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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教育】2020年执业药师-药学专业考点随身记
中建教育 / 2021-09-30

 

第一章 执业药师与健康中国战略

中建教育【考点1】医保药品目录的相关内容

(一)原则

1.坚持以维护参保人健康为根本出发点。

2.坚持保基本的定位。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专家评审制。

4.坚持统筹兼顾。

(二)医保药品目录分类、调整

甲类目录——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价格低——国家制定;使用“甲类目录”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乙类目录——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价格略高;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注释,国家制定、各省可适当进行调整 “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3年内逐步消化。)

(三)医保药品目录的内容

医保目录调入分为常规准入和谈判准入两种方式。

1)《药品目录》分为:凡例、西药部分、中成药部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中药饮片部分;五部分;其中西药部分1279个,中成药1316个(含民族药93个),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48个(含西药43个、中成药5个),共计2643个。

2)西药、中成药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分甲乙类管理,西药甲类药品398个,中成药甲类药品242个,其余为乙类药品。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按照乙类支付。

3)中药饮片部分除列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品种892个外,同时列出了不得纳入基金支付的饮片范围。

4)《药品目录》包括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6个;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4个。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分甲、乙类。

【考点2】基本药物遴选范围

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应当是《中国药典》收载的,“卫健委、国家药监局”颁布药品标准的品种。

2.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应当经过“单独论证”:独家生产品种。不需要单独论证的是:急救、抢救用药。

【考点3】不能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的范围

1.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

2.主要用于滋补保健作用,易滥用的;

3.非临床治疗首选的;

4.因严重不良反应,国药监部门明确规定暂停生产、销售或使用的;

5.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的。

【考点4】执业药师注册管理

(一)注册条件

申请注册的执业药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无不良信息记录;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4)经执业单位考核同意。

不予注册申请的情形: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3)受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2年”的;

4)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他情形的(主要包括:甲、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执业药师业务工作的)。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在内地执业的注册按照《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交注册申请资料。

(二)注册有效期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逾期无效。

(三)注销注册情形:

1)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被吊销《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

4)受“开除”行政处分的;

5)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岗执业“超过半年”以上者;

7)注册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第二章 药事管理立法与药品监督管理

【考点1】我国药品管理法律体系

1.法律

《药品管理法》(明确将“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作为药品管理的立法宗旨。)、《疫苗管理法》。

2.行政法规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3.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等。

4.部门规章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GMP》《GSP》等。

5.地方政府规章

如:《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等。

6.中国政府承认或加入的相关国际条约

如:1985年我国加入《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等。


【考点2】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许可

1.药品行政许可事项

1)药品生产许可表现形式为:《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2)药品经营许可表现形式:《药品经营许可证》。

3)药品上市许可表现形式:《药品注册证》。

4)进口药品上市许可表现形式:《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等。

5)国务院行政法规确认了执业药师执业许可表现形式为:《执业药师注册证》。

6)2017年09月29日,《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①取消了省级药监部门对药用辅料(不含新药用辅料和进口药用辅料)注册审批,将药用辅料注册纳入药品审批一并办理;

②取消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审批,将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审批的有关要求纳入药品注册,与药品审批一并办理;

③取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建立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平台;

④取消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第三方)审批,明确通过平台从事活动的必须是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和医疗机构,落实平台的主体责任,建立网上售药监测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严厉查处网上非法售药行为。

7)2019年3月6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发布,其中取消了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国产药品注册初审”的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初审后,改由国家药监局直接受理国产药品注册申请。

8)2019年《药品管理法》修订,将前期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调整在法律中予以明确。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03号):

①自2019年12月1日起,凡持有药品注册证书(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严格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

②自2019年12月1日起,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实施备案管理。2019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申请,不再继续审批,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③自2019年12月1日起,取消药品GMP、GSP认证,不再受理GMP、GSP认证申请,不再发放药品GMP、GSP证书。2019年12月1日以前受理的认证申请,按照原药品GMP、GSP认证有关规定办理。2019年12月1日前完成现场检查并符合要求的,发放药品GMP、GSP证书。

④2019年12月1日起,对化学原料药不再发放药品注册证书,由化学原料药生产企业在原辅包登记平台上登记,实行一并审评审批。

2.行政许可申请与受理

1)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负有告知的义务;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全需要补全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4)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属于行政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受理该申请。

3.撤销行政许可情形:

1)可以撤销:

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②超越法定职权;

③违反法定程序;

④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许行政许可的。

2)应当予以撤消: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的。

3)可以不予撤销:撤销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考点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申请的时效:60日。

2.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

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延长最多不超过30日。

3.行政诉讼:6个月内,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复议的一般起诉期限是15日,即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考点4】药品标准的制定原则

1.坚持质量第一,体现“安全有效、技术先进、科学严谨、经济合理”的原则;

2.充分考虑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对药品质量的影响因素;

3.根据“准确、灵敏、简便、迅速”的原则选择并规定检测、检验方法;

4.标准规定的各种限量应结合实践,要保证药品在生产、储运、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质量。


第三章 药品研制和生产管理

【考点1】临床试验

(一)临床试验分为Ⅰ、Ⅱ、Ⅲ、Ⅳ期。

新药在批准上市前

1)应当完成Ⅰ、Ⅱ、Ⅲ期临床试验
2)例外:经批准可仅进行Ⅱ期、Ⅲ期临床试验或仅进行Ⅲ期临床试验

新药在批准上市后

应当完成Ⅳ期临床试验

(二)四期临床试验的目的和基本要求

1.Ⅰ期临床试验—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观察人体对新药的耐受程度和药代动力学,为给药方案提供依据。

2.Ⅱ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初步评价治疗作用和安全性;为给药剂量提供依据;如随机盲法对照试验。

3.Ⅲ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确证阶段;进一步验证药物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为药品注册申请的审查提供充分依据;实验结束—申请—发给新药证书、批准文号。随机盲法对照临床试验。

4.Ⅳ期临床试验—新药上市后应用研究阶段;考查广泛使用条件下的药物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改进给药剂量。

【考点2】药品注册申请

(一)药品注册管理的基本制度和要求

1.药品上市注册制度  

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后,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2.药品变更制度  

变更原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所载明的事项或者内容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提出补充申请、备案或者报告。

3.药品再注册制度  

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为5年,并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药品再注册。

4.加快上市注册制度

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药物创新。

5.关联审评审批制度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原辅包)关联审评审批制度,在审批药品制剂时,对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批,对相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一并审评。

6.非处方药注册和转换制度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实行分类注册和转换管理。药品审评中心根据非处方药的特点,制定非处方药上市注册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布。药品评价中心制定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上市后转换相关技术要求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7.沟通交流制度

8.专家咨询制度

9.化学药品目录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收载新批准上市以及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化学药品目录集。

【考点3】药品批准文件

药品批准文号的格式:

1.境内生产药品—国药准字H(Z、S)+4位年号+4位顺序号

2.中国港、澳、台地区—国药准字H(Z、S)C+4位年号+4位顺序号

3.境外生产药品—国药准字H(Z、S)J+4位年号+4位顺序号

H=化学药、Z=中药、S=生物制品

 


【考点4】药品召回

 

一级召回

二级召回

三级召回

 

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

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

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

通知停售停用时限

24小时

48小时

72小时

提交评估报告

1日内

3日内

7日内


第四章 药品经营管理

【考点1】药品经营类别与经营范围

(一)药品经营类别

具体分为: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从事药品零售审批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先核定经营类别,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

(二)经营范围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一类和二类)、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生物制品;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化学药、中药饮片、中成药。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经营范围的核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经营冷藏、冷冻药品或者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还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项下予以明确。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蛋白同化制剂、胰岛素外的肽类激素等不得列入药品零售企业持有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内。

【考点2】药品零售企业开办条件与许可

(一)药品零售企业的许可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应当向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批同意,依法获取《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开办条件

包括人员、场所、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考点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

药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为5年。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药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1.申报材料

2.许可受理

3.审核批准。药监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依据检查细则组织现场检查。经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自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4.信息公开

5.陈述申辩与听证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6个月。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

企业立即申请,原发证机关按照原核准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1.申请人主动申请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

2.《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

3.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的;

4.《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或吊销的;

5.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或注销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考点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

(一)(GSP)中的药品批发企业各类人员的资质要求

岗位人员

学历

职称/资格

1.质量管理人员

药学中专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

或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验收、养护

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

或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批发)

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或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岗位人员

学历

职称/资格

4.中药材、中药饮片养护(批发)

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或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直接收购地产中药材验收(批发)

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6.疫苗质量管理和验收

2名以上具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者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

7.采购人员

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8.销售、储存人员

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9.特殊管理药品和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运输人员

应接受相关法律和专业知识培训,必须考核合格。

(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1.企业应当定期审核、修订文件。

2.书面记录及凭证应当及时填写,并做到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不得撕毁。

3.记录及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

【考点5】药品零售的陈列要求

1.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设置标志;

2.药品放置于货架(柜),摆放整齐有序,避免阳光直射;

3.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陈列,设置专用标识;

4.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

5.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摆放;

6.拆零销售的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或者专区;

7.精(二)毒性中药品种、罂粟壳不得陈列;

8.冷藏药品放置在冷藏设备中,按规定对温度进行监测;

9.中药饮片柜斗谱的书写应当“正名正字”;

1) 装斗前应当复核:防止错斗、串斗;

2)应当定期清斗:防止饮片生虫、发霉、变质;

3)不同批号的饮片装斗前应当:清斗并记录。

10.经营非药品应当设置专区,与药品区域明显隔离,并有醒目标志。

【考点6】药品经营监督检查

1.对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实施药品GSP情况至少每年监督检查2次;对疫苗配送企业、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或医疗用毒性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药品GSP情况至少每年监督检查1次;其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药品GSP情况至少每3年监督检查1次。

2.对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跨省委托销售、储存、运输的,由委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考点7】网络药品经营管理

1.网络销售的主体,应当是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

2.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上销售。

3.网络药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药监局的规定,向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备案。

【考点8】药品全程追溯

1.《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家建立药品追溯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统一的药品追溯标准和规范,推进药品追溯信息互联互通,实现药品可追溯。

2.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等应当按规定自觉提供药品追溯信息,做到逢码必扫,实现药品最小销售包装单元可追溯、可核查。

【考点9】处方与非处方药品的管理要求

(一)处方药

1.警示语或忠告语

“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

2.广告

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进行广告宣传;

(二)非处方药

1.包装

非处方药的包装必须印有国家指定的非处方药专有标识,每个销售基本单元包装必须附有标签和说明书。

2.标签和说明书

标签和说明书用语要做到科学、易懂,便于消费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

3.警示语或忠告语

OTC:“请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4.非处方药广告内容必须经“审查、批准”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

【考点10】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经营管理

(一)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要求

1.处方应当经执业药师审核,调配处方应当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确认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

2.零售药店对处方必须留存“5年以上”备查。

3.零售药店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十大类药品: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九大类药店不得经营的药品以外其他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 激素、药监部门公布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

(二)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种类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药品、终止妊娠药品(包括含有“米非司酮”成分的所有药品制剂)、疫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


第五章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考点1】医疗机构药品配备、购进与储存管理

(一)采购药品质量管理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1.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1)药品必须要有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产品合格证。

2)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进口药品要有中文包装和说明书等。

3)验收记录必须按规定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妥善保存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前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4)遵守“两票制”。

2.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对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和购进(验收)记录等,应当按规定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3.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不得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

4.药品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审核同意,核医学科可以购用、调剂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

(二)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

1.合理确定采购范围和采购量。

医院要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制定采购计划,具体到通用名、剂型和规格,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药品采购预算一般不高于医院业务支出的25%~30%。

2.实行药品分类采购。

药物类型

采购方式

1)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

招标采购:“双信封制”。

2)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

谈判采购: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方式。

3)用量小、市场短缺的基本药物。

国家定点生产的药品

4)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临床用量小的药品和常用低价药品(中成药日服用费用不超过5元,化学药日服用费用不超过3元)。

直接挂网采购药品

5)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

仍按现行规定采购的药品

3.医院应将药品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

【考点2】医疗机构药品库存管理

1.医疗机构应当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

2.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品、中成药应“分别储存、分类存放”。实行色标管理。

3.医疗机构需要在急诊室、病区护士站等场所临时存放药品的,应当配备符合药品存放条件的专柜。

4.出库:“先产先出,近期先出”原则。

5.配备药品养护人员、建立养护档案。

【考点3】处方

(一)处方内容

1.前记: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临床诊断;麻、精一还须注明患者身份证编号等;

2.正文:Rp或R,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或盖章、金额、药师签名等。

(二)处方的颜色

1.白色—普通、精二;

2.淡黄色—急诊;

3.淡绿色—儿科;

4.淡红色—麻、精一。

“精二;麻、精一;急诊;儿科”在处方右上角标注。

(三)处方书写

1.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2.名称规范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

(四)处方开具

1.处方限量

1)一般不超过7日用量;急诊不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医师注明理由。

2)麻、精一(门、急诊):

 

注射剂

普通制剂

控、缓释

普通患者

1次

3日

7日

 

注射剂

普通制剂

控、缓释

癌症、慢性疼痛患者

3日

7日

15日

住院患者

逐日开具

2.麻、精(特殊情况)

1)哌醋甲酯—儿童多动症—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精二—7日常用量

2)住院患者:逐日开具—1日常用量;

3)盐酸二氢埃托啡—1次常用量,仅限二级以上医院使用;  

4)盐酸哌替啶—1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使用;

5)要长期使用——每3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

3.处方有效期

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3天。

(五)“四查十对”原则

1.查处方对科别,对姓名,对年龄;

2.查药品对药名,对剂型,对规格,对数量;

3.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对用法用量;

4.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六)处方审核

包括:纸质处方、电子处方和病区用药医嘱单。

1.处方审核的基本要求:

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药师应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

2.处方审核内容包括:合法性审核、规范性审核和适宜性审核。

【考点4】《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管理

1.制剂许可证的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制剂室负责人、配制地址、配制范围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类别、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事项的变更。

医疗机构变更《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前30日,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有效期换发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换证。

【考点5】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制度

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

1.有效期:3年,期满前3个月提出再注册申请。

2.格式:x药制字H(Z)+4位年号+4位流水号。x=省、直辖市、自治区简称。

3.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但是,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考点6】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一)抗菌药物分级管理

1.抗菌药物分级和分级标准

非限制使用级:安全有效、耐药性影响小、价格低;轻度或局部感染。

限制使用级:安全有效、耐药性影响大、价格较高;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

特殊使用级:具有明显严重不良反应;须严格控制,避免过快产生耐药性;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价格昂贵;抢救垂危病人,不得在门诊使用。

(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及采购

1.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医疗机构不得采购。

2.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

3.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列入供应目录。

4.其中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严格控制在3个品规内。要按照规定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少于1年,并在目录调整后15日内报核发其《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5.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

(三)抗菌药物处方权、调剂资格的授予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3.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基层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4.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四)抗菌药物应用的公示与报告

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每年报告一次;

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每半年报告一次。

(五)抗菌药物的监督管理

1.“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评估制度。

2.药师被取消药物调剂资格的情形

1)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用药医嘱,造成严重后果的;

2)发现处方“不适宜”情况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

3)发现“超常处方”情况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调剂资格取消后,在“6个月内”不得恢复。


第六章 中药管理

【考点1】进口药材的规定

进口药材申请人,应当是中国境内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药材进口申请包括首次进口药材申请和非首次进口药材申请。首次进口药材申请包括已有法定标准药材首次进口申请和无法定标准药材首次进口申请。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进口药材批件》。《进口药材批件》分一次性有效批件和多次使用批件。一次性有效批件的有效期为1年,多次使用批件的有效期为2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濒危物种药材或者首次进口药材的进口申请,颁发一次性有效批件。《进口药材批件》编号格式为:国药材进字+4位年号+4位顺序号。


【考点2】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

1.一级:虎骨、豹骨、羚羊角、鹿茸(梅花鹿)

2.二级:鹿茸(马鹿)、甘草、麝香、蟾酥、黄连、黄柏、蛤蟆油、蛤蚧、穿山甲、厚朴、杜仲、白花蛇、乌梢蛇、蕲蛇、熊胆、人参、血竭

3.三级保护:紫草、阿魏、防风、山茱萸、猪苓、肉苁蓉、川贝母、伊贝母、五味子、胡黄连、黄芩、连翘、石斛、蔓荆子、诃子、刺五加、秦艽、远志、天冬、龙胆草、细辛、羌活

【考点3】中药饮片生产、经营管理

1.中药饮片的炮制,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   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

2.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家药监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3.生产中药饮片,应选用与药品性质相适应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不得销售。

4.生产中药饮片必须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批发零售中药饮片必须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证书》。

5.必须以中药材为起始原料,使用符合药用标准的中药材,并应尽量固定药材产地。

6.《GSP》对中药的管理规定

1)药品批发企业

①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②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执业药师和3年经验。

③采购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当“标明产地”。

2)药品零售企业

①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具:执业药师资格。

②储存中药饮片应当设立专用库房。

7.毒性中药饮片定点生产管理和经营管理

1)国家药监部门对毒性中药材的饮片,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定点生产。要符合《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等规范要求。

2)包装要有突出、鲜明的毒药标志。

3)毒性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人、专库(柜)、专账、专用衡器,双人双锁保管。做到账、货、卡相符。

8.中药配方颗粒

由单味中药饮片经提取浓缩制成的、供中医临床配方用的颗粒。国内以前称单味中药浓缩颗粒剂;中药配方颗粒实行单味定量包装,供药剂人员遵临床医嘱随证处方,按规定剂量调配给病人直接服用。

【考点4】中药饮片经营管理

罂粟壳不得单方发药,必须凭有麻醉药处方权的执业医师签名的淡红色处方方可调配,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日,成人一次的常用量为每天3-6克。处方保存3年备查。

【考点5】中药品种保护

1.《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国境内生产制造的中药品种,包括中成药、天然药物的提取物及其制剂的提取物和中药人工制品。不适用: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办理。

2.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必须是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品种。对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分为一级和二级进行管理。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分别为30年、20年、10年,中药二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为7年。

【考点6】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号格式

x药制备字Z+4位年号+4位顺序号+3位变更顺序号(首次备案3位变更顺序号为000),x为省份简称。


第七章 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管理

【考点1】疫苗

(一)免疫疫苗

1.目前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包括:麻疹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联合疫苗、卡介苗、乙型肝炎疫苗(不包括成人预防用乙型肝炎疫苗)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增加的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

2.“免费”字样;字样颜色为红色,宋体字,大小可与疫苗通用名称相同。

3.“免疫规划”专用标识应当印刷在疫苗最小外包装的顶面的正中处,颜色为宝石蓝色。

(二)疫苗采购和配送要求

1.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组织集中招标或者统一谈判,形成并公布中标价格或者成交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统一采购。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以外的其他免疫规划疫苗、非免疫规划疫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采购。

2.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控机构——接种单位供应疫苗。

3.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控机构可以自行配送疫苗,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疫苗配送单位配送疫苗。

4.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在销售疫苗时,应当提供加盖其印章的批签发证明复印件或者电子文件;销售进口疫苗的,还应当提供加盖其印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或者电子文件。

5.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配送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记录,并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备查。

(三)疫苗全程冷链储运管理制度

1.冷链设施设备的要求

省级疾控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配送企业、疫苗仓储企业应当根据疫苗储存、运输的需要,配备普通冷库、低温冷库、冷藏车和自动温度监测器材或设备等。设区的市级、县级疾控机构应当配备普通冷库、冷藏车或疫苗运输车、低温冰箱、普通冰箱、冷藏箱(包)、冰排和温度监测器材或设备等。接种单位应当配备普通冰箱、冷藏箱(包)、冰排和温度监测器材或设备等。

2.自动温度监测设备,温度测量精度要求在±0.5℃范围内;冰箱监测用温度计,温度测量精度要求在±1℃范围内。

3.疫苗配送企业、疾控机构、接种单位应对疫苗运输过程进行温度监测,填写“疫苗运输温度记录表”,运输时间超过6小时,须记录途中温度。途中温度记录时间间隔不超过6小时。

【考点2】进出口血液制品

1.国务院药监部门负责全国进出口血液制品的审批及监督管理。

2.违反相关规定,擅自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出口原料血浆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进出口的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浆和违法所得,并处总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考点3】麻醉药品

(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

1.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生产制度。

2.经批准定点生产的“麻药、精药”不得委托加工。

3.定点生产企业只能将“麻醉药品和精一药品”制剂销售给: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以及经批准购用的其他单位。

4.定点生产企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药”不得使用现金交易。

(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

1)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经营制度。

2)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供医疗、科学研究、教学使用的小包装的上述药品可以由“国家药监部门”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经营。

(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购销

1.全国性批发企业

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产品购药渠道:定点生产。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产品销售渠道:

①区域性批发企业;

②经批准可以向取得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全国性批发企业向取得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产品,应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批准;

③经批准的其他单位。

(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零售规定

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

2.除经批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外,其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活动。

3.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备查。

4.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5.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的印鉴卡管理

《印鉴卡》的有效期:3年,到期前3个月,重新申请换领新卡;还应提交有效期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产品的使用情况。

(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储存与运输

1.储存:专用账册,“不少于5年”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二类精神药品

1)应当设立专库或专柜储存
2)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
3)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
4)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5)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

1)应当设立专库或专柜储存
2)建立专用账册
3)实行专人管理

不合格(麻、精)处理,县级以上药监部门批准销毁。

2.运输和邮寄管理

1)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

2)运输第二类精神药品无需办理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

3)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邮寄证明一证一次有效,保存1年备查。

(七)麻醉药品的口诀

1.可卡可待蒂巴因(可卡因、可待因、双氢可待因、蒂巴因)

2.吗啡罂粟福可定(吗啡、乙基吗啡、氢吗啡酮、吗啡阿托品注射液、罂粟壳、罂粟提取物、福尔可定)

3.二阿三酮三太尼(阿片、阿桔片、氢可酮、羟考酮、美沙酮、芬太尼、舒芬太尼、瑞芬太尼)

4.右边土匪不跪秦(右丙(右边)氧芬、二氢埃托啡(土匪)、布桂嗪)

5.地芬樟脑哌替啶(地芬诺酯、复方樟脑酊、哌替啶)

【考点4】医疗用毒的品种

1.中药品种(27种)

砒石(红砒、白砒)、砒霜、水银、生马钱子、生川乌、生草乌、生白 附子、生附子、生半夏、生南星、 生巴豆、斑蝥、青娘虫、红娘子、  生甘遂、生狼毒、生藤黄、生千金子、生天仙子、闹羊花、雪上一枝蒿、白降丹、蟾酥、洋金花、红粉、轻粉、雄黄。

2.西药品种(13种)

去乙酰毛花苷丙、阿托品、洋地黄毒苷、氢溴酸后马托品、三氧化二砷、毛果芸香碱、升汞、水杨酸毒扁豆碱、氢溴酸东莨菪碱、亚砷酸钾、士的宁、亚砷酸注射液、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

【考点5】A型肉毒素不得零售

1.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生产(进口)企业应当指定具有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经营资质和具有生物制品经营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作为本企业注射用A型肉毒素的经营企业。

2.指定的经营企业直接将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销售至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医疗美容机构。

3.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零售A型肉毒毒素制剂。

4.要建立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购进、销售台账,并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2年备查。

5.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及时将指定经营企业情况报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备案。

【考点6】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两类,即:麦角酸和麻黄素等物质。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2010版)所列物质有:

1.麦角酸;

2.麦角胺;

3.麦角新碱;

4.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

1.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定点生产、定点经营”,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行购买许可制度。

2.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和小包装麻黄素,纳入麻醉药品销售渠道经营,仅能由麻醉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经销,不得零售。

3.购买时必须使用《购用证明》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传真件。《购用证明》只能在有效期(3个月)内一次使用。《购用证明》不得转借、转让。省级药监部门”发给《购用证明》。

4.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5.专用账册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2年。存放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专库或专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考点7】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管理

1.具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定点批发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方可从事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批发业务。

2.将单剂量麻黄碱类药物含量大于30mg(不含30mg)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管理;每个最小包装口服固体制剂不得超过720mg,口服液体制剂不得超过800mg;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处方药按处方剂量销售除外。

3.药品零售企业不得开架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

4.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査验购买者身份证,并对其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予以登记。

5.药品零售企业发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大量、多次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应当立即向“当地药监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于2013年10月29日印发《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销售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非处方药品种)一律不得通过互联网向个人消费者销售。

7.广告管理:对按处方药管理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其广告只能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考点8】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销售及使用管理

1.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无需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出口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发给《出口准许证》。药品《进口准许证》有效期1年,药品《出口准许证》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有效期时限不跨年度)。

2.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有效期2年。

3.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或批发企业除按规定销售外,还可以向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肽类激素中的胰岛素”。

4.医疗机构只能凭享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向患者提供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处方应当保存2年。

5.严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或其他肽类激素。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凭处方销售胰岛素以及其他按规定可以销售的含兴奋剂药品。


第八章 药品信息、广告、价格管理及消费者权益保护

【考点1】药品说明书的编写和修改要求

(一)药品说明书的编写要求

1.应当列出全部活性成分或组方中的全部中药药味;

2.注射剂和OTC,还应列出全部辅料名称;

3.应说明处方中含有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成份或辅料,应当予以说明。

(二)药品说明书修改的规定

1.主动修改: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主动跟踪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需要修改的,应当及时提出申请。

2.被动修改: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品再评价结果等信息,“国家药监部门”也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修改药品说明书。

3.获准修改后,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将修改的内容立即通知相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及其他部门,并按要求及时使用修改后的说明书和标签。

4.不良反应信息的注明:说明书应充分包含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详细注明;生产企业未及时修改说明书或未充分说明的,不良后果由其承担。

(三)药品说明书的编写要点

化学药品标“适应症”,中药标“功能主治”。

【考点2】药品说明书的格式和书写要求

1.“核准和修改日期”,国家药监部门批准该药品注册的时间,应当印制在说明书首页左上角。修改日期位于核准日期下方。

2. “特殊药品、非处方药、外用药品标识”等专用标识(如有的话)在说明书首页右上方标注。

3.“说明书标题”

“xxx说明书”,其中的“xxx”是指该药品的通用名称。

如果是处方药,则必须标注:“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并印制在说明书标题下方。

如果是非处方药,则必须标注:“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印在说明书标题下方。

4.“警示语”是指对药品严重不良反应及其潜在的安全性问题的警告。

5.药品名称 :按次序

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英文名称、汉语拼音名称。

6.成份

1)化学药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说明书:

①列出活性成份的化学名称、化学结构式、分子式、分子量。

②复方制剂可以不列出每个活性成分;可以表达为“本品为复方制剂,其组分为:xxx”。组分按一个制剂单位(如每片、粒、支、瓶等)分列出所含的全部活性成分及其量。

③多组分或者化学结构尚不明确的,列出主要成分名称,
简述活性成分来源。

④处方中含有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辅料的,该项下应当列出该辅料名称。

⑤注射剂应当列出全部辅料名称。

2)预防用生物制品说明书:主要成分和辅料、生产用细胞、简述制备工艺、成品剂型和外观等。冻干制品还应增加冻干保护剂的主要成分。

3)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应列出处方中所有的药味或有效部位、有效成分等。

4)化学药品非处方药说明书:处方组成及各成分含量应与该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一致。

5)中成药非处方药说明书:必须列出全部处方组成和辅料,处方所含成分及药味排序应与药品标准一致。

7.【性状】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8.【作用类别】

9.【适应症】(化学药)/【功能主治】(中成药)。

1)与国家批准的一致;

2)预防用生物制品说明书则标注为【接种对象】:注明适宜接种的易感人群、接种人群的年龄、接种的适宜季节等,以及【作用与用途】明确该制品的主要作用,如“用于xxx疾病的预防”。

10.规格:

单位制剂——主药的重量或含量或装量;

生物制品——每支效价。

11.用法用量 :

1)疗程、期限;用药方法;剂量;用药次数等。

2)预防用生物制品则标注【免疫程序和剂量】;冻干制品应当规定复溶量及复溶所用的溶媒。

12.不良反应:

1)处方药,详细、系统地列出严重程度、发生频率或症状。

2)预防用生物制品,应包括接种后可能出现的偶然或者一过性反应,以及是否需要特殊处理建议。

3)非处方药,国家药监督部门公布的该药品不良反应内容不得删减。同时,标注“不良反应”的定义。

13.禁忌:禁止应用该药品的人群或疾病情况。

14.注意事项:

1)处方药

①列出使用时必须注意的问题,包括需要慎用的情况(如肝、肾功能的问题)。

②影响药物疗效的因素(如食物、烟、酒)。

③用药过程中需观察的情况,(如过敏反应,定期检查血象、肝功、肾功)及用药对于临床检验的影响等。

④滥用或者药物依赖性内容可以在该项目下列出。

2)非处方药(OTC)

对于可用于儿童的药品必须注明“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处方中含兴奋剂的品种应注明“运动员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注意事项】内容应采用加重字体印刷。

3)预防用生物制品

减毒活疫苗还需在该项下注明:本品为减毒活疫苗, 不推荐在该疾病流行季节使用。

15.【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仅处方药有此项)

16.【儿童用药】(仅处方药有此项)

17.【老年用药】(仅处方药有此项)

18.【药物相互作用】

中成药处方药,如未进行该项相关研究,可不列此项,但注射剂除外,注射剂必须以“尚无本品与其他药物相互作用的信息”来表述。

19.【药物过量】(仅化学药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有此项)详细列出过量应用该药品可能发生的毒性反应、剂量及处理方法。

20.【临床试验】(仅处方药具有)

21.【药理毒理】(仅处方药具有)

22.【药代动力学】(仅处方药具有)

23.【贮藏】

24.【包装】

25.【有效期】

26.【执行标准】

27.【批准文号】

28.【生产企业】“如有问题可与生产企业联系”,非处方药该内容必须标注,并采用加重字体印刷在【生产企业】项后。

【考点3】药品标签的标识内容

1.内标签——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的标签——至少应当标注药品通用名称、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等内容。

2.用于运输、储藏包装的标签,至少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规格、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 批准文号、生产企业。

3.原料药包装的标签应当注明药品名称、贮藏、  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执行标准、批准文号、生产企业。

【考点4】药品标签上药品有效期的规定

1.格式:“有效期至xxxx年xx月”、“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有效期至xxxx.xx.”、“有效期至xxxx/xx/xx”(x均用数字表示)。

2.计算:有效期若标注到日,应当为起算日期对应年月日的“前1天”;若标注到月,应当为起算月份对应年月的“前1月”。

【考点5】不得发布广告的药品

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

②军队特需药品、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③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④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广告的情形。

【考点6】违反药品广告管理的处罚

1.未显著、清晰表示应当显著标明内容的广告:按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无有效批准文件发布的广告: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 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3.进行虚假宣传

①进行虚假宣传的,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②构成虚假广告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③对于其他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的情形,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4.不得宣传发布的药品广告

对不得发布广告而进行广告宣传,以及未在指定刊物是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5.以不当方式获得批准文件

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考点7】《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第九章 医疗器械、化妆品和特殊食品的管理

【考点1】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管理

1.医疗器械经营分类管理要求

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许可和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市级药监部门),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市级药监部门)。

2.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要求

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6个月。

2)按照新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设置,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已调整为市级市场监督部门负责。部分省市已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做出调整,改为“xx市监械经营许xxxxxxxx号”和“xx市食药监械经营备xxxxxxxx号”。

3.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基本要求

①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②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③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

④植入类医疗器械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永久保存。

4.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管理要求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

1)医疗器械网络销售

①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是指通过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即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②通过自建网站或者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活动。

③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产品页面应当展示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

④应当记录医疗器械销售信息,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的销售信息应当永久保存。相关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可追溯。

2)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

①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医疗器械网络交易中仅提供网页空间、虚拟交易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电子订单等交易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开展交易活动,不直接参与医疗器械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备案。

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显著位置标注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的编号。

5.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管理要求

1)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与其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具有相应的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考点2】不良事件的处理与医疗器械的召回

(一)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

1.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应当遵循“可疑即报”的原则。

2.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的主要义务:

建立不良反应报告体系、配备相应的机构和人员;主动收集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向监测机构直接报告不良事件。

3.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的主要义务:应当协助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对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开展不良事件监测。

4.不良事件的报告途径.

国家药监部门应当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网络建设,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注册为系统用户,主动维护其用户信息,报告不良事件。

5.个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的时限要求

①导致死亡的可疑不良事件,7日内报告。

②导致严重伤害、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的,20日内报告。

③境外发生的导致或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可疑不良事件的,应在30日内报告。

6.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的时限要求

1)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或获知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在12小时内报告不良事件发生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2)持有人应当立即暂停生产、销售,开展自查,通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相关产品,自查结果于7日内向所在地及不良事件发生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和监测机构报告。

3)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在12小时内告知持有人,启动自查并配合持有人调查。

7.定期风险评价报告的要求:注册人、备案人应自产品首次批准注册或者备案之日起,每满一年后的60日内完成上年度产品上市后定期风险评价报告,并提交至产品注册批准部门的同级监测机构。

8.注册人、备案人对不良事件进行风险控制的措施:根据情况立即采取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通知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暂停销售和使用;发布风险信息、召回产品等。

9.注册人、备案人开展医疗器械再评价。

10.药品监管部门检查重点项目包括:未主动收集并按时限要求报告不良事件的;主体责任未落实到位的;瞒报、漏报、虚假报告的;不配合药品监管部门的。

未按要求监测收集产品安全性信息,或者未按要求开展上市后研究、再评价,无法保证产品安全有效的。

11.药品监管部门新增的控制措施:

有上述检查重点项目描述问题的,药监部门可要求其停产整改,必要时采取停止产品销售的控制措施。

(二)医疗器械召回管理:2类3级

1.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产品包括:

①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风险的产品。

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

③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导致可能存在不合理风险的产品。

④其他需要召回的产品。

2.实施一级召回的,医疗器械召回公告应当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和中央主要媒体上发布;

实施二级、三级召回的,医疗器械召回公告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监部门网站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药监部门网站发布的召回公告应当与国家药监部门网站链接。

【考点3】化妆品生产经营管理方式和批准文号管理

1.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监部门备案。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5年。


【考点4】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管理和批准文号格式

1.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为“5年”。

2.保健食品实行注册与备案相结合分类管理制度。

1)注册的保健食品:

国产的格式为:国食健注G+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

进口的格式为:国食健注J+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

2)备案的保健食品:

食健备G+4位年代号+2位省级区域代码+6位顺序号。

进口:食健备J+4位年代号+00+6位顺序号。

 


第十章 药品安全法律责任

【考点1】生产、销售、使用假药的法律责任

(一)假药的界定

《药品管理法》第9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3)变质的药品;

4)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二)生产、销售、使用假药的行政责任

1.单位承担的行政责任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处药品货值金额15-30倍的 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10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10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2.相关人员承担的行政责任

生产、销售假药,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 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3.从重处罚的情节:

①以特殊药品(麻、精、毒、放)、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

②制售以孕产妇、儿童为使用对象的假劣药;

③制售的生物制品属于假劣药;

④制售假药劣药,造成人身伤害后果;

⑤制售假药劣药,经处理后再犯;

⑥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

生产、销售劣药从重处罚情节是②—⑥。

(三)生产、销售、使用假药的刑事责任

1.刑事责任认定及刑罚

违法行为

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其他严重情节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2.《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生产、销售假(劣)药量刑认定:

1)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①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②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③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④其他。

2)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①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②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③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并具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之一的;

④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3)生产、销售假药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①致人重度残疾的;

②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③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④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⑤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等;

⑥生产、销售金额50万以上;

⑦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应酌情从重处罚之一的;

⑧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注]生产、销售劣药,致人死亡或具有①-⑤认定为《刑法》142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4)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故意使用具有下列“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虚假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骗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销售药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

5)生产、销售假药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①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婴、儿”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②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精、毒、放、避、血、疫”的;

③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④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⑤在自然灾害、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

⑥2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⑦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考点2】生产、销售、使用劣药的法律责任

(一)劣药的界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含量+附属物

1)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2)被污染的药品;

3)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4)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5)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6)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7)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二)生产、销售、使用劣药的行政责任

1.单位承担的行政责任: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药品货值金额10-20倍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许可证。

2.个人承担的行政责任  

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3.从重处罚的情节(参照假药②—⑥)

(三)生产、销售、使用劣药的刑事责任

1.刑事责任认定及刑罚

1)

违法行为

劣药罪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以生产、销售劣药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生产”劣药:

①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

②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

③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对于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劣药。


【考点3】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相关的法律责任

(一)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的法律责任

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

包括:

1.未经批准,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

2.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

3.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

(二)从无证生产、经营企业购入药品的法律责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按5万元计算。

(三)未经批准进口药品的法律责任

1.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骗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的,没收药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

2.情节严重的,吊销证照,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

3.个人自用携带入境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即个人自带少量亲属用、自用的入境,是法律允许的,但个人自带少量药品入境后再销售就属于违法行为。

【考点4】违反药品质量管理规范的法律责任

未按照规实施GMP\GSP\GLP\GCP质量规范:

①警告;

②责令限期改正;

③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罚款:10万-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情节严重的,处50万-20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文、药品许可证等。

【考点5】违反药品研制、注册、生产管理要求的法律责任

1.擅自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或生物等效性试验的:

1)未经批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没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证照,对法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2)根据《药品管理法》第127条的第1款第1项的规定,有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未备案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依法开展生产活动的法律责任

没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证照,对法人等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

3.使用未经核准的标签、说明书的法律责任

1)并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任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10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4.未履行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现存在安全性问题或者其他风险,临床试验申办者未及时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或者未向国家药监部门报告;

②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③未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进行备案或者报告;

5.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的法律责任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考点6】违反药品经营管理要求的法律责任

1.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记录,零售企业未依法开展药学服务的法律责任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2.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未依法履行管理义务的法律责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考点7】违反疫苗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1.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劣药的法律责任

1)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由省级以上药监部门没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5倍以上5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50万元的,按50万元计算。

2)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的,由省级以上药监部门没收,货值金额10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50万元的,按50万元计算。

2.违反质量管理规范的法律责任

由县级以上药监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证照,责任人,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10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3.违反疫苗储存、运输要求的法律责任

违法储存、运输疫苗货值金额10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责任人,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10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考点8】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1.定点生产企业:

1)责令限期改正;

2)给予警告;

3)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

4)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

①未按照麻、精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

②未依照规定向药监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

③未依照规定储存,或未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

④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⑤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2.经营企业的法律责任

1)定点批发企业:

①责令限期改正;

②给予警告;

③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2)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

3.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由设区的市级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并处分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

4.执业医师的法律责任  

执业医师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处方调配人、核对人的法律责任

违反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考点9】违反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1.以加工、提炼制毒物品为目的,购买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或者运输、携带、寄递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进出境的,分别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

2.以走私或者非法买卖为目的,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的,分别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

3.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的:应当以涉案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中麻黄碱类物质的含量作为涉案制毒物品的数量。

4.以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的:应当将涉案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所含的麻黄碱类物质可以制成的毒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5.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药监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违反许可、备案要求的法律责任

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

7.违反备案、报告要求的法律责任

由县级以上药监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章 药品与药品质量标准

【考点1】药品分类

分类

来源

具体药物

举例

化学药

化学合成、天然产物

提取、发酵、半合成

小分子有机或无机化合物、天然产物有效单体、发酵抗生素、半合成天然产物和半合成抗生素。

美洛昔康、青蒿素、紫杉醇、多西他赛、青霉素、氨苄西林。

中药

中国传统医药理论指导

植物药、动物药、 矿物药及部分化学 、生物制品类。

黄芩、蜈蚣、自然铜;铅丹、轻粉、人工牛黄、冰片、细菌多糖疫苗。

生物制品

现代生物技术

以微生物、细胞及各种动物和人源的组织和液体等生物材料制备。

细胞因子、重组蛋白质药物、抗体、疫苗和寡核苷酸药物。

【考点2】药品名称

(一)商品名

1.通常针对最终产品。

2.不同厂商,不同商品名。

3.可注册专利。

4.不能暗示药效。

(二)通用名

1.国际非专利药品名称(INN),一个药物只有一个通用名,不受专利保护。

2.INN通常指有活性的药物物质,而非最终药品。

3.《中国药品通用名称(CADN)》,来自INN。

4.药典中使用的名称。

(二)化学名

1.依据国际纯化学和应用化学会(IUPAC)、中国化学会、美国化学文献(CA)的原则。

2.原则:①选母体结构;②给母体编号;③其余均为取代基;④规定手性化合物构型。

【考点3】制剂与剂型

(一)剂型的分类

1.按形态学分类

形态相同的剂型,制备有相似之处。

固体剂型:散剂、丸剂、片剂、胶囊剂、颗粒剂、栓剂等。

半固体剂型:软膏剂、糊剂等。

液体剂型:溶液剂、芳香水剂、注射剂等。

气体剂型:气雾剂、部分吸入制剂等。

2.按给药途径分类——与临床密切联系

1)经胃肠道给药剂型:可能存在肝脏首过效应,造成生物利用度低,影响疗效。也可能存在胃肠道刺激。

2)非经胃肠道给药剂型:无肝脏首过效应,无胃肠道刺激。

注射给药:静注、肌注、皮下及皮内注射。

皮肤给药:外用溶液剂、洗剂、贴剂、软膏剂、凝胶剂等。

口腔给药:漱口剂、含片、舌下片剂、膜剂等。

鼻腔给药:滴鼻剂、喷雾剂、粉雾剂等。

肺部给药:气雾剂、吸入剂、粉雾剂等。

眼部给药:滴眼剂、眼膏剂、眼用凝胶剂、植入剂等。

直肠、阴道和尿道给药:灌肠剂、栓剂等。

3.按分散体系分类

利用物理化学等原理阐明制剂稳定性、均匀性及制法要求。

真溶液类:溶液剂、糖浆剂、甘油剂、溶液型注射剂。

胶体溶液类:溶胶剂、胶浆剂。

乳剂类:口服乳剂、静脉乳剂、乳膏剂。

混悬液类:混悬型洗剂、口服混悬剂、部分软膏剂。

气体分散类:气雾剂、喷雾剂。

固体分散类:散剂、丸剂、片剂、胶囊剂。

微粒类:微囊、微球、纳米囊、纳米球。

4.按制法分类

浸出制剂:采用浸出操作,如流浸膏剂、酊剂。

无菌制剂:采用无菌或灭菌技术制成的剂型,如注射剂、  滴眼剂等。

5.按作用时间分类

反映药物起效快慢和作用时间的长短,速释、普通、缓控释。

(三)药物剂型的重要性:改变和影响,而非决定。

可改变药物的作用性质:硫酸镁口服剂型用作泻下药,但5%注射液静脉滴注,能抑制大脑中枢神经,具有镇静、解痉作用;依沙吖啶1%注射液用于中期引产,但0.1%〜0.2%溶液局部涂敷有杀菌作用。

能调节药物的作用速度:注射剂 、吸入气雾剂等,发挥药效很快,常用于急救;丸剂、缓控释制剂、植入剂等属长效制剂。

可降低(或消除)药物的不良反应:氨茶碱治疗哮喘效果很好,但有引起心跳加快的毒副作用,若改成栓剂则可消除这种不良反应 ;缓释与控释制剂能保持血药浓度平稳,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某些药物的不良反应。

可产生靶向作用:静脉注射用脂质体,肝、脾靶向。

可提高药物制剂的稳定性:固体制剂高于液体制剂。

剂型可影响疗效:片剂 、颗粒剂 、丸剂的制备工艺,药物晶型 、药物粒子大小。

【考点4】药包装

1.I类药包材:直接接触药品且直接使用的包材,如塑料输液袋或瓶、固体或液体药用塑料瓶。

2.II类药包材:直接接触药品,但便于清洗,清洗后可以消毒灭菌的包装材料,如玻璃输液瓶、输液瓶胶塞、玻璃口服液瓶。

3.III类药包材:指I、II类以外其他可能直接影响药品质量的包装材料,如输液瓶铝盖、铝塑组合盖。

【考点5】药物的降解途径类型与典型药物

(一)水解

1.酯或内酯

1酯类药物:盐酸普鲁卡因、盐酸丁卡因、盐酸可卡因、溴丙胺太林、乙酰水杨 酸、硫酸阿托品、氢溴酸后马托品;

2内酯类药物:毛果芸香碱、华法林钠。

2.酰胺类: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氯霉素、巴比妥类、对乙酰氨基酚。

3.其他类:阿糖胞苷(酸性)、头孢唑林钠(酸性和碱性)、维生素B、地西泮、碘苷等。

(二)氧化

1.酚类:肾上腺素、左旋多巴、吗啡、水杨酸钠等。

2.烯醇类:维生素 C。

3.芳胺类:磺胺嘧啶钠。

4.吡唑酮类:氨基比林、安乃近。

5.噻嗪类:盐酸氯丙嗪、盐酸异丙。

6.含有碳碳双键的药物:维生素A或维生素D。

 (三)异构化

1.光学异构:左旋肾上腺素 (外消旋);毛果芸香碱(差向异构)。

2.顺反异构:维生素 A(全反→顺式,活性↓)。

(四)聚合

氨苄西林(侧链游离氨基)、塞替派(水中聚合失效)。

(五)脱羧

对氨基水杨酸钠(-COOH)脱羧生成间氨基酚。

【考点6】药品有效期

1)有效期是指药物降解10%所需要的时间

公式:t0.9=0.1054/k             计算题,t0.9≈0.1/k

2)有效期标注方法

“有效期至XXXX年XX月”或“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有效期至XXXXXX ”或“有效期XXXX/XX/XX”。

有效期至2021/07/08,则可用至2021年7月8日;

药品生产日期为2014年10月20日有效期2年,则有效期至2016年10月19日。


第二章 药物的结构与作用

【考点1】药物的结构

药物都是由一个核心的主要骨架结构(母核)和与之相连接的基团或片段(侧链或药效团)组成。

【考点2】药物与靶标相互作用对活性的影响

(一)共价键(不可逆),多见于化学治疗药,如烷化剂类抗肿瘤药(环磷酰胺、美法仑),与 DNA 中 鸟嘌呤碱基形成共价结合键,产生细胞毒活性。

(二)非共价键键合:可逆。

1.离子键:又称盐键,键能最强。如去甲肾上腺素与β2肾上腺素受体;拟胆碱药氯贝胆碱与 M 胆碱受体相结合。

2.氢键:最常见、最基本的化学键合形式。如磺酰胺类利尿药通过氢键和碳酸酐酶结合;水杨 酸甲酯形成分子内氢键。

3.离子-偶极/偶极-偶极相互作用:比静电作用弱很多;常见于羰基类化合物(C=O),如乙酰 胆碱与受体。

4.电荷转移复合物:实质是分子间偶极-偶极作用。如抗疟药氯喹插入疟原虫。

5.疏水性相互作用:多数药物分子中的烷基、苯基等非极性基团均易与作用靶点形成疏水键。

6.范德华引力:非共价键中键能最弱,但非常普遍。

7.金属离子络合物:如抗肿瘤药物中,常见的有铂金属络合物。金属络合物还可用作金属中毒时的解毒剂,如二巯基丙醇可作为锑、砷、汞的螯合解毒剂。

【考点3】药物的溶解度

1.Ⅰ类药物是高水溶性、高渗透性的两亲性药物,药物吸收取决于溶出度,如普萘洛尔、马来酸依那普利、盐酸地尔硫䓬。

2.Ⅱ类药物是低水溶性、高渗透性的亲脂性药物,药物吸收取决于溶解度,如双氯芬酸、卡马西平、吡罗昔康。

3.Ⅲ类药物是高水溶性、低渗透性的水溶性药物,药物吸收取决于药物渗透率,如雷尼替丁、 纳多洛尔、阿替洛尔。

4.Ⅳ类药物是低水溶性、低渗透性的疏水性药物,药物吸收困难,如特非那定、酮洛芬、呋塞米。

【考点4】药物的立体结构对药物作用的影响

药物立体结构对药效的影响主要有手性(光学异构)、几何异构和构象异构。

1.药物的手性结构药物活性的影响:理化性质基本相似,仅旋光性有差别。但生物活性有时存在很大差别,代谢途径可能不同,代谢产物毒副作用可能不同。

2.药物的几何异构对药物活性的影响

氯普噻吨顺式异构体的构象与多巴胺的优势构象相近,抗精神病作用比反式异构体强5-10倍。

己烯雌酚反式异构体中两个酚羟基排列的空间距离和雌二醇两个羟基的距离近似,表现出与雌二醇相同的生理活性。

3.药物的构象异构体对药物活性的影响

分子中单键旋转,未破坏化学键,仅分子形状变化。

药物与受体间相互作用时,要求其结构和构象产生互补性,这种互补的药物构象称为药效构象。

1)相同结构,构象不同,可作用于不同受体,产生不同性质的活性。如组胺可同时作用于组胺H1和H2受体。以反式构象与H1受体作用,而以扭曲式构象与H2受体作用,故产生两种不同的药理作用。

2)只有特异性的优势构象才产生最大活性。如多巴胺,其反式构象是优势构象,而扭曲式构象没有活性。

【考点5】药物结构第Ⅰ相和第Ⅱ相生物转化规律。

(一)第Ⅰ相

1.氧化反应

1)含芳环:氧化生成酚的代谢产物为主,如普萘洛尔、苯妥英钠、保泰松、华法林。

2)烯烃:代谢生成环氧化合物,如抗惊厥药卡马西平、己烯雌酚。

3)炔烃:最终成酮或羰基。

4)含饱和碳原子:如抗癫痫药丙戊酸钠、降糖药甲苯磺丁脲。

5)脂环:如四氢萘、降糖药醋磺己脲。

6)含卤素:氧化脱卤素反应和还原脱卤素反应,如氯霉素代谢生成酰氯,能与 CYP450 酶中的 脱辅基蛋白发生酰化,产生毒性的主要根源。

7)胺类:N-脱烷基化和氧化脱氨反应,如普萘洛尔、氯胺酮、丙咪嗪、利多卡因;N-氧化反应,如吗啡、胍乙啶、氨苯砜。

8)醚类药物:O-脱烷基化反应生成醇或酚及羰基化合物,如可待因、吲哚美辛、维拉帕米、多巴胺、非那西汀。

9)醇和醛:脱氢氧化得到相应的羰基化合物。①伯醇→醛(不稳定)→羧酸;②仲醇→酮。

10)酮类药物:酶催化下生成仲醇,易引入手性碳,产生光学异构体。如镇痛药美沙酮。

11)硫醚:①S-脱烷基,氧化→硫醚和羰基化合物,如 6-甲基巯嘌呤;②S-氧化反应:氧化生 成亚砜→砜,如阿苯达唑。

12)硫羰基药物:碳-硫双键(C=S)和磷-硫双键(P=S)的化合物经氧化代谢后生成碳-氧双键(C=O)和磷-氧双键(P=O),如硫喷妥经氧化脱硫生成戊巴比妥。

2.还原反应

1)硝基:芳香族硝基可被还原生成芳香胺基,如氯霉素还原生成对氨基苯化合物。

2)亚砜类:氧化成砜或还原成硫醚。如前药舒林酸的代谢。

3)醛→醇;酮→仲醇。

3.水解反应:酯和酰胺类,如羧酸酯、硝酸酯、磺酸酯、酰胺。如普鲁卡因、丙胺卡因。

(二)Ⅱ相

1.与葡萄糖醛酸的结合:分为四种类型:O-,N-,S-和 C-的葡萄糖醛酸苷化。如氯霉素-灰婴综合征(婴儿体内缺乏这种酶,无法代谢)。

2.与硫酸的结合:含(羟基、氨基和羟氨基)药物与硫酸基成酯;形成硫酸酯的结合产物后水溶性增加,毒性降低,易排出体外。如支气管扩张药沙丁胺醇。

3.与氨基酸的结合:含羧基(芳香羧酸、芳乙酸、杂环羧酸)药物+氨基(来自氨基酸)→酰胺甘氨酸最常见;如苯甲酸和水杨酸代谢。

4.与谷胱甘肽的结合:谷氨酸-半胱氨酸-甘氨酸组成的含硫醇基(巯基-SH)的三肽化合物。如抗肿瘤药白消安。谷胱甘肽与酰卤结合反应是解毒的。

5.乙酰化结合:结合对象——伯氨基(脂肪胺和芳香胺)、氨基酸、磺酰胺、肼、酰肼;结合后极性减小去活化;亲水性降低。如对氨基水杨酸乙酰化代谢。

6.甲基化结合:较少见;结合对象——酚羟基、胺基、巯基;结合后极性减小,去活化;亲水性降低。如酚羟基的甲基化反应主要对象是具儿茶酚胺结构的药物:如肾上腺素去甲肾上腺素、多巴胺)。甲基化反应有区域选择性,仅发生在 3位酚羟基上。

 


第三章 常用的药物结构与作用

【考点1】镇静催眠药——苯二氮䓬类与非苯二氮䓬类

1.苯二氮䓬类药:苯+二个氮的䓬。䓬:含杂原子(ONS)的七元环。基本结构:含A、B、C三个环,二个氮的位置:1和4位。

典型药物:地西泮

1)A环(苯环):A环7位取代基影响活性。7位引入吸电子基,活性增强。吸电子越强,作用越强。次序NO2>Br>CF3>Cl,如硝西泮和氯硝西泮活性均比地西泮(氯)强。

2)B环(䓬环):地西泮体内代谢时在3位上引入羟基(-OH,亲水),可增加其分子极性,易与葡萄糖醛酸(四大第一个,极性大,水溶性大)结合排出体外。

3位羟基衍生物可保持原有药物的活性,但临床上较原药物更加安全,如替马西泮和奥沙西泮(均为地西泮的代谢产物)及劳拉西泮(Cl)。

3)C环(苯环):5位上的苯环取代产生药效。无苯基取代的化合物无镇静催眠活性。5位苯环的2’位引入体积小的吸电子基团如F、Cl可使活性增强。如氟西泮(氟安定)和氟地西泮等。

4)䓬环1,2位并上三唑环(双重好处):代谢稳定性增加(消耗减少)、与受体亲和力提高(变得更帅)。结果:活性显著增加。

如三唑仑(唯一的精一;其余精二,处方零售,保存2年)、艾司唑仑、阿普唑仑、咪达唑仑和依替唑仑,活性比地西泮强。自立门户,改姓唑仑。

2.非苯二氮䓬类药:主流(产生耐受性和依赖性,停药反应、反跳)

酒石酸唑吡坦:咪唑吡啶结构;

扎来普隆:吡唑并嘧啶衍生物(隆,龙,松,源自英文词缀one,酮)

佐匹克隆,右旋体艾司佐匹克隆。

佐匹克隆结构中含有一个手性中心(C连接4个不同基团)。

右旋体为艾司佐匹克隆,具有很好的短效催眠作用,而左旋体无活性,且易引起毒副作用(对映异构体第6种,一个有活性,一个有毒性,氯胺酮、丙胺卡因、乙胺丁醇)。艾司:S(S型身材,好看吧,喜欢吧)。

【考点2】抗精神病药——三环类(吩噻嗪、硫杂蒽、二苯并氮䓬)和非三环类。

(一)三环类:吩噻嗪类、硫杂蒽类和二苯并氮䓬类。

1.吩噻嗪类

基本结构:硫氮杂蒽母核。一苯二萘三蒽。杂原子硫S、氮N。

代表:氯丙嗪,小剂量抑制多巴胺受体,大剂量抑制呕吐中枢,镇吐。

氯丙嗪遇光会分解,生成自由基,并与体内一些蛋白质作用,发生变态反应。

+丙基+吩噻嗪

患者在服用氯丙嗪后,在日光照射下皮肤会产生红疹,光毒性变态反应。

氯丙嗪及其他吩噻嗪药物的毒副作用之一。

服用氯丙嗪等药物后应尽量减少户外活动,避免日光照射。

2位引入吸电子基团时可增强活性。氯丙嗪2位氯被吸电子作用更强的三氟甲基取代,抗精神病活性增强,如三氟丙嗪的作用活性为氯丙嗪的4倍。

抗精神病活性与2位取代基的吸电子性能成正比。

2位取代基影响活性顺序CF3>Cl>COCH3>H>OH。

NO2>Br>CF3>Cl>COCH3>H>OH。

吩噻嗪母核上的氮原子(10位)的取代基对活性的影响很大,10位N以哌嗪取代的侧链作用最强,奋乃静、氟奋乃静的活性都要比氯丙嗪强十几倍到几十倍。

氟奋乃静的作用时间短,利用其侧链上的伯醇基,制备其长链脂肪酸酯类的前药,前药在注射部位贮存并缓慢释放出氟奋乃静,可使药物维持作用时间延长,如氟奋乃静庚酸酯(庚,7个碳的链,氟)和氟奋乃静癸酸酯(癸,10个碳的链,氟)。长链延长时间。

2.硫杂蒽类

吩噻嗪(硫氮杂蒽类)环上10位N被C取代,则得到噻吨类(硫杂蒽类)。

硫杂蒽衍生物母核多与侧链以双键相连,几何异构体。

2位取代基与侧链在同侧,称为顺式(cis-)异构体,又称Z型;2位取代基与侧链在异侧,称为反式(trans-)异构体,又称E型(异)。

顺式异构体的抗精神病活性大于反式异构体。氯普噻吨对精神分裂症和神经官能症疗效较好、作用比氯丙嗪强,毒性也较小。

氯普噻吨的侧链以羟乙基哌嗪取代,得到活性更强的珠氯噻醇,作用与氟哌啶醇相同。

氟哌噻吨:2位以三氟甲基取代的衍生物,作用比氯普噻吨强4-8倍。

3.二苯并氮䓬类

将吩噻嗪分子的硫原子或氮原子以甲亚胺基取代,得到二苯并二氮䓬类药物,其代表为氯氮平。第一个非典型抗精神病药。 曾因致粒细胞减少的副作用而严格限制使用。1990年又重新批准使用。

氯氮平口服经历中等程度的首过效应,生物利用度约50%。氯氮平在体内代谢广泛,代谢酶为CYP3A4,主要代谢产物为去甲基氯氮平和氯氮平-N-氧化物。

氯氮平分子中的苯核被甲基噻吩取代得到奥氮平,其结构属于噻吩并苯二氮䓬类似物,也可视为氯氮平的生物电子等排体。

喹硫平:二苯并硫氮䓬类。

将氯氮平5位的-NH-以氧取代得到二苯并氮氧杂䓬类药物洛沙平。

阿莫沙平(氯氧平)是洛沙平的脱甲基代谢物,通过抑制脑内突触前膜对去甲肾上腺素的再摄取产生较强的抗抑郁作用,临床上用作抗抑郁药。代谢产物7-羟基阿莫沙平和8-羟基阿莫沙平均有抗抑郁活性。

利培酮:运用拼合原理设计的非经典抗精神病药。口服吸收完全,在肝脏受P450酶催化,生成活性代谢产物帕利哌酮。

原药半衰期只有3小时,但主要活性代谢物帕利哌酮的半衰期长达24小时。二者共同起作用,故作用时间较长。

齐拉西酮:根据拼合原理而设计的非经典抗精神病药。对DA2和5-HT1A受体都具有高亲和力。

(二)非三环类:丁酰苯类和苯甲酰胺类。

1.丁酰苯类

氟哌啶醇是最早应用于临床的代表药物。易降解生成脱水产物。可与乳糖中的杂质5-羟甲基-2-糠醛发生加成反应,片剂处方中避免使用乳糖。氟哌啶醇作用持续时间相对较短,为延长作用时间,制成癸酸酯前药,只需四周注射一次。

三氟哌多:三氟甲基。

氟哌利多:苯并咪唑酮。

2.苯甲酰胺类:苯基+甲酰基+胺基

源自局麻药普鲁卡因胺的结构改造。作用强,且副作用小,可用于精神分裂症和顽固性呕吐的对症治疗。

舒必利、硫必利、瑞莫必利。

【考点3】抗抑郁药

去甲肾上腺素再摄取抑制药、选择性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药、单胺氧化酶抑制药、5-羟色胺与去甲肾上腺素再摄取抑制药等。

1.丙米嗪(生物电子等排原理):二苯并氮䓬类、NE 和 5-HT 双重重摄取抑制剂。活性代谢物为地昔帕明。

2.氯米帕明:起效快,抗焦虑。本品在肝脏代谢生成活性的代谢产物去甲氯米帕明。

3.阿米替林(生物电子等排原理):二苯并环庚二烯类。对日光敏感易氧化,需避光保存。活性代谢产物去甲替林。

4.多塞平:以 85:15 的E型和Z型的异构体混合物,Z异构体抑制5-HT重摄取,E异构体抑制NE重摄取。

【考点4】镇痛药——天然生物碱类与合成类

1.文拉法辛:5-HT/NE 重摄取抑制剂,小剂量抑制5-HT重摄取,大剂量抑制5-HT和NE 重摄取。代谢物为 O-去甲文拉法辛。

2.度洛西汀:强效的选择性5-HT和NE重摄取抑制剂。有手性碳,药用右旋体。3.米氮平:2 种光学异构体。R-异构体对5-HT3受体的抑制强。主要代谢方式为N-脱甲基及氧化反应,脱甲基后代谢产物仍有活性。

【考点5】解热镇痛药

1.水杨酸类药物

1)阿司匹林

【结构】水杨酸类,活性必需基团:羧酸。

【鉴别】阿司匹林水解生成的水杨酸与三氯化铁试液反应,呈紫堇色。

【性质】在生产中带入水杨酸或在贮存中水解产生水杨酸,不仅有一定的毒副作用,还可在空气中逐渐被氧化成一系列淡黄、红棕甚至深棕色的醌类有色物质。本品变色后不可使用。

2)贝诺酯:阿司匹林和对乙酰氨基酚的酯,是前药。

3)二氟尼柳:水杨酸的 5 位上引入 2,4-二氟苯基衍生物。口服吸收好。用于轻、中毒镇痛。

2.苯胺类药物 对乙酰氨基酚(扑热息痛)

【结构】乙酰苯胺类。

【性质】具有酰胺键,贮藏不当可发生水解,产生对氨基酚,酸性及碱性均能促进水解反应。

【代谢】毒性代谢产物乙酰亚胺醌(具肾毒性和肝毒性)。

【中毒解救】误使用过量对乙酰氨基酚,应用含有巯基结构药物如谷胱甘肽或乙酰半胱氨酸解毒。

【考点6】羧酸类非甾体抗炎药

1.芳基乙酸类药物:

1)吲哚美辛:抗炎活性强度与乙酸基的酸性强度成正相关;5 位取代基有效防止体内代谢;本 品对光敏感;可被强酸或强碱水解。

2)舒林酸:利用电子等排原理,将吲哚环上的-N-换成-CH-得到的茚类衍生物,舒林酸是前药。药用顺式体(Z)。本品需在体内经肝脏代谢后产生活性。起效慢,作用持久,副作用小、耐受性好、长期服用不易引起肾坏死。

3)双氯芬酸钠:标志性代表药物。抗炎、镇痛和解热作用很强。不良反应少,且在非甾体药物中剂量最小。

2.芳基丙酸类药物:

1)布洛芬:市售外消旋体,(S)-异构体的活性强,无效的(R)-异构体在体内转化为有效的(S)-异构体。

2)萘普生:S-异构体活性强。口服吸收迅速而完全。

3)萘丁美酮:非酸性前药。本身无活性,经肝脏首关代谢为活性代谢物。

4)依托度酸、氟比洛芬、酮洛芬、洛索洛芬、非诺洛芬。

【考点7】非羧酸类非甾体抗炎药

1.昔康类:

1)吡罗昔康:分子含有烯醇结构药效团,是第一个上市的昔康类药物。

2)美洛昔康:结构中有噻唑环,代谢产物没有活性。

3)依索昔康:将美洛昔康的噻唑环用异噁唑替代产物。

4)替诺昔康:将吡罗昔康中的苯环以噻吩替代得到替诺昔康。

5)氯诺昔康:替诺昔康的 7-氯代物。

2.昔布类:

1)塞来昔布:有三环结构,含有氨磺酰基、三氟甲基结构。磺酰基体积大,不易与 COX-1 结合。该类药物有增大心血管事件的风险。

2)罗非昔布:有三环结构,含有甲磺酰基,因心血管风险,已被召回。

3)艾瑞昔布:结构中有不饱和吡咯烷酮,甲磺酰基,甲基苯,成为治疗关节疼痛、骨性关节炎的一线治疗药。

【考点8】抗高血压药——血管紧张素转换酶(ACE)抑制剂

1.卡托普利:非前药,含巯基-药效团,易氧化、易发生皮疹和味觉障碍。含巯基的 ACE 抑制剂的唯一代表。

2.赖诺普利:非前药,2个游离羧基,含赖氨酸。

3.依那普利:双羧基ACE抑制剂药物的代表,分子中含三个手性中心,均为 S 构型。

4.贝那普利:七元环;含双羧基的 ACE 抑制剂,前药。

5.福辛普利:含磷酰基的 ACE 抑制剂。体内代谢生成福辛普利拉而发挥作用,是前药。

6.螺普利:长期应用要防止低血钾。

7.群多普利:口服后在肝脏水解成群多普利拉。

8.培哚普利:口服后在肝脏水解成培哚普利拉。

9.喹那普利:口服后在肝脏水解成喹那普利拉。

10.依那普利:双羧基 ACE 抑制剂药物的代表,分子中含三个手性中心,均为 S 构型。依那普利是前药,口服给药后在体内水解代谢为依那普利拉。

【考点9】抗高血压药——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剂

1.氯沙坦

1)结构:分子中含四氮唑取代联苯和咪唑环结构。

2)性质:①四氮唑结构呈酸性,可成钾盐;②代谢产物羟甲基氧化成甲酸,活性更强。

3)作用:第一个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剂无干咳副作用。

2.缬沙坦:不含咪唑环的AⅡ受体拮抗剂。尤其适用于 ACE 抑制剂不耐受的患者。

3.厄贝沙坦:缺乏氯沙坦中羟基的螺环化合物。治疗原发性高血压,合并高血压的 2 型糖尿病肾病的治疗。

4.替米沙坦:分子中不含四氮唑基的AⅡ受体拮抗剂,酸性基团为羧酸。

5.坎地沙坦酯:与替米沙坦均为含苯并咪唑环。前药,在体内迅速、完全代谢成活性化合物坎地沙坦。

6. 依普罗沙坦:含有噻吩丙烯酸结构,不经CPY450代谢,基本以原型药物形式排泄,耐受性好

【考点10】调节血脂药

(一)他汀类

他汀类药物会引起肌肉疼痛或横纹肌溶解的副作用,特别是西立伐他汀由于引起横纹肌溶解,导致病人死亡的副作用而撤市。

(二)天然及半合成改造药物

1)洛伐他汀:由于分子内存在内脂结构,体外无 HMG-CoA 还原酶抑制作用,需进入体内后水解为 3,5-二羟基戊酸(关键药效团)才有活性。

2)辛伐他汀:比洛伐他汀十氢萘环侧链多一个甲基取代基,亲脂性↑,活性比洛伐他汀高。

3)普伐他汀钠:洛伐他汀内酯环开环成 3,5-二羟基戊酸并与钠成盐,十氢萘环2位羟基取代甲基所得。普伐他汀比洛伐他汀亲水性好,对肝组织选择性更好,减少了洛伐他汀的副作用。

(三)人工全合成药物

1)氟伐他汀钠:第一个全合成他汀类药物。水溶性好,口服吸收迅速而完全,蛋白结合率较高。

2)阿托伐他汀钙:用于各型高胆固醇血症和混合型高脂血症;也可用于冠心病和脑卒中的防治。本品可降低心血管病的总死亡率,亦适用于心肌梗死后不稳定型心绞痛及血管重建术后。

3)瑞舒伐他汀钙:分子双环部分改成了多取代的嘧啶环。本品适用于经饮食控制和其他非药物治疗仍不能适当控制血脂异常的原发性高胆固醇血症或混合型血脂异常症。

【考点11】硝酸酯类抗抗心绞痛药

1.硝酸甘油:挥发性,爆炸性,不宜以纯品形式放置和运输。

硝酸甘油舌下含服能通过口腔黏膜迅速吸收,直接进入人体循环可避免首关效应,舌下含服后1-2分钟起效。

硝酸甘油代谢脱硝基的速度取决于谷胱甘肽的量,谷胱甘肽的消耗可导致对本品的快速耐受性。

2.硝酸异山梨酯:稳定型和不稳定型两种晶型,药用为稳定型。两种晶型的其他理化性质相同。不稳定型在30℃放置数天后,即转为稳定型。硝酸异山梨酯进入人体后很快被代谢为2-单硝酸异山梨酯和5-硝酸异山梨酯,两者均具有抗心绞痛活性,半衰期分别为1.8-2小时和5-7.6小时。

由于5-硝酸异山梨酯的半衰期长,加之硝酸异山梨酯为二硝酸酯,脂溶性大,易透过血-脑屏障,有头痛的不良作用。现将5-单硝酸异山梨酯开发为临床用药,其水溶性增大,副作用降低。

【考点12】抗心绞痛药——1,4-二氢吡啶类钙通道阻滞剂

1.此类共性:

①光催化歧化反应→硝基苯吡啶/亚硝基苯吡啶(有毒);

②相互作用:不宜与柚子汁同服(影响地平代谢);

③有首过效应(除尼索地平外)。

2.硝苯地平:对称结构的二氢吡啶类药物,4位无手性碳。用于治疗冠心病,缓解心绞痛。硝苯地平适用于各种类型的高血压。

3.尼群地平:4位碳原子具手性。临床用外消旋体。本品为选择性作用于血管平滑肌的钙通道阻滞剂,对冠状动脉选择性更强,降压作用温和持久。

4.非洛地平:选择性钙离子拮抗药。不引起体位性低血压;对心肌亦无明显抑制作用。临床用于治疗高血压,可单用或与其他降压药合用。

5.氨氯地平:4 位碳原子具手性,产生两个光学异构体,临床用外消旋体和左旋体。生物利用度接近100%,吸收不受食物影响,血药浓度稳定。

6.尼莫地平:预防和治疗蛛网膜下出血后脑血管痉挛所致的缺血性神经障碍、高血压和偏头痛。

【考点13】抗心绞痛药:其他钙通道阻滞剂

1.芳烷基胺类——维拉帕米

1)结构:含手性碳原子,右旋体作用强,现用外消旋体。

2)性质:本品呈碱性,化学稳定性好,甲醇溶液不稳定。

3)代谢:活性代谢物为 N-脱甲基化物。

 2.苯硫氮䓬类——地尔硫䓬

1)结构:2 个手性,4 个立体异构体,D-顺式异构体(2S、3S 异构体)活性最高。

2)代谢:地尔硫䓬经肝肠循环,主要代谢途径为脱乙酰基、N-脱甲基和 O-脱甲基化。

3)作用:本品是高选择性钙离子通道阻滞剂,具有扩张血管作用。

【考点14】降血糖药

口服降糖药主要有促胰岛素分泌药、胰岛素增敏剂、α-葡萄糖苷酶抑制药、醛糖还原酶抑制药、二肽基肽酶-4抑制药和钠-葡萄糖协同转运蛋白2抑制药。

【考点15】合成抗菌药

1. 喹诺酮类抗菌药

1)1 位-乙基:诺氟沙星(第一个引入F-6 位)、洛美沙星、依诺沙星(8 位N)。

2)1 位-环丙基:环丙沙星、莫西沙星(8-甲氧基喹诺酮类抗菌药)、司帕沙星、加替沙星。(3)5-氨基:司帕沙星。

4)8-甲氧基:莫西沙星、加替沙星。

5)8-F 原子:洛美沙星、司帕沙星。

6)1,8 位噁嗪环:左氧氟沙星(水溶性好,毒性最小)。

2. 磺胺类抗菌药(作用机制:抑制细菌的二氢蝶酸合成酶)

(1)磺胺甲噁唑:新诺明(SMZ),复方新诺明 SMZ:TMP=51。

2)磺胺嘧啶:流脑首选,磺胺嘧啶银可防治重度烧伤感染。

3)甲氧苄啶:TMP,二氢叶酸还原酶抑制剂,抗菌增效剂。

3. 抗真菌药

(1)多烯类:制霉菌素 A1.那他霉素、两性霉素 B(氨基和羧基,酸碱两性;最常用)、哈霉素、 曲古霉素 

(2)唑类(咪唑或三氮唑):酮康唑(乙酰哌嗪和缩酮)、伏立康唑(广谱;代谢有饱和性;非线 性药动学口服生物利用度高)、硝酸咪康唑(含 2,4-二氯苯基;弱碱性)、噻康唑(广谱;栓剂和软膏 剂)、氟康唑(含 2 个弱碱性的三氮唑环和亲脂性的 2,4-二氯苯基;深部真菌首选)、伊曲康唑(含 1,2,4- 三氮唑和 1,3,4-三氮唑)、泊沙康唑

3)其他:①烯丙胺类(特异性抑制角鲨烯环氧化酶):萘替芬(高广谱抗菌活性)、特比萘芬(乙炔基);②苯甲胺类(抑制角鲨烯环氧化酶):布替萘芬(抗菌谱广;潴留时间长;安全有效);③棘白菌素类(天然/半合成脂肽):卡泊芬净、米卡芬净、阿尼芬净;嘧啶类:氟胞嘧啶

【考点16】抗病毒药

1. 抗非逆转录病毒药:干扰病毒核酸复制药

(1)开环核苷类抗病毒药物:阿昔洛韦(开环鸟苷类似物)、更昔洛韦(比阿昔洛韦多1个羟甲基)、喷昔洛韦(更昔洛韦的生物电子等排衍生物)、泛昔洛韦(喷昔洛韦的前药)、伐昔洛韦(阿昔洛韦的前药;体内分解成 L-缬氨酸和阿昔洛韦)、6-脱氧阿昔洛韦(阿昔洛韦前药)、替诺福韦酯(替诺 福韦的磷酸酯类前药)、阿德福韦酯(阿德福韦的磷酸酯类前药)

2)非开环核苷类抗病毒药。

3)非核苷类抗病毒药:利巴韦林。

2.抗非逆转录病毒药:干扰病毒进入宿主细胞和病毒释放的药物

1)金刚烷胺类药:盐酸金刚烷胺(对称的包合三环癸烷;M2蛋白抑制药)、盐酸金刚乙胺(抗A型流感病毒活性强;中枢神经副作用低)。

2)干扰素:α-干扰素(人白细胞干扰素)、β-干扰素(人成纤维母细胞干扰素)、奥司他韦(流感病毒的神经氨酸酶抑制药)。

 3.抗逆转录病毒药

1)核苷类逆转录酶抑制药:齐夫多定(叠氮胸苷;抗逆转录酶病毒药)、司他夫定(不饱和的胸苷衍生物;对酸稳定,口服吸收好)、拉米夫定(双脱氧硫代胞苷化合物)、恩曲他滨、扎西他滨、去羟肌苷(嘌呤核苷类衍生物)。

2)非核苷类逆转录酶抑制药:奈韦拉平(专一性HIV-1非核苷类逆转录酶抑制药)、依法韦伦(非竞争性抑制 HIV-1 逆转录酶)、地拉韦定(双芳杂环取代的哌嗪类化合物)。

4.HIV 蛋白酶抑制药:沙奎那韦(第一个上市)、利托那韦。

【考点17】天然产物类抗肿瘤药

1.紫杉烷类

1)紫杉醇:从红豆杉树皮提取得到的一个具有紫杉烯环的二萜类化合物,属有丝分裂抑制剂或 纺锤体毒素。紫杉醇由于水溶性小,其注射剂通常加入表面活化剂。如聚环氧化蓖麻油等助溶,常会引起血管舒张,血压降低及过敏反应等副作用。本品为广谱抗肿瘤药物,主要用于治疗卵巢癌、乳腺癌及非小细胞肺癌,是治疗难治性卵巢癌及乳腺癌的有效药物之一。 (2)多西他赛:由 10-去乙酰基浆果赤霉素进行半合成得到的紫杉烷类抗肿瘤药物。水溶性比紫杉醇好,毒性较小,但抗肿瘤谱更广。

3)卡巴他赛:多烯他赛结构的C10位和C7位进行双甲基化得到的药物。用于治疗激素难治性前列腺癌。卡巴他赛的活性脱甲基衍生物、多西紫杉醇。主要用于前列腺癌。

2.喜树碱类

1)喜树碱:从中国特有珙桐科植物喜树中分离得到含五个稠和环的内酯生物碱。不溶于水,也 几乎不溶于有机溶剂。有较强的细胞毒性,对消化道肿瘤(如胃癌、结肠直肠癌)、肝癌、膀胱癌和白血病等恶性肿瘤有较好的疗效。但毒性比较大,主要为尿频、尿痛和尿血等。

2)羟基喜树碱:不溶于水,微溶于有机溶剂。

3)伊立替康:前药。主要副作用是中性白细胞减少和腹泻。

4)拓扑替康:主要用于转移性卵巢癌的治疗。

3.鬼臼毒素类:依托泊苷(细胞周期特异性抗肿瘤药物;水溶性差,毒性较低;小细胞肺癌化疗首选药物)、依托泊苷磷酸酯(前药)、替尼泊苷(脂溶性高可透过血-脑屏障,为脑瘤首选药)。

4.抗肿瘤抗生素类 多柔比星(阿霉素):蒽环糖苷抗生素。临床用其盐酸盐。由于共轭蒽醌结构,为桔红色针状结晶。易溶于水,水溶液稳定,在碱性条件下易迅速分解。本品为广谱的抗肿瘤药物。不良反应主要为骨髓 抑制和心脏毒性。

【考点18】靶向抗肿瘤药和放疗与化疗的止吐药

1.靶向抗肿瘤药(酪氨酸激酶抑制剂):尼洛替尼、达沙替尼、吉非替尼(第一个选择性表皮生长 因子受体酪氨酸激酶抑制剂)、厄洛替尼、奥希替尼(第三代口服、不可逆的选择性 EGFR 突变抑制剂)、 舒尼替尼、索拉非尼(口服的、作用于多个激酶靶点的抗肿瘤药)、阿帕替尼(晚期胃癌治疗)、克唑 替尼(ALK 阳性的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的治疗)、埃克替尼(局部晚期或转移非小细胞肺癌治疗)。

2.放疗与化疗的止吐药(5-HT3受体拮抗剂):盐酸昂丹司琼(咔唑酮+2-甲基咪唑;无锥体外系副作用,毒副作用极小;强效、高选择性;临床用外消旋体)、格拉司琼(吲哚环+含氮双环;剂量小,半衰期较长,每日仅注射一次)、盐酸托烷司琼(吲哚环+托品醇;高效预防癌症化疗的呕吐)、盐酸帕洛诺司琼(苯异喹啉+手性氮杂双环;止吐作用强、作用时间长、用量小、不良反应少)、盐酸阿扎司琼(1,4-苯丙噁嗪+氮杂双环;与碱性注射液或鬼臼乙叉甙注射液配伍发生浑浊或结晶析出)。


第四章 口服制剂和临床应用

【考点1】口服固体制剂的常用辅料

1.稀释剂(填充剂):淀粉(玉米淀粉最常用)、乳糖(性能优良)、糊精(多与淀粉、蔗糖等合用)、 蔗糖(吸湿性强)、预胶化淀粉(可压性淀粉)、微晶纤维素(MCC,干粘合剂)、无机盐类(磷酸氢钙、 碳酸钙、硫酸钙)、甘露醇(兼有矫味作用)等。

2.润湿剂:蒸馏水(首选)、乙醇(无粘性)。

3.黏合剂:淀粉浆(最常用)、甲基纤维素(MC,水溶性好)、羟丙纤维素(HPC,粉末直接压片黏 合剂)、羟丙甲纤维素(HPMC,溶于冷水)、羧甲基纤维素钠(CMC-Na,适于可压性较差的药)、乙基纤 维素(EC,不溶于水但溶于乙醇)、聚维酮(PVP,吸湿性强)、明胶(用于口含片)、聚乙二醇(PEG)等。

4.崩解剂:干淀粉(水不溶性或微溶性药)、羧甲淀粉钠(CMS-Na,高效崩解剂)、低取代羟丙基 纤维素(L-HPC)、交联羧甲基纤维素钠(CCMC-Na)、交联聚维酮(PVPP)和泡腾崩解剂(碳酸氢钠和枸橼 酸组成的混合物)等。缓释片、控释片、口含片、咀嚼片、舌下片不需加入崩解剂。

5.润滑剂:①疏水性润滑剂:硬脂酸镁(MS):量大影响崩解或裂片。②水溶性润滑剂:聚乙二醇 类与十二烷基硫酸钠。③助流剂:微粉硅胶(粉末直接压片的助流剂)、滑石粉(抗粘剂)、氢化植物油(润滑性能良好的润滑剂)。

6.释放调节剂:主要分为骨架型、包衣膜型缓控释放高分子和增稠剂。

1)骨架型释放调节剂:①亲水性凝胶骨架材料:常用的有羧甲基纤维素钠(CMC-Na)、甲基纤 维素(MC)、羟丙基甲基纤维素(HPMC)、聚维酮(PVP)、卡波姆、海藻酸盐、脱乙酰壳多糖(壳聚糖)。 ②不溶性骨架材料:指不溶于水或水溶性极小的高分子聚合物。常用的有聚甲基丙烯酸酯、乙基纤维素(EC)、聚乙烯、无毒聚氯乙烯、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硅橡胶。 ③生物溶蚀性骨架材料:常用的有动物脂肪、蜂蜡、巴西棕榈蜡、氢化植物油、硬脂醇、单硬脂 酸甘油酯等,可延滞水溶性药物的溶解、释放过程。

2)包衣膜型释放调节剂:①不溶性高分子材料:不溶性骨架材料EC。②肠溶性高分子材料:如 丙烯酸树脂L和S型、醋酸纤维素酞酸酯(CAP)、醋酸羟丙基甲基纤维素琥珀酸酯(HPMCAS)和羟丙基甲基纤维素酞酸酯(HPMCP)等。

7.其他辅料:①着色剂:主要用于改善片剂的外观,使其便于识别。常用色素应符合药用规格。②芳香剂包括各种芳香油、香精等。③甜味剂包括阿司帕坦、蔗糖等。

【考点2】片剂的质量要求

1.硬度适中,一般认为普通片剂的硬度在50N以上为宜。

2.脆碎度反映片剂的抗磨损和抗振动能力小于1%为合格片剂。

3.符合片重差异的要求,含量准确。

1)平均重量<0.30g,其差异限度为±7.5%。

2)平均重量 ≥0.30g,其差异限度为±5.0%。

4.色泽均匀,外观光洁。 5.符合崩解度或溶出度的要求,普通片剂的崩解时限是15min;分散片、可溶片为3min;舌下片、泡腾片为5min;薄膜衣片为30min;肠溶衣片要求在盐酸溶液中2h内不得有裂缝、崩解或软化现象,在pH6.8磷酸盐缓冲液中1h内全部溶解并通过筛网等。

5.小剂量的药物或作用比较剧烈的药物,应符合含量均匀度的要求。

6.符合有关卫生学的要求。

【考点3】口服液体制剂的附加剂

1.增溶剂:增溶是指难溶性药物在表面活性剂的作用下在溶剂中增加溶解度并形成溶液的过程。以水为溶剂的液体制剂,增溶剂的最适HLB值为15-18,常用增溶剂为聚山梨酯类、聚氧乙烯脂肪酸酯类等。

2.助溶剂:难溶性药物与加入的第三种物质在溶剂中形成可溶性分子间的络合物、缔合物或复盐等,以增加药物在溶剂中的溶解度。这第三种物质称为助溶剂。助溶剂多为某些有机酸及其盐类如苯甲酸、碘化钾等,酰胺或胺类化合物如乙二胺等,一些水溶性高分子化合物如聚乙烯吡咯烷酮等。

 3.潜溶剂:潜溶剂系指能形成氢键以增加难溶性药物溶解度的混合溶剂。能与水形成潜溶剂的有乙醇、丙二醇、甘油、聚乙二醇等。

4.防腐剂:常见的有苯甲酸与苯甲酸钠、羟苯酯类(尼泊金类)、山梨酸与山梨酸钾、苯扎溴铵(新洁而灭)等。其他防腐剂如乙醇、苯酚、甲酸、三氯叔丁醇、苯甲醇、硝酸苯汞、硫柳汞、甘油、氯仿、桉油、桂皮油、薄荷油等均可作防腐剂使用。

5.矫味剂:①甜味剂;②芳香剂;③胶浆剂,如阿拉伯胶;④泡腾剂。

6.着色剂:①天然色素:常用的有植物性和矿物性色素。植物性色素有:甜菜红、葫萝卜素焦糖(棕色)、氧化铁(棕红色)等。②合成色素有:苋菜红、柠檬黄、胭脂红、胭脂蓝和日落黄等。

【考点4】混悬剂常用稳定剂

1.润湿剂:指能增加疏水性药物微粒被水润湿能力的附加剂。常用润湿剂是HLB值在7-11之间的表面活性剂,如泊洛沙姆、磷脂类、聚山梨酯类、脂肪酸山梨坦类。

2.助悬剂:指能增加混悬剂中分散介质的黏度,降低药物微粒的沉降速度或增加微粒亲水性的附加剂。

1)低分子助悬剂:甘油、糖浆等。

2)高分子助悬剂:①天然高分子:琼脂、果胶、白芨胶、西黄蓍胶、阿拉伯胶、海藻酸钠等。②合成或半合成高分子:纤维素类,如甲基纤维素、羟丙基甲基纤维素、羧甲基纤维素钠、聚乙烯醇、聚维酮等。

3.絮凝剂与反絮凝剂:酒石酸盐、酒石酸氢盐、枸橼酸盐、枸橼酸氢盐、磷酸盐和氯化物(如三氯化铝)等,既可作絮凝剂亦可作反絮凝剂。

 


第五章 注射剂与临床应用

【考点1】注射剂的附加剂

1.缓冲剂:醋酸-醋酸钠、酒石酸-酒石酸钠、枸橼酸-枸橼酸钠、乳酸。

2.增溶剂、润湿剂、乳化剂:聚山梨酯类80(吐温 80)、聚乙烯吡咯烷酮(聚维酮 PVP)、泊洛沙姆(普朗尼克)、卵磷脂、脱氧胆酸钠等。泊洛沙姆、卵磷脂用于静脉注射。

3.助悬剂:羧甲基纤维素(CMC)、明胶、甲基纤维素等。

4.金属螯合剂:乙二胺四乙酸二钠(EDTA·2Na)。

5.抗氧剂:亚硫酸氢钠、焦亚硫酸钠(用于酸性);亚硫酸钠、硫代硫酸钠(用于碱性)。

6.抑菌剂:三氯叔丁醇、尼泊金、硝酸苯汞、苯酚、甲酚、氯甲酚。

7.局麻剂:盐酸普鲁卡因、利多卡因。

8.渗透压调节剂:氯化钠、葡萄糖、甘油。

9.稳定剂:肌酐、甘氨酸、烟酰胺、辛酸钠。

10.填充剂:乳糖、甘露醇、甘氨酸。 11.保护剂:乳糖、蔗糖、麦芽糖、人血红蛋白。

【考点2】增加药物溶解度的方法

1.加入增溶剂:表面活性剂在水中形成胶束,增加难溶性药物在水中的溶解度。被增溶的物质,以不同方式与胶束相互作用,使药物分散于胶束中。

2.加入助溶剂:①某些有机酸及其钠盐:如水杨酸钠、苯甲酸钠、对氨基苯甲酸钠等;②酰胺化合物:乌拉坦、烟酰胺、乙酰胺、尿素等;③无机盐:如碘化钾等。

3.制成盐类:难溶性弱酸、弱碱类药物可制成盐而增加其溶解度。

4.使用混合溶剂:在混合溶剂中各溶剂在某一比例中,药物的溶解度比在各单纯溶剂中的溶解度大,而且出现极大值的现象,称为潜溶,这种溶剂称为潜溶剂。如苯巴比妥在 90%乙醇中溶解度最大。

5.制成共晶:药物共晶是药物活性成分与合适的共晶试剂通过分子间作用力(如氢键)而形成的一种新晶型,共晶可在不破坏药物共价结构的同时改变药物的理化性质,包括提高溶解度和溶出速度。

6.其他:提高温度、改变 pH,微粉化技术减小粒径,包合技术等。

第六章 皮肤和黏膜给药途径制剂与临床应用

【考点1】气雾剂的抛射剂与附加剂

1. 抛射剂:是喷射药物的动力,有时兼作药物的溶剂。

(1)氢氟烷烃:是目前最有应用前景的一类氯氟烷烃的替代品,主要为HFA-134a(四氟乙烷)和HFA-227(七氟丙烷)。

(2)碳氢化合物:丙烷、正丁烷和异丁烷。易燃、易爆,不宜单独应用,常与其他抛射剂合用。

(3)压缩气体:二氧化碳、氮气、一氧化氮等。

4)氯氟烷烃。

2.潜溶剂:为提高难溶性药物的溶解度常使用的混合溶剂。在混合溶剂中各溶剂达到一定比例时,药物的溶解度出现极大值,这种现象称为潜溶,这种混合溶剂称为潜溶剂。常与水形成潜溶剂的有乙醇、丙二醇、甘油和聚乙二醇等。

3.润湿剂:某些药物粉末本身没有黏性,通过加入适当的液体诱发物料黏性,此时加入的液体叫作润湿剂。常用的湿润剂为表面活性剂。

【考点2】眼用液体制剂的附加剂

1.pH调节剂:磷酸盐缓冲液(无水磷酸二氢钠和无水磷酸氢二钠);硼酸缓冲液;硼酸盐缓冲液(硼酸和硼砂)。

2.渗透压调节剂:一般眼用溶液剂渗透压在相当于0.8%-1.2%氯化钠浓度的范围内即可。常用氯化钠、葡萄糖、硼酸、硼砂等。

3.抑菌剂:硝酸苯汞、硫柳汞、三氯叔丁醇、苯乙醇、对羟基苯甲酸酯(尼泊金类)、氯化苯甲羟胺等。

4.黏度调节剂:甲基纤维素(MC)、聚乙二醇(PEG)、聚维酮(PVP)、聚乙烯醇(PVA)等。

5.其他:增溶剂、助溶剂、抗氧剂等。

【考点3】眼用制剂举例

1.醋酸可的松滴眼液

【处方】醋酸可的松(微晶) 5.0g 吐温80  0.8g 硝酸苯汞 0.02g 硼酸 20.0g 羧甲基纤维素钠 2.0g 蒸馏水加至 1000ml

【注解】本品为混选型滴眼液。①醋酸可的松微晶的粒径应在5-20μm,过粗易产生刺激性,降低疗效,甚至会损伤角膜。②羧甲基纤维素钠为助悬剂,配液前需精制。本滴眼液中不能加入阳离子型表面活性剂,因与羧甲基纤维素钠有配伍禁忌。③硼酸为pH与等渗调节剂,因氯化钠能使羧甲基纤维素钠黏度显著下降,促使结块沉降,改用2%的硼酸后,不仅改善降低黏度的缺点,且能减轻药液对眼黏膜的刺激性。本品pH为4.5-7.0。

 2.氧氟沙星眼膏

【处方】氧氟沙星 0.3g 卡波姆 0.6g 氯化钠 0.5g 硼酸 1.0g 氢化硬化蓖麻油 1.0g 羟苯乙酯 0.025g 丙二醇 1.0g 透明质酸钠 0.05g 蒸馏水加至 100g

【注解】本品为凝胶型眼膏剂。氧氟沙星是主药,卡波姆、 氢化硬化蓖麻油是基质,氯化钠是渗透压调节剂,硼酸是pH调节剂,丙二醇、透明质酸钠是保湿剂,羟苯乙酯是防腐剂。 3.薁磺酸钠眼用膜剂

【处方】奠磺酸钠 0.1g 聚乙烯醇 30g 甘油 5ml 液状石蜡 2g 灭菌水加至 1000ml

【注解】奠磺酸钠是主药,聚乙烯醇是成膜剂,无毒、无刺激且不易被微生物污染。甘油是增塑剂,液状石蜡是脱模剂。

 


第七章 生物药剂学与药物动力学

【考点1】影响药物吸收的生理因素

1. 胃肠液的成分和性质:pH;胆盐;黏膜蛋白。

2. 胃肠道运动:胃肠道蠕动;胃排空(快或慢)。

3. 循环系统运动:首过效应影响;胃血流量;淋巴系统转运(油脂类、大分子药物,无首过)。 4.食物:水分减少;黏度增大;胃排空时间延长;脂溶性;pH;相互作用。

5.胃肠道代谢作用:胃蛋白酶;胰蛋白酶。 6.疾病因素:疾病引起胃肠道 pH 改变;特殊人群。

【考点2】影响药物代谢的因素

1.给药途径和剂型:为避免首过效应,常采用注射、舌下、鼻腔、肺部、直肠下部给药或经皮给药,药物吸收过程不经肝脏,直接进入体循环,从而减少首过效应的损失。

2.给药剂量:药物代谢是在酶参与下完成,当体内药物量超过酶的代谢反应能力时,代谢反应会出现饱和现象。此时被代谢的药物分数降低,或可出现血药浓度异常高,导致不良反应发生。

3.代谢反应的立体选择性:手性药物在人体内的代谢过程存在立体选择性,肝药酶与药物不同对映体的亲和力存在差异。

4.酶诱导作用和抑制作用

1)酶诱导:提高肝药酶活性,增加自身或其他药物的代谢速率。具有酶诱导作用的物质叫酶诱导剂。如乙醇、巴比妥类、利福平、氯醛比林、格鲁米特、灰黄霉素、苯妥英、保泰松、甲苯海拉明。苯巴比妥与抗凝血药双香豆素合用,可加速双香豆素的肝代谢,降低其血药浓度,使药效减弱。

2)酶抑制:抑制肝药酶活性,减慢其他药物的代谢速率。具有酶抑制作用的物质叫酶抑制剂。如双香豆素类、华法林、磺胺苯吡唑、甲苯磺丁脲、羟布宗、别嘌醇、西咪替丁、氯霉素、地昔帕明、去氧甲睾酮、5-氨基水杨酸、单胺氧化醇抑制剂。氯霉素具抑制肝微粒体酶的作用,能抑制甲苯磺丁脲的代谢,引起低血糖昏迷。

5.基因多态性:相同药物对基因变异所致的不同患者产生不同疗效和不良反应。

6.生理因素:影响药物代谢的生理性因素有性别、年龄、个体、疾病等。

【考点3】药物排泄

1.肾是药物排泄的主要器官,其次是胆汁排泄。

2.肾脏排泄:①肾小球滤过(血浆蛋白结合型不滤过,被动转运);②肾小管分泌(主动转运,血 浆蛋白结合不影响);③肾小管重吸收(被动为主);④影响肾排泄的因素:药物的脂溶性、尿液pH、血浆蛋白结合率(影响肾小球滤过)、尿量、合并用药及疾病等影响肾排泄;⑤肾清除率。

3.胆汁排泄:药物从血液向胆汁排泄时,首先由血液进入肝细胞并继续向毛细胆管转运。胆汁排泄转运机制为被动扩散和主动转运。

4.肠肝循环是指随胆汁排入十二指肠的药物或其代谢物,在肠道中重新被吸收,经门静脉返回肝脏,重新进入血液循环的现象。

5.其他途径:唾液排泄、乳汁排泄、汗液排泄(氯化物)、肺排泄(吸入麻醉剂)等。

【考点4】单室模型给药

1. 单室模型静脉注射给药

1)血药浓度与时间的关系:X=X0e-kt;C=C0e-kt;lgC=(-kt/2.303)+lgC0

C0、C:分别表示药物初浓度与 t 时刻药物浓度。

2)其他药动学参数求算

①半衰期:t1/2=0.693/k

②表观分布容积:V=X0/C0,X0为静注剂量,C0为初始浓度。

③血药浓度-时间曲线下面积:AUC=C0/k=X0/kV

④清除率:Cl=X0/AUC

2.单室模型静脉滴注给药

1)血药浓度与时间的关系:X=k0(1-e-kt)/k;C=k0(1-e-kt)/kV

2)稳态血药浓度与达稳分数:fss=1-e-kt;n=-3.32lg(1-fss)

n=1,Css%=50;n=2,Css%=75;n=3,Css%=87.5;n=3.32,Css%=90;n=4,Css%=93.75;

n=5,Css%=96.88;n=6,Css%=98.44;n=6.64,Css%=99;n=7,Css%=99.22;n=8,Css%=99.61

3)负荷剂量:X0 *=CssV

3.单室模型血管外给药

1)血药浓度与时间的关系:X=[kaFX0(e-kt -e-kat)]/(ka-k);C=[kaFX0(e-kt -e-kat)]/V(ka-k)

2)药动学参数计算:

①峰浓度:Tmax=(2.303lgka/k)/(ka-k)

②达峰时间:Cmax=FX0e-kTmax/V

3)血管外给药的药-时曲线下面积:AUC=FX0/kV

【考点5】双室模型给药

1.静脉注射血药浓度与时间的关系

简化后为:C=Ae-α t +Be-β t

X0:静脉给药剂量

Vc:中央室分布容积

K21:药物周边→中央速度常数

K12:药物中央→周边速度常数

α:分布速度常数或快配置速度常数

β:消除速度常数或慢配置速度常数

2.血管外给药血药浓度与时间的关系:C=Ne-kat+Le-α t +Me-β t

【考点6】多剂量给药

1.静脉注射多剂量给药血药浓度:

X0:初始给药剂量

n:给药次数

τ:给药时间间隔

k:一级速率常数

2.多剂量给药稳态血药浓度:

3.平均稳态血药浓度

单室静脉注射多次给药:Cav=X0/kVτ

血管外:Cav = FX0/kVτ

4.多剂量给药的波动度:DF=[(Cmax ss -Cmin ss)×100%]/Cav=kτ ×100%

5.多剂量给药体内药量的蓄积:R=Cmin ss/(C1)min=1/(1-e-kτ )

【考点7】非线性药动学

非线性药动学的特点

1)药物的消除不呈现一级动力学特征,即消除动力学非线性。

2)剂量增加时,消除半衰期延长。

3)AUC和平均稳态血药浓度与剂量不成正比。

4)其他可能竞争酶或载体系统的药物,影响其动力学过程。

2.非线性药动学的识别:不成线性,不成比例

常用识别方法:静脉注射高、中、低三个剂量,得到各剂量的血药浓度-时间数据,按如下方法识别:

1)通过logC-t图形进行观察,若logC-t曲线呈明显的上凸形状时,可视为非线性药动学。

2)不同剂量的血药浓度一时间曲线相互不平行,表明在该剂量范围内可能为非线性动力学过程。

3)以剂量对相应的血药浓度进行归一化,以单位剂量下血药浓度对时间作图,所得的曲线如明显不重叠,则可能存在非线性过程。

4)AUC分别除以相应的剂量,如果所得比值明显不同,则可能存在非线性过程。

5)将每个剂量的血药浓度-时间数据按线性动力学模型处理,若所求得的动力学参数(t1/2.k、Cl等)明显地随剂量大小而改变,则可能存在非线性过程。

3.非线性药动学方程

非线性药动学用米氏方程Michaelis-Menten方程表征。米氏方程基于药物在酶或载体参与下进行体内转运或消除过程。

Vm为药物消除过程的理论最大速度;

Km为Michaelis常数,简称米氏常数。

4.生物利用度分为相对生物利用度(Fr)和绝对生物利用度(F)。是以静脉制剂为参比制剂获得的 药物活性成分吸收进入血液循环的相对量,通常用于原料药和新制剂的研究;相对生物利用度是以其他非静脉途径给药的制剂为参比制剂获得的药物活性成分吸收进入血液循环的相对量,用于剂型之间或同种剂型不同制剂之间的比较。

绝对生物利用度:F=[AUC(po)/Dose(po)]/[AUC(iv)/Dose(iv)] ×100%;以口服制剂为例,AUC(po)为口服血药浓度-时间曲线下面积,AUC(iv)为静脉注射血药浓度-时间曲线下的面积,Dose(po)为口服剂亮,Dose(iv)为静脉注射剂量。

相对生物利用度:Fr=[AUC(T)/Dose(T)]/[AUC(R)/Dose(R)] ×100%;AUC(T)为试验制剂药-时曲线下面积,Dose(T)为试验制剂剂量,AUC(R)为参比制剂的药-时曲线下面积,Dose(R)为参比制剂的剂量。

【考点8】生物等效性判断标准

受试制剂和参比制剂的PK参数(AUC和Cmax)的几何均值比值的90%置信区间数值均应不低于80.0%,且不超过125.0%,即均在80%-125%范围内。对于窄治疗窗药物,应根据药物的特性适当缩小90%置信区间范围。对于高变异药物,可适当调整,但调整应有充分的依据。

上述标准应同时适用于CmaxAUC0→tAUC0→∞。如果研究药物包含多个组分,则每个组分均应符合生物等效性标准。当Tmax与药物的临床疗效密切相关时,通常采用配对非参数方法对Tmax进行差异性检验。


第八章 药物对机体的作用

【考点1】药物的治疗作用

1.对因治疗:指用药后能消除原发致病因子,治愈疾病的药物治疗。使用抗生素杀灭病原微生物从而控制感染性疾病。

2.对症治疗:指用药后能改善患者疾病的症状。应用解热镇痛药降低高热患者的体温、缓解疼痛;硝酸甘油缓解心绞痛;抗高血压药降低患者过高的血压等。

3.补充疗法:指补充体内营养或代谢物质不足,又称替代疗法。补充铁制剂治疗缺铁性贫血;补充胰岛素治疗糖尿病。

补充疗法也可以纠正发病原因,但引起缺乏症的原发病因并未去除,因此严格讲与对因治疗并不相同。

【考点2】药物的不良反应

1.副作用:在药物按正常用法用量使用时,出现的与治疗目的无关的不适反应。副作用是药物固有的药理作用所产生的,由于药物作用的选择性低,药理效应涉及多个器官,当某一效应用作为治疗目的时,其他效应就成为副作用。药物的副作用随用药目的变化而变化,一般反应较轻微并可预料,多数可以恢复。

2.毒性反应:在剂量过大或药物在体内蓄积过多时发生的危害性反应。毒性反应通常比较严重,一般也是可预知,
3.后遗效应:在停药后,血药浓度已降至最小有效浓度以下时残存的药理效应。

4.停药反应:患者长期应用某种药物,突然停药后出现原有疾病加剧的现象,又称回跃反应或反跳。

5.继发反应:是继发于药物治疗作用之后的不良反应,是治疗剂量下治疗作用本身带来的间接结果。

6.变态反应:机体受药物刺激所发生的异常免疫反应,引起机体生理功能障碍或组织损伤,也称过敏反应。

7.特异质反应:少数特异体质患者对某些药物反应异常敏感。这种反应不是免疫反应,故不需预先的敏化过程。

8.依赖性:长期应用某种药物后所造成的一种强迫要求连续或定期使用该药的行为或其他反应。“爽”或“避免不爽”。

【考点3】药物的量效关系

1.斜率:斜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用药的剂量安全范围。

2.最小有效量(阈剂量):引起药理效应的最小药量。

最小有效浓度(阈浓度):引起药理效应的最低药物浓度。

3.最大效应(Emax)或效能:在一定范围内,增加药物剂量或浓度,其效应强度随之增加,但效应增至最大时,继续增加剂量或浓度,效应不能再上升,此效应为极限,即最大效应,也称效能。 效能反映药物的内在活性;质反应阳性率达100%。

4.效价强度:用于作用性质相同的药物之间的等效剂量或浓度的比较,指能引起等效反应(一般采用 50%效应量)的相对剂量或浓度,值越小则强度越大。

5.半数有效量(ED50):引起 50%阳性反应(质反应)或 50%最大效应(量反应)的浓度或剂量,分别用半数有效量(ED50)及半数有效浓度(EC50)表示。如效应指标为惊厥或死亡,则分别称为半数惊厥量或半数致死量(LD50)。

6.治疗指数(TI):药物的安全性一般与其 LD50的大小成正比,与 ED50成反比。故常以药物 LD50与 ED50的比值表示药物的安全性,此数值越大越安全。TI=LD50/ED50。

注:治疗指数大的药物不一定安全,因为量效曲线与毒效曲线的首尾仍可能出现重叠,即 ED95可能大于5%的中毒死亡量(LD5)。

7.药物安全范围:药物安全指标,是 ED95和LD5之间的距离,其值越大越安全。

安全指数:LD5/ED95;安全界限:LD1/ED99。

【考点4】药物的作用机制

(一)作用于受体

大多数药物作用于受体发挥药理作用。

胰岛素激活胰岛素受体;阿托品阻断副交感神经末梢支配效应器细胞上的M胆碱受体;肾上腺素激活α、β受体等。

(二)影响酶的活性

酶具有立体结构特异性、高度敏感性和高度活性。

许多药物抑制酶活性产生治疗作用。抗高血压药依那普利抑制血管紧张素Ⅰ转化酶;解热、镇痛、抗炎药阿司匹林抑制环氧合酶;治疗充血性心力衰竭药地高辛抑制Na+,K+-ATP酶。

一些药物激活酶活性产生治疗作用。尿激酶激活血浆纤溶酶原;碘解磷定复活有机磷酸酯抑制的胆碱酯酶。有些药物作用于药物代谢酶,引起药物-药物相互作用。苯巴比妥诱导肝药酶,氯霉素抑制肝药酶,影响药物代谢。有些药物本身就是酶,如胃蛋白酶、胰蛋白酶等。

(三)影响细胞膜离子通道

药物可直接作用于离子通道,产生药理作用。

局麻药利多卡因抑制Na+通道,阻断神经冲动的传导,产生局麻作用;钙通道阻滞药硝苯地平可以阻滞Ca2+通道,降低细胞内Ca2+浓度,引起血管舒张,产生降压作用;抗心律失常药可分别影响Na+、K+或Ca2+通道,纠正心律失常;阿米洛利阻滞肾小管Na+通道;米诺地尔激活血管平滑肌ATP敏感K+通道等。

(四)干扰核酸代谢

有些药物化学结构与体内正常代谢物非常相似,参与机体代谢过程,却往往不能引起代谢的生理效果,最后导致抑制或阻断代谢的后果,属于伪品掺入,这一类药物称为抗代谢药。

氟尿嘧啶结构与尿嘧啶相似,掺入肿瘤细胞DNA、RNA中,干扰蛋白质合成而发挥抗肿瘤作用;磺胺类抗菌药通过抑制敏感细菌体内叶酸的代谢而干扰核酸的合成。

(五)补充体内物质

有些药物通过补充生命代谢物质,治疗相应的缺乏症。

补充铁剂治疗缺铁性贫血;补充胰岛素治疗糖尿病;补充维生素K、多种微量元素等。

(六)改变细胞周围环境的理化性质

有些药物是通过简单的化学反应或物理作用而产生药理效应。

口服氢氧化铝、三硅酸镁等抗酸药中和胃酸,可用于治疗胃溃疡;静脉注射甘露醇,其在肾小管内产生高渗透压而利尿;
二巯基丁二酸钠等络合剂可将汞、砷等重金属离子络合成环状物,促使其随尿液排出以解毒。此外,渗透性泻药硫酸镁和血容量扩张药右旋糖酐等通过局部形成高渗透压而产生相应的效应。

(七)影响生理活性物质及其转运体

很多无机离子、代谢物、神经递质、激素在体内主动转运,需要转运体参与,药物干扰这一环节可产生明显的药理效应。

噻嗪类利尿药抑制肾小管Na+-C1-转运体,从而抑制Na+-K+、Na+-H+交换而发挥排钠利尿作用;丙磺舒竞争性抑制肾小管对弱酸性代谢物的转运体,抑制原尿中尿酸再吸收,可用于痛风的治疗。

(八)影响机体免疫功能

机体的免疫应答有两种类型:天然免疫应答(非特异性免疫应答)和获得性免疫应答(特异性免疫应答)。

20年来,为防治移植排异反应和自身免疫性疾病如哮喘、过敏及某些炎症等而发展起来的免疫耐受治疗策略。

免疫抑制药环孢素:用于器官移植的排斥反应;

免疫增强药左旋咪唑:用于免疫缺陷性疾病的治疗。

(九)非特异性作用

有些药物并无特异性作用机制,而主要与理化性质有关。

消毒防腐药对蛋白质有变性作用,因此只能用于体外杀菌或防腐,不能内服。另外,还有酚类、醇类、醛类和重金属盐类等蛋白沉淀剂。有些药物利用自身酸碱性,产生中和反应或调节血液酸碱平衡,如碳酸氢钠、氯化铵等。

【考点5】作用于受体的药物分类——拮抗药

拮抗药:具有较强的亲和力,但缺乏内在活性(α =0),故不能产生效应;但由于占据一定数量受体,反而可拮抗激动药的作用。如纳洛酮为阿片受体拮抗药,普萘洛尔是β肾上腺素受体拮抗药。

1.部分拮抗药:有些药物以拮抗作用为主,但还有一定的激动受体的效应。如氨烯洛尔是β 肾上腺素受体部分拮抗药。

2.拮抗药分竞争性拮抗药和非竞争性拮抗药。

激动药与受体的结合可逆,竞争性拮抗药可与激动药互相竞争与相同受体结合,产生竞争性抑制作用;增加激动药的浓度使其效应恢复到原先单用激动药时的水平,使激动药的量效曲线平行右移,但其最大效应不变,这是竞争性抑制的重要特征。如阿托品是乙酰胆碱的竞争性拮抗药,可使乙酰胆碱的量效曲线平行右移,但不影响乙酰胆碱的效能。

【考点6】药物效应的拮抗作用

1.生理性拮抗:两个激动药分别作用于生理作用相反的两个特异性受体。如组胺+肾上腺素;三环类抗抑郁药-去甲肾上腺素合用。

2.药理性拮抗:当一种药物与特异性受体结合后,阻止激动剂与其结合,从而降低药效。

1)抵消作用:同一受体的激动药和拮抗药。如组胺激动药和拮抗药(苯海拉明);β受体激动药(异丙肾)和拮抗药。

2)相减作用:两药合用时其作用小于单用时的作用。如克林霉素-红霉素(竞争靶位50S亚基)。

3 化学性拮抗:是指两药联合用药时一个药物通过诱导化学反应形成合用药物的无活性复合物而使另外一个药物的药效降低。如肝素过量引起出血,用静注鱼精蛋白注射液解救。

4.生化性拮抗:是指两药联合用药时一个药物的药效降低。如苯巴比妥诱导肝微粒体酶,使避孕药代谢加速。


 

 

 

 


第一章 精神与中枢神经系统疾病

【考点1】镇静与催眠药的临床用药

(一)作用特点

1.苯二氮䓬类

1)机制:激动苯二氮䓬受体——抑制中枢神经系统。

短效:三唑仑;

中效:艾司唑仑、劳拉西泮和替马西泮;

长效:地西泮、氟西泮和夸西泮。

2)对焦虑型、夜间醒来次数较多或早醒者可选用氟西泮,其起效快,作用时间长,近似生理性睡眠,醒后无不适感。

3)老年人对苯二氮䓬类药物较敏感——服用药后,可产生过度镇静、肌肉松弛作用;觉醒后可发生震颤、颤抖、思维迟缓、运动障碍、步履蹒跚、肌无力等“宿醉”现象,极易跌倒和受伤—必须告知患者晨起时宜小心。

4)长期使用易产生耐药性及依赖性。服用镇静催眠药期间可降低驾驶员和机械操作者的注意力,服用后应注意避免驾车、操纵机器和高空作业。

5)代表药:地西泮

2.巴比妥类

有非特异性抑制中枢神经系统的作用,给药剂量不同药理作用不同,小剂量--镇静、催眠、基础代谢率降低;中剂量--麻醉;大剂量--昏迷,甚至死亡。药物的脂溶性高出现中枢抑制作用快,如异戊巴比妥;药物的脂溶性低出现中枢抑制作用慢,如苯巴比妥。

3.环吡咯酮类及其他非苯二氮䓬类:代表药物有佐匹克隆、唑吡坦。

4.褪黑素类

雷美替胺能有效治疗以睡眠诱导困难为特征的慢性和一过性失眠症,缩短持续睡眠平均潜伏期。

5.醛类:代表药物是水合氯醛。


【考点2】镇静与催眠药典型不良反应和禁忌

1.苯二氮䓬类

1)精神依赖性。

2)突然停药——反跳现象。

3)后遗效应——“宿醉”现象。

4)精神运动损害——嗜睡、步履蹒跚、共济失调。

5)妊娠期、新生儿禁用苯二氮䓬类。

6)显著的神经肌肉呼吸无力、呼吸抑制、严重肝损害者禁用硝西泮、氟西泮。

2.巴比妥类

1)常见:“宿醉”现象—嗜睡、步履蹒跚、肌无力。

2)依赖性——强烈要求继续应用或增加剂量,或出现心因性依赖、戒断综合征。

3)过敏——皮疹,严重者剥脱性皮疹——立即停药!

4)静脉注射——呼吸抑制、暂停,支气管痉挛,瞳孔缩小、心律失常、体温降低甚至昏迷。
3.醛类

水合氯醛常见头晕、笨拙、宿醉、嗜睡、步履不稳、腹痛、腹泻。可见恶心、呕吐、睡眠障碍、癫痫发作、呼吸停止、肾损害。严重的不良反应包括心律失常、    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

4.环吡咯酮类及其他非苯二氮䓬类
通常与苯二氮䓬类药物相似。

1)扎来普隆半衰期非常短,患者正常睡眠期后出现宿醉性困倦的可能性极低。偶见不良反应是头痛、头晕、恶心、腹痛和嗜睡。

2)唑吡坦最常见不良反应是头痛、头晕和嗜睡,进而可导致跌倒。
5.褪黑素类

雷美替胺常见有嗜睡、头晕、恶心、乏力和头痛。可能发生催乳素水平升高和睾丸素水平下降。

【考点3】抗癫痫药的作用特点

1.卡马西平——二苯并氮䓬类

1)口服吸收慢而不规律,经肝脏代谢,并能诱导肝药酶活性;

2)应用:癫痫、躁狂症、三叉神经痛、神经源性尿崩症。用药前、后及用药时应监测全血细胞计数及进行血清铁检查。在给药前检查1次,治疗开始后应经常复查达2-3年。

2.乙内酰脲类——苯妥英钠

1)产生抗癫痫作用时,不引起中枢神经系统的全面抑制。

2)苯妥英钠能诱导肝脏微粒体酶。

3)苯妥英钠对局限性发作和全面强直-阵挛性发作(大发作首选!)有效,对失神发作、失张力发作、肌阵挛发作疗效较差。

4)三叉神经痛;强心苷中毒所致的室性及室上性心律失常。

3.丙戊酸(VPA)

1)是一种广谱抗癫痫发作药,适应症——各种类型癫痫。

2)机制:增加脑内GABA浓度。

4.苯巴比妥

治疗全面性和局灶性癫痫发作,具有镇静作用。

5.左乙拉西坦

广谱抗癫痫发作药,以下情况中作为辅助治疗:儿童及成人癫痫患者的局灶性发作、12岁及12岁以上青少年肌阵挛性癫痫患者的肌阵挛性癫痫发作,6岁及6岁以上特发性全面性癫痫患者的原发性全面强直-阵挛性癫痫发作。该药的最常见副作用为镇静。

6.拉莫三嗪

为电压敏感性钠通道阻滞剂,通过减少钠通道的钠内流而增加神经元的稳定性。本品可对抗超强电刺激引起的强直性惊厥,此作用比苯妥英钠强。

【考点4】抗癫痫药典型不良反应和禁忌

1.卡马西平

常引发视物模糊、复视、眼球震颤、头痛。少见变态反应、Stevens-John-son综合征或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皮疹、严重腹泻、稀释性低钠血症或水中毒、红斑狼疮样综合征。对于亚裔患者,推荐在开始卡马西平治疗前筛查患者是否携带HIA–B*1502等位基因。在服用卡马西平之前,停服单胺氧化酶抑制剂至少2周,若临床状况允许可更长。

2.苯妥英钠

常见行为改变、笨拙或步态不稳、思维混乱、共济失调、眼球震颤、齿龈增生、出血及昏迷等。不良反应与血浆药物浓度密切相关,血浆药物浓度超过20μg/ml时出现眼球震颤,超过30μg/ml时出现共济失调等。

3.丙戊酸钠

肝脏中毒(球结膜和皮肤黄染)、过敏性皮疹、异常出血或瘀斑、胰腺炎、月经不规律。3岁以下儿童使用本品发生肝功能损害的危险较大,且本品可蓄积在发育的骨骼内,需引起注意。

4.加巴喷丁

最常见的不良反应是嗜睡、疲劳、眩晕、头痛、体重增加、血糖波动、共济失调、眼球震颤等。

5.左乙拉西坦

禁用于对本药或其他吡咯烷酮衍生物过敏者。

6.拉莫三嗪

常见高血压、心悸、直立性低血压、晕厥、心动过速、血管舒张、热潮红。

【考点5】抗抑郁药物的分类及作用机制

1.选择性 5-HT再摄取抑制剂(SSRI) :选择性抑制 5-HT 的再摄取,增加突出间隙 5-HT 的浓度,从而增强中枢 5-HT 能神经功能抗抑郁。药物--西酞普兰、艾司西酞普兰、舍曲林、帕罗西汀、氟西汀。

2.5-HT及去甲肾上腺素再摄取抑制剂(SNRI):对难治性抑郁症的疗效优于(SSRI),甚至对多种不同抗抑郁药治疗失败者有效。药物--文拉法辛、度洛西汀。

3.去甲肾上腺素能及特异性 5-HT 能抗抑郁药米氮平对组胺 H1受体亲和力较高,具有特异性的镇静作用,临床用于治疗中性抑郁、广泛焦虑障碍和伴有紧张型头痛的抑郁症。 

4.三环类:抑制突触前膜对 5-HT、去甲肾上腺素的再摄取。可通过血-脑屏障和胎盘屏障。药物--阿米替林、丙米嗪、氯米帕明、多塞平

5.四环类:抑制突触前膜对 NE 的再摄取,增加中枢去甲肾上腺素能神经的功能。代表药物--马普替林。

6.单胺氧化酶抑制剂:抑制A型单胺氧化酶,减少NE、5-HT及多巴胺的降解,抗抑郁。药物--吗氯贝胺。

7.5-HT受体阻断剂/再摄取抑制剂:抑制突触前膜对 5-HT 的再摄取,拮抗 5-HT1受体,也能拮抗中枢α1受体;拮抗突触前膜α2受体,增加去甲肾上腺素释放。药物--曲唑酮。

8.选择性去甲肾上腺素再摄取抑制剂:选择性抑制突触前膜对NE的再摄取,增加中枢去甲肾上腺素能神经的功能,抗抑郁。可通过胎盘屏障。药物--瑞波西汀。

【考点6】脑功能改善及抗记忆障碍药作用特点

1.酰胺类中枢兴奋药

吡拉西坦、茴拉西坦、奥拉西坦。

对缺氧所致的逆行性健忘有改进作用。用于脑外伤、脑动脉硬化、脑血管病等多种原因所致的记忆及思维功能减退。

2.乙酰胆碱酯酶抑制剂

石杉碱甲、多奈哌齐等。

临床应用:轻、中度老年期痴呆症状。

1)石杉碱甲口服吸收迅速而完全,生物利用度高,但排泄缓慢。

2)多奈哌齐口服吸收良好,相对生物利用度100%。

3.其他类:银杏叶提取物

治疗脑部、周边等血液循环障碍:

1)脑功能不全及其后遗症,如:中风、注意力不集中、记忆力衰退、痴呆;

2)耳部血流及神经障碍——耳鸣、眩晕、听力减退、耳迷路综合征;

3)眼部血流及神经障碍——糖尿病引起的视网膜病变及神经障碍、老年黄斑变性、视物模糊、慢性青光眼;

4)末梢循环障碍——动脉闭塞症、间歇性跛行症、手脚麻痹冰冷、四肢酸痛。


【考点7】脑功能改善及抗记忆障碍药典型不良反应和禁忌

1.酰胺类中枢兴奋药

吡拉西坦禁用于锥体外系疾病;孕妇禁用,哺乳期妇女用药应暂停哺乳。

2.乙酰胆碱酯酶抑制剂

肝功能不全者对多奈哌齐的清除时间减慢20%,故需适当减少剂量。

3.其他类

银杏叶提取物禁用于使用抗血小板药物或抗凝血药者。

【考点8】镇痛药的相互作用

1.阿片类镇痛药+抗胆碱药(阿托品)--加重便秘,增加麻痹性肠梗阻和尿潴留的危险。

2.头孢菌素、青霉素或林可霉素、克林霉素等诱发的伪膜性肠炎,出现严重的水泻时,不宜应用阿片类镇痛药,易引起毒物自肠腔排出缓慢,痊愈延迟。

3.硫酸镁与阿片类镇痛药合用--增强中枢抑制和低血压危险。

4.阿片类镇痛药可引起胃肠道蠕动减缓,括约肌痉挛,使甲氧氯普胺效应降低。

5.单胺氧化酶抑制剂与阿片类镇痛药尤其是吗啡、哌替啶合用可发生严重的、甚至致死的不良反应,包括躁狂、多汗、僵直、呼吸抑制、昏迷、惊厥和高热。

 


第二章 解热、镇痛、抗炎、抗风湿药及抗痛风药

【考点1】解热、镇痛、抗炎药药理作用与作用机制

通过抑制合成前列腺素所需的环氧化酶而具有相同的药理作用。

1.通过抑制花生四烯酸代谢物过程中的环氧酶(COX)——抑制前列腺素和血栓素合成——镇痛。减少炎症介质——镇痛;

2.通过作用于下视丘体温调节中枢引起外周血管扩张,皮肤血流增加,出汗,使散热增加——解热;

3.小剂量(阿司匹林)抑制血栓素TXA2——预防心脑血管血栓的形成。

【考点2】解热、镇痛、抗炎药典型不良反应和禁忌

1.典型不良反应

1)最常见——胃肠道反应,包括:

胃十二指肠溃疡及出血、胃穿孔等——COX-1有关

2)肾功能受损——由于肾脏同时具有两种COX,因此某些NSAID类药导致下肢浮肿、血压升高、电解质紊乱。
(干扰呋塞米、氢氯噻嗪的利尿作用。)

3)塞来昔布——类磺胺过敏反应—易致药热、药疹、瘀斑、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荨麻疹或巨疱型皮炎或产生剥脱性皮炎而致死。

4)COX-2选择性抑制剂——可避免胃肠道损害,但促进血栓形成——心血管不良反应。(抑制PGI2

5)尼美舒利——肝损伤:肝酶升高、黄疸。12岁以下儿童禁用!

2.禁忌

1)对磺胺类药过敏者禁用塞米昔布,安乃近仅限于滴鼻应用;

2)12岁以下儿童禁用尼美舒利;

3)重度肝损伤者、有心肌梗死病史或脑卒中病史者禁用塞来昔布;

4)血友病或血小板减少症患者禁用阿司匹林;

5)癫痫、帕金森病及精神疾病患者使用吲哚美辛可加重病情;

6)肛门炎者禁止直肠给予双氯芬酸和吲哚美辛。

【考点3】抗风湿药药理作用与作用机制

1.非甾体抗炎药(NSAID)对肌肉、关节、关节周围的软组织的疼痛和肿胀有一定缓解作用,是风湿病中常用的对症药物。据药物化学结构分为若干类,现常用的有布洛芬、双氯芬酸、萘普生等。

2.糖皮质激素是某些结缔组织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多肌炎)等的首选治疗药物,有强大的抗炎作用。

3.慢作用抗风湿药(SAARD)本类药物起效较慢,故名慢作用抗风湿药。又因SAARD具有缓解和阻止关节炎和结缔组织病进展的作用,故又名缓解病情抗风湿药(DMARD)。
常用慢作用抗风湿药如下:

1)甲氨蝶呤:本药抑制细胞内二氢叶酸还原酶,使嘌呤合成受抑,同时具抗炎作用。

2)柳氮磺吡啶:为磺胺类抗菌药。

3)来氟米特:主要抑制合成嘧啶的二氢乳清酸脱氢酶,使活化淋巴细胞的生长受抑。

4)羟氯喹和氯喹:抗疟药本身具有抗炎、调节免疫等作用。

5)金制剂:含金的口服抗风湿药,能减少类风湿因子及其抗体形成,抑制前列腺素合成和溶菌酶的释放,并有与免疫球蛋白补体结合的作用,阻断关节炎的发展。与非甾体药合用,可提高成人类风湿关节炎的治愈率。

6)双醋瑞因:为骨关节炎1L-1的重要抑制剂。

其他SAARD还包括青霉胺、雷公藤总苷、硫唑嘌呤、环孢素等。

4.生物制剂

1)融合蛋白类:依那西普。

2)单克隆抗体:阿达木单抗、英夫利昔单抗。

【考点4】抗痛风药的分类和作用特点

1.抑制粒细胞浸润炎症反应药

1)作用机制:(1)抑制粒细胞侵润和白细胞趋化。(2)抑制磷脂酶 A2,减少单核细胞和中性白细胞释放前列腺素和白三烯。(3)抑制局部细胞产生 IL-6 等。

2)代表药物--秋水仙碱,控制关节局部疼痛、肿胀及炎症反应,用于痛风急性期、痛风关节炎急性发作和预防。

2.抑制尿酸生成药

1)作用机制:(1)抑制黄嘌呤氧化酶,阻止尿酸生成;(2)防止尿酸形成结晶并沉积在关节及其他组织内;(3)有助于尿酸结晶的重新溶解。

2)代表药物--别嘌醇、非布司他 。

3.促进尿酸排泄药

1)作用机制:抑制肾小管对尿酸盐的重吸收,使尿酸排出增加;促进尿酸结晶的重新溶解。

2)代表药物--丙磺舒、苯溴马隆 。

4.碱化尿液药

碳酸氢钠+促进尿酸排出药(如溴苯马隆)--提高降尿酸的效果。服用碳酸氢钠期间宜多饮水,使尿液呈碱性以利于排酸。

 


第三章 呼吸系统疾病用药

【考点1】镇咳药的作用机制及特点

中枢性镇咳药作用于位于延髓的咳嗽中枢,分为麻醉性镇咳药、非麻醉性镇咳药两类。外周性镇咳药通过抑制呼吸道黏膜上的牵张感受器而发挥止咳作用。

1.可待因

作用于吗啡受体,选择性直接抑制延髓咳嗽中枢,镇咳作用强而迅速;适用于剧烈干咳和刺激性咳嗽(尤其适合于伴有胸痛的剧烈干咳)、缓解非炎性干咳以及上呼吸道感染引起的咳嗽症状,具有成瘾性。

2.喷托维林

镇咳强度约为可待因的 1/3。2岁以下禁用。

3.福尔可定

作用与可待因相似。缓解干咳的效果比可待因好,成瘾性比可待因小,呼吸抑制较吗啡弱,儿童耐受性较好,不引起便秘或消化功能紊乱。

4.苯丙哌林

非麻醉性镇咳药,兼具中枢性及外周性镇咳作用,并具有罂粟碱样平滑肌解痉作用。镇咳作用为可待因的2—4倍。无麻醉作用,不抑制呼吸,不引起胆道和十二指肠痉挛,不引起便秘,无成瘾性,未发现耐受性。整粒吞服,不宜咀嚼,以免引起口腔麻木。

5.右美沙芬

用于干咳,强度与可待因相等或略强,无镇痛作用。治疗剂量不抑制呼吸,长期应用未见耐受性和成瘾性。

【考点2】祛痰药

1.恶心性祛痰药

恶心性祛痰药刺激胃黏膜,引起轻微的恶心,反射性引起支气管黏膜腺体分泌增加,降低痰液黏性,痰液得到稀释而易于咳出,适用于呼吸道感染引起的咳嗽、多痰。

2.黏痰溶解剂

溴己新、氨溴索、乙酰半胱氨酸从不同途径,分解痰液中的黏液成分,如黏多糖和黏蛋白,使黏痰液化,痰液黏度降低而易于咳出。本类药物均适用于痰液黏稠不易咳出的患者。

3.黏液稀释剂

黏液稀释剂:羧甲司坦、厄多司坦。

1)分裂黏蛋白、糖蛋白多肽链上等分子间的二硫键,分子变小,降低痰液黏度。

2)增加黏膜纤毛转运,增加痰液的排出。

3)在细胞水平上影响支气管腺体的分泌,使低黏度的唾液黏蛋白分泌增加,而高黏度的岩藻黏蛋白生成减少,从而降低痰液的黏滞度。

【考点3】平喘药按作用机制分类

1.β2受体激动剂,包括沙丁胺醇等。

2.M胆碱受体阻断剂,如异丙托溴铵。

3.黄嘌呤类药物,如茶碱、多索茶碱等。

4.过敏介质阻释剂,如肥大细胞膜稳定剂色甘酸钠,H1受体阻断剂酮替芬等。

5.肾上腺皮质激素,如布地奈德、氟替卡松等。

6.白三烯调节剂,如孟鲁司特等。

【考点4】平喘药

1.β2受体激动剂(沙,XX特罗;特布他林)。

2.M胆碱受体阻断剂(异丙托溴铵/噻托溴铵)。

3.黄嘌呤类药物(茶碱,不良反应多)。

4.过敏介质阻滞剂(色甘酸钠、酮替芬)———预防。

5.吸入性糖皮质激素(氟替卡松、布地奈德)。

6.白三烯受体阻断药(XX司特)。

 


第四章 消化系统疾病用药

【考点1】抗酸药和胃黏膜保护药

1.抗酸药

1)氢氧化铝

常用的抗酸药,具有抗酸、吸附、局部止血和保护溃疡面等作用。还与胃液混合,形成凝胶,覆盖在溃疡表面,形成一层保护膜,起机械保护作用。

2)铝碳酸镁

在胃中可迅速转化为氢氧化铝和氢氧化镁。铝离子可松弛胃平滑肌,引起胃排空延迟和便秘——可被镁离子(导泄)对抗。预防非甾体类药物的胃黏膜损伤。

2.胃黏膜保护药

1)铋剂—枸橼酸铋钾—在酸性环境中能形成高黏度溶胶,在胃黏膜表面形成一层牢固的保护膜。枸橼酸铋钾、胶体果胶铋—还具有杀灭幽门螺旋杆菌的作用;碱式碳酸铋—还兼有抗酸作用。

2)硫糖铝——在胃酸环境下能与溃疡或炎症处带正电荷的蛋白质渗出物相结合,形成一层保护膜,促进溃疡的愈合。

3)吉法酯(金合欢乙酸香叶醇酯)能够保护胃黏膜,促进溃疡修复愈合,增加胃黏膜前列腺素,防止黏膜电位差低下,促进可溶性黏液分泌,增加可视黏液层厚度,增强胃黏膜屏障,扩张胃黏膜微循环,改善血流分布。

【考点2】H2受体阻断剂药的作用特点及代表药物

1.H2受体阻断剂,能竞争性地阻断组胺与胃壁细胞上的 H2受体结合,抑制基础胃酸分泌及由组胺和食物刺激后引起的胃酸分泌,降低胃蛋白酶的活性,还能抑制胃蛋白酶的分泌。

2.雷尼替丁对肝药酶的抑制作用较西咪替丁轻(与细胞色素 P450 的亲和力较后者小 10 倍)。 口服吸收迅速但不完全,口服生物利用度约为 50%,且不受食物影响。

【考点3】质子泵抑制剂的作用特点及不良反应和禁忌

(一)作用特点

1.全身循环中的PPI经肝脏细胞色素P450酶代谢,多数PPI的代谢受到细胞色素P450酶系(CYP)2C19的主导作用,如兰索拉唑主要代谢酶是CYP3A4。

2.PPI对质子泵的抑制作用是不可逆的,故虽然PPI的体内半衰期只有1-2小时,但单次抑酸作用时间可维持12小时以上。

3.PPI遇酸会快速分解,口服必须采用肠溶剂型。服用时应以整粒吞服,不得咀嚼和压碎(对比:铝碳酸镁是嚼碎)。

4.可与抗菌药物、铋剂联合用于幽门螺杆菌(Hp)感染的根除治疗。

(二)典型不良反应和禁忌

1.PPI可以减少胃酸分泌,干扰胃酸的非特异性杀菌能力。增加吸入性肺炎发生率。

2.高胃泌素血症。

3.PPI可使检测是否有幽门螺杆菌感染的13C尿素呼气试验(UBT)结果出现假阴性,其机制可能是PPI对幽门螺杆菌有直接或间接的抑制作用。临床上应在PPI治疗后至少4周才能进行UBT试验。

4.不建议用5%葡萄糖稀释PPI针剂,葡萄糖注射液偏酸性,会加快PPI稀释后的降解速度。

【考点4】胃肠动力药药理作用与作用机制

1.甲氧氯普胺——阻断中枢和外周多巴胺D2受体;

2.多潘立酮——阻断外周多巴胺D2受体;

3.伊托必利——阻断多巴胺D2受体活性+抑制乙酰胆碱酯酶活性;

4.莫沙必利——选择性5-HT4受体激动剂。已经撤市的西沙必利(可致Q-Tc间期延长)、替加色罗(可增加心血管缺血事件)。

【考点5】止吐药药理作用与作用机制

1.抗胆碱能药物:东莨菪碱易通过血-脑屏障,能有效预防晕动病。

2.抗组胺药  

1)氯丙嗪:吩噻嗪类药物,主要阻断脑内多巴胺受体,小剂量抑制延脑催吐化学感受区的多巴胺受体,大剂量时直接抑制呕吐中枢,兼有镇静作用。

2)苯海拉明:乙醇胺的衍生物,抗组胺效应不及异丙嗪,有局麻、镇吐和抗胆碱样作用。

3.多巴胺受体阻断剂:甲氧氯普胺属于苯甲酰胺类,低剂量用药时对中枢和外周多巴胺D2受体有拮抗作用,而高剂量用药时有较弱的5-HT3受体阻断作用,可用于化疗所致恶心呕吐(CINV)。

4.5-HT3受体阻断剂:昂丹司琼能高效地预防CINV,特别对于中至高度致吐性化疗药物引起的急性呕吐,5-HT3受体阻断剂是治疗方案的基础药物。帕洛诺司琼属于长效的5-HT3受体阻断剂,半衰期约40小时。

5.神经激肽(NK-1)受体阻断剂:阿瑞匹坦是口服的NK-1受体阻断剂。

6.糖皮质激素:特别是地塞米松,对CINV有效。

7.苯二氮䓬类药物:单独应用时止吐作用相对较弱,最常用的是劳拉西泮和阿普唑仑。

8.奥氮平:具有阻滞5-HT2受体和多巴胺D2受体的作用,对预防CINV有效。

【考点6】肝胆疾病用药的作用特点

1.促进代谢类药物及维生素代表药物有门冬氨酸钾镁、各种氨基酸制剂、各种水溶性维生素。临床用于各种肝病所致的物质代谢低下、能量代谢低下、维生素缺乏等。

2.必需磷脂类代表性药物是多烯磷脂酰胆碱。临床用于以肝细胞膜损害为主的急慢性肝炎、药物性肝炎、酒精性肝病、中毒性肝炎等。多烯磷脂酰胆碱为目前疗效最为肯定的一种肝脏疾病治疗药物。

3.解毒类药代表性药物有还原型谷胱甘肽、硫普罗宁、葡醛内酯。硫普罗宁提供巯基,具有解毒、抗组胺和清除自由基和保护肝细胞作用。葡醛内酯在体内可与含有羟基或羧基的毒物结合,形成低毒或无毒结合物,由尿排出体外,保护肝脏和解毒,用于急慢性肝炎的辅助治疗。

4.抗炎类药代表药物主要为甘草甜素制剂,如复方甘草甜素、甘草酸二铵、异甘草酸镁。具有较强的抗炎、保护肝细胞膜及改善肝功能的作用。 

5.降酶药常用品种有联苯双酯和双环醇。

6.利胆药可促进胆汁分泌,减轻胆汁淤滞。代表药物有腺苷蛋氨酸、熊去氧胆酸等。

【考点7】助消化药——乳酶生

1)乳酸杆菌的活性制剂,在肠内生成乳酸,使肠内酸度增高—抑制肠内腐败菌繁殖,并能防止蛋白质发酵,减少肠内产气,促进消化和止泻。

2)用于:消化不良、肠内过度发酵、肠炎、腹泻及小儿饮食失调所引起的腹泻、绿便等。

3)应于餐前服用。

 


第五章 心血管系统疾病用药

【考点1】抗心律失常药

1.窦性——首选——普萘洛尔(Ⅱ类)

2.室上性——首选——维拉帕米(Ⅳ类)

3.急性室性——首选——利多卡因(Ⅰb类)

4.慢性室性——首选——美西律(Ⅰb类)

5.广谱——胺碘酮(Ⅲ类)

6.强心苷中毒引起室性心律失常——苯妥英钠

7.缓慢型(含房室阻滞)——阿托品、异丙肾上腺素

8.房颤——地高辛(V类)第六章 血液系统疾病用药

【考点2】抗高血压药

(一)肾素-血管紧张素系统抑制药的作用机制

1.ACEI类

1)抑制 ACE,减低循环系统和血管组织RAS活性,减少AngⅡ的生成和升高缓激肽水平, 而在心脏预防与逆转心肌肥厚,对缺血心肌具有保护作用,从而改善心脏的收缩和舒张功能;舒张血管从而减低外周阻力,抑制血管肥厚,可以减低血管僵硬程度,改善动脉顺应性,改善血管内皮功能;促进水钠排泄,减轻水钠潴留。

2)临床用于高血压,心力衰竭、冠心病、左室肥厚、左心室功能不全、心房颤动预防、颈动脉粥样硬化、非糖尿病肾病、糖尿病肾病、蛋白尿/微量白蛋白尿、代谢综合征。

2.ARB 类

1)阻断不同途径生成的 AngⅡ与受体 AT1结合,从而抑制 AngⅡ的心血管作用。

2)一般无咳嗽、血管神经水肿的不良反应。临床应用于 ACEI 相似(ACEI 类不耐受时)。

3.肾素抑制药

通过抑制肾素的活性发挥降压作用。

(二)肾素-血管紧张素系统抑制药的不良反应

1.ACEI 类最常见不良反应为干咳,不能耐受者可改用 ARB 类。其他不良反应有低血压、皮疹,ARB 类不良反应少见,偶有腹泻。

2.严重不良反应为血管神经性水肿。

3.长期应用有可能导致血钾升高,应定期监测血钾和血肌酐水平。

【考点3】主要降胆固醇的药物

1.羟甲基戊二酰辅酶A还原酶抑制剂

他汀类—降低LDL-ch作用最强;降低TC作用强。

辛伐他汀 、阿托伐他汀、氟伐他汀、瑞舒伐他汀。

竞争性抑制羟甲基戊二酰辅酶A还原酶(HMG-CoA还原酶)——

1)降低血总胆固醇(TC)、低密度脂蛋白(LDL-ch)和载脂蛋白(Apo)B;

2)降低三酰甘油(TG);

3)轻度升高高密度脂蛋白(HDL-ch)。

2.胆固醇吸收抑制剂—依折麦布。

3.抗氧化剂(普罗布考):抑制胆固醇合成与促进胆固醇分解。

4.胆汁酸螯合剂--考来烯胺—阻断肝肠循环。

【考点4】抗心绞痛药的典型不良反应和禁忌

1.不良反应

1)主要是继发于其舒张血管作用,舒张血管可引起搏动性头痛、面部潮红或有烧灼感、血压下降、反射性心率加快、晕厥、血硝酸盐水平升高等。但是持续使用一段时间,头痛可以减轻。偶见口唇轻度局部烧灼感或加重胃食管反流病。

2)硝酸酯类药不合理使用可致耐药性的发生,任何剂型连续使用 24h 都有可能。采用偏离心脏给药方法,可以减缓耐药性的发生。

2.禁忌

对硝酸酯类过敏者;青光眼患者;严重低血压者;已使用 5 型磷酸二酯酶抑制剂药(如西地那非等)者。

【考点5】抗心力衰竭药

1.利尿剂能够充分控制心力衰竭患者的液体潴留。

2.血管紧张素转化酶抑制剂(ACEI)能显著降低心力衰竭患者死亡率。

3.血管紧张素Ⅱ受体阻断剂(ARB)。

4.β受体阻断剂可抑制心肌重构,改善临床左室功能,进一步降低总死亡率、降低心脏猝死率。因此,所有慢性收缩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Ⅰ-Ⅲ级的患者都必须使用。

5.醛固酮受体阻断剂:螺内酯。

6.血管紧张素受体脑啡肽酶抑制剂(ARNI)可用ARNI替代ACEI/ARB。代表药物为沙库巴曲缬沙坦。

7.钠-葡萄糖协同转运蛋白2(SGLT2)抑制剂。

达格列净可显著降低射血分数下降的心衰(HFrEF)的心力衰竭恶化风险、心血管死亡风险、全因死亡风险,无论是否合并糖尿病。

8.伊伐布雷定  

1)已使用ACEI/ARB/ARNI、β受体阻断剂、醛固酮受体阻断剂,β受体阻断剂已达到目标剂量或最大耐受剂量,心率仍≥70次/分钟;

2)心率≥70次/分钟,对β受体阻断剂禁忌或不能耐受者。

9.地高辛可减轻症状和改善心功能。

 


第六章 血液系统疾病用药

【考点1】维生素K拮抗剂(VKA)——华法林

应用最广泛的口服抗凝血药;结构与维生素K相似,拮抗维生素K的作用,导致产生无凝血活性的Ⅱ、Ⅶ、Ⅸ、Ⅹ因子前体——抑制血液凝固。作用强、持久。

【考点2】肝素和低分子肝素(LMWHs)

1.肝素的作用特点

1)肝素通过增强抗凝血酶Ⅲ(AT-Ⅲ)的活性发挥抗凝作用。

2)肝素在体外和体内都能抑制导致血液凝结和血纤蛋白凝块形成的反应,能预防血栓发生,但肝素不具有纤溶活性,不能裂解已有的血凝块,不是溶栓药。

3)肝素还具有防止纤维蛋白原转化为纤维蛋白、刺激脂蛋白脂肪酶的释放(脂蛋白脂肪酶将三酰甘油水解为甘油和游离脂肪酸)等其他生理活性。

2.低分子肝素的作用特点

主要通过抗因子 Xa 发挥抗凝作用,抗因子 Xa 能力比抗因子Ⅱa 能力高数倍。

3.药物相互作用

1)肝素和 LMWHs 合用影响凝血和血小板功能的药物,增加出血危险;合用非甾体消炎药或糖皮质激素,增加消化道出血风险;肝素可与胰岛素受体作用,从而改变胰岛素的结合和作用。已有肝素致低血糖的报道。

2)鱼精蛋白能中和肝素的作用。鱼精蛋白也能部分中和 LMWHs,但解救 LMWHs 的效果不如解救普通肝素过量有效。

【考点3】抗血小板药的作用特点及代表药物

1.分类及常用药品

1)血栓素 A2(TXA2)抑制剂,代表药物阿司匹林。

2.)二磷酸腺苷(ADP)P2Y12 受体阻断剂,细分为噻吩并吡啶类(噻氯匹定、氯吡格雷)和非噻吩并吡啶类(替格瑞洛)。

3)血小板糖蛋白Ⅱb/Ⅲa 受体阻断剂,代表药物替罗非班、依替巴肽。

4)其他抗血小板药,如双嘧达莫、西洛他唑等。

2.阿司匹林

1)对血小板 COX-1 的活性抑制是永久的、不可逆的,持续至血小板的整个寿命周期。

2)目前阿司匹林使用剂量有小剂量(每日 50-100mg)和大剂量(每日 300-500mg)两种,小剂量阿司匹林对 PGI2合成抑制作用很小,而 TXA2合成已经能有效得到抑制,大剂量阿司匹林对两者的合成具有很强的抑制作用。

3)临床上小剂量连日服用,一般用于冠心病的一、二级预防,而大剂量往往用于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和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支架植入术前的单次顿服。

3.氯吡格雷

1)前药,口服后吸收迅速。

2)氯吡格雷75mg,一日1次重复给药,从第一日开始明显抑制ADP诱导的血小板聚集,抑制作用逐步增强并在3-7日达到稳态。在稳态时,每日服用氯吡格雷75mg,对ADP诱导的血小板聚集平均抑制水平为40%-60%,一般在中止治疗后5日内血小板聚集和出血时间逐渐回到基线水平。

第七章 利尿药和泌尿系统疾病用药

【考点1】利尿药

1.袢利尿剂——高效。

2.噻嗪类和类噻嗪类利尿剂——中效。

3.保钾利尿剂——低效。

4.碳酸酐酶抑制剂——乙酰唑胺(抑制房水生成治疗青光眼,高原反应)。

5.渗透性利尿药(又称脱水药)——20%甘露醇。

【考点2】噻嗪类利尿药的不良反应

1.水、电解质紊乱,表现为低钾血症;低氯性碱中毒或低氯、低钾性碱中毒;低钠血症;肾小球滤过率降低;升高血氨,对于肝功能严重损害者有诱发肝性脑病的风险;高钙血症;高尿酸血症;血磷、镁及尿钙降低。

2.升高血糖:噻嗪类利尿药可使糖耐量降低,血糖升高。

3.升高血脂:噻嗪类利尿药升高 LDL、总胆固醇和三酰甘油水平。

4.性功能减退。

5.噻嗪类利尿药可引起中枢神经系统(如眩晕、头痛)、胃肠道、血液系统(白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等)和皮肤反应(如光敏反应和皮疹)等不良反应。

【考点3】5α -还原酶抑制剂的作用特点与代表药物

1.5α-还原酶抑制剂主要用于良性前列腺增生治疗。可降低PSA水平,对前列腺体积较大和(或)血清PSA水平较高的患者治疗效果更好。

2.5α-还原酶抑制剂可以缩小前列腺体积,对膀胱颈和平滑肌没有影响。对于改善患者下尿路症状的作用小于α1受体阻断药。因为该类药物与α1受体阻断药比较更容易引起性功能障碍。常作为对于有性生活要求的男性患者治疗BPH的二线药物。

3.5α-还原酶抑制剂适用于心律失常、心绞痛、使用多个降压药的高血压患者以及对α1受体阻断药不耐受的患者。

4.起效时间相对较慢,一般需要用药治疗6-12个月才能获得最大疗效。不适于需要尽快解决急性症状的患者。

5.非那雄胺能够促进头发生长,临床上用于治疗男性雄激素性脱发,能促进头发生长并防止继续脱发。

6.5α-还原酶抑制剂与α1受体阻断药联合,前者缩小前列腺的体积;后者松弛膀胱括约肌,由于两种药物的作用机制不同,用于BPH的作用优于各个单药的治疗,有效延缓疾病的进展,具有相加的作用。比如坦洛新联合度他雄胺;多沙唑嗪联合非那雄胺。

 


第八章 内分泌系统疾病用药

【考点1】下丘脑-垂体激素及其有关药物的典型不良反应和禁忌

1.生长激素

1)常见注射部位局部一过性疼痛、麻木、红肿等;外周水肿、关节痛或肌痛;

2)生长激素禁用于骨骺已经闭合的儿童;含苯甲醇(防腐剂)的制剂禁用于3岁以下的儿童;四环素过敏史者禁用。

2.生长抑素

快速静脉注射本品时可见干呕,面部潮红和短期的血压升高。

【考点2】肾上腺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的用药监护

1.糖皮质激素的治疗原则

1)在某些感染时,应用糖皮质激素可减轻组织的破坏、减少渗出、减轻感染的中毒症状,但须同用有效的抗菌药物治疗,在短期合用糖皮质激素后,迅速减量或停药。

2)能局部使用,不全身应用;能小剂量使用,不选择大剂量;能短期使用,不长期应用。

2.糖皮质激素的使用方法

1)大剂量冲击疗法:用于严重中毒性感染及各种休克,宜短期内用大剂量,如氢化可的松首剂可静脉滴注,一日量可达lg以上,用药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

2)一般剂量长期疗法:用于结缔组织病、肾病综合征、淋巴细胞白血病等。对于已用糖皮质激素控制的某些慢性病,可改为隔日给药,即把48h用量,在早晨8时一次服用,对下丘脑、垂体、肾上腺皮质抑制较轻,不良反应较少。

3)小剂量代替疗法:每日给生理需要量。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宜用氢化可的松或可的松,对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因盐皮质激素分泌未受影响,只需用糖皮质激素补充,并应给予促肾上腺皮质激素以促皮质功能恢复。一般上午8时给药;或早晨给药2/3,夜间给药1/3。


【考点3】甲巯咪唑的典型不良反应和禁忌

1.常见不良反应为皮疹或皮肤瘙痒及白细胞减少。

2.少见严重的粒细胞缺乏症;可能出现再生障碍性贫血;致味觉减退、恶心、呕吐、上腹部不适、关节痛、头晕头痛、脉管炎、红斑狼疮样综合征。

3.罕见肝炎、间质性肺炎、肾炎和累及肾脏的血管炎,少见致血小板减少、凝血酶原减少或因子Ⅶ减少。

4.甲巯咪唑可引起胰岛素自身免疫综合征。

5.抗甲状腺药禁用于对硫脲类药过敏者;严重肝功能损害者;白细胞严重缺乏者;结节性甲状腺肿伴甲状腺功能亢进者;甲状腺癌患者。

【考点4】胰岛素的作用特点

1.短效胰岛素目前主要有动物来源和重组人胰岛素来源两种。外观为无色透明溶液,可在病情紧急情况下静脉输注,又称为“普通胰岛素”“常规胰岛素”“中性胰岛素”。

2.速效胰岛素类似物目前已经用于临床的有门冬胰岛素、赖脯胰岛素,其优点是和常规胰岛素相比,皮下注射吸收较人胰岛素快,起效迅速,持续时间短,能更加有效地控制餐后血糖。此外,用药时间较短效胰岛素灵活,即便是临近餐前或餐后立刻给药也可以迅速达到有效的降血糖效果。

3.长效胰岛素常见的有低精蛋白锌胰岛素、精蛋白锌胰岛素。

4.预混胰岛素 即“双时相胰岛素”,是指含有两种不同时效的胰岛素混合物,可同时具有短效和长效胰岛素的作用。制剂中短效成分起效迅速,可以较好地控制餐后高血糖,长效成分持续缓慢释放,主要起基础胰岛素分泌作用。混悬型胰岛素注射液(低精蛋白锌胰岛素 30R、50R、70R等)禁止静脉注射,只有可溶性胰岛素如短效胰岛素、门冬胰岛素、赖脯胰岛素等可以静脉给药。


【考点5】α-葡萄糖苷酶抑制剂药理作用与代表药物

1.α -葡萄糖苷酶抑制剂可在小肠上部通过竞争性抑制双糖类水解酶α-葡萄糖苷酶的活性而减慢淀粉等多糖分解为双糖(如蔗糖)和单糖(如葡萄糖),延缓单糖的吸收,降低餐后血糖峰值。适用于以碳水化合物为主要食物成分和餐后血糖升高的患者。

2.代表药物:阿卡波糖。

【考点6】噻唑烷二酮类药物的典型不良反应和禁忌

1.常见贫血、血红蛋白降低、血容量增加、血细胞比容降低、血红蛋白降低,在开始治疗4-12周更为明显。

2.不良反应还包括液体滞留、体重增加、心力衰竭。

3.骨关节系统中常见背痛、肌痛、肌酸激酶增高;并可增加女性骨折的风险。

4.TZD单独使用时不导致低血糖,但与胰岛素或促胰岛素分泌剂联合使用时可增加低血糖发生的风险。

5.噻唑烷二酮类药物禁用于:心功能Ⅲ级和Ⅳ级的心力衰竭者,或有心力衰竭史者;严重肾功能障碍、感染者;儿童和未满18岁的青少年;2型糖尿病有活动性肝脏疾患的临床表现或AST及ALT升高大于正常上限2.5倍时;对本品过敏者。

 


第九章 抗菌药物

【考点1】青霉素类抗菌药物的不良反应

1.过敏反应

1)过敏性休克(I型变态反应)。

2)过敏性休克一旦发生,必须就地抢救,立即给患者肌内注射 0.1%肾上腺素 0.5-1ml, 必要时以 5%葡萄糖注射液或氯化钠注射液稀释后做静脉注射。血压持久不升者给予多巴胺等血管活性药。亦可考虑采用抗组胺药,以减轻荨麻疹。

2.大量应用青霉素类钠盐可造成高钠血症,大量应用青霉素类钾盐时,可发生高钾血症或钾中毒反应。

3.肌内注射可发生周围神经炎。

4.大剂量应用时可因脑脊液药物浓度过高而引起青霉素脑病(表现为肌肉阵挛、抽搐、昏迷等),此反应多见于婴儿、老年人和肾功能不全患者。

5.长期、大剂量用药可致菌群失调,出现由念珠菌或耐药菌引起的二重感染。

6.应用青霉素治疗梅毒、钩端螺旋体病等疾病时可由于病原体死亡致症状(寒战、咽痛、心率加快)加剧,称为吉海反应(亦称赫氏反应)。

【考点2】头孢菌素类抗菌药物典型不良反应和禁忌

1.典型不良反应

1)过敏反应——发生率远低于青霉素。常见皮疹、瘙痒、斑丘疹、荨麻疹、过敏性休克甚至死亡。

1)交叉过敏反应:患者对一种头孢菌素或头霉素过敏者,对其他头孢菌素或头霉素也可能过敏;对青霉素类过敏者也可能对头孢菌素过敏。

2)使用某种头孢皮试结果代替其他的做法不妥。

3)严重过敏反应的处理——肾上腺素、糖皮质激素、抗过敏药、吸氧。

2)血液系统——可逆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低凝血酶原血症、凝血酶原时间延长。

3)神经系统——头孢唑林、头孢他啶、头孢吡肟用于肾功能不全者而未调整剂量时,可出现脑病、肌痉挛、癫痫。

4)抗生素相关性腹泻、二重感染。

5)双硫仑样反应

头孢菌素+酒精——皮肤潮红、头晕、头痛、晕厥、口中有大蒜气味、呼吸困难、心动过速、血压下降,严重者休克、惊厥、急性心力衰竭、心肌梗死甚至死亡。

1)易引起双硫仑反应的头孢菌素:头孢孟多、头孢替安、头孢曲松、头孢哌酮、头孢尼西、头孢甲肟、头孢匹胺等。

2)化学结构中没有甲硫四氮唑侧链和甲硫三嗪侧链的头孢菌素如头孢拉定、头孢氨苄、头孢呋辛酯、头孢克洛、头孢丙烯、头孢噻肟、头孢他啶、头孢唑肟、头孢克肟、头孢地尼、头孢他美酯、头孢吡肟等则不引起双硫仑反应。

2.禁忌证

头孢菌素类药过敏者、有青霉素过敏性休克或即刻反应史者。

【考点3】氨基糖苷类抗菌药物的作用特点

1.对繁殖期和静止期的细菌均有杀菌作用——(对比青霉素类、头孢类只针对繁殖期)。

2.对G+球菌和G-杆菌均有明显的抗生素后效应(PAE), G-杆菌均有良好抗菌作用。

3.在碱性环境中作用增强——胃肠道吸收差,用于治疗全身性感染时必须注射给药。

4.氨基糖苷类药给药方法以静脉滴注20-30min最为常用。给药方案推荐一日1次给药法。

【考点4】大环内酯类抗菌药物的药理作用与作用机制

1.作用机制

机制——与细菌核糖体的50S亚基结合,竞争性阻断了肽链延伸过程中的肽基转移作用与(或)移位作用——终止了蛋白质合成。

2.药理作用

第一代——红霉素;易被胃酸破坏,口服吸收少,故一般服用其肠衣片或酯化物。

第二代——克拉霉素、罗红霉素、阿奇霉素;对酸稳定性较高,口服吸收好。

第三代——泰利霉素。对一、二代大环内酯耐药菌尤其是肺炎链球菌具有较强作用。

【考点5】大环内酯类抗菌药物的典型不良反应和禁忌

1.典型不良反应

1)最主要—胃肠反应—呕吐、腹胀、腹痛、腹泻。

2)肝毒性—红霉素、依托红霉素。

3)心脏毒性—心律失常,甚至晕厥或猝死。

4)耳毒性—老年人、肾功能不全或用药剂量过大。

口诀:红霉素类伤胃肠,心肝儿中毒耳受伤。

2.禁忌  

过敏;部分心脏病(包括心律失常、心动过缓、Q-T间期延长、缺血性心脏病、充血性心力衰竭等)患者。

【考点6】四环素类抗菌药物的典型不良反应

1)四环素牙——牙齿黄染,并影响胎儿、新生儿和婴幼儿骨骼的正常发育。

2)肝毒性。

3)肠道菌群失调——轻者引起维生素缺乏,严重二重感染,亦可发生腹泻。

4)日晒时有光敏现象——不要直接暴露于阳光或紫外线下。

5)前庭神经毒性——头晕、倦怠——从事危险性较大的机器操作及高空作业者、驾驶员应避免服用;已不作为脑膜炎的治疗药。

6)(米诺环素)滞留于食管并崩解时,引起食管溃疡,故应多饮水,尤其临睡前服用时。

7)(四环素)长时间静脉给药——血栓性静脉炎,应尽早改为口服序贯治疗。

【考点7】糖肽类抗菌药物的作用特点

1.糖肽类药为具有长PAE的时间依赖型杀菌剂,其PK/PD评价指数为AUC/MIC。对于MRSA感染,指南建议万古霉素的谷浓度为15-20μg/ml,以确保AUC/MIC>400。当万古霉素谷浓度>20μg/ml时,肾毒性风险增加。

2.主要经肾脏以原型药形式排泄。

【考点8】糖肽类抗菌药物的典型不良反应

1.耳毒性——听力减退,甚至耳聋;

2.肾毒性——急性肾功能不全、肾衰竭;

3.红颈综合征或红人综合征——快速滴注时可出现血压降低,甚至心跳骤停,上部躯体发红、胸背部肌肉痉挛;

4.过敏反应及过敏样症状(皮疹、瘙痒)。

【考点9】酰胺醇类抗菌药物的典型不良反应

1.骨髓造血功能障碍:可出现血细胞减少,严重者出现再生障碍性贫血,少数发生溶血性贫血,铁粒幼细胞贫血。

2.新生儿可致致死性的灰婴综合征。

【考点10】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典型不良反应

1.肌痛、骨关节病损、跟腱炎症和跟腱断裂。

2.血糖紊乱——尤其是加替沙星可致严重的、致死性、双相性血糖紊乱一一低血糖或高血糖。

3.光敏反应——司帕沙星。提倡晚间服药;口服抗过敏药、维生素B2和维生素C。

4.精神和中枢神经系统。一般:头痛、昏厥、失眠、耳鸣或嗜睡。严重:抑郁、幻觉、幻视、疑虑、癫痫发作、精神失常等。

5.心脏毒性:可引起心电图Q-T间期延长和室性心律失常。

【考点11】喹诺酮类抗菌药物特殊人群的用药

1.孕妇和儿童:禁用,喹诺酮类药可影响18岁以下儿童软骨发育。哺乳期妇女应避免应用,须用者应停止授乳。

2.脑动脉硬化、癫痫患者禁用。喹诺酮类可抑制氨基丁酸的作用,用后可降低癫痫发作阈值,致癫痫发作。

3.肝肾功能不全者禁用。此类药可引起肝功能损害,肾功能不全者用后可导致尿结晶和碱性尿中毒,加重肾损害。

【考点12】抗结核分枝杆菌药——利福平

1.机制:抑制敏感微生物的DNA依赖性RNA多聚酶

2.“沾花惹草”—广谱,结核、麻风杆菌;多种G+球菌等。

1)与其他药联用于各种结核病。

2)与其他药联用于麻风。

3)与万古霉素联用于甲氧西林耐药葡萄球菌所致的严重感染。

4)霉素联合用于军团菌属严重感染。

3.不良反应:

1)消化道反应最为多见;

2)肝毒性为主要不良反应;

3)间歇用药较每日连续用药更易发生过敏反应;

4)类流感样综合征;

5)尿、唾液、粪便、痰、汗液及泪液呈橘红或红棕色。

4.禁忌症:肝功能严重不全、胆道阻塞者和妊娠初始3个月内妇女禁用。

 


第十章 抗病毒药

【考点1】抗流感病毒药的典型不良反应

1.金刚烷胺、金刚乙胺(作用于M2蛋白—干扰病毒组装)—常见腹痛、头晕、高血压或体位性低血压。

2.神经氨酸酶抑制剂(扎那米韦、奥司他韦)——常致疲乏、精神异常、抽搐。

【考点2】抗肝炎病毒药——核苷(酸)类药

核苷(酸)类药物(NAs)是慢性乙型肝炎(CHB)患者抗病毒治疗的主要选择,NAs类药物的药理作用均为通过竞争性抑制脱氧核糖核酸(DNA)聚合酶,阻止HBV-DNA的复制。

1.代表药物

1)恩替卡韦

适用于病毒复制活跃,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持续升高或肝脏组织学显示有活动性病变的慢性成人乙型肝炎的治疗。

2)替诺福韦酯

1)治疗慢性乙肝成人和≥12岁的儿童患者。

2)与其他抗药物联用,治疗成人HIV感染。


第十一章 抗寄生虫药

【考点1】主要用于控制疟疾症状的抗疟药

1.青蒿素—控制症状—我国研制的首选抗疟药。

1)机制——通过产生自由基,破坏疟原虫的生物膜,阻断了疟原虫的营养摄取,最终导致虫体死亡。对红细胞内期疟原虫有强大的杀灭作用。

2)不足——对红细胞外期疟原虫无效;疟原虫可对青蒿素产生耐药性,合用磺胺多辛和乙胺嘧啶可延缓耐药性发生。

3)临床用于:透过血脑屏障,对脑型疟有效。

2.奎宁

1)喹啉类衍生物,能与疟原虫的DNA结合,形成复合物抑制DNA的复制和RNA的转录,从而抑制原虫的蛋白合成,还能降低疟原虫氧耗量,抵制疟原虫内的磷酸化酶而干扰其糖代谢。

2)用于治疗耐氯喹和耐多种药物虫株所致的恶性疟。也可用于治疗间日疟。奎宁对红外期无效。

3)当奎宁或氯喹日剂量超过1g/d时,可致“金鸡纳”反应:视听力减退。

 


第十二章 抗肿瘤药

【考点1】调节体内激素平衡的药物的药理作用与作用机制

1.雌激素类:绝经后乳腺癌

2.抗雌激素类

雌激素拮抗剂—他莫昔芬和托瑞米芬

机制—乳腺癌细胞胞浆内存在雌激素受体,他莫昔芬与雌激素竞争雌激素受体,形成他莫昔芬-受体蛋白复合物,该复合物不能像雌激素与受体结合的复合物一样促使癌细胞的DNA与mRNA结合—抑制雌激素依赖性蛋白质的结合,最终抑制乳腺癌细胞的增殖。

1)抗雌激素类-雌激素拮抗剂—他莫昔芬和托瑞米芬。

他莫昔芬—目前最常用—乳腺癌(绝经前、后均可)。

2)芳香氨酶抑制剂——来曲唑、阿那曲唑。

机制—抑制芳香化酶活性,阻断雄烯二酮及睾酮经芳香化作用转化成雌激素—抑制乳癌细胞生长。不能抑制卵巢功能,故不能用于绝经前乳腺癌患者。

3.孕激素类——甲羟孕酮及甲地孕酮。

适应证:乳腺癌、子宫内膜癌、前列腺癌、肾癌。

4.雄激素类——丙酸睾酮。

用于:乳腺癌,已基本被替代。

5.抗雄激素类——氟他胺——前列腺癌。

机制——与雄激素竞争肿瘤部位的雄激素受体。

【考点2】靶向抗肿瘤药—— 酪氨酸激酶抑制剂

1.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酪氨酸激酶抑制剂:吉非替尼、厄洛替尼、奥希替尼、埃克替尼。

2.Bcr/Abl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抑制酪氨酸激酶的磷酸化,阻止其细胞增殖和肿瘤形成;伊马替尼。

3.血管内皮生长因子受体(VEGFR)酪氨酸激酶抑制剂,包括舒尼替尼等。

【考点3】免疫治疗药物的典型不良反应

免疫治疗相关不良反应(irAEs)。十分常见:皮肤黏膜不良反应、结肠炎和腹泻、肝脏不良反应、内分泌不良反应等。

不良反应处理方法包括:使用全身糖皮质激素或其他免疫抑制剂、静脉注射免疫球蛋白、血浆置换去除术等,均可用于治疗irAEs。

 


第十三章 糖类、盐类、酸碱平衡调节药与营养药

【考点1】糖类、盐类、酸碱平衡药的典型不良反应和禁忌

1.不良反应

1)葡萄糖:长期单纯补给葡萄糖时易出现低钾、低钠及低磷血症;

2)二磷酸果糖:大剂量和快速静脉滴注时可出现乳酸中毒。

2.禁忌

1)葡萄糖对糖尿病酮症酸中毒未控制者禁用。

2)对二磷酸果糖过敏者、高磷血症、肾衰竭禁用。

 


第十四章 生殖系统用药、性激素及生育用药

【考点1】雌激素的不良反应与禁忌

1.不良反应

1)常见(继续用药后减少)--腹部绞痛、胀气、食欲缺乏、踝及足水肿、乳房胀痛、体重变化。

2)少见(需注意)--不规则阴道出血、排尿疼痛、不自主性动作(舞蹈病)、肌痛、呼吸急促,突发失语或发音不清、视力突然改变(眼底出血或血块)、黏稠的白色凝乳状阴道分泌物(外阴阴道念珠菌病)。

2.禁忌证

1)乳腺癌、雌激素依赖性肿瘤、静脉血栓、胆汁淤积性黄疸史、阴道不规则流血者禁用。

2)己烯雌酚--妊娠早期禁用,全身用药可致胎儿畸形,用药后分娩的女婴可发生生殖道异常。


【考点2】短效避孕药的作用特点

1.大多数由孕激素和雌激素配伍而成,主要作用是抑制排卵。

2.单用孕激素可用作探亲避孕药、事后避孕药,主要作用是增加官颈黏液稠度、抑制子宫内膜发育及影响孕卵运行速度等。

3.短效口服避孕药包括:炔诺酮、甲地孕酮、炔诺孕酮、左炔诺孕酮等孕激素,与炔雌醇组成各种复方制剂。

4.去氧孕烯:为强效孕激素,无雄激素作用,可升高高密度脂蛋白(HDL)。排卵抑制作用显著,可改变官颈黏液稠度、抑制子宫内膜发育等。

5.孕二烯酮:孕激素作用最强、使用剂量最低。无雄激素和雌激素活性,有抗雌激素作用。

6.双炔失碳酯:抗着床,无孕激素活性。小剂量与孕激素有协同作用,大剂量有抗孕激素活性。不受月经周期的限制,只需在房事后服用 1 片即可。

7.每日同一时间口服,如漏服或服用不正确,失败率会升高。漏服后,想起时尽快补服一片。

8.紧急避孕药是不抗早孕或致畸的,米非司酮可终止妊娠,不可混淆。


第十五章 眼科、耳鼻喉科用药

【考点1】抗眼部感染药的代表药物

1.抗眼部细菌感染药--敏感菌引起的结膜炎、角膜炎、沙眼、睑缘炎、泪囊炎。药物包括:妥布霉素、庆大霉素、新霉素、氯霉素、四环素、左氧氟沙星等。

2.抗菌药+糖皮质激素--妥布霉素地塞米松滴眼液(眼膏)、四环素可的松眼膏,可杀菌或抑菌,抑制眼部炎症反应。药物包括:妥布霉素地塞米松、四环素可的松。

3.抗眼部病毒感染药--单纯疱疹性角膜炎、带状疱疹病毒感染。药物包括:阿昔洛韦、更昔洛韦、利巴韦林、碘苷、羟苄唑。

【考点2】青光眼用药的作用特点

1.拟胆碱药--毛果芸香碱,选择性直接作用于M胆碱受体,引起缩瞳,眼压下降,并有调节痉挛等作用。由于睫状肌收缩,悬韧带松弛,使晶状体屈光度增加,故视近物清楚,看远物模糊,称为调节痉挛;

2.β受体阻断剂--噻吗洛尔、倍他洛尔等,减少睫状体的房水生成;

3.α2受体激动剂--溴莫尼定、安普乐定,促进房水流出和减少房水生成;

4.碳酸酐酶抑制剂--布林佐胺、醋甲唑胺,减少房水生成;

5.前列腺素衍生物--拉坦前列素、曲伏前列素等,通过影响葡萄膜、巩膜通道促进房水流出。

6.复方制剂--拉坦噻吗、曲伏噻吗、贝美素噻吗洛尔等。

【考点3】耳鼻喉科血管收缩药

1.肾上腺素α/α1受体激动药--麻黄碱、去氧肾上腺素、羟甲唑啉、赛洛唑啉收缩外周血管,缓解鼻黏膜充血肿胀引起的鼻塞,减少鼻腔分泌物或鼻出血。

2.组胺H1受体阻断药--左卡巴斯汀、酮替芬,消除组胺与H1受体结合而产生的过敏症状,用于季节性及常年性过敏性鼻炎的预防与治疗。

 

 


第十六章 皮肤及外用药

【考点1】痤疮治疗药

1.过氧苯甲酰--强氧化剂,遇有机物缓慢分解出新生态氧和苯甲酸,有杀灭痤疮丙酸杆菌、抗炎、轻度溶解粉刺作用,为炎性痤疮首选外用抗菌用药。

2.壬二酸--对皮肤上的各种需氧菌和厌氧菌包括痤疮丙酸杆菌和表皮葡萄球菌具有抑制和杀灭作用。减少皮肤表面脂质,抗角质化,降低色素沉着和减小黑斑病损伤。

【考点2】抗角化药的不良反应

1.局部反应--烧灼感、刺痛、瘙痒、皮肤干燥,光敏感性增强,一过性皮肤色素沉着。

2.口服异维A酸后--皮肤或黏膜(口唇、眼、鼻黏膜)干燥、肝脏氨基转移酶AST及ALT升高;精神变化(抑郁、自杀倾向、焦虑,应及时停药);光敏反应,致畸(自发性流产、胎儿发育畸形)。

【考点3】皮肤用糖皮质激素的禁忌症及用药监护

1.禁忌症

不能用于皮肤溃疡或有皮肤萎缩的部位。也不能用于局部有明显细菌、真菌及病毒感染的疾病部位。

2.用药监护

1)儿童、老年人宜选择弱效或软性激素,如地奈德、糠酸莫米松。儿童使用强效激素制剂,连续使用不应超过2周。婴儿尿布皮炎尤应慎用,外用激素制剂应限于5-7日内。

2)孕早期妇女勿用含氟激素;哺乳期妇女勿在乳房部位应用。

3)丁酸氢化可的松有致畸作用。

 


 

 

 

 


第一章 执业药师与药学服务

【考点1】药物滴注速度

1.万古霉素不宜肌内注射或直接静脉注射,滴注速度过快可致由组胺引起的非免疫性与剂量相关反应(出现红人综合征) ,突击性大量注射,可致严重低血压,静脉滴注时间控制在1小时以上。

2.两性霉素B静脉滴注速度过快有引起心室颇动和心跳骤停的可能,静脉滴注时间控制在1小时以上。

3.抑酸剂雷尼替丁静脉注射速度过快可引起心动过缓, 必须控制速度。

4.血管松弛剂罂粟碱静脉注射过快可引起呼吸抑制,并可导致房室传导阻滞、心室颤动,甚至死亡。

5.维生素K静脉注射速度过快,可见面部潮红、出汗、胸闷、血压下降,甚至虚脱等,提示应予注意,并尽量选择肌内注射。

【考点2】 药物的配伍禁忌

1.建议多巴胺不要与呋塞米配伍使用;

2.抗心功能不全药毛花苷丙与氯霉素、氨茶碱、促皮质激素、氢化可的松、辅酶A、葡萄糖酸钙、水解蛋白、门冬酰胺酶配伍可出现浑浊、沉淀、变色和活性降低;与肝素钠、卡巴克洛、硝普钠配伍可降低效价;与两性霉素B、氯化琥珀胆碱、肾上腺素、普萘洛尔、依地酸钙钠、利血平、呋塞米、谷氨酸钠配伍时发生毒副反应的危险性增大,合用时需要注意。与钙剂配伍时需谨慎。

 


第二章 药品调剂和药品管理

【考点1】四查十对

1.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

2.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

3.査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

4.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考点2】处方合法性审核

(一)处方规则

处方书写的基本要求是

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以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等。

5.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单独开具处方。

6.化学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7.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8.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9.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画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0.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1.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皮克(p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微升(μl)为单位;有些以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 片剂、丸剂、胶囊剂、散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   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12.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1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二)处方缩写词

1.服药次数或时间

缩写

中文

缩写

中文

缩写

中文

qh

每小时

bid.

每日2次

prn/sos.

必要时

q4h

4小时

tid.

每日3次

St.

立即

qd.

每日

qid.

每日4次

Ac

餐前

qn.

每晚

qod.

隔日1次

pc.

餐后

2.剂型

缩写

中文

缩写

中文

Aq.

水剂

Tab

片剂

Cap

胶囊

ung.

软膏剂

Inj.

注射剂

NS

生理盐水

Liq./Sol.

溶液

OTC

非处方药

Mist.

合剂

 

 

3.给药途径

缩写

中文

缩写

中文

i.h.

皮下的

OD.

右眼

im.

肌内注射

OS.

左眼

iv.

静脉注射

OL

左眼

ivgtt

静脉滴注

OU.

双眼

po.

口服

 

 

【考点3】处方用药与病症诊断的相符性

1.无适应证用药:咳嗽无感染诊断给予阿奇霉素口服。

2.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药品说明书外用法”(1)于患者有益;(2)有文献或循证医学等研究结果支持。

3.不合理联合用药:

1)无明确指征需联合用药;

2)单一抗菌药已能控制的感染而应用 2-3 种抗菌药;

3)盲目应用辅助治疗药(例如肿瘤);

4)一药多名等情况导致的重复用药情况。

4.过度治疗用药:滥用抗菌药物、糖皮质激素、人血白蛋白、辅助治疗药等。

5.有禁忌证用药:忽略药品说明书的提示;忽略病情和患者的基础疾病。

【考点4】药典规定必须做皮肤敏感试验的药物

1.青霉素类——青霉素钾、青霉素钠等

2.细胞色素C注射液

3.抗毒素注射液——白喉、破伤风、多价气性坏疽、肉毒等

4.血清注射液——抗蛇毒、抗炭疽、抗狂犬病毒等

5.酶注射液——降纤酶、门冬酰胺酶、抑肽酶等

6.胸腺素注射液

7.鱼肝油酸钠注射剂

【考点5】易受温度影响而变质的药品及保管方法

1.需要在冷处贮存的常用药品

胰岛素制剂、人血液制品、抗毒素、抗血清

生物制品:促红细胞生成素、重组人干扰素α 2b 制剂

多肽激素:降钙素(密钙息)鼻喷雾剂。

抗心绞痛药:亚硝酸异戊酯吸入剂。

微生态制剂:双歧三联活菌胶囊等。

抗栓药:尿激酶、链激酶、巴曲酶、降纤酶注射剂。

止血药:奥曲肽注射液、凝血酶、生长抑素(国产)。

2.需要冷藏贮存但不宜冷冻的常用药品

规定冷处储存的药品均不能冷冻,输液剂,如甘露醇、脂肪乳等不能冷冻。

3.需要冷藏贮存但不宜振摇的药品

重组人促红细胞生成素--治疗肾病和非肾病所致贫血(震荡后使用会出现纯红细胞再生障碍性贫血)。


第三章 用药安全

【考点1】一般药品适宜的服用时间

1.清晨

糖皮质激素、抗高血压药、抗抑郁药(晨重晚轻)、利尿药、硫酸镁。

2.餐前

胃黏膜保护药、促胃动力药、钙磷调节药、抗菌药物、鞣酸蛋白、降糖药(氯磺丙脲,格列喹酮,罗格列酮)、伊维菌素。

3.餐中

1)奥利司他、熊去氧胆酸、噻氯匹定、甲磺酸伊马替尼 。

2)助消化药:酵母、胰酶、淀粉酶 。

3)降糖药:二甲双胍、格列美脲、阿卡波糖 。

4)非甾体抗炎药:舒林酸、吡罗昔康、美洛昔康 。

5)抗结核药:乙胺丁醇、对氨基水杨酸。

4.餐后

1)非甾体抗炎药:阿司匹林、对乙酰氨基酚、吲哚美辛、尼美舒利、布洛芬、双

2)氯芬酸、贝诺酯

3)组胺 H2受体阻断剂

4)维生素 B1.B2

5.睡前

他汀类调血脂药;缓泻药;抗过敏药;平喘药;钙剂;催眠药;西咪替丁。

【考点2】剂型的正确使用

1.泡腾片严禁直接服用或口含;

2.舌下片含后30分钟内不宜吃东西或饮水;

3.咀嚼片在口腔内的咀嚼时间易充分;用于中和胃酸是,宜在餐后1-2小时服用;

4.含漱剂含漱后不宜马上饮水和进食,以保持口腔内药物浓度;

5.阴道栓给药后1-2小时不排尿;

6.直肠栓如栓剂变软,可放入冰箱或凉水中,直到变硬为止;推入直肠,距肛门口成人

3cm,儿童2cm;给药后1-2小时不排便;

7.缓、控释制剂一般应整片或整丸吞服,严禁嚼碎和击碎分次服用。

【考点3】药物不良反应的影响因素

1.药物因素

1)药物本身的作用:由于某些药物缺乏高度的选择性,可产生与治疗目的无关的药理作用,导致不良反应的发生。如抗肿瘤药物在杀死肿瘤细胞的同时,也可杀伤宿主的正常
细胞,导致不良反应的发生。

2)药物不良相互作用:联合用药过程中由于药物相互作用带来的不良反应常有发生,甚至造成严重后果。如抗血小板药阿司匹林与抗凝血药华法林合用可增加出血倾向。

2.患者因素

病人的年龄、性别、遗传、个体差异、基础疾病病理状态等均是药品不良反应的重要影响因素。

1)保泰松和氯霉素引起的粒细胞缺乏症,女性的发生率为男性的3倍;

2)药物性皮炎的发生率男女之比约为3∶2;

3)女性患者在妊娠期间服用阿司匹林,分娩时容易出现出血量增加,而且新生儿也有并发出血的危险;

4)吗啡可通过胎盘引起胎儿的呼吸中枢损害,滥用吗啡者的新生儿也可出现戒断症状,吗啡本身还有抑制泌乳的作用,同时也可经乳汁分泌而危害乳儿;

5)治疗剂量的沙丁胺醇可使胎儿心跳加快;

6)即将分娩的孕妇服用氨茶碱,可使新生儿出现兴奋不安、神经过敏等症状。

【考点4】妊娠妇女用药

1.药物通过胎盘影响因素

1)药物扩散的速度与胎盘表面积呈正比,与胎盘内膜的厚度呈反比。

2)随着妊娠月份的增长,药物的转运能力也随之增加。

3)脂溶性高、分子量小、离子化程度低的药物容易透过胎盘屏障。

4)弱碱性药物,胎儿血液中的药物浓度可比母体高(胎儿的体液较母体略微偏酸)。

2.药物对妊娠期不同阶段胎儿的影响

1)妊娠早期:受精后半个月以内:胚胎死亡、流产或存活发育成正常个体;受精后3周至3个月(致畸敏感期):沙利度胺可引起胎儿肢体、耳、内脏畸形;雌孕激素、雄激素可引起胎儿性发育异常;叶酸拮抗剂可导致颅面部畸形、腭裂等;氮芥类药物可引起泌尿生殖系统异常,指趾畸形。

2)胎儿形成期:妊娠5个月后用四环素可使婴儿牙齿黄染,牙釉质发育不全,骨生长障碍;镇静、麻醉、止痛、抗组胺药或其他抑制中枢神经系统的制剂,可抑制胎儿神经活动,甚至影响其大脑发育;妊娠后期使用抗凝药华法林、大剂量苯巴比妥或长期服用阿司匹林,可导致胎儿严重出血,甚至死胎;临产期使用某些药物如抗疟药、磺胺、硝基呋喃类、解热镇痛药如氨基比林、大剂量维生素K等,对红细胞缺乏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者可引起溶血;分娩前应用氯霉素可引起新生儿灰婴综合征。


【考点5】儿童用药的合理原则

1.明确诊断,严格掌握适应证;

2.根据儿童特点选择适宜的给药方案;

3.根据儿童的不同阶段严格掌握用药剂量;

4.密切监护儿童用药,防止产生不良反应。

【考点6】儿童用药剂量计算方法

按体表面积计算剂量最为合理,适用于各个年龄阶段,包括新生儿及成人,即不论任何年龄,其每平方米体表面积的剂量是相同的。

此种计算比较合理,但首先要计算儿童体表面积。

公式法:

如体重≤30kg,小儿体表面积(m2=(体重×0.035)+0.1。

如体重>30kg,小儿体表面积(m2=(体重-30)×0.02+1.05。

【考点7】肝功能不全患者用药原则

1.明确诊断,合理选药;

2.避免或减少使用对肝脏毒性大的药物;

3.注意药物相互作用,特别应避免与肝毒性的药物合用;

4.肝功能不全而肾功能正常的患者可选用对肝毒性小、并且从肾脏排泄的药物;

5.初始剂量宜小,必要时进行TDM,做到给药方案个体化;

6.定期监测肝功能,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考点8】肾功能不全患者用药原则

1.明确诊断,合理选药;

2.避免或减少使用肾毒性大的药物;

3.注意药物相互作用,特别应避免与有肾毒性的药物合用;

4.肾功能不全而肝功能正常者可选用双通道(肝肾)消除的药物;

5.根据肾功能的情况调整用药剂量和给药间隔时间,必要时进行TDM,设计个体化给药方案。

 


第四章 药物治疗管理与健康促进

【考点1】白细胞分类计数的临床意义

白细胞分类

变化

临床意义

中性分叶

核粒细胞

增多

急性感染和化脓性炎症、中毒、急性大出血、白血病、骨髓增殖性疾病及恶性肿瘤、严重的组织损伤及大量红细胞破坏。

减少

特殊感染、物理化学损害、血液病、过敏性休克、重度恶病质、脾功能亢进和自身免疫性疾病。

嗜酸性

粒细胞

增多

过敏性疾病、皮肤病与寄生虫病、血液病、用药(抗生素)、恶性肿瘤、传染病。

减少

疾病(伤寒、副伤寒)或创伤(大手术后、严重烧伤)、长期应用肾上腺皮质激素。

嗜碱性

粒细胞

增多

血液病、铅中毒、铋中毒、内分泌疾病、过敏性疾病。

减少

疾病速发型过敏反应(荨麻疹、过敏性休克)、用药(促皮质素、肾上腺皮质激素应用过量及应激反应)。

淋巴细胞

增多

传染病(百日咳、传染性淋巴细胞增多症、结核病、水痘、麻疹、风疹)、血液病、移植排斥反应。

减少

传染病的急性期、放射病、细胞免疫缺陷病、长期应用肾上腺皮质激素后或接触放射线。

单核细胞

增多

传染病或寄生虫病、血液病、亚急性细菌性心内膜炎。

【考点2】肾功能检查的临床意义

(一)血清尿素氮(BUN)

异常情况

临床意义

增高

 

1)肾脏疾病:慢性肾炎、严重的肾盂肾炎等。尿素氮测定不能作为肾病早期肾功能的测定指标,但对肾衰竭,尤其是氮质血症的诊断有特殊的价值。

2)泌尿系统疾病:泌尿道结石、肿瘤、前列腺增生症、前列腺疾病。

3)其他:脱水、高蛋白饮食、蛋白质分解代谢增高、水肿、腹水、胆道手术后、上消化道出血、妊娠后期妇女、磷、砷等化学中毒等,心输出量减少或继发于失血或其他原因所致的肾脏灌注下降均会引起BUN升高(肾前性氮质血症)。

降低

急性肝萎缩、中毒性肝炎、类脂质肾病。

(二)血肌酐(Cr)

异常情况

临床意义

增高

 

1)肾脏疾病:急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硬化、多囊肾、肾移植后的排斥反应。

2)其他:休克、心力衰竭、肢端肥大症、巨人症、失血、脱水、剧烈活动。


(三)血尿酸

异常情况

临床意义

增高

 

1)疾病:痛风、急慢性肾炎、肾结核、肾积水、紫癜、多发性骨髓炎、重症肝炎等。

2)核蛋白代谢增强:如粒细胞性白血病、骨髓细胞增生不良、溶血性贫血、

恶性贫血、红细胞增多症、甲状腺功能亢进、一氧化碳中毒、牛皮癣。

3)生理性:食用高嘌呤食物、木糖醇摄入过多、剧烈运动、禁食。

4)药源性:三氯甲烷、四氯化碳、铅中毒,或服用非甾体抗炎药(阿司匹林、贝诺酯)、利尿剂(氢氯噻嗪、托拉塞米、依他尼酸)、抗高血压药(利血平、

喷布洛尔、替米沙坦、氯沙坦、二氮嗪)、胰岛素、免疫抑制剂(环孢素、巯嘌呤、吗替麦考酚酯、他克莫司、西罗莫司)、抗结核药(吡嗪酰胺、乙胺丁醇)和维

生素(维生素C、B1)等,因减少尿酸排泄而引起高尿酸血症。

降低

1)疾病:恶性贫血、范科尼综合征。(2)饮食:高糖、高脂肪饮食。

【考点3】乙型肝炎血清免疫学检查临床意义

异常情况

临床意义

表面抗原

HBsAg(阳性)

1)提示慢性或迁延性乙型肝炎活动期。

2)慢性HBsAg携带者。

表面抗体

HBsAb(阳性)

已恢复,且对HBV具有一定的免疫力。

2)接种乙肝疫苗所产生的效果。

e抗原

HBeAg(阳性)

 

1)乙型肝炎活动期。

2)乙型肝炎加重之前,HBeAg即有升高,有助于预测肝炎病情。

3)HBsAg和HBeAg均为阳性的妊娠期妇女,可将乙型肝炎病毒传播给新生儿,其感染的阳性率为70%-90%。

e抗体

HBeAb(阳性)

 

1)HBeAg转阴的患者,即HBV部分被清除或抑制,病毒复制减少,传染性降低。

2)部分慢性乙型肝炎、肝硬化、肝癌患者可检出抗-Hbe。

3)在HBeAg和抗-HBs阴性时,如能检出抗-HBe和抗-HBc也能确诊为近期感染乙型肝炎。

核心抗体

HBcAb(阳性)

 

1)抗HBc-IgM阳性是诊断急性乙型肝炎和判断病毒复制活跃的指标,提示患者血液有较强的传染性,比HBeAg敏感得多,抗HBc-IgM阳性尚可见于慢性活动性乙型肝炎患者。

2)抗HBc-IgG阳性,高滴度表示正在感染HBV,低滴度则表示既往感染过HBV,具有流行病学的意义。

【考点4】围手术期抗菌药物的预防性应用原则——给药方案

1.静脉输注应在皮肤、黏膜切开前0.5-1小时内或麻醉开始时给药,在输注完毕后开始手术;万古霉素或氟喹诺酮类等由于需输注较长时间,应在手术前1-2小时开始给药。

2.预防用药维持时间:抗菌药物的有效覆盖时间应包括整个手术过程,清洁手术预防用药时间不超过24小时,心脏手术可视情况延长至48小时。

第五章 常见病症的健康管理

【考点1】发热

1.药物治疗

1)对乙酰氨基酚:即扑热息痛,解热作用强,镇痛作用弱,胃肠道刺激小,作用缓和持久。是退热药的首选。成人一次0.3-0.6g,每隔4小时1次,或一日4次,用于退热一日安全剂量不宜超过2g;用于镇痛,成人一次0.5-1g,一日3-4次,一日安全剂量不超过4g;儿童按体重一次10-15mg/kg,每隔4-6小时重复用药1次,每24小时不多于5次,用药不超过3天。

2)阿司匹林:有可能引起Reye’s综合征,避免用于儿童退热。

3)布洛芬:镇痛作用较强,抗炎作用较弱。胃肠道不良反应轻,易于耐受。12岁以上用于退热、镇痛,一次0.2-0.4g;用于抗炎,一次0.2-0.6g;一日3—4次,一日安全剂量按非处方药不超过1.2g,处方药不超过2.4g;1-12岁儿童,每次5-10mg/kg,每6小时一次。

2.用药注意事项及健康提示

1)解热镇痛药用于退热对症治疗,可能掩盖病情。

2)对于儿童建议体温>38.5℃时使用退热药。

3)宜在餐后服药,不宜空腹服药。

4)妊娠期、哺乳期可在正常计量下,短期应用对乙酰氨基酚。

5)布洛芬可引发流产、胎儿心脏缺陷及唇腭裂,妊娠早期和晚期禁止使用。哺乳期可以应用。以下情况禁止服用布洛芬:①服用阿司匹林或其他非甾体抗炎药后引发哮喘、荨麻疹或过敏反应者;②有活动性消化溃疡或出血者;③有高血压、心力衰竭的患者可低剂量短期服用。

【考点2】疼痛

1.解热镇痛药

1)双氯芬酸缓释片:推荐剂量为每日 1 次,每次 75mg,最大日剂量为 150mg;对夜间及清晨疼痛症状较重的患者,应在傍晚服用 75mg。

2)塞来昔布:急性疼痛推荐剂量每日 400mg;骨性关节炎推荐每日剂量为 200mg。

3)双氯芬酸钠二乙胺乳胶剂:外用缓解肌肉、软组织、关节的轻至中度疼痛。严重疼痛者可在以上药物的基础上+氨酚羟考酮(短期、按需使用)。

2.腹痛:胃肠绞痛、胆道痉挛可选用可用氢溴酸山莨菪碱、颠茄浸膏片。

3.头痛

1)长期精神紧张者应用地西泮。

2)发作性紧张性头痛可用阿司匹林、罗通定、双氯芬酸、麦角胺咖啡因、佐米曲普坦。

3)伴有反复性偏头痛——麦角胺咖啡因、罗通定、苯噻啶。

4.神经痛

三叉神经痛首选卡马西平、加巴喷丁,无效可改用苯妥英钠、阿米替林等。

5.关节疼

硫酸氨基葡萄糖选择性地作用于骨性关节炎,缓解关节疼痛、改善关节功能。饭时或饭后服用,以减少胃肠道不良反应。


【考点3】普通感冒与流行性感冒

1.普通感冒

1)成人:解热镇痛药、减鼻充血药、抗组胺药。在症状出现后24h内开始每天75mg醋酸锌或葡萄糖酸锌含片,可缓解咳嗽和流涕。

2)儿童:①每天6次盐水冲洗鼻腔;②≥2月,且肛温≥39.0℃或口温≥38.5℃或腋温≥38.2℃儿童可选用对乙酰氨基酚用于退热;③≥6月,可选对乙酰氨基酚或布洛芬;④≥2岁睡前胸部、颈部涂抹含樟脑、薄荷脑、桉树油的软膏,缓解鼻塞,降低夜间咳嗽;⑤≥12个月睡前服用蜂蜜,可减少咳嗽的频率和程度。

3)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如服用阿司匹林作为二级预防用药,可选用对乙酰氨基酚解热、镇痛。不可选用麻黄碱等减鼻充血药。不建议应用减轻鼻充血药麻黄碱。

2.流行性感冒(最好发病48h内抗病毒治疗)药物:①神经氨酸酶抑制剂,对甲型、乙型流感均有效,首选奥司他韦,妊娠及哺乳期妇女也可选用,有神经系统不良反应;②M2离子通道阻滞剂,金刚烷胺、金刚乙胺,对甲流耐药;③血凝素抑制剂,阿比多尔,用于甲型、乙型流感的治疗,疗程5天。

【考点4】口腔溃疡的药物治疗

口腔溃疡又称复发性口疮,胃肠功能紊乱、体内缺乏锌铁、微循环障碍、免疫功能低下、维生素缺乏、精神紧张、睡眠不足、肠道寄生虫病、局部创伤等常诱发溃疡。治疗以局部用药为主。

1.5%甲硝唑含漱液:早晚刷牙后含漱、口腔异味。

2.氯己定含漱液:可使牙齿着色、舌苔变黑、味觉失调。早晚刷牙后含漱。

3.西地碘含片(华素片):直接卤化细菌的体蛋白,杀菌力强,对细菌繁殖体、芽孢和真菌也有杀灭作用。有轻度刺激感。

4.溶菌酶含片:杀菌、消肿、止血作用。

5.甲硝唑口腔粘贴片:三餐后用,临睡前加用1片。使用期间,不得饮酒。

6.地塞米松粘贴片:一日总量不得超过3片,连续使用不得过1周。频繁应用可引起局部组织萎缩,易引起继发的真菌感染等。

7.中成药:西瓜霜粉、冰硼咽喉散、珠黄吹喉散(注意不要吸气)。

8.复方甘菊利多卡因凝胶:局部涂布镇痛。

9.维生素C、复合维生素B:维持正常的代谢功能,促进病损愈合。

【考点5】便秘的药物治疗

1.容积性泻药——欧车前、膳食纤维、羟甲基纤维素等。

2.渗透性泻药——乳果糖、聚乙二醇 4000、硫酸镁。

3.刺激性泻药——比沙可啶、酚酞、中药类的芦荟胶囊、六味安消、三黄片、番泻叶等。

4.润滑性泻药——多库酯钠、石蜡油、甘油。

5.促动力药——莫沙必利、普芦卡必利,为 5-羟色胺(5-HT4)受体激动剂。


【考点6】腹泻的药物治疗

1.抗感染药物:喹诺酮类为首选,复方磺胺甲嗯唑为次选。(轻至中度腹泻一般不选用抗感染的药物)适用症:发热伴有黏液脓血便的急性腹泻;持续的志贺菌属、沙门菌属、弯曲菌属感染或原虫感染;感染发生在老年人、免疫功能低下者、败血症患者;中至重度旅行者腹泻患者。

2.消化不良性腹泻:胰腺功能不全时服用胰酶;摄食蛋白而致消化不良者可服用胃蛋白酶;腹泻伴腹胀者可服用乳酶生或二甲硅油。

3.肠黏膜保护剂和吸附剂:双八面蒙脱石散。

4.激惹性腹泻:注意腹部保暖,控制饮食。口服乳酶生或微生态制剂。

5.微生态制剂:肠道微生态失衡可能是成人急性感染性腹泻的诱发因素或其不良后果;避免与抗生素、蒙脱石、小檗碱和鞣酸蛋白同时应用,如需合用,至少应间隔 2-3 小时。

6.抗动力药:首选洛哌丁胺,多用于无侵袭性腹泻症状的轻至中度旅行者腹泻;伴发热或明显腹痛等疑似炎性腹泻以及血性腹泻的患者应避免使用;适用于 6 岁以上儿童和成人。

口服补液盐Ⅲ(ORS) 预防脱水或纠正脱水。

【考点7】沙眼的药物治疗

1.磺胺醋酰钠滴眼液

2.硫酸锌滴眼液

3.金霉素眼膏

4.红霉素眼膏

5.2%硝酸银

6.口服米诺环素

7.海螵蛸摩擦法

【考点8】急性结膜炎的药物治疗

1.急性卡他性结膜炎:四环素、金霉素、红霉素、利福平、杆菌肽眼膏、酞丁安、磺胺醋酰钠滴眼液;转为慢性或卡他莫拉菌、大肠埃希菌、变形杆菌感染,应用xx沙星、四环素眼膏。

2.铜绿假单胞菌性结膜炎:及早应用妥布霉素滴眼液/眼膏。

3.流行性结膜炎:0.1%酞丁安、阿昔洛韦滴眼液、0.1%碘苷滴眼液。

4.流行性出血性结膜炎:0.1%羟苄唑、0.1%利巴韦林滴眼液。

5.过敏性结膜炎:醋酸可的松、醋酸氢化可的松或色甘酸钠滴眼液和眼膏,连续应用不得超过 2 周。

6.春季卡他性结膜炎:2%色甘酸钠滴眼液。

7.非感染性结膜炎(风沙、灰尘、倒睫等):0.5%硫酸锌滴眼液。

【考点9】手足真菌感染的临床表现

分型

临床表现

间擦糜烂型

常发生在第3.4趾间,也可波及全趾,趾间皮肤浸软、脱皮、部分趾间皮肤皲裂,有时有红色的糜烂面,有臭味,夏重冬轻。

水疱型

常发生在足趾、足缘部,常有水疱成群或散在,局部皮肤潮红,有时继发细菌感染,水疱变为脓疱,以夏季多见。

鳞屑型

常发生在足跖部,损害以鳞屑为主,伴有稀疏而干燥的小水疱,局部有红斑、丘疹,四季皆可发生,以夏季多见或加重。

角化型

常发生在足跟、足跖、足旁部,皮肤干燥粗厚、角化过度,皮肤纹理增宽,易发生皲裂,四季皆可发生,以冬季多见或加重。


第六章 呼吸系统常见疾病

【考点1】急性气管-支气管炎的药物治疗

通常为对症和支持疗法,若诊断不明确时,检测降钙素元有助于决定抗菌药物的使用。

1.镇咳——右美沙芬,避免使用可待因

2.祛痰——愈创木酚甘油醚

3.抗过敏,缓解打喷嚏、流鼻涕——苯海拉明

4.减充血——伪麻黄碱

5.伴有喘息——沙丁胺醇

6.流感——奥司他韦、扎那米韦

7.百日咳——大环内酯类

【考点2】肺结核的药物治疗及不良反应

1.异烟肼(H):杀菌力最强,特别是早期杀菌力,不良反应有周围神经病,肝损伤,皮肤超敏反应等。

2.利福平(R):对偶尔繁殖的半休眠 C 菌群有独特杀菌作用,不良反应有体液橘红色,肝毒性,流感样症状,皮肤超敏反应等。

3.乙胺丁醇(Z):仅对生长快速的 A 群菌有效,不良反应尿酸升高,球后视神经炎等。

4.吡嗪酰胺(E):主要是杀灭巨噬细胞内酸性环境中的结核菌,不良反应痛风,肝损伤,皮肤超敏反应等。

5.二线药物:(1)氟喹诺酮类;(2)注射用氨基糖苷类;(3)卷曲霉素;(4)乙硫异烟胺和丙硫异烟胺;(5)环丝氨酸和特立齐酮;(6)对氨基水杨酸、链霉素、贝达喹啉和德拉马尼;贝达喹啉和德拉马尼主要用于严重的耐多药结核病。

 


第七章 心血管系统常见疾病

【考点1】常用降压药物

1.钙离子拮抗剂:(1)二氢吡啶类钙通道阻滞剂—地平:显著降低高血压患者脑卒中风险。尤其适用于老年高血压、单纯收缩期高血压、伴稳定性心绞痛、冠状动脉或颈动脉粥样硬化及周围血管病患者;不良反应有心跳加快、面部潮红、脚踝部水肿、牙龈增生等。(2)非二氢吡啶类钙通道阻滞剂:维拉帕米、地尔硫卓,较少用于降压治疗,2-3度房室传导阻滞、心力衰竭患者禁止使用。

2.血管紧张素转化酶抑制剂(ACEI)和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剂(ARB):ACEIxx普利、ARBxx沙坦,尤其适用于伴慢性心力衰竭、心肌梗死后伴心功能不全、糖尿病肾病、慢性肾病、代谢综合征、蛋白尿或微量白蛋白尿患者;前者有干咳,皮疹,血管神经性水肿,味觉障碍,高钾血症等不良反应,后者无干咳;双侧肾动脉狭窄、高钾血症、妊娠妇女禁用。

3.利尿剂

1)氢氯噻嗪、吲达帕胺:适用于老年高血压、单纯收缩期高血压或伴心力衰竭患者;不良反应有血糖、血钙、血尿素氮、尿酸、肌酐升高、血钾降低,小剂量对代谢影响很小,长期大剂量应用可影响糖、脂代谢;痛风禁用;高尿酸血症、肾功能不全者慎用。

2)呋噻米:可导致低血钾,肾功能不全者可用。

3)阿米洛利、螺内酯:可导致高血钾,螺内酯--男性乳房发育。

4.β-受体阻断剂:美托洛尔、比索洛尔—选择性β1受体阻断剂,尤其适用于交感神经活性增高以及高动力状态的高血压患者,如伴有快速型心律失常、冠心病、慢性心力衰竭的患者;可影响糖脂代谢,长期应用突然停药可发生反跳现象(撤药综合征);非选择性β受体阻断剂(如普萘洛尔)禁用于哮喘患者;高度心脏传导阻滞禁用;慢性阻塞性肺病、运动员、周围血管病或糖耐量异常者慎用。

5.α-受体阻断剂:xx唑嗪,不作为首选药降压。适用高血压伴前列腺增生患者,也用于难治性高血压患者;入睡前服用,直立性低血压者禁用。


【考点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用药基本思路

1.稳定型心绞痛→抗心绞痛治疗+抗血小板;

2.不稳定型心绞痛(UA)→抗心绞痛治疗+抗凝;

3.非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NSTEMI)→抗心绞痛治疗+抗凝;

4.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STEMI)→抗心绞痛治疗+溶栓。

需要根据冠状动脉病变情况和患者对手术的耐受程度及医院等因素综合考虑,可以选择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PCI)或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CABG)。

【考点3】冠心病的一级预防

1.生活方式干预——合理饮食(低盐、低脂、富含水果和蔬菜)、戒烟、规律运动、控制体重、心理平衡。

2.血脂异常干预——所有血脂异常患者首先进行强化生活方式干预。LDL-C是降脂治疗的首要目标,首选他汀类药物。在LDL-C达标时,非HDL-C达标是降脂治疗的次级目标。

3.血糖监测与控制——首先进行强化生活方式干预,3-6个月无效可口服二甲双胍或阿卡波糖。

4.血压监测与控制——鼓励家庭自测血压。

【考点4】特殊人群血脂异常管理

1.糖尿病:40岁以上糖尿病患者(ASCVD高危人群)血清LDL-C水平应控制在2.6mmol/L以下,保持HDL-C目标值在1.0mmol/L以上。

2.高血压:建议中等危险就启动他汀治疗。

3.代谢综合征:目标是LDL-C<2.6mmol/L、TG<1.7mmol/L、HDL-C≥1.0mmol/L。

4.脑卒中:目标是LDL-C<1.8mmol/L。

注意:辛伐他汀、洛伐他汀与苯磺酸氨氯地平合用时,日剂量不得超过20mg。

 


第八章 神经精神系统常见疾病

【考点1】缺血性脑血管病

1.急性期治疗(2周内)

1)溶栓:发病 3h 内和 3-4.5 小时的,没有禁忌症者阿替普酶(rt-PA)的静脉溶栓治疗;

2)抗血小板:不能溶栓者尽早给予 150-300mg/d;溶栓治疗者在溶栓 24h 后开始使用,急性期后改为预防剂量(50-150mg)。对不能耐受阿司匹林者,可选用氯吡格雷。

3)抗凝:一般不推荐,特殊情况可在溶栓 24h 后开始;

4)降纤药物:不适合溶栓并经过严格筛选的高纤维蛋白原脑梗死患者可选用。药物:巴曲酶、降纤酶、蕲蛇酶等;

5)扩容治疗:一般不推荐,低血压或脑血流低灌注所致的缺血型脑卒中可考虑;

6)控制血压:收缩压≥200mmHg 或舒张压≥110mmHg,或伴有严重心功能不全等,可降压治疗,目标收缩压≤180mmHg 且舒张压<100mmHg,药物:拉贝洛尔、尼卡地平等;颅内压或脑水肿甘露醇静滴,还可选用甘油果糖或呋塞米(与甘露醇交替使用可减轻不良反应);

7)控制血糖:控制目标为 7.8-10mmol/L,药物:高-胰岛素/低-葡萄糖溶液;

8)神经保护剂与改善脑循环:丁基苯酞、胞二磷胆碱、依达拉奉、尼莫地平等 ;

9)中药:丹参、川芎嗪、三七、葛根素、银杏叶制剂等。

2.溶栓禁忌症有出血风险的患者不可应用。

【考点2】癫痫

(一)临床表现

1.全面性发作(大发作)

表现为意识丧失、抽搐、强直、阵挛、昏睡的过程,可口吐白沫、二便失禁,可能出现继发伤害。

2.部分性发作(小发作)

可有失神发作(短暂意识丧失、停止活动、颤动、手持物品跌落),肌肉失去张力或痉挛、体感异常等。

3.癫痫持续状态

连续发作超过5分钟。1岁以内及65岁以上发病率最高。

(二)治疗

癫痫

类型

持续状态

地西泮静脉注射

小发作

乙琥胺

大发作

苯妥英钠

大发作+小发作(混合型)

丙戊酸钠

精神运动发作

卡马西平

【考点3】帕金森病

(一)临床表现

1.震颤——特征性的表现是静止性震颤,搓丸样,也可为摆动样或姿势性或运动性震颤。

2.肌强直——齿轮样或铅管样,肩带肌和骨盆带肌受累更显著。

3.运动迟缓和步态异常——步态异常呈“慌张步态”是帕金森的最突出表现。

4.平衡障碍——姿势反射障碍。

5.非运动症状——如便秘、低血压。

(二)常用抗帕金森病药物

1.抗胆碱药

代表药物:苯海索。

2.促多巴胺释放剂

代表药物:金刚烷胺。

3.复方左旋多巴

代表药物:苄丝肼-左旋多巴、卡比多巴-左旋多巴。

4.多巴胺受体激动剂

代表药物:普拉克索、溴隐亭、培高利特。

5.MAO-B抑制剂

代表药物:司来吉兰、雷沙吉兰。

6.COMT抑制剂(儿茶酚胺氧位甲基转移酶抑制剂)

代表药物:恩托卡朋、托卡朋。

【考点4】痴呆的药物治疗

1.胆碱酯酶抑制剂——多奈哌齐、卡巴拉汀、加兰他敏

2.非竞争性 N-甲基天冬氨酸受体(NMDA)拮抗剂——美金刚

3.药物相互作用

1)胆碱酯酶抑制剂——酮康唑、红霉素、帕罗西汀通过抑制肝药酶可使加兰他敏作用增强。

2)美金刚——尿液碱化剂(碳酸酐酶抑制剂、碳酸氢钠)可降低美金刚的清除率而使药物血浆浓度升高。氯化铵可酸化尿液增加美金刚的排泄。与其他经肾小管分泌排泄的药物(氢氯噻嗪、氨苯蝶啶、二甲双胍、西咪替丁、雷尼替丁、奎尼丁、烟碱)同服,理论上会改变美金刚和其他药物的血药浓度。


【考点5】抑郁症的药物治疗

1.三环类药物(TCAs):丙咪嗪、多塞平、阿米替林、氯米帕明,有抗胆碱能、直立性低血压、心血管和镇静等不良反应;

2.选择性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SSRIs):氟西汀、帕罗西汀、舍曲林、氟伏沙明、西酞普兰,抗焦虑和抗抑郁双重作用,是全球范围内公认的一线抗抑郁药物,很少引起镇静作用。SSRIs的共性有:(1)广谱性;(2)高效性;(3)起效缓;(4)依从性好(每日1次);(5)安全性高。

3.5-羟色胺和NE再摄取抑制剂(SNRI):文拉法辛、度洛西汀,对SSRI无效的严重抑郁症患者也有效。疗效与剂量有关;安全性和耐受性好,均可诱发躁狂,可导致血压轻度升高。

4.NE和特异性5-HT能抗抑郁药(NaSSAs):米氮平,尤其适用于治疗伴有睡眠障碍或焦虑障碍的抑郁症,最常见不良反应是体重增加,偶见直立性低血压。

5.5-羟色胺受体拮抗和再摄取抑制剂(SARI):曲唑酮,适用于各种轻、中度抑郁发作。不良反应:阴茎异常勃起,心脏病患者慎用,不宜与降压药联用。

6.单胺氧化酶抑制剂:吗氯贝胺,不能和其他抗抑郁药同时应用。

7.抗抑郁药的合理应用与药学监护

1)剂量逐步递增,尽可能采用最小有效剂量,使不良反应减至最小。

2)多数抗抑郁药2周内开始起效,但通常需要4-6周才产生充分效果。应尽可能单一用药,应足量、足疗程治疗。

3)换药需注意:氟西汀需停药5周才能换用MAOIs,其他SSRIs需停药2周再换用MAOIs。MAOIs停2周后才能换用SSRIs。

4)当换药治疗无效时,可考虑两种作用机制不同的抗抑郁药联合使用。一般不主张联用两种以上抗抑郁药。

 


第九章 消化系统常见疾病

【考点1】胃食管反流病

(一)一般治疗——改善生活方式:

1.抬高床头15-20cm;

2.睡前2-3小时不宜再进食,白天进餐后不宜立即卧床;

3.肥胖者减轻体重可以减少反流;

4.戒烟、禁酒;

5.降低腹压(避免穿紧身衣等);

6.避免摄入高脂饮食、巧克力、咖啡与含咖啡因饮料、酸性与刺激性食品等。

(二)药物治疗——抑制胃酸分泌是目前治疗胃食管反流病的主要措施:

1.初始治疗——目的是尽快缓解症状,治愈食管炎。

抑酸目标是胃内pH≥4,保持16小时以上。

1)PPI是GERD治疗的首选药物。PPI标准剂量治疗RE8周的内镜下愈合率为90%。

2)H2RA(H2受体阻断剂)的抑酸效果不及PPI,仅适用于轻至中度的GERD治疗。且4-6周后大部分患者出现药物耐受,长期疗效不佳。

3)当抑酸药物治疗GERD效果不佳时,可考虑联合应用促动力药物,特别是对于伴有胃排空延迟的患者。

2.维持治疗——GERD是一种慢性疾病,停药半年后的食管炎与反流症状复发率分别为80%和90%。为了控制症状、预防并发症,通常需采取维持治疗。

维持治疗的方法包括按需治疗和长期治疗。

【考点2】四联疗法(PPI+铋剂+2种抗生素)

1.常用抗生素组合及剂量(餐后给药):

抗生素1

抗生素2

阿莫西林1000mg bid

克拉霉素500mg bid

阿莫西林1000mg bid

左氧氟沙星500mg qd或200mg bid

阿莫西林1000mg bid

呋喃唑酮100mg bid

四环素500mg bid或tid

甲硝唑400mg tid或qid

四环素500mg bid或tid

呋喃唑酮100mg bid

阿莫西林1000mg bid

甲硝唑400mg tid或qid

阿莫西林1000mg bid

四环素500mg bid或tid

2.常用PPI和铋剂剂量(餐前0.5h给药,bid):

PPI

铋剂

艾司奥美拉唑20mg

枸橼酸铋钾220mg

雷贝拉唑10mg或20mg

胶体果胶铋200mg(待确定)

奥美拉唑20mg

 

兰索拉唑30mg

 

泮托拉唑40mg

 

艾普拉唑5mg

 


【考点3】溃疡性结肠炎的药物治疗

1.氨基水杨酸制剂(主要成分为5-氨基水杨酸)

1)5-ASA的前体药物有:柳氮磺吡啶、巴柳氮、奥沙拉秦;

2)5-ASA缓、控释制剂:美沙拉秦;

3)局部:栓剂、灌肠剂、泡沫剂、凝胶剂。

2.糖皮质激素 是目前控制病情活动的有效药物,用于氨基水杨酸制剂治疗无效、急性发作期或重症患者。

3.免疫抑制剂和生物制剂(可用于糖皮质激素无反应时)

1)硫唑嘌呤或巯嘌呤;

2)环孢素A;

3)英夫利西单抗(是目前较为有效的诱导及维持缓解的药物)。


第十章 常见内分泌及代谢性疾病

【考点1】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的药物治疗

1.左甲状腺素(L-T4)治疗

治疗目标是将血清TSH和甲状腺激素水平恢复到正常范围内,需要终生服药。( T3是主要的生理活性物质,T4要转变为T3才能发挥作用。)

2.亚临床甲减的处理

目前认为在下述情况需要给予L-T4冶疗:

高胆固醇血症、血清TSH>10mIU/L。

3.黏液水肿性昏迷的治疗

1)补充甲状腺激素,首选T3静脉注射。

2)保温、供氧、保持呼吸道通畅。

3)氢化可的松200-300mg/d持续静脉滴注,清醒后逐渐减量。

4)根据需要补液,但是液体入量不宜过多。

5)控制感染,治疗原发疾病。

【考点2】糖尿病的药物治疗

1.1型糖尿病的药物治疗

首选胰岛素治疗,或与α-葡萄糖苷酶抑制剂、双胍类降糖药联合。

2.2型糖尿病的药物治疗:

1)2型肥胖型糖尿病患者,首选二甲双胍。

2)不耐受二甲双胍患者,可选用α-葡萄糖苷酶抑制剂或促胰岛素分泌剂。消渴丸含有格列本脲的成分,两者不合用。

3)单纯餐后血糖高,而空腹和餐前血糖不高,首选α-葡萄糖苷酶抑制剂。

4)糖尿病合并肾病者可选用格列喹酮。格列喹酮、格列吡嗪、格列齐特用于肾功能轻中度受损患者无需调整剂量。

【考点3】痛风的药物治疗

1.降尿酸治疗。

2.碱化尿液治疗(维持pH在6.2-6.9),口服碳酸氢钠、枸橼酸氢钾钠等。

3.痛风急性发作期的药物治疗。

4.降尿酸治疗初期痛风急性发作的预防。

5.痛风结石治疗:血尿酸降至300μmol/L以下并维持6个月以上,痛风结石可逐渐溶解、缩小。结石较大可手术治疗。

 


第十一章 泌尿系统常见疾病

【考点1】尿路感染的药物治疗

(一)一般治疗

膀胱刺激征和血尿明显者,可口服碳酸氢钠片1gtid,以碱化尿液,缓解症状抑制细菌生长、避免形成血凝块,对应用磺胺类抗菌药物者还可增强药物的抗菌活性并避免尿路结晶形成。

(二)抗尿路感染药物治疗

总体原则:选用致病菌敏感的抗菌药物。无病原学结果前,一般首选对革兰阴性杆菌有效的抗菌药物,尤其是初发UTI。治疗3天症状无改善,应按药敏结果调整用药。

1)急性膀胱炎:磺胺类、喹诺酮类、半合成青霉素类或头孢菌素类等抗菌药物,任选一种药物连用3天;停服抗菌药物7天后,需进行尿细菌定量培养。如阴性表示已治愈,如仍有菌尿,应继续给予2周抗菌治疗。

2)肾盂肾炎:病情较轻者,门诊口服给药,10-14日;常用药物有喹诺酮类、半合成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严重感染全身症状重,住院治疗静脉给药,热退后继续用药3日再改为口服抗菌药物,不少于2周疗程;对于多重耐药革兰阴性菌感染者,可选用xx培南;病情严重且尿培养提示革兰阳性球菌,应经验性选择万古霉素。

3)妊娠期尿路感染:宜选用毒性小的抗菌药物(阿莫西林、呋喃妥因或头孢菌素类等);急性膀胱炎治疗时间为3-7日;急性肾盂肾炎静脉滴注半合成广谱青霉素或第三代头孢菌素,疗程两周;反复发生尿感者,可用呋喃妥因行长程低剂量抑菌治疗。妊娠后期不宜应用,足月孕妇(妊娠≥37周)禁用。

【考点2】良性前列腺增生症的药物治疗

1.α肾上腺素能受体阻断剂:xx唑嗪、坦索罗辛,减轻前列腺张力和膀胱出口梗阻,达到减轻症状的目的。治疗优势在于数小时到数天后症状即有改善,不影响前列腺体积和血清前列腺特异抗原(PSA)水平;不良反应:直立性低血压、眩晕、头痛、乏力、困倦等,坦索罗辛为高选择性α1A受体阻滞剂,无心血管方面不良反应。

2.5α还原酶抑制剂:非那雄胺、度他雄胺,适应证是伴有前列腺体积增大的患者,可缩小前列腺体积和减少急性尿潴留发生的风险。不良反应包括性欲降低、勃起功能减退、射精障碍等。一般经过3-6个月治疗后,可观察到BPH/LUTS缓解。度他雄胺显效快,服用1个月内即能缓解症状。血清PSA水平降低约50%。

3.抗胆碱能药物:奥昔布宁、索利那新、托特罗定,用于针对伴发膀胱过度活动症(OAB)的BPH患者;主要不良反应是口干、尿潴留;严重胃肠动力障碍、重症肌无力、闭角型青光眼、正在使用酮康唑等强力CYP3A4抑制剂的重度肾功能不全和或肝功能障碍患者禁用。

4.联合治疗:(1)α1受体阻断剂和5α还原酶抑制剂合用;(2)α1受体阻断剂与M受体阻断剂合用。用于膀胱过度活动症的BPH患者,在缓解尿频、减少夜尿方面优于单药治疗,但有明显残余尿的BPH/LUTS患者应慎用M受体阻断剂。

5.植物制剂:锯叶棕、普适泰。

 


第十二章 血液系统常见疾病

【考点1】缺铁性贫血的药物治疗

1.口服铁剂——硫酸亚铁、右旋糖酐铁、琥珀酸亚铁、多糖铁复合物。

2.静脉铁剂治疗——右旋糖酐铁、蔗糖铁(静注、肌注)。

3.用药注意事项与患者教育

1)服药前解释:铁剂可引起肠道蠕动减慢--引起便秘;空腹服用吸收最好,部分患者胃肠道反应较重,可在餐后服用;铁剂使大便颜色变黑。

2)食物、药物与铁剂的相互作用

①食物-铁剂相互作用:促进铁剂吸收——肉类、果糖、氨基酸、维生素 C;抑制铁剂吸收——牛奶、蛋类、钙剂、磷酸盐、草酸盐、茶和咖啡。

②药物-铁剂相互作用:促进铁剂吸收——维生素 C、稀盐酸;抑制铁剂吸收——抑酸药物(质子泵拮抗剂、H2受体拮抗剂);四环素、考来烯胺、碳酸氢钠。

 

第十三章 肿瘤

【考点1】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

1.环磷酰胺——出血性膀胱炎——美司钠

2.甲氨蝶呤、博来霉素——间质性肺炎

3.柔红霉素、X柔比星——心脏毒性——右雷佐生

4.奥沙利铂、长春碱类——神经毒性——“避冷”

5.伊立替康——迟发性腹泻

6.紫杉醇——超敏反应

7.“替尼”——皮肤毒性(痤疮痒皮疹)

8.长春新碱、博来霉素——骨髓抑制小

9.氟尿嘧啶:可沿静脉出现迂回线状色素沉着和迅速晒黑而无灼痛或红斑。

 


第十四章 常见骨关节疾病

【考点1】常用抗类风湿关节炎药物

1.非甾类抗炎药(NSAIDs)

1)双氯芬酸;

2)萘丁美酮;

3)美洛昔康;

4)塞来昔布。

(后两者为选择性的COX-2抑制剂,能明显减少严重的胃肠道不良反应)

2.改善病情的抗风湿药(DMARDs)

1)甲氨蝶呤(MTX);   

2)柳氮磺吡啶(SSZ);

3)来氟米特(LEF);    

4)抗疟药:氯喹和羟氯喹;

5)青霉胺;(6)金诺芬;    

7)硫唑嘌呤(AZA);

8)环孢素(Cs);          

9)环磷酰胺(CYC)。

3.生物制剂

1)肿瘤坏死因子(TNF-α)拮抗剂:依那西普、英夫利西单抗和阿达木单抗;

2)白细胞介素-6(IL-6)拮抗剂;

3)白细胞介素(IL-1)拮抗剂:阿那白滞素是目前唯一被批准用于治疗RA的IL-1拮抗剂;

4)抗CD20单抗:利妥昔单抗;

5)细胞毒性T淋巴细胞相关抗原4-免疫球蛋白(CTLA4-Ig):阿巴西普。

4.糖皮质激素

泼尼松

5.植物药制剂

1)雷公藤;(2)青藤碱;(3)白芍总苷。

 


第十五章 常见病毒性疾病

【考点1】乙肝两对半

1.表面抗原(HBsAg)阳性———感染了

2.表面抗体(HBsAb)阳性———有免疫力了

3.e抗原(HBeAg)阳性———病毒在复制

4.e抗体(HBeAb)阳性———发病或恢复

5.核心抗体(HBcAb)———IgM阳性,病毒在复制

【考点2】HIV暴露处理与预防阻断

1.暴露后局部处理原则

1)用肥皂液和流动的清水清洗被污染局部。

2)污染眼部等黏膜时,应用大量等渗氯化钠溶液反复冲洗。

3)存在伤口时,应轻柔地由近心端向远端挤压伤处, 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 ,再用肥皂液和流动的清水冲洗伤口。

4)用75%酒精或0.5%碘伏对伤口局部进行消毒、 包扎处理。

2.暴露后预防性用药原则

首选:恩曲他滨-替诺福韦+拉替拉韦或多替拉韦。

替代:洛匹那韦-利托那韦、达芦那韦-利托那韦。

合并肾功能下降:齐多夫定-拉米夫定。

时间:2小时内预防用药,最好不超过24小时;超过24小时也建议预防用药。疗程为连续服用28日。

 

 


第十六章 妇科系统常见疾病

【考点1】MHT临床应用基本原则

1.适应证

具有绝经相关症状并影响生活质量、泌尿生殖道萎缩相关问题和骨质疏松及风险因素者。在卵巢功能开始衰退并出现相关症状时即可应用(如果绝经10年后再开始用MHT,则不良反应的风险增加)。

2.禁忌证

已知或可疑妊娠、原因不明的阴道流血 、已知或可疑患性激素依赖性恶性肿瘤、近6个月内患活动性静脉或动脉血栓栓塞性疾病、严重肝肾功能障碍、血卟啉病、耳硬化症、脑膜瘤(禁用孕激素)等。

3.慎用情况

宫肌瘤、子宫内膜异位症、子宫内膜增生史、未控制的糖尿病及严重高血压、血栓形成倾向、胆囊疾病、癫痫、哮喘、高催乳素血症、系统性红斑狼疮、乳腺良性疾病、乳腺癌家族史,及已完全缓解的部分性激素依赖性恶性肿瘤(如子宫内膜癌、 卵巢上皮性癌等)。

【考点2】MHT具体治疗方案

1)单纯孕激素补充治疗:适用于绝经过渡早期。

2)单纯雌激素补充治疗:适用于已切除子宫的妇女。

3)雌、孕激素序贯用药:适用于有完整子宫、围绝经期或绝经后期仍希望有月经样出血的妇女。

4)雌、孕激素连续联合用药:适用于有完整子宫、绝经后期不希望有月经样出血的妇女。

【考点3】避孕主要控制生殖过程中3个关键环节

1)抑制精子与卵子产生;

2)阻止精子与卵子结合;

3)使子宫内环境不适宜受精卵着床和发育。目前常用的避孕方法有工具避孕、药物避孕、宫内节育器、自然避孕和绝育术。男用避孕办法主要是阴茎套和男性绝育术。

 

第十七章 中毒解救

【考点1】中毒后药物的拮抗解毒

1.物理性拮抗剂

药用炭等可吸附中毒物质,蛋白、牛乳可沉淀重金属,并对黏膜起保护润滑作用。

2.化学性拮抗剂

如弱酸中和强碱,弱碱中和强酸,二巯丙醇夺取已与组织中酶系统结合的金属物等。

3.生理性拮抗剂

生理拮抗剂能拮抗中毒毒物对机体生理功能的扰乱作用,例如阿托品拮抗有机磷中毒、毛果芸香碱拮抗颠茄碱类中毒。

【考点2】特殊解毒剂

特殊解毒剂

用途

二巯丙醇

常用于砷、汞、金、铋及酒石酸锑钾中毒。

二巯丁二钠

(二巯琥珀酸钠)

用于锑、铅、汞、砷的中毒,并预防镉、钴、镍的中毒。

依地酸钙钠

(解铅乐、EDTA Ca-Na)

用于铅、锰、铜、镉等中毒,尤以铅中毒疗效好,也可用于镭、钚、铀、钍中毒。

青霉胺

D-盐酸青霉胺)

用于铜、汞、铅中毒的解毒,治疗肝豆状核变性病。

亚甲蓝

(美蓝)

用于氰化物中毒,小剂量可治疗高铁血红蛋白血症(亚硝酸盐中毒等)。

硫代硫酸钠(次亚硫酸钠)

用于氰化物中毒,也用于砷、汞、铅中毒。

碘解磷定

(解磷定)

用于有机磷中毒

氯解磷定

用于有机磷中毒

双复磷

用途同氯解磷定。其特点是能通过血脑屏障。

双解磷

用途同双复磷。但其不能通过血脑屏障。

盐酸戊乙奎醚

用于有机磷农药中毒和中毒后期或胆碱酯酶(ChE)老化后维持阿托品化

亚硝酸钠

用于治疗氰化物中毒

盐酸烯丙吗啡

用于吗啡、哌替啶急性中毒

谷胱甘肽

用于丙烯腈、氟化物、一氧化碳、重金属等中毒

乙酰胺

(解氟灵)

用于有机氟杀虫农药中毒

乙酰半胱氨酸

用于对乙酰氨基酚过量所致的中毒

纳洛酮

用于急性阿片类中毒(表现为中枢和呼吸抑制)及急性乙醇中毒

氟马西尼

用于苯二氮䓬类药物过量或中毒

【考点3】阿片类中毒

1.中毒表现

轻度阿片类中毒:头痛,头晕,恶心,呕吐,兴奋或抑制,出现幻想,失去时间和空间感觉。

重度中毒:昏迷、针尖样瞳孔和呼吸的极度抑制为吗啡中毒的三联症状。

2.救治措施

1)口服中毒,以 1:5000 高锰酸钾溶液洗胃,以硫酸镁溶液或硫酸钠溶液导泻;中毒较久的口服中毒患者,仍应洗胃,禁用阿朴吗啡催吐。

皮下注射过量中毒,迅速用止血带扎紧注射部分上方,局部冷敷。

2)静脉滴注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促进排泄,防止脱水,注意保温。吸氧,阿托品刺激呼吸中枢。

3)救治期间,禁用中枢兴奋剂(士的宁等),可能会诱发惊厥。亦不可用阿扑吗啡催吐,以免加重中毒。

4)重度中毒患者可给予血液透析和血液灌流治疗。

5)纳洛酮和烯丙吗啡为阿片类药物中毒的首选拮抗剂,肌内注射或静脉注射;盐酸丙烯吗啡也有对抗吗啡作用,对阿片类药物已耐受者,使用盐酸丙烯吗啡会立即出现戒断症状,高血压及心功能障碍患者应慎用。

【考点4】应用阿托品的注意事项

1.对烟碱样作用无效;轻度中毒者,可单用阿托品治疗;中度与重度中毒者,则必须与解磷定等胆碱酯酶复活剂同时应用。

2.应用原则“早期、足量、重复给药”,达到阿托品化而避免阿托品中毒。阿托品化的指征:瞳孔扩大、面部潮红、皮肤干燥、口干、心率加快。

3.阿托品中毒:谵妄、躁动、幻觉、全身潮红、高热、心率加快甚至昏迷。立即停用阿托品,并可用毛果芸香碱解毒,但不宜使用毒扁豆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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