器调
火灾声警报器
的火灾声警报
功能
1 应操作控制器使火灾声警报器启动;
2 在警报器生产企业声称的最大设置间距、距地面 1.5m~1.6m 处,声警报的 A
计权声压级应大于 60dB,环境噪声大于 60dB 时,声警报的 A 计权声压级应高于
背景噪声 15dB;
3 带有语音提示功能的声警报应能清晰播报语音信息。
火灾光警报器
的火灾光警报
功能
1 应操作控制器使火灾光警报器启动;
2 在正常环境光线下,警报器的光信号在警报器生产企业声称的最大设置间距处
应清晰可见。
扬声器
调试
1 应操作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设备使扬声器播放应急广播信息;
2 语音信息应清晰;
3 在扬声器生产企业声称的最大设置间距、距地面 1.5m~1.6m 处,应急广播的 A 计权声压级
应大于 60dB,环境噪声大于 60dB 时,应急广播的 A 计权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 15dB。
联 动
功 能
1 应使报警区域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两只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和一只手动火
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火灾警报装置和应急广播控制装置动作的启动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
3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与普通广播或背景音乐广播系统合用时,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应停止正
常广播。
4 报警区域内所有的火灾声光警报器和扬声器应按下列规定交替工作:
1)报警区域内所有的火灾声光警报器应同时启动,持续工作 8s~20s 后,所有的火灾声光警报
器应同时停止警报;
2)警报停止后,所有的扬声器应同时进行 1 次~2 次消防应急广播,每次广播 10s~30s 后,
所有的扬声器应停止播放广播信息。
5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启动信
号,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手动插入
操作优先
功能
1 应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总线控制盘上火灾警报或消防应急广播停止控制按钮、按键,报
警区域内所有的火灾声光警报器或扬声器应停止正在进行的警报或应急广播;
2 应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总线控制盘上火灾警报或消防应急广播启动控制按钮、按键,报
警区域内所有的火灾声光警报器或扬声器应恢复警报或应急广播。
判定标准
5.0.6 系统检测、验收结果判定准则应符合下列规定:《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第 91 页
1 A 类项目不合格数量为 0、B 类项目不合格数量小于或等于 2、B 类项目不合格数量与 C 类项
目不合格数量之和小于或等于检查项目数量 5%的,系统检测、验收结果应为合格;
2 不符合本条第 1 款合格判定准则的,系统检测、验收结果应为不合格。
A 类项目
1)消防控制室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的规定;
2)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基本配置与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 的符合性;
3)系统部件的选型与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4)系统部件消防产品准入制度的符合性;
5)系统内的任一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
6)系统内的任一消防联动控制器、输出模块和消火栓按钮的启动功能;
7)参与联动编程的输入模块的动作信号反馈功能;
8)系统内的任一火灾警报器的火灾警报功能;
9)系统内的任一消防应急产播控制设备和广播扬声器的应急广播功能;
10)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转换功能;
11)防火卷帘控制器的控制功能;
12)防火门监控器的启动功能;
13)气体灭火控制器的启动控制功能;
1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消防水泵、预作用阀组、雨淋阀组的消防控制室直接
手动控制功能;
15)加压送风系统、排烟系统、电动挡烟垂壁的联动控制功能,送风机、排烟风机的消防控制
室直接手动控制功能;
16)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
17)电梯、非消防电源等相关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
18)系统整体联动控制功能。
B 类项目
1)消防控制室存档文件资料的符合性;
2)本标准第 5.0.3 条规定资料的齐全性、符合性;
3)系统内的任一消防电话总机和电话分机的呼叫功能;
4)系统内的任一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和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可燃气体报警功能;
5)系统内的任一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器)和探测器的监控报警功能;
6)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和传感器的监控报警功能。
C 类项目
其余项目均应为 C 类项目。《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
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
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
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
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
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
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城市消防规划规范(主要内容)
4.1.2 陆上消防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应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
2 城市建成区内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可设二级普通消防站;
3 地级及以上城市、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设置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经济发达且有特勤任务
需要的城镇可设置特勤消防站;
4 消防站应独立设置。特殊情况下,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的消防站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并应有与其他使
用功能完全隔离,其交通组织应便于消防车应急出入。
4.1.3 陆上消防站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普通消防站布局,应以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后 5min 内可以到达其辖区边缘为原则确
定。
2 普通消防站辖区面积不宜大于 7km²;设在城市建设用地边缘地区、新区且道路系统较为畅通的普通消防
站,应以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后 5min 内可以到达其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其辖区面积,其辖区面积不应大于
15k ㎡;也可通过城市或区域火灾风险评估确定消防站辖区面积。
3 特勤消防站应根据其特勤任务服务的主要对象,设在靠近其辖区中心且交通便捷的位置。特勤消防站同
第 92 页《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时兼有其辖区灭火救援任务的,其辖区面积宜与普通消防站辖区面积相同。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
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制度。
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
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
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
开工报告。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
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
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
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
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
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
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
建筑。
第 93 页《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第 94 页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
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
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
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
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
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
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
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
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火灾预防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61 号令》(重要)《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第 95 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
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
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
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
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
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
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
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
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
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
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
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
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
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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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
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
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
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
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
作。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
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
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
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
(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
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
(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
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
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
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
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
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
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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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
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
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
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
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
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
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
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
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
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
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
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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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
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
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
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
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
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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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
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
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
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
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
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
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
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
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
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
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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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
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
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
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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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
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
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
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
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
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
准。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
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 1000 人以上 5000 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 5000 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
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
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三条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 20 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
日起 7 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
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
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
第二十条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
的,由公安机关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第二十一条 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
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
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
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
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
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
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
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
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
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
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
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
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
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四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
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
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
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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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
作。
第三十七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
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八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
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
企业;
(五)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四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
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四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
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主要内容
除按照消防法规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重点单位外,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以救早、灭小和“3 分
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
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合用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一)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 6 人。
(二)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
驶员岗位。
(三)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四)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除按照消防法规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重点单位外,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以救早、灭小和“3 分
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
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合用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一)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 6 人。
(二)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
驶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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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四)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一)站长负责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
教育和灭火训练;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二)消防员负责扑救初起火灾;熟悉建筑消防设施情况和灭火应急预案,熟练掌握器材性能和操作使用
方法,并落实器材维护保养;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三)控制室值班员应熟悉灭火应急处置程序,熟练掌握自动消防设施操作方法,接到火情信息后启动预
案。
(一)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值守制度,确保值守人员 24 小时在岗在位,做好应急准备。
(二)接到火警信息后,控制室值班员应迅速核实火情,启动灭火处置程序。消防员应按照“3 分钟到场”
要求赶赴现场处置。
(三)微型消防站应纳入当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参与周边区域灭火处置工作。
(一)重点单位是微型消防站的建设管理主体,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成后,应向辖区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二)微型消防站应制定并落实岗位培训、队伍管理、防火巡查、值守联动、考核评价等管理制度。
(三)微型消防站应组织开展日常业务训练,不断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训练内容包括体能训练、灭
火器材和个人防护器材的使用等。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四十六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
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第四十九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
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五十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五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
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
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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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
灾隐患。
第五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
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
临时查封措施。
第五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五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
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
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
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五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
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
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
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
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
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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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
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
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
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
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
适应。
(三)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
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
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
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四)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
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 7 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
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五)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
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六)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
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
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四章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
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
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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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 2 人,并持证
上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
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
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公安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七)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实施本单位消
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
培训。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
管理。
(三)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
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四)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
(五)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六)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第十七条 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
位,除履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
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
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
(三)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
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
能训练。
(四)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五章 责任落实《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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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每年组织对省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交由中央干部主管部
门,作为对各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纳入日常
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加强消防工作考核结果运
用,建立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联席会议等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应当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
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协调指导消防工作开展,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价、
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职责时,应当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谋取利益,
不得利用职务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国务院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行为
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
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
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
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
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
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
组织调查处理。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主要内容
6.1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
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6.2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与人员
密集场所、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 75%。
6.3 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 GB 50156 对
一级站的规定。
6.4 甲、乙类生产场所和仓库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6.5 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其总净宽度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速记手册
术标准规定值的 80%。
6.6 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7 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可
燃气体浓度报警、火灾报警设施。
6.8 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6.9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以及老年人活动场所,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规定。
6.10 人员密集场所的居住场所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 GB 8624 规定
的 A 级。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
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
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
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法律责任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
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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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法律责任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
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
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
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
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
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法律责任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六十五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
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消防救援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
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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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
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罚款。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
给予警告处罚。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
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九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
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
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
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消防救援机
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
措施。
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
定的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
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
民政府依法决定。
第七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
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
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法律责任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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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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